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5卷 《农奴主在活动》一文材料 (1901年8月) 1 |
(A)出售 (B)出租 | } |
托博尔斯克省、托木斯克省、草原总督管区[147]、伊尔库茨克总督管区和阿穆尔河沿岸总督管区(第1条)。 |
(A)(1)拍卖(第8条) (2)按自由价格 {对工厂、农业企业而言(第9条)} |
(a)数额达3000俄亩(!)(第5条)——而经特别许可数额还要多 (第6条) 和 (β)同农民的土地交错在一起(第4条)。 (γ)此后不得给予或售予异族人(第7条)。 { 亦不得给予或售予非俄罗斯臣民。} [ 第9卷第762条[148],可见,也包括括括犹太人。] |
要点: 1.关于贵族份地的特别会议。 2.数额:3000。期限——99年。 3.优惠出售(37年)。5年之内租金=0。 4.特权[>3000;按自由价格;>1年;出租]; 与1有关?5.只给贵族,不给异族人。 6.“交错在一起。”出租一茬土地。 |
《俄罗斯新闻》 8月1日 在乌法省 (1个县!!!)[149] 私人占有者出售官地 获取 587696卢布 9 - 63426卢布 1 ——————— +524270卢布 两年之后,54000俄亩中卖掉39683俄亩=72.5%。 |
(5)使西伯利亚比较殷实和独立的农民降低到半农奴的水平。 (6)暴露出俄国政府对大土地所有制的作用的真实看法,即把它看作是专横和掠夺制度的最好支柱,是束缚劳动群众的最好羁绊。 |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9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卷第395—40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