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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卡尔·考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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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经济学说(1887)
第五章 劳动日
必要劳动时间
和
剩余劳动时间
加在一起,就是
劳动日
。
必要劳动时间
,在一定的的条件下,是一个
固定的数值
。我们在这里假定这一数值等于6小时。当然,劳动日在任何生产方式条件下,都不可能短于必要劳动时间。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劳动日必然要比必要劳动时间长。假定其他劳动时间不变,剩余劳动时间愈长,则剩余价值率也就愈高。所以,资本家总是想尽可能地延长劳动日。如果他真的能够强迫工人一昼夜工作24小时,他是再髙兴也没有了
[1]
。
最使资本家痛心的,是实际上不可能这样做。如果工人没有停工时间,不休息、睡觉和吃饭,工人最后是会精疲力尽的。但资本家最关心的,是最大限度地缩短这种停工时间,在所有其他时间内使工人完全归他支配。
可是,劳动力是不可能与工人分开的。因此,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属于资本家的整个时间内,工人的人格也属于资本家。工人即使把一分钟的劳动时间用在自己身上,这在资本家看来,就是盗窃了他的资本
[2]
。
正是因为劳动力和工人是不可分割地结合一起的,所以工人要求尽量缩短劳动时间。在生产过程的延续时间内,工人只不过是资本的一个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工人只是在不去工作的时候,才成为真正的人。但是,除了这种
道德的
原因以外,缩减劳动日还有
物质的
原因。
资本力求取得比按照商品交换规则能够取得的更多东西。当资本家按照价值购买一天劳动时间的时候,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只是一天归他所有。换句话说,他有权在一天内尽量利用劳动力,只要不妨害劳动力的今后恢复就可以了。
如果有人购买一棵苹果树,他想尽量榨取利润,结果不仅把树上的苹果采了下来,而且还把桠枝也摘下来当作薪柴烧了,那末,他就违反了自己签订的合同,第二年苹果树就不可能结出象过去那么多的果实。如果资本家强迫工人工作过久,情形也是这样。这必然要损害工人的劳动能力和寿命。
如果工人的劳动能力由于工作过重而从40年缩减到20年,这无非意味着资本一天平均消费两个劳动日的使用价值。他付给了工人一天劳动力的报酬,占有了两天的劳动力。资本家向工人宣传要节俭治家,勤恳劳动,但强迫他浪费他唯一的财产劳动力
[3]
。
这里谈的不是资本家个人,而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表者的资本家,他执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圣旨,不论这是出于个人的贪欲或由于竞争。
我们看到了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的利益是针锋相对的。工人阶级力求尽可能地缩短劳动日,资本家阶级却力求尽可能地延长劳动日。由于利益冲突的结果,这两个阶级在100年以前就开始了斗争,这一斗争具有极其伟大的历史意义,一直继续到今天。在这一斗争中,无产者劳动群众认识到自己利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使工人团结成为一个阶级、使工人运动发展成为政治运动的原因。这一政治斗争产生了政治结果,即国家对劳动日长度实行调整,
在法律上限制劳动日
。
在作为现代工业发源地的英国,这一斗争的条件和原因发展得最早,也最尖锐,所以斗争比在任何地方都爆发得早。
“最先起来对资本主义理论挑战的是英国理论家。同样地,英国产业工人不仅是英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战士,而且也是近代各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战士”
[4]
。
没有一个地方能象在英国那样淸楚地看出环绕劳动日问题展开的斗争及其起因。在英国,报刊、议会辩论和调査委员会以及官方报告(特别是工厂视察官的报告),提供了在其他国家无法找到的丰富材料。这是马克思在写完“资本论”第1卷时(1866年)可以得到的唯一的材料。
因此,马克思对英国工人当时争取标准劳动日的斗争,作了详细的叙述。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补充了马克思的叙述。这本书涉及的是到1844年为止的材料,而马克思的“资本论”,所谈的是到1866年为止的材料。虽然如此,恩格斯和马克思关于限制劳动日斗争的结论,现在仍然不仅仅限于
历史
意义。
他们所叙述的工人阶级的状况,资本家为了尽可能地延长劳动日和为了使工人阶级强迫资本家缩短劳动日的胜利化为乌有而施展的阴谋诡计及狡猾手段,各党各派和工人阶级对资本家的这些手法所抱的态度——这一切具有很大的典型性,因此大陆各国劳资关系的最近发展无非是英国过去的再版。恩格斯所描写的80年前的劳资关系,马克思所描写的60年以前的劳资关系,现今在德国仍然历历在目。私人调査和官方报告最近公布的关于德奥两国工业状况的残缺不全的材料,是对“资本论”论点的生动叙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说道,他所以在第1卷中
“用很大的篇幅来详细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
[5]
,是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并且应该向其他国家学习,因为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迫切要求取消有碍于工人阶级自由发展的一切法律限制。马克思描写英国工人状况,并不是劳而无功。他收集的事实,如此激动人心,如此令人信服,以致不仅在工人阶级中间,而且还在统治阶级的有头脑的代表人物中间激起了深刻的印象。工厂法在瑞士、奥地利和德国获得胜利,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资本论”的影响。
但是,资产阶级中不受阶级偏见影响的有头脑的代表人物,是极其个别的,而工人阶级的政治作用当时还是极其微薄的。我们在阅读“资本论”中关于工厂法的章节时,主要并不是对既有成就感到满意,而是对目前有人在工厂法问题上的愚昧无知感到羞愧。由于这种无知,欧洲大陆各国议会里现在还有人大声疾呼地提出一些早就为生活所驳倒的现点,这些观点在“自由贸易主义”的英国经被人忘掉,而我们这里却有人爱用法利赛人
[6]
的眼光轻看“自由贸易主义”。
在这里详细叙述“资本论”中关于劳动日一章的内容,是不可能的。
我们希望每个读者(如果可能的话)硏究一下“资本论”的
第8章和第13章
。这两章详细地叙述了劳动日不受法律限制的英国工业部门的状况,描绘了夜班制和轮班制以及工人争取标准劳动日
[7]
的斗争。“资本论”第8章和第13章是为工厂法而斗争的再好也没有的武器了。
在“资本论”第1卷发表后将近60年的今天,马克思的论点仍然是值得一读的,因为许多事实虽然改变了,但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
一般说来,在英国政府限制劳动日方面,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趋势。从14世纪起,到17世纪末为止,法律是为了
延长
劳动日。从19世纪初起,法律的任务是
缩短
劳动日。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靠初期,资本的力量薄弱,仅仅靠经济压力还不能从工人身上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在18世纪的英国,有人诉苦说产业工人每星期只工作4天,因为4天工资就能够维持1星期的生活。为了压低工资和延长劳动日,当时有人建议把流浪汉和乞丐关进苦役营。这事实上是“恐怖营”。在这种“恐怖营”里,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2小时。
过了100年,在1863年,即到了“人道主义时代”的时候,调查委员会发现在斯德福群的陶器业里
7岁童工每天要工作15小时
。
资本现在早就不需要强制性的法律和苦役营,就能够强迫工人去从事剩余劳动了。资本成为一种经济力量,使无产者不得不从属于它。从18世纪末叶起,英国开始了追求剩余劳动的真正竞赛。每个资本家都努力想在无限制地延长劳动日方面赶上其他资本家。
工人阶级在肉体上和精神上很快地衰颓下去,一年比一年明显地接近于退化;虽然有农业工人流向工厂区,使工人阶级的血液经常得到更新,但也不能停止上述毁灭性的过程。
演说家弗兰特于1863年在英国下院大声疾呼:“织棉业已经有了90年的历史,......我相信我可以有把握地说,在相当于英吉利民族三代的时期内,棉织业毁灭了九代的棉织业工人”
[8]
。
工厂老板是不会打错算盘的。虽然人命被破坏得很快,但一点儿也没有感到自由劳动力不足。从农村地区,从苏格兰、爱尔兰和德国,许多人由于故乡家庭工业衰落,由于耕田变为牧场等原因,大批涌进英国的工厂区,加入替死鬼的队伍。
但是,如果说英国居民衰退的远景并不能阻止资本家阶级进一步延长劳动日,那末,这种现象必然会引起不属于工厂老板阶级的英国政治家的注意,必然会引起工厂老板阶级中某些最有远见的人的注意。如果英国居民真的被资本主义制度无限制地折磨下去,英国会怎样呢,英国的全部工业又会怎样呢?
象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尽可能地限制资本家滥伐林木一样,一部分政治家也开始觉得绝对有必要规定资本家无情剥削本国劳动力的界限。认识到这种必要性的政治家,得到了英国工人运动——现代首次工人运动——的鼓励。
罗伯托·欧文早在19世纪初就提出限制劳动日的要求,他在自己的工厂里实行了10(1/2)小时工作制,结果十分良好。工人运动从20年代起有了巨大的进展,在1835年成立了宪章派,开始迫使统治阶级节节退让。当时工人运动的主要任务,是争取普选权和10小时工作制。
劳资斗争怎样残酷无情,资本家和律师怎样挖空心思,把工人每次争得的成就化为乌有,工厂视察官怎样英勇地和坚决地——甚至违反内阁大臣的愿望——起来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其中首先要提出里昂拿·霍尔纳,他应该得到每个工人的景仰),自由贸易派怎样在需要工人的时候保证实行10小时工作制,他们又怎样在废除谷物法案以后无耻地背信弃义,最后,工人阶级的坚强运动怎样迫使资本家实行工10小时工作制(至少对某些工种来说)——对于这一切,“资本论”根据大量史料,作了详细的生动的叙述。
从50年代初起,英国工人运动进入了比较平稳的阶段。一方面,它不能不受到巴黎工人阶级失败和整个欧洲大陆革命暂时挫折的影响。另一方面,宪章运动的主要目标愈来愈多地实现了,同时英国工业在排挤其他国家工业的基础上有了蓬勃的发展。英国工人阶级也卷入了这次工业高涨的漩涡,有人开始相信英国劳资利益似乎是一致的,而与外国劳资似乎是相对立的。
虽然如此,英国的工厂法在这些平安无事的年代里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1878年5月27日通过的法案,最后把1802——1874年期间颁布的16项工厂法案综合起来,编成法典。
这项法案的巨大进步,在于废除了把工业企业分为工厂和手工业作坊的做法。从这时起,劳动保护不仅适用于工厂,而且也适用于小作坊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也适用于家庭工业。但是,法律保护并不适用于成年男工,而仅仅适用于童工、少年工和女工。1878年的法案,后来由一系列的其他法案加以改善,其中特别主要的是1891年和1901年的法案。不满12岁的孩童,绝对禁止从事工业劳动。12—14岁的童工的劳动日,最长不得超过对少年工(14一18岁)和女工规定的劳动日的半数。少年工和女工的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在纺织工业中不得超过56(1/2)小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工人,被禁止在星期日以及在圣诞节和受难节工作。此外,少年工还要加上8个半天假日和4个全天假日(不在星期六),其中一半假日必须安排在3月15日——10月1日期间。
当然,在大多数场合下,即在男工和女工及童工一起工作的地方,法律也规定成年男工的劳动日不得超过10小时。但是,有些部门既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不是有工人贵族在其中工作的特权部门,这些部门中的英国工人的悲惨状况说明必须使法律保护也适用于成年男工。
法律限制劳动日的结果,十分良好。这种措施把英国工人阶阶级从毁灭中拯救出来,从而也就把英国工业从萧条中挽救出来。实行10小时工作制,不仅没有阻碍了工业的发展,相反地却引起了英国工业的空前未有的飞速高涨。法律限制劳动日,在“自由贸易主义”的国家里成为一种国家制度,现在谁也不会想动摇这一制度了。工厂老板本人最初极力反对制定关于标准劳动日的法律,随后反对在实际工作中实施这种法律,现在却自吹自擂,把它说成是英国工业比欧洲大陆工业优越的原因之一。
由于英国的榜样和资本主义在大陆各国的发展及其带来的一切后果,欧洲大陆各国也感到有必要限制劳动日了。根据工人运动的力量和执政党考虑问题的深度,也就是说,根据执政党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克服工厂老板的鼠目寸光的弱点,限制劳动日的实际工作或多或少地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瑞士
无疑地是大陆上实行最进步的劳动保护法律的国家。1877年3月23日的联邦法律,代替了各州颁布的工厂法,规定一切工厂实行11小时工作制。联邦法律比英国法律前进了一步,因为英国法律并没有保护成年男工。但是,瑞士法律在其他方面是落后了,例如:劳动日最长规定为11小时,不是10小时,并且小作坊和家庭工业并不适用这一法律。不满14岁的孩童一般地不得进厂工作。至于14-16岁的少年工,他们的学校学习时间和工厂上班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每天11小时。
法国
在1841年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这一法律规定8—12岁的童工的劳动时间每天为8小时,12—16岁的童工的劳动时间每天为12小时。但是,即使是这样刻薄的法律,也仅仅是一纸空文。1849年在革命的压力下颁布的关于一切工厂和作坊实行12小时工作制的法律,在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贯彻。在法国,没有负责监督法律实施的视察官。只有1874年5月19日的法律,才为比较认真地制定劳动保护法律的工作打下了初步基础。这一法律相对禁止雇用10岁以下的孩童工作,在某些工业部门中禁止雇用12岁以下的孩童工作。10—12岁的童工的劳动日不得超过6小时,12—16岁的少年工的劳动日不得超过12小时。为了贯彻这一法律,实行国家工厂视察官的制度,并成立地方委员会来协助工厂视察官工作。
1892年,这一法律得到了改善。法律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孩童工作,规定12—16岁的少年工的劳动日最长为10小时,16—18岁的少年工的劳动日最长为11小时,并且每星期不得超过60小时。成年女工的劳动日规定为11小时。
由于上议院的反对,把11小时工作制改变为10小时工作制的好几次努力,都没有成功。最后,米列兰
[9]
采取了折衷办法。根据1900年3月30日的法律的规定,在女工及童工和男工一起工作的工厂里,各种工人一律实行10小时工作制。但这一成就是由于使童工状况更加恶化而获得的。各种工人,包括12岁的童工在内,都规定相同的劳动日。这在世界各国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中,是唯一的例子。在法律生效后的头2年,劳动日规定为11小时,在第3—4年再实行10(1/2)小时工作制,只是在这以后,才实行10小时工作制。因此,最需要劳动保护的一部分工人,也就是童工,他们的劳动时间反而暂时地被延长了。
在
奥地利
,从1885年6月11日起,实行
11小时工作制
,但商业部部长有权把某些工业部门的劳动日延长1小时
[10]
。不满12岁的孩童不得从事经常的工业劳动,即使小作坊也不能雇用他们工作。"青年辅助工”(奥地利及某些其他国家的议员学者,认为12岁以下的称为孩童,12岁以上的是“青年”)的劳动日规定不得超过8小时。
德国的工厂法,并不比上述其他国家好。工业法的增订部分,即规定当前劳动保护状况的条例,是在1891年5月间公布的。增订部分禁止工厂雇用13岁以下的童工,规定13—14岁的童工的最长劳动日不得超过6小时,14—16岁的童工的劳动日不得超过10小时。16岁以上的女工,规定11小时工作制。1908年12月28日的工业法增订部分,规定至少要对女工实行10小时工作制,废除11小时工作制。至于成年女工,对她们的剥削,象过去一样,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在欧洲其他国家里,劳动保护立法的工作,进展得比较缓慢。劳动保护法律几乎仅仅适用于童工。
美国
有许多州实行保护童工和少年工——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保护女工——的法律。大多数的州对受法律保护的工人实行工10小时工作制,只是在加利福尼亚、台拉华尔、爱达珂、密苏里实行9小时工作制,而在依里诺甚至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14—16岁的少年工,但不包括女工)。北部各州大多数禁止使用14岁以下的童工,南部各州多半把童工最高年龄规定为12岁,甚至10岁,或者干脆对这个问题不作任何规定。南部各州的劳动保护工作比较差。美国男工的劳动时间,一般地还没有法律规定。澳大利亚的情形也是如此。
维多利亚和新西兰实行女工和童工的8小时工作制。
最后,近几十年来,有人想使限制劳动日的运动超越现在的国家界限,使它成为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性的共同事业。提出这一主张的,现在已不仅有瑞士、德国和奥地利的工人。瑞士联邦政府也曾经出面征询其他各国政府关于这一问题的意见,瑞士朕邦政府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主要是因为德国政府表示了反对态度。但是,进一步缩短劳动日,现在是客观形势的迫切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取得协议,对一切参加者来说,是最合适的道路。资本家及其御用学者和非学者急于投入反对国际劳工法的战斗,而英国的工厂老板反对在英国限制劳动日,这是不足为奇的。大陆上的资本家,特别是德国资本家,在反对国际劳工法时,往往提出一些半世纪以前就巳经被驳倒的、站不住脚的论据,这也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但是,这决不能妨碍各国工人起来斗争,在本国范内,在国际范围内,争取进一步缩短劳动日。各国工人的阶级利益和他们民族的共同利益,都要求这样做。工人每天劳动时间缩短1小时,他们就能够多得到1小时的时间不再当作工具,而是作为真正的人来感受和行动,他们就能够在发展文化和政治的工作上贡献一分力量。
1889年巴黎国际大会
[11]
,给各国
工人阶级
联合起来为8小时工作制进行斗争,作了良好的开端。这一斗争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历史性的运动了。五一节——主张国际劳动保护的游行节日是正在战斗的国际无产阶级检阅自己力量的真正伟大的节日,他们的胜利节日。
注释
[1]
奥地利议会在1883年的劳工调查报告中,指出布伦的某些纺纱厂从礼拜六早晨一直开工到礼拜日早晨。可惜,这种不名誉的做法并不仅仅限于布伦一地,也不仅仅限于纺纱业。
[2]
英国工人——当然不仅仅是英国工人——善于嘲笑资本家监督工人不得耽误资本家买到的劳动日的苛刻手段。例如,曾经有一个关于某某采石场老板的笑话。一个工人被过早爆炸的炸药抛到空中去,碰巧掉在地上时没有受伤。老板在算帐时,认为工人抛在空中的时间是矿工时间,因此扣了他的工资。在纽约州克龙顿地方建造下水道时,也确实发生过类似的事前。当时必须打通一座山。在进行地道爆破作业是,散发出来的浓烈瓦斯使工人昏迷不醒,一时不能工作(不到一小时)。工人在这段时间的工资,也被扣去了。在苏黎支州,一个好色的工厂老板扣掉了女工在他办公室逗留时间的工资。
[3]
马克思从里嘉孙博士在“社会科学评论”(1863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引用了下列一段事实:“在玛利尔堡(伦敦最大市区之一),铁匠每年死亡率为31/1000,比英国成年男子的死亡率搞11/1000。这种职业几乎等于是人们的一种本能技巧,最为一个工业部门是无可反对的,只是由于过度劳动,才成为一种害死人的职业。铁匠本来每天能击几锤,走几步路,呼吸几口气,完成一定工作,平均有一定寿命,比方说活到50岁。现在,他却每天多击几锤,每天多走几步路,每天多呼吸几口气,每日多支出生命的1/4。他这样做了,结果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多做了1/4的工作。因而他不是在50岁,而到30岁就死去了”(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3—294页)
[4]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51页。
[5]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4页。
[6]
新约圣经里谈到的犹太教流派,指假冒伪善的人。—— 译者注
[7]
在这里以及后面其他地方,“标准劳动日”是指长短有规定,即受法律限制的劳动日。—— 俄译本校订者注
[8]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6页。
[9]
当时参加资产阶级政府的法国社会党反动政客。—— 译者注
[10]
看来,在整条法律中,以这个条款应用得最多。
[11]
第二国际代表大会。—— 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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