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坎农 -> 为无产阶级政党而斗争(1940)
3.党成立时的组织原则
白萌 译、赤心 校
社会主义工人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重申党的成立大会通过的决议《党内形势和党的性质》[1],全文如下:
社会主义工人党是革命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有明确的纲领,它的目标是组织工人阶级为夺取政权而斗争,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它的一切活动,一切方法,一切内部体制都要服从于这个目标,并为之服务。
只有能够自觉行动和具有批判精神的党员,才能锻造和巩固这样一个政党,并利用集体智慧、集体讨论和集体经验来解决自身的问题。因此组织的队伍中应施行最广泛的党内民主。
革命党组织领导的夺权斗争是有史以来最残酷、最不可调和的斗争。一个结构松散、成分驳杂、纪律涣散、又未经训练的组织是完全不能担负起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党如今所面临的世界性历史任务。鉴于我党目前极其困难的处境以及所遭受的非同寻常的迫害,这一点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党无条件要求所有党员在党组织的所有公开活动和行动中完全遵守纪律。
领导层和集中领导是任何持久的、有纪律的行动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对于以领导无产阶级与资本主义斗争为目的的政党来说,尤其如此。若没有一个强大而坚定的中央委员会,若其没有权力以党的名义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并无一例外地监督、协调和指导党的一切活动,一个革命党的理想就会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笑话。
基于以上考虑并结合上世纪全世界工人阶级斗争的全部经验,我们得出了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同样的经验还表明,没有什么能绝对保证贯彻民主集中制,也没有事先制定好的一成不变的公式能够在任何环境下应用民主集中制。只有从一定的基本观念出发,在斗争运动的考验和经验中结合具体情况,以党的领导机构与普通党员最健康和最富有成效的关系为基础,才能解决如何在斗争的不同条件和不同阶段下灵活运用民主集中制的问题。
领导的责任
党的领导必须在全体党员的约束之下,允许普通党员在合理的界限内以适当的形式对党的政策进行批评、讨论和提出整改意见,允许罢免或改组党的领导机构。鉴于领导机构在斗争运动中的重要地位,党员有权要求并期望领导人承担最大的责任。选拔同志担任领导职务,意味着赋予其非同一般的责任。领导人必须不断地证明有能力担任这一职务。树立责任、奉献、牺牲的最高榜样,完全认同自己的党和党日常的生活和行动,是每个领导人的义务。每个领导人必须在党员面前展现出捍卫本党政策的能力,以及在广大工人阶级面前捍卫党的路线和全党的能力。
党的活动要想持久,不被突然的改变而打断,不因迷失方向而中断,前提条件是,不仅要有连续且系统发展的政策,还要有连续的领导层。一个严肃坚定、切实参与阶级斗争并富有成效的政党,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从党员队伍中选拔多多少少有能力的同志,检验他们是否坚韧不拔以及是否可靠,从而通过任用这样的干部来保证领导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领导层的连续并非指其自动的自我延续。通过不断吸纳新的党员并在必要时替换掉不合适的党员的方式不断更新党员队伍,这是党拥有的唯一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使领导层不受干腐病的影响,不为枯枝所累,避免保守主义和浅薄业余的腐蚀,不会成为新老党员冲突的目标,让老基层干部的精神面貌因为党注入的新鲜血液而焕然一新,整个领导层不会成为脱离党的真正生活和基层活动的纯粹官僚主义的“委员”。
党员的责任
与领导的身份一样,党员的身份本身就意味着某种确定的权利。党员身份赋予党员在党内最充分的讨论、辩论和批评的自由,仅受党本身或党的职能机构作出的决议和规定的限制。入党之后,每个党员都享有本党所有决策会议(从支部会议到全国大会乃至国际大会)的民主代表权,并享有在党的纲领、政策和领导方面决定性的最终投票权。
除了享有党员权利,党员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党的纲领决定了党的理论及其政治特征,是革命党区别与其他工人阶级政党、团体和倾向的标志。党员的首要义务是忠诚拥护党的纲领,长期隶属于党的某个基层组织。党要求每一位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按照党的纲领、党的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党的领导层制定的政策开展活动。
党员身份意味着对组织百分之百忠诚,拒绝队伍中其他敌对团体的所有特务,对党绝无二心。党员在党的指导下,要保证在合适的组织单元中完成最低限度的活动。党员要完成党分配的任务。党员有义务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党组织作出实质性贡献。
一个革命工人的党
从以上来看,党力求把所有拥护本党纲领、纪律严明、积极参与革命运动、具有革命觉悟、阶级意识、激进的工人吸纳入党。革命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拒绝共产党内出现的专横行为和官僚主义,还要拒绝托马斯-泰勒-霍恩的社会党的虚假和具有欺骗性的“包罗万象”。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这种“包罗万象”只会瘫痪全党,尤其是革命左翼,对后者进行打压和官僚主义式的追击,对右翼却放任自流,让其以社会主义和党的名义犯下严重的罪行。社会主义工人党只在这个意义上寻求包容:接受那些拥护本党纲领的人入党,拒绝那些反对本党纲领的人入党。
以上所述党员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整个党员群体,即党本身,不拥有自己的权利。党作为一个整体有权要求其工作不受干扰,井井有条,并有权采取其认为一切的必要措施来保证党正常的运行。党员个人的权利明显次于党员的整体权利。党的民主不仅最严格地保护某个特定少数派的权利,而且保护多数派的控制权利。因此,党有权组织讨论并决定讨论的形式和范围。
所有党内讨论都必须按照以下观点来组织:我党是纪律严明的革命行动党,不是一个在任何时候就任何问题进行无休止辩论的聊天俱乐部,这种俱乐部无法达成有约束力的决议,以便组织采取行动。因此,通常情况下,党不仅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讨论,而且必须给党的下级组织赋予权利,去约束不守纪律的党员,乃至可以把他们清除出党,这是与破坏党的工作和党内纪律涣散作斗争的需要。
全国党代会的决议对所有党员都具有约束力,无一例外,决议对所有有争议的问题做出最终的裁定。任何党员违反大会决定,或未经党的正式授权而企图重新讨论大会的决议,就是把自己置于与党对立的位置,就是放弃自己党员的资格。各级党组织都有资格按照规定为此采取任何有必要的行动。
[1] 在 1937年12月-1938年1月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会前讨论中,伯纳姆和其他人提出了孟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在与之斗争的过程中,坎农和沙赫特曼起草了这份决议,后来在大会上通过。在1939-1940年的斗争中,沙赫特曼在组织问题上投向伯纳姆的立场,与他一道全面攻击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多数派维持旧的原则,随后重申这份部分由沙赫特曼起草,反对整个小资产阶级反对派在组织问题上的观点的旧决议。——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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