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曼德尔 ->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1969)

I.社会历史中国家的起源和发展



A.原始社会和国家的起源


  国家并非一直存在。
  一些社会学家和学术类政治学家在谈到原始社会的国家时犯了错误。他们真正所做的是把国家和共同体等同起来。如是这般,他们就剥夺了国家的特殊性质,即某些由共同体集体行使的职能被移除,而成为这个共同体中一小部分成员的专属特权。
  换句话说,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如果这种社会分工还处于初级阶段,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就轮流行使其这个共同体的全部职能。这样就不存在国家,也没有特殊的国家职能。
  关于布希曼人,维克多·埃伦伯格神父写道,这个部落既不知道私有财产,也不知道法院,既不知道中央政府,也不知道任何形式的特殊机构。(《布什曼的悲惨结局》,第70-73页〔巴黎:阿米奥特·杜蒙特,1953年〕)另一位作者这样描述这个部落:“布须曼人真正的政治主体是群体,而不是部落。每个群体都具有自主性,独立于其他群体而过着自己的生活。群体的事务通常由熟练的猎人和年长的、有经验的人来管理。” (I. Shapera,《南非科伊桑人》,第76页〔伦敦:乔治·劳特利奇父子有限公司,1930年〕
  远古时代的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人也同样如此:“拥有父权的家长制家庭的时机并不成熟,真正集中的政治集团的时机也不成熟。主动义务和被动义务在图腾氏族政权中是集体的。权力和责任在这个社会中仍然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我们在这里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共的和平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分享同一图腾是每一个人的本质和所有人的凝聚力的基础,使氏族所有成员享有平等地位。” (A.莫雷和G.戴维,《氏族与帝国》,第17页〔巴黎:La Renaissance du Livre,1923年〕)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发展,社会被划分为不同阶级,国家出现——其本质被定义为:对于每个成员来说,作为一个整体中的一部分,他被剥夺了某些职能的行使权;只有一小部分人负责行使这些职能。
  剥夺大多数成员曾经(一开始是集体)行使的某些职能,以便将这些职能移交给一小部分个人。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种发展。

  第一个例子:武器
  这是一项重要的职能。恩格斯说道,归根结底国家不过是一具全副武装的人。
  在原始集体状态中,群体中的所有男性成员(有时甚至所有成年成员,无论男女)都被武装起来。在这个社会中,那种将携带武器视为某些被称为军队、警察以及警察部队的特殊机关的特权的观点是不存在的。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权携带武器。(在某些原始社会中,标志着一个人走向成熟的成年仪式就是赋予其携带武器的权利。)
  在那些仍然是原始的但已经接近阶级划分阶段的社会中,情况也完全一样。例如,这一点在日耳曼人攻打罗马帝国时也适用:所有自由人都有权携带武器,他们可以用其来捍卫自己的人身权利。我们在原始日耳曼社会中看到的自由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实际上就是士兵之间的平等——苏瓦松花瓶[1]的轶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古希腊和罗马,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斗争经常围绕着携带武器权的问题展开。

  第二个例子:正义
  总的说来,文字对于原始社会来说还是一种未知事物。因此,原始社会没有成文的法典。此外,行使正义并不是特定个人的特权;这项权利属于集体。除了由家庭或个人自行解决的争端外,只有集体集会才有权作出判决。在原始日耳曼社会,人民裁判所的负责人并不能做出判决,他的职责是确保某些规则、某些形式得到遵守。应当给某些脱离集体的人保留伸张正义的权利,这种观点对于一个以氏族或部落的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的公民来说似乎是荒谬的,正如相反的情况在我们大多数同时代人看来是荒谬的一样。
  总而言之: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阶段上,社会阶级划分之前,群体的所有成年成员集体行使某些职能——如携带武器或行使审判职权。只有当这个社会进一步发展到社会阶级出现的地步时,这些功能才从集体中拿走,保留给以特殊方式行使这些职能的少数人。

  这种“特殊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让我们从封建制度开始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来考察我们的西方社会。
  大封建集团的独立性(不是形式上的,也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非常真实的并且几乎是全部的)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封建领主。只有他,在其整个领域内,行使着上面列举的所有职能。这些职能在原始社会中已经移交给了成人集体。
  这个封建领主是自己领地的绝对主人。他是唯一有权随时携带武器的人;他是唯一的警察,唯一的治安官;他是唯一的法官;他是唯一有权铸造货币的人;他是唯一的财政官。他在他的整个领地内行使了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国家的所有典型职能。
  随后,将会发生演变。只要他的领地仍然比较小,人口有限,领主的“国家”职能还是初级阶段,并不是很复杂。只要行使这些职能仅仅需要领主的一点点时间,他就可以亲自处理状况并行使全部的职能。
  但随着领地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封建领主的职责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详细和繁重。一个人要行使所有这些职能就变得难上加难。

  那么封建领主该如何行事呢?

  他将自己的权力一部分委托给他人——但不授予自由人,因为自由人属于一个与封建领主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
  封建领主将部分权力授予给完全在他控制之下的人:属于他仆从的农奴。他们的奴隶出身反映在许多当前的头衔中:“治安官”(constable)源自于马厩伯爵(comes stabuli),马厩的农奴头领;“部长”是指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农奴,例如,应领主要求伺候其需求的农奴——作为领主的随从、仆人、助手以及代理人等等;“元帅”(marshal)是指管理马车、马匹等等的农奴(源自marah scalc,古高地德语指马匹的看管者)。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人——非自由人、家仆、佣人完全处于他的领主的控制之下,封建领主部分地将他的权力委托给他们。
  这个例子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础:
  国家是在人类历史演变的某一时刻出现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注定要在同样的演变过程中消失。它产生于社会的阶级划分,并将随着这种划分的消失的同时也随之消亡。它是作为有产阶级手中的工具而诞生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持该阶级对社会的统治地位,它也将随着这个阶级的统治结束而消失。
  回到封建社会,应该指出,统治阶级行使的国家职能不仅涉及最直接的权力领域,如军队、司法、财政。而且意识形态、法律、哲学、科学、艺术也在封建领主的控制之下。那些行使这些职能的人都是穷人,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把自己的才能出卖给一个可以满足他们需求的封建领主。(教会领袖必须属于封建领主阶级,因为教会是大片土地的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至少说,只要存在这种彻底的依赖,意识形态的发展就完全由统治阶级控制:它单独指挥“意识形态生产”;只有统治阶级才有能力资助那些“空想家”。
  如果我们不想在错综复杂和细微差别中迷失,我们必须牢记这些基本关系。不用说,在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国家的职能变得比我们刚才粗略描述的封建政权更加复杂,有更多的细微差别。
  然而,我们必须从这种透明清晰的状况出发以便理解演变的逻辑,这是导致社会分工的根源,通过这一过程使得不同的国家职能变得越来越自主并且开始逐渐独立于统治阶级。

B.现代资产阶级国家


  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起源


  这个也相当清晰。现代议会制度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向国王发出的战斗口号:“没有代表权就不得征税!”用简单的话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我们对你怎么花钱没有发言权,你就不会从我们这里得到一分钱。”
  我们可以立即看出,这并不比封建领主和被指派到马厩的农奴之间的关系更微妙。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查理一世,因为不尊重这一原则而死在了断头台上。自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出现以来,这一原则成为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机器的代表都必须遵守的黄金法则。

  资产阶级国家,阶级国家


  这个新社会不再由封建领主统治,而是由资本主义和现代资本家统治主导。众所周知,从15世纪到16世纪开始,现代国家——新的中央政权,大体上属于君主专制政体——的货币需求变得越来越大。资本家、商人和商业银行家的钱,很大程度上填满了国家的金库。从那时起,某种程度上,资本家为维系国家而买单,他们也将要求后者完全为其服务。他们制定了法律,创建了制度,这些法律和制度的本质,使人清楚的感受到并且理解这件事。
  一些今天看来具有民主性质的制度,例如议会制度,清楚地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性质。因此,在大多数设立了议会的国家里,只有资产阶级拥有投票权。这种情况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直持续到上世纪末甚至二十世纪初。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普选制度是资本主义历史上相对较新的发明。这该作何解释呢?
  非常容易。17世纪时,英国资本家宣称“没有代表权就不得征税”。他们所考虑的只是资产阶级的代表;那些一无所有、不纳税的人也可以投票的观念在他们看来似乎是荒唐可笑的。设立国会的最重要目的不就是为了控制用纳税人的钱开支吗?
  这一论点是在要求普选权的时候,由我们的教条主义的[2]资产阶级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从资产阶级的观点来看是非常正确的。对于这个资产阶级来说,议会的作用在于控制预算和支出。而且只有那些纳税的人才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控制权;因为那些不纳税的人会不断增加支出的趋势,因为他们不用为此买单。
  后来,资产阶级对这个问题有了另一种看法。伴随着普选产生了普遍征税,这使工人的压力越来越大。通过这种方式,资产阶级重新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正义”。
  议会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体现了一种非常直接、非常机械的联系,这种联系存在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权力的行使之间,即使在资产阶级国家中也是如此。
  还有其他的例子。让我们来看看司法系统中的陪审团。陪审团在性质上似乎是一种非常民主的制度,特别是与不能罢免的法官来执行司法相比,这些法官都是统治阶级的成员,人民无法控制他们。
  但是陪审团的成员是从哪个社会阶层选出来的呢?从资产阶级,时至今日,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如此。甚至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定性条件,类似于对拥有财产的人的投票要求,要成为陪审员必须是房产拥有者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等等。为了说明资产阶级时代国家机器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直接联系,我们还可以援引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的著名的勒沙普里安法,该法律以在所有公民之间建立平等关系为借口,禁止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因此,当工业社会已经超越了公司阶段,在禁止雇主成立公司的借口下,工会就被视为非法。这样一来,工人们对老板就无能为力了,因为只有工人阶级的组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对雇主们的财富起平衡作用。




[1] 索伊松花瓶轶事。这是一个关于公元五世纪法兰克国王克洛维斯统治时期的传奇故事。(克洛维是第一个信奉基督教的法兰克国王,正是在他的统治期间,现在的比利时和法国的大部分地区统一成了一个王国。)在苏瓦松一场大获全胜的战役(公元486年)之后,士兵们将平均分配战利品,克洛维想为自己保留一只花瓶。一名士兵大步走出队伍,用剑将花瓶打碎,表示任何战士都没有分享战利品的特权。

[2] 教条主义者。19世纪比利时的自由党保守派成员被称为教条主义者。他们强烈反对普选,而自由党的所谓进步派则准备接受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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