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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与民主

〔南〕爱德华·卡德尔

(1952年3月31日关于人民委员会总法令草案的报告)



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1.过渡时期的规律


  首先,我表示抱歉,在我们进行的关于人民委员会的讨论中,我不得不进行一次理论上的阐述,因为这在代议制议会和我国的议会中都是不平常的。但是,我认为,我国实践的成就和形式每日每时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活生生地结合起来,是使社会在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能够顺利地反对以新形式出现的反社会主义倾向的突破和加强所必需的条件之一。在一个相对落后的国家里,反社会主义的自发势力必然非常强大,所以这种反社会主义倾向的危险性尤其严重。而埋头实际工作,革命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力量在思想上对实际发展的监督软弱无力,恰恰是使反社会主义的自发势力得以表现得非常厉害的一种气氛,一条“自然的”道路。
  众所周知,马克思把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看成是困难的“分娩阵痛”和存在大量内部矛盾的时期,社会主义就是在这种阵痛和矛盾中迅速地或者缓慢地,通过胜利和失败,通过高潮和低潮,从成功和失利中学习——产生的。
  这个时期也不可能是别的样子,因为工人阶级的革命胜利或政治上的胜利本身还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工人阶级的主要任务是扫除影响这种关系自由形成和巩固的障碍,而这种关系形成和发展的速度和形式则首先取决于社会物质力量的发展,换言之,首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我这样说,并不想贬低社会主义觉悟的作用;但是,只有理解了什么是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可能的和必要的,并在这个范围内朝着解放社会主义社会的因素的方向发挥作用,觉悟才能够顺利地逐步得到表现。在这里,我必须引用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时讲的一段话:

  “工人阶级并没有期望公社做出奇迹。他们并没有想Pardéret du peuple(靠人民的法令)来实现现成的乌托邦。他们知道,为了谋得自己的解放,同时达到现代社会由于本身经济发展而不可遏制地趋向着的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完全改变的历史过程。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的前言中,也讲到了大体上类似的思想:

  “一个社会即使已经发现它的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一个法令来废除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够把生育的痛苦缩短并且减轻。”[2]

  马克思的这些话最好地表达了每一个社会,尤其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初步过程的社会所必须遵循的那种革命的现实主义。
  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条件并不相同。在有些国家里,必须克服各种反动势力的较强大的反抗,而在另一些国家里,则必须克服各种反动势力的较弱的反抗。但是,在所有的国家里,社会都必须经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过程。在这些过程中,生产力将发展到使社会主义能够成为社会关系的无可争议的形式的水平。在旧社会没有形成的那些社会经济过程,必然要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以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存在。这些落后的社会经济过程,必然要把社会拉向倒退,每日都在重新产生反社会主义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对这些过程施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它的速度并指引它向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但是,那些落后的社会经济过程本身也极力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和整个社会生活。它们是反社会主义的自发势力的源泉。一个国家越是落后,受到的外来压力越是厉害,这种反社会主义的自发势力也就越强大。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自发势力能够使社会主义力量遭到非常严重的失败。这类困难正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分娩阵痛”。
  教条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常常把事情描绘为,只要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忠于无产阶级的”,这个先锋队在反对反革命的斗争中“坚决”和“严厉”,那么,随着工人阶级取得武装胜利和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掌握政权,就可以保证社会主义革命的“正确”发展。但是,他们忘记了,事情不仅仅在于此。他们忘记了,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也同样是阶级斗争,其特征首先是发展着一种有力的趋势,它的政治重心转到了国家制度和工人政党本身上面。马克思曾说,旧的东西力求在新形式的范围内重新得到确立和保持。就是说,占统治地位的政党不是在真空中生活和活动,不是在某种抽象原则的世界上生活和活动,在那里只要决定什么是“正确的”而什么“不是正确的”就够了。相反,占统治地位的政党本身也处于社会经济规律的影响之下。
  反社会主义的倾向并不仅仅表现为直接的政治行动、公开的反革命企图或不自觉的阻力。这种形式的反社会主义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同这种倾向作斗争并不困难。但是,其它形式的反社会主义倾向会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本身,对这个制度下的人们,对这个制度的工作方法和组织形式施加影响,令人难以觉察,这就更为危险。这种形式的反社会主义自发势力向着踏步不前、停留在落后的形式的方向起作用。这种发生作用的因素在社会生活的这个侧面或那个侧面把社会拉向后退,复辟旧的东西,把过去时代的这种或那种残余变成为在新社会形式的范围内的占支配地位的制度。过渡的形式正在失效,而成为过去时代残余的庇护所。许多“新”人变得保守了,害怕社会和社会关系进一步变化,而过去时代的残余正在开始依附在这些社会关系上。
  事实上,一个执政的党越是与国家管理机器结合和等同起来,独立的政权越是集中在这种机器的手里,这个政党就越是失去自己与劳动群众的联系,而整个制度就可能变成按自己特殊的社会经济规律发展的独立力量。在任何一个无产阶级革命的初期,当国家资本主义的因素或多或少还是强大的时候,尤其如此。实际上,这种因素是必不可免的,最初一般也是进步的,但它们同时又是官僚主义的主要源泉。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有觉悟的社会主义力量,如果没有足够有效的革命无产阶级的和社会主义的思想对于实际发展的监督,那么,这种制度就很容易使无产阶级革命蜕化为官僚主义专制制度,作为某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和上层建筑,这种社会关系的特征恰恰是保持和加强在既定的条件下曾经是必需的过渡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
  实际上,今天对于在政治上取得了胜利的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来说,主要的危险就在于此。被剥夺阶级的反革命和复辟的企图可以造成障碍,可以引起困难、阻止发展,但却无法扭转历史的车轮。同样,小所有者和小资产阶级的自发势力可以明显地阻碍社会主义的发展,但它本身不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势力。但是他们都在为第三者效劳,这个第三者在过渡时期尖锐的阶级冲突中,有条件成为胜利者,这就是官僚等级。
  一个国家越是落后,革命的无产阶级就越是应该为进行反对反社会主义势力的斗争建立较强大的集中化的机器,越是要把更多的权力交到这个机器手中,而使这个机器脱离无产者本身的危险性也就越大。而国家机器越是强大和越是脱离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它就越会变成一种力图保护和进一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和关系的独立的社会力量。换言之,在这种条件下,无产阶级革命本身会产生一种退化到国家资本主义官僚专制水平上去的力量。
  乍看起来,这种过程似乎仅仅是社会主义力量主观“错误”的后果。而实际上,它首先是客观的社会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客观的社会经济规律总是把社会关系引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允许的地方。这种国家制度可以、也必然会采取许多进步的社会主义措施和步骤,但仅仅是在不致使这个制度的基础(国家资本主义的垄断)发生问题的一定范围内。但是,当这种制度中进步的经济发展达到国家资本主义关系所允许的极限时,这种制度也就象所有过时的制度一样成为反动的,并发生内部的分化。接着,当这个制度在内部关系中,对国家资本主义关系进行警察保护,而国家资本主义关系已经成了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时,内部危机就不可避免地开始把它驱向对外扩张和侵略。那时,它就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致命危险。
  苏联无产阶级革命发展的经验令人信服地证实了这些观点,团此,我将在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2.苏联发展的教训


  一般地说,官僚势力作为一个阶层,作为独立的因素,在历史上总是起着下面两种可能的作用之一,或者作为奴仆,或者作为专制者出现,当统治阶级是强大的和无可争论地占优势时,官僚势力曾经是从属的执行者。但当主要的对抗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达到一定的:平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时,官僚势力就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成为社会的独立力量,它排除一个阶级或另一个阶级的独占的统治。
  当代,官僚主义专制主要是以两种形式作为独立的社会因素出现的:法西斯专制和斯大林类型的专制,简言之,可以说,第一种专制首先是资产阶级政权软弱的后果,第二种是当时无产阶级政权软弱的后果。
  当资产阶级作为阶级不能够再掌握政权为自己的目标而斗争,而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又过于弱小,还不能够掌握政权时,便产生了第一种形式的专制。占统治地位的官僚等级,一方面与金融寡头上层相结合,保护金融寡头的特权;另一方面,加强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中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因素,施加巨大压力,以减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斯大林类型的官僚主义专制却是在这样一个地方产生的。在那里,无产阶级利用有利的社会条件或政治条件,在胜利的革命中夺取了政权;但是,要么是因为整个国家落后,要么是由于其它客观的或主观的原因,无产阶级要保持这个政权,是过于弱小了。在这种条件下,每个国家制度所必然有的伴随者,即官僚主义实用主义,就成了新形式的反社会主义倾向得以突破和得到巩固的主要管道;这种实用主义成了逐步排挤和最终消除工人阶级对国家管理的领导的决定性影响的主要形式。
  苏联工人阶级革命政权的弱点并不是因为被剥夺的阶级——沙皇时期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还有力量,而是因为俄国的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严重落后;首先是苏联的农村非常落后。列宁明确地看到这种形势,并且提醒过苏联无产阶级,武装胜利丝毫不意味着无产阶级的政权和俄国的社会主义已经有了保证,列宁在提出“谁战胜谁”的问题时,首先是指小生产者的自发势力的巨大压力,他说,这种自发势力将“每日每时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实际上,这个自发势力没有取得胜利,没有导致旧制度的复辟,但它却动摇了工人阶级的政权。为了抑制和克服这些自发势力,革命在不可避免地要创造巨大的官僚主义机器的同时,也创造了使工人阶级服从自己的力量。由于阶级结构落后和无产阶级软弱,使对抗的阶级之间互相削弱对方的力量。这一点马克思曾经讲过了。执行机器取得了特别的力量和权力,开始作为以国家机器的形式出现的专门的社会力量,并且具有专门的社会利益;如果发展下去,最后必将导致以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出现的社会的停滞和完全的官僚主义垄断。在这里,发展的辩证法是清楚的,如果官僚势力作为社会的独立力量取得了政治的垄断,那么,它就会追求经济上的垄断,因为只有在经济垄断的基础上才能保持政治垄断,而一旦掌握了国内的经济垄断以后,它就象任何垄断一样,会开始对其他民族执行霸权政策。
  当斯大林主义制度无论在国内政策方面,还是在国际政策方面都起着一定的进步作用时,曾经理所当然地得到了国际无产阶级的不仅政治上的、而且还有思想上的支持。但是,当造成生产关系中的过渡形式停滞的官僚主义倾向在国内与正在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它要求社会主义进一步以这种形式发展)发生冲实时,特别是当斯大林开始公开暴露自己对其他民族的霸权主义(这尤其表现在对南斯拉夫的攻击方面)倾向时,斯大林主义以自己的政治形式发生了危机,而且既有内部的危机,也有外部的危机。于是,对这个制度进行的社会主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批评,不仅日益必需,而且也日益有力。
  在政治方面,正如我们看到的,斯大林类型的官僚主义专制是落后的苏联农村的产物。当我说到斯大林主义是苏联农村的产物时,我不是以此来说明,斯大林主义是农村利益的代表者;而是说如果俄国不是落后的、主要是农民的国家,就不可能或者很难产生斯大林主义。相反,我们大家都知道,斯大林血腥地清算了、并且还在清算农民,不清算富农,而且清算全体农民。但是,这些强大的小所有制自发势力,使工人阶级的革命的社会主义倾向消失了。这些自发势力的存在本身,是斯大林专制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主要条件。为了使农村的所有制结构为斯大林服务,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农村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这是使整个社会生活逐步从属于自己的政治机器的主要原因和政治思想上的解释。毫无疑问,斯大林夸大外来侵略的危险性也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因为他恰恰是用外来侵略的危险性,来向劳动人民证明,在国内必须实行官僚制度,在国际上必须对其他民族实行霸权。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这个制度得到了最终的确认,这并不是偶然的,为了执行这个计划,必须把权力高度集中在政权的执行机构,其中也包括把权力集中在苏联共产党的核心领导中。就是说,这时在产生斯大林官僚主义的机构里已经集中了自己的权力。
  事实上,从经济观点来看,第一个和第二个五年计划基本上获得了成功。在俄国的条件下,取得了巨大的经济胜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把苏联从落后的枷锁中解脱了出来。但是,伴随这些成就而来的是另一个胜利——官僚主义专制的胜利。而这个胜利本身不仅包含了政治上反动的因素,而且还包含了将来的经济停滞和将来的社会危机的萌芽。显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够长期容忍政治制度人为地保护下来的落后的社会形式。
  苏联的法律制度也和这样的发展亦步亦趋。列宁确定的苏联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被逐步抛弃了,随着所谓斯大林宪法的颁布,最后在形式上也被废除了。
  如果说,斯大林1931年的《新的环境和新的经济建设任务》这篇讲话是斯大林官僚主义的一部“伟大的宪章”,我认为并不夸张。这个讲话的主要目标和效果,是给予工厂的厂长和经济领导人以统治工人的绝对权力。经济管理中最后的一点民主残余被消灭了。颁布了许多法令,这些法令剥夺了工人在厂长面前的全部权利,使厂长能够以“无纪律”的罪名控告工人,甚至把工人关进监狱。厂长在工人面前俨然以国家政权的面貌出现,在事实上他们也是国家政权。
  在国家政权机构里也进行了相似的过程。共和国、州和区的苏维埃成了中央机构的执行机器,而苏维埃本身则是没有权力和没有权利的装饰品。在工厂中,绝对服从厂长和主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集体农庄中,绝对服从上面任命的专职的主席;而在苏维埃中,绝对服从工作机器,而这个机器本身也没有权利,或者说,它只有盲目执行中央管理政权的命令的“权利”。自然,斯大林官僚势力因自己起了这种作用,获得了越来越好的经济报酬,但却损害了工人和劳动农民的利益。[3]
  归根到底,我们并不否认在社会主义的最初阶段,在工资方面存在差别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发达,除了按劳分配、按能力分配以外,不能实行另一种分配制度。况且,在那个阶段,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在一定界限内实行必要的物质鼓励,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而这最终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我们是这样做的(可能做得太不够了),每个国家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也都应该这样做。但是,我在上面讲到的苏联的工资差别大得惊人,肯定会从量变转化为质变。在那里,与其说是按劳分配、按能力分配,不如说是官僚势力靠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而享受特权。
  所谓斯大林宪法是官僚体制的皇冠。正如我前面讲过的,这个宪法在形式上也抛弃了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的原则(这个原则首先是依靠巴黎公社的经验和马克思在理论上作的结论),首先是抛弃了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的原则,而回到了(我重复一遍)资产阶级民主的外表形式。乍看起来,这个宪法似乎进一步发展了苏维埃制度的政治民主,实际上却是大倒退。
  这些变化的真正实质在于,最终在形式上也取消了作为代表机构的中央苏维埃和地方苏维埃之间的任何真正的民主关系,剩下的只是上级发布命令的机器与下级执行命令的机器之间的联系。这样就使劳动人民唯一可以用来直接实现自己的意志的地方苏维埃,丧失了实行自治的最后可能性,而全部无限的权力都转变给了中央执行政权机构及其管理机构。
  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对全体苏联公民一视同仁了,取消了工人阶级在国家管理制度中的所谓“特权”,并对工人和农民同等对待。事实上,仅仅是在剥夺工人和农民对国家和经济的领导施加任何真正的影响的可能性方面,对他们同等对待。这种公民的“平等”是斯大林所需要的,因为在反对工人阶级的压力时,可以依靠苏联农村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落后性,而在反对劳动农民的要求中,又能借助于工人阶级来巧妙应付。因此,“斯大林宪法”不是前进,而是倒退。在形式上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背后,斯大林为自己和自己的官僚机器保证了绝对的权力。这是新斯大林宪法的实质。同样,斯大林还不得不清除革命中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民主的组织制度的残余。
  这样,斯大林制度就成了具有消极含义的“一党制”。只要劳动群众拥有自己的基层的自治机构、地方苏维埃或者象我们这里的地方人民委员会,劳动群众可以通过它们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自己对上级国家机构的决定性影响,那么这个制度就可以保证劳动群众享有比任何多党制都更多的民主。但是,当取消了这种制度,当取消了劳动人民及其基层机构的全部自治权利,并实行资产阶级国家的集权制,但又没有资产阶级国家的多党制时,任何关于民主的论调都成了纯粹的无稽之谈。今天,在所谓“斯大林民主”中的情况就是这样。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和战后,苏联的这种倾向变本加厉了。戴上了各种英雄称号,以在一个防御性的爱国战争中的胜利者和人民的解放者的姿态出现的,以斯大林为首的官僚领导,感到自己无限强大。的确,在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统治阶级象斯大林的官僚机器那样,掌握过政治领域,首先是经济领域里这么多的权力。同样,无容争辩的是,从来没有一个统治阶级象斯大林的官僚机器那样,在思想领域里也拥有这么多的权力。在这种形势下,斯大林开始走向对外扩张,这首先是以“帮助社会主义国家”的形式出现。但是,他对待南斯拉夫的态度这个例子,很快就有力地和完全清楚地揭开了“帮助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幕,原来走向对其他民族实行霸权的帝国主义趋势是斯大林对外政策的真面目。这一政策首先遭到了南斯拉夫的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反抗,这完全是理所当然的和历史地不可避免的。我们国家是从革命产生的,在这个革命中,发挥了广大群众的社会觉悟。因此,尽管在革命中出现过,并且仍然在出现一些倾向,但始终没有能够形成官僚等级,斯大林的这个政策必将遭到国际工人运动中日益坚决的抵抗,遭到所有愿意和善于保卫自己的自由和自己的自由的发展道路的人民的坚决抵抗,这是不可避免的。同样,他在本国内将会遭到日益坚决的抵抗,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3.官僚主义在意识形态上表现


  上面我谈到了苏联发展中的教训,是因为各国的社会主义力量都应该学习和研究他国的经验教训,以便在本国的斗争中避免重复同样的错误和同样的失败,并利用那些正面的和进步的经验。
  苏联的经验,特别是当今苏联的经验首先说明,斯大林主义官僚势力带给国际社会主义的倾向,同社会主义是多么的格格不入,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又是多么的危险。这种倾向就是,一批实用主义的政治家篡夺了决定什么是社会主义,而什么不是社会主义的权利,他们所追求的是自己的那种不民主的和霸权主义的政策的目的。第二,上述经验还向我们说明,以静止的观点看待人们所起的作用,而看不到当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改变时,他们的作用也常常改变,这种看法是多么错误。一个官僚等级,不管它的领导人怎样称呼自己,把自己列入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和如何认识自己的真正的作用,如果这个等级由于这种那种客观的社会轻济的和主观的原因而分离出来,并作为独立的力量而得到巩固,那么,尽管它的领导人过去曾经是革命家,这个等级就获得了自己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暂时需要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和其它的形式。而作为这样的等级,它不可避免地成为阻碍社会主义前进的真正障碍。科学和历史将不会根据人们说要创造什么,甚至不会根据人们打算作什么,而是根据他们在社会关系的发展中的活动效果来评价他们。就是说,要看他们对社会进步因素的解放作出了贡献,还是助长了对这些进步因素的奴役。
  共产党情报局崇拜斯大林的大教主们出于无能,可能援引马克思和列宁的词句。他们把自己的政权说成象从灰烬中再生的凤凰[4]那样,是从革命的火焰中产生的。他们把这个今天已经过时的故事,改变成为现代单调的形而上学的和斯大林的胡言,似乎俄国革命的火焰不仅使现代斯大林的领导不犯错误,而且还赋予这个领导以宣布社会主义的“永恒的真理”和“辨证唯物主义”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当他们这么做的时候,已经日益难以掩盖他们是为什么样的上帝和什么样的目的服务了。事实上,他们保护官僚主义在物质上和政治上的特权(这些是社会主义道路上的重大障碍),从而不得不把恰恰并非社会主义的、甚至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进一步发展最大障碍的东西宣布为“唯一社会主义的”。他们把集权的官僚主义专制制度宣布为“唯一社会主义的”和“最进步的”制度,同时并为苏联窃取在各方面都比所有其它各民族优越的地位。斯大林主义者没有任何新的创造,而是作了那些已经成了社会前进的障碍和不再能以经济的和社会的必然性来为自己的生存辨护的制度所经常作的事情:宣布自己的制度是上帝创造的,而所有其它的制度都是魔鬼创造的。

  4.关于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


  很清楚,我国整个社会的和国家建设的实践也遵循了从我上面谈到的经验中吸取的教训,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地阐述和肯定我国实践中几个基本的主导原则,这些原则同时也是使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区别于在苏联发展的官僚专制制度的主要之点。
  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这是必须明确提出的我们国家制度的第一个原则。事实上,工人阶级的没有争议的领导作用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
  对于斯大林的理论和实践来说,“无产阶级专政”意味着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完全服从一批“非常英明的”精华人物的垄断政权,作为这些“精华人物”的工具的党与国家的执行的和管理的机器绝对地等同和合为一体,一切社会职能完全集中在这个机器手中,在这个制度的内部实行最大程度的集权,也就是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少数中心的手中,并使整个科学生活和思想的生活都服从于维持这个制度的利益。今天,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制度把苏联社会引向了何处。但是,对我们来说,无产阶级专政意味着保证工人阶级恰恰是作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与全体劳动人民结成联盟,在社会发展的关键地方起领导作用,通过这种民主的政权形式,使这个联盟能够真正得到表现。
  苏联政权的历史向我们指出,当工人政党开始“代替”工人阶级或以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名义”进行统治,并开始与国家的执行政权机器相等同,与国家的执行政权机器合为一体时,这个政党就开始变成为官僚主义的武器。
  以铁托同志为首的我们的党,是彻底的无产阶级的和革命的政党。我们党早就看到了这种危险性。因此,我们党的领导采取了一系列组织措施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措施,使党的领导机构不可能发生与国家的执行政权的管理机器合为一体的倾向。随着我国国家制度的进一步改组,在这方面还必须采取新的步骤。
  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任务不能够“代替”工人阶级或者“代替”劳动人民管理国家和经济。它的首要任务是作为工人群众的最有觉悟的部分,在这些群众的“内部”进行斗争,也就是在他们的组织中,在他们选派代表的国家机构、经济机构和社会机构中进行斗争:第一,使这些机构用通向高级社会主义形式的最迅速和最牢靠的方式,来管理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第二,使社会能够直接地,和在自己的国家机器的帮助下,防御反动势力企图扭转历史车轮的任何尝试,就是说,共产党的工作是培养工人阶级,使它作为经济上发达的和政治上有觉悟的阶级,也就是作为有觉悟的群众,认识自己的真正利益和历史目标,懂得把国家制度保持在从属力量、即自己的武器的地位,以便使它不能够官僚化和转变成对社会的独裁者。
  因此,铁托同志在评价我国革命的国际意义时,用简明扼要的词句,非常明确地阐明了现代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问题,他说:

  “如果我们不是通过恐怖,不是通过把一切职能掌握在一小批人的手中,而是借助于广泛的民主化和非集权化,在自己新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取得成功,那么我们的榜样发生的影响就越大”。

  由于这些原因,近年来,铁托同志和南斯拉夫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不断强调,党和人民阵线的任务首先是政治性质的任务,是进行解释、说服和社会主义的批评。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把党引向与国家执行权力的机器合为一体并成为其工具的危险道路。在那条道路上,党的官僚主义化是不可避免的。党是最进步的社会觉悟的表现,但是只有当它与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紧密结合,并通过它们说话,也就是说,如果党有能力推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投入争取确立社会主义关系的有觉悟的斗争中去,那么,党才能继续这样下去。
  但是,这里不单是通过政权实现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的问题。只有当工人阶级是社会的领导因素,是直接生产者,最强的经济力量,有能力吸引落后的社会经济力量,影响它们、帮助它们,以自己的经济作用支配它们时,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才能表现出来。但是,只有把工厂和社会生产不仅从私人资本家手中,而且从官僚主义者手中夺取过来,只有当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对生产的管理都交给生产者自己手里时,才可能做到这一点。在这里,工人阶级越是强大,更重要的是,工人阶级作为群众,越是有觉悟和有创造性,那么,工人阶级就越能成为强大的政治因素,而官僚主义的危险性也就越小。只有这样,领导的社会主义力量——工人阶级才真正成为自由的。只有这样,它才能以自己的全部经济力量、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为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
  我们的国家管理和经济管理的组织机制,也必须为这个目标服务。我们通过工人委员会这种工人集体进行自治的机构的制度来达到这点,这在每个企业内部是这样,在整个经济行业中也是这样。现在,关于人民委员会的法令草案也是这样做的。它建议在人民委员会中建立生产者院机构。劳动者根据自己对社会所作的物质上的贡献,根据自己的生产在社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向生产者院选派自己的直接代表。根据法令草案,这个院将平等地共同决定一切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联邦和共和国最高政权中,都必须建立这样的院。通过这个途径,一方面可以保证我们的劳动者能充分了解和监督对他们剩余劳动的使用和支配,并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创造性;另一方面,保证社会共同体对一些企业即劳动集体或一些经济行业等等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不是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去干预他们的日常工作。
  法令草案建议的生产者院的组成,我们既不能认为是理想的,也不能认为是长期的。毫无疑问,譬如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没有必要区分“生产者”与“非生产者”,因为整个社会将成为生产者的联合会,也就是全体公民的联合会。但是,今天设立生产者院这个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它是防御官僚主义和防止保存国家资本主义因素的强大壁垒,它保证社会主义力量的首创性能得到自由的发挥。它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但同时也加强着它与所有其它劳动者、尤其是与劳动农民的联盟。这是劳动人民能够藉以进行反对任何损害社会主义革命的现象的斗争的工具和形式,它比任何其它形式都更能保证劳动人民有无可比拟地多得多的民主和自治。归根到底,这是社会主义能够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在一个相对地不够发达的国家,尤其是这样。

  5.论社会主义民主


  必须加以澄清和肯定的、在我国国家建设中的第二个原则,是我国整个社会生活和发展中明确的和始终不渝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
  首先,我想说一下,我们这样说,既不是为抽象的自由主义辩护,也不是出于某种宣传的动机,以便在宣传上抨击共产党情报局的专制或者是为了奉承西方自由主义。
  事实上,我们从来就赞成在政治关系中实行民主制度,我们一贯认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出的一系列“人的权利”,无可辩驳地也属于社会主义。但是,今天我们特别强调我们为争取社会主义民主而进行的斗争,这是因为我们不希望投降官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因为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使社会主义前进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列宁在1905年在谈到苏联的发展时,预言道:

  “谁想不经过政治上的民主制度而沿着其它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会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5]

  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织机构必须从自己本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组织机构的形式必须从其内容中有机地产生
  机械地搬用资产阶级民主的表面形式(我们从苏联的例子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况)是非常有害的,甚至还掩盖着反动势力的活动。
  此外,尽管资产阶级民主能够向社会主义制度提供许多的进步形式,但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基础首先仍然在于保障私有财产和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特权。
  但是,对我们来说,在向真正的自由发展的社会中,民主制的最重要的原则,首先在于保障每个人不受任何人的剥削,使每个人作为生产者,无论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还是在整个社会中,在分配和使用剩余劳动中,都享有充分的决定权。这个原则必须得到保证,只有那些威胁这个原则的人的民主权利才应该受到限制。
  但是,在我国,一些表面上的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仍然起着巨大的作用,这部分地是由于受到苏联制度的影响而造成的,部分地是我国内部政治发展本身的结果,我们的联邦的和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政权机构尤其是这样。事实上,当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器与绝大部分社会活动的行动领导相结合,党首先通过它来实现自己的领导是必需的和有益的时候,这些形式在很长的时间内曾经是适合我国革命的。但是,现在由于社会基础开始改变,这些形式正在失去内容,如果继续保留这些形式,势必成为我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前进的日益严重的障碍。
  首先,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的前提是存在多党制。首先,我们并不肯定,这种制度本身,在原则上没有可能成为某些国家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些阶段采取的形式。一些国家也可能通过这条道路开始和发展社会主义改造。但是,显而易见,在一个相对落后的、需要克服巨大的内部经济困难,同时又处在外来侵略的压力之下的国家里,例如在我国,这种制度必然不仅会破坏该国的社会主义基础,而且会破坏它的独立性。今天,面临着外部敌人威胁的我国,最需要各族人民的团结。因此,如果有人计划在我国建立某种多党制,那他要么证实自己是社会主义的敌人,而首先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独立和自由的敌人,要么就是丝毫不了解今天世界上发生的情况。
  此外,一场流血革命中的胜利者,如果不想葬送自己的胜利,就不应该走回头路或停步不前。今天,每个正直的人都知道,在我国,在人民阵线以外建立的任何政党,不管其表面上的纲领如何,都必然会成为各种社会渣滓的集会场所,他们将迅速地把这种政党变成他人手中的工具,用以进行反对我国独立的斗争。因此,我们应该仅仅往前看,并发展那种能使未来的萌芽自由发展的民主形式。而将来的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肯定既不需要国家机器,也不需要党,既不需要一党,也不需要多党,至少不需要我们今天谈论的那种意义上的党。
  现在,正当我们要解决如此复杂和艰巨的任务、正当敌人对我们施加侵略性的压力,企图窒息我们的时候,设想在将来的自由社会中将通过何种形式来开展思想斗争的问题不是我们的事情,这是将来几代人的事情。
  但是,至于我们,在这方面,仍然有一项任务是属于我们的。这就是我们建立的国家制度不要妨碍,而应帮助社会向这个方向发展。在这个问题上,要么选择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所有政党也与国家同时消亡)的观点,要么选择斯大林关于国家加强的理论,二者必居其一。今天,这是区分真假社会主义的试金石
  上述第一种观点。即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吸引日益广泛的劳动群众走向自觉的和直接的社会管理,走向社会主义。
  第二种观点,即斯大林主义的观点,导致官僚专制制度,使权力日益集中于越来越少数人的手中,从而走向国家资本主义关系的统治。
   如果我们想在日常实践中正确地,也就是按社会主义的原则行动,我们就应该看到这种前景。今天,在这种前景的照耀下,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的观点对我们也有着具体的实际意义。
   我们基本上可以在两种民主的组织制度之间进行选择。一种是依靠党的制度,抽象地从理论上来说(尽管实践中很少发生),这种制度执行的政策必然是那个党的成员们的个人意志的成果,这种制度是资产阶级建立的,因为它最适合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制度、资产阶级的内部结构及其对没有觉悟的群众施加影响的方式。
  一方面,工人阶级政党在形式上是这种制度的残余,但它同时又能够和必须成为新的无党制度的萌芽。在那种制度中,每个公民将不经过党的中介作用而直接地、自觉地参加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
  第二种民主制度依靠基层人民自治机构,它最接近人民群众。通过这个制度,公民的个人意志能够得到最直接和最集中的表现,几乎在所有真正的人民革命中都自发地产生了这种制度。革命群众自己创造了它。但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而在苏联革命中是斯大林官僚主义)竭力尽早地消除它,不是因为民主制度不足,而是因为民主制度过多。
  我们在原则上早就选择了这个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生活的基础。我们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也是首先通过这个制度来实现的。但是,正如我已经讲过的,由于我国特殊的内部政治发展情况和苏联制度的消极影响,我们也没有能够彻底发展这一制度。现在,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恰恰在于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这种组织机制,使它同时也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
  在这方面,我们没有必要去发明任何复杂的制度。实质上,我们的任务仅仅是进一步发展那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发挥了群众在我国革命时期及以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生动的积极性。发展国家管理机构,发展与群众的关系最紧密的经济管理机构和其它社会管理机构,给予他们权力和物质资金,并保证每个劳动者的意志都能够在这样的机构中得到表现——这是在这个方面的第一项任务。
  我们发展工人委员会,社会保护、保健、教育等领域里的自治机构,区和县的人民委员会,生产者院和其它集体机构,也就是领导这些管理机构的委员会来实现这一任务。这些委员会是由劳动者中选出,领导着整个社会生活的基层组织细胞,它们比任何多党制都能够敏感得多地转达劳动者的民主意志。新的人民委员会法恰恰保证我们的区、城市和县向着这个方向发展。
  第二项任务是,把所有这些社会细胞联系到一个统一的组织中,以便能够从中产生出完全合适的共和国的和联邦的民主机构,这些机构将从事具有共同利益的职能,并在物质上保证这种集中化的职能,特别是社会共同体集中机构在国家建设、保卫国内外安全、经济计划工作、全面调节任务等等领域里的原则上的领导作用。
  在这方面,人民委员会法仅仅是创造某些必要的条件。需要通过关于联邦和共和国的最高政权组织的新法令,把我们现在奠定了基础的这个制度,一直建设到上层,使共和国和联邦的国家机构和其它社会机构从基层的自治的国家机构和其它社会机构中按民主原则产生。这些机构的改组,必须朝着使立法和执行机构日益统一的方向进行。
  尽管我们迄今在原则上坚持这个立场,但是联邦和共和国的最高机构的组织体制本身以及政治重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在政权的行政机器方面这个事实,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分离,甚至削弱共和国和联邦的代表机构。因此,根据联邦政府的意见,从自己的情况出发,有必要进行以下方面的改组:使主席团(作为从议会选出的集体的政治机构)真正成为上层执行机构,对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全面发展负责,而各部(或委员会)和其它管理机构,则仅仅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是它的行政机构,既向国民议会及其委员会,又向主席团负责整个日常工作。
  自然,为了使这个关系变为现实,必须使人民议会和主席团有这种能力。无论如何,这将是我国立法在最近的将来的任务。
  这种变化将给予我们的最高代表机构以新的工作内容。它更多地是劳动者的基层自治机构为解决共同问题而选派代表组成的议会,而不是旧的含义上的代议制议会。我认为,正是这点才符合社会主义。
  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制度自然以可能开展思想斗争,即以可能开展社会批评为前提。但是,在这里,我们不应该忘记在我国现代条件下,存在着两种社会批评:社会主义的批评和反社会主义的批评。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采取行政手段来反对反社会主义的批评,特别要反对那些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而又威胁破坏新的社会关系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唯一能等藉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社会批评
  然而,在这里,我们不应该忘记,第一,这种方法不是任何社会主义革命必需的原则,而只是手段,正如马克思说的,是最终的国家需要;第二,它本身总是包含着一种危险的萌芽,在一定的条件下(例如在苏联形成的条件下),可能转而反对社会主义批评本身,反对社会主义本身的前进。
  暴力是基本的自然力量。就是说,如果由进步的社会主义意识控制它,它就会保卫社会,保卫和帮助社会前进。但是,如果它开始把国家的执行力量变为临驾于社会之上的独立力量时,它就会(如我们过去断定的那样)成为反动力量。在这种条件下,革命就有成为它自己创造的力量的奴隶的危险
  以我国自己的情况为例。我并不想贬低我国内部的反社会主义分子(既有共产党情报局分子,也有代表南斯拉夫旧君主制的和资本主义的残余的分子,也就是所有那些不希望这个南斯拉夫大家庭存在的分子)的力量。尽管如此,仍然很明显,这些力量本身不是,也不能够是扭转南斯拉夫历史车轮的力量。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国不需要采取某种特别措施,来限制这些分子的民主权利。
  然而,我国社会仍然不得不采取国家压力和行政力量的手段,反对这些分子对我国政治生活施加影响的企图,而这首先是因为在面临外部危险时,他们威胁我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他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或者作为工具,或者作为后备军,变成为外部侵略压力的武器。
  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处在我国今天遇到的如此严重的侵略性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压力的条件下,如果允许有些人在进行政治批评的条件下,破坏人民在反对外国侵略和占领性的压力的斗争中的抵抗力量,那么,本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和独立在事实上就被断送了。因此,我们从来都不否认,我国不可能有为这类活动开辟管道的民主形式
  但是,我们必须始终明确,不应该让这个手段影响我国人民政权的性质,不应该让它影响民主制度和人道主义的自由精神。在我国革命中,从一开始就非常有力地强调了这种精神,恰恰是这种精神使我国革命具有真正的人民性质。因而,首先,使用这个手段不应该限制全面进步的、社会主义的首创性和推动社会前进的思想斗争。这里既不可能有永无谬误的“教皇”,也不可能有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加以保护的“永恒的真理”。在这里,只有使社会自由发展,才能够找到通向完全胜利和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最后巩固的快捷方式
  因此,毫无疑问,自由的社会主义批评(包括政治的和科学的批评),促进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开展这种批评,应该成为每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律,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应该给予它以相成的地位。没有政治的和科学的批评,便没有社会主义的进步。因此,我国为这种批评开辟道路,它是现在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主改革的重要因素。

  6. 政权的非集中化和劳动者的社会自治


  我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第三个童要原则是,实行政权的非集中化和在各个社会职能中实行尽可能最广泛的劳动者自治。
  首先,我要重复说一下我们历来一再强调的内容,我们并不致力于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关于某种区和县自我满足的幻想。
  社会主义社会比迄今任何其它的社会形式都更具有内部联系,这个社会必须作为共同体进行管理和发展。同样,这就是说,全社会共同的职能必须从中心加以管理。
  因此,对我们来说,一定的集中化的社会职能并不是任何幻想,而是合乎规律的社会需要,它在国际关系中也将日益得到反映。在这里,我们也不赞成自给自足和民族主义的孤立,而是认为在各个方面的国际合作日益广泛(自然是在当代条件可能的范围内),是日益接近和日益联合起来的人类所走的合乎规律的道路。
  我们所走的道路,实际上有两个要求,第一,中央机构(无论是共和国的或是联邦的),确实只管理那些基层人民政权机构或社会自治机构所不能管理的职能;第二,在管理集中的职能时,也应该努力作到使这种集中化成为民主的,也就是使它也获得高一级的社会自治的内容和外部形式。
  对于整个革命的发展来说,值得注意的是,在革命的最高潮时,同时也是民主的高峰,它的创造性力量给了社会力量的发展以最大的自主性。换言之,那时,它们进行了最大可能的非集权化,但接着,许多革命开始从内部退化,由于没有能够找到也不懂得去寻找使这些力量的发展与物质力量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主形式,于是便屈服于使权力越来越多地集中于人数越来越少的领导人手中的过程。在这里,最经常发生的是,他们的内部发生蜕化,或停滞,甚至退回到落后的社会、经济关系去。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也正是这样。
  我国革命没有经历这种命运。取得胜利的革命为了保卫自己和保证今后的民主发展而必须实行的那种必要的权力的集中表现在,与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紧密联系的共产党,在关键的国家部门和经济部门起领导作用。
  但是,当我国开始表现出一些官僚主义化和缩小人民政权的群众基础的现象(部分是由于内部社会经济规律的影响,部分是受到外部影响)时,我们共产党有力量首先起来反对这些现象,并首先在自己的队伍中,然后也在国家制度中进行反对这些现象的斗争。
  争取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争取劳动人民在各级国家组织和经济组织中实行自治而进行的斗争,组织上的非集权化等等,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国家制度恰恰朝着与斯大林主义相反的方向发展:不是缩小,而是不断扩大政权的群众基础;不是加强,而是逐步消除国家执行机器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我国,劳动群众对国家和经济管理的监督不是减少,而是扩大了。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制度中发生的一切变化都是向着这个目标进行的。整个这个“非集权化”的过程是向着两个方向进行和进一步发展的:在垂直的方向,发展最大可能的自主性和把最广泛的权限转交给国家的基层机枸和其它的社会机构;在水平的方向,把国家执行权力的机器的一系列社会职能转交给独立的自治的社会机构。对于经济的、社会的、保健的、文化教育的职能等等,这尤其有效。
  但是,在实行非集权化时,同时进行了并且应该进行基层的国家和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其它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民主化过程。在旧的管理体制中实行的非集权化,可以变成地方首长、经理、委员、书记等人为所欲为的现象。因此,需要发展人民自治的负责决策的机构,这些机构联合个人的和集体的利益,依靠法令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管理机构的工作实行充分的监督。
  在企业和其它经济机构中的工人委员会、在人民委员会的管理体制中的公民委员会、以及在社会保护、保健、教育等领域里开始发展的类似的自治机构,都是在我国新的民主组织的机制中的基本的自治形式。
  我国计划经济管理、财经制度、经济中的支付制度等领域里最近通过的法令,提供了这个制度的物质基础。现在,在这个议会中,通过建立独立的投资基金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机构,来对这个制度加以补充,这些机构将由劳动者的民主的自治机构进行管理。
  将来,我们将根据情况,再建立一些其它的这种独立的基金机构。
  显然,在这样的制度中,政治重心将从国家执行权力的机构非常迅速地转到劳动者的代表机构和集体的自治机构,而这在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也是最重要的。这同时也使我们能够提高机构本身的业务能力。国家和经济中的管理机构应该由忠于社会主义的、正直的和有业务能力的人组成,他们只对劳动人民的代表机构,也就是对自治机构负责。这并不是说,劳动人民的政治组织就不应该过问这个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质量。但是,它们必须首先通过争取负责决策的代表机构自治机构对它们进行生动的和日常的政治监督而斗争的途径,来提高这个机器的业务的和政治的质量。
  整个来看这些事实,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中,我们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许多成果。重要的是,我们粉碎了我国官僚主义的脊椎骨,为我国社会在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进一步民主发展打下了基础,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但这只是从旧的被破坏的东西、部分是从旧南斯拉夫、部分是从苏联继承来的东西中走出来的第一步。在我们面前摆着非常艰巨的任务。我们现在创立的民主形式,不能很快找到、也不能全都找到真正的内容。敌人将阻止它们的发展,过去的习惯、觉悟低、本位主义、利己主义等等将妨碍它们的发展,而在我们自己队伍中的怀疑情绪并不罕见,这也在影响着它们的发展。实际上,在怀疑情绪的背后,常常隐藏着对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的悄悄的同情。
  要克服所有这些困难,首先取决于整个这个制度所拥有的物质资金的加强,也就是我们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成绩。同时,还取决于劳动者社会主义觉悟的不断提高,也就是取决于我们在人民群众中所作的政治工作。但是,不相信我们有可能克服所有这些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上存在的困难,就意味着不相信在我国有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一些事情。我们在自己为争取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尽可能迅速地前进的斗争中应该成为现实主义者。马克思有一次讲过,人们只向自己提出能够解决的任务。但是,我们也可以对此进行补充,如果人们陷入空想,历史很快就会把他们送回到适合当代人活动的历史条件的正确范围内。
  这也适用于我们。我们不能够超出物质力量允许我们的范围,我们不能够在物质力量不发达的地方,创造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结构。如果我们企图这样作,我们就会达到另一种结果,也就是帮助反社会主义力量,使他们能够利用我们的轻信和浪漫主义的幻想,以便甚至削弱社会主义已经取得的地位。在这条道路上,我们自己也会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进步的阻力。
  但是,我们可以做到一点:不仅不允许发展和巩固旧的资本主义关系,而且不允许发展和巩固我们自己的过去遗留下来的、对今天来说是最危险的东西——国家资本主义和官僚主义。这些是自然会遗留下来的残余,我们不能够一夜之间把它们消除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还要依靠它们。但是,我们不应该允许它们加强和发展成为独立的力量。我们争取社会主义民主而进行的斗争,也必须为这个目的服务。
  按照这个精神,拟订了关于人民委员会的法令草案。它并不是理想的,但却是真正地前进了一步,它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力量。当我国社会主义在社会经济方面更加强大时,我们将无论如何能够和应该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方面,迈出新的步伐。

二、根据法令草案的规定,人民委员会的地位、权利和组织


  现在,请允许我讲一下关于人民委员会的新法令草案本身的某些特征。
  首先,我想强调。联邦政府与各共和国政府紧密合作,准备这项法令已经一年多了。通过报刊和代表会议上的广泛讨论,也向我国公众征求了意见,而尤其是人民委员会本身更是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因此,草案是非常广泛讨论的成果。
  一方面,我们努力在新的人民委员会法令中,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表达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部基本原则,使有关组织形式的条例足够广泛,以便使它们能够根据这些原则的精神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希望使制度成为实际的、有效的和人们容易接受的。当然,我们通过这个法令实现的形式,决不是任何最终的社会主义组织的形式。它们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们能够推动工人阶级以及城市和农村中最广大的劳动群众不仅仅是积极地、而且是决定性地参加社会管理机枸。而归根到底,这是重要的和最重要的。在这方面,我们将能够取得多少实际的成果,或者说,在使我国劳动群众真正以这些形式发展自己的积极性和首创性方面,我们将能成功多少,正如我前面已经说过的,这取决于我们的物质可能性和我们的政治工作。但是,我不怀疑,我们将取得成就。你们自己将能够判断,联邦政府通过向你们提交的法令草案,是否能够在这方向作些工作。

  1.关于新的和过去的人民委员会法之间的某些差别


  所以需要通过制定薪法令来修改旧法令,是由于经济、政治和组织变化以及我们从1950年开始采取的一些措施的结果,其中心是根据直接生产者本身进行管理的权利对社会主义经济进行管理的新制度。然而,制定有关人民委员会新法令的需要,不仅仅在于解决人民委员会与自治的经济组织和机构之间的过去的法律关系,而且还在于需要进一步发展我前面讲到的原则的含义上的杜会主义民主。
  在过去的和新的有关人民委员会的法令之间,除了存在这些原则性区别以外,还存在一个重要的形式上的区别。就是说,迄今的这个法律属于联邦的总法令的类型,而且在名称上也是如此。大家知道,根据宪法和我国联邦的结构,联邦的一般法令是提出一般原则的法令,这些一般原则是为各共和国制定相应法令时采用的统一的原则观点。一般法令并不直接适用,因为不把它们交给公民实践,而是交给各共和国的国民议会作为草拟共和国法令的指导原则。但是,迄今关于人民委员会的法令没有实现总法令的这种构想。这些法令几乎完全解决了人民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方面的全部问题,而各人民共和国却至今还没有能够制定自己的法令。
  此外,联邦法令规定得过细,就使人民委员会的组织体制非常难于适应实践的需要。
  提交给国民议会这次会议的法令草案,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都努力实现宪法规定的有关联邦一般法令的原则。它只包含原则上的规定和一般原理。从风格和形式来说,它适合于一种关于人民委员会的章程,关于人民自治和区、县、市的政权组织的基本原则的文件。
  人民共和国将有广泛的可能性,根据这个法令规定的原则,以拟定自己独立的法令的形式,制定和补充全部原则。据我所知,在我们的各共和国中,已制定了五个共和国法令的草案。每个人民共和国将制定三个组织法令,这就是:关于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和关于城市和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的法令。
  同样,将通过专门的共和国法令来制定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和人民委员会的新的选举制度,这里也包括撤销人民委员的职务的问题。使联邦法令的原则具体化和为各级人民委员会制定专门的共和国法令,在原则上和实践上都表现出,并且还将表现出重大的优越性。关于区、县和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法令,将用更为理论的和法律上清晰的和明确的方式规定地方国家政权的制度,并将更为清楚地表现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共同的和特殊的东西。
  这个程序是由共和国法令来具体执行,立法技术的简化将使人民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更为简易,在这个章程中必须彻底表达每个区、县、或市的特点和特殊条件。

  2.关于区、县、市的人民自治机构人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法令草案从以下观点出发:人民委员会在包含着地方社会共同体因素的那些经济和地理上的整体中组成,在我国现代条件下就是在区、县和城市中组成。
  共和国法令将把人民共和国进行区域划分为区、县和县的组成以外的市。但是,区不仅包括农村居民,而且包括绝大部分城市居民区,在这些区中间,法令划分出较为发达的市辖区,给它们以特殊地位。这是那些基本上与迄今的在县的组成以外的城市相一致的那些区。迄今的实践表明,把城市完全从县里划分出来,而城市仍然是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这种做法对县和对市都是有害的。
  另一方面,实践也同样表明,县人民委员会常常不擅长解决专门的城市问题。因此,新法令把城市归并到县里,但同时又规定,许多问题,无论是区人民委员会日常权限内的,还是县人民委员会权限内的问题,市辖区人民委员会都可以独立解决,而不受县的干预。就是说,在这些问题上,监督机构将是共和国,而不是县。一般来说,这是县的特殊权利。在这里,无论在共和国之间还是在同一个共和国范围内,不需要任何既定公式。由此,法令规定一定的市辖区根据其经济、公用事业和文化方面的发展水平,享有较广或较窄的权利的可能性。
  所有这些事实表明,差不多在我国整个领土上,都将只存在两级地方权力机构:区和县。在这方面,只有位于县的组成以外的市和由于民族政策原因或其它原因而需要存在的州是例外。
  草案规定的地方政权的结构简化了,它适合我国现代的发展,它既为地方单位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更迅速和更有效地发展,也为人民委员会和整个国家管理机构更好地、更合乎规律地和更适当地进行工作奠定基础。因此,在将来对我们共和国进行区域划分时,既要考虑客观条件,又要考虑在建立每个区和县时人民的主观情绪,这具有重大的原则的重要性。因为我们应该有稳定的区和县,所以正确解决所有这些问题就越发重要了。因此,新法令规定,将来只有法令才能改变区、县和市的建制。
  人民委员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政权的统一性。事实上,人民委员会正是作为地方的人民自治机构建立的,它又是区、县和市的统一的国家政权机构。这是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之间的根本差别。因此,它比任何一个多党制都能够保证多得多的民主主义。从自治的基础出发,我们建设和发展了我们的人民委员会。在我们迄今所有的法令中,这一点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得到了反映。在这方面,新法令更为彻底,尤其是更为原则地作了规定。它规定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单位中的最高国家机构,所有地方管理机构都服从于它。只有根据法令和命令,才能够在区、县和市内建立直接从属于联邦或共和国的国家机构的管理机构,以处理联邦和共和国权限内的事务。
  然而,在人民委员会在我们国家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方面,最重要的条例载于新法令的“关于人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节中。
  执行人民委员会权力的基础,在于它们的计划调节、预算和财经方面的自治权。人民委员会制定县、市或市辖区的社会计划,仅仅执行由人民共和国社会计划规定的基本比例产生的义务。
  法令规定人民委员会有相对独立的预算权利,这种权利在于取得一定比例的社会上缴金和法令规定的税收,也就是从区、县和市的由所有经济组织交纳的全部税收中取得一定份额。
  在这方面,法令详细规定关于计划管理国民经济的新法令条例和关于上缴金和税收法,提出了一条规则:由社会计划规定纳入县、市和市辖区预算所占上缴金和税收的百分比以及纳入区预算的社会上缴金和税收的最起码的百分比。今天,人民委员会的经济基础就在于此:但是,这种预算权不仅是人民委员会独立性的物质源泉,而且将不可避免地推动人民委员会创立更赢利的企业和必要的公共的、文化的和社会的机构的新创议。
  另一方面,人民委员会在对待县、市和区里的所有经济组织方面具有新的地位,这就补充了人民委员会取得的物质权利方面的新内容。由于生产资料作为全民财产,由直接生产者的民主自治机构进行管理,根据这个事实,人民委员会对于企业巳不再拥有行政指挥关系,而只拥有法令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侵犯经济组织的自治权,但同时又保证着社会对经济组织的监督,保证经济组织有责任完全执行计划任务和法令规定经济企业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其它义务。这些规定阻止了对经济组织进行任意的官僚主义的干预,而过去这种干预恰恰是在地方经济中给我们带来了相当严重的损失。
  自然,人民委员会与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上发生的重大变化,也反映到人民委员会与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它在于在发展和保障公共事业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其它机关的自治权时,消除从前的行政指挥关系。法令也是首次在原则上表达这种变化。
  对于我们人民委员会在国家组织中的地位来说,关于各人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和关于人民委员会与共和国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的新法令原则,也是具有特征的。
  这个法令采取的立场是:县人民委员会对区人民委员会和国民议会主席团的监督权,县人民委员会管理机构对于县人民委员会的监督权,仅仅在于人民委员会工作的合法性。唯一的例外是,人民委员会或它的机构对于上级国家机构的法令和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事务,可以制定正式条例。如果这些正式条例违背整体的利益,那就赋予县人民委员会以撤销区人民委员会的正式条例或撤销有关条文的权利,或者赋予共和国议会主席团以撤消县和市人民委员会正式条例或撤消有关条文的权利。这应该根据人民委员会的这个或那个条例对法律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后果来进行判断。
  但是,我们的人民委员会与资产阶级自治的区别不仅仅在于它们是地方自治机构,而且在于它们是地方统一的国家政权的民主机构。我们的人民委员会与各种无政府工团主义关于自治的观点也有着重大差别。无政府工团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一些独立的和孤立的区组成的某种邦联。人民委员会是地方的统一政权机构,但是它们在自己的一切事务中都是自治的,当然是在社会共同体提出的原则范围内实行自治。在这个统一的制度各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都是建立在法令规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人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执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确实是把它们作为自己的工作去作。但是,对于人民委员会是否执行和怎样执行这些事务,社会共同体也不能漠不关心。因此,所有各项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而从人民委员会的各项义务中又产生上级机构和公民的权利,这些均由法令规定,也只能由法令规定。但是,上级管理机构不能够按等级权利来剥夺和减少这种权限,也不能直接干涉人民委员会执行职权。只有当法令或法令条例规定上级管理机构有这种权利和义务时,它们才能够根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干预。
  与此相应,法令还规定上级国家机构的权利是,当人民委员会不及时执行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根本不执行或不按照法令规定的义务执行其工作时,上级国家机构在执行监督的范围内,可以自己执行人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同样,法令也规定,在联邦和共和国的条令与人民委员会的条令发生抵触时,应该优先实施联邦和共和国的条令。但是,如果人民委员会认为联邦和共和国机构以至主席团的条令和文件侵犯了法令承认它们享有的自治权时,在任何情况下,人民委员会都不仅有权向主席团以至向国民议会提出申诉,而且有权提出抗议。

  3.人民委员会组织中的变化


  新法令给人民委员会的现有组织带来了许多新内容。所有这些变化都是从以下原则出发的:使人民委员会的组织与我国新的社会和政治关系相适应,并保证人民委员会能够具有这样的结构和发挥这样的职能,这种结构和职能将表达上述新的社会和政治关系并使人民委员会更易于进一步发展。
  毫无疑问,最重要的新内容是生产者院,它是县和市人民委员会组成中新的代表机构。关于这个机构的含义和重要性,我在报告的第一部分已经谈到了。生产者院将与县人民委员会一起,平等地解决具有经济性质和社会性质的问题,例如,制订社会计划、预算、章程、经济管理措施、地方附加税等等。这样,生产者院代表着由于把经济企业交给生产者管理和生产者参予管理经济和分配剩余劳动而形成的基本社会关系中发生的那些变化的有机发展,对这一点已不可能有任何疑问了。
  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制得到肯定,在原则上,生产者在人民委员会中不是根据名义上的平等权利,而是根据生产者对共同体作出的贡献派有代表,这个贡献将根据生产者创造的产品在县和市社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进行衡量。
  生产者院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从上述原理出发的。
  在选举区人民委员会和县人民委员会的方法方面,法令也包含着一些变化,力求找到适合我国新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现实的民主形式。由此,新法令仍保留原法令规定的一批公民有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并把提出候选人的程序转交给选民大会,在选民大会上,选民不仅有权提出候选人的姓名,而且有权参加拟定候选人的最后名单。在这个名单上,候选人的数量至少应比相应的选举单位中应该选出的委员数量多一倍。亳无疑问,这些条文使公民在提出候选人时可以提出很多创议。法令还规定用投票进行选举。这种投票形式是必要的,以便能够实行法令规定的选举制度。
  法令取消迄今存在的执行委员会而在人民委员会本身集中了统一的权力职能,这不仅是为了充分实现权力统一的原则,而且也是为了消除迄今在人民委员会全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之间存在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常常导致在执行委员会或其代表机构中产生专制和官僚主义倾向。另一方面,法令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也允许较大的区),根据共和国法令及县人民委员会本身的章程,组成集体机构——理事会,以执行过去由个人执行的一定的管理事务。理事会由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其它公民组成,这些公民在业务、政治和其它能力方面,都能为改善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由人民委员会选出这样警民参加理事会。理事会主任不是职员,而仅仅是理事会会议的执行主席。理事会集体工作和集体解决问题,其成员每年进行更换,过去的成员有权重新当选。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向人民委员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领工资上但有权对与理事会工作有联系的实际费用得到补贴。
  法令强调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作用。但是,除了规定他有为保证人民委员会及其机构的经常的、合法的和正确的工作所需要的那些权限以外,他并无其它权限。
  尽管区人民委员会是最基层人民政权机构,法令仍然规定在村(地方)建立村人民委员会的可能性,村人民委员会由村里选出的人民委员和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其它公民组成。它们可以根据需要,仅仅组织成为区委员会辅助机构,以便对村里的公民提供方便,并帮助区人民委员会在村里执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些事务。当然,法令还规定了公民与人民委员会进行各种其它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来说,重要的是它们有权制定章程。为了巩固人民委员会制度中的现代形式,必须尽快制定章程。
  在结束对新的人民委员会法草案的阐述时,请允许我引用一段恩格斯的话:

  恩格斯说:在对社会组织充分进行改造的地方,群众应该亲自参加,他们应该亲自理解这是干什么、为了什么投入自己的生命。近五十年来的历史教会了我们这点。但是为了使群众了解应该作什么,还需要进行长期、持久的工作。

  这是恩格斯将近六十年以前写下的话,但今天同样适用于我国革命的发展。
  没有我国劳动人民最广大群众的自觉的积极性,今天我们向自己提出的任何一项伟大任务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为了推动群众去实现这些任务,就必须顽强地进行许多政治工作和教育工作。如果我们这样做了,那就不必怀疑,我们现在在我国社会建设中采取的措施将会取得成果。
  铁托同志有一次曾经说过,我们不害怕权力的分散,我们尽最大可能把权力转交给我国劳动人民的基层自治机构。现在制定的新法令,令人信服地证实了他的话。这项新法令不仅说明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大胜利,而且也说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中产生的制度的伟大力量。因此,我们可以感到双倍自豪的是,我们把这样一项法令提到我国议会的日程上来。
  我们曾经需要付出许多努力、进行探索和斗争。但是,我们终于明确地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现在要做的就是始终不渝地、持久地和不倦地走这条道路。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2页一363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Ⅱ页。

[3] 卡德尔在讲话中引用了一些例子,形象地说明当时在苏联工资中存在的巨大差别(在生产中,官僚主义上层的工资比工人的平均工资高15倍,比机械制造工业中工人的最低工资高54倍。

[4] 希腊神话中自焚而又能从灰烬中再生的鸟,又称不死鸟。——译注

[5]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列宁选集》第1卷第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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