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伦·梅克森斯·伍德 -> 从阶级退却:论一种“真正的”社会主义

第十章 资本主义、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




  在NTS的计划中,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实际上被置换为从自由民主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且,社会主义斗争的问题已经被概念化为从此至彼在根本上是非冲突性的连续。在很大程度上,资本主义的结构及其阶级体系变得与过渡的问题无关,而且,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的联系被当作是偶然的或者是“随机而定的”。自由民主是“非决定性的”,阶级中立的。NTS就这样被预置为一种为了维持资本主义的霸权,而赋予自由民主以意识形态力量的神秘化的东西。社会主义思想反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霸权的力量由此被有效地抵消了。
  关于这一NTS论断的另一种说法(传统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老调重弹)认为,不仅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是纯粹“偶发的”,或者说自由民主中的“民主”是“非决定性“的,而且,在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存在一种根本的冲突,它们之间的偶然性关联已经产生了一种“矛盾对立着的总体性”,使得自由民主国家有可能转化成为影响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工具。实际上,仔细想一下的话,NTS关于通过扩展自由民主而达到社会主义的计划,或许确是包含这样的意味。无论如何,这肯定是暗指由拉克劳与墨菲提出的关于“民主革命”的分析中的一个假定。
  这一点已经为两个美国人所弄清——毫不奇怪,既然“民主”的神话在美国扮演着极端重要的意识形态角色。(别的哪一个国家能如美国一般如此小心地把民主,实际上是终极民主,当作国家的自我形象加以培育,且在统治的意识形态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S.鲍尔斯与H.金蒂斯具体描述了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冲突”,认为

  把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自身并置起来,就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引入了一个矛盾性因素,因为它们彼此所支持的政治参与形式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结构通过财产权而运作,被所有者与他们的代表所操纵;而自由民主授权于,在形式上则是独立于所有权。因此,在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民斗争试图把基于人权的游戏规则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范畴内的竞争中,在那里,这些规则的应用,直接面对并争夺资本的权力。相反,资本历来是打算把基于财产权的游戏规则应用于国家的政治与结构中。[1]

  他们在一个注脚中解释说:“我们所说的自由民主,是指具下列特征的国家:普遍的公民自由与普遍的成人选举;从实质上不再参与控制社会劳动的分配与剩余劳动时间的安排;以及人们根据平等赋予的权力而参与的原则。”这个定义认为,从此开始,鲍尔斯与金蒂斯就至少是非公开地承认了把自由民主(严格的法律和政治的范畴)中“民主”的适当区域,从其无法控制的区域(生产关系的范畴)中划分出去时存在的障碍;而且,根据他们的定义,这一障碍对于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非必然性的关联来说,并非是偶然的,而是内在于自由民主自身意义之中的。这似乎将意味着,在资本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相反,他们分享着资本主义霸权所依赖的同一根本的前提,也就是“政治”与“经济”的互相脱离,以及把“民主”限定为一种抽象的、独特的、包含有正式程序与法律原则的政治范畴。然而,鲍尔斯与金蒂斯没有接受这种结构的相容性所包含的意思,而是认为,自由民主在原则上与资本主义是相抵触的,因为它允许话语与实践从一种“人权”范畴“转化”为另外一种“财产权”范畴。
  撇开关于自由民主所理解的“人权”是否包含了这一论断所需要的那种与“财产权”的对立这样一场哲学争论不谈,让我们来考察一下“矛盾冲突”在实践当中意味着什么。鲍尔斯与金蒂斯在开始时认为,他们的论断将会基于自由民主国家赋予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成分的权利已经以何种方式阻碍了积累的过程,并产生了一种“不利于资本的分配转换”。因此,在这一阶段,就总体而言,这一论断只不过表明,当工人有权去进行组织与选举时,对资本家来说日子就比较难过。这种说法并不会令人惊讶或者是令人不快,这一说法在他们的论断中所具有的夸大了的力量,来自于对自由民主国家当中其他突出方面的长期忽略,除了作为可以用它来做镇压反对者的一种强制性工具外——似乎这种强制性对于自由民主国家的本质特征来说,不仅不是必然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
  然而,事实证明,自由民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同样会对积累过程产生影响。尽管他们做了精确的统计,鲍尔斯与金蒂还得出一些相当不完全的结论:“总体而言,(分配)转换对于积累过程的影响还未被充分考察,而且,在这里,我们还不能提供一个确切的分析,”尽管各种民众政治的成果“看上去对于资本主义来说是昂贵的”[2]。很快,我们就会发现这一论断的基础已经转移了,就好像作者已经对自由民主的乐观性评价失去了信心。重点强调的不再是自由民主的制度与实践在改造或者阻止资本主义方面的能力,而仅仅是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在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丑恶方面的能力。看上去自由民主并没有决定性地改变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权力平衡,以致能够防止资本主义在受到当前危机的影响时,把“人民”因素已经取得的成果收回去。在这个问题上,也避免通过运用现存的国家机器去那样做——尽管令人吃惊的是,鲍尔斯与金蒂思竟然默许了这样一种事实,即英国与美国的“新左派”运用现存的国家机器去攻击被这两位作者认为是自由民主精髓的社会福利机构,而且,国家的镇压机构与其本质与目的似乎并非是必然相关的。自由民主显然没有成功地从我们通常认为是较为不利的经济领域斗争——资本的家园——转移到被认为是较为有利的政治领域,而且自由民主也没有改变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根本对立。结果甚至是这样的,在美国,有组织的劳动的力量“在几乎整个战后的复苏时期被削弱,而不是增强了”[3]。事实上,现在回想起来,其实我们一开始就已经被告知:“工人阶级已经抛弃了所有对于生产、投资和国际经济政策的控制,作为回报的是相对高的就业率以及一个关于有保证的分配性收益的承诺”[4]。换句话说,我们现在发现,当问题真的发生时,当处于危机中的资本不能偿付得起对“人民”因素的妥协时,那些没有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或者没有了自己的政治代表的美国工人阶级,终于发现自己“唾手可得”的成果在一场冲突面前化成了泡影,在自由民主国家的帮助下被资本“一脚踢出门外”。
  那么,自由民主在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中的功能是什么呢?突然,我们发现自己处在一个熟悉的情境中了:

  普选权的需求与由统一的自由民主话语所构成的运动,倾向于成为阶级的需求与阶级运动……
  这样一来,资本的危机或许促进了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对于普选权——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斗争就是阶级斗争。如果这个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在积累过程的重建中,现存的冲突或许会完全揭露资本主义体系反民主的要求,并由此为社会主义者统一起今日美国社会两个最为重要的群众性问题,;民主的捍卫与扩展以及生活水平的保证。
  资本主义或许能避免这样的一场遭遇。但是自由民主却可能会严重地变形——要么作为资本幸存下来的条件而变为一种独裁主义,要么变为人民权利的一种工具。[5]

  或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个苍白无力的结论,毕竟,我们被迫对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冲突”寄予较高期望。因此,自由民主前进路向的选择取决于什么呢?会不会是阶级力量的平衡?如果是这样的话,岂不是又退回了我们的起点?
  最后,这个论断又一次被归结为自由民主话语变形的产物。我们又一次要去“彻底揭露资本主义反民主的要求”。而且,我们又一次回到了我们与拉克劳与墨菲或者亨特等人那里。应当说,去做这样一些相当有限的声明或许是合法的,即福利国家的价值信条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根植于资本主义变化,这使得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全解体不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但是这个声明与把自由民主的话语当作社会主义的一种主要力量是根本不同的。如果是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影响起主要作用的话,那么它掩盖资本主义的“反民主的要求”的方法是怎么样的呢?自由民主的神秘在多大的程度上已经阻碍了阶级需求的发展?其意识形态机器已经以什么样的方式被资本的代表为此目的而利用了呢?把工人阶级视为孤立的个体公民,并反对他们在生产关系的“层面”上通过日常阶级斗争而形成的集体身份认同,从而瓦解了工人阶级,在这个过程中,自由民主的制度与实践所产生的影响是怎么样的呢?而且,如果社会主义斗争将被重新命名为“民主”斗争的话,那么,名称的变换会不会改变阶级斗争的本质与条件,以及随之而来的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它不得不去克服的全部障碍?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就是关于自由民主在维持资本主义霸权中的地位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而且,如果说避免陷入维持资本主义霸权的神秘性中去很重要的话,那么,同样的重要的是,要避免把自由民主仅仅当作是一种神秘的东西。接下来,“自由民主”这一术语将会继续被使用,不过不再是“资产阶级的”或者是“资本主义民主”,因为这些术语预先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下了定论。我们对于把“自由主义”完全与资本主义结合起来并没有足够的准备。
  应当提出来的第一个问题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它们构成了自由民主原则的核心相关。这个问题的意义极为重大。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人们可以在一开始就作出这样的假定:不仅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是随机的和偶发性的,而且,自由民主的“自由”与“平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与资本主义统治与不平等相对立的。社会民主主义式的修正主义似乎是基于这样一种假定,比如,关于“渐进改革”的策略,和对资本主义将最终自动地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和平解体进程”的盲信[6],等等。这一策略似乎基于这样的前提,即资产阶级民主的自由与平等与资本主义严重对立,以致借助改革对资产阶级法律与政治制度所做的微调,将会在社会这个层次上的自由与平等和另一个层次上的不自由与不平等之间产生一种张力。[7]这一张力会在某种程度上代替阶级斗争成为社会改造的动力。在另一个极端上,或许会把自由民主完全当作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反映,以致将其当作是一种欺骗,一种神秘性的东西。这大概就是各种极左团体的立场。根据这种观点,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与权威主义式的或者法西斯形式的资本主义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如果这种截然不同的方案与对于自由主义及其与资本主义的关系的不同评价是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来说,把自由主义界定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尝试与努力,就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定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本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即司法公正与自由的描述开始。马克思认为,(某种具体类型的)平等与自由是内在于基于交换价值的交换中的。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严格平等的关系;不仅如此,在这种关系中,彼此都把对方看作是财产所有者,“看作是在其商品中渗透着其意志的人”[8],而且,对对方财产的占有不是出于强制,而是自觉自愿的。那么,资本主义——作为商品交换的一个综合性系统——就是这种司法平等与自由的完成;但在这里,自由与平等获得了相当特殊的含义,既然这样一种构成了资本主义本质的具体交换是在资本与劳动之间进行的,在其中,一方(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且是从劳动的方式中摆脱了出来的)惟一能够出卖的就是他或她的劳动力。这意味着“平等双方”之间“自由”交换的目标就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确立,这种非自由与统治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保留了——实际上是基于——交换关系中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这样一来,劳动工资制以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基础,以“自由”、“平等”为特征,它使这种剥削形式与所有其他剥削者与被剥削者,比如主人与奴隶、地主与农奴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来,在这种关系中,剩余剥夺更直接地依赖于司法的或者政治的支配与依赖关系。
  马克思继续对那些社会主义者(特别是法国人,尤其是蒲鲁东,尽管他只不过是在评价当代社会民主主义和NTS的人中的其中的一员)的“愚昧”加以评论“……这些社会主义者想把社会主义描述为资产阶级社会理想的实现”[9]。而且认为,社会的自由与民主特征已经被金钱、资本等之类的东西所扭曲。当然,对于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关系的非自由与不平等,对于潜在于更为简化了的商品交换形式中的自由与平等形式来说,不是扭曲,而是实现。这样一来,尽管资本主义自由与平等代表了对于先前形式的一种推进,但是,如果把这些先前的形式当作是与资本主义不平等与统治相对立的话,也是错误的。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平等与自由能够被认为是自由民主的核心,就后者是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与自由最完整的形式而言。正如马克思认为的,“宪政共和国”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司法原则,就如同蛮力是其他剥削形式的司法原则一样,都是代表了强者的权力:

  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注意到了这样一点,即在现代“警察国家”之下,比起在比如说强权即政治原则之下,生产能进行得更好。他们只是忘记了,这一原则同时是一种法律的关系,而且强者的权力同时渗透进他们的“宪政共和国”,不过是以另外的形式而已。[10]

  因此,对于自由民主的一个恰当评价,包含了对于以下这样一些方式的关注,即资本主义政权在阶级斗争中以何种方式成为一个能动的因素,政治权力在统治阶级的利益中以何种方式得以展开,政权以何种方式直接进入生产关系中——不仅是在阶级斗争这一较高层面上,而且是在资本与劳动在工作场所的直接冲突中;国家的法律机器与警察功能以何种方式成为“平等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必要基础,从而形成了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在分析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联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的“独立性”与“普遍性”准确地说就是最高阶段上的阶级国家的本质;这种“独立性”与“普遍性”(这一点不仅是明显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真实的)——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独有特征的阶级中立性的外表——之所以可能和必须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条件,这一条件使得资本主义成为一种阶级剥削的有效形式;即生产者与生产方式的完全分离,以及直接获取剩余价值的能力集中在私人手中。必须承认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与国家的分离——例如,表现在国家的垄断力量中,能转而反对统治阶级成员本身——不仅仅是一个种分离,而且是一个更完美的共生现象,结果是阶级与国家之间对劳动的共同分配,各自取得剥削阶级的基本功能:榨取剩余和维持这种榨取的强制性权力。
  与此同时,自由民主——尽管是建基其上的——却不能还原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司法原则。内在于资本主义的自由与平等的最低形式不需要发展成为最高级的形式,如果说那种非常有限的和模糊不清的平等与自由,对于所有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来说是根本性的和共同的,那么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对于资本主义来说,并同样是具共同性的,而且也非必然就是根本性的,尽管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它们曾经最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此,资本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的本质关系的进一步说明,不仅需要对抽象的结构性联系,而且需要对特定历史事实加以深入思考。我们必须超越法律与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在维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方面的功能,超越统治阶级的立场,并考虑到自由民主的政治形式对于从属阶级的价值,实际上,也就是说这些政治与法律的形式在何种程度上承继了阶级斗争的历史遗产。自由民主在孕育资本主义剥削中所扮演的角色必须被承认;而且这种承认包括了对资本主义国家形式之间差异的认知。在拥有自由面目的与法西斯面目的资本主义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用自由民主的政治形式对工人阶级运动所进行的诱惑,不能仅仅被当作是阶级意识的丧失或者是对于革命的欺骗而予以忽略。在这种传统比较强烈的那些国家里,这些制度真的极具吸引力。在此种传统较弱的那些国家里,最近的历史则清楚地表明,这些形式的缺乏有着严重的后果,而且,对于工人阶级运动来说,他们追求的目标是有价值的。任何忽略了对于这些政治原则与制度的把握或者低估了他们的声明的合法性的社会主义策略,都是冒有风险的。
  总而言之,自由民主既不能完全脱离——也不能被降低为——资本主义剥削的原则。任何理性的分析都必须既考虑到自由民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基础,又要考虑到其在控制资本主义的无节制中的历史作用。与此同时,必须承认的是,自由民主制度的有效性不仅表现为——与其他形式的国家权力一样——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工具,而且表现在它所拥有的独特的、强有力的支配功能上。
  自由民主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对于资本家阶级来说或许是最富潜力的意识形态力量——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在资本主义贪欲下所取得的物质进步更为有力。国家自身的这种形式——不仅只是使其得以维持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工具——是有说服力的。那种赋予这种政治形式以领导权的东西——正如佩里·安德森所认为的——是它从统治阶级那里博得的同意,这种同意不仅仅是基于他们对于统治阶级的让步,或者是对于其统治权力的承认。议会民主式国家是阶级统治的一种独有的形式,这是因为,它抛弃了对于统治阶级的具体存在的怀疑。[11]与通常一样,霸权有其两面性。如果它不可信的话,它就是不可能的。[12]自由民主是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这已经赋予被统治阶级以真实的利益,并给了他们真正的力量、新的组织与反抗的可能性,这一点不能作为纯粹空洞的托辞而丢给敌人。我们说自由民主是“支配性的”,既是说自由民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特定利益,又是说它关于普遍性的声明有着真理性的因素。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们必然被骗去相信他们是真正自主的,但实际上他们不是,而毋宁是这样,即随着代议制度的胜利和普选权的最终赢得,在一种纯粹政治层面上,人民自主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这样一来,作为一个阶级国家的议会民主之特征而强加在人民权力之上的严格规定,或许就表现为对民主本身的限定。[13]至少,自由民主的充分发展意味着人民权力的进一步扩大,它不仅要求完善现存政治制度,而且要求社会总体计划与安排发生剧烈变化。这也意味着为某种不确定的利益而孤注一掷。社会主义方案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它需要的不仅是一个量的变化,不仅是选举权的又一次扩展或者代议制对于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干预,而是进行一次史无前例的新的民主形式的质的飞跃。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资本主义霸权要基于“政治的”与“经济的”层面的正式分离,这使得纯粹司法和政治的自由与平等,在不根本危机经济剥削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14]自由民主的法律和政治形式相兼容于——实际上是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为随着生产者从生产方式中完全分离出来,对于剩余的榨取不再需要直接的“超经济”的强制或者和生产者的法律依赖。资本主义财产最终所要依赖的强制性权力由此就表现为“中性的”和“自主的”国家这样一种形式。因此,并不奇怪的是,政治与经济层面的分离——这一自由国家在实践中的重要特征——在理论中同样被神化了,特别是在有着强烈的自由传统的英语世界中,这一影响已经导致了几种不同的政治分析模式的生产,这些模式把“政治”从社会基础中抽象出来,比如说,在政治哲学中,对于像“自由”、“平等”以及“正义”之类的概念进行了复杂严格地分析,但却脱离了对社会因素的考察;或者在“政治科学”中,它考察了政治“行为”或者“政治”体系,仿佛它们是缺乏社会内容的。这些程序赋予自由民主国家的“政治”抽象,以及领导权和霸权所依赖的“普遍性”或者“中立性”的外观以理论化的表达;而且要求我们去接受严格形式的平等与自由,而不是去仔细地关注在形式中所包含的内容。NTS——结合其阶级中立的、“非决定性的”民主——就是对于这种意识形态传统的最新贡献。
  如果说自由民主是资本主义阶级霸权的核心,或许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任务就是形成一种“反霸权”的自由民主理论。然而,对于反霸权方案的构思,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我们对“霸权”的理解;有这样一种关于霸权的理解方式,其结论是用知识分子和他们的“自主”行动代替阶级斗争及其主角——工人阶级——来作为革命性变革的主要动力。这一构思的本质前提(比如,正如它在近期关于霸权的某些解释中,葛兰西的看法被转嫁到了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之上)是这样的,即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霸权是单方面的、彻底地[15]这一说法倾向于把阶级斗争从霸权概念中排除出去。在这里不存在斗争,只有对一方的统治和另一方的屈从。这样一来,“霸权”不再是代表了阶级冲突的一种升级,不再必然带有被统治阶级的意识、价值信条与斗争的标记。[16]
  在这里,在谈到建立“工人阶级的霸权”时,很奇怪的是,它不是一种描述工人阶级自我解放的方式,而是相反。这意味着工人阶级“霸权”是通过“自主”理论意识形态的实践产生的——它代表了工人阶级,但却不是工人阶级本身;而且知识分子能够为工人阶级创造一种反霸权的“文化”一种理想化的但却是“虚假”的意识,这种阶级的真实意识为资本主义霸权所消解。再者,我们可能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觉悟较早的少数人将会“把公众思想上升到理性……把文化从敌人那儿取走……稍做调整后,将其灌输到工人阶级[17]中去”——或许是以大众“话语”解体与重构的形式。
  可能有必要强调的是,我承认民主的价值信条对社会主义来说所具有的必要性(尽管这种需要主要是在实践层面上,而非理论的层面上);但是,即使承认了理论行为在挑战统治阶级意识形态霸权方面的重要性,这种“解构”策略的理论基础却已经被动摇了。当然,并非所有社会冲突都是阶级斗争,也并不是暗含于政治斗争——甚至是阶级斗争——中的意识形态都是特定的阶级意识形态。同样真实的是,自由民主中的“民主”因素,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已经为不同的阶级所用。尽管如此,一种意识形态可以服务于不止一个阶级,一种有着某种普遍性的意识形态,并不因此就不能作为一种阶级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不止是一种中性的因素是与阶级意识形态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意识形态在其起源与意义上也是由阶级决定的。意识形态通过赋予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以统一性的外观,或许是对阶级霸权有益的;而且同样可能真实的是,正如拉克劳所认为的那样,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霸权是基于某种“认同”,在这一“认同”中,“民主与大众文化的许多构成因素……不可避免地与其阶级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18]。然而,这一切并不只是通过接受人民——民主的、“没有确切阶级内涵”的意识形态——并且使它们看上去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独有的——来成功实现的。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相反的情况倒是真实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霸权的形成要依赖于资产阶级表达其特定阶级利益的能力(令人信服、并带有真实的历史因素),就如同他们“没有确切的阶级内涵”一样。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毫无疑问地要联合反抗它自身统治的人民斗争因素,而且,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使统治阶级中性化了;这样一来,也不过就是说,阶级意识形态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但它从来就不是单方面的。
  因此,为了反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霸权,理论家的任务是去证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表现出来的普遍性确实普遍的,且“没有明确的阶级内涵”——实际上,它要去接受统治阶级的霸权式声明,要去解释那些看上去是普遍性的东西,如何在事实上又是特殊的;不仅是从自由民主形式中抽象出这样一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它们并代表资产阶级利益,而且也要弄明白的是,在何种意义上它们又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不是抽去意识形态公式的特定的社会内容,而是澄清其中意义的特殊性与具体性;不是为了把特定阶级利益转化成为能够“重新联合”的原则,从而把意识形态从历史条件中抽象出来,而是去考察那些使得特定阶级利益的产生成为可能,并赋予资产阶级以普遍性的历史条件。
  再者,这不是说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必须——通过把自由民主还原为阶级意识形态——把自由民主当作纯粹的神秘物与虚假物。问题只不过在于,必须给予自由民主这样一个描述,这个描述将不仅是使自由民主的局限性,而且是使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非连续性与断裂皆能清晰可见。如果说资本主义霸权的失败在于社会主义对民主的改造(就此改造可以得到理论手段的帮助而言),那它就不能仅仅通过把民主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剥离”出来而实现。新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形式必须被界定为是具有明确特殊性的,而且是代表了对资产阶级关于民主的声明——即资产阶级民主的“人民自主”这一特定形式是普遍性的并且是终结了的——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挑战。


  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的关系还有另一面。如果自由民主来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会不会也与其一起消亡?如果自由民主制度曾经对资本主义起到扶植和支持的作用,那么对于这种制度的需要是不是取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或者,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会面临同样需要解答的问题?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是不是产生了一种能够且应当为社会主义所接受的遗产?在这里,NTS再一次地——结合其对自由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连续性的强调——模糊了这个问题。尽管说什么没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也真的就可能不会存在,但是,把其中一个当作不过是另一个的扩展,并忽视它们在基本方式上的截然对立,并不能深化我们对于上述二者关系的理解。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只能是去除了它们各自实质性社会内容的空洞的、形式层面上的结合。
  让我们考虑一下,哪些社会需要可以被自由原则和制度所满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否持续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需要。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认为,如果自由主义的存在是有价值的,那么这种价值就在于它是与处理政治权威问题的某些方式相关的,即法律规则、公民自由以及对于独裁权力的控制。自由主义的这个功能必须被承认,尽管“资产阶级自由”的地位在阶级划分的社会中——在这里,它们不仅用一种虚假的平等模糊了阶级对立,而且是切实地充当了阶级权力与霸权的工具——充其量也是模棱两可的。民主化的“资产阶级民主”可以是怎么样的,或者不是怎么样的,这并不是一个问题。事实上,我们应当在一开始就把“自由”从“民主”中分离出来。这一切都倾向于模糊作为大众权力的“民主”与作为正式的、程序性原则的“民主”之间的差异。自由主义最为重要的教训可能与民主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与国家权力的控制相关——同时,在这里,早期民主形式的自由主义或许和自由民主一样,都值得做进一步的探讨。
  我们说自由主义在这个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有着某种教训,当然就是为了提出一个很有争议的假定,也就是说,在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中,仍将会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而且,最为民主的社会都可能继续面对与非民主社会相同的政治问题。许多社会主义信条都是基于这样的假定,即如果国家在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中真的没有被“弱化”的话,那么,国家权力至少不再构成一个问题。社会民主主义者与忠信于资产阶级民主形式之效力的NTS者们,看上去没有把国家当作一个问题,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它们把国家当作一种救助的工具。社会主义者提出了更为有趣的问题,他们相信,资产阶级民主的国家机器必须被“摧毁”,而代之以完全不同的东西。正如拉尔夫·密里本德所认为的那样,那些谈到“摧毁”资产阶级国家的人,还没有共同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他们将要——实际上是必须——用另外一种形式的国家来代替被摧毁了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的摧毁以及作为替代的革命国家就其自身而言并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如果那一概念仍然带有其原初的民主意蕴的话;在“权威命令”与“民主”的必要性之间,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被遮蔽了的张力。[19]密里本德认为,民主只有通过一种“双重权力”系统才能得以维持,在这种系统中,国家权力为整个市民社会各种各样的民主组织所补充。他认为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
  然而,必须补充的是,不可能将问题作这样的界定,即在某些尴尬的“过渡性”阶段中,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将会通过变革社会从而承担起完成革命的诺言。比如说,像马克思所提出的,如果所有社会的核心组织问题是社会劳动的分配问题,那么,在完全推翻资本主义以后政治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将会特别重要。毕竟,资本主义是这样的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的社会问题不是有关“政治性”的,这个系统独特的标志在于缺乏一种社会劳动的“权威性分配”。这个系统拥有一个马克思所说的“无政府”的社会劳动部门,这个部门不为政治权威、传统或者公益关注所规定,而是为商品交换的机制所规定。那么,在特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关涉的是“物的管理而不是人的管理”——或者也可以说是通过物的管理来管理人,而新社会将会面对一种新的、实质上组织化了的问题,这个问题将会较多地涉及到对人的管理。
  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过多地去阐明这一问题,更没有论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此问题的解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未来社会的国家这一主题较少谈及,即使涉及也经常是模棱两可的。特别是围绕“国家”这个词的使用当中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引发了许多争论。我们被告知,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将会“逐渐消亡”。如果(经常如此,但并非总是如此)国家被界定为一个阶级统治的体系的话,那么说什么一旦阶级消亡国家就会“逐渐消亡”,就不过是同义反复。把国家定义为阶级统治的同义词,根本就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只是在逃避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是指任何一种形式的公共权力,那么根本不清楚的是,国家是否会与阶级一起消亡——同样不清楚的是,马克思与恩格斯是否曾经这样想过。
  不管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未来的国家是怎样考虑的,真正的问题不在于阶级社会是否需要公共权力,而在于这一公共权力是否会构成一个问题。换句话说,公共权力——不管它是否是阶级权力——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我认为,相信一个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完全为民主的直接自发的形式所管理,这真是不可救药的幼稚。我们很难不去面对这样的一种观念:即使是无阶级的社会也会需要某种代议形式,以及由此而来的权威,而且甚至是某些人对于另一些人的屈从。如果这个前提被肯定的话,那么必须补充的是,不管我们是否使用“国家”这个术语去描述无阶级社会的政治与管理权力,但是,去相信某些人代表另一些人行使权力而不会产生问题的做法似乎是过于乐观了。因此,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必须面对由代表、权威以及屈从所带来的危险,必须面对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这一事实。
  这些问题不能仅仅就为这样的一种断言所忽视,这种断言就是,代表、权威与屈从在阶级缺失时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危险。我们有必要去考虑这样的一种可能性(根据马克思本人的暗示,比如他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其他前资本主义形态的讨论),即公共权力本身或许会,而且在历史上常常已是剥削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差异的来源。我们又较好的理由去相信公共权力——为了承担社会必须的职能(福利、分配、公益劳动的方向及重要公共工程的建设)而形成的——通常是能够进行剩余榨取的原初基础。换句话说,广义上的国家,并不是从阶级划分中出现的,相反,它产生了阶级划分并因而产生了狭义上的国家。假定在将来不需要任何固定的、制度化了的保护,以阻止同样的从“政治的”权威变形为“经济的”权力,从公共的权力变形为类似阶级统治的东西,这些做法似乎是不明智的。
  尽管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政治上的乌托邦主义,但那种无阶级社会的公共权力将仍然是这样的一个要求有意识的、制度化的控制的观点,却是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是相一致的。马克思关于一旦阶级统治消失后社会将会完全变迁的信念,并不是意味着所有与阶级统治相联系的问题会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相反,变迁本身的实质是,社会——历史力量将会第一次被有意识地加以控制和引导,从而不再是偶发性的了。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把革命前的人的历史当作“前史”,革命后的历史当作“人类历史”的真实含义。对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加以引导,当然不仅仅是指狭义的“经济”计划——生产配额的计划,等等。“经济”本身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生产的社会关系本身必须“被加以计划”。进一步而言,如果“经济的”权力,榨取剩余劳动的权力,包含于一种支配与强制性关系之中,那么它也就是政治权力;社会生产关系的计划必须包括每一社会层面上的“政治的”计划以及制度化的措施,以防止统治与剥削关系的再现。
  即使在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中,可能都不得不存在着这样的组织,其目标不仅是去补充而且是去监督权力并防止权力的滥用。有些制度将不得不继续存在下去——不仅是类似收回权力的措施——以服务于这一特定的目的,而且同样重要的是,要时刻保持一种危机意识。假定社会主义的政治形式将会是一个有着某种管理机器的代议体制,那么,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之间仍将存在张力。代议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政治问题不能通过直接民主来实现代表的更换,通过政治组织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而得到切实解决来说,这一问题在另一个层面上仍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换句话说,国家的具体存在——不管是多么民主的代议制——必然在其议事日程上安排这一个特殊的任务:不只是整个文明社会的民主组织,而且是——这或许不是同一件事——马克思所说的国家对于社会的屈从[20]
  关于未来国家的争论不应该被还原为一个文本解读的问题;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一定要回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这一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中去。既然证明他们对政治的消亡持乐观态度,比证明他们把国家当作一个永久性问题可能更容易一些,那么支持后一种解释的一些说法就有必要在这儿补充一下。关于他们不得不谈到——或者至少是暗示到的——关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遗产,及其在后革命社会的可能应用,都是令人特别感兴趣的。
  首先,必须指出,由于主张在一个无产阶级的社会中国家将会消失,或者“公共权力会失去其政治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或许已经将这一问题遮蔽起来”[21]。这与那种将不会存在公共权力,或者甚至是公共权力也将不再是一个问题的说法并不一致。恩格斯经常重复关于“词源本意上的”国家将会消亡的观点,他抨击无政府主义者时,强调了对于权威屈从仍将是需要的,并讽刺了那些无政府主义者,说他们以为通过改换公共权威的名称就能改变事情本身。如恩格斯所写的,尽管“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22],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使是根据恩格斯本人的观点,被要求用来确保公共权力的制度化措施——被赋予使别人屈从的权威——将会保持其纯粹的“管理”角色,并将继续代表社会的真实利益,这是可能的吗?在一个阶级社会中,“非政治的”公共权力将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它只在无阶级的社会中才是可能的,那么它就不是不可避免的。
  “国家对于社会的屈从”这一说法表明,马克思或许已经把国家视作一个恒久的问题。首先要注意的是,他在这里并没有谈到用社会来消融国家,正如在他的早期著作[23]中那样,他也没有提到国家的解体。那么,国家对社会的屈从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在另外一些文本中——比如《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谈到了巴黎公社——他认为这意味着公共权力将会由这样的一些官员所把握,这些官员是“对社会负责的因素”,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然而,这个问题只不过是个开始而已。社会如何确保其官员会为其“负责”而不是“凌驾”其上?马克思或许看上去太轻松或是太乐观地就将此问题忽略过去,然而,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他没有看到这个问题或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这里提到“国家的屈从”时提示我们,不仅有关国家的问题在共产主义社会还会存在,而且,由最为“自由的”资产阶级社会所形成的国家权力的限制,或许也会对我们有所教益:

  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24]

  当然,在资产阶级社会,“自由”很不同于所谓完全的“国家对于社会的服从”,这种情况只能在没有阶级统治的时候出现。另一方面,马克思似乎把资产阶级国家中的自由与共产主义国家对于社会的屈从之间的联系,看作是多少与构建国家权力的控制、对于“国家的自由”的制度化限制相关的。他继续问道:“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里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25]毫无疑问,马克思助长了一种乐观主义观念,即国家最终会消亡;但他在这里明显是主张国家会存在,可能会拥有某些类似于现在国家的功能,而且它也可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而且,“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联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这也许是意味着,民主的国家仍然是一个国家,而且会要求有意识的和制度化的努力去限制其“自由”——这似乎是意味着去限制官僚化——如果它打算屈从于社会的话。就最为“自由的”形式资本主义国家代表了迄今为止限制国家自由的最为发达的形式而言,社会主义者在这方面从“自由主义”中学到一些东西是可能的。马克思意象中的限制国家“自由”的特定形式,可能在恩格斯关于《哥达纲领批判》的论述中被提及——他的观点是有点令人吃惊的:

  ……一堆相当混乱的纯粹民主主义的要求,其中有一些是纯粹的时髦货,例如“人民立法”,这种制度存在于瑞士,如果它还能带点什么的话,那么带来的害处比好处多。要是说人民管理,这还有点意义。同样没有提出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26]

  在这里,可能包含的意思是,自由在于对国家自由的限制;而且很清楚的是,这并不简单的一个关于建立更为民主的立法或者代议制度的问题,而首先是与全部的管理机器相关的。特别突出的是,在限制国家自由方面,恩格斯附加到法律与法院系统上的重要性。有种观点认为,某些法的体系代表了国家——甚至可能是“在社会中”的一个组织——的一种对立,而不只是国家的工具。公共法律体系的、“独立的”司法、不属于管理机器的法官、陪审系统以及公民对于制约国家官员的“推事法庭”的追诉——有着英国法律传统和那些由此而出的法律体系最为典型的特征——正在被那些大陆传统,特别是其行政法体系暗中加以反对。简言之,恩格斯似乎是主张——以一种看上去是对于英国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过于乐观的响应(它们紧随于英国近期的一些事件,特别是矿工罢工之后,有一个相当空洞的声调)——特定的英国意义上的“法治”在限制国家自由方面能够起到核心的作用。而且,如果这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的功效——作为对于资产阶级的一种真实控制——必须被加以质问,那么这种观点就不能被简单地忽略过去。当恩格斯继续重复这样一种乐观的想法,即社会主义的到来将会意味着“词源本意”上的国家的解体时,对他——或者是对马克思——来说,根本不清楚的是,这将会不会意味着作为一种危险存在的公共权力的消失。这样一来,可能有用的是,去考虑一下资产阶级的文牍主义和其他对国家自由的“自由”限制,以及这些制度——甚至是在共产主义条件下——在使国家屈从于社会方面对我们可能具有的教益。


  无论如何,在有关后革命的国家问题上,不管自由主义对社会主义是否有所教益,但它至少能揭示出这一特定政治传统的诱人之处。很重要的是,在那些自由的——不一定是民主的——传统比较深厚的国家里,工人阶级运动所具有的革命性最为不足,而且他们一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制度抱以信任。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或许也有类似的信念;但是在英国,比如说,它已经拥有了主流的劳工运动,且有着忠于这些制度的连续性传统。似乎同样真实的是,越是在自由主义传统强烈的地方,那里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就越少包含马克思主义。甚至马克思本人也为这种政治传统所影响。毕竟,他曾于1872年指出英国和美国最可能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阿姆斯特丹的讲演中,他说:

  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即使如此,在大陆上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27]

  如果不考虑这一论断的准确性,那么下面的做法就是具有启发性的,即去思考一下马克思为什么做这样的判断,他发现究竟是哪些运用于英国与美国的因素,使得它们在实现社会转型方面与其他可能更需要暴力革命的国家有所不同。毫无疑问,英国是世界上最无产阶级化的国家;而且马克思看上去希望美洲成为同样出色的“工人的”大陆,正如他后来在阿姆斯特丹讲演中所主张的一样。然而,在相关的段落中,马克思并没有提到不同国家的阶级结构,而是提到了它们的“制度、习俗与传统”。对于马克思来说,在他特别在意的制度与传统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似乎不可能是该国的民主程度。在1872年的英国,距离普遍的男性公民选举尚有许多年,甚至更是远离于任何一种普遍的成人选举,且更少具有民主政治的传统;而此时的法国却在很久以前已经经历了普遍的男性公民选举和其他政治民主的制度,正处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前夜,已经为世界展示了其最具影响的民主传统。考察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比如说,在《哥达纲领批判》、《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1871年4月12日致库格曼的信中——可以看出,阿姆斯特丹演讲中的论断似乎并没有过多地挑出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中的民主因素,并以之作为他们的“自由主义”,特别是它们制约“国家的自由”的程度,与大陆上有着强有力的官僚和警察政权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毫无疑问要用暴力革命去“粉碎”它们牢固的国家机器。[28]换句说,英国与美国,这些明显不够严格的资本主义国家形式,使人形成了这样的印象,即统治的结构——在其最高的层次上就是国家——能够更容易地通过和平的议会手段来实现转换。
  如果马克思允许他本人以某种乐观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政治形式与传统予以关注的话,那么,已经对其有直接经历的工人阶级的大多数,能够令人可怕地相信一种并非特别民主的政治传统,也就是不足为奇的了。从属阶级在其与统治阶级的关系中已然拥有的对于司法与政治制度的追诉,连同其对于国家本身的“自由”的约束,已经产生了一种对于法律和政治形式效用的信任,尽管这种信任很难说是无限制的。那么,社会主义理论该怎样来对待这样一种具威胁的意识形态呢?
  面对非自由的政体,特别是法西斯式或者其他的专制形式,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连续性压倒了非连续性,这一点支持了人民阵线的原则,以及与其相关的意识形态策略。即使在这里,也必须对这种招致风险性的而且看上去是镇压了阶级斗争、轻视了工人阶级利益及其独立行动并推迟了社会主义斗争的策略存有怀疑;但是即使我们在这里认同于可能导致这些危险的必然性,这样的判断在自由民主的环境中也不能产生。在自由民主国家中,与阶级社会相一致的对于人民权力的限制已经实现,社会主义斗争不再被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需要的只是一种明智的策略,这种策略超越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在人民阵线中的联合。当然,在全部的自由民主中,存在着许多迫切的战役要打——比如说,反对核毁灭,或者,去保护自由民主的成果,而这一切需要更为广泛的联合;但是,在所有这些战争与联合中,社会主义斗争的特征必须总是清楚的。[29]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明智的策略,这种策略承认自由制度的价值,并能保持其特性不失,还能清楚地把握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分界。
  我们不应当从一开始就过多地为这种公式化的“自由民主”所同化,我们的注意力要集中于“自由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之间的对立上,主要问题似乎在于民主的两个方面之间的差异。对我们来说,有必要去重新定位这一讨论,也就是通过把自由主义(民主的,或者“前民主的”)与民主加以对照,把民主界定为截然不同于——尽管不是对立于——自由主义。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自由主义”与“民主”各自表述问题之间的差异上,我们就能认识自由主义的价值及其对于社会主义的教训,而不必让自由主义去限制我们关于民主的定义。
  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通过法治、公民自由等等去“限制国家的自由”,除此以外,就是要限制政治权力的范围与随意性;但它却对权力异化的解除并不感兴趣。实际上,在它最为“民主”的形式中,一个根本的自由理想就是,权力必须被异化,不是简单地作为一种邪恶,而是作为一种积极的善——比如说,为了允许个性化了的人类进入一种私人关注的状态。这就是为什么对自由主义来说,代议制度不是一个问题,而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照于自由主义,民主的确是与权力异化的扬弃相关。就某种形式的权力异化或者代议制继续成为一种必要的权宜之计来说,正如在任何一个复杂的社会中一样,它都毫无疑问地必须——从民主的价值观看来,这种代议制度不仅必须被当作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可以从自由主义那里学到一些东西——不是关于权力异化的解除,而是关于权力异化的控制。
  尽管民主权力会毫无疑问地构成危险,关于这一点,自由主义——连同其公民自由的原则、法治以及对个人私己的保护——或许还是有着可以汲取的教训;但是权力的限制与权力的异化不是一回事。民主与在其最理想的形式中的自由主义不同,它更深层次地包含有克服“经济的”与“政治的”之间的对立并剔除“国家”对于“文明社会”的强制的意思。这样一来,“人民自主”将不再被界定为一个抽象的政治范畴,相反,却是包含了人类活动的各个层面的权力异化的解除,包含了对于整个统治结构的攻击,这一攻击始于生产的层面,继而上升到国家的层面。由此看来,正如“自由”与“民主”的结合可能会误导一样,“社会主义”与“民主”的结合也就是多余的。
  这也意味着,可能不存在简单的、非对抗性的从自由民主扩展到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尽管“民主”这个词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但至少必须被承认的是,在整个历史中存在着截然不同形式的民主,而且,比如说,那种把雅典形式区分于当代美国或者英国形式的制度化差异,就反映了它们不同的社会基础。否认这些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与它们所依赖的社会基础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那些社会关系与权力的结构,必须会被不同的制度形式所反映。社会主义的核心将会是一种民主组织模式,这种模式以前没有存在过——由那些在共同拥有的、生产出他们共同物质生活方式的工作场所中自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去指导自治政府。从定义上看,这种民主制度的具体存在,意味着资本主义关系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民主形式的终结。
  这不仅仅是把“经济的”民主拼接到已然存在的“政治的”民主之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生产层面上的民主可能需要其他“层面”上的新的制度支撑形式。更具现实重要性的是,即使是在“最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当中,政治范畴本身得以构建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一旦需要,就可以是官僚式或强制性地——在生产关系“层面”上对民主的约束。为了把朝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只是当作自由民主的增量式的改进,仿佛所需的全部就是把民主原则从政治领域贯彻到经济领域中去,这种观念忘记了不仅不存在类似社会非确定性的民主原则的东西,而且,也忘记了自由民主国家的一个本质功能,就是强行把“民主”束缚于有限的范围内。



注释

[1] S.鲍尔斯与H.金蒂斯:《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的危机:从美国谈起》,载《政治与经济》第11期,1982年第1号,第52页。

[2] 同上书,第75—77页。

[3] 同上书,第82页。

[4] 同上书,第52—53页。

[5] 同上书,第92—93页。

[6]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9年9月16—18日给倍倍尔、李卜克内西、白拉克等的通告信中,便是以此来描述德国社会民主主义的原则的。

[7] 参见L.科莱蒂:《伯恩斯坦与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见《从卢梭到列宁》,伦敦1972年版,第92—97页。

[8]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Grundrisse) ,哈莫斯沃思1972年版,第243页。

[9] 同上书,第248页。

[10] 同上书,第88页。

[11] 佩里·安德森:《安东尼奥·葛兰西的自相矛盾》,载《新左派评论》第100期,1976年12月—1977年1月号,第30页。

[12] 关于阶级霸权的这个方面的非常细致的讨论,可参见E.P.汤普逊的《关于作为18世纪英国统治阶级霸权的表述的法律原则的研究》,见《辉格党人及其追求者》,伦敦1975年,第262—263页。

[13] 见安德森,同上书,第30页,注53。

[14] 这些问题在我的文章中有详述,即《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与“政治”的分离》,载《新左派评论》第126期,1981年5—6月。

[15] 关于葛兰西的解读的一些讨论表明了这样一种关于霸权的观点,参见汤姆·奈恩在《伦敦书评》中的评论,1980年7月17—8月6日,第12—14页。还可参见E.P.汤姆逊《18世纪英国社会:没有阶级的阶级斗争》,见《社会历史》第三卷,第2期,1978年5月,第162—164页和注60。

[16] 有人认为,这是受了以下影响,即阿尔都赛把意识形态当作特置于保证社会结构得以再生产的“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内部的一种系统维护设置。

[17] 汤姆·奈恩,《伦敦书评》,1980年7月17—8月6日,第12—13页。

[18] 拉克劳;《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政治与意识形态》,伦敦1979年版。第110页。

[19] 拉尔夫·密里本德;《马克思主义与政治》,牛津1977年,第180-190页。

[20]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第一国际及以后》,哈莫斯沃思,1974年, 第354页。

[21]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的《1848年革命》, 哈莫斯沃思1973年 ,第87页。

[22] 恩格斯:《论权威》,见《马克思和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962年莫斯科版,第639页。

[23] 例如《关于犹太人问题》,或《经济哲学手稿》。

[24] 《哥达纲领批判》,第354页。

[25] 《哥达纲领批判》第354页,人民出版社单行本。——译者注

[26] 1875年3月18-28日给奥·倍倍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莫斯科1965年版,第293页。

[27] 马克思;《阿姆斯特丹演讲》,1872年。

[28] 恩格斯后来很少对美国政权的灵活性表现出信任。在他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写的序言中,他把美国当作这样的国家,,即其政权力量使其自身在与社会的关系中“独立”出来,使得国家无力反对拥有和利用那种力量的政治家——尽管缺乏常备军和严格的官僚制度。

[29] 比如说,参见雷蒙·威廉姆斯:《核裁军的政治》,载《新左派评论》第124期,1980年11月-12月 号,关于与和平运动相关联的问题的一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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