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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因和方针

〔南〕爱德华·卡德尔

(1973年4月在贝尔格莱德电视台的谈话)



前言


  修改宪法的第一阶段于1971年6月30日结束,在这一阶段通过了第二十至四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这就首先对我国的国家结构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简言之,这使联邦和共和国的关系建立在一个崭新的基础上,而联邦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它们开展工作的方法都以这一点为根据。此外,按新方法还具体确定了自治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若干原则和形式。在众所周知的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工人修正案中,已经谈到了这一点。
  然而,即使在当时就很清楚,必须更加周密而详细地研究自治社会经济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同样,对于区和议会以及整个政治制度的若干问题,也必须加以周详的研究。因此,联邦议会作出决定,在通过了第二十至四十二条宪法修正案以后,立即着手准备进行第二阶段的宪法修改,这次修改是第一阶段修改的有机的继续。这项工作交给了联邦议会各院联席委员会的宪法问题协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首先是,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就修改宪法的基本方针和解决办法问题达成一致,因为我国的任何一部宪法同时也是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新协议。
  我认为,协商委员会成功地开展了自己的这部分工作,因为在一切最重要的问题方面都取得了完全一致,而开展这项工作和协商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新宪法提纲”。
  还应该说,协商委员会一致认为,这次不能象过去一样,只通过若干宪法修正案,而应该通过宪法草案,或者说通过新宪法。根据宪法提纲和现存宪法中的部分内容拟定的新宪法草案已接近完成,草案一旦拟定,即送给联邦议会宪法委员会、南共联盟主席团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

一、迄今的自治发展和修改宪法的原因


  我国宪法进行比较经常的和适当的修改,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革命处在不断的变动过程,在于我国宪法的性质。作为自治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社会刚刚开始形成和发展,因此总是通过生动活泼的革命酝酿过程,处于蓬勃成长状态。因此,正象一个发育中的青年一样,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衣服很快就变得太小了”。这是任何一个革命的特点。就是说,不应该忘记,自治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一般关系中的整个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实践,在巴黎公社和列宁的苏维埃制度之后,第一次重新在我国出现和发展。如果我们认为,可以一劳永逸地给理想的社会主义自治社会列一个公式,开一张药方,或者认为,只需要进行一场搏斗,就可以取得自治的胜利,那就是幻想了。相反,自治的发展将是整整一个时代的战斗和努力,是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实践的战斗以及先进的意识形态、科学和政治的创造性的努力。同时,社会主义自治社会过去和将来都必须克服从过时的阶级、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立场进行的反抗,克服反映过去时代和这些关系的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反抗。我们的社会不可能越过必然的历史发展阶段,因为这样的尝试总是以失败告终。但是,我们的社会也不应该听任自己停留在某种过渡的形式。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力量必须看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人的自由的直接的和长远的目标,但是在任何时刻,都必须考虑到在社会主义力量和社会主义的即社会主义自治的敌人之间的真正的力量对比。归根结蒂,当革命进行生存斗争或者克服危机时,实践本身已经在最大的程度以客观的必然性提出了一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式和范围;当革命进入广泛的社会实践的轨道时,将是另一种情况;当革命的成果获得了巨大的社会力量,使旧社会的思想和政治残余成为无足轻重的时候,就是第三种情况。总之,只有当封建社会的经济、思想和政治力量被历史最后超越的时候,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最后站稳脚跟。
  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的历史性革命事业要得到实现,不可能没有错误和失算。就是说,社会主义的主导力量必须对自己和整个社会实践抱批判的态度,善于对实践的经验迅速作出反应。这一切就要求有组织的革命力量,尤其是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非常有力地发挥作用,进行思想和政治的活动;同样也要求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有迅速的发展,这种制度必须不断地注意年青的社会主义社会非常迅速的、有时甚至是非常迅猛的实践的需要和可能性。因为只有明确的目标,那是不够的。如何实现目标,也是同样重要的,甚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知道,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保持联系,以有组织的社会主义意识力量为指导,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承担当代的这种历史搏斗的使命。显然,在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中,任何反映社会主义力量在这一搏斗中的地位和活动需要的步骤,在任何时候都必然经常受到两种力量的力量对比的强烈影响,一种是社会主义力量,一种是从其他的立场,即从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自治社会发展的方针的社会经济、思想、理论和政治的阶级立场出发,来对待我们社会的问题和发展的力量。同样,我们的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也总是必然同那些反对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原则的力量发生冲突,或者说,必然同民族主义的利己主义发生冲突。
  不言而喻,在社会中,没有任何事物是不变化的,因而社会主义自治社会民主的形式和内部结构也应当变化。毫无疑问,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自治民主制度,无论是在形式和内部结构上,或者在各个社会生活领域的范围方面,都将和现在的制度大不相同。当然,今天对此会有各种各样的理论设想,这些设想可能制定,也应该制定长远的思想和政治目标。但是,现在的宪法制度不可能仅仅以这种设想为根据,而是以社会力量的真正的力量对比为根据。民主究竟将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手段,还是过时的社会制度复辟的工具,实际上取决于这种力量对比。当我们忽视了这种社会力量的力量对比时,首先在共产主义者联盟的队伍中就出现了动摇,接着我们就必然同那种公开攻击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自治,或者既攻击社会主义,又攻击社会主义自治的现象发生冲突。

  我国宪法制度的连续性


  我国的每一部宪法都是在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及一般社会主义关系的自治形式方面,从而也在发展自治民主制度方面前进一步。但是,同时也必须建立必要的防御机制,以防止经常存在的危险,使对抗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的势力无法为了自己的利益,改变自治民主制度下的力量对比。总之,当宪法的概念和关系对于基础来说变得不够充分或过于狭窄,或者社会力量的对比在社会关系的这一领域或那一领域开始发生比较重大的变化时,如果我们不通过宪法来实现必要的变革,社会实践的发展本身就会开始实现这些变革,这种发展会比较快地破坏现存的宪法概念和关系的基础。这就是我国宪法制度中相对来说经常进行修改的原因。
  但是,同时还应该看到一个事实。我国迄今对宪法的各次修改,都是朝着我国革命的同一方向迈进的步骤,注意的重点总是在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自治形式,发展这种生产关系的自治形式为基础的民主制度。这个事实本身也就证明,、我们的社会制度並没有在某种以官僚主义和技术统治势力统治的实用主义为基础的、虚假稳定的因循保守和太平无事的一潭死水中停滞不前。这也证明,社会主义的主导力量並没有因为抱着幻想而目光错乱,以为仅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相反,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在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的同时顽强地寻求並且找到了以民主的方式解决社会主义自治社会所处的特殊矛盾的独特形式和手段,这种方式将能保证在日益高度发展的水平上再生产即不断更新社会关系。这不仅对于社会的进步,而且对于保持和加强革命的力量,都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无论我们本身的实践,或者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非常令人信服地证明,在革命进程中停滞不前,原地踏步,或者由仅仅以官僚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的管理实践为基础的实用主义意识形态进行统治,都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社会变形和紊乱。
  在修改宪法方面,我们这里经常听到一种意见,认为我们的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关系方面过于具体和过于详细,据说这使宪法很快同不断改变的社会条件发生冲突,这也就是经常修改宪法的原因之一。
  就本身而论,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实际上,当我说到,我们的宪法经常修改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宪法的性质本身时,我考虑的也正是这一点。但是,如果不加估计,从我们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的需要着眼,这个道理中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这个道理本身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换句话说,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放弃宪法方面迄今比较详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做法,而不会发生危险,在一个也可以说是刚刚开始建设的年轻的社会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方面,无政府状态不会占上风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社会中的一切矛盾和对抗就会尖锐化,社会主义力量的阵地就会削弱。
  实际上,没有宪法,不根据革命的法令或法律,社会也可以发展。许多革命在长期的进程中曾经沿着这条道路发展,许多国家制度和资产阶级国家就是这样建立的。某些资产阶级国家其实今天也没有真正的宪法,许多世纪以来,它们都是根据社会的阶级、经济、政治和其他斗争的不断影响下产生、改变和建立的立法而发展的。在其他国家中,宪法则往往几乎只是关于国家制度和公民的地位以及公民同国家的关系的基本法律条款和概念的宣言或“文书”。这些宪法的优点无疑在于,不会很快同实践发展发生冲突。但是,这种所谓的优点是表面的和虚假的。因为社会中的基本矛盾和对抗是通过阶级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整个制度来解决的,这种制度以对于资本的所有权垄断为基础,工人创造资本,资本却脱离工人。此外,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总是用国家保护私有制这种非常简短的条文,来确认社会经济关系的这种制度。但是,社会中严峻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阶级关系和概念的制度却是以这种简短的条文为基础,不用详细的宪法条款而建立的,这种制度保证那些拥有资本的势力的权利,他们可以决定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的那些人的命运。对这种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制度,绝大多数的人们除了通过阶级斗争的基本形式以外,对于这一制度的职能没有任何的影响。
  此外,当代革命的实践表明,凡是宪法没有成为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调节因素的地方,无论在生产关系制度中,或者在工人阶级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都比较容易出现当权者的为所欲为,官僚主义和技术统治势力专横的因素发号施令,以及变形的现象。
  当然,我这样说,並不是想否认,宪法应该尽可能限于调整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只是提醒一种危险性,宪法按其性质来说,如果宣言的味道太浓,或者范围过于狭窄,在我们的社会中甚至也会引起严重的社会紊乱。这里,只举一个例子。例如,劳动人民並不总是在自治方面有充分的组织或者在政治上强而有力,不依靠国家,就能够防止他们的基本的社会主义权利和自治权利被抹杀和被侵犯。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就是这方面的例子,通过这项修正案的目的,本来是要扩大工人自治活动的范围。然而,这项修正案的实际运用,与其说给工人自治带来了更多的自由,不如说给那些有意无意限制工人自治的人带来了更多的自由。
  此外,我认为,如果我说,除了其他原因之外,也由于我国宪法的这种性质,我们的社会避免了或者至少是限制了当代社会主义实践所特有的许多变形和冲突,这並不算过分。

  修改宪法的基本目的


  无论在以前,或者在现在修改宪法时,我们都没有给自己提出目的,要创造一种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的宪法制度。我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正是因为现在从关于新宪法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很多人都对新宪法寄予的希望过高,以为新宪法本身能够解决一切悬而未解的问题,克服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一切困难,甚至解决我们现在的经济困难。然而,宪法只能够规定我们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度和形式,这当然也有助于克服一定的困难和解决上述问题。关于其他一切方面,都是在社会的日常实践中,在劳动人民的工作和相互关系中,不言而喻,首先是在劳动人民的自治机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与社会政治组织的政策和社会活动中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为了克服我们的经济困难,单靠修改宪法是不够的;我们应该有一种适应自治的工作机构的比较有效的社会计划,以及依靠国家的调节作用的相应的经济政策。这种社会活动必须同修改宪法同时大力开展。我相信,在这项活动中,为南共联盟第十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提纲和这次代表大会将要通过的决议,会起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决议将成为开拓我国整个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等进一步发展前景的一个因素。
  目前修改宪法的主要目的——首先在于,在我提到的社会活动中,给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提供强有力的武器,以便他们在南共联盟的领导下,能够实现自己在社会利益方面的领导作用,在支配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方面争取自己的自治地位,进行更有效的斗争。
  当然,除此以外,通过修改宪法,我们还想达到其他的目的。
  首先,新宪法必须巩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自治实践的发展中已经取得的某些成果。其次,新宪法必须成为更有力地防止在工作中、在我们社会主义的自治社会的发展中有所表现的阻力和畸形现象。在这方面,尤其是在1965年的经济改革以后,不仅在积极的发展成果方面,而且在出现有意对抗、动摇和其他消极倾向的现象方面,我们都获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现存机制的职能发挥中,也出现了缺点;由于这些缺点,这种制度並不总是能够对抗那些使这种制度在实际上削弱、变形和动摇的倾向的压力。首先,如果南共联盟没有及时地反对在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关系和国际关系的某些方面的消极倾向,我们的社会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制度,在一定的时候就会碰到严重的困难。正是由于以铁托同志为首的南共联盟的这种政治行动,我们现在才能够在自治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方面大力采取了某些必要的革命步骤。

  技术统治主义的阶级实质


  如上所述,当谈到目前我们社会迄今的发展中的消极倾向和变形,我们必须进行有力的对抗时,我首先是指由于技术统治主义和垄断主义的关系与倾向的因素的滋长,而在生产关系中出现的状况。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源首先在于,纳入社会积累的过去劳动,通过积策和集中的途径开始日益逃避工人的自治监督。于是,游离出来的社会积累资金就开始在很大的程度上在生产、对内对外贸易、银行及其他一般经济组织的若干管理者上层手中独立存在,可以说,这里数量已经开始转化为新的质量了。如果这些现象演变为生产关系的占统治地位的属性,它们就会不仅越来越多地限制工人的自治权利,而且会越来越厉害地破坏和瓦解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本身·因为,对于社会资金的任何垄断占有都必然会在工人和社会资金的垄断占有权代表者之间形成阶级关系的因素。就是说,对社会资金的管理在多大的程度上具有官僚技术垄断的特点,劳动也就在多大的程度上具有服从于这种垄断的雇佣劳动的特点。
  谈到这一切时,我並不想强调重新产生某些生产关系因素这种倾向的现象本身,认为属于我们的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从中脱胎而来的社会制度的生产关系的某些因素正在再产生出来,因为不言而喻,这些因素还要长时间表现出来,同样,我也不想贬低我国社会在迄今的发展中取得的成就的意义和价值,而且,无论从物质发展的观点看,或者在社会关系的发展方面,这些成就都是非常伟大的和具有历史意义的。我只是想指出我们制度中的某些秩点、不彻底性、不健全的地方和空白,这些现象使我们的制度在行使职能发挥、从而也在抵制过时的所有制关系立场的压力方面软弱无力。在我们制度中存在这些缺点,最明显的证明就是,上述支配社会再生产资金的技术统治势力和管理者垄断现象得以在自治联合劳动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更有甚者,这些技术统治势力和管理者的垄断不仅使绝大部分的扩大再生产社会基金脱离工人的自治监督,而且也开始一除了其他原因以外,也由于计划制度的缺点——离开国家机关的实际监督和引导。
  换句话说,通过我们社会过去采取的措施、尤其是通过1965年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以激进的办法铲除了国家所有制官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势力的根源,可是这种势力又开始渗入社会积累的积聚和集中的中心的管理者上层。这些管理中心依据自己的全部强大的势力,开始对区和共和国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施加影响,並通过这些机关,或者直接地也对联邦机关的活动施加影响。可见,我们的社会遇见了一种特殊的危险,就是在经济部门中新生的技术统治势力和管理者垄断与国家政权机关相结合的危险,不过——我要说——这一次的作用颠倒过来了,“第一小提琴手”的角色从国家机器的手中开始转到经济部门技术统治势力和管理者垄断的代表者手中。
  我要说,这种倾向是技术统治势力和管理者的结构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转变为某种社会资金集体所有者的“代理人”的开始,但是这个代理人对于集体所有者,对于工人阶级,都不负责任。如果社会听任这种倾向发展成为一种制度,以这种方式脱离工人、脱离工人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社会资金,便会使劳动者处于某种雇佣工人的地位,他们就应该用这些独立出来的资金执行管理者的政策,而不是相反。正如恩格斯说过的,那就不是工人管理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管理工人。实际上,这种倾向在自治的发展和实现的整个战线上都排挤自治。
  另一方面,这种进一步的发展正好给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管理的这种领导的技术统治力量结构带来日益巨大的政治势力,这种势力会在工人政权的整个制度中,首先是在国家中获得日益巨大的统治地位,这一点已经由迄今的发展过程作了证明;就是说,工人阶级的自治民主专政将会由管理者技术统治力量结构的专政所代替。
  此外,我认为,我国的技术统治主义——假定自治经济监督的制度失误的话——会成为甚至比在一个集权的国家所有制或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都更强大的因素,那並不过分。因为在上述两种社会制度的形式中,无论所有者是国家,或者是私人资本所有者,管理者的机器都必须通过经济指标来向所有者报告资金的账目,因此技术统治主义多少还处于服从和依赖的地位。
  但是,在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社会积累是交给工人管理的,因此从工人的管理权的观点看,社会积累是分散管理的。在这个社会中,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制则得以使工人们的这些过去的劳动逃避工人的监督,多少独立地支配这种过去的劳动,所以这样形成的技术统治势力和管理者的中心获得的势力,甚至会比在国家所有制,比在资本主义垄断制度下有更强的力量,因为他们在经济上既不向工人负责,也不向国家或资本所有者负责。因此,我们必须估计到这种危险,並把它作为我国社会中的主要的矛盾,这种矛盾还会长期地产生一种倾向,正是在这种倾向的基础上,会再产生出集团所有制关系和剥夺工人经济权利的某些因索,甚至会产生出阶级关系和阶级对抗的因素。

  技术统治主义自治关系的原因


  上述矛盾及其后果,用简单的方法是无法克服的。只有通过物质力量、技术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全面发展,及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社会主义自治生产关系的发展,才能够克服这种矛盾。因此,目前最重要的事情不是确定我国的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有多大的规模,而是要我们的整个社会制度武装起来,使它比以往更能限制上述倾向在我国社会的影响和势力,每日地把这种倾向从生产关系中清除掉。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也有自己一定的规律性以及独特的矛盾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作为统一的社会制度,也必须找出一定的独特的和相当权威的手段,这些手段依靠作为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工具的国家权力。我认为,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过于迟缓,根据现有的经验,这是应该努力克服的。
  首先,这不仅是指南共联盟,而且是指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尤其是在最近十年来根据经验获得的一定的教训。
  例如,自治的最初发展阶段表明,工人阶级能够自己管理自己,作为这个阶段的成就的结果,作为一种副作用,也出现了一种幻想,以为工人们在每一个单个的劳动组织中的政治力量本身就足以解决自治发展中产生的一切问题,尤其是解决在清理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同官僚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进行斗争方面的问题。我不打算一般地肯定,这种幻想是低估技术统治主义危险的主要原因,但无论如何这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与此相应,无论我们的宪法,或者政治制度,都未能给工人们反对上述现象的斗争提供充分的支持。就是在1965年,当我们着手对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实行激进的非集中化时,我们也没有规定非常适当的措施,以制止社会积累脱离工人的现象。诚然,我们当时预见到了这种危险性,但我们认为,工人们能够胜利地反对它。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给予工人在工人委员会中作出决定的民主权利,一切问题便将迎力而解,这种观点加深了上述幻想。同时,人们忘记了,如果工人不能根据自身利益从经济上直接接受和监督各项决议的含义,不能直接地在经济上依赖对社会积累的合理经营,不亲自在创造活动中关心扩大再生产的经济效果,那种权利是没有意义的。某些人把不存在必要的系统解决办法宣布为工人在自治方面的最高自由,可是这种状况有时恰恰给这些工人带来了弊多利少的结果,因为这正是技术统治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实践的巢穴。就是说,由于工人在委员会中只是或多或少地通过投票形式表态,是否同意企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而没有掌握经济的手段,能够作为根据来估计,从长远的观点看什么对工人最有利,所以,工人就看不到这种真正的自由的某种直接的好处。
  这种消极的经验表明,不仅工人们,而且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力置,都不能听任争取社会主义自治的斗争受任何单个的劳动组织中力量对比的摆布;工人阶级应该有自己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强大的手段,来反击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中自治的敌人。

  技术统治主义、技术知识分子和联合劳动中管理者的职能


  有多少人在实际上是技术统治势力管理者垄断或倾向的代表者,有多少人有意或无意这样做,这並不是最主要之点。因为,正如任何人都脱不下自己身上的这张皮一样,任何人也逃不脱他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如果制度使人们能够以一定的方式行动,他们就会那样行动的。无论资本家,或者技术统治主义者或官僚主义者等等,谁也不能只按自己的主观愿望和意志行事,倒是客观环境和社会制度使他处于这样的关系,使他成为这种样子;或者说,是制度不够健全有力,无法防止他这样做。因此,我个人並不赞成,单单用更换人员的办法,就可以铲除技术统治势力。自然,当问题涉及意识形态上已经形成技术统治主义和垄断主义的立场,或者涉及到对自治进行明白张胆的对抗,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不应该怀疑,经济部门中身居业务领导岗位的绝大多数领导人在主观上对社会主义和自治的方向是明确的。如果制度朝另外的方向引导,他们自己也会按另外的样子行动的。
  我首先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认为,目前对我们来讲,最重要的是理解甚至可以说是要承认,我们的自治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没有相应的必要的手段和制度,所以无法不断地、有效地反对使社会所有的资金脱离工人的现象,这就使得技术统治够力能够支配社会积累的基金。当然,积累积聚和集中的过程本身是必要的,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阻止这一过程主要以自发的形式发展,对这一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没有相应的、有意识的社会引导和调整。而解决上述问题,正是目前我们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由于这一切原因,我们必须把技术统治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关系,及作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征,同联合劳动管理结构中的不同职业或职能明确地区别开来。在我国有这样一些人,他们顽固地认为,批判技术统治主义,就是不相信,甚至是攻击技术知识分子、一般知识分子与经理等。我们这里的确有这种观点,把技术统治主义解释为一定的职能甚至职业和教育程度的某种特征,解释为关心获得尽可能高的工艺效能的表现。这些人理解不了,这里问题並不在于某种职务本身的特征,更不用说职业、教育或工艺效能,而在于生产关系的性质,即在于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首先在于工人同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的关系问题。在联合劳动中,经理和类似的业务领导机构的职务是必要的。每一个工人的基本利益,就是要求担任这些职务的人精通业务,能够独立工作,认真负责。因此,这个事实本身並不是技术统治主义的根源。但是,当这种职能开始同垄断势力掌握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资金,尤其是同工人应该直接监督的社会积累资金结合在一起,或者侵犯工人的自治权利,
  使得对物的即对劳动过程的专业管理机构,能够任意作出一些影响到劳动和劳动者的社会地位的决定,这时就是技术统治主义了。这表现在企图不仅对物,而且对人,即对工人,对工人阶级建立技术统治主义和垄断主义的管理方式。
  就是说,尽管技术知识分子的很少一部分的确处于一种地位,很容易成为技术统治主义倾向的实际的和思想上的代表者,但是一般来说,技术统治主义同技术知识分子的概念並没有联系。绝大部分的技术知识分子在利益和愿望上都和工人阶级的其他群众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同任何其他工人一样,都受到技术统治主义垄断的威胁。最后,不应该忘记,技术知识分子在我国社会中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在生产关系中同其他工人处于同样的地位,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区、共和国、联邦各级国家机关中,在各个政治组织中,在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在担任业务领导职务或在自治机构工作的工作人员中,都有不少的人有技术统治势力的行为。在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各种文件中,在负责人的许多报告中,都批判过技术统治主义,我们在这些文件和报告中经常重复解释这一切。因此,人们可能认为,问题清楚了。可是,往往总是再次抛在脑后。因此,我们要问,我们现在经常提醒,人们可能把对技术统治主义的批判和对待技术知识分子的态度等量齐观,这是否真正仅仅涉及到关心和缺乏认识,或者是后面隐藏着一种企图,要使我们无法批判技术统治主义的现象,也无法在我们的社会制度,尤其是宪法制度中实行一些必要的变革,以便给工人阶级提供更强大的武器,来抵制这些现象。因此,我认为,现在应该最后抛弃那种以虚伪地维护技术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为名,来替技术统治主义作辩护的态度。如果技术知识分子的自治权利和其他所有工人的权利都能受到保护,不受任何侵犯,技术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不仅不会受到任何人的威胁,而且会更加巩固。

  技术统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联系性


  当南共联盟反对以技术统治主义和垄断主义的态度歪曲自治关系的行为时,还必然同我们称为自由主义的自治表现发生冲突,这决非偶然。如果我们把它称为假自由主义或机会主义,大概要更接近于这些现象的真正的社会历史内容。因为,这些现象同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中的自由和民主没有多少联系,但是却和在我们社会中按照宪法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势力被剥夺自由的现象有密切的联系。就是说,这些势力不可能享有进行反对社会主义和劳动者自治权利的政治斗争的自由。
  乍看起来,说技术统治主义的意识形态已经成为自由主义的主要根源之一,这几乎是奇谈怪论。可是我们知道,正是技术统治主义企图取消,实际上也在取消劳动者已经取得的、现实的自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所以,这並不是奇谈怪论。新生的一切,都会力图生存下去。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一产生,便力图强迫社会承认它是生产关系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至少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必然要为自己在社会上寻求一种自由,使它能够表现自己的真正的社会经济本性,即在支配社会资金方面建立有效的垄断,同时取消联合劳动工人的自治自由和平等权利。
  我们甚至可以说,技术统治势力在自己的这种行为中,很象是所谓的民主资产阶级或自由资产阶级。就是说,资产阶级通过掌握资本,使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处于自己的直接的阶级控制之下,而在议会中因此却可以容忍自由主义以及各个政党之间的冲突,当然,只是在不致威胁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范围之内。因此,资产阶级可以承认工人作为国家的臣民,即作为抽象的公民具有的相对自由,让他们每隔几年去选举议员,从而确定自己对某个政党的从属。但是,资产阶级不可能,也不愿意承认工人有管理劳动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的自由。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是这种阶级关系的一种独特的残余,因此,它在政治方面也是同样行动的。因此,我们这里技术统治主义的意识形态照例要么同资产阶级多党制民主代议制的概念,要么同官僚主义集权制的国家作为社会资金所有者的概念相联系。
  我认为,我国自治制度中和整个社会中出现的技术统治主义和垄断主义的变形,肯定在决定性的程度上助长了我们尤其是最近几年来遇到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动摇。
  社会主义自治社会多年来一直受到既来自国家所有制教条主义的反革命右派观点,也来自极左激进主义观点的加强火力的批判、诬蔑和政治攻击。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表认为,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是瓦解社会所有制和整个社会主义的过渡形态和手段。而在教条主义者看来,这种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则是退回到国家机器的国家所有制垄断的跳板。于是,他们都攻击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政策,这种政策是要通过进一步发展自治,来克服这种垄断,来保证把劳动和生产资料与扩大再生产资金联合在工人阶级的手中,联合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手中。这些攻击也表现为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些说法。例如,有人说,共产主义者联盟对经济和自治关系的干预是有害的;说自治者在把权力交给技术熟练的人们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情;共产主义者联盟“撤消出色的经济工作者”,是为了把技术不熟练的工作人员或政治工作者安排在领导岗位;反对国家机器或南共联盟内的某些领导人同经济部门的技术统治主义结合起来,就是要取消执行委员会的自主权;加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就是使社会劳动解体,等等。
  实际上,所有那些从加强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中看到自己前途的一切社会势力,都想要不仅遏制共产主义者联盟的革命作用,而且想要共产主义者联盟免开尊口,並将它排挤到社会事务之外。但是,同时也开始出现其他觊觎社会领导地位的人。一方面,这是众所周知的所谓的各种“运动”,他们或者打着民族主义的口号,或者打着某种自由主义或社会极端激进主义的口号,另一方面,这是围绕一些自封为“领袖”的政治小集团,他们力图作为权力的因素强加于人,把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意识撇在一边。

  矛盾的社会运动对共产主义者联盟的影响


  前面已经谈到,共产主义者联盟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环境下,而不是在真空中存在与开展活动的。社会中存在的所有这一切都会对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和社会主义社会实践中的其他所有人员的思想的形成产生影响。共产主义者联盟中有一种走极端的现象,这表现为机会主义的立场。例如,对我说过的现象,而首先是对经济部门、国家机关乃至共产主义者联盟内部的技术统治主义垄断的倾向,对以要求知识分子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为名的所谓“尖子人物”的倾向,对反动的民族主义和其他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上和政治上的倾向,对侵犯工人阶级权利的现象,持自由主义的态度。另一种走极端的现象表现在,有人企图重新加强教条主义、保守主义的和极权主义、官僚主义的倾向,出现了所谓的“新左派”。所谓”新左派”的主要斗争方法,是散布极端的言论和进行社会煽动,其实並没有说明应该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而只有一种混乱的思想方针,就是要为上述现实中反自治的社会势力——它们倒是知道想做什么——开辟活动的场所。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清除极左派,这实际上就是结束意识形态上的国家所有制官僚主义的和技术统治主义的垄断,因为这种垄断除了导致反革命以外,别无其他的结果。
  所有这些以及类似的动摇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曾经大大削弱了共产主义者联盟和我国一切进步力量的活动能力。
  当然,我並不是想说,共产主义者联盟内以及整个社会主义队伍中所以产生这些现象,原因仅仅在于生产关系中的上述消极倾向。落无疑问,从客观困难——这是我国社会在建设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中,在经济上的落后状况中面临的困难——到社会主义力量主观上的弊病这许多因素对此都有重要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还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一些既不符合工人阶级利益,又不符合各民族自决和平等的原则,甚至也不符合劳动者的自治民主利益的关系。但是,我仍然认为,同自由主义之间爆发的争论,首先涉及在社会主义自治的发展中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就是说,如果共产主义者联盟和我国社会的一切社会主义力量,不同生产资料与扩大再生产资金的集中和积聚方面的技术统治主义垄断形式以及其他现象公开冲突,社会主义自治的发展是否能够继续前进呢?因为这些现象正在日益扩大的范围内,开始限制共产主义联盟和我国整个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为更加进步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形式而斗争的活动能力。而共产主义者联盟目前采取的政治行动,恰恰是实行这样一种坚定的冲突方针。

  南共联盟目前行动的实质


  在对自身的社会主义行动的思想和政治内容进行必要的整顿和解释的过程中,共产主义者联盟同技术统治主义、自由主义等现象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有人把某些现象归咎于我们,说我们抛弃了我们社会的自由民主方向。这当然是无稽之谈,因为正是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给我国最广大的群众和全体人民带来了迄今任何一个社会也未实现的那种自由。这就是,让劳动群众和全体人民对自己的劳动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从而对自己生活的条件和相互间的民主关系,施加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自治不会有别的方向,而只能采取自由的方针;自治不会发展为别的形式,而只能发展为民主社会。
  然而,在反对思想上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的同时,我们首先必须反对把自由视为超越于社会、超越于社会阶级矛盾和建立在这些矛盾基础上的思想与政治冲突的错误想法。的确,当谈到思想讨论或斗争时,那么自由的形成就在于任何反对者都有毫不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权利。然而,当谈到社会冲突时,那么自由则不涉及思想斗争,而是涉及相互排斥的矛盾利益的冲突。例如在为劳动和劳动者的解放而斗争的时候,不可能同时又维护剥削者的自由,或者维护主张由技术统治主义垄断占有或支配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意识形态。
  因此,我们的革命和社会主义社会任何时候也不会虚情假意地掩盖真相。老实说,那些坚持反革命、法西斯、官僚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一长制制度或大国霸权主义和反动的民族主义立场的政治势力和意识形态势力,在我国是没有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由的。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力量愈是能够在思想和政治斗争中、在社会经济关系的整个体制中把反社会主义的和反自治的倾向和势力排斥在外,社会主义社会就愈是自由。换句话说,我们不能进行简单的宣传,而必须在不间断地无条件为自由与民主的社会主义内容而斗争的过程中,才能获得自由与民主。
  因此,今天当我们谈到自由主义时,我们不是批判某种传统的自由主义,也不是批判某种现代的自由主义,我们批判的首先是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活动中从倒退的立场对共产主义者联盟和我们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施加压力和威胁我国革命基础的势力的机会主义。正是在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国家机关以至我们的整个制度中的这种自由主义和机会主义的保护下,出现了一些不适当的社会差别,不应得的和不合法的收入,劳动力的就业超过了法定界限,国家机关对经济上的刑事犯罪、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抱的玩忽职守的态度开始合法化,这决非偶然。因此,某些人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满足个人私有财富的欲望,也就不奇怪了。当然,对上述种种现象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就会模糊我国社会发展的革命前景,也使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动摇——动摇分子在社会上总是存在的——和某些个人与集团的政治野心变得更大,他们企图利用这种气氛以达到自身的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南共联盟进行反对斯大林主义教条主义的斗争的最困难时期曾经站在共产主义者联盟的反对者一边,或者在这一斗争中不够坚决和表现过动摇思想的政治集团,也曾鼓噪一时。现在,这个集团的某些人却说,他们当时就反对过自由主义,而共产主义者联盟直到今天才效仿他们的原则。但是,他们当时反对的並不是自由主义,他们当时反对的是南共联盟的社会主义自治和自治民主的方针。南共联盟並不是直到今天才反对持官僚主义国家极权的保守主义立场的自由主义的。现在,南共联盟反对的是对我们的社会主义自治和自治民主持同一保守主义立场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过去並未受到教条主义、官僚主义的保守主义、大国霸权主义等的攻击。
  共产主义者联盟从来不隐满自己的观点:与农民和城乡广大劳动者结成联盟的工人阶级的牢固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特有的自治民主形式,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条件。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专制和暴力的同义语,而是工人阶级、从而也是广大劳动者的最直接的和长远的利益在其中无条件地占统治地位的这样一种国家制度的代名词。这正是我们所说的自治民主政权体制。
  在铁托同志发出行动号召和南共联盟主席团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后,在我国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清楚地表明,作为政权形式,作为国家形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制度,有充分的能力保卫自己,保卫工人、农民和全体劳动者的阶级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及其他的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说,目前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活动的实质,不是改变政策和目标,而是重申南共联盟更加彻底地继续沿着既定的政策方向前进、实现我国革命的直接的和长远的目标的决心。而这同时也意味着,妄图使我们屈服于反动压力的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立场已经失败,我们自己的队伍中那些想把共产主义者联盟和最进步的社会主义力量排斥在社会事件以外的势力,以及在社会主义的反对者面前放弃某些社会阵地、放弃自治民主和整个革命的势力已经失败。

  迄今的自治发展中存在的弊病


  向自治过渡要求在支配生产资料方面、从而也在支配社会积累方面,实行彻底的非集中化。简单地讲,在非集中化方面,我们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头一阶段,由于不能一朝一夕就形成完整的新制度,所以自治无论在其本身的物质基础方面,或者在其社会经济内容以至本身的民主内容方面,都有着局限性。我认为,自治当时被纳入了直接管理生产的范围,同时逐渐向产品的自由市场交换过渡。然而,绝大部分社会积累仍然集中在国家的中央基金中,而首先是集中在联邦一级的基金中。这仍然是对劳动者自治的某种极大的限制。
  在第二阶段,我们着手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所谓非国家集权化。为了实现这一过程,必须使国家的投资基金与其他基金非集中化,而也应该由多个经济主体来掌握对这些基金的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便走上了致力于把自治制度扩大到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的道路。在原则上这是由1963年的宪法开始,而在实际上则是由1965年的经济改革开始实施的。实质上,我们当时也看到了今天我们更为彻底地坚持的、通过目前修改宪法来实现的同一目标。然而,我们当时所拥有的能力比今天要小得多。可以说,由于一系列不同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我们当时对某些社会经济问题的解答实质上只进行了一半,甚至可以说还不到一半。
  就是说,尽管我们预见到,分散管理的社会积累资金应该通过工人的自治机构由工人直接掌握,但却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因为我们建立的体制还不够有力,还不能通过积累的积聚和集中,来制止剥夺工人的积累的现象。也许我们当时过份相信,只要工人在自治组织中拥有表决权,一切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因而我们便低估了在自治的联合劳动中、而特别是在扩大再生产制度中建立牢固的经济关系体制的必要性。但是,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无疑是:一方面存在着旧势力的阻力和各种物质利益、特别是共和国的各种物质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则是缺乏经验和知识,因为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第一次采取的革命行动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制度建设中的这种不彻底性,却使社会积累资金的自发积聚和集中被范围很窄的管理集团所掌握,从而造成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而这也正是今天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关系方面的若干问题。
  在政治方面,我们也取得了类似的经验。
  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忘记,当我们反对斯大林的压力时,随着1948年以后由我们社会中最进步的力量进行的、具有重大进步历史意义的这一斗争,在我们社会思想的发展中也出现了若干片面性。在反对教条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保守主义和一切对抗自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倾向时,共产主义者联盟和一切进步的社会主义力量的政治行动以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在反对来自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右派、技术统治主义(当时它隐蔽在自治之中)和社会上的极左派(它是在工人阶级和技术统治势力之间的冲突中发展起来的)立场的代表人物方面,並非总是那么警觉和有效。当时,由于内部在评价这些现象方面意见不统一,共产主义者联盟对此作出的反应也迟缓了。许多人都没有把这种压力看得那么严重和厉害,因此我国革命对待这些力量的阵线也大大削弱了。低估这些倾向的结果,以后则表现为反动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表现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超极端主义偏向以及其他动摇态度和政治上赶时髦的变态。我认为,应该从这些动摇态度中去寻找国家体制和国家机关在适应自治联合劳动一体化的需要方面非常迟缓的原因,因为某些国家机关已经开始不负责任地进行活动了。找出这种原因,可以大力制止上述现象。

  工人对社会收入的经济监督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自治生产关系迄今的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病,都是由于工人在支配联合劳动收入、包括支配社会积果和联合劳动工人积累的过去的劳动的资金方面权利和责任不稳定而造成的。而所有这一切,都使工人自治领域中的大部分收入转到技术统治主义的垄断管理领域去了。
  在从工人的社会地位的立场出发评价这一切的含义时,我们不应该忘记,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制度正是在资本的经济职能和劳动的经济职能脱节的基础上产生的。这样,作为资本家垄断的资本经济职能属于资本家阶级,工人自然就被束缚于只限于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就是说,只能成为雇佣工人。
  因此,任何使积累的经济职能同在联合劳动中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脱节,使之成为不受工人直接监督的某种社会因素垄断的做法,都可能成为恢复带有各种社会后果的阶级分化因素的根源。无论以政治统治的形式,或者以经济上的不平等体制,缩小工人的权利,使工人只能支配自己的劳动,这就会造成人剥削人的其他后果。
  就是说,在对象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关系的性质进行评价时,只指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这方面的关键问题在于,怎样对构成社会积累的那部分物化的过去的劳动实行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必要的积聚和集中,由谁来支配和怎样支配这些积累。
  我们制定了宪法的原则:在我国,除了联合劳动中的工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得以国家的形式、私人的形式、或集团占有者的形式来占有社会所有的财产;当然,与个人劳动联系在一起的有限的私人财富的某些部门例外。
  因此,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一切从事劳动的人,而每个劳动集体都按照他们在整个社会劳动中投入的劳动量支配生产资料和积累。当然,这一切都是任市场经营的条件下,並按照宪法和法令规定的统一的收入分配原则进行的。然而,实践表明,在建立和调整上述关系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经济体制都不完全成功。
  诚然,工人们拥有各级联合劳动组织作出民主决定的权利。但是,工人与在社会积累中积聚和集中起来的过去劳动之间,除了对他们所在的劳动组织投资时的情况以外,直接的经济联系正在消失,至少是大大削弱了。因此,工人不仅正在丧失真正从经济上监督对社会积累及其成果的支配的权利,而且还开始丧失在本组织之外作出决定的经济利益。而这正是工人同他们过去的劳动的关系经常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这里不仅涉及根据工人的过去劳动应该属于他们的某种物质利益。实质上,这里涉及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使工人同整个社会积累基金联系起来,如何保证工人对收入即对过去的物化劳动真正进行直接的监督,因为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联合起来的工人通过过去的物化劳动,为集体的社会积累基金的提高,从而也为通过集体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作出了贡献。
  工人的这种经济监督,不仅意味着进行某种行政监督、簿记监督,也不仅是建立工人的某种情报交流体制。这里首先指的是工人个人的劳动和生活利益同投资的方式与结果,或者说,同支配和统治联合工人的过去劳动及其社会积累的方法和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当工人支配收入时,实际上他也支配社会积累,並因此而行使一种社会职能。但是,工人个人的劳动和生活地位应该取决于行使这一职能的结果。当然,这要以联合劳动的全体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与团结互助为基础。然而,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积累同实现积累的工人却是脱节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工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和支配积累资金之间的联系也完全消失了。这就为其他某种利益、而不是工人阶级的利益支配社会资金创造了可能。这样,甚至在本劳动组织内,工人的直接经济监督也开始削弱。当涉及更广泛的联合体系、银行,商业等时,则更是如此。
  工人在自治决策体系中的形式上的民主权利意味着,如果不依靠工人对合理支配扩大再生产资料的直接经济利益,形式上的民主权利本身是无法制止扩大再生产资金脱离工人监督的现象的。这当然也要求有相应的经济关系体制,要求有适当的法律体系和组织形式。新宪法草案首先通过确立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相应的地位和作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无疑也还需要在发展我国社会制度方面采取其他必要的立法和自治措施,以保证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真正能够实现自己在扩大再生产体制中的作用。

  迄今的社会积累积聚形式


  作为举例,让我们来看一看,在我国,工人的那部分已成为社会积累或社会资本的剩余劳动或物化劳动是如何进行积聚的。首先,通过市场机制:积累被积聚到那些由于拥有现代技术、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在市场上占据特别有利的地位——打一个比喻说,就是在自己的收入中得到很大一块“社会蛋糕”——的劳动组织手里。这种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並不一定总是该劳动集体的成绩,甚至完全不是它们的成绩,最经常见的情况是,把社会资金、也就是把其他工人的部分过去劳动化为现代技术,使某个劳动集体的技术和工艺现代化,这才使这个劳动集体具备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这一事实本身不仅说明,在形式上该劳动集体的收入是社会财富,而且该劳动集体实际上也应该对所有其他工人、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如果这些劳动集体靠减少积累的办法,来决定支付大大超过按联合劳动组织中现行的按劳分配原则规定的个人收入,这就可能意味着,该劳动集体不仅占有了其他工人的社会财富,占有了工人们所必需的用以发展生产力的社会资本,而且还在工人之间的关系方面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甚至造成剥削的成分。上述要求在我国已经有所表现。因此,早在最初,我们的制度便产生了某些消极现象,这是我国社会在进一步的建设中必须予以逐步克服的。
  后来,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企业来实现积累的积聚。与此同时,各个部门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正如我们现在所说的那样——或多成少地集中到大的组织和系统一级。迄今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些收入集中在大的组织一级,往往使工人和联合起来的集体不能对这些集中起来的资金实行经济监督,或者至少是限制他们实行经济监督。
  不仅如此,在我国还有这样一些联合体,它们在自己的中心基金中积聚了本系统联合劳动组织的绝大部分收入,使这些组织甚至在一般的自治活动中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进行。
  这些联合体常常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我们不补充这一点,那我们对待这些大组织的态度也是不公正的。例如,1971年在固定资产的总投资资金中,经济组织所占的比重还不到27%。此外,在流动资金方面,这些组织必须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而且还得把70%以上的业务基金积累用来偿还固定资产的投资债务。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以上所说的倾向,不仅是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员认识的结果,而且也是这些部门的绝大部分积累都不在劳动组织中这种不正常情况造成的客观困难的结果。
  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无论从社会关系的观点,或者从纯经济的观点看,通过自发的积聚和集中的途径使收入同工人脱节的做法,都是有害无益的。此外,这些情况还说明,绝大部分积累都被集中在银行、对内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国家基金等部门。而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对集中在上述部门的绝大部分积累的支配的影响,却微不足道。对于这一点,下面还要详细阐述。
  由此必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实现社会积累的积聚和集中的职能呢?这些积累由谁来支配和如何支配呢?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谁的工具呢?
  对此,我们必须从事实出发。这就是,社会主义自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欧合起来的工人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体现者,他们应该通过经济手段和民主手段,对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的流动实行监督。就是说,整个业务管理机构必须成为他们的劳动、利益以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工具。因此问题不在于应该有怎样的业务管理组织。因为很清楚,这些业务管理组织应该独立地、熟练地、成功地而又负责地实现其在管理事务中的专业职能,並提高自己的水平。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把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成联合劳动,组织成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以便在全体工人都拥有平等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上,使工人能够在联合劳动的范围内,支配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资金,从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再生产领域专业工作的开展和一体化等,才会发展成自治联合劳动的必要职能,而不至于成为狭隘管理集团的垄断。
  换言之,我们需要的是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体制,它将保证在联合劳动中比过去更彻底地贯彻这种原则。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草案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的回答,从而提高了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地位,使他们成为在通过劳动和收入的联合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中实现的那种职能的主要体现者。

  国家在调整联合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社会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的性质並不取决于每个劳动组织、我们社会生活中每个基层组织中的力量对比。我国的革命是统一的,因而社会主义自治的完整体系也必须是统一的、完整的和受宪法保护的。然而,我並不认为,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包括在联邦和共和国的宪法之中。这些问题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很大一部分,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以及相应的自治规范和制度的进一步建立来加以调整。但是,宪法也必须为这种或那种问题确定尽可能明确和具体的出发点与范围,其目的在于使我国的自治民主有能力保卫自己,从而也保卫劳动者在他们的劳动和对他们的劳动资料、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的管理中的自由。
  这当然也涉及到国家的作用。过去,从本质上说,国家的作用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是,我认为,在对国家集权进行激进的批判时,在某些事情上和某些方面,却出现了——正如斯洛文尼亚的一句谚语所说的那样——“把木盆里的孩子也连同脏水一起泼掉了”的倾向。换句话说,我们过分削弱了我们的国家机关,可是目前我们还能不断地听到对国家机关的抨击。我认为,今天我们首先应该抨击的是国家机关的无能,而不是它的强大。
  我甚至还认为,如果国家现有的若干职能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国家的管理机关、税收机关、公证处、法院等能充分独立地和自主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说,在各种有理由令人怀疑的情况下,能够善意地调查个人的收入来源、大笔财产的来源、偷税漏税的情况等,並追查这种和类似事件的犯罪分子的话,那么可能就不会出现目前这许多反对这些或那些消极现象的言论了。因为,如果一个社会必须通过政治运动和各种委员会来“驱除”这些现象,並以此取代有关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依法进行的——工作的话,这个社会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健康的社会。与此密切相联,必须促进自治制度中的内部组织,首先是让其中担负领导职能的人员承担更有效的社会责任,並且使其他工人也根据他们在管理社会事务和生产资料方面拥有的自治权利、责任和权限,担负更有效的社会职责。自治並不象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是”自我服务“,而必须是承担社会责任。自治不仅意味着对劳动者——自治者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且由于也要对其他一切工人的平等权利负责,因此自治也是对全社会的利益的保护。用马克思在比较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前途时所发挥的一个思想来讲,我认为,在同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形式的竞赛中,自治社会中的工作愈有成效,自治制度比国家所有制形式就愈有更多的机会和更高的成效。但是,如果在使用和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时缺乏规章制度和不负责任,如果每个人都不尊重其他人的平等权力和责任,便不可能达到这种目的。这里必须采用这样的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首先,自治者必须通过对相互关系的调整,来保证实现这一原则。保护国家的法制机关,以及联合劳动自治组织内的内部监督机构及其类似的集体社会机构,例如社会簿记局或者——按照新宪法草案的建议——社会自治保护人和审理自治关系纠纷的联合劳动法院,也必须保证实现这一原则。

二、宪法在社会经济关系领域的修改


  劳动和社会资本在工人监督下的一体化


  社会经济制度进一步发展方面的中心问题大概在于:通过怎样具体的生产、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形式,解决和克服我们社会的矛盾,这些矛盾首先表现为技术统治主义使劳动脱离对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而特别是脱离对扩大再生产领域资金的管理。
  我想顺便提醒一下我在这篇讲话中使用的一个术语。就是说,每天都在被“社会化”的那部分社会积累或积累起来的过去的劳动,后来成了共同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尽管资本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但我有时仍然将上述资金称作社会资本。当然,我这里不是指作为阶级关系、作为工人与私人资本之间关系的资本,而只是指社会积累发挥的社会职能。就是说,当谈到社会资本时,我是指成为扩大再生产资金的那部分积累起来的社会过去的劳动。但我还想提醒一点,当这种经济职能脱离了工人,当支配这些过去的劳动的不是联合起来的工人,而是对他们不负责任的垄断管理集团,那么这些过去的劳动也可能出现一定阶级含义的资本特征。
  如果我们想使这些历史上必然的矛盾的自由发展的解决不利于这种官僚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对社会资本的管理,如果我们想防止这些矛盾的激化助长那些旨在恢复国家所有制集权主义的保守势力的政治势力,那么,社会主义自治社会必须通过加强工人阶级在社会上和经济上的引导作用,自觉地和有组织地解决这个矛盾。这也不是什么抽象理解的工人阶级,不是在我们的理论讨论中有时可以看到的什么“政治的”工人阶级,而是在联合劳动中组织和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它正是通过联合劳动在社会中得到最直接的体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才不再是资本,因为那时它仅仅是联合起来的工人的劳动职能,而积累的积聚和集中不再是剩余劳动脱离工人的形式,因为剩余劳动这样实际上成了他的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
  实际上,社会资本与工人自治者的脱节,不可避免地会动摇社会所有制的制度本身;它也不可避免地将引起工人阶级的阶级反抗,给我国社会关系的社会主义和民主的发展带来各种后果。这种阶级的反抗在我国事实上也出现过。
  我说,作为解决这些历史上必然的矛盾的出路,实际上只存在两个可能性,而唯心主义的或反动的理论企图使我们相信有多种出路。
  第一种可能性——官僚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的意识形态迫使我们走向这种可能性——是回到以国家强制和大国政治集权主义势力为基础的社会资本的国家所有制集权化,我认为,我们迄今为止的全部经验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保持这种关系,会阻碍社会主义自治和民主进步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我国社会目前矛盾的第二条出路,是为在整个扩大社会再生产领域建立这样的经济关系而采取更坚定和更彻底的方针,简单地说,这样的关系能使联合劳动和社会资本自治一体化,就是说,能使劳动的自治管理同建立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特殊作用上的、由在联合劳动中按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和相互负责的工人对社会积累的自治管理联系和结合起来。
  实际上这意味着,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执行社会资本的经济职能即支配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的,不仅不能是什么资本所有者的特殊阶级,不能是什么技术统治主义的机构或由国家授与这种职能的阶层,也不能是那些自发地垄断了这些职能的人。这个职能只能由联合起来的工人直接执行,他们在支配自己的收入中,同样有经济的和民主的权利和责任。他们在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通过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又通过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对他们负责的共同自治机构和国家机构,来实现这个职能。换言之,这种制度应该长期保证使联合起来的工人的过去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化为私人资本——在我国社会成为所有工人共同的劳动条件,即在一切流通阶段和使用阶段,原则上都置于所有工人,特别是以自己的劳动对创造这些劳动条件直接作出了贡献的那些工人的监督和影响之下。
  我这里是指建立这样一种自治的和民主的、同时也是经济上有效的机制,它将实际地保证,而不只是在宪法上宣布,每个工人不仅应该始终知道他的“剩余劳动”或他的“过去的劳动”在何处,而且能够决定它的使用,而不是由脱离了他们的某些集团或管理阶层代表工人、实际上对他们不负责任地决定过去的劳动的使用。当然,执行这种职能的不能是单个的、孤立的工人,而只能是通过经济和政治权利与牢固的相互责任,以及通过共同承担风险和团结互助同其他工人联合和联系起来的工人。
  为了使工人真正意识到自己这些阶级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利益,同时从物质上鼓励他合理地支配扩大再生产资金,就是说,为了使他真正成为支配自己劳动的自由而合理的主宰,而不是成为雇佣工人,便不能让他的“剩余劳动”或他的“过去的劳动”被简单地从他手里剥夺掉,並用国家或技术统治势力垄断的或某种意识形态的“禁区”的面纱把事实掩盖着。必须指出,对工人——简单地说——来说,这些生产资料具有他的劳动产品的形式,对他具有使用价值,也象他的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纳入他的收入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的另一部分劳动产品那样,有自己的“价格”。
  但我必须立即补充一点,这里不是指市场价格。因为,如果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在什么地方自觉地克服市场自发势力的影响,並按照自己的长远目标监督和指导物质发展,那么这个地方正是社会积累的流通领域。我认为,实际上有必要,社会也必须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对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采用一定的过渡形式,这些过渡形式有:国家的经济作用、按劳分配、市场、价格、信贷、利息,等等,而在这些过渡性的工具中,还必须找到使收入在联合劳动内部尽可能自由地流动所必需的工具。
  现在我们已经有这样的实践,不是在市场上,而是通过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也可能通过国家调节措施一一直接地或在其范围内——和利益共同体,来确定某些社会部门的劳务价格。这里通过社会契约、而不是通过市场确定的“价格”,实际上已变成对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等价补偿。我认为,当谈到我以前称作过去的劳动“价格”的收入联合方面的经济关系时,我们才能谈得上这种补偿。实际上最终的结果是,建立积累的能力或者在此积累中支配过去的劳动的结果,也成为对劳动的一个重要的刺激标准,这对促进劳动和收入的联合是必要的。为什么这类经济关系首先受社会即制度的调节,而其次又在日常实践中受社会契约、自治协议和合同的指导,其原因就在这里。换言之,这些关系既不能受市场作用的自发影响,也不能让联合劳动组织的相互经济关系放任自流。

  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联系的实质


  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是统一的社会劳动过程的两个阶段。如果工人阶级不掌握劳动的全过程,便不能说他是自己劳动的主宰。就好象如果工人不支配活劳动的资料,他们便不能管理自己的活劳动那样,如果他们实际上无法支配扩大再生产资金,无法支配社会积累资金,再去说什么工人应该在扩大再生产中有决定性的发言权,那将是毫无意义的。
  同样,如果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不取决于他们对这些资金经营的成果如何,要使人们相信,工人能够合理地经营这些资金,那是幻想。因为,社会主义或社会所有制消除了资本的经济职能的阶级性质,但不是一夜之内就能消除这个职能本身,而是把它转移到联合起来的工人身上。最后,要指望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和收入同其他工人的劳动和收入联合起来,或将自己的收入投入银行、对内对外贸易组织和其他劳动组织,如果这同时意味着他们必须放弃这部分收入,那也是不现实的。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会继续存在将全部收入用来投资或花费在本联合劳动组织的倾向,这从总的社会利益来看当然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如果社会对此情况不作出反应,我国显然就会蔓延某种分散经济和低效率投资的“慢性病”。
  坚持工人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相结合,其真正的和最深刻的社会经济意义正在于此。
  另外一个方面的——这决不是次要的意义——是,工人在联合劳动中得到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保障。这首先是指以其过去的劳动的多年积累为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作出了贡献的每个工人的基本权利,即参加对提高了生产率的成果的分配的权利。
  换言之,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有机联系,是自治劳动日益成为联合劳动的道路和手段。但条件是,每个工人都必须处在这样的地位,他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和他的个人收入,不仅仅是他过去的劳动的反映,而且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反映,当然这既要同他对生产率的贡献成一定比例,也要符合劳动者团结互助的原则,这在今天从经济和社会方面都是必要的。同时,这不仅给工人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保障,使他可以看到自己未来有怎样的地位,而且使工人有权将他的个人收入取决于每天的劳动定额,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通过过去的劳动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这将促使工人在联合劳动的广泛体系和整个社会经济中,把劳动和收入联合起来。
  另一方面,这将使社会有可能通过把这些经济关系中的物质刺激和创造性刺激结合起来,以及通过贯彻团结互助的原则,把社会关系推向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形式。

  我国社会资本的经济职能的实现


  只有在以一切劳动者在整个联合劳动中的平等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统一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系的条件下,劳动和社会资本的自治一体化才能顺利实现。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单个工人的收入,是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全部物化的过去的劳动社会化和特殊循环的开始。同时我认为,这种循环仅仅是一个经济物质过程在联合劳动中的方法。但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这个收入同时也是这个过程的终点,因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切成果——除了转变为社会或自治确定的共同消费基金的那部分收入外——都还原成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同样收入,或者说回到它的“帐目”上。同时,在这个返回的过程中,很可能将通过社会和自治机构的措施,对基层组织的收入安排也进行一定的“校正”。但是,尽管可能进行这种部分的重新安排,但是不仅基层组织的收入,而且工人的个人收入和经济地位,毕竟会同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成果日益联系起来。当然,这样的关系不可能通过宪法法令一夜之间就予以实现。但是,今天已经可以保证整个社会制度朝这个方向发展,可以促进和调整这种发展。我认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宪法将是非常重要的进步。
  在日益加强联合劳动的一体化——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将为此创造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在经验和对社会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这种经济关系体系通过发挥自己的职能,使劳动者能逐步减少对他的活劳动的依赖。在决定每个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方面,整个社会劳动的共同成果的成分增加了,在社会劳动和创造的所有领域也是这样。这样,制度本身扩大了这种可能性,使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还要逐步地由按需分配的因素来补充。不过,今天我们已经在作出努力,使我国社会的社会差别不超越客观形成的界限、即今天社会还不能改变的那些界限,而同时又支持和鼓励人们在劳动中的积极因素,鼓励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发展的进步。
  实践中的劳动和社会资本的联合为了弄清楚运用关于劳动和社会资金联合的原则实际上意味着什么,我将把问题谈得简单些。如果说,从前在我国社会的剩余劳动的积聚和集中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单向的运动,社会资本离开工人而成为多少独立的基金,收入在那里往往从工人手里转到别人手里;那么现在就应该朝着另一个相反的方向运动,就是把通过附加收入——它是联合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共同成果——增加的这个剩余劳动还给联合起来的工人,从而在这个运动中,按照社会经济政策,对该收入的一部分合理地进行再分配。
  因此,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确定,社会劳动的全部收入——当然除了用于社会和经济的共同需要和不返回基层组织收入的那部分以外——应该不纳入用垄断方式管理的一些社会积累基金,而只纳入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如上所说,这也同该组织对联合劳动的共同成果,包括对支配积累的成果所作的劳动贡献,成一定的比倒。就是说,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既取决于它的活劳动的成果,也取决于支配过去的劳动的成就。这个比例如何,收入中活劳动的成果占多大成分,而支配物化的过去的劳动的成果占多大成分,以及如何把工人的团结互助的因素纳入这些关系等,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加以确定的,正如劳动标准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加以确定一样。它们作为社会公约和社会契约,以及社会的调节措施,将由自治者自己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性以及总的历史成就,通过相互协商,来加以确定。这种自觉的社会活动,正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一个极重要的因素。
  因为不应当忘记,联合劳动组织首先是在市场上实现收入的。但市场並不是按劳动、而是按自己的规律分配收入,所以各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也不仅仅反映出它的工人的劳动量,而且反映出该组织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反映出它拥有的技术和工艺是现代化的还是落后的,它的劳动效率是高还是低。这个收入还取决于各个社会劳动部门在市场上和在相互关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因此,一个基层组织的收入可能包含较多的,而另一个组织的收入则包含较少的市场收入、超额收入、利润、各种形式的利息等。这也意味着,积累的能力有大有小。这个事实本身说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决不能仅仅解释成各个基层组织集体劳动贡献的结果,而只能解释为该集体管理的联合劳动总收入的一部分。实际上,它通过这种管理履行的是社会的职能,而不是某些集体所有者的或私有者的职能。但是,这对整个扩大再生产制度,对促使它有效地发挥作用——把基层组织履行这一社会职能的成绩大小,看作是一切按劳分配形式中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是很重要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物化的过去的劳动即积累的占有,同工人对个人收入的占有,才不会产生对立,而是结合起来。
  诚然,一方面,所有这些都载入了宪法;但另一方面,实行起来还会同日常生活的需要发生冲突。但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提纲规定,在实际保证这些关系时,下列三个因素尤其应当担负决定性作用。
  首先,象现在那样,收入的市场分配决不能被认为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之间收入分配的唯一标准,尤其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收入分配的标准。因此,新宪法提纲规定,无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本身的相互关系,或者社会调节措施,都将尽力量大限度地平衡经营条件和获取收入的条件,这种平衡是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而经济发展是没有绝对的平衡的。诚然,宪法在这方面没有提出什么具体的解决办法,但规定了原则,这个原则责成社会引导这些关系,以便逐步限制市场对收入分配或积累的自发影响。例如,根据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还可以通过社会政治共同体制定的国家法令规定,必须扣除租金或超额利润等,或者纳入属于所有这些组织的联合起来的基层组织的共同收入,或者甚至从劳动组织或基层组织中拨出一部分收入,以另外的方式用于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宪法提纲还规定了,可以在劳动组织和更大的劳动组织或业务联合体内部,根据联合的自治协议,通过内部“价格”或内部经济标准,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对社会协调各联合劳动部门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地位的可能性也作了规定。诚然,我所说的这些可能性中,有些本身潜伏着效率较高的组织的收入人为地流向效率较低的组织的危险。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危险而放弃这个原则本身,而必须通过社会的其他措施和行动,尽可能多地消除这种危险。新宪法提纲在这方面也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然而,关于这些问题和类似的问题,还应当指出它的另一面。我们非常喜欢谈论分配的合理性,而同时往往忘记努力增加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合理性。而当谈到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分配时,那么正是后者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如果我们不努力並促进生产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们将不会有任何东西用来分配。换言之,由于各个劳动组织拥有技术和工艺差别本身所必然带来的获取收入的条件差别,就不可能消除掉。如果社会这样做,它在工人的思想意识中将破坏任何要求争取更好的技术、更现代化的工艺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感情。而这将意味着对生产力的破坏,而不是发展。这实际上是对获取收入的条件所能进行平衡的界限。因此,这种差别不是例外,而是常规。这类具体的差别只能通过发展生产力加以克服,这样,新的差别和某种经常性的竞赛将总是重新出现。这些差别是客观形成的,它们存在于一切形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仅存在于我国社会。因此,社会还必须从另一个方面对待在此基础上出现的问题。就是说,社会必须通过收入的联合和集中制度和信贷制度,创造经济条件或得以进行社会追加投资,以便使落后于技术和工艺进步的那些组织能够赶上並超过走在或曾经走在它们前面的组织。
  其次,社会还应当作出努力,使这些差别对工人个人的生活条件不致产生过多和过大的影响。
  同时,市场对劳动组织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之间收入分配的影响,在将来即在我们现在可以预见的社会主义实践时期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工人在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方面的经济地位越来越依赖于整个社会劳动的成果,而不仅仅依赖于他自己的现在劳动,这种影响将逐步减弱。这样,工人将越来越不是工人,而越来越成为作为人们的自治共同体最发达形式的自由生产者共同体的成员。市场本身的性质从而也将逐步改变。
  但这是我们的目标。这可以说是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的未来。当然,在通向这个目标的道路上,还需要有过渡的阶段和正确措施,而一切使我们接近这个目标的措施都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这並不意味着,在这些过渡阶段,由于这些差别本身,就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再生产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但是,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另一个因素——收入的社会性质——得到充分体现条件下,才不至于出现这些问题。这里的收入不仅是整个联合劳动的共同收入,而且有各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劳动和收入联合中产生的一切经济关系,依然只是社会所有的积累基金内物质运动和经济运动的形式。我认为,这种积累基金将最终越来越成为联合劳动组织分配的这样一种“技术”,它将不再是某些垄断管理中心任意分配的形式和工具,而是社会经济本身和争取更高劳动生产率的斗争迫切要求客观分配的形式和工具。此外,实现社会再生产资金即联合劳动的过去的物化劳动的经济职能的这种方式,同时保证联合劳动的所有工人在整个联合劳动的共同成果分配中,单独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为了使一些个人支配或垄断支配收入的形式不至于纳入这种关系,首先必须保证工人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尽可能共同一致的劳动标准方面的平等;其次,还必须保证工人在他们劳动条件的再生产方面的平等;最后,社会制度还必须保证那些为解决部门间结构关系问题和地区发展等问题所必需的社会活动和措施,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还能影响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对这些问题的一些形式,下面将谈。
  社会指导的第三个因素必须是联合劳动中内部经济关系体系,也就是联合劳动组织在社会再生产领域实现其社会职能的相互关系体系。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在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制定的概念中,劳动和收入的联合以及共同投资中出现怎样的经济关系体系,这个问题对整个联合劳动自治制度成功地发挥职能具有决定意义。同时,如果过渡性的办法能够为加强整个制度和为今后的新办法开辟前景,就是说,如果社会条件具备更多的客观条件,能够以更高的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水平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不应该害怕这些过渡性的办法。譬如将来,当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越来越少地依赖于他的劳动成果,而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整个社会劳动的成果,那么无疑也将越来越不需要如利息和按照共同投资进行收入分红这样的手段,等等。但是,这些手段今天还始终是联合劳动尽可能自由的、有机联系的条件。简言之,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劳动通过这种经济手段和渠道来联系,要么劳动由某个人”自上而下”联系;就是说,联合劳动要么是有机联系的制度,要么正如马克思当时所说的,是“某个人自上而下强迫你接受的一袋土豆”。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些手段应该尽可能有效地发挥其职能。当然,这里谈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经济关系的基本特点。而所有这些当然不都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的决定因素。相反,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既规定了国家在这方面的非常重要的作用,也规定了整个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制度的作用。不仅国家纪律,而且自治纪律的制度,都必须同所有这些关系的建立紧密联系起来。
  这方面还必须补充说明,基层组织不可能从过去的劳动的这个循环中收回它们的全部剩余劳动。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无偿地用于规定的共同需要和补偿联合劳动与社会遇到的风险,以及用于储备基金和类似共同的基金。另一部分将可能按照社会对平衡经营条件的调节影响,在非经济部门的部门以及联合劳动组织之间进行再分配。但是,无论在第一种情况下,或者在第二种情况下,使用剩余劳动的这些决定——它们不需要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直接同意——的决策者,必须是公开负责的国家机构或自治机构,而不是一些往往打着自治的旗号,而实际上对谁都不负责任的垄断管理集团。
  经过这些扣除以后,社会劳动的其余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帐目”,以便后来重新联合起来,纳入社会再生产过程。这样,收入流通的连续性就成为社会再生产制度成功发挥职能的必要条件。这将使工人能通过他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运动,对支配这些收入的方式和结果有充分的了解。他的基层组织本身正是通过同其他组织联合劳动和收入,将实现必要的收入积聚和集中的职能,它是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的首要条件之一。
  简言之,根据新宪法提纲,只存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它通过社会再生产制度的各种联合和流通形式,收到自己的社会成果。这就是说,收入不再分为基层组织支配的部分,劳动组织支配的部分,联合企业支配的部分和银行支配的部分,等等。然而,劳动必须联合起来,社会积累的积聚和集中对技术和工艺以及整个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必要的。鉴于联合劳动不是工人单独劳动的机械组合,而是在从直接的生产劳动部门到科学部门都有机结合和组织起来的联合的社会劳动,即使是作为用于发展一切工人共同劳动基础的过去的物化劳动的那部分收入,也必须类似今天那样在不同水平上联合起来,但应该采用另一种方式、规定不同的数和不同的比例。为了使劳动和资金的这个联合过程尽可能自由地出现,有必要首先让基层组织具有浓厚的兴趣,即不仅把自己的活劳动,而且把自己的收入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的劳动和收入最合理地联合起来,只有当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意识到,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劳动和收入以及每个工人的个人收入和生活条件,都取决于劳动和收入的这个联合过程,才会引起这种兴趣。就是说,这种经济关系制度发挥职能的一切问题都表现在,社会如何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实际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呢?

  社会对劳动和收入联合的调节和指导


  我认为,如果经济制度和自治制度得到有关社会调节和指导措施的保证,担心联合的过程将使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决策过分放任自流;是不正确的和没有足够根据的。我不排除在起初阶段还会出现这种或那种的一些较严重问题的可能性,这部分地是由于缺乏经验,部分地是由于现状维持者进行抵制。但是,我担心这些问题将更多和更经常地以取消基层组织的权利和作用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这些组织本身的孤立倾向的形式出现。无论如何,社会既要考虑一种可能性,又要考虑另一种可能性,对这种或那种倾向都必须拥有为协调和指导这些关系的发展所必要的手段,必要时,还必须进行有效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新宪法提纲规定,国家主管机关可以而且有责任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並通过法律规定——如果这真正符合社会的利益——资金的义务联合,甚至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中拨出资金。但这应该始终是有权限的机关的负责任的决策决定,而且应该是在宪法规定的条件下实行的:而不能象现在经常发生的那样,由一些技术统治势力管理集团自作主张。而最重要的是,即使采取了这种措施,不管收入的联合是自愿的还是义务的,通常也不能改变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相互的经济关系。换言之,我认为,即使实行义务的联合,也不能使收入脱离工人,而只能对这些收入的使用进行权威性的指导。
  所以,新宪法的方针不是对经济的某种机械分散或进一步“分裂”,或者是对国家的经济作用的贬低,就象宪法修正案的反对者指责我们的那样。相反,这给社会经济关系制度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新宪法的目标正是为加速自治劳动的内部一体化建立牢固的经济和其他前提与刺激,同时还通过自治联合劳动的这种关系,确定国家的经济作用。
  但这样並没有取消国家在劳动和收入联合中的作用。我认为,国家的经济作用的另一个主要任务,将肯定是同自治机关一道,通过整个社会计划制度以及自己的现行政策和经济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建立、加强和指导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劳动、经济、业务和创造兴趣,使它们走向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进行劳动和收入的联合之路。
  这不仅将从经济上而且创造性地启发工人,不是仅仅通过自己的基层组织去孤立看待自己的劳动及其成果,而是把它同整个社会劳动有和地联系起来。我认为,这是新宪法提纲所规定的最大的新内容。因为,不能忘记马克思说的,即任何时候都不存在没有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我们的社会也不是没有所有制。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财产的起源,简单地说,是首先有劳动者的阶级财产,其次有所有公民的财产,首先有国家范围的,然后有国际范围的财产。我们正处在这第一阶段,这时的社会财产实际上是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的人们的阶级财产。这也是所有劳动者——从物质生产的劳动者到作为联合劳动组成部分的科学研究部门和其他社会领域的劳动者——的财产,因为在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正是所有这些人组成工人阶级。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也正是为这种生产关系形式努力提供原则的解决办法。

  扩大再生产制度改革的重点


  扩大再生产一般被认为是一切社会经济制度的集中领域,这也包括我国在内。在过去和将来的扩大再生产制度中,都要求社会积累的积聚和集中,也就是要求劳动和收入的联合,这个事实是不会改变的。因为现在总收入是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手中,它成了管理和集中积累的决定性主体。在新的条件下,扩大再生产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如何指导和促进工人及其基层组织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和银行等把自己的收入联合起来。诚然,在作出这种决定时,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独立。指导它行动的,既有它对其他工人以及同它有劳动联系的其它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自治责任感,也有它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社会计划和社会的整个经济政策。但我认为,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这些措施还必须首先以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的物质利益和进取心为基础,因为没有这一点,对发展指导的上述措施和方法便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因此,在修改宪法的这个阶段,扩大再生产制度改革的重点是:通过宪法保证工人对生产资料进行尽可能直接的经济监督和政治监督。监督的意思是指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决定和支配,这里也包括扩大再生产资金即投资资金等。但改革的重点还在于,按照经济标准确定使扩大再生产资金更自由和更快地流通的相应经济机制和刺激形式,这些将从物质上增加工人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合理投资政策的兴趣。这样,这种关系将比以前更有力地推动他们,在从社会共同利益出发也是合理的地方投资,或者说,这符合共同的社会计划,而违背联合劳动共同利益的各种地方主义、本位主义利益等现象尽管不会完全消失,但将相对减少。
  因此,通过扩大再生产和整个收入分配制度,必须首先保证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和工人个人收入的增长,尽可能直接体现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在联合劳动共同体范围内,而不仅在本组织内长期经营的全部成果。
  这样,工人的意识就转到扩大再生产上,而资本的一体化和社会必需的积聚与集中具有更强烈的经济推动作用,因为它成了工人本身的需要。
  相反,如果工人从直接地或通过银行和各种一体化与协作形式同其他劳动组织联合其收入中,看不到直接的物质利益,他会认为一切都得通过本联合劳动组织,这必将导致社会再生产资金的分散,而使投资变得更昂贵、效率更低,由此对经济发展产生各种消极的后果。

  共同投资中的经济关系


  实际上,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只是制定和充实了在社会收入流通范围内各种收入联合、共同投资和经营形式中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关于共同投资的现行联邦法律中有了规定。然而,新宪法提纲给这个制度还增加了两个新内容。
  第一,我认为这个原则成了普遍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所有这类经济关系中它是唯一可行的原则,而现在,实际上只是适用于共同投资的一种可能性。
  第二,社会收入流通的开始和结束,只能是具有宪法规定的特性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而不是象以前的情况那样,是任意形成的劳动组织。众所周知,这就使得在合并或建立联合企业的幌子下,形成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从此获得几乎任意集中收入的权利和可能性。这样的可能性恰恰非常有力地推动了技术统治主义垄断的倾向。
  根据这样的宪法概念,通过劳动与资金联合和社会积累流通的各种形式建立起来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劳动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和法律。在涉及通过牢固联合或长期协作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具体由自治协议和共同计划——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调整和确定;在涉及个别的业务或与劳动联合没有直接联系的收入投资时,经济关系则由合同处理和确定。
  在实行劳动和资金的联合时,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共同投资的伙伴可以象以前那样,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和利息,通过单纯的信贷关系建立自己的合作。在开展个别业务或在没有直接联合劳动而进行共同投资的情况下,这种形式可能占主导地位或者是最常见的形式。
  另一个可能性是,伙伴们——他们联合自己的收入不仅为了共同投资,而且为了共同承担风险——根据宪法条款,相互商定关于共同参与作为共同劳动和共同投资成果的收入的分红方式。在这样的合作形式中,如果新实现的收入增加,伙伴们在新创造收入中的份额就可能增加;如果为此而着手联合的目标没有达到,份额也可能根本不增加。共同承担风险本身和双方的经济责任说明,这种相互经济关系形式实际上将是同一个劳动组织或更大的共同劳动联合体、联合企业和业务联合体中最常见的,甚至也是正常的形式。在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为长期劳动协作创造条件而将其收入投入另一组织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可能将经常出现,在这些组织还没有直接合并或进行有组织联合的情况下也会这样。
  根据宪法修正案或新宪法提纲,任何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劳动集体在这种关系中都不能有任何所有者的权利,从投入其资金的另一基层组织或劳动组织长期抽走收入,而只有收回投入的资金以及以临时参加收入分红的形式得到规定补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分红代替了利息业具有类似的作用,这种作用适合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收入联合的特殊条件,而首先适合共同生产的条件和其他共同目标。
  可以通过关于全部规定数量——它将通过一定的新创收入分红比例支付——的合同,也可通过规定时间期限——在此期限内,伙伴有权得到这种收入分红——的合同,来建立和调整这种关系。
  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那就不难理解,通过利息或临时收入分红的有限的收入转移,始终只是社会所有的收入流通中的转移,而不涉及工人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因为,实现较多积累的一个组织的劳动集体,将比另一个积累较少的劳动集体支配更多的收入,这个事实本身在工人中间不产生不平等的关系。实际上不平等开始出现在这里,即当支配较多积累的第一个集体,占有的该积累或个人消费和共同消费收入部分,超过了在整个和部分自治联合劳动中共同确定的劳动标准所承认的水平。此外,不平等还产生于以下情况,即附带本金、一定期限和利息的老信贷关系,比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关系即以劳动集体共同承担风险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更有可能产生劳动集体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
  根据这些原则,同一劳动组织或较大业务联合体中的基层组织,不是自动有权参与共同收入的分红,而只是按投入劳动组织或业务联合体共同业务资金中的劳动和收入的比例分红。这样的关系迫使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在劳动组织和较大劳动联合体范围内联合其资金,但同时也保证它在收回这笔资金时按照共同行动取得成绩的程度增殖。而衡量这个成绩的标准並不都是只有增加收入,而往往是、甚至首先可能通过加强相互劳动协作,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共同努力中达到一定的目标。
  但即使是一个基层组织或劳动组织向另一个没有同它直接联合劳动和没有同它合并的组织单方面投资,关系实际上是同样的。当联合劳动组织对同与它共同投入收入的组织劳动协作感兴趣,它将可能采用这种投资。所以,这里实际上是劳动和收入的联合,因为向另一个联合劳动组织投资只是收入联合和共同投资的形式。其实,尽管这种提供资金的形式没有成为普遍的规则,但今天已被广泛采用。当然,除了从这些关系中铲除了技术统治势力的垄断外,以前的实践在这方面没有出现什么较严重的问题。当然,国家也必须通过法律调整这些关系,尤其应该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负有特殊责任的这类授权组织才能从事纯金融业务,而不是任何人都能从事这项业务。
  在劳动和资金联合时产生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关系中,如果这些关系的自发势力变成某种“资本关系”,可能会出现不平等和剥削的因素。例如,如果基层组织将其收入投入另一个联合劳动组织,从而获得某种所有权,它就或多或少地长期占有这另一个组织实现的收入。换言之,如果它在已经收回了资金连同合同规定的补偿以后,还继续从另一组织获得收入,那么可以说有占有他人劳动的因素,甚至明显出现非社会主义的变态。然而,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明确禁止这样做。当然,宪法禁止这样做,並不意味着实践中就不会出现这种倾向了。但我认为,宪法原则是相当具体的,法律可以制定一些防止这种倾向的措施。
  就是说,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明确规定,劳动组织的收入分红只能是投入的收入和事先商定的补偿的支付形式。如果这两项通过分红都已全部支付完毕,那么投入者对另一个劳动组织即不再有任何权利。就是说,不得再进行收入分红。这样,就可以预先防止产生“资本关系”。当然,如果宪法原则的实施在实践中得到适当的保证,那么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这一点。
  如果对投入收入的补偿过多,也可能出现不那么严重的、但毕竟不能容忍的不平等现象。但这类似于利息的情况。因此新宪法提纲规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有权利和义务,通过其法律或调节措施有效地保证这些关系的合法性。显然,在这些经济关系中,无论是社会机关的干预和监督作用,还是自治协商和工会在这种协商中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认为,在新宪法和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条件下,工会一般必须远远超越其原有的作用范围,还必须在调整只有在自治社会主义社会或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规定的件条下才会出现的劳动集体间这种新形式的相互经济关系方面,承担起责任。
  如果制度本身对可以进行共同收入分红的方式和条件调整不够有效,就会产生某些变态的第三个根源。就是说,这种分红决不能损害工人在相互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新宪法提纲在这方面提出的完全是规定的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则还必须为调整这种关系作出具体指示。
  根据这一点,在签订自治协议或合同时保证各基层组织工人的平等,肯定是必要的。尤其是应该在两个方面作出保证:第一,在为获得个人收入确立共同的劳动标准方面,使两个通过相互联合收入而结合的组织,同时並相互对本组织的工人的平等经济地位负责任,第二,在接受资金的另一组织的经营条件或劳动条件的再生产方面。因为,一个联合劳动组织可以从另一个组织以某种形式获得收入的权利和机会,那是不可思议的。这样做,付出的代价会是降低该组织工人的个人收入,或减少为其正常发展和相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所必要的积累。换言之,不是总收入,而只有在宪法、自治协议和社会调节措施规定的劳动集体的平等因素得到保证后剩余的那部分收入,才能是分配的来源,或者是将其收入投入共同计划规定的业务的伙伴的红利。这里可能有时也会有一些例外,但恰恰必须保证这些原则。实际上,在劳动和收入的联合方面,一切经济关系通过这一途径将越来越成为只是从经济上合理支配社会所有的社会再生产资金的形式,而越来越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素。

  银行在扩大再生产制度中的作用


  在谈到通过保险机构集中到银行和对内对外批发商业的扩大再产生资金发生上述变态问题时,我想首先谈谈银行的作用。
  首先,银行集中了绝大部分社会积累,无论在向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还是在正常维持原有水平生产所必需的流动资金方面,这种社会积累的集中都已经大到了使联合劳动经济组织实际上完全依赖银行的程度。至于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的投资,我认为,经济组织的自筹资金已经降到了无法容忍的低水平,这不仅对社会经济关系、而且对经济本身,都已经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失e因此,整个信贷制度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作用过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阻碍着劳动组织本身的劳动和收入的联合。这些组织如此依赖银行信贷或类似信贷,使它们对经济发展所肩负的独立责任大大低于必需的最低限度。最后,信贷制度本身规定,鼓励银行通过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分红和短期偿还,以不正常的手段从联合劳动组织中抽走大部分收入,並将它集中在自己支配的信贷基金内,例如,事实本身已经揭示,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社会积累资金,据某些资料甚至约占三分之一,是在利息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利息基本上汇成了垄断管理的自由的银行资金,不受劳动组织和国家本身的监督。
  我认为,我们应当从这中间寻找自治劳动一体化进程比较缓慢的主要原因。因为,由于经济组织资金有限和银行占统治地位,这种一体化本身难以改变一些劳动组织的经济地位,它们对它也丧失了兴趣。
  当然,银行应当仍然是联合劳动的收入,或者是社会积累的必要积聚和集中及其合理使用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必须明确取消它们对社会资金,从而也对联合劳动的垄断经济“权力”。根据新宪法提纲,银行可以而且应当只是自治联合劳动中这种组织和关系——在其中,社会积累循环过程中实现的一切收入形式,通过银行、信贷制度和联合劳动组织的相互经济关系,属于或变成联合基层组织的收入——的组成部分和工具。
  但是,这种关系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使银行继续作为独立的和负责的经济组织,而不仅作为经济组织所委托的、经济上和政治上不负责任的行政执行机构进行活动。同样很明确,银行不能仅仅听从在其中联合了自己资金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为它参与的每项业务作出的日常决定。显然,银行还必须支配长期集中的资金用于长远计划和长期投资,以便能在联合劳动中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能。
  但是,即使在履行这个职能中,银行也不能垄断地支配任何社会资本的基金,从而在此基础上占有联合劳动组织的收入,或者支配收入而对这些组织不负经济责任。
  根据这一点,全部银行资金属于联合劳动组织的收入,或者属于将其资金投入银行的它们的基层组织。
  在这个意义上,目前单纯是银行金融手段的信贷基金必须改变其性质。这方面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同样适用于整个劳动和收入的联合中的经济关系的原则基础上,因而这些原则和这些关系形式必须适应银行活动的性质。
  从这里还可以看出,银行只能根据自治协议,或根据合同规定的将其资金投入银行的联合劳动组织短期和长期的相互义务得到长期资金,这些义务在长期和日常信贷计划中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计划和自治协议中将得到体现。但是,这同时意味着,联合组织在银行中对银行活动的不良后果也要承担共同的、或事先商定的物质责任。
  此外,银行还必须有储备基金作为其成员的共同基金,这是他们承担银行活动的风险的一项长期义务,但这当然不是唯一的保障。这样,每个银行都确定了所有在这里联合的联合劳动组织的责任和保证。无论怎样,为了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为了使社会再生产在社会计划基础上的正常进行,国家在这方面也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银行本身或它的劳动集体,只能支配为银行活动本身的工作和发展、它的现代化、技术装备等,以及为其工作人员个人收入和他们的共同消费所必需的收入。银行集体的这笔收入也必须包含一切必要的刺激因素,使银行集体本身对银行良好的经营成果感兴趣。此外,银行的劳动集体本身不能支配银行的一点基金。对此作出决定的只是在银行中联合的劳动组织,这通常是通过以代表制为基础的有关自治民主制度的途径进行。
  然而,对这种银行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很好地发挥职能来说,仅仅靠宪法原则是不够的。当然,还必须尽可能快地对我国经济本身的物质结构进行一些其他必要的改革。
  在对银行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对我国经济制度进行一些其他的改革。例如,首先必须给联合劳动组织留下更多的收入,或者说,社会必须为使更多的收入留在联合劳动组织创造条件,以便使它们能更加成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自筹资金因素。联合劳动组织在这个范围内还必须得到更多的流动资金,以便更少地依赖信贷制度。此外,银行在对劳动组织的发展进行投资时,不能既不关心该劳动集体的地位,又不关心该劳动组织的清偿能力和投资的前景与效果,而只是严格掌握还本付息的期限。大家知道,利息在我国是比较高的。换言之,尽管应该考虑到,银行的经营风险范围比任何其它劳动组织有更严格的规定,但我还是认为,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具有广阔前景的应该是与整个劳动和收入的联合有关的那些经济关系,也就是以平等承担投资风险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此外,法律和银行联合的自治协议,不仅应该更准确地规定从银行得到资金的那些联合劳动组织对银行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应该规定它们对银行的权利。我认为,这样首先应该保证,通过这些联合劳动组织履行对银行的义务,不得破坏宪法规定的基层组织保障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与工人在个人收入方面平等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为,银行提供信贷,而同时却不考虑过重的义务给劳动组织带来的后果,这种情况是不能继续忍受下去的。
  有的人可能说,这将减少劳动组织获得银行信贷的可能性。这个推测可能、或者说几乎肯定是正确的,但这种情况将更有力地指导联合劳动组织本身去直接进行劳动和收入的联合即一体化。而目前的状况实际上助长了一种幻想,以为依靠银行信贷,並指望“天赐的”通货膨胀“吃掉”大部分债务的真正价值,也可以在一个分散的经济中生活得很顺利。

  联合劳动的商业组织和生产组织的经济关系


  对外贸易组织所进行的类似积累的集中,虽然不象银行那样大,但那里也集中了相当一部分生产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收入,並且实际上变成了外贸组织的独立资本。这些组织由很少一批人管理,而他们既不对通过他们来经营的劳动集体负责,也不对国家机关负责。当然,有关法律的监督除外。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指一部分大的国内商业组织。因此,结果就使这种组织的相当一部分资金转变为各种投资或用于非经济的消费。这个转变並非少见,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这个领域可能比我国经济投资的任何其它领域都多。换言之,这些组织不对那些靠其生活的经济组织的发展投资。
  诚然,在商业流通领域集中一部分社会积累,那是正常的,但是,这个集中恰恰是用从生产领域抽出剩余劳动“投入”其它领域的方法,即把商业和生产分离、而不是将它们的资金联合的方法达到的,这在自治联合劳动制度中是站不住的。
  现在又有一种看法,即外贸组织和国内大的商业组织应该只是生产的一些商业服务组织。然而,这是另一个极端,我们决不能走这个极端。商业——无论是对外的还是对内的——都是生产和联合劳动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独立地支配自己那部分共同创造的收入,以便独立保证其发展,从而也对生产带来积极的市场影响。
  总之,今天大家都知道,世界上已经实现很高程度的商业和生产一体化,商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生产的“世界窗口”。根据这一点,生产本身也必须努力装备好和建设好这样的“世界窗口”。但是,当这些组织的收入集中超过商业本身的发展需要时,那么,正如迄今的经验所证明的,独立自主的财政资金——某种“游资”就会产生,它开始变成银行式的金融业务,但它的限制条件比银行资金少得多,显然,在我们的制度中,商並不能有这种作用,或者说,这种资金必须同时受到通过商业组织经营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商业组织本身的工人经济监督的限制。
  新宪法提纲规定,联合劳动的生产组织和其它组织为一方,和从事商品和劳务流通业务的联合劳动组织为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在下列基础上以长期合作的形式不断得到调整:相互影响经营政策和发展政策,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负责扩大物质基础与提高生产和流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对通过这种共同合作和劳动与收入的联合所实现的收入进行相应的收入分配。通过这种合作实现的收入,作为它们的共同收入,将依据各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在生产和流通中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贡献,也就是依据这些组织对实现此共同收入所作贡献的多少,进行分配。
  另外还专门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按照同代其进出口的那些联合劳动组织长期合作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经营,确定共同的生产、出口等政策。通过这样合作实现的收入,也是它们的共同收入,它们共同承担风险业负责发展生产、出口和进口等。
  宪法提纲还规定,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流通领域的联合劳动组织同生产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或另一种联合形式是法定的;联邦法律还可规定这些组织的联合方法,在这种法定联合形式中共同决定的方式,承担风险和分配在工人平等基础上共同实现的收入的方式。
  因此,新宪法提纲不是破坏商业及其收入,而是调整这样的相互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促使商业关心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使生产关心商业的发展。
  对银行和商业的这些评价和结论,也涉及到其它类似组织和社会再生产制度的因素。例如,在保险公司的实践中,也可以看到类似一些问题。生产组织和其他组织投入相当多的保险资金,而当这种经济的保险共同体过多,这些过多的资金就常常流到亏损的保险领域(例如汽车和私人汽车的保险),流到非经济领域,而不是以某种方式流回经济部门或者转为它的储备基金或类似基金。这里我不想探讨,保险制度是否有必要或者不允许各个保险共同体之间的资金转移。但按照我的想法,可以肯定,没有这些保险共同体的同意,没有自治协议,这就得不到解决,而这也许就是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表示的立场。
  当然,这些例子没有全部列出所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剩余劳动脱离工人阶级或联合劳动的各种形式,因为这里还可以谈谈国家和一些利益共同体等问题。
  但是,当注意到我已经谈过的和没有谈过的所有这些在不同程度上脱离工人的资金时,如果再加上各种国家基金,显然,这比留给生产组织支配的资金多几倍。这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我国整个经济由于缺乏资本而存在困难的主要或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同时,扩大再生产资金的这种积聚和集中的方式,必须每日每时产生官僚技术统治主义的垄断,从而也必然产生工人阶级对这种本身带有阶级分化萌芽的倾向和关系的自发的和自觉的抵制。最后,这也是我国经济困难的原因之一。
  因此,现在是我们社会通过其他经济关系渠道即前面所说的那些渠道,指导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社会收入的积聚和集中的最后时刻了。

  工人以过去的劳动为基础的权利的社会经济内容


  当然,新宪法提纲不应该也不可能规定具体的形式和方法,以解决工人个人收入同工人也参加创造的联合劳动的过去的劳动的经营成果相联系的问题。但是,提纲首先承认,这种关系是决定工人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的一个决定因素;其次,还为通过法律和自治协议解决这个问题规定了原则依据。
  首先,我必须指出,工人以过去的劳动为基础的经济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意味着把社会财产即生产资料或社会积累分给工人,无论是以个人所有的形式,或者以工人的某种个人专营的形式,支配所谓“自己部分”的资金。关于这一点,可能不需要加以说明了,因为大家都一定明白,这样实行的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关系。此外,这也是完全不现实的。但是,我所以指出这个错误意见,是因为我们的宪法修正案——有时是因为意见不一致,而更多地是有意识地将宪法修正案的讨论引入歧途——关于过去的劳动的条款正是用这种方式批判或解释这种意见的。实际上,谈到具体的实现形式,首先有下列原则:
  第一,即使收入处在联合劳动资金的循环中,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也应该对由他们管理的收入进行充分的经济监督;
  第二,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的全部收入,都成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
  第三,基层组织在这个经济领域——为进行扩大再生产而支配收入的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是个人收入分配中衡量劳动的一个重要尺度。换言之,个人收入分配的对象,只能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通过合理支配积累而增加的收入中的规定部分,而不是为基层组织的发展及其参加劳动和收入的各种联合形式所必需的积累基金本身,更不能是生产资料基金,
  可能有人会说,这在今天也是我们日常所见的现象。因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投资,也给劳动组织带来更多的收入。诚然,现在这已经体现在收入的经济构成中。但正是收入的这个经济构成或多或少地蒙蔽着工人,这首先因为这种构成在工人获得个人收入的方式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换言之,工人的个人收入仅仅取决于劳动组织的收入的多少,但不取决于活劳动在此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过去的劳动的支配所占的比重。无论支配过去的劳动的成果好坏与否,这种状况恰恰都蒙蔽了工人和社会,消费过去的劳动成果的往往是那些没有以劳动对此作出任何贡献或贡献很少的人,而真正作出贡献的人在这方面依然没有任何经济权利。同样,这种状况导致大部分工人只关心自己的组织,而不关心别的组织。因为,由于他们不参加联合了收入的组织的总收入分配,他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究竟怎么做才比较合理,並没有任何客观的标准。于是,结果就是,专门管理机构不可避免地成为仲裁人,它们可以决定,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从而也取得对积累支配的实际垄断。最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义务即税务和上缴金等等往往直接“冲击”工人的个人收入,从而也“冲击”劳动组织的收入,这实际上意味着,这种压力与其说是冲击积累多的部门、集团和劳动组织,不如说是冲击积累少的部门、集团和劳动组织。
  因此,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提纲要求,必须用使每个工人都容易明瞭的方式,对过去的劳动即积累的经营成果加以说明。其次,这个成果必须成为按劳分配制度中对劳动有充分刺激性的衡量标准,使工人能真正从物质上、而不仅仅以创造精神关心积累的建立及其最合理的投资,以及劳动和收入的联合。
  在谈到工人个人收入在过去劳动的经营成果中所占的比重时,我想到与工龄长短有关的工人地位问题。现在,主要以附加工龄年限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附加部分更多地被看成个人收入部分,或者是财务上由企业承担的某种社会帮助。即使认为这个问题在社会方面也得到了最好的解决,附加工龄的形式本身还是没有将工人的个人利益同扩大再生产的利益结合起来。因此,附加工龄也不能在促使积累或投资方面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我们不能象对待社会关心老工人的问题那样对待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工人的基本经济权利的问题,工人在几十年的过程中,年复一年地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剩余劳动,从而使生产力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得到不断发展。总而言之,即使工人积累的过去的劳动成为他的物质进步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工人还可能成为另一种无产者。所以,工人不应该将按照过去的劳动的经营而增加的个人收入看作某种不稳定的社会帮助,而应该把这看作经营全部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资料的成果的组成部分。
  此外,正如我已经谈过的那样,社会还应当努力使工人的个人收入,不仅同本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劳动成果结合起来,而且越来越多地同本基层组织加入的较大劳动共同体的成果,最终也同整个社会劳动的成果结合起来。总之,工人个人的经济地位对整个社会劳动成果、而不仅对其个人劳动或他暂时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劳动组织的劳动的依赖,正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今天必须具有的长期战略目标,以便能在这方面采取那些今天已经切实可行的步骤。
  当然,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工人只能指望从联合劳动共同体或整个社会劳动得到一部分,这个部分与他对这个共同劳动成果所作的劳动贡献即他过去的劳动和活劳动的贡献成一定比例。同时我认为,这个比例不可能是单纯计算出来的,更不可能是什么“资本关系”。如果无论在高积累的还是在低积累的劳动组织中,工人都按照达到的共同投资效果获得同样比例的个人收入,那么的确有可能出现这种关系。因为,这样一来,那些拥有业投入大量资金的人,按照过去的劳动的经营情况将自动获得比拥有较少积累的人多得多的个人收入。实际上,这意味着高积累组织的工人将他人的剩余劳动占为自己的个人收入,这些剩余劳动是通过市场转化为他们收入的。
  我这里谈谈这样的事实,例如各经济部门、集团和劳动组织在获取收入方面的地位不同。为了说明问题,我想列举以下资料。1961年南斯拉夫一些部门和集团的内部积累率差不多是这样:煤矿3%,农工联合企业约7%,钢铁厂8%多一点,金属工业10%,零售商业17%,百货商店约25%,建筑设计组织约28%。所以,在获取收入的条件方面,差别显然很大,仅仅在我所列举的部门和集团中,差别就在3%到28%之间;而在其他情况下,积累率有低于3%的,也有超过28%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否必然会这样呢?怎样做才不致这样呢?在这个讲话的范围内,我不想谈这些问题。但这些差别,即使它们是受经济制约的,如果不能消除,也不会在工人的个人经济地位方面产生实质的差别。而从实际方面来看,这意味着积累率为28%的劳动组织的工人,不能象积累率为3%的劳动组织那样,以同样的比例分配在支配这个积累基础上获得的收入。根据这一点,我所说的比例必须由共同确定的社会劳动标准加以规定;其次,它必须分等级和必须包括必要的团结互助因素,以及减少联合劳动工人之间的社会差别的政策因素。但除此以外,在目前的条件下,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工人个人对支配积累的成果可作的贡献与过去的劳动在他个人收入中所占份额之间的比例,因为,正是这个比例将在工人支配自已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中作为刺激因素产生影响。
  由于这些问题将通过进一步采取法律的和自治的行动来实际解决,为了多作说明而不是提出具体的建议,我今天只能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工人同甘共苦的基础上长期来解决这个问题,这首先是同我们的势在必行的、对退休金制度进行的深刻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退休金不能只是工人个人收入的“累积”。通过退休金,还应该体现工人根据其作为社会财富组成部分的过去的劳动获得的对生产资料的经济权利。此外,为了加强这些关系中的团结互助的因素,对退休保险提供资金的制度,将来不仅能在具备工龄后退休金的支付方面,而且在工人尚在工作时实现其以过去劳动为基础的一些物质权利方面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但除此以外,我认为在目前条件下,还应该在每个联合劳动组织内,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为建立作为过去的劳动基金的积累和支配这个基金方面所作的努力及其政策与工人个人收入之间,建立一个联系的“环节”。这种关系以怎样的具体形式加以实现,肯定是进行有关分析和在此基础上作出关于一切联合形式——从基层组织到最广泛的联合劳动制度——的劳动联合自治协议的具体决定的对象。毫无疑问,这些形式也将是有关联合劳动法规的调整职能的事情。但我认为,这些形式无论如何必须使这部分收入不是自动成为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而是取决于在各级联合劳动组织收入联合或投资基础上实现的成果。这样,工人就将意识到,对积累的适当支配以及在劳动联合基础上实现收入的联合,是影响他个人经济地位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我认为,如果工人的收入——它是从总收入扣除积累和其他法定捐税后,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基础上形成的——这个概念在我国也起重要作用,这个问题的解决将容易得多。
  当然,这个收入概念並不等于按工人平均计算的收入概念,而实质上是工人个人收入的形式,是工人个人纯收入和从工人个人毛收入中支付的各种社会捐税的来源。这样,在这个工人收入的形成中,可能明确地体现了根据活劳动和对过去的劳动即生产资料,甚至也包括对积累的支配,为收入分配而共同确定即通过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确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工人的这种收入将成为一切捐、税和其他社会义务——当然,除了那些按社会法律直接由劳动组织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支付的义务外——以及劳动交换中的其他义务,如对保健和教育等的义务的基础。这样,工人通过其收入状况,将不仅看到本基层组织及其参加的所有联合劳动形式的经济成果,而且看到以工人收入的捐税为资金来源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消费。
  由于工人在支配其过去的劳动的基础上获得个人收入的一定物质利益,我国有些人就把宪法有关保证工人以过去的劳动为基础的权利看作为非社会主义的或不公正的。但是,当工人通过其劳动创造的相当部分收入不仅脱离他自己,而且这笔收入的不小部分使整整一个社会阶层能够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从中获取大部分个人收入时,这些人却不把这看作为非社会主义的和不公正的。
  其次,一个劳动集体的收入在没有相应补偿或参加分配共同获得的增加收入的情况下,实际上转移到另一个劳动组织,后者用这个方法大大提高了其劳动生产率和收入,但它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切成果全归自己。尽管没有其他工人的过去的劳动,该组织是不可能取得这些成果的,但是有些人却认为,该组织把这些成果全归自己是完全公正的和合乎逻辑的。
  当然,过去的劳动本身不生产任何东西,因此也不创造任何新价值。但社会积累或这些过去的劳动同样是劳动的产物,因此象其他任何产品一样,它也是一定的积累价值。诚然,以财政资金为表现形式的这个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也不能有资本的特征,象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通过它可以获得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或价值的权利。但是,它仍然具有以下特征:用它可以购买新技术和新工艺,开辟新的工作岗位,从而扩大联合劳动的物质基础,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率和收入。从这一点来看,如果社会积累属于一切劳动的人们,那么作为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的成果而产生的收入,自然也必须属于一切通过其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对这些成果作出贡献的人,而不仅属于那些再生产这个社会资本的个别劳动组织的工人。
  我前面谈到的工人与过去的劳动分离的问题,如何反映在我们日常的实践中,在使用现代化生产资料时产生的所谓“技术劳动力过剩”的例子作了最好的说明。在这方面每进一步,如果同时不以同样的速度开辟新的工作岗位,就意味着上述“劳动力过剩”的出现,並开始进行解雇工人或者出现劳动组织的所谓“萧条”大军或半就业的工人等。如果工人在工人委员会或劳动集体大会上,赞成增加积累和对技术与工艺的发展增加投资,赞成同其他组织的收入联合,同时也就意味着他赞成丢掉自己在该劳动组织中的劳动岗位,而劳动组织对他则不尽任何物质义务,那么,怎么能期望工人会这样做呢?
  至于有人担心,由于在支配其过去的劳动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工人将会变成资本家或股东,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我认为这与其说是严肃的讨论,不如说是不严肃的态度。因为,首先他不是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而只是自己收回自己的剩余劳动部分。其次,社会还给他作为对合理支配社会生产资料取得的成绩的奖励的那部分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与他通过自己的劳动给予社会的相比少得可怜,如果还要说工人在自己过去的劳动的基础上获得一部分个人收入,就会变成资本家,这种虚伪的言论简直是不人道的。
  这里我不想说,如果遵守宪法和法律条款,实践中就不可能出现某种歪曲这种关系的现象。但是,如果出现了这些倾向,宪法向社会及其机构以及工会等是提供了能反对这种倾向的完全足够的可能性和工具的。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宪法修正案禁止对社会资本的股东所有者关系。但另一方面,修正案允许存在所谓债券或实际上是特殊信贷关系形式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如果债券持有者同集体对经营活动的成败共同承担风险,他有权以固定利息的形式,或者按时间或数量参加一定收入分配的形式,收回投入的资金和得到相应的补偿。这里实际上也是指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之间出现的相同的经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通过收入分配收回了收入的资金和商定的补偿,参加分配的权利即告结束。象前面那种情况、一样,这里也可能进行社会干预和采取调节措施,以便根据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和自治的性质,保证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再生产。但是,诸如此类的经济杠杆使社会财政资金在我国经济制度中能自由地循环,並使我国经济制度在劳动和收入联合的方法和手段方面变得更灵活和更丰富了。如果我们希望通过自由工人的民主决定,而不是通过国家所有制的或技术统治主义者管理的垄断来,实现一体化,这一切又是自治劳动一体化的首要条件。
  在建立这些经济关系方面,实质上是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是工人对过去的劳动或社会资本的监督?实际上,这是工人通过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参加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的一种途径和方法。这样,他就始终可以在其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中,从而也在自己的个人收入中记录下这全过程的成果。我们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将这个过去的劳动的整个循环过程,同工人及其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一切联合形式的相互经济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只有这样,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职能,而很少出现从外部对自治组织起来的社会劳动进行国家的、技术统治主义管理者的和政治的干预。

  收入和个人收入分配的一些问题


  新宪法提纲在收入和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新规定,肯定表现为以下情况:现在,除了在市场上实现的部分联合劳动收入外,在扩大再生产社会资金的整个循环中实现的一切其他形式的收入,都流入基层组织的收入帐。
  新宪法提纲依据的原则是,在决定个人消费和共同消费的水平时,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劳动组织和更大联合形式中的工人在支配自己的收入方面是相对自由的,但同时也对联合劳动中的一切其他工人负责。这不仅仅是社会公正或希望在几乎同样劳动的个人收入中防止出现过大的和不能接受的差距的事情。同时,这也是联合起来的工人在管理联合劳动的共同收入方面相互负责的事情。工人或劳动集体应该象出色的经济工作者那样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和本基层组织的收入,就是说,他们应该把这当作联合劳动总收入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应该把这当作整个社会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来支配,而不是当作可以随意支配的资料。因此,每个工人和每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还应该考虑其他工人和其他劳动组织或基层组织的地位。他们应该对他们的利益负责任,不要因个别集体的违反纪律或自私自利的行为,而不扣除为发展联合劳动的共同物质基础所必需的共同积累。
  我想稍微具体地谈谈工人在收入分配中的这种相互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我在前面已经说过,1971年南斯拉夫煤矿部门的内门积累率为3%,而设计组织为28%。这就是说,收入除了是工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外,同时它也是应该加以分解的经济范畴。显然,按照统一的标准,内部积累率为3%的基层组织,比积累率为17%、20%或28%的基层组织对其他工人负有更少的义务。如果后面这些基层组织不负责任地将其大部分收入过多地花在个人收入(这种收入比其他组织同样劳动的个人收入高得多),那么,它们花去的不仅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是联合劳动的共同成果,这样,它们也减少了全社会的积累和损害其他联合劳动组织。这也是导致工人的社会不平等或导致社会中程度不同的社会差别的因素之一。
  如果我们想实行某种直接分配业把“剩余”从它产生的地方取走,那么一方面,我们就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整个客观进程。根据这样的进程,更多的积累是从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地方产生,这本身就创造了物质基础,並促使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技术和工艺的发展和现代化而不断斗争。另一方面,这将导致收入从社会劳动生产率高的领域机械地流向生产率低的领域,这还将使生产率低的组织——它们实际上应该进行清理或整顿——继续靠减少其他劳动集体的收入生活。而这意味着,社会在浪费或不合理地使用积累,並减少了自己解决社会差别问题的可能性。
  因此,这不能成为调整以自治为基础的收入制度中的经济关系的途径。由于这些原因,也不可能颁布法令,来直接规定收入分配中个人收入和积累的数量比例。相反,必须发展整个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制度。
  当然,这个制度还必须依靠一定的、甚至非常权威的社会调节职能和干预。但是,一切都毕竟不能这样简单化。依靠社会调节作用的这种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制度,使工人自己不仅能在本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而且能共同地即通过工会和相互自治协商,确定各个基层组织在共同确定的劳动标准范围内的责任。这並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事情,但这是必需的。实际上,我们已经开始了就收入分配的标准进行社会协商和自治协议的实践。我並不认为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的方法,更不可能是永久的方法。相反,这显然是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性的手段。但是,只要一个未来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物质上不能逐步地、日益放弃按劳分配原则而代之以按需分配,这样的社会公约就必须存在下去,並在联合劳动工人在实施按劳分配原则中保证最大可能的平等方面施加自己的影响。就是说,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任何人自己为自己确定分配标准。根据这种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的机制,将使工人个人收入中那些不合理的差别问题比较容易地得到真正合理的解决,这些差别是由于各个部门或劳动组织在市场上的不同地位,即由于他们根据其劳动所能达到的不同社会积累水平而产生的。
  我认为,个人收入按劳分配的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的实践才刚刚开始,並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缺点,当然,不能否认,它也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因此,对协议和契约在这个领域的实现,必须不断加以关注,批判地分析和在较短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修改。
  我的印象是,现有的收入分配社会契约目前对于从数量上规定个人收入的水平注意过多,而对于在确定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收入多少时首先要依据的劳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则注意不够。我认为,工人的收入必须较少地取决于基层组织管理的收入量,而更多地取决于共同劳动和个别劳动的多少,以及工人对收入的增加或减少所作出的贡献。因此我认为,上述社会契约不要太注意工人的鉴定和工作状况,因为一些联合劳动组织比社会更注意这一点;也不要太注意个人收入的等级差别问题,今天这主要是个实践问题。社会契约应该更多地注意工人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成果,说得确切些,注意这个劳动对基层组织及其参加的所有其他联合劳动形式的全部成果的贡献。此外,还经常过多地普遍规定各种个人收入的“最高限度”,它打击的不是那些劳动少而收入比较高的人,而往往正是那些其劳动对劳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决定意义的人。
  例如,我个人认为,政治机关和类似的机关和组织中规定所谓最高限度个人收入,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措施,它能防止个人从名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去追求这种敏感的社会职能。但是,在一般生产部门和自治建设性劳动部门,同样这些措施害多利少。由于这种措施,我们目前已经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人简单地从形式上根据学校文凭和根据资格,机械地规定个人收入差别,来代替为最熟练的劳动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这样做的结果是,例如,在墨守陈规地从事工作的工程师与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对劳动组织的整个劳动成果发生决定影响的工程师之间,他们的个人收入差别在日益缩小,因为这两类人形式上有同样的资格。我担心,如果我们不改变这为解决问题的态度,最有能力的人恰恰不能为劳动而得到充分的鼓励。因为,同样高的学业资历並不意味着,这些人始终具有同样高的创造能力。

  自治利益共同体


  在修改宪法的第一阶段即通过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已经确定了原则,工人通过将自己的劳动同教育、科学、保健和其他社会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劳动进行自由而直接的交换,作为社会劳动统一过程的一部分,保证自己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和生活需要以及个人和共同的需要。我只想提醒一点,这些部门在资产阶级社会以及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物质上首先都是同国家、预算和国家税收相联系的。我们始终希望通过新宪法确定並在我国社会实现的这方面的实质性改革,实际上归结到一点上。这就是,教育、保健和其他服务以及一切文明价值的使用者与提供这些服务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将最大可能地成为劳动者自治协议和联合的事情,而国家的事情只限于执行它的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调整职能。因此,这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满足其工作、生活和文化需要方面的重大变化。这种关系的变化实际上已经开始,但即将进行的宪法修改还将为它指出一定的方向並加以推动。
  所以,这样的自治关系形式,既涉及利益相关的组织——例如生产、保健部门的劳动组织——之间直接的伙伴,也涉及在利益共同体范围内互相之间,在劳动联合过程中出现的伙伴,他们交换劳动既不是通过市场,也不是通过国家预算,而是以相互直接协商和协议的特殊形式进行。显然,伙伴们在这种协商中必须以平等的关系进行协商,而不是简单地表决通过。他们这样做,也可以没有共同有组织的利益共同体,而通过直接的合同来进行。但在某些部门如教育、保健或文化等部门,伙伴们不仅协商涉及服务“价格”的相互经济关系问题,而且就共同对这些部门的发展作出贡献、发展的计划以及发展目标的确定等问题进行协商,这肯定更好一些。新宪法提纲规定,这些部门成立的利益共同体,恰恰应该有两个或更多伙伴的代表,在共同体中经常有组织地和平等地就劳务“价格”和发展以及劳动与收入的联合形式问题进行协商。这种平等将既表现为提供资金中的一定合同关系形式,也表现为自治利益共同体会议的两院或类似决定形式。
  利益共同体的第二个特点是,人们团结互助,共同关心他们的社会、文化和社会地位。这在新宪法中将得到适当的体现,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具有效力和作用。越来越明显,我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劳动者在这些方面的相互依赖;注意这样一种相互依赖,它同时也要求逐步建立和发展自治的共同消费基金,通过这些基金将逐步缩小社会差别,或者说日益增加按需分配的因素。当然,各个利益共同体的组织结构也必须适应这一切。
  除此以外,还必须看到,利益共同体不应该闭关自守,而是在某些问题上还要对全社会负责。当一些利益共同体的活动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时,更是如此。必须在这个意义上,将利益共同体同整个社会制度结合起来,当然,这里也必须有国家的一定调节作用。例如,现在规定,当利益共同体无法对义务卫生保险的上缴金和对教育的上缴金的比率水平达成协议时,社会政治共同体可以进行干预,促使利益共同体作出这样的决定;如果利益共同体不能作出决定,则由社会自治共同体作出决定。因为很明显,不能让这些满足人们需要的重要部门放任自流地发展。对这些方面,往往也需要有国家的检查制度。
  同时,在这些所谓“非经济”部门(尽管这不是这类社会活动和创造的真正名称),自治关系制度也应该使这些社会劳动部门的劳动者,能象物质生产和整个经济部门的工人那样处在同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享有同等的社会经济地位。

  未来的自治


  一个经常与自治制度发展有关的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采取的修改宪法的步骤,有多少是“着眼于”现代科学或科学技术和工艺革命预测的未来。
  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些改革正是着眼于未来,因为如果不是如此,连自治关系也不能维持下去。联合劳动的性质和结构将来一定会改变,从事直接物质生产的人会越来越少。在这个意义上,联合劳动组织已经有了迅速的变化。而从事直接物质生产的人们,实际上也更多的是技术和工艺的高度熟练的管理者,而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工人。越来越多的人——最终结果是绝大多数人——将在其他创造领域工作,同时依靠将由很少人直接管理社会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共同成果。这样,工人的阶级财产也将日益变成所有公民的财产,而社会自治组织的重点,我看也将从物质生产领域日益转向社会对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调节的广泛领域。
  在一个还始终比较遥远的未来,当人们越来越多地都象今天用最现代化的电脑管理方法来管理整个物质生产时,可以肯定,人的社会地位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越来越少地由现在的个人劳动决定,而越来越多地由社会劳动和创造的全部成果决定。但是,不仅如此。自治自由的范围将扩大到很广泛的程度,自治民主将不再是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形式,而是人与人之间创造性合作的自由关系。
  诚然,我们的社会才刚刚开始走这条道路。但我们现在迈出的步骤正是朝着这些长远目标,这不仅表现在社会经济关系方面,而且表现在我国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上。因为,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建立的关系制度也使工人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地位的重心,由现在的个人劳动日益转向整个社会劳动的成果。其次,这样的经济关系使得生产部门的劳动,越来越直接地同所有其他社会劳动和创造部门的劳动者相结合。同时,劳动者通过自治合作和其他联合形式,将在物质生产领域内实现的收入转移到所有其他社会劳动和创造领域。这样,物质生产和所有其他社会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用自治的方法自己担负起可能必须由社会资金的一些垄断分配者执行的任务。而这样,他们同时开辟和准备一条通向一种高级形式的社会主义自治的道路。在这种形式中,物质生产将日益真正成为只是生产者自由共同体的共同物质基础,而不是象今天一样是而且必须是自治制度的重心。
  这意味着,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成就也被纳入这种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与此同时,人並不是从属于技术统治主义者的垄断;相反,技术和工艺成了人为实现这些长远目标而斗争的手段。因为,总而言之,未来人的劳动将是科学及其实现。所以,不仅国家的强制,而且技术的客观强制——在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影响方面——将被逐步压缩到越来越窄的活动范围。
  所以,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说,目前我们通过宪法制度、社会经济关系以及思想和政治行动方面的改革所采取的革命步骤,不仅符合我们目前的需要,而且它们的最终结果也将意味着消除或者逐步克服一些对社会运动具有消极影响、因而可能使我已经说过的长期发展前景暗淡的因素和障碍。



感谢 李将敬思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