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倍倍尔 -> 《我的一生》第三卷(1911)
一八八一年到一八八二年在萨克森邦议会
邦议会那年例外地在九月一日就已开幕,为的是庆祝宪法五十周年纪念。在议会开幕后开始讨论呈给国王的请愿书,这使李卜克内西和我得到了所盼望的机会,对整个政府制度包括莱比锡及其近郊的戒严令在内予以严厉的批评。我同时指责政府,说它为普鲁士政府所迫而采取这个手段。冯·诺斯提茨-瓦尔维茨先生否认有这等事。说政府自己决定这样办,今后仍将这样办。我们的答复,因为议会通过了辩论结束的建议被打消了,这一个办法从现在起对我们常常使用。
我们现在决定提出一个质问,即:王国政府根据哪些理由宣布莱比锡城区和专区所谓小戒严?政府对此暂时避而不答,而在九月六日赶快使邦议会停开,借此,如《德累斯顿新闻报》泄漏说,使社会党的议员在国会普选前不能作有煽动力的言论。
这就是当时在萨克森所据以施政的“大见解”,在这种理解上,议会中的绝大多数是同政府不谋而合的。
根据现今还有效的法律,由城市和平原选区的代表组成下议院,而城乡之间的区分,没有什么地方能比工业极发达的萨克森更不适当的。但是数十年之久,城乡的这种分法有利于政府,政府借助于选区的相应划分保证了保守派的多数。当然,议会面对着我们,除一、两个例外外,成为单一的反动集团,总是准备把来自我们的一切都盲目地加以驳斥,把反对我们的一切都予以嘉许。根据它的社会成分看,它不会是另一个样子。乡村议员在议会中占很大一部分,他们的政治眼光几乎不能越出他们的选区界限,这些人对于社会民主党的志愿有极其可笑的想像。赞同他们的有一批小城市的市长,这些人生活在庸俗的环境里,思想也是这样。其余的议员是一批政府官员、几个工厂主和一大部分法学家。除少数的例外,议会拘泥于极狭隘的萨克森邦权独立主义,这与保守党的所谓进步议员没有区別。坐在这样的议会里,我没有一天是舒服的,只有对党的责任感和不时地痛斥我灵魂最深处所痛恨的制度的必要性把我留在这里。
我相信,那些部长们也常常暗自后悔宣布莱比锡小戒严,因而使我接受了邦议会的委任证书。
为了补足这幅图景,还必须叙述一下,我在德累斯顿接到退租住房的通知二次,据房东自己承认是被警察所迫而出此。福尔马尔在二年后进入邦议会时也遭到同样的命运。周围尽是无知和敌视。
十一月初议会重开后,讨论我们所提的质问。我申述提出的理由,这引起议会和部长席上的暴风雨般的忿怒,并向我喊了多次守秩序。当我报道警察机关对流放者的粗暴违法待遇的一些情况时,多数派大笑,因而我对他们叫道:“如果这祥的事情不能使议会羞愧的话,我就不知道,还要发生什么事了。”
冯·诺斯提茨一瓦尔维茨先生答复我,如上文所述,他在这种场合倒有可怜的勇气来声明说,他本可以并不违法地宣布我的选举无效。其次,他提出荒谬的见解,说人们在讨论莱比锡社会民主党时,曾讨论哪些人必须酌情加以清除的问题。这显然是莱比锡的柏林秘密警察的骗人说法,而部长却认为可信。这个说法的可信程度同后来在半官方报纸上论证莱比锡小戒严时所发表的另一说法完全一样:在讨论(亨利希的)组织计划时考虑到会有普遍起义的可能,所以人们要想取消瑞士给流亡者的避难权和其他自由。难道人们能以愚昧无知的东西责备可爱的公众吗?
我们对于部长讲话的答复,又因为会议通过结束辩论的建议成为不可能。至于议会将因此承认政府的弱点并且同时也就承认它自己的弱点,这就超过它的水平了。但是内政部长在十一月十七日为我的被选举权的讲话却得到应得的答复,奥托·夫赖塔格参与了这次清算。
在李卜克内西的选区里居住的大部分是矿工,他以贯彻矿工救济基金制度的必要改革为自己的任务。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关于他的建议的大辩论。建议被交给一个专案小组(在萨克森邦议会称委员会为专案小组),它最后提议把我们的建议当作资料移交政府。另方面它自己提出一个建议,请政府在下次邦议会会期把改革矿工制度的适当建议送交邦议会。两个建议都通过了,邦议会不能让矿工制度中被我们揭发的弊端再长期存在下去了。
在一八八二年一月底的一次会议上,我激烈地非难司法工作。检察官们以极其滥用职权的方式提起公诉,法官们以同样方式判处待审拘押。在德累斯顿十八个月的时间内有九十个党员同志被拘押待审。他们总共被拘押六年五个月。被拘押的人只有二十三人,即四分之一被判罪,共计被监禁八年两个月又十六天。法官在判徒刑时,总共只计入九个月的待审拘押。其中由待审拘押和由被控而释放的或宣布无罪的有十二起,他们每人平均遭到无辜被押五十二天。但也有拘押待审十八个星期、十四个星期、十二个星期和十一个星期的。这些尽是情节轻微的案件,按科刑标准只有十起可超过六星期,但决不能超过三个月。显而易见,在这些诉讼中成问题的是法官的成见和偏袒。有一个被告人由于灰心失望在监狱中自缢而死,另一个在十八个星期的待审拘押后必须宣布无罪的人,患迫害狂而投易北河自溺。在叙述孚赖贝格选举时已经说过的那次事件中,检察官向Sch.解释说,他不讳言,如果Sch.不是社会民主党人的话,他不会加以逮捕。一切这些案件的策动者是警务长保尔。
二月九日,司法部长冯·阿伯肯先生企图纠正我的申诉。我予以详细的答复。议长为此忽然宣布辩论结束。冯·阿伯肯先生同他的同僚一一内政部长相反,是个具有迷信宗教者的冷酷面貌的瘦小的人。我对我党同志称他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裁判长陶奎玛达的翻版。他适合他那时代。他是一个极其聪明的法律家,从他那没有抑扬的语调而是用一种尖锐的干枯的官腔的发言中,人们只能听出他内部激动的轻微颤抖,他极其一贯地为他的检察官和法官的行为作辩护。因此他对他的邦的司法发生极其有害的作用,如很大一部分对我们提起的公诉,司法部长是发动者。
在所说的会议上,李卜克内西也作了长长的弹劾发言,这个发言以无数事实为佐证,也屡次被喊叫守秩序的声音所打断。我支持李卜克内西,但是结束辩论的建议被通过,因而不能作进一步的行动。
我们攻击的另一个对象是德累斯顿市的由本邦开支的警察预算。其中为表扬警务长保尔的活动,每年拨出个人津贴六百马克,按保尔的生活方式,这只是杯水车薪。这个保卫风化和公共秩序,保卫婚烟、家庭、宗教和所有制的战士是一个可能有的最没良心的人。他是一个酒鬼,一个债台高筑的人,他夜夜在德累斯顿的妓馆里游荡,而且贿赂公行。一个以迫害社会党人为游戏的人,知道借此可以在上司的眼里遮盖他的许多罪恶,但是最后,到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将完结的时候,因为检察署被迫使他对于所犯的罪行负责,他不得不自杀。
尤其是在上次国会选举时,保尔在德累斯顿的行动像一个恶霸。在十一月十九日选举之夜,他醉熏熏地冲进麦克斯·凯泽尔的烟草店,冲进彼得士的饭馆,用他的手杖痛打群众。在市场上警察在他领导之下胡作非为,群众对他们抗议时,就被加以叛乱的罪名判以重刑。
我们提出这些事件的那次会议,是邦议会中最长的会议,而且是最激烈的会议之一。
最后还使国会忙碌的另一事件,是萨克森政府利用其掌握的驱逐出境权对政治犯的胡作妄为。它竟至不得不用违警章作为驱逐令的借口。在那时候,萨克森的议员被按一八三四年法令驱逐出境的不下三人,即凯泽尔、李卜克内西和福尔马尔。我们建议,至迟在下次邦议会提出一个法律草案,给留在警察机关的驱逐出境权限树立一个确定的,不是只凭臆断的,并尽可能保障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标谁。在这个建议上,我们依据的是七十年代议会已经通过的一个与此相似的建议。我担任申述建议的理由。我指出最近发生的政治犯被驱逐事件,里面有四个生在萨克森的人,四个所谓“异乡人”,部长在九月五日的会议上把李卜克内西和我都指为后一类人。谁不是在神圣的萨克森土地上出生的,在他看来都是没有全部权利的,虽然如此,这却不妨碍欺侮和迫害那些在他心目中有全部权利的本邦子民,只要他们一旦成为社会民主党人。此外,我证明,驱逐出境是与居住和迁徙自由法相矛盾的。并且部长以前自己曾承认,驱逐出境需要一个另外的、合法的基础。部长对这话的回答仍是宣告说,我们如果觉得这地方不合意,就应尽量广泛利用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种说法引起议会哄堂大笑。他也由我这里得到了应得的答复。
我们要求把我们的建议作为最后讨论,这根据议事规程是可以的。议会拒绝了这个建议,决定把它交给立法小组。这就是说:建议被葬入坟墓,因为议会眼前就要闭幕了。
这促使我在一八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向国会呈递一件请愿书,书中我对萨克森政府的驱逐出境的方式加以彻底的批判,并建议,请国会用对居住和迁徙自由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解释,并根据刑法法典所规定的违法、犯罪和违警罪的定义来说明:1.萨克森王室政府对一八三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萨克森户籍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解释是同居住自由法和刑法法典的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所以也是与有关的中央法令相抵触的;2.萨克森户籍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由于德国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法的第三条和第十二各条而失效。请国会酌情决定将居住和迁徒自由法第三条加以修改,使像萨克森所发生的那种驱逐出境今后不可能再发生。
我把我的请愿书附在二月二十一日会议的议事记录报道里,并且把两者都单行印制分发给国会成员。
从国会的请愿书审查委员会向全体大会提出的印就的详细报告书中,可见委员会里没有一票支持萨克森政府的观点,虽则委员会中还有许多萨克森议员,包括我的德累斯顿国会委任证书的继承人斯图贝尔市长在内。委员会一致请大会决议把请愿书送请首相作必要的处理,必要时为有关的帝国法令增一附件,务使萨克森一八三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户籍法及其执行情况与一八六七年十一月一日有关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帝国法令相协调。
我对于这个结果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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