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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恩格斯
关于萨克森煤矿工人行业协会的报告[270]
随便拿一份这里的工资条例,例如下维尔施尼茨公司的工资条例,它都可以向我们表明厄尔士山区煤矿工人的一般状况。成年矿工的每周工资,从2塔勒到3塔勒12银格罗申6分尼;少年矿工则从1塔勒10银格罗申到1塔勒20银格罗申。矿工平均每周工资约为2塔勒20银格罗申。遇有必要,工人必须从事计件劳动。而在制定工资条例时已注意到使计件工资不能显著地超过通常的日工资。每一个工人要放弃契约所规定的工作,必须在前一个月,并且要在每月1日预先报告。因此,他如果拒绝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计件劳动,他仍要被迫继续工作至少4星期至8星期。在这种情形下,空谈什么根据双方协议调整计件工资,空谈什么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自由契约,那实在令人可笑!
工资分两次支付:每月22日预支一部分;下月8日支付上月工资的余额。这样,资本家就把应该付给自己工人的工资平均拖欠了整整三个星期——这是雇主得到的一笔强迫借款,由于借钱可以不付利息,这对雇主就更加惬意。
工人换班通常是每12小时一次。上面所说的周工资是按六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计算的。在十二小时的工作日中,包括两小时(两个半小时和1个整小时)的吃饭时间,或者叫做休息时间。遇有紧急工作,每8小时换班一次(就是说,每个工人在48小时内上班3次),中间有半小时的吃饭时间。有时甚至每6小时换班一次。在后一场合,“没有规定任何休息时间”。
上面所说的,已经显示出这些矿工状况的一幅阴暗图景。但是要清楚地了解他们所处的真正农奴般的地位,还需要仔细考察一下矿工协会的章程。我们拿下列几家煤矿所实行的章程作例子:Ⅰ.著名的实力雄厚的申堡公爵的煤矿;Ⅱ.下维尔施尼茨公司的煤矿;Ⅲ.下维尔施尼茨—基尔希堡公司的煤矿;Ⅳ.鲁高联合公司的煤矿。
矿工协会的收入包括下列两项:(1)工人缴纳的入会费和会费、罚金和无人领取的工资等等;(2)资本家缴纳的款项。工人缴纳的为其工资的3%或4%,雇主缴纳的,各矿不同:在Ⅰ矿,每月为每一个缴纳会费的矿工缴7银格罗申6分尼;在Ⅱ矿,每卖煤1塞费尔[注:1塞费尔=1/8吨。——编者注],缴1分尼;在Ⅲ矿,在矿工协会储金会成立时缴500塔勒作为第一次缴款,以后缴款与工人一样;在Ⅳ矿,与Ⅱ矿相同,不过每一家参加联合公司的公司需缴100塔勒的创办费。
难道这里资本和劳动之间极其友爱和谐的景象不使我们大吃一惊吗?谁还敢胡说什么劳资利益对立呢?然而,正如德国伟大思想家汉泽曼所说的:
因而,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工人究竟是用怎样的代价来换得这些“高贵矿主”的宽宏大量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资本家先生们只有在一种场合(Ⅲ矿)缴款与工人相同,而在其余各种场合都比工人少得多。可是他们却由此要求对协会的储金享有下列所有权:
在Ⅰ矿,协会储金的所有权不属于矿工协会会员,因此,他们除了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一定场合下领取补助外,不得对储金会有更多要求,尤其不能要求解散储金会和分配其现款,即使在某一企业停工时亦不许可。
“如果申堡公爵在埃耳斯尼茨的煤矿全部停工”,在清偿了现有的债务以后,“余款的支配权归公爵——矿主。”
在Ⅱ矿,“如果下维尔施尼茨煤矿公司停办,矿工协会的储金会应同时宣告结束……所余现金的支配权归经理部。”
矿工协会会员对协会的储金没有任何所有权。
在Ⅲ矿,与Ⅱ矿相同。
在Ⅳ矿,“协会的储金被认为是现有的和将来继续加入的全体会员的一种不可让渡的财产……只有在参加联合公司的所有煤矿完全停办,因而矿工协会亦将随之解散的意外情况下”——在这种意外情况下,也许可以期望工人们将能分到一些剩余的现金了吧。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停办的联合公司的经理们将向王国地方行政官署提出自己的建议。只有后者可以决定这些款项的命运。”
换句话说,工人向协会储金会缴纳了大部分储金,而资本家则把这种储金的所有权攫为己有。看来,似乎是资本家赠送礼品给他们的工人。实际上是工人被迫将礼品奉送给他们的资本家。跟所有权一起,对储金的管理权自然也落到资本家手中了。
储金会理事会的主席是煤矿经理。他是储金会的主管人,他有权处理一切疑难问题,规定罚金数目等等。在他下面,有一个矿工协会秘书,这个秘书同时兼任出纳员。这个人或者是由资本家任命,或者是由工人选举产生,如是选举产生便需由资本家批准。再下面是理事会的普通理事。这些理事通常是由工人选举产生的,但在Ⅲ矿,资本家可指定三个这样的理事。“理事会”究竟是做什么的,这可以从章程的条文看出来:“它每年至少要开会一次”。实际上是主席支配一切,理事们只不过是给他当助手。
这位主席先生,也就是煤矿经理,在所有其他方面也是一位强有力的主人。他可以缩短工人的试用期限,发给特别补助金,甚至可以开除他认为不顺眼的工人(在Ⅲ矿),而且他随时可以向资本家先生申诉,后者对矿工协会一切事务所做的决定都是最后的决定。所以,申堡公爵和股份公司的经理们,可以修改矿工协会的章程,增加工人的会费,减少病人津贴和抚恤金的数额,设立各种新的障碍和手续来阻挠向储金会申请补助——简单地说,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工人的金钱,只是有一个保留条件,那就是要得到政府当局的批准,而这个政府当局,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表示过哪怕是去了解工人的处境和需要的意愿。在Ⅲ矿,经理们甚至有权将任何一个被他们向法院告发、而法院宣判无罪的工人驱逐出矿工协会!
矿工们到底为了些什么福利,竟然让他们自己的事情这样盲目地听凭他人蛮横地支配呢?我们看一看吧!
(1)工人在患病时可以得到医疗,每周还可领到补助金:在Ⅰ矿为其工资的1/3;在Ⅲ矿为其工资的1/2;在Ⅱ矿和Ⅳ矿亦为工资的1/2,如果疾病是由工作中的不幸事故引起的,则相应为工资的2/3和3/4。(2)残废者可以得到抚恤金,数目多少依工龄而定,也就是说,按照他们向协会储金会缴纳会费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从最后所得工资的1/20到1/2。(3)在会员死亡时,死者的妻子可以得到丈夫应得的抚恤金的1/5到1/3作为补助金,他的幼儿幼女每周可以得到少许周济。(4)家属死亡时可以得到丧葬补助金。
制定了这些章程的圣明的公爵和开明的资本家们,以及那个批准章程的慈父般的政府,应当答复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矿工每周平均得到2 2/3塔勒的全部工资,尚不免过半饥半饱的生活,那末,他们依靠相当于这一工资的1/20的抚恤金,譬如说,每周4银格罗申,又怎么能够活下去呢?
章程对于资本的利益照顾得无微不至,这在处理矿井的不幸事故上表现得十分明显。除开Ⅱ矿与Ⅳ矿,在其他各矿,即使疾病或死亡是由于“执行任务”时发生不幸事故引起的,也不发给任何特别的补助金。如果由于矿井中发生不幸事故而成为残废,无论哪一个章程也都没有规定要增加抚恤金。原因很简单。这一项会大大增加储金会的支出,并且会很快让那些最近视的人也能看得出资本家先生的礼品的实质。
萨克森资本家钦定的章程跟路易·波拿巴钦定的宪法不同之点在于,后者还有待于最后加冕,而前者已经十分完备,所有章程都有这样一项共同的条文:
“每一个离职的工人不论是自愿离职还是被迫离职,那他同时也就脱离了矿工协会,并且失去了他对协会储金会以及他向储金会交纳的现金的一切权利。”
因此,一个人,即使他在某一煤矿工作了三十年,并向协会储金会按期缴纳了会费,只要资本家任意把他解雇,那他就失去了用如此昂贵的代价所换得的领取抚恤金的一切权利!这一条文将雇佣工人变成了农奴,把他束缚在一个地方,使他备受虐待。如果他不喜欢受人家拳打脚踢,如果他反对把他的工资降低到饥饿的水平,如果他拒绝缴纳任意决定的罚款,如果他敢于要求公家检验尺码和磅秤,那他都会照例得到同样的回答:滚你的蛋吧,不过你向储金会缴纳的会费和所享有的权利可不会跟你走!
对于处于如此卑贱的地位的人,如果还期待他们表现出堂堂大丈夫的独立气概和自尊心,那似乎是一件怪事。可是,这些矿工却光荣地站在德意志工人阶级先进战士的行列里。因此,他们的雇主开始感到有些不安了,尽管目前的矿工协会这个组织是他们的巨大支柱。矿工协会章程当中一个最新的,也是最卑鄙的章程(1862年Ⅲ矿制定的章程),对于罢工和结社规定了如下骇人听闻的附带条件:
“每一个矿工协会的会员,对于依据工资条例给他规定的工资,应当永远满意,任何时候都不得参加集体行动,要求提高工资,更不用说煽动自己的同伴这样做。”
为什么下维尔施尼茨—基尔希堡煤矿股份公司的莱喀古士立法者们B.克吕格尔、F.W.施瓦姆克鲁格和F.W.李希特尔诸先生不索性规定,从现在起,每一个煤炭购买者“应当永远满意于”他们钦定的煤炭价格呢?这的确是冯·罗霍夫先生的“有限的臣民智慧”所难以理解的了。[272]
由于在矿工中间进行鼓动的结果,不久以前公布了一个旨在把所有萨克森煤矿矿工协会联合起来的临时章程草案(1869年茨威考版)。它是在J.G.丁特尔先生主持下的一个工人委员会拟定的。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把所有协会联合成一个总联合会;(2)会员只要在德国居住并缴纳会费,就保有自己的权利;(3)全体成年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它选举执行委员会,等等;(4)雇主向协会储金会缴纳的款项应为工人缴纳的半数。
这个草案并不代表最觉悟的萨克森矿工的观点。它倒不如说是想在资本家的许可下进行改良的那一部分人的主张。草案还含有不切实际的地方。的确,以为一向对矿工协会拥有无限权力的资本家会把自己的权力让给民主的工人全体大会,而同时还要缴纳款项,这是多么天真的想法呵!
最糟糕的正是在于资本家一般都缴纳款项。只要这种情形继续下去,就无法从他们那里夺回对储金会和矿工协会的支配权。矿工协会要成为真正的工人团体,它就应当依靠纯粹是由工人缴纳的会费。只有这样,它才能够成为保护各个工人不受各个雇主的任意摆布的工会。资本家缴纳的款项只能提供微不足道的而且是大可怀疑的好处,工人却因而被资本家抛入农奴般的境地,这是不是合算呢?萨克森矿工要永远记住:资本家向协会储金会缴纳多少钱,他们就会在工资上省下同样多的以至更多的钱。这样一种联合会具有一种独特的作用,那就是,它们能够使供求规律完全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停止发生作用。换句话说:它们能够使资本家对单个的工人具有异乎寻常的权力,从而就能把工资降低到通常的平均水平以下。
但是,工人是不是要把现有的储金——当然是在既得权利得到满足之后——奉送给资本家呢?这个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手续才能解决。虽然这些章程得到了王国官厅的批准,但是章程中的一些条文却严重违反了民事契约法的一般通用的原则。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把工人的金钱与资本家的金钱分开,却是矿工协会进行任何改革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萨克森煤矿矿主向协会储金会缴纳款项,这说明他们无意之中承认:资本对于雇佣工人在工作时遭到造成残废或死亡的一切不幸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工人们不应当像现在所发生的情形那样,让这种责任成为扩大资本的专横权力的一种借口,而应当争取把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下来。
弗·恩格斯写于1869年2月17日和21日之间
载于1869年3月20日“民主周报”第12号附刊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德文“民主周报”
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 |
注释:
[270] “关于萨克森煤矿工人行业协会的报告”是恩格斯应马克思的请求,根据鲁高、下维尔施尼茨和埃耳斯尼茨等地的萨克森矿工寄来的材料写成的。萨克森矿工们向总委员会和马克思本人声明他们愿意加入国际。
1869年2月23日,马克思在总委员会会议上宣读了这篇由恩格斯用英文写成的报告。委员会决定发表报告原文和它的德译文。在1869年2月27日“蜂房报”第385号上的一篇关于总委员会会议的报道中曾经扼要地叙述了这篇报告的内容。马克思曾请求其他的一些英国报纸如“泰晤士报”、“每日新闻”和“晨星报”刊登这篇文件,但这些报纸都拒绝了。1869年3月初,马克思亲自将恩格斯这篇手稿译成德文并在1869年3月17日“社会民主党人报”第33号、1869年3月20日“民主周报”第12号、1869年3月20日和21日“未来报”第67号和第68号上发表;报告的英文原稿没有保存下来。——第385页。
[271] 引自汉泽曼于1847年6月8日在第一届联合议会会议上的演说。见“第一届普鲁士议会”1847年柏林版第7部第55页(《Preußens Erster Reichstag》.Th.7,Berlin,1847,S.55)。——第386页。
[272] 暗指普鲁士内务大臣罗霍夫于1838年1月15日给埃尔宾城居民的一封信中所说的话,后者对把七位持有反对派情绪的教授驱逐出汉诺威议会一事表示不满。罗霍夫写道:“尽忠的臣民对自己的国王和国君应当俯首听命,而不该依据自己有限的智慧来企图干预国家元首的事务。”——第3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