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拉法格 -> 思想起源论——卡尔·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1909)

正义思想的起源


Ⅰ 同等的报复和受奖励的公正裁判
Ⅱ 分配的正义



同等的报复和受奖励的公正裁判


  文明社会的正义由两个来源产生:一方面是在人类的本性中取得自己的来源,另一方面又从建立于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社会环境中取得自己的起源。情欲和观念在财产产生以前就已存在,由它所产生的利益、情欲和观念彼此互起作用和互相影响,最后终于使正义和非正义的思想在文明人的脑子里产生、发展和成熟起来。
  正义思想的人的起源是报复的渴望和平等的感情。
  报复是人类精神的最古老的情欲之一;它的根子是扎在自卫的本能里,扎在推动动物和人进行抵抗的需要中,当他们受到打击时就会不自觉地予以回击,假使恐怖没有吓得他们逃跑的话。报复也扎根于这种需要里,即当儿童和野蛮人被无机物碰疼时也鼓励他们给予打击。报复,归根结底说起来,是一种反射的缓和动作,类似眼睛遇到危险时眼皮就会眯缝的那种不自觉的运动。
  野蛮人和半开化人中报复之风如此强烈,是文明民族所想不到的。美国的历史家阿多尔(Adairs)说:"红种人如有血仇未报,便会日夜感到烈火烧心。他们将亲属被杀,民族成员被杀的记忆父子相传,即使是老妇人也不例外。据说有红种人因不能报仇而自杀的事。费让人(Figigen)受到侮辱,就在他的视线所及的距离放上一件东西,只在他的报仇满足后才撤去。达尔马秋(Dalmatie)的斯拉夫妇人将被杀的丈夫的血衣给儿子看,借以激起他的复仇的渴望。
  阿富汗谚语说:“复仇虽至百龄,乳齿仍存。”闪族的上帝,虽然他“不轻易发怒”,——“必追讨其父之罪于其子,以至其孙,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记》XXXIV,7)。为了满足他的复仇欲望,四代还不够:他报复摩押人(Moabites)和亚扪人(Hamonites)直至十代,禁止他们加入耶和华会,“因为你们(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申命记》,XXIV,4)。因此犹太教人也可以像斯堪的纳维亚人一样说:“牡蛎壳的碎片经过若干年的变化可以化为尘土,而另外的几千年可能在这尘土上走过,——但是复仇之火总在我心中燃烧”。荷马时代的神话上的爱伦尼是“复仇的……嗜血无厌的”古代女神。埃斯库勒斯的宏伟的三部曲的合唱队因使神和人的精神充满苦难的激情而战栗,向着为父报仇而动摇了的奥莱斯特说:“让侮辱受到侮辱的处罚!让杀害受到杀害的报复!……以恶还恶——如古代英明的格言所说……流在地下的血要求另外的血。哺育的大地吸饱了被杀者的血;血干了,但是痕迹是消灭不了的,而且高呼复仇”。阿喀琉斯(Achille)为了给他的亡友巴特洛克(Patrocle)复仇而忘却怀恨阿伽门农(Agamemnon);他抑制忿怒,使他对亚什人(Achéens)的失败漠不关心。赫克托的死没有平息他的激情,他三次拖着他的尸体绕特洛伊城示众。
  野蛮人和半开化人任何时候也不宽恕,他们能在许多年中等待复仇的良机。克莱腾纳斯特(Clytemnestre)费了漫长的十年耐心地等待着复仇的时刻;杀死了自己的丈夫,自己女儿的凶手之后,她因高兴而喝下血,高声说:“凶手的甘露落在我身上,使我的心田如此甜美,像宙斯的雨及时地落在扬花吐穗的麦田里。”
  人使自己的激情神圣化和神化,特别是当这些激情可以帮助他在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上保存自己的时候。“对血的无厌的渴求”,被提升为神圣义务的复仇变成一切义务的第一位。爱伦尼“数目之多像忿怒的母亲口中出来的咒语"一旦咒语引起她们的生命和运动,她们就冲出黑暗的地狱[1]。她们出现在太阳光之下只是为了煽动复仇的渴望和不倦地在陆地和在海洋追逐凶手:没有一个人能逃脱她们之手。当奥莱斯特想躲避她们时,爱伦尼的合唱队高声说;“我在这块地方(阿底格,Attique)散播我心中的毁灭性的毒药;土地碰上它就在劫难逃;让成长中的果实死去,像它们一样,也让幼兽和婴儿死去。啊,复仇,你的长鞭将给这块地方播下毁灭!”同样地闪族的上帝也将流血加在植物、动物和儿童的身上。希腊人的诗意的想像把那引起原始氏族的疯狂复仇欲的恐怖用拟人化的手法写成爱伦尼,这些可怕的女神,甚至连她们的名字都叫人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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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科在他的《新科学》(Scienza nuova)中规定了如下的社会生活的公理。
  “立法使人成为名副其实的人,就是使他成为对人类社会有益的人,就是使他成为对人类社会有益的人。它从残暴(ferocia)、悭吝虚荣三种迷惑人类的恶德中引出军队商业宫廷(corte),也就是诸共和国的力量财富知识。而这三大恶德既能毁灭人类的种族,又能创造社会的幸福。”
  “这公理证明神意的存在,神意也就是立法者的神的思想。这思想从人的欲念中引出公民的制度,使人们有可能生活在人类社会里,否则,完全吞噬人们的私利会把他们引进孤独的生活,即引到野兽的生活。”
  无情的法律,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实际上是从愤怒的而往往是激烈的复仇欲中产生出来。但是不像维科所设想那样认为立法者的神的思想从人类的欲念的混乱中创造出秩序;相反地,混乱产生秩序。我试图来证明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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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在野蛮人心灵里的孜孜不倦的和猛烈的复仇欲,如前面的引证所证明,是由他活动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条件所引起的。
  野蛮人经常不断地与动物和人作战,野蛮人,他的心灵被想像的危险包围着,不可能单独生活,于是联合起来过群居生活。他不能理解在群以外怎么能生存;从那里驱逐他等于判他的死刑[2]。部落的成员都自认为同一祖先的后裔;在他们的血管里流着同样的血液;流一个成员的血就等于流全部落的血。野蛮人没有独立的个性,部落、氏族和后来的家庭才具有独立的个性。最紧密的和最牢固的团结把部落成员,氏族成员结成一个整体,把他们变成希腊神话中的“百手巨人。”在最原始的民族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妇女也是公共财产,而儿童则属于全群。他们还没有个人财产;凡有纯粹个人意义的东西,如武器和装饰品,飞快地由一个人的手转到另一人的手,=正如菲松(Fison)和霍维特(Howitt)这两个澳洲生活的细心现察者所讲的那样。野蛮部落和半开化氏族的成员共同行动和共同动作,像一个人一样;他们转徒、狩猎、战斗和耕地都是共同行动。从军事的战术改善时起,他们在战时就按部落、氏族和家庭编排成队。
  如像所有其余的东西一样,他们也使受屈辱成为公共财产。带给一个野蛮人的侮辱整个氏族都会有所感觉,好像它是带给每个成员一样。流一个野蛮人的血等于流全氏族的血,氏族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侮辱复仇的责任;复仇带有像结婚和财产那样的集体的性质。古代日耳曼半开化人的复仇权是连结家庭的真正的纽带。当法朗克部落规定了所谓“威耳日尔”(Wehrgeld)的办法,即以金钱赔偿杀害,家庭的全体成员都可分得这笔血的赎金。但是一个脱离了家庭公社的法朗克就无权享受“威耳日尔”。如果他被杀,国王就成了他的复仇者,血的赎金也归国王收取。
  正因为氏族对其任何一个成员所受的屈辱而感到不平,所以它的某一成员做了屈辱别人的事整个民族也要负责。犯罪成为集体的,正如受屈辱是集体的一样[3]。受屈辱的氏族一定要杀死犯罪的氏族的某个人才算报了仇。葛莱爵士(Sir G. Grey)写道,“在澳大利亚的民族中间倘若发生凶杀案时,人人都感到垂头丧气,特别是在凶手逃避了的时候,因为他的亲属都自认为是罪犯,而只有同这家庭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才自认完全平安无事。”凶杀案发生等于两个家庭、两个氏族之间的宣战,即采用埋伏和互相袭击的战争。战争将延续许多年,因为凶杀要求用死来报复,被报复而遭杀死的一方又要再报复。有时候两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投入战斗。
  还不到半世纪以前,在达尔马戚亚“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波及至村,有时在整个州内都燃起内战之火”[4]。斯堪的纳维亚人甚至不敢饶恕摇篮中的初生儿,因为伊达[5]说:“狼是隐藏在柔和的小儿身上”。即在现世纪,希腊人还向八岁以上的男性儿童报仇,只有妇女和年轻的女子才得以免受报复的行为[6]
  不仅真正而凶杀无条件地要求复仇,而且连野蛮人的迷信幻想所创造的、想像的凶杀也同样要求复仇。在澳大利亚人看来自然的死不存在,一切的死都是属于敌对氏族的敌人施用邪法的结果;死者的亲属有责任为他报仇。而且并不要求杀死确认为施邪法的罪犯,只要杀死他的氏族的任何一个成员或者在有可能时杀死几个成员就行了[7]。此外,死者自己也要为自己复仇,他的灵魂会折磨凶手。佛拉惹(Frazer)认为消灭吃人肉的宴席的原因之一是害伯不幸的被吃者日后的报复。野蛮人杀死凶手不仅是为了复仇,并且为了慰藉死者,如不流人血,死者的灵魂将受折磨。为了安慰阿喀琉斯的亡灵,希腊人把杀害他的凶手巴利斯(Paris)的姊妹波里克塞纳(Polyxéne)当做牺牲品献在他的墓上。
  野蛮人不能设想在自己的部落之外生存,他是这部落的组成部分,于是个人的受屈辱就变成集体的了。复仇,——个人自卫和自我保存的行为,——变成集体自卫和集体自我保存的行为。氏族通过对其成员之一的被杀和被伤害施以报复来保卫自己。但是这种集体的复仇必然会招来集体的危险,有时竟至威胁着氏族集体的生存。这种流血复仇的集体危险迫使野蛮人抑制自己的团结的感情和牺牲氏族的成员,即将祸首交付给受害的氏族。在澳洲的野蛮人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形,他们手里拿着武器而暂时停止行动,他们满足于缩小复仇的范围,只惩办引起他们争吵的个人,使所受的损失得到相等的补偿,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同等报复法就这样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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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这样的同等报复法,——“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埃及记》,XXI,24—26)——才能完全满足原始共产主义民族的平等的感情,因为这些民族的一切成员都是平等的。
  最完满的平等必须是从共产主义部落的野蛮人的生活所依据的条件中产生出来。达尔文在他的《一个博物学者的旅行记》里讲了如下的典型的趣事:他看到一个菲吉人(Fukien)得到一条别人给他的毛毯时,他就将它撕成许多同样宽狭的长条,为的好让他的群中每个人都能得到一份,因为野蛮人不能允许他的氏族的任何成员分东西比别人分得更好些。当凯撒同日耳曼部落相接触时,他对他们在分配战利品时的平等精神感到吃惊;他把这件事归功于在他们的部落中有创造平等的愿望。凯撒推断说文明人生活在生存条件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反之,他所亲眼看见的半开化人则生活在滋生平等的共产主义环境中;因此,他们无需到分配中去找平等;相反,他们对这种把一切东西都分成同样份额的平等制度感到满足,在实行时一点也不怀疑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正如人消化食物而不知道消化的化学过程,又如蜜蜂按照抵抗和空间经济的最严格的几何学和力学的原则构筑蜂房的小窝而不怀疑几何学和力学的存在。平等不仅植根于原始人的心和脑中,而且它甚至存在于他们的身体外貌上。伏尔芮(Volney)说,一个红种人的首领对他所看到白种人身体外貌上有很大差异而表示惊奇,因为同一野蛮人部落的成员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似。
  老年受尊敬是出现在人类社会里的第一种特权;它是野蛮人部落中的唯一的特权。一个战士不论具有如何崇高的品质、智慧和忍饥、耐渴、吃苦的能力,他们也不给他特权。他可以被选去领导同伴打猎,指挥他们作战,但一旦出征的任务结束,他又重新变成与他们平等的了。伏尔芮说:“红种人的最伟大领袖即使在行军中也不能打罚战士,而在乡村中也只有他自己的孩子服从他。”[8]荷马时代的希腊人的领袖握有不大的权力;亚里士多德说,假如阿伽门农的政权获得了在进攻时杀死战场逃兵的权力,但是在评议会上他却得忍耐地挨骂。有史时期的希腊的军事长官在他们的指挥年限期满后仍然回到行伍中去。例如据普鲁塔克说,常胜的军事长官亚里士太德(Aristides)和费洛普门(Philopoemen)也是平常的士兵。
  同等报复只是在侮辱中实行平等,——按照受屈辱的大小取得抵偿;只有那种与所受损伤恰恰相等的伤害,——以命还命,以烙还烙,——才能满足原始人追求平等的精神。规定平分食物和财富的平等的本能创造了同等报复;在原始社会的风俗中之所以实行这种办法是由于防止流血复仇的毁灭性后果之必要所引起的。正义在同等报复的起源上没有起什么作用;因为在那些对“正义”的概念还很薄弱的氏族中也能找出同等报复,他们甚至没有这些词:犯罪、罪过、公正裁判。荷马时代的希腊人虽然属于较高的文化阶段时期,但是也没有“法”这个词;而不存在“法”,“正义”是不可能理解的[9]
  同等报复是为代替流血复仇而创造和施行,它能为原始人所承认是因为这能满足他们的复仇欲,同等报复一经成为风俗就应当像一切风习一样作出具体规定。开始时氏族的一切成员都可以向欺辱者的氏族的任何成员实行复仇,以后,有权复仇者的数目和受报复者的数目都有限制。塔尔(thar),——伯都安人[10]和差不多一切阿拉伯人的流血法——授权最近的五个亲属等次中的每个人杀掉凶手方面的最近五个亲属等次中的任何人。这种风俗一定流行很广,因为日耳曼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中“威耳日尔”都是由头先的五代或五等亲属付出和收领。
  这风俗虽然限制了复仇的范围,可是给复仇仍留下牺牲对象的太宽的选择。即在希伯来人中也可看出进一步缩小复仇范围和使它只限于犯罪者本人的试图。耶和华不怕自相矛盾,在《申命记》(XXIV,16)里嘱咐说:“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但是要使炽烈的复仇接受这个限制是很困难的,以致很长久之后上帝(L'Eternel)还是反对这句谚语:“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齿酸坏了。”“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看哪,世人都是属于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以西结书》XVIII,2,3,4)
  但是第一歩限制自认有权复仇者的人数,而后又完全剥夺这种权力,这是更困难的事。复仇欲只有当被害者的最近的亲属处罚了罪犯才能得到满足;因此,阿喀琉斯的儿子比吕(Pynhus)一定要在亚什的(Achéenne)军队面前杀死那杀害他父亲的凶手的姊妹。凯洛(Caillaud)说,非洲沙漠中的某些部落罪犯完全依照被害者的最近亲属的意志处罚:他们可以随意拷问他和杀死他。佛拉惹在波斯曾看到一个妇女,当人们把杀她儿子的凶手交给她时,她杀了他五十刀而且带着狠毒的报复心理用血淋淋的刀鋒穿过他的嘴唇。九世纪在挪威,人民会议的成员把凶手带到海岸,在那里由受害方面的人众或国王委派的官吏执行死刑。在雅典,罪犯的处决是由民事当局负责,但是在行刑时要有最近的亲属以血仇报复者的身份到场。虽然他已不起什么积极的作用,但是他的到场不仅对于满足他的复仇欲是必要的,并且为了执行原始的同等权复的仪式也是必要的。
  同等报复在规定和限制流血复仇时,证明折磨和迷住原始人的激情已平息而开始服从量度的感情。人们逐渐习惯了不是向反氏族或全家复仇,而只向犯罪者复仇,而且这复仇限于严格的报复——以打击还打击,以死还死[11]。实行这规定和支持它只有当受害者和犯罪者双方的氏族和家庭的集体干预才能办到。既然家庭仍然对自己的成员的行为负责,就应当声明它愿意不愿意对欺辱人的后果负责或者愿意不愿意交出肇事者;在后一场合它应决定赔偿和使赔偿的数目与对方所受损失相当多同样它应当约束犯罪者,如果他抵抗的话,就得迫使他老老实实服从处罚[12]。因此人们便开始设立仲裁法庭,由法庭来决定被侵害的大小和满足赔偿的数目。
  斯堪的纳维亚人的部落成员会议也就是这样的早期的仲裁法庭。但是由于召集这种会议有困难,斯堪的纳维亚人只在发生凶杀案和重伤案时才召集;比较小的事件,殴打和不引起死亡或肢体损毁的轻伤,就由长老会议来解决。
  摩西依照他岳父叶忒罗的劝吿,拣选“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上帝、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派他们作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管理百姓,叫他们随时审判百姓”《出埃及记》,ⅩⅤⅢ,21,22)o摩西大概是把埃及的习俗移用于沙漠。在高卢(Gaule)存在过祭司(Druids)会议,由它负责决定受屈辱与否和规定赔偿的数目;假如有一方面拒绝服从他的裁判,它就开除他参加祭祀,这是最严重的惩罚,因为被开除对他们一切人来说就是被抛弃(凯撒:《高卢战记》VI,13)。在雅典报复由最高法院(Aéropage)调处。埃斯库勒斯借着败了讼诉的爱伦尼的口说了下面的话,描写出使设立这种法庭成为必要的灾难:“让那可恨的杀人的争吵的吼叫足何时候也不再在城市里听到(现在,为了调处报复已设立高等法院为止任何时候也不再流市民的血,不再让血染红土地:让任何时候在雅典不再因为报一件杀人之仇而引起凶手怒发冲冠。”这些古代的女神,夜的女儿,将原始的复仇拟人化了,她们宣布了自己的送葬悼词:自从高等法院建立之后她们安静了,她们的残忍的性质也随同自己的职能一起消失了;她们重新恢复了自己的古老名字——欧麦尼得(Euménides),即善良的女神。
  最高法院(Aéropage)的产生应当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据另外一个传说所讲,最高法院是为判决犯了杀人案的亚勒(Arès)而设立;他杀了强奸他的女儿的波赛东(Poseidon)的儿子,而为十二女神组成的法庭所赦免;Aéropage这词意指“亚勒之丘”。依据另外一个传说,最高法院所审理的第一件凶杀案是浦罗克里(Procris)的被杀案,她在打猎时无意中被她的丈夫塞发列(Céphale)所杀。这传说也像关于奥莱斯特(Orest)杀死自己的母亲一样把最高法院的设立推到母权制的时期,母权制在特洛伊战争时已最终地为父权制所代替。其实,从妻子不复是家庭首领之时起,她就成为自己丈夫家里的奴隶;现在他对她叫得生杀予夺之权;甚至她的儿子也获得这样权力,——因此假如她是被她的丈夫和儿子杀死的话,对她的死不要求复仇[13]。最高法院在黑暗中作出自己的决定,像埃及的法庭一样。这就是为什么象征正义的女神台密(Thémis)要用带子把眼睛缚起来。雅典人无疑地想用这个象征来表明最髙法院是为代替爱伦尼而设立,这些夜的女儿,据荷马说是住在黑暗的地狱中。最高法院和埃及的法庭都不许用律师;罪人自己应当保持静默。这两种法庭虽然代替受侵害者和犯罪者的家庭,并不从事审判:它们的任务是限于找出犯人和把他交给受害者的家庭。
  假如在像雅典这样的商业城市,为了维持秩序的必要,允许设立经常的法庭来调处复仇和处罚犯人,那末几乎在所有其余地点仍不得不让家庭本身关心他们的复仇欲的满足。英国在十世纪阿尔弗莱得(Alfred)王当权时,习惯和法律还允许家庭在凶杀案发生的场合宣布内战。法国的民事当局因为没有可能剥夺家庭的复仇权,只得规定侵害行为与报复行为之间的期限来试图削弱它的行动:十三世纪国王的敕令——国王的四十天祈祷(la quarantaineleroy),据说是菲立普·奥古斯都(Philipe Auguste)或圣路易(Saint Louis)所颁布,——禁止在受害之时起四十天内因复仇而宣布内战;假如受害一方的某一个人在这期间实行凶杀,那末凶手将因破坏国王的敕令而被处死刑。只是在不久以前法国政府才能消灭科西嘉岛上的流血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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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仇欲虽然受到同等报复和仲裁会议的约束,始终没有停止,只有私有财产才能拔掉它的爪和牙。财产负有消灭由私人的复仇所引起的混乱的使命,但它自身就是在家庭内部,在纠纷和犯罪的血泊中降生。在长子继承法未被承认和成为风俗之前,私有财产本身就产生了为争夺父亲财产的骨肉相残的战争;希腊神话在阿特里得(Atrides)历史中保留了有关此事的非常可怕的回忆[14]。从这时起私有财产一刻也未停止成为经常纷争、犯罪、内部的和部族之间的战争的最有效的和最积极的原因。
  像福利雅[15]一样,财产的感情钻入人类的心中,动摇了一切最根深蒂固的感情、本能和观念,激起了新的欲望。只有私有财产才抑制和減弱了复仇欲,——这古老的、统治着半开化人心灵的欲望。
  自私有财产建立起来之后,流血不再要求用流血来抵偿;它要求的是财产。同等报复法也改变了。
  同等报复法的改变由于奴隶和奴隶贸易——最初的真正国际的、定期建立的贸易——的存在而更易实现。拿活人与牛,武器和其它东西交换使半开化人习惯于流血不一定用流血来换,而可以用其它等价物补偿。家庭生活中的一种新的现象比奴隶贸易相等报复法的改变起了更大的影响。以前当母权制的家庭存在时,妇女不离开自己的氏族,她的一个丈夫或她的许多丈夫到那里去会她;在父权制的家庭里年轻的女子离开自己的家庭,搬到丈夫的家里去住;她的父亲因为失去女儿而得到一笔偿金,女儿既经出嫁,现在就不再属于他了。从这时起年轻女子便成了交换的对象,——荷马的史诗称她为“牛的探求者”(alphesiboia),——因为希腊人拿她来换牛。父亲从交换女儿起直到出卖儿子,正如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所证明的。父亲出卖自己的亲骨肉,这就破坏了结合家庭成员和使他们同生其死的古老的团结。父母们既然拿自己的儿女,自己的亲骨肉去交换家畜和其它的财产,当然更愿意接受家畜和其它财产抵偿流血,抵偿被杀的儿子。儿子遵循父亲的遗训,他们同样愿意接受某项赎金来抵供他们父母流的血。
  于是,代替以命偿命、以牙还牙,人们要求以家畜、铁和金子来抵偿生命、抵偿牙齿和抵偿其它的伤损。卡佛列人(Cafres)要牛,斯堪的纳维亚人、日耳曼人和半开化人已经要货币,——他们在与更文明的民族接触中学会了使用货币[16]
  这个变革,——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它的活动地点是人的心灵,——不是一下子并且也不是没有精神痛苦就完成了的。宗教,古代法律的保存者,半开化人的团结情感和自尊心——都反对用金钱抵偿血债。迷信把诅咒同流血而取得的金钱联结在一起。宝物,——在伊达中成为西格鲁德(Sigurd)的死和佛尔松(Volsungs)和金肯(Ginking)家族灭亡的原因,——恰恰就是斯堪的纳维亚的神奥丁(Odin)、洛基(Loki)和哈尼(Hoenir)为阿德(Otter)被杀而不得不支付的血价的赎金。萨克沙·格拉玛迪卡(Saxo Grammaticus)保存着一个丹卖的卖唱诗人的一首歌,那卖唱者对当时的风俗和对那些以自己父亲的血换钱的人极表愤懑。拍拉(Pallas)说,土耳其斯坦的显贵任何时候也不会同意接受血债的赎金:据爱芬斯吞(Elphinstone)说,阿富汗的凶手即使他无心地杀了人,也应当恳求被害者的家庭接受他的金钱赔偿,他应当服从屈辱的仪式,很像在同样场合在南欧洲的斯拉夫人中所盛行的那种仪式。——“法官和观众围成一个大圆圈,罪犯站在中间,脖子上挂着一杆枪和一柄匕首:他用膝盖爬行到被害一方的脚下,他们即除去他的武器,扶起他来并和他拥抱,说:愿上帝宽宥你。观众用热烈的掌声与欢呼声来欢迎敌人的和解……这仪式取名‘血会’(Cercle du sang),最后以庆宴结束,庆宴费用由凶手负担,所有到场者都参加”[17]。柏都安人虽然接受血债的赎金,但是仍强迫凶手及其家庭承认是他的债务人。
  血仇的惩罚起初取决于受害一方的意志;他们按照自己的意见决定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对方必得给他们这些东西才能使他们大发慈悲心。萨卡[18]吿诉我们冰岛人自己决定血债赎金,除非凶手及其家属的全部财产拿出来,否则不肯甘休;为了平息自己的复仇欲,受害一方把凶手及其家属全数剥夺精光,目的是叫他们失去生活的乐趣。过分的赔偿使这种赎罪方法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而引起无休无止的争吵。为了防止这种困难,半开化人不得不规定可行的赎金数目。半开化人的法典详细地规定了一条自由人的生命,按其出身和等级,要罚多少赎金,用自然物或用金钱支付,手、臂、腿等处受伤又罚多少赎金,对他的荣誉的一切侮辱和对他的家庭安宁的一切破坏又罚多少赎金。国王也像农民一样被放在支付给他的家庭安宁的一切破坏的赎金保护之下;国王的赎金和人民中其它成员的赎金的唯一差别只不过数目不同而已[19]
  罪犯的家庭负责支付血价的赎金,受害的家庭在自己的成员之间按亲属的等次分配这赎金。冰岛的格拉喀法(Gragas)规定了这样的分配方法:家庭的成员分为五个亲属的集团或五个亲属等次,——第一集团包括父、母和长子,收入或支出三个马克,第二和第三集团收入或支出两个马克,第四集团收入或支出一个马克,第五集团收入或支出一个阿尔(Ore),亦即八分之一马克。
  “威耳日尔”引起官方的团体的创立,负责监督它的运用;后来又加上罚金。“威耳日尔”继续支付给受害者的家属,而罚金则归国王的金库或公共的金库;这同我们今日资本主义国家里所存在的情形差不多,不过“威耳日尔”的名称已改为全部费用和损失的赔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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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蛮人的质朴和平等的精神把他们引向同等报复:以命抵命,以伤抵伤,——这就是他们所能想出的复仇办法的全部;但是当同等报复在私有财产的影响之下改变了,粗暴的平等———以命抵命——为经济的平等所代替,即以家畜和其它财产抵偿生命、伤损、侮辱等等,这时候半开化人的脑子受到了严格的考验:他们必须解决迫使他们进入抽象的领域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应当估量家庭的一个成员的死亡对于家庭和某一部分肢体的伤损或受侮辱对于个人所引起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失有多大;另一方面他们应当权衡转交与他们的某些物质财富的利益的大小,——也就是说他们应当规定那些不能从物质上加以共同比较的东西的数目和等价。半开化人开始时的要求是粗暴的:为了一件凶杀案他们要求致犯人于社会的破产——他在经济上的死亡,就是让他倾家荡产。只是在长期的脑力工作之后他们才得出为抵偿生命、眼睛损伤、牙齿损伤以至侮辱的等级的赔偿表。这种等级赔偿表使他们达到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新概念。新的概念反过来又在他们的脑子里产生了“报酬的正义”的思想,其任务是尽可能精确地规定损失的赔偿数量。

II
分配的正义


  自卫的本能,即最原始的和最绝对的本能,推动野蛮人,如便像推动他们的祖先——动物一样,去攫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凡是他们所能拿到的一切,他们都拿来满足不论是饥饿或不论是刁钻古怪的要求。他们对待物质财富所取的态度正如学者和文学家对待精神财富的态度一样:如像莫里哀所说,哪里有好东西,他就到那里去取[20]。欧洲旅行家,特别是那些吃过这种本能的亏的人,沉湎于高尚的道德的愤怒的感情,用贼的别名去诽谤野蛮人,似乎在私有财产出现之前“盜窃”的观念便已钻入人的头脑[21]
  克制这种攫取的本能[22],这是有机物的已有本性之一的变态,对它加以约束和压制以至它至于完全息灭,是文明的任务之一。为了抑制攫取的本能,人类曾走过比抑制和消灭复仇欲还要多得多的阶段。这种原始的本能的克制促成了正义观念的建立,而正义观念已由复仇的克制预作准备。
  野蛮人结成小群沿着荒无人居的土地,沿着海河岸游荡,哪里找到丰富的食物就在那里停留,当此之时他们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自己的攫取本能。但是从最遙远的史前期起,为了获得生存资料的必要性,迫使他在某种限度内保持这种本能。——当某地的居民达到某种密度时,居住其上的野蛮部落便开始把土地分为猎区或牧场,假使他们从事畜牧业的话。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存资料——由果实、野兽、鱼,有时还由在森林中自由放牧的猪群所构成——旧世界和新世界的野蛮民族和半开化民族在自己的领土周围设一中立地带[23]。一切越出自己部落领土边界的人都会遭到邻近部落的追逐,这个部落围捕他,有时甚至杀死他。野蛮人和半开化人在自己领土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地取其所需,但是一越出边界之外他就只有冒险才能取得。为了培养青年战士的勇敢和机智,经常鼓励他们去袭击别人的领土,这也是邻近部落之间发生战争的最经常的原因。为了避免这些战争和与友邻和平相处,野蛮人就必须克制自己的攫取本能和只在作为部落的全体成员的公有财产的自己领土的范围之内才随心所欲。
  但是即在自己领土的范围之内,为了保存生存资料的必要,也迫使野蛮人约束自己的攫取本能。澳大利亚人禁止在饥馑时消费鸡和猪,而在粮食树果实歉收时则禁止消费香蕉和薯蓣;当某些水里的鱼开始稀少时,他们就禁止捕鱼。加拿大的红种人从其它的考虑出发,不杀母海狸。野蛮人甚至可以饿死也不去触动他们的部落奉为图腾的植物和动物,就是他们认为自己所由发源的祖先。常常为使这样的禁令更加有效而赋予它以宗教的性质。禁物成为taboue[24],神将惩罚违反禁令的人。
  攫取本能的这些限制带着共产主义的性质;它们只是为了部落全体成员的利益才规定的,而且也只在这条件之下野蛮人和半开化人才自愿地服从它们。但是即使在野蛮人中也存在着其它的没有保护公共利益性质的限制。
  野蛮人中的两性根据担负的职务而严格地分开,男人是战士和狩猎者,妇女则是儿童的抚育者和教养者,儿童属于母亲而不属于父亲,通常都不知道谁是父亲或不能完全确定;她们担负粮食的保管:准备和分配饮食,制作衣服和家具等等,她们在开始时期还从事农作。这种基于性的差异的划分是为防止混乱的性的关系而施行并由两性所担负的职务的分工而维持下去;它更为宗教的和神秘的仪式所加强;这些仪式对两性是特殊的;它们用死的威胁来禁止异性的人;这个划分也为特殊行话的建立而加强,这些行话只为一性所理解。性的划分引到它们之间的对抗的发生,这对抗在强加于攫取本能的禁止上表现出来。这些禁止已经不再带有一般的性质,而采取局部的性的性质,可以说阶级的性质,因为如马克思所说,阶级斗争开始时表现为两性斗争的形式。这就是性的禁止的几个例子,有噬人癖的部落通常都禁止妇女参加人肉宴,某种寻获的肉类,如海狸肉,鸸鹋肉等在澳大利亚人是专给战士享用的;同样的感情促使有史时期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禁止妇女饮酒。
  随着集体的家族财产的产生,,对攫取本能的限制就更加繁多起来。只要氏族的土地继续成为全体成员的不能分割的财产,他们共同耕种这土地正像共同狩猎和共同捕鱼一样,那末委托已婚妇女保管的粮食,据摩尔根说,就仍然是公有的。在自己氏族的领土范围之内野蛮人可以毫无约束地取他所需要的食物;卡特林说,在印度的农村里,不管是男人、女人和儿童都有权走进任何人的屋里去,甚至走进首领的屋里去大吃大喝。据亚里士多德说,斯巴达人也曾经保存着这些共产主义的习俗。但是可耕的氏族土地的分割带来了另外的习俗。
  分土地只有在完全满足原始人的心灵里所充满的平等的嫉妒感情的条件之下才能发生。这种感情无条件地要求一切人都有同样的东西,按照雅典的神话的立法者提秀士(Thésée)定作法律基础的公式办事。一切生活用品或战利品在原始人之间都按照最大的平等进行分配。在他们身上不可能萌生其它方法的可能性的思想。平等分配对于他们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希腊语中的莫伊拉(moira)原来是指每个共餐者得到的一份,后来才用以表示命运的最高女神,其余的神和人都得服从她。而第克(Diké)这词开始用以表示平等分配、习惯的意义,最后才变成正义女神的名字[25]
  假如在给每人分配食物份额时必须遵守最严格的平等原则, 那么当事情涉及到提供全家食物的土地分配时,就更有理由出现这种平等的要求。因为土地的分配是按家庭单位,以家庭的男性成员数目为比例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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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有理由说,尼罗河的泛滥迫使埃及人发明几何学的初步原理,以便在河水泛滥淹没界标时有可能分配土地。收获之后可耕地复归为公共财产和它的一年一度的重新分配在其它民族中也引起像尼罗河泛滥那样的必要。所有国家的原始人都是彼此独立地发现测量土地的方法,不一定经过埃及人的学校。只有知道计算的时候才能测量。群的计算大概巩固了数的概念和发展了计算的方法,分土地产生了测量的概念,而器皿的发明则引起容量的概念。
  可耕地分成为矩形,分成为很长和很狭的平行四边形。原始罗马人的土地尺度Actus有四十米长和一米半宽。在原始人学会以底乘高来测量平行四边形的面积之前,因而也就是在他们学会比较平行四边形之前,每个家庭分得的土地块只有包括在等长的直线之内他们才会感到完全满意;他们用同样的木棍在土地上度同样的次数而得出这些直线[26]。用以测量直线地带的长度的木棍被奉为神圣的。埃及人认为coudée(长度单位,自肘至中指尖的长度,约合半米)是正义和真理的象征;凡是用coudée测量过的都是真实的和正义的[27]。等长的直线内包含的地块满足了平等精神和不给纷争留下余地。因此划直线是测量的重要部分;一旦直线划定,家长就会满意,他们的平等感情得到完全满足。冃为这个原因希腊文orthos 一词先是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伸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28]。因此直线获得了克制他们的野蛮人的情欲的力量,于是直线就必然地在他们的眼中获得了神圣的性质。正是靠分析判断的方法,毕达哥拉斯派为他们所研究的数之性质所迷惑,给予十这个数以预言的性质,于是一切民族都赋予基数以神秘的性质。因此显而易见,直线对于最初的土地分配时期的人们体现着被他们认为正义的一切。
  平等精神在原始人中是这样不能克制,以致为了使土地的划分,分成等长的狭形地带,不引起争吵,这些地带的分配在书写发明之前就得靠用小石子(卵石)来抽签。因此表示小石子、卵石的希腊文kleros被用以表示抽中的部分,以后又引伸到氏族财产、命运、契约、地域。
  正义的观念在它产生时同土地的分配是如此密切地联系着,以致希腊文表示习惯、风俗、法律的nomas有nem的字根,由此而产生了许多词群,包含着牧场和分配的概念[29]
  nomos这词开始只用来表示牧场,随着时间的前进而带来许许多多的和互不相似的意义(停驻地、住处、习惯、风俗、法律),这些同时又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积存下来的历史渣滓。假如把这些意义的编年次序排列开来,那就可以看到史前民族所经历的主要阶段。nomos用作牧场时,便想到畜牧的、游牧的时期;当游牧民族(nomas)停止游牧时,nomos就用来表示停驻地、住处。但是当畜牧的民族一旦定居下来,为自己在某一地点选择住处,他们必然要分配土地:于是nomos就取得分配的意义。而当土地分配成为习惯现象以后,nomos便取得自己的最后的意义——风俗、法律,因为法律开始时不是别的,不过是把风俗、习惯编纂为法典而已。在拜占庭时期和现代的希腊语文中nomos已经只包含法律的意义。由nomos派生的nomisma表示由风俗、宗教的实践所规定的东西;nomizô表示遵守风俗、思考、判断;nomisis表示祭祀、宗教,Né-mesis表示支配正义的女神,等等。所有这些词又是土地分配所给予人类思想的影响的证据。
  公有的氏族土地的分配为更前期的人们的想像力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门。它在本能、情欲、思想和道德中所引起的变革要比我们今日把资本主义财产转变成公有财产所引起的更为强烈和更为深刻。为了在史前期人们的脑子里渗透进这种奇怪的和反自然的思想,就是要他们不敢再去触动处于他们手边的邻田上的果实和收获,他们必须求助于他们的想像所能发明的随便什么样的一种魔法。
  凭命运分给某一家庭的份额的每一块田地都围以中立地带;作为部落的领土。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中立地带的宽度为五呎。界标规定田地的边界;界标开始时是一小堆石头或一小堆木材,只在后来才采用带有人头形,有时是带手形的柱子。这些石堆,这些木材堆对于希腊人和罗马人来说是一些神;他们发誓不去移动[30]。农人不应当去接近界标,因为害怕“被犁尖冒犯了的上帝会向他喊叫:停住,这田地是我的,而那里才是你的”(《峨维德》)。耶和华宣布说:“挪移邻舍地界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申命记》,XXVII,17)。埃特鲁士克人(Etrusques)用一切咒诅来谴责犯罪者:“谁移动界石,——他们的神圣诅咒之一说,一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他的房子将消灭,他的种族将要根绝,他的土地将不再长出果实;让冰雹、锈病和酷暑毁灭他的收获;他的肢体将满布溃疡而腐烂。”——就算私有财产给人们带来了正义,——但是它却从人们中间赶走了博爱。
  每年逢设置界标的节日(Terminales),拉齐乌姆的毗邻的田地所有者给界标圈上花瓣,献以蜂蜜、麦子和酒,并在为此而筑的祭坛上杀死一头羊羔,因为倘被牺牲的血沾污神圣的界标就是犯罪。
  假如拉丁诗人〔18〕说的恐惧产生神的话是可信的,那末从实行私有财产之时起神只是为了引起恐惧才发明,是更可信的了。希腊人创造了一些可怕的女神,为的是制止攫取的本能和恐吓那些胆敢侵犯他人财产的人。第克(Diké)和莱梅西(Nemesis)就属于这一类的神;他们出生在实行土地分配之后;他们的名字就指明这个;维持新的习惯和惩办新习惯的破坏者,这个责任是落在他们的身上。第克原来也像爱伦尼诸神一样可怕,她同这些神联合起来吓人和处罚人,随着人们学会尊重新的土地习惯而变得心平气和;她后来逐渐失掉自己的可憎的面貌。莱梅西亲临参预土地划分和监视着土地的公正分配。在描写麦勒亚格[31]之死的浮雕上,莱梅西被表现为手执一纸卷,上面写着分给每一家庭的地段;她的脚踏在命运的伦子上。要懂得这个象征的意义,就必须回忆到土地的地段是靠抽签取得的[32]
  希腊人对土地的耕神和划分产生法律和正义一事深信不疑,因此他的使阿尔卡吉亚[33]的牧人的女神德墨忒尔(Demeter),又名爱伦尼,成为肥沃的女神,德墨忒尔这女神在荷马的两部诗篇中不起任何作用。德墨忒尔让人们知道农业的秘密和奠定他们之间的和平,给他们习惯和法律。在最古老的纪念碑上,德墨忒尔被刻成头戴麦穗的形象;她手里拿着农具和罂粟,因为它有无数的颗粒而被视为肥沃的标志。但是在最晚的造型上,她已经被刻成为立法者(thes mophora),——德墨忒尔拿来代替自己的古代特征的是一把三棱匕首,用来在石头上雕刻有关土地划分的习惯和法律条文的狭长小刀和上面登记了财产文书的手卷[34]
  但是最恐怖的女神和最可怕的咒诅和骂詈,——虽然曾经深刻地扰乱过幼稚时期的人民之离奇的和纯朴的想像,——可是靠它来制止攫取的本能和随心所欲占有物品的根深蒂固的习惯已显得无能为力了。因此必须求诉于前所未闻的残酷的肉体惩罚,这种体罚同野蛮人和半开化人的感情和道德是极端矛盾的。诚然,他们为了应付充满了不断战争的生活而自愿承受打击,但是他们总不使它带有惩罚的性质。野蛮人从不打自己的孩子,是拥有财产权的父亲们发明了这种厌恶的规条:爱之深者罚之严。侵犯财产比侵犯个人要受更严的处罚。残酷的司法的丑恶的法典跟随着土地转变为家族财产和作为这个转变的结果而进入历史。
  财产出现的标志是在教导半开化人蹂躏崇高的平等和博爱的感情。为了对付侵犯他人财产者而颁发了处罚犯者以死刑的法律。十二铜表法写道;“谁在夜里秘密地偷割了或者放牲畜吃掉了犁耕的谷物收获,假如他是成年人,就被奉献于色列斯[35]并处以死刑;假如他是未成年的,则将在法官的监视之下受鞭笞之罚并课以双倍的赔偿损失。明显的窃贼,即当场捉住的贼,假如这人是自由人,就在处以鞭笞之后再贬为奴隶……。麦垛的纵火者被毒打一顿之后用火烧死”(铜表法ⅤⅢ,9,10,14)。布尔贡得人(Burgondes)的法律,其残酷程度比罗马法更甚。一个偷牛和偷马的犯人,假如他的妻子和十四岁以上的孩子不立即吿发自己的丈夫和自己的父亲,那法律就要罚他们当奴隶(XLVII,1,2)。财产把吿密引进家庭内部。
  私有财产的动产形式和不动产形式自出现之时起就产生了某些本能、贪欲和思想,并随着它的变化过程而发生变化和发展;只要私有财产存在一天,它们也就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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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报复在人类头脑中撒下了正义思想的种籽;奠定私有的不动产基础的土地划分又加以培育并且结出了自己的果实。同等报复教导人们抑制自己的复仇欲并使它循规蹈矩。财产使他的攫取本能屈从于宗教的羁绊之下。财产在权利的形成上取得了这样的优势,以致像希腊人这样聪慧的人民和像霍布士和洛克这样灵敏的脑袋也不能察觉出来。事实上,爱诗的希腊却把法律的编订完全归功于监督分地和耕地的女神。霍布士认为在财产形成之前“在原始状态中完全没有那种一个人加害另外一人的不义行为”,而洛克则肯定这样的一条原则:“凡没有财产之处,就没有不义,这正如欧几里得的任何合理一样可信,既然财产的概念是在于对一件东西的权利,而与不义这个词相应的概念则在于对这种权利的破坏。”[36]希腊人和他们的深刻的思想家被财产所催眠而忘记了带有本能和情欲的人类的生物,一笔勾销了作为最初的和主要的历史因素的同等复仇。人和他们所创造的社会的进化只有注意考察人类的精力对经济的和社会的力量起相互的作用或彼此交互给予影响的情况之下才可以理解和得到解释。
  除了同等复仇之外,平等的精神不知道而且也不能找到什么其它的方法来緩和复仇欲;当开始分食物、战利品和土地时,同样的这种平等精神无条件地要求给所有人分平等的一份,照得塞的公式就是要使“大家都得到同样的东西”。
  以打击还打击,所受损失的平等的赔偿,在分配生活资料和土地时的平等的份额,这是原始人所能理解的唯一的正义的观念。正义的观念用毕达哥拉斯派的公式来表示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盘上的平衡,——天平秤自从被发明之时便成了正义的形容语。
  但是正义的观念就它的起源来说只不过是平等精神的表现而已,以后由于受了它所促使形成的私有财产的影响,致使财产在人们之间所产生的不平等神圣化。
  而事实上财产只有靠获取防止攫取本能之权才能巩固。而这种权力一经获得便成为独立的和自动的社会力量,统治着人民并转而反对他们。
  财产权取得了这样的合法力量,以致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同尊敬保护它的法律看成一样的东西。1789年革命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宣布财产为“自然的和不成交的人的权利”(第二条)。而罗马教皇列翁十三世(Léon ⅩⅢ)在他的有关工人状况的著名通告中则把私有财产变成天主教会的教条。——精神追随物质走。
  半开化人曾经用财产代替流血;财产自己又代替了人本身;人在文明社会里所拥有的权利是以财产所给予的为限。
  正义,好像一生下地就要吃掉它母亲的昆虫一样,破坏了生它的平等精神并且使人的被奴役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共产主义革命在废除私有财产和给予“一切人以同样的东西”时将解放人类和恢复平等精神。这时,从私有财产产生时起就折磨人的脑筋的正义的观念,好像曾经困惑过可怜的文明人的最可怕的噩梦一样,也就要消失了。




[1] 咒语对于半开化人不是空话:Verbum这词对于半开化人具有不能摧毁的威力;神本身也要向人的咒语低头。犹太人像中国人一样对咒骂父母的人处以死刑(《出埃及记》XXI,17)。天主教给予忏悔者者以权力,使他靠一个公式去约束或放纵天上和地下的罪过,这不过重复了野蛮人关于语言威力的原始观念而已。

[2] 该隐因为杀了亚伯而被自己的氏族驱逐之后抱怨地说:“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你如今赶逐我离开这地,以致不见你面,我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创世记》IV,13,14,15)。放逐是原始氏族最可怕的惩罚之一。

[3] 集体负责还在中世纪就已如此自然,以致英国爰德华(Edwar)一世的敕令把手工业行会某一成员的犯罪要整个手工业行会负责。

[4] 加尔纳·威尔金逊爵士(Sir Gardner Wilkinson):《达马尔威亚和门的内哥罗》,1848年。

[5] Eddas,古代斯堪的纳维亚文学的两部文献。——译者

[6] 卡拉纳温勋爵(Lord Carnanion):《雅典和摩里亚回忆录》。

[7] 耶稣基督,圣保罗和使徒们也同意野蛮人的这个意见。照他们的意见,疾病是与人类为敌的恶魔作祟(《马太福音》,IX,33;《路加福音》,XI,4。《使徒行传》,XIX,12,等等)。这种迷信,在基督教的欧洲,在许多世纪中,曾把巫婆烧死在麻杆碎屑上。

[8] 伏尔芮:《对美洲印第安人的一般探索》,1820年。

[9] “法”这个词的缺乏曾使古时的人的吃惊,历史家约源夫·佛拉维惊奇地指出在《伊利亚特》中的“nomos”这词后来作'法”解,但在原先却不是这样使用的。

[10] Bédouino,在北非和阿拉伯沙漠中游牧的阿拉伯人。——译者

[11] 半开化人没有半途而废,他把逻辑的一贯性推到极限:他一旦懂得把犯罪与其家庭集体分开,以便使犯罪者对他的行为负责,他就把这个思想推广开去,准备使犯罪的器官同其余部分分开,以便只处罚这器官。据西西里人第奥多尔(Diodore)说,埃及人把强奸自由妇女的犯罪者的睾丸割去;通奸的犯罪者则受割鼻之刑,——“为的是使她失去诱惑人的魔力”;伪造货币或关防者砍手,——“为的是惩罚身体上那帮助犯罪的部分”。小偷小窃谈不到死刑,只是砍断他们的手,在所有国家差不多都一样。

[12] 据十八世纪的一个旅行家史泰勒(G.W.Steller)说,当在堪察加的伊泰曼人(Itelmen)中发生了凶杀案时,被杀者的家庭方面便要求凶手方面的家庭交出他来;假使后者同意交出凶手,那末他将被用他杀害死者的同样方法杀死;假使这家庭拒绝了,那末这就意味着它同意凶杀,这时候两个家庭之间就进入故争;获得胜利的家庭就会将战败的家庭的全部男性成员统通杀掉,而将妇女和女孩用作奴隶。——在玻里尼西亚群岛如果碰到犯罪者不能老老实实地服从受害方面的报复,他自己的家庭就要强迫他这样做。——爱利思(Ellis):《玻里尼西亚群岛研究》。

[13] 得摩士台纳(Démosthène)在他的一篇公开的辩护演讲里引证了得拉康(Dracon)法律,那法律使每个雅典人对五个妇女:他的妻、女儿、母亲、姊妹和妾,有生杀予夺之权。“格拉干士”(Gragas,灰色的鹅)——冰岛古代的法律,使这法律神圣化,还加上养女。往后,当梭伦(Solon)时代的风俗起了变化的时候,得拉康的法律显得太残酷了,然而这些法律任何时候也没有废除,据阿吕·盖列(Aulu Gelle)说:“但是由于雅典人的默认,似乎已付诸遗忘了。”
  第一批法律,正因为它们使祖先的习惯固定化和神圣化了,所以任何时候也不被废除:它们存在着,虽然新的法律和它是对立的。因此,曼鲁(Manou)法典并列地保存着按年龄顺序的继承法。十二铜表法并没有取消罗马皇帝的法律:刻上了皇帝法律的石头是神圣不可侵犯,最勇敢的人也只敢使它翻个身。

[14] 假如相信希腊神话的传说,那末就会看到当父权在家庭里代替母权的时候,在继承秩序方面曾发生了深刻的震荡。儿子以前在母权制的家庭里没有继承权,现在要求平等权利,以便掌管亡父的遗产和领导家庭。只是经过了整整几个时代的内战的结果,长子继承法才被承认;而且它只有靠宗教迷信的帮助才能维持。——父亲被认为还活在住宅旁或附近花园的坟墓里;他继续管理自己的财产和给自己的继承人下命令,人们不是服从活的继承者,而是服从已经死去的父亲。于是与各民族的一般的宗教仪式一起建立了个人的家庭的祖先崇拜,据富士特·达·枯朗日(Fustel de Coulange)说,这就是原始的祖先崇拜。

[15] Furiae,古罗马神话中的复仇女神。——译者

[16] 曾经有些历史家认为每一民族、每一种族都有自己的特殊的风俗和习惯;当时都认为“威耳日尔”发源于日耳曼人,希腊人和拉丁人任何时候也没有降低到半开化人的拿物偿血的方法。
  没有再比这论断更不正确的了。
  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条写着:
  二、谁损伤他人的肢体而无法矫正者,应受同等报复。
  三、抵偿自由人的被损伤的牙齿罚三百阿斯(古罗马的辅帀和重量单位,等于十二盎斯铜。——译者),而抵偿奴隶的牙齿则罚一百五十阿斯。
  四、抵偿侮辱罚二十五阿斯。
  阿雅克士(Ajax)同优力士(Ulysses)和非尼克(Phénix)以使节的身份被派去见阿喀琉斯,劝他接受阿伽门农的礼物和平息他的愤怒,向他说道;“我们看到有的人接受了兄弟、儿子被杀死的赎金;凶手本人支出一笔巨款之后仍然活在自己的祖国里,而受害一方得到了满足,也就平息了自己的愤怒心灵的感情。出《伊利亚特》,第九章)。

[17] 克拉辛斯基(Krasinski),《门的内哥罗与土耳其的斯拉夫人》。1853年。

[18] Saga,古斯堪的纳维亚的史诗。——译者

[19] 马勒(Mallet)在斯堪的纳维亚人中看到因赎金的建立而引起的这种有趣的后果:既然自由人的死和手、脚等受伤可按价赔偿,那末债务者的身体便应当对债务负责;正是这个逻辑的联系在一切国家中使依权者有权摧残自己的债务者和使他变成奴隶。

[20] 霍布士说:“自然给了我们每个人对一切东西的平等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每人都有权做他所愿做的一切,占有他所愿占有的一切。由此产生出一种习惯的说法,自然把一切东西给一切人,并由此推论说,在自然状态中权利以利益为依归(《公民论》第一卷,第一章)。霍布士和那些大谈“自然法”、“自然宗教”、“自然哲学”的哲学家硬把自己的独特的关于法,宗教和哲学的概念强加于自然,其实这些概念根本不是什么“自然的”。有些数学家习惯于把自己的米突制的概念归因于自然和习惯于抽象地议论“自然的米突”或亳米,对于他们将说什么呢?长度单位、法律、神和哲学的观念都是人所发明的:人依据自己个人的和社会的需要而发明它们,改变它们和改革它们。

[21] 普鲁东剽窃布里索(Brissot)的话,相信自己的“财产就是盜窃”是社会的定理,因此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恰恰相反,盜窃是财产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决定性的原因。

[22] 掠夺者一词也见之于动物学家的语言中。李特(Littré)给它下了以下的定义:凡有能力攫取者都会攫取。

[23] 火地岛的粗鲁的野蛮人在自己的领土的边界围上一条宽阔的无人住的地带。凯撒说瑞夫人(Suèves)以自己领土的周围有宽广的荒野而引为骄傲。日耳曼人称两个部落或几个部落之间的中立地带为边界森林,斯拉夫人则称之为防护林,禁林。摩尔根说,在北美洲,在说同一种语言、通常是同血统的和彼此有联盟关系的部落之间,这种地带是比较狭的,在说不同语言的部落之间则较宽。

[24] 原始民族宗教迷信的禁忌。——译者

[25] 柏拉柏拉图的学生、庞特的赫拉克利特(Heraclide de Pout)的一个断片记载着多利人(Doriens)的共产主义的聚餐。参加安得利(andreies,共餐)的每个人都得到相等的一份;只有执政官——长老会议的成员——有权得四份:一份是以公民资格取得,另一份是以食桌上的主席资格取得,其余两份是为维持餐厅,大概是为了服役而取得。每桌都置于家庭中的最年长者监督之下;由他给共食者分配食物。这种由妇女担任访分配职务对史前期的希腊人产生非常强烈的印象,致使他们把命运和劫数人格化为莫伊拉、爱沙和凯列诸女神,她们的名字意味着分配日用品或战利品时所取得的份额。

[26] 保尔·泰纳莉(Paul Tannery)说:“古代埃及人的测量方法比博学的希腊人的方法更不完善,有时他们采用十分不精确的几何学的公式。例如埃及人用两对边之积之半来测量四角形的面积.这个和其余的类似的不正确的公式由罗马的土地测量员的继承者带进中世纪;在欧洲大体上一直保持到文艺复兴时代之前。”(《希腊科学史》。1887年)

[27] 哈克陶孙(Haxthausen)在他的有趣的《俄罗斯旅行记》〔17〕中记载着他在雅罗斯拉夫省看到被敬奉为神圣的测量尺的杆。杆的长度同土地的质量成反比例;最短的杆用来测量最好的土地;而最差的则用来测量低劣的土地:一切地块在量上是不同的,而在价值上是相同的。

[28] 在希腊文里or这个字根用以表示与土地分配相联系的看来似乎矛盾而实际 上相互补充的三系列的词。
  1.按照直线运动的观念;
  or-thos——直的、垂直的、真实的、公平的、正义的,or-mé——向上运动、起飞、激动、激情,or-numi,or——发动、激起;or-ugma——壕沟、地下走廊;or-ux——铁鍬;or-thoô——弄直;or-thosios,Zeus——纠正非正义的宙斯
  2.限制的观念:
  or-os—界线、境界;or-izô——定界、定出限制、确定、决定;or-ios——用于标界的东西;Zeus or-ios——保护边界的宙斯,theos or-ios,——边界神。
  3.警惕的观念:
  our-os——捍卫者、卫兵;pul-or-os——看门人;tima-or-os——执行处分的人、复仇者;or-mai——监视、守卫。

[29] nomô——分割.分现,以后用作依法律和人打交道;nomé——牧场、分割、地段;nomas——赶着畜群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地点的游牧民族;nomos——开始是牧场,以后是停驻地、住处、分割和最后是风俗、法律;nomizô———遵守风俗、法律,思考、信仰、判断;nomisma——由风俗、法律、宗教的实践所规定的事物,货币;nomisis——祭祀、宗教、信仰;Némesis——神对于侵犯他人权利者的愤怒、支配正义的女神;epinomia——对牧场之权利;pro-nomia——特权。
  语文学的起源说明分配、住处、习惯、风俗、法律、思考、判断、信仰、宗教所这些观念都是由同一泉源,由分配土地的必要性而来。

[30] 柏拉图在他的《法律》里说:“最初的我们的法律应当是这样的;不许任何人去触动那隔开他的田地与邻人的田地的界标,因为这个界标应当是不动的;不许任何人胆敢移动界石,因为这是用誓言来互相约定放在那地点上的。”

[31] Méléagre,神话中加里东的国王。——译者

[32] 农业对原始人的智力曾发生过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它曾改变原始人对时间的观点。时间在希腊神话中不是意味着一日的分划,而是一年的分划;开始它们只有两个:春天的时间泰罗(Thallo),它的名字意味着发绿、开花,和秋天的时间卡尔波(Karpos),它意味着果实。春和秋对于野蛮人是一年中最重要的季节,因为他们不耕种土地而靠自生自长的果实充饥。在土地划分之后时间的数目增而为三:第克、欧罗米亚(Eunomia),他们的名字意味着好的牧场、正义、遵守习惯,和伊乃勒(Eirené),这名字意味着和平。赫雪得在他的《神谱》中把他们描述为给予人们习惯和在他们之间奠定和平和正义的女神,很像德墨忒尔——得摩佛尔(Demeter-Thesmophore)一样。
  当人的还生活在狩猎、捕鱼和采集果实的时候,他们对于一年中什么时期打仗是无所谓的;但是当他们有了田地要播种和收割之时起,他们必须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期停止部落之间的战争和规定休战的期限,以便播种、收获和其它的田间工作。他们于是创造了和平的时刻——埃乃尼,并把这休战的期限放在她的庇护之下。中世纪的天主教则把它们放在上帝的庇护之下并称它们为上帝的休战。埃乃尼是由eirô(说话)一词而来。在拉塞得蒙(Lacédémone,斯巴达的另一名称。——译者),人们用eiren一词来称呼超过二十岁的青年,因为他的在公共集会中已取得发言权。在专用于田间工作的季节,部落与部落之间和学村与乡村之间的纠纷获得解决,但已经不是靠武器,而是靠言词,由此而出现埃乃尼,这是说话的女神。
  农业时书写也可能发生过影响,希腊人、中国人以及其他人种所使用的古代书写方法似乎可以证明这一点,他们书当时自左而右又自右而左跟随自己的脚迹,往返交替进行,好像牛在耕地时所走的歩法一样。

[33] Arcadie,希腊的一州,古代居民多以牧羊为业。——译者

[34] 《米林的神话画廊》(La Galerie Mythologique de Millin,巴黎,1811年版)复制了许多奖章、有洋雕的宝石、花瓶、浅浮雕等等,在那些东西上面德墨忒尔的形象各具特征。

[35] Cerès,拉丁的农业女神,后与希腊的德墨忒尔合而为—译者

[36] 霍布士:《论公民》——沙比尔法文译本所加的注释。——洛克:《人类悟性论》。




〔17〕 哈克陶孙的《俄罗斯旅行记》,其全名是:《关于俄国人民生活内部关系和特别是农村设施的研究》。该书作者是一个农学家,于1843年在农奴制的俄罗斯作了一次旅行。普鲁士政府还在三十年代就委托他去调査普鲁士的土地关系。在这次调査的期间哈克陶孙在那些曾经住过斯拉夫部落的地区碰到土地关系上的某些特点:这种情况促使他到俄国去。尼古拉的政府同情地对待哈克陶孙和对待他的目的,供给他去见各地的省长的证明文件,把档案摊给他看,如此等等。哈克陶孙的书就是在俄国这次旅行的桔果。关于这本书后来在我们俄国曾屡次被人提及。车尔尼雪夫斯基在1857年的《同时代人》上写了一篇有趣的书评,那时在塞瓦斯托波尔的溃败之后最早开始听到关于农民“解放”的议论。该文收入车尔尼雪夫斯基全集第三卷。——第89页

〔18〕 “拉丁诗人”指卡尔·卢克莱修。——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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