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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斯大林主义”
——欧内斯特·曼德尔来信
“Three-Phase Stalinism”A letter by Ernest Mandel
欧内斯特·曼德尔
在第12期《社会主义者观察》刊登的菲尔·赫斯(Phil Hearse)和戴维·帕克(Dave Packer)的文章(《走出斯大林主义认识的混乱》)中,歪曲了我的观点。我从未说过中国、阿尔巴尼亚、越南的国家、政权、或者统治官僚们不像赫鲁晓夫或戈尔巴乔夫统治下的苏联那样专制和由上层操控。我至多说过,尽管是专制,由于他们在各自国家的革命中所起的作用(这适用于中国和越南,大概不适于阿尔巴尼亚),他们在某个时期内拥有更多的民众支持。但这并不是定义或者理论分析的问题,而只是一个事实问题。
我可以接受赫斯和帕克关于斯大林主义或者新斯大林主义的政党的观点:他们是将本国革命的利益(也就是工人阶级的利益)服从于任何国家官僚(定义为一在工人国家内行使国家权力的已经凝固的官僚等级)的利益的政党,不论那国家是苏联、中国、南斯拉夫、或越南。
但是这样一个定义显示了赫斯和帕克的评价而不是我的评价中的一个矛盾。南斯拉夫共产党在1942年将南斯拉夫革命的利益从属于哪个国家官僚的利益呢?还有1948年在中国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呢
?1949年越南革命中的越南共产党呢?是服从于苏联官僚的利益吗?显然不是。服从于南斯拉夫、中国、越南的国家官僚的利益吗?可在上述那年代这些官僚还不存在呢!
所以,正确的定义包括三个阶段的看法。当他们的方针是追随莫斯科路线而拒绝推翻资产阶级寡头(在越南则是殖民)国家的时候,是斯大林主义的政党。那时他们将革命的利益服从于苏联官僚的利益。
当他们决定改变战略路线为推翻资产阶级国家而斗争的时候,便与斯大林主义决裂了。为了实现这个转变,他们用革命目标来教育干部并且动员广大群众(尽管是以上层操控的方式)。
夺取政权而摧毁了资产阶级国家之后,他们开始将工人阶级和革命的利益服从于他们自身形成的本国官僚等级的利益,于是变成新斯大林主义的政党。
这是一个比赫斯和帕克的评价较为复杂的评价,甚至可能显得麻烦。但我们并不是从是否容易表达或容易理解来看待理论的。我们是看一种理论是否能使我们从总体上理解变化的现实,同时不致丧失理论的内在一贯性。我认为,我给斯大林主义的定义真是这样。赫斯和帕克的定义则并不完全如此。
欧内斯特·曼德尔
原载英国《社会主义者观察》(Socialist Outlook)1989年4月14日,32页。
感谢约瑟夫·奥赛罗(Joseph Auciel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