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幸德秋水 -> 《社会主义神髓》(1903)

第四章 社會主義の主張

第四章 社会主义的主张



  现代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即所谓资本主义制度,已达到发展的极点。而物穷则变,花朵总有一天要凋谢,卵壳总有一天要破裂唯其凋谢,故有新果,唯其破裂,故有雏儿。难道社会产业制度独能不受这个规律的支配吗?

  说明这个发展规律,指出它的必然方向,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的,就是我们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那么,社会主义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新果和雏儿呢?它指出什么样的新时代来代替私有资本的旧制度呢?

  伊利教授分析了社会主义的主张,而认为它包括四个基本原则,所说颇为正确。所谓四个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第一个原则是:物质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归公有

  前章已经谈到,今日社会的一切祸害的根源,在于社会生产资料为个人所私有。唯其归个人私有,所以所有者就可以不劳而食地掠夺社会生产的大部分,使多数人越来越贫穷落后,这是我们所不能永远忍受的。而救治的方法决不是区区小策所能奏效,必须彻底消除根本的矛盾,使整个产业组织得到调和。把生产资料收归公有,确是不可避免的了。

  土地是未有人类以前就存在的,并不是由地主创造出来的。资本是社会共同劳动的成果,并不是资本家创造出来的。它们的存在只是为了全体人类,而不是为了个人或少数阶级、所以,地主、资本家本来没有权利把它们占为已有,但如果他们能够利用这些生产资料使社会分享其利,那还是可以容许的。现在既然他们利用这些专门掠夺全社会的财富,牺牲全社会的福利,阻碍全社会的进步发展,那么,社会立即把土地和资本从他们手中剥夺过来如马克思所说,“剥夺者被剥夺”[1],不用说,这是完全正确的。

  所以,近代社会主义主张土地资本归全体人民公有,主张全体人民均沾由此产生的利益,并且还主张废除向来具有经济意义的地租和利息。

  不要认为这种主张是奇谈怪论吧。现在,不是已经有不少事业归公共所有吗?邮电事业,除美国以外,其他文明诸国皆为国有;铁路,在德国、奥地利、丹麦诸国亦为国有;森林、矿山、耕地之一部、烟草、酒精的贩卖事业等,大部分国家均为国有。不过,现在所谓国有,往往意味着中央政府所有,还不是完全归社会公用。尽管这样但在摆脱个人或少数阶级自私的垄断这一点上,还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的主张决不要求中央集权,而是按照机关和事业的性质,或归国有,或归省县镇村所有。现代的公共事业,如自来水电灯、煤气、电车等归都市所有,就是一个例证。关键在于把生产资料从个人所有转移到为公共利益服务:

  现代的经济学家都认为,从来带有垄断性质的事业,必须收归国有或市有,不带有垄断性质的事业,则不如听任个人自由竞争,以求发展。可是,随着产业制度的发展,难道不是连从来不带有断性质的事业,也都变成垄断事业了吗?请看美国,钢铁业变成垄断了;石油业变成垄断了;煤炭业、纺织业也都为大公司、大托拉斯所垄断,不许他人竞争了。个人竞争的结果,就是资本的集中合并。资本集中合并的结果,就必然使各种企业尽变成垄断企业。期望通过经济的自由竞争以求进步,已成过时的梦想。现在的问题是,让这些垄断企业仍归少数阶级私有呢,还是把它们收归社会公有而加以统一呢?二者必居其一。这就是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而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它明确地指出来。

  第二个原则是:生产的公营。

  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资本,虽归社会公有,但其事业的经营还有许多是掌握在个人手里。例如:铁路、电车虽归社会公有,而其经营管理却委托于私营公司;酒精、食盐、烟草等虽为政府专卖事业,而其生产或交换的一部分却仍归个人经营;以及公有耕地委托私人耕种;等等。这些私人或私营公司经营的目的,总是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一旦无利可图,事业就被抛弃,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如果要真正使社会产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是满足整个社会的消费,不是为市场交易,而是满足整个社会需要,其经营就绝不能委托于私人,而必须实行公营。社会不但要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还要公选代表进行经营,而这种经营一定要对整个社会负责。

  有人说,事业的经营只有在私有的情况下才能收到效果,如果不是自家私事,还有谁肯忠于职守呢?可是,请看现在三井家[2]的主人,对其事业的经营究竟付出多少劳力呢?岩崎家族[3]的主人,对其事业的管理究竟发挥了多少本领呢?至于生产机构的扩大,事业的发展,生产的增长达到高度水平时,其经营管理决非方所能胜任,而毕竞需要多数人共回协作,低能懒散的资本家,根本不起作用。事实上,现代各种大规模企业的管理经营,就没有一个是由其所有者的资本家亲自进行,而是依靠并非所有者的职员或雇员的力量进行的。社会主义就是要用社会公选的代表来代构中这些世袭的所有者,用负责的工作人员来代替懒散的资本家,用公共任命的职员来代替私人雇用的雇员或职员,而其企业的发展不只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整个社会都将直接受到它的好处。那么,我就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人们不如今天这样忠于职守。

  一旦社会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对一切产业进行管理,社会全体成员就成为它的股东,同时又是它的职工。社会分配他们适当的职业,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服务。他们的生产已不是为了市场交易,而是为了满足全社会的消费,生产越多,社会的需要就越能得到满足,既无需担心物价跌落,又无需担心生产过剩而工人失业的问题也将得到完全解决。如果生产真的超过消费,那么只要缩短劳动时间就得了,难道还会有任何人不得其所吗?

  不,不但没有失业者,同时,这还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参加劳动。因为在共同生产的情况下,没有利息,没有地租,没有游手好闲而能剥削别人劳动果实的任何手段。菲普德说:“不劳动者就没有衣食的权利。”这是真理,是正义,社会主义就是要求真理与正义的实现。

  第三个原则:实行收入的社会分配。

  共同生产的收入必须归社会共有,当然不许个人擅自独占社会公选的代表和职员,除了首先把收入的一部分充作生产资料的保养、扩充、改进以及后备之用外,其余部分应该全部分配给社会全体成员,供其消费。这种分配,不但直接生产者有份,而且老幼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有份。因为财富既归社会公有,每个人都是组成社会的一员。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的主张是完全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任何人从出生到死亡,不但享有对于疾病、灾祸、衰老的保险,而且享有受教育、娱乐及其他一切需要的保险。只是对于有劳动能力而不肯尽义务的人,应加以严厉制裁。不,我深信,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善,生活痛苦的减少,这种不道德的人会自然绝迹的。

  在这里,我们遇到一个重大的问题。这就是公平分配的问题。实现公平的分配是倡导社会主义的主要动机,是社会主义主要原则中的主要原则,是促使产业组织进步发展的主要目的。那么,采用怎样的方法和标准,才能够保证分配的公平呢?

  关于分配的标准,虽然古今社会主义者的主张并不一致,但大致可分为四种。其一是主张所分配的物品数量和质量都要平均,这是巴贝夫的主张。其次是主张按技能、成绩高下优劣而规定不同的报酬,这是圣西门的主张。又其次是完全按照每人需要给以供应,这是路易·勃朗的理想。而在近代的社会主义者中,大都主张每人的分配额不在质量上而在价格上求得平等。

  每人的身心条件都不相同,因而生活需要不同,嗜好不同,如果强求分配的平等,反而会严违反公平原则。不言而喻、分配数量和质量是不应该完全相等的。

  按技能的高低规定不同的报酬,似乎接近公平,但这样做,会使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挨饿,这难道符合社会道德的根本精神吗?而且技能的高低不一定与消费的多少成比例,例如,甲的贡献可能达到乙的二倍,但甲的食量不一定二倍于乙。不仅如此,在社会义制度下,生产都是社会性的生产、共同的生产,并不完全依靠个人的特种技能。即使有时依靠个人的特种技能,这种技能也不外是整个社会的影响、教育、熏陶和启发的结果。既然从社会得到这么多好处,就应该多为社会服务,还有什么理由贪求更多的物质报酬呢?

  如果社会的生产、分配的目的真正是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生活的需要,为了促进他们的发展,我们就应该把按需分配作为最高理想。例如这里有一个家庭,为父母者如果对于子女采取这样的态度;这个孩子有才能,就应该给予美好的衣食;那个孩子没有才能,就应给予粗劣的衣食,那么,我们的良心果能过得去吗?一家的子女、长幼、强弱虽各不相同,但他们衣食分配的标准,绝不能按照他们的才能贡献的高低,而应该按照他们的需要,这难道不是人类道德当然的要求吗?社会主义者把社会看做一个大家庭,社会就是父母,每人都是同胞。父母分配给子女的东西,先从其最急需的,例如食物、衣服、房屋及教育费等开始,逐渐扩大到不急需的。这些东西的数量和质量虽然不免大有不同,但在充分满足自生活需要这点上,却是完全相同的。

  至于要求分配的价格平等与按需要分配这两种说法,结果是相同的。因为这种分配决不意味着分配的物品完全相同,而是每人可以在其价格范围内自由地取得满足自己需要和嗜好的物品,只是价格的制定,极为困难。

  第四个原则是:社会收入的大部分归个人私有。

  人们常说,财产的私有对于保持个人自由、提高知识和道德水平极为重要,为什么社会主义竟要把它废除呢?财产的私有,当然是必要的;然而认为社会主义要把它废除,这完全是诬蔑。不,废除私有财产的并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现今的经济制度。试看在今日的经济制度下,难道不是社会的财富经常集中到一部分地主、资本家手里,而社会全体成员却不许私有足够保持自由、提高知识和道德水平的财产吗?难道不是他们大多数人逐渐变成一无所有,勉强度日,以至沦落为所谓“工资奴隶”吗?

  社会主义制度与此相反,它把社会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每个人归他们私有。因此,随着共同生产的发展,社会收入的增加,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就更加富足,能够按照各人的需要和嗜好进行消费和储蓄,无需因匮乏而依赖他人,也没有受他人控制的忧虑。社会主义就是这样要求扩大财产的私有,以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并促进其向上发展。

  但必须指出,社会主义虽然要求增加私有财产,但这种财产是供人们消费的财产,而决不意味着土地和资本,即生产资料。当然,如上所述,生产资料一定要归公有,其生产的成果必须一度归于社会收入。

  论者又说,一旦私有财产富足,节俭的人就会把它积蓄起来充作资本加以运用,这样就会马上产生资本家阶级,再次造成贫富的悬殊。可是,随着生产的方法和规模不断扩大,就会达到只能依靠共同经营,而决非个人之力所能举办的地步,这是今天的情况已经证明了的。即使不是这样,所有生产资料既已全归公有,重要的产业也全部由社会管理,那么,个人就没有机会把他的私有财产拿去投资了。即使有人投资经营些小企业,又怎能同社会公有的大企业竞争并存呢,这简直是铁牛角上的一只蚊子,是不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的。

  还应该知道,我们只说把社会收入的“大部分”归私有,而不是说把它的全部归私有。社会生产的目的虽然完全是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但我们为了满足需要,有很多东西并不一定需要把它私有。就是在今天,如学校、公园、道路、音乐堂、图书馆、博物馆等都是作为公有财产,让人们自由使用,以便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和爱好。将来经济组织更加统一,社会道德更加提高以后,共同使用社会收人以谋求公共的利益、进步、快乐的风气,也会更加高涨,因面作为公有物的各种收入财产,也会比今天大大地增多。

  伊利所谓社会主义的四个基本原则,大体如上。我相信由此可以略知其主张所在。社会主义就是把这些原则的实现,看做社会产业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以,穆勒给社会主义下了这样的定义:“社会主义的特点在于把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作为社会全体成员共有,因此,生产品的分配也必须作为公共的事业,按照社会的规定来进行。

  柯卡普在《英国百科全书》中这样写道:“今日私人资本家雇用工资劳动者所经营的工业,将来必须作为联合或共同的事业;由作为全体共有的生产机构来经营。无论从理论上或者从历史上看来,都应该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

  马克思的女婿、法国马克思主义者的领袖保罗·拉法格说:“社会主义并不是任何改良家的计划,它是人们的一种理论,他们相信,现在的组织已经面临重大的经济发展,而这种发展的结果,必然要使资本私有制发生变化,以致为劳工团体的共有制所代替所以,社会主义的特点就在于其历史性的发现这一点。”

  恩格斯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就将被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就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了。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4]

  果能如此,资本家就可以消灭,工人就可以摆脱工资的桎梏,每人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劳动,社会为每人生产必要的衣食。有分配而无商业。有计划而无投机。有协作而无争斗。哪里会有生产过剩呢?哪里会有危机的袭击呢?人类决不受财富支配,而能支配财富。由于今天经济制度的矛盾而产生的一切灾难,都将被彻底清除,从而达到自然的和谐。

  杖底唯云,囊中唯月,不劳关市之讥。
  石笥藏书,池塘洗墨,岂供山泽之税。




[1] 见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录入者注

[2] 日本最大财阀之一——译者注

[3] 日本最大财阀之一的三菱财阀的主人——译者注

[4] 见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第三章——录入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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