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5卷

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




地租理论


  布尔加柯夫先生根本没有弄懂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他以为他提出如下两点反驳意见就可以粉碎这个理论:(1)按马克思的观点,农业资本也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因此超过平均利润率的超额利润就构成地租。在布尔加柯夫先生看来,这是不对的,因为土地占有权的垄断,排除了利润率平均化过程所必需的竞争自由。农业资本并不参与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2)绝对地租只是级差地租的一种特殊情况,把它和后者区别开来是不正确的。这种区别的根据就是对同一事实(一种生产因素被垄断的事实)任意作出的两种解释。布尔加柯夫先生深信自己的论据有极大的威力,竟情不自禁地用一大堆激烈的字眼来反对马克思,说什么:缺乏论据的论据,非马克思主义,逻辑的拜物教,马克思丧失了丰富的想象力,等等。其实,他这两个论据都来自一个相当严重的错误做法。布尔加柯夫先生在前面把问题片面地简单化,把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即追加投资的生产率降低的情况)引伸成为土地肥力递减的普遍规律。在现在这个问题上,又是这种片面的简单化的毛病,使他不加批判地使用“垄断”这个概念,把这个概念也引伸成为某种普遍的东西,从而混淆了在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条件下所产生的两种结果:一种是由于土地的有限而产生的,一种是由于土地私有制而产生的。要知道,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下面我们就要说明这一点。
  布尔加柯夫先生写道:“土地生产力的有限和人对于土地生产力的无限增长的需要,这一情况使土地的垄断有了可能,同时也是产生地租的一个条件(虽然不是产生地租的根源)。”(第1卷第90页)不应当说“土地生产力的有限”,而应当说“土地的有限”。(我们已经指出,土地生产力的有限,应该归结为现有技术水平和现有生产力状况的“有限”。)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土地的有限的确是以土地的垄断为前提的,但是这说的是作为经营对象的土地,而不是作为所有权对象的土地。在设想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时候,必须设想到全部土地被各个私人农场所占用,但是绝对不能设想全部土地都是这些业主或其他人的私有财产,或者都归私人占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和对土地经营的垄断,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历史上,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现象。在逻辑上,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完全没有土地私有制,土地归国家或村社等等所有这样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在所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全部土地都被各个私人农场占用着,但是,这些农场不仅经营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时还经营从私有者那里租来的土地以及国家的土地和村社的土地[67](例如在俄国就是如此,大家知道,在俄国的农民村社土地上的各种私人农场,主要的是资本主义的农民农场)。难怪马克思在分析地租问题时一开始就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遇到了(并且控制了)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从克兰所有制[68]和封建所有制起一直到农民村社所有制。
  可见,土地的有限必然只是以土地经营的垄断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统治的条件下)。试问,这种垄断会对地租问题产生哪些必然的后果呢?土地的有限使粮食价格不取决于中等地的生产条件,而取决于劣等耕地的生产条件。粮食的这种价格使农场主(=农业中的资本主义企业主)能够补偿生产费用并且取得所投资本的平均利润。优等地的农场主得到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便形成级差地租。有没有土地私有制的问题同级差地租的形成问题毫无关系,因为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即使在村社的、国家的、无主的土地上,级差地租也是不可避免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有限的唯一后果就是:不同投资的不同生产率形成级差地租。布尔加柯夫先生却认为第二个后果是排除了农业中的竞争自由,他说没有竞争自由就会妨碍农业资本参与平均利润形成的过程。这显然是把土地经营问题和土地所有权问题混淆起来了。在逻辑上,从土地有限(与土地的私有制无关)这一事实只能得出全部土地将被资本主义农场主所占用的结论,而决不能得出农场主之间的竞争自由必然受到某种限制的结论。土地有限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它必然给任何的资本主义农业打上自己的烙印。历史也确凿地证明,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更不用说英国了。在那里,土地占有同农业经营的分离是十分明显的,农场主之间的竞争几乎是完全自由的,工商业资本过去和现在都在大量地流入农业。而在所有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内也同样在发生(这同布尔加柯夫先生的见解恰恰相反。布尔加柯夫先生步司徒卢威先生的后尘,枉费心机地把“英国的”地租说成是一种非常独特的东西)土地占有同农业经营分离这一过程,只是形式各不相同罢了(租佃、抵押[69])。布尔加柯夫先生看不到(马克思大力强调的)这一过程,也可以说是,居然看不见大象。在欧洲各国,我们看到,在农奴制崩溃之后,等级土地占有制被破坏了,地产得到转移,工商业资本不断流入农业,租佃和抵押债务日益增多。而在俄国,尽管农奴制的残余还非常多,但是我们看到,在改革之后,农民、平民和商人都在加紧购置土地,私有主土地、国家土地和村社土地的租佃日益发展,等等。这一切现象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尽管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尽管这种所有权的形式层出不穷,但是在农业中还是形成了自由竞争。现在,在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里,任何一个拥有资本的人都可以对农业投资(用买地或租地的办法),而且象对任何一个工商业部门投资一样容易,或者说差不多一样容易。
  布尔加柯夫先生在反驳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时指出:“所有这些差别〈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差别〉都是相互矛盾的,并可能〈黑体是我们用的〉相互抵销,如洛贝尔图斯曾经指出的,距离可以用肥沃程度来抵销,而不同的肥沃程度又可以用在比较肥沃的土地上加紧生产的办法来加以拉平。”(第1卷第81页)马克思指出过这一事实,但是并未对它作出这种片面的评价,我们这位严峻的学者不该忘记这一点。马克思写道:“很明显,级差地租的这两个不同的原因,肥力和位置〈地段的位置〉,可以发生相反的作用。一块土地可能位置很好,但肥力很差;或者完全相反。这种情况很重要,因为它可以为我们说明一国土地的开垦,为什么会由较好土地转到较坏土地,或者相反。最后,很明显,整个社会生产的进步,一方面,由于它创造了地方市场,并且通过采用交通运输工具而使位置变得便利,所以对形成级差地租的位置〈地段的位置〉,会发生拉平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和工业的分离,由于大的生产中心的形成,而农村反而相对孤立化(relativeVereinsamungdesLandes),所以又会使土地的地区位置的差别扩大。”(《资本论》第3卷下册第190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33页。——编者注]可见,当布尔加柯夫先生以胜利者的姿态重复早已为人所知的关于差异可能互相抵销的说法时,马克思却进一步提出了变这种可能性为现实性的问题,指出除拉平的作用以外,还有分化的作用。大家都知道,这些相互矛盾的作用的最终结局,就是在所有的国家,各个地方地段的肥沃程度和位置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布尔加柯夫先生的反驳,只能证明他提出意见根本没有经过深思熟虑。
  布尔加柯夫先生继续反驳说:生产率最低的最后一次投入的劳动和资本这一概念,“李嘉图和马克思都同样不加批判地加以应用。不难看出,这个概念有着多么大的随意成分。假定投入土地的资本为10a,而且每次追加的a的生产率都依次递减,土地的总产量为A。显然,每次投入的a的平均生产率将等于A/10,如果把全部资本看作一个整体,那么,价格就将由资本的这一平均生产率来决定”(第1卷第82页)。对此我们只能说,显然,布尔加柯夫先生只顾高谈“土地生产力有限”,而忽略了土地有限这件小事。土地的有限(这同任何土地所有制完全无关)造成一定的垄断,就是说,既然全部土地都被农场主占用,既然市场需求的是全部土地所 生产的全部粮食,其中包括最贫瘠、距离市场最远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那么很明显,粮食价格就取决于劣等地的生产价格(或者说,取决于生产率最低的最后一次投入的资本的生产价格)。布尔加柯夫先生的“平均生产率”不过是一个空洞的算术习题罢了,因为土地的有限妨碍了这种平均生产率的实际形成。要形成这种“平均生产率”,并由它来决定价格,那就必须使每个资本家不仅能够一般地投资于农业(既然正如我们所说的,农业中存在着竞争自由),而且还要使每个资本家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突破现有的农业企业的数目)建立新的农业企业。如果情况是这样,工农业之间就不会有任何差别了,任何地租也不可能产生了。但是,正是由于土 地的有限,情况并非如此。
  再往下看。我们在上面的议论中完全抛开了土地所有制问题。我们看到,无论从逻辑上考虑,还是从证明资本主义农业在任何土地占有形式下都可能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资料考虑,这种论述方法是完全必要的。现在来谈谈这个新的条件。假定全部土地都是私人占有,这对地租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土地占有者将依靠他的土地所有权,向农场主索取级差地租。既然级差地租是超过资本正常的平均利润的额外利润,既然在农业中存在着(或者说,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在创造着)竞争自由,即对农业投资的自由,那么,土地占有者随时都可以找到愿意只拿平均利润而把超额利润让给他这个土地占有者的农场主。土地私有制并不创造级差地租,它只是使级差地租从农场主手中转到土地占有者手中。土地私有制的影响是否仅限于此呢?能不能设想,土地占有者肯把只能提供资本平均利润的、土质贫瘠、位置最坏的土地,白白交给农场主耕种呢?当然不能。土地占有权是一种垄断,土地占有者依靠这种垄断向农场主索取这块土地的租金。这种租金就是绝对地租,它和不同投资的不同生产率毫无关系,它是由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布尔加柯夫先生责备马克思对同一种垄断随意作出两种解释,却没有用心想一想,我们所谈的实际上是两种垄断。一种是土地经营(资本主义的)的垄断。这种垄断是由于土地的有限而产生的,因此是任何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现象。这种垄断的结果使粮食价格取决于劣等地的生产条件,而对优等地的投资,或者说,生产率较高的投资所带来的额外剩余利润,则构成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形成和土地私有制毫无关系,土地私有制只是使土地占有者有可能从农场主手中取得这种地租。另一种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无论从逻辑上或历史上来看,这种垄断同前一种垄断并没有密切的联系。[注:也许用不着再提醒读者,我们这里谈的只是关于地租,关于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一般理论,并不涉及一些具体事实,比如:土地私有制的悠久历史以及它的普遍性;海外竞争对我们所说的后一种垄断(在某种程度上也对两种垄断)的破坏等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组织来说,这种垄断并不是必要的。一方面,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种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农业,而且许多彻底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要求过土地国有化。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例如在国有土地和村社土地上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因此,把这两种垄断区别开来是绝对必要的,因而除了级差地租外,承认土地私有制所产生的绝对地租的存在[注:在1905年出版的《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2册(《TheorienuberdenMehr-wert》,II.Band,II.Theil)中,马克思对绝对地租问题作了解释,这些解释证明我的说明(特别是关于两种垄断的说明)是正确的。下面就是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一段话:“如果土地——不仅对资本和人口来说,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无限的要素(象空气和水一样“无限”)——‘数量无限’〈引自李嘉图〉,那么,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实际上根本不排斥另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这样,就不可能有任何私人的(也不可能有“公共的”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的土地质量相同,那就根本不可能为土地支付地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土地对资本来说作为自然要素而存在,那么,资本在农业方面的活动就会同它在其他任何生产部门的活动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地租……相反,如果土地(1)是有限的,(2)是被占有的,如果资本遇到作为前提的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国家,情况正是这样,而在那些不是象旧欧洲那样存在着这种前提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就为自己创造这种前提,例如美国就是这样,——那么,土地对资本来说一开始就不是自然要素那样的活动场所。因此,在级差地租之外,还是存在绝对地租的。”(第80、81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48—349页。——编者注))这里,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把土地的有限同土地的私有区别开来了。(这是作者为1908年版加的注。——编者注)]也是必要的。
  马克思认为农业资本的剩余价值所以能产生绝对地租,是因为农业中的可变资本在总的资本构成中所占的比重比一般的要高(在农业技术比工业技术肯定落后的情况下,这种推测是十分自然的)。既然如此,农产品的价值一般地总是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剩余价值总是高于利润。但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妨碍这一余额全部参与利润平均化的过程,于是从这种余额中产生了绝对地租。[注:顺便指出,我们所以认为有必要特别详细地谈一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因为我们看到,彼·马斯洛夫先生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理解也不正确(1901年《生活》第3期和第4期:《论土地问题》)。他认为追加投资的生产率的递减,即使不是一种规律,也是一种“常见的”、似乎是正常的现象,他把这一现象同级差地租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绝对地租的理论。彼·马斯洛夫先生这篇颇有趣味的文章,对批评家们作了许多正确的评述,但也存在着极大的缺点,因为作者犯了刚才指出的理论错误(作者在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却没有去认真辨别“自己的”理论同马克思的理论有什么不同),又作了一些轻率的、极不公正的论断。例如,他说别尔嘉耶夫先生“彻底摆脱了资产阶级作家的影响”,他的特点是“既不损害客观性,又能坚持阶级观点”;说什么“考茨基的分析在许多方面都是……带有偏颇性的”,考茨基“根本没有断定农业生产力在朝什么方向发展”,等等。]
  布尔加柯夫先生对这种解释很不满意,他高声地说:“这种剩余价值既然象呢绒、棉花或其他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充分地或不充分地满足可能的需求,那么它到底是一种什么东西呢。首先,这不是一种物质的东西,而是用来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概念。”(第1卷第105页)这种把“物质的东西”同“概念”对立起来的做法,是目前人们最喜欢用来冒充“批判”的经院哲学的一个明显的例证。关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概念”,如果没有一定的“物质的东西”与之相适应,那它能有什么意义呢?剩余价值是由一定数量的呢绒、棉花、粮食等商品所构成的剩余产品的货币当量。(所谓“一定数量”,当然并不是说,科学可以具体地算出这一数额,而是说,大体上确定这一数额的条件是已知的。)在农业中,剩余产品比工业部门中要多些(按同资本的比例来说),而这种余额(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它并不参与利润的平均化)当然可以“充分地或不充分地满足”土地垄断占有者的“需求”。
  布尔加柯夫先生谦虚地说,他的地租理论是“靠自己的努力”、“走自己的道路”创立的(第1卷第111页);关于这一理论,我们不必向读者作详细的叙述了。只要略作几点说明,就足以评定这位教授的“生产率最低的最后一次投入的劳动”的这种产品。他的“新”地租理论,是按照“既然是蘑菇,就得叫人采”这句老话炮制出来的。既然是竞争自由,就决不应当对它有任何限制(尽管这种绝对的竞争自由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未曾有过的)。既然是垄断,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就是说,地租根本不是来自剩余价值,甚至不是来自农产品,而是来自非农业劳动的产品,地租不过是一种贡赋、捐税,是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克扣,是给土地占有者的期票。“这样一来,农业资本连同它的利润以及农业劳动,总之作为投入劳动和资本的领域的农业,成了资本主义王国的国中之国……关于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和一般价值的一切〈原文如此!〉定义,一应用到农业上,就都成为虚数了。”(第1卷第99页)
  原来如此。现在一切都清楚了:农业中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原来都是虚数。布尔加柯夫先生虽然有时候这样胡说八道,可有时候也说得有点儿道理。翻过14页以后有这样几句话:“社会为农产品的生产耗费了一定数量的劳动,这就是农产品的价值。”好极了。就是说,价值的“定义”至少不完全是一种虚数。他接着说:“既然生产是按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而控制生产的是资本,那么粮食价格将根据生产价格来决定,就是说将要参照社会平均生产率来计算这种劳动和资本支出的生产率。”妙极了。就是说,资本、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定义”也不完全是一种虚数。就是说,竞争自由(虽然不是绝对的)是存在的,因为资本要是不能在农业和工业之间来回流转,就不可能“参照社会平均生产率来计算生产率”。他接着又说:“由于土地的垄断,价格上涨到价值以上,一直上涨到市场条件容许的限度。”太妙了。但是布尔加柯夫先生在什么地方看见过贡赋、捐税、期票等等是取决于市场条件的呢?既然由于垄断的关系,价格上涨到市场条件容许的限度,那么,“新的”地租理论和“旧的”地租理论的全部差别就在于:走“自己的道路”的作者,既不了解土地有限的影响同土地私有制影响之间的差别,也不了解“垄断”和“生产率最低的最后一次投入的劳动和资本”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下面再翻过7页以后(第1卷第120页),布尔加柯夫先生竟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理论,大谈其“土地占有者、资本主义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三者分配这种产品〈农产品〉的方式”,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呢?这是出色的批判的出色的结局!这是从此丰富了政治经济学的新颖的布尔加柯夫地租理论的卓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