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17卷 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65] (1908年6月18日〔7月1日〕) 本文的任务是概略地叙述一下俄国农业中的全部社会经济关系。这样的文章不可能具有专门研究的性质。它应当总结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情况,指出我国农业经济的每个比较重大的特征在俄国国民经济整个结构中的地位,描绘出俄国土地关系的总的发展方向,揭示出这样或那样决定这种发展的阶级力量。因此我们将从这个观点出发考察俄国的土地占有情况,接着再考察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最后对19世纪我国的演进引起了什么后果和它给20世纪留下了哪些任务这两个问题作出一般性的结论。 一我们可以根据1905年最新的土地统计资料(中央统计委员会于1907年在圣彼得堡出版)[66]来叙述19世纪末欧俄的土地占有情况。 根据这次调查的数字,欧俄的土地共有39520万俄亩,可以分为三大类:
必须指出,我国的统计机关把北部边远地区阿尔汉格尔斯克、奥洛涅茨和沃洛格达三省的一亿多俄亩土地列入官地。既然我们谈的是欧俄实际农业用土地,那就应当把很大一部分官地除外。我在自己那部关于社会民主党人在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的著作(这一著作在1907年底就写好了,但是由于某些不取决于作者的原因,该书迟迟没有出版)中,推算出欧俄实际农业用土地约为28000万俄亩[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187页。——编者注]。这里包括的官地不是15000万俄亩,而仅仅是3950万俄亩。因此在欧俄,除了地主和农民的地产,剩下的土地不到总面积的1/7。6/7的土地掌握在两个对抗阶级的手中。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些在等级上也彼此不同的阶级的土地占有情况,因为大部分私有主土地是贵族的土地,份地是农民的土地。在10170万俄亩私有主土地中,1580万俄亩属于村团和协作社,其余8590万俄亩都属于个人所有。请看个人所有的土地在1905年和1877年按等级分配的情况:[注:见第50页表格。——编者注]
由此可见,俄国的个人所有者主要是贵族。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但是发展的趋势是贵族占有的土地日益减少。土地占有的无等级性不断飞速增长。在1877—1905年期间,“其他等级”占有的土地增加得最快(28年增加了7倍),其次是农民(增加了1倍多)。因此从农民中日益分化出一些转变成土地私有主的社会成分。这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以后我们在分析农民经济时,应当揭示出产生这种分化的社会经济结构。现在必须确切地肯定,俄国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就是由等级性转向无等级性的。到19世纪末,贵族的封建地产或农奴制地产仍然占私有地产的绝大部分,但是发展的趋势显然是造成资产阶级的土地私有制。从侍卫、世袭领主、官宦及其他人那里继承下来的私有地产正在减少。直接用钱买进的私有地产正在增加。土地权力在削减,货币的权力在增长。土地日益进入商业周转。我们在后面的叙述中将会看到,进入商业周转的规模比仅仅从土地占有情况的材料中所看到的要大好多倍。 在19世纪末的俄国,“土地权力”,即农奴主-地主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权力还大到什么程度,这从私有地产按大小划分的材料中可以特别清楚地看出来。我们所使用的资料特别详细地列出了大私有地产的数字。按私有地产大小划分的一般情况如下:
由此可见,在全部私有地产中,小地产是微不足道的。占总数6/7的土地占有者,即753000个土地占有者中的619000个,一共只有650万俄亩土地。而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占地极广的大地产:700个私有主平均每人占有3万俄亩土地。这700个人占有的土地比60万个小土地占有者的土地还要多两倍。因此,大地产一般说来是俄国土地私有制的一个特点。我们把500俄亩以上的地产单独列出来,就可以看到28000个私有主占有6200万俄亩土地,平均每人2227俄亩。这28000个人掌握着占总数3/4的私有土地。[注:为了使正文不致因引文过多而凌乱,我在这里说明一下,大多数材料都是引自上述那一著作和《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908年圣彼得堡第2版。(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编者注)]按占有者的等级来说,这些大地产主要是贵族的。在27833项地产中,有18102项,即差不多有2/3的地产属于贵族,他们拥有土地4450万俄亩,即占大地产所拥有全部土地的70%以上。由此可见,在19世纪末的俄国,大量土地——而且大家知道,都是最好的土地——仍然同以前(中世纪)一样,集中在享有特权的贵族等级手中,集中在昨天的农奴主-地主手中。至于这些大地产用什么方式经营,我们到下面再作详细叙述。这里只简单地提一下鲁巴金先生在其文章中描述得很清楚的那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一个个高官显贵都出身于贵族大地产占有者。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份地占有情况。除了没有按地产多少划分的190万俄亩土地,其余的13690万俄亩土地掌握在1225万个农户手中,平均每户11.1俄亩。但是,份地的分配也是不均衡的:差不多有一半份地,即在13700万俄亩份地中有6400万俄亩掌握在210万个土地多的农户手中,这些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6。 欧俄份地分配的综合材料如下:
这样看来,一半以上的份地农户,即1230万户中有620万户,每户不到8俄亩土地。就全国平均水平来看,这点份地是绝对不能维持全家生活的。为了判断这些农户的经济状况,我们来看一下军马调查(这是唯一定期而正规的全国性统计)的一般数字。在1896—1900年期间,欧俄48省(即除去顿河州和阿尔汉格尔斯克省)共有11112287个农户。其中无马的有3242462户,占总数29.2%。有1匹马的有3361778户,占总数30.3%。在俄国,无马农民是怎么回事,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当然,这里我们讲的是总的情况,而不是讲的城市近郊的牛奶业以及烟草业等带有某种特殊性的地区)。大家也知道只有1匹马的农民的贫困状况。600万户就是意味着2400—3000万居民。而所有这些居民都是赤贫者,他们只有微不足道的一小块份地,靠这点份地维持不了生活,只能饿死。假定一个农户至少要有15俄亩土地才能勉强维持生活,那么就有1000万个农户达不到这个水平,他们一共只有7290万俄亩土地。 其次,必须指出份地占有情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农民之间,份地分配方面的不均衡现象远没有私有主土地分配方面那么严重。但是在份地农民中存在着很多其他方面的差异、区别和界限。这是许多世纪以来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类农民之间的差异。为了清楚地说明这些界限,我们先来看一下整个欧俄总计的材料。1905年的统计材料把农民分为如下主要几类:前土地占有者农民,平均每户有份地6.7俄亩;前国家农民,平均每户有12.5俄亩;前皇族农民,平均每户有9.5俄亩;移民,平均每户有20.2俄亩;世袭租地户[68],平均每户有3.1俄亩;列泽希[69],平均每户有5.3俄亩;巴什基尔人和新巴什基尔人[70],平均每户有28.3俄亩;波罗的海沿岸的农民,平均每户有36.9俄亩;哥萨克,平均每户有52.7俄亩。由此可以看出,农民的份地占有制是纯粹的中世纪制度。农奴制至今还存在着,表现在农民之间保留下来的许多界限中。各类农民的差别不仅表现在土地的数量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赎金的多少、赎买的条件以及土地占有的性质等等方面。如果我们撇开整个俄国总计的材料而来看看一个省份的材料,我们就会看到,所有这些界限意味着什么。现在就拿萨拉托夫省地方自治局统计汇编来看一看。这里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那些全国共同的类别以外,地方调查人员又把农民分成如下几类:有赐地的农民、完全私有农民、有村社地产的国家农民、有切特维尔梯地产的国家农民、原属地主的国家农民租种官地的农民、常住私有农民、移居农民、脱离农奴籍的农民、免交代役租的农民、自由耕作农、前工厂农民等等[71]。这种中世纪的区分甚至细到同一个村庄的农民也分为完全不同的两类,如“前某某老爷的农民”和“前某某太太的农民”。我国自由主义民粹派营垒中的著作家们不会用发展的观点来看俄国的经济关系,看不到农奴制度正在被资产阶级制度所代替,因此他们通常都忽视这一事实。实际上,如果不充分估价这个事实的全部意义,就根本不能理解19世纪俄国的历史,特别是它的直接后果,即俄国20世纪初的事件。一个交换不断扩大和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国家,如果它的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处处受到中世纪关系的阻碍和干扰,那它就不能不经受各种各样的危机。著名的村社(关于村社的意义,后面我们还要谈到)防止不了农民的无产阶级化,事实上它起了中世纪界限的作用,使农民分隔开来,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小联合体中或束缚在失去任何“存在意义”的类别中。 在给欧俄的土地占有情况作结论以前,还应当指出问题的另一方面。无论是关于“3万个上层”地主和几百万个农户的土地数量的材料,或者是关于农民地产方面的中世纪界限的材料,都不足以估计出至今还保存着的农奴制残余究竟把我国农民“压迫”、压制和压抑到什么程度。第一,在所谓1861年大改革[72]的那次地主对农民的剥夺之后留给农民的份地,其质量要比地主的土地坏得不可比拟。各地介绍和研究地方自治局统计材料的大量文献都证实了这一点。在这方面,有大批的确凿材料证明,农民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低于地主的土地;谁都承认,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首先是份地的质量低劣,其次才是耕种不得法和贫穷的农民经济存在许多缺陷。第二,在1861年地主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时,他们给农民土地所划的地界,往往使农民最后陷入了“自己的”地主所设的陷阱。俄国地方自治局的统计文献记载了极其奇怪的、异常独特的、世界上少见的地主经济的经营方式,从而丰富了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这就是靠割地来经营的经济。1861年农民得到“解放”,离开了他们的经济所必需的饮马场、牧场等等。农民的土地象楔子一样被嵌在地主的土地中间,这样地主老爷就可以得到一种非常可靠的(而且是非常光明正大的)收入,就是以践踏庄稼等等名义对农民处以罚金。“连放鸡的地方也没有”,这是农民说出的令人伤心的真情,这种“受绞刑者的幽默”比任何长篇引证都更好地说出了统计数字所表达不出的农民在土地占有方面的特征。不用说,这种特征无论就其渊源来说,或者就其对于地主经济的组织方式的影响来说,都是不折不扣的农奴制。 现在我们来对欧俄的土地占有情况作一个总结。上面我们分别说明了地主土地占有和农民土地占有的情况。现在我们应当来看一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就根据前面引用过的欧俄土地资产(28000万俄亩),考察一下所有这些土地在各类土地占有者之间的分配情况。至于有哪几类土地占有者,后面我们要作详细的叙述。现在我们稍微提前一点,暂且把土地占有者分为几大类。我们把占有15俄亩以下土地的农户列为第一类,这是受农奴制剥削的破产农民。第二类是中等农民,占有15—20俄亩土地。第三类是富裕农民(农民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地产,占有20—500俄亩土地。第四类是农奴制大地产,占有500俄亩以上的土地。我们把农民的地产和地主的地产按这几类算在一起,并采用只计整数[注:譬如,大地产一类除了6200万俄亩地主的土地,还加上了510万俄亩皇族的土地和属于272个工商业公司(每个公司都有1000俄亩以上土地)的360万俄亩土地。]的大致的算法(我在上述著作中提出了详细数字),这样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占有情况如下:
我再说一遍:对上述四类土地占有情况从经济上所作的说明是正确的,这在下面的叙述中会得到证明。如果这个表格(它实质上只能是一个大致的表格)的个别地方受到了批评,那我们请读者留心注意,不要让人在批评细节的幌子下偷偷地否定事情的实质。事情的实质就是:俄国土地占有的两极,一个是1050万农户(大约包括5000万人口),他们占有7500万俄亩土地,另一个是3万家(大约包括15万人口),他们竟占有7000万俄亩土地。 为了把土地占有问题告一段落,现在我们需要越出欧俄本部的范围,大致地来考察一下垦殖的意义。为了使读者对俄罗斯帝国(芬兰除外)整个土地情况有一些了解,我们利用一下梅尔特瓦戈先生的材料。为了醒目起见,我们把这个材料列成一个表,并加进1897年人口调查的数字。
从这些数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对俄国的边疆地区了解得还很少。当然,认为向边疆地区移民就可以“解决”俄国内地的土地问题的想法是极端荒谬的。毫无疑问,只有那些招摇撞骗的人才能提出这样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上面指出的那种欧俄旧的大地产同欧俄新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应当通过在欧俄内部而不是在欧俄以外进行某种变革来“解决”。问题不在于用移民的办法使农民摆脱农奴制,而在于除了中部地区的土地问题,还存在着垦殖地区的土地问题。问题不在于用垦殖问题来掩盖欧俄的危机,而在于指出农奴制大地产对中部地区和边疆地区都发生极有害的影响。俄国垦殖事业的障碍是俄国中部地区的农奴制残余。不在欧俄进行土地变革,不使农民摆脱农奴制大地产的压迫,就不能开发并管理好俄国的垦殖事业。这种管理不应当是官僚化的“关心”移民工作,也不应当是自由主义民粹派营垒中那些著作家爱讲的“组织移民工作”,而应当是要铲除使俄国农民世世代代受大地产占有者盘剥而变得愚昧、闭塞和野蛮的那些条件。 梅尔特瓦戈先生在他同普罗柯波维奇先生合写的《俄国有多少土地,我们怎样使用?》(1907年莫斯科版)这本小册子中正确地指出,经营水平的提高会使不宜耕作的土地变成可耕地。贝尔院士和格尔梅尔先院士这两位专家在1845年曾经写道,塔夫利达草原“由于气候的原因和水源不足,将永远是最贫瘠最不宜耕作的土地!!”[73]当时塔夫利达省的居民生产了180万俄石谷物。60年以后,人口增加了1倍,而谷物的产量是1760万俄石,差不多增加了9倍。 梅尔特瓦戈先生的这一论断非常正确,非常重要,只是他忘记了一点:新罗西亚的垦殖事业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条件是俄国中部地区农奴制的崩溃。只是由于中部地区实行了变革,才得以向南部迅速地、广泛地、美国式地移民,使南部工业化(关于1861年以后俄国南部的美国式的发展,人们已经谈得非常多了)。因此现在只有在欧俄实行变革,只有彻底铲除那里的农奴制残余,把农民从中世纪大地产中解放出来,才能够真正开辟垦殖的新时代。 同中部地区的土地问题相比,俄国的垦殖问题是一个从属性的问题。19世纪末,我们面临着这样一种抉择:要么坚决地消灭俄国“自古已有的”省份中的农奴制,这样,我国边疆地区的垦殖事业就保证可以获得迅速的、广泛的、美国式的发展;要么把中部地区的土地问题拖下去,这样,生产力的发展就必然长期停滞不前,农奴制传统在垦殖事业方面也必然会保存下来。在前一种情况下,经营农业的将是自由的农场主;在后一种情况下,经营农业的将是受盘剥的农民和靠割地“经营的”地主。 二我们现在来谈谈地主经济组织。大家知道,这种组织的基本特征就是资本主义制度(“自由雇佣”)同工役制度结合在一起。什么是工役制度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看一看农奴制度下的地主经济组织。大家知道,从法律上、行政上和生活上来看农奴制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很少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农奴制度下,地主同农民的经济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当时地主把土地分给农民,有时还贷给农民其他生产资料,如林地、牲畜等等。这种把地主土地分给农奴的做法,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拿适用于现代关系的话来说,当时的份地就是一种工资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是用货币付给工人工资的。资本家的利润是以货币形式实现的。在工厂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即维持工人生活的劳动和无偿地给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结合为一个劳动过程,结合为一个工作日,等等。徭役经济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它同奴隶经济一样,也有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是这两种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农奴三天替地主干活,三天为自己干活。替地主干活,他是在地主的土地上干活,或者说为地主生产粮食。为自己干活,他是在份地上干活,给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取得为地主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粮食。 因此,农奴制经济或徭役制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有一个相同的方面,这就是在两种经济制度下,劳动者都只得到必要劳动的产品,而把剩余劳动的产品无偿地交给生产资料所有者。然而农奴制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又有以下三个不同的方面。第一,农奴制经济是自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则是货币经济。第二,农奴制经济的剥削手段是把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分给他们土地;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手段则是把劳动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奴主-地主要得到收入(即剩余产品),就必须在自己的土地上有拥有份地、农具和牲畜的农民。无地、无马、无家产的农民,是不宜于农奴制剥削的。资本家要得到收入(即利润),就必须有恰恰是无地、无家产而不得不在劳动的自由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第三,拥有份地的农民必须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因为农民既然占有土地,如不实行强制,他是不会去为东家干活的。于是这种经济形式就产生了“超经济的强制”、农奴制、法律上的依附关系、没有充分的权利等等。相反,“理想的”资本主义就是在自由市场上最充分的契约(私有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契约)自由。 只有弄清楚农奴制经济或徭役经济的这种经济实质,我们才能够懂得工役制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工役制是徭役制的直接残余,是从徭役制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工役制的实质就是农民用自己的农具和牲畜耕种地主的土地,从而得到一部分货币报酬和一部分实物报酬(如土地、割地、牧场、冬季贷款等)。大家都知道的对分制经营方式就是一种变相的工役制。工役制地主经济需要拥有份地的农民,这些农民要有哪怕是最坏的牲畜和农具;还需要使农民迫于穷困而去受盘剥。工役制的必然伴侣是盘剥制,而不是自由雇佣。在实行工役制的情况下,地主不是作为掌握货币和全部劳动工具的资本家企业主出现的,而是作为高利贷者出现的,他们利用邻近农民的穷困,以非常低廉的价钱购买农民的劳动。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下农业司的材料,这些材料不会有对土地占有者老爷们怀有恶意的任何嫌疑。《……农场中的自由雇佣劳动……》(《根据业主方面的材料所编的农业统计资料》1892年圣彼得堡版第5编)这部著名的著作,提供了中部黑土地带8年(1883—1891年)的资料:农民用自己的农具和牲畜包种一俄亩秋播作物的平均酬金为6卢布。该书又指出,如果按自由雇佣来计算一下同样活计的工价,那么单是徒手劳动就可以获得6卢布19戈比,马工还不包括在内;而马工酬金不可能少于4卢布50戈比(上引书第45页;《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141页[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74—175页。——编者注])。这样说来,自由雇佣的价格是10卢布69戈比,工役制的价格则是6卢布。既然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个别的,而是正常的、一般的,那应该怎样解释这种现象呢?“盘剥”、“高利贷”、“重利盘剥”等等字眼只是描述了契约的形式和性质,并没有说明它的经济实质。农民怎么能够长期地干价值10卢布69戈比的活而只领取6卢布呢?农民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他的份地弥补了他家庭的一部分开支,因而使工资能够低于“自由雇佣”的标准。农民所以不得不这样做,正是由于贫瘠的份地使他无法依靠自己的经济维持生活,只好依附邻近的地主。显然,只有把这种现象看作是资本主义排挤徭役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才是“正常的”。这是因为这些情况必然会使农民遭到破产,缓慢地然而是无疑地变为无产者。 现在再看一下萨拉托夫县性质相同的、但稍稍完备一些的材料。这里耕种一俄亩土地(包括收割、运送和脱粒在内),如果是订冬季包工合同并预付工资80—100%,那平均价格为9.6卢布。如果是以工役换取租地,为9.4卢布。如果是自由雇佣,则为17.5卢布!每俄亩地的收割和运送工作的价格,如果是工役制,为3.8卢布,如果是自由雇佣,则为8.5卢布,如此等等。这些数字,每一个都包含着农民遭受无穷无尽的困苦、盘剥和破产的长篇倾诉。每一个数字都证明,19世纪末俄国的农奴制剥削和徭役制残余是多么严重地存在着。 工役制度的普遍程度很难加以估计。一般情形是,在地主经济中,工役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被用于各种农活。极少一部分土地是由雇佣工人用地主的农具和牲畜来耕种的。大部分土地则是按对分制或工役制租给农民耕种的。我们从考夫曼先生那部搜集了许多有关私有主经济的最新资料的详尽著作[注:见《土地问题》,1907年莫斯科多尔戈鲁科夫和彼特龙凯维奇出版社版第2卷第442—628页:《谈谈私有地产的种植经济意义的问题》。]中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图拉省(1897—1898年的资料):“地主依然采用旧三圃制……远地由农民分种”;地主的土地种得最糟。库尔斯克省:“……把土地按俄亩分给农民耕种,租金很高,因而有利可图……结果导致地力衰竭。”沃罗涅日省:……中小地主“大都是全靠农民用自己的农具和牲畜耕种土地,或者是把自己的土地租出去……大多数农户的耕作方法没有任何改善”。 这些评语告诉我们,安年斯基先生在《收成……的影响》一书中对欧俄各省工役制度占优势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占优势的概括说明,完全适用于19世纪末。现在我们把这个说明列成下表:
由此可见,工役制在黑土地带占绝对优势,但在本表所包括的43个省份中居次要地位。然而列入第一类的(资本主义制度)恰恰是那些对中部农业区来说并不典型的地区:波罗的海沿岸各省,西南各省(甜菜区),南部各省和两个首都所在省。在这里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至于工役制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究竟有什么影响,考夫曼先生的著作所搜集的材料对此作了令人信服的说明。书中写道:“毫无疑问,小农租佃和对分制是农业进步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波尔塔瓦省农业概述中多次指出,“佃户把地种得很差,播下的种子不好,地里杂草丛生”。 在莫吉廖夫省(1898年),“由于对分制经营存在种种弊病,经营方面的任何改进都受到阻碍”。“第聂伯罗夫斯克县的农业之所以根本谈不上什么革新和改进”,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存在着粮垛租[74]。考夫曼先生在第517页上写道:“我们的材料给我们提供许多明显的事实,证明甚至在同一田庄范围内,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已经采用比较完善的新耕作制度,而在出租的土地上却仍然保持着过时的旧经营方式。”譬如,在租地上,还保持着三圃制,有时甚至根本不施粪肥,而在农庄耕地上,已经采用了多圃轮作制。对分制妨碍牧草的种植,限制肥料的施用,阻挠改良农具的推广。这一切的后果明显地表现在有关产量的数字上。例如,辛比尔斯克省有一个大地产,农庄耕地每俄亩黑麦的产量是90普特,小麦是60普特,燕麦是74普特,而对分制土地则是58——28——50普特。下面是一个县(下诺夫哥罗德省戈尔巴托夫县)的综合材料:
由此可见,凡是以农奴制方式(对分制和小块土地的租佃)耕种的地主土地,产量都低于份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因为它无可争辩地证明,俄国的农业所以落后,整个国民经济所以停滞不前,俄国农民所以遭受世界上闻所未闻的屈辱,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原因就是存在着农奴制的直接残余——工役制度。只要还存在农奴制大地产、农奴制传统和农奴制经济形式的压迫,不管什么样的贷款,不管怎么样改良土壤,不管给农民什么样的“帮助”,不管官僚和自由主义者喜欢采用什么样的“促进”措施,都不会产生任何重大结果。相反,实行土地变革,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摧毁古老的中世纪村社(譬如,实行土地国有化就可以摧毁村社,而且不是使用警察手段和官吏手段),就一定可以为非常迅速的、真正广泛的进步打下基础。对分制土地和出租的土地的产量如此之低,完全是由“替老爷”干活这种制度造成的。同样是现在这些农民,如果他们能不再“替老爷”干活,那不仅这些土地的产量可以提高,而且仅仅由于消除了农奴制对经营的障碍,份地的产量也必然会提高。 当然,即使在现在的情况下,私有主经济也有一些资本主义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非常缓慢,而且必然使俄国长期遭受“野蛮的地主”[75]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统治之苦。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种进步表现在什么地方,并且设法确定这种进步的某些一般的结果。 “农庄”耕地即按资本主义方式耕种的地主土地的产量高于农民土地,这一情况说明了农业资本主义的技术进步。这种进步是同工役制度向自由雇佣制度的过渡分不开的。农民破产,失去耕马和农具,日益无产阶级化,这一切迫使地主改用自己的农具和牲畜耕种土地。农业中愈来愈多地使用机器,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结果必然会使纯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得到发展。俄国从国外输入农业机器,1869—1872年价值为788000卢布,1873—1880年290万卢布,1881—1888年420万卢布,1889—1896年370万卢布,1902—1903年1520—2060万卢布。俄国生产的农业机器的产值(根据相当粗略的工厂统计得出的大致数字),1876年是230万卢布,1894年940万卢布,1900—1903年1210万卢布。毫无疑义,这些数字证明农业取得了进步,当然是取得了资本主义的进步。但是,同样毫无疑义的是,这个进步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譬如美国)所能达到的速度比起来,是非常缓慢的。根据1900年6月1日的调查,在美国,农场占有的土地为83860万英亩,大约等于32400万俄亩。农场有570万个,平均每个农场有146.2英亩(将近60俄亩)土地。在1900年,为这些农场主生产的农具价值15770万美元(1890年是14530万美元;1880年是6210万美元)[注:《第十二次调查概况》,1900年第3版,1904年华盛顿版,第217页和第302页——农具。]。相形之下,俄国的数字则小得可怜,其所以如此,是由于我国的农奴制大地产还非常强大。 关于地主和农民使用改良农具的比例,农业部在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期曾进行过专门的调查。考夫曼先生详细地记述了这次调查的资料,现将该资料总括于下表:
所有这些区域平均起来,地主是42%,农民是21%。 关于粪肥的使用情况,所有统计材料同样无可辩驳地证明,“在这方面,地主经济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一直远远超过农民经济”(考夫曼的书第544页)。不仅如此,在改革后的俄国,地主向农民购买粪肥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是农民极端贫困的结果。目前这种现象正在减少。 最后,在关于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的农业技术水平问题的大量而精确的统计材料中,还有关于牧草种植情况的统计材料(考夫曼的书第561页)。其主要结论如下:
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之间所有这些差别产生的结果是什么呢?关于这一点,现在只有产量的数字。整个欧俄在18年(1883—1900年)中的平均产量如下(单位俄石):
考夫曼先生完全正确地指出,这种差额“是很小的”(第592页)。这里不仅要注意到1861年留给农民的是一些坏地,而且要注意到全体农民的总平均数掩盖了(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巨大的差别。 我们从对地主经济的考察中应当得出如下的一般结论。资本主义正在这个领域内十分明显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徭役经济正在被自由雇佣经济所代替。资本主义农业同工役制农业和小农农业相比,在各方面都十分明显地表现出它在技术上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对于一个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来说,还是异常缓慢的。在19世纪末的俄国,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同农奴制之间产生了极为尖锐的矛盾。这种农奴制表现为地主贵族的大地产和工役经济制度,它是经济演进的障碍,是俄国实际生活中产生压迫、野蛮和无穷无尽的鞑靼方式的根源。 三农民经济是俄国现代土地问题的中心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农民土地占有情况。现在我们应当来考察一下农民经济的组织情况,但不是从技术方面,而是从政治经济方面来考察。 这里我们首先遇到了农民村社问题。论述这个问题的书刊极其浩繁。我国社会思想界的民粹派就把自己世界观的基本点同这种“平均”制度的民族特点联系在一起。在这个问题上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论述俄国土地村社的书刊经常把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即耕作技术和生活方式方面同政治经济方面搅在一起,甚至往往混为一谈。论述村社的大部分著作(如瓦·奥尔洛夫、特里罗果夫、凯斯勒尔、瓦·沃·等人的著作)对问题的前一个方面非常注意,用了很大篇幅,以致后一个方面被完全忽略了。其实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俄国的土地关系同任何其他一个国家相比,无疑有它的独特性,但即使两个公认的纯粹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在农业生活方式、土地关系史、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等方面,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使俄国土地村社问题具有这样重要的意义、这样尖锐的性质,使俄国社会思想界从19世纪下半叶起分为民粹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两个主要派别的,决不是问题的耕作技术方面,也不是生活方式方面。很可能,地方上的研究人员必须着重注意问题的这一方面,以便全面地考虑农民生活方式的地方特点,反对官僚们无知地、十分粗暴地制定种种烦琐的、浸透警察精神的规章制度。但是对于经济学家来说,无论如何也不允许因研究重分土地的各种形式及其技术等问题而抹杀以下的问题:村社内部正在形成什么类型的经济,这些类型正在怎样发展,雇用工人的人同受雇干粗活的人之间、富裕农民同贫苦农民之间、改善经营并实行技术改良的人同经济破产、抛弃家业、离乡背井的人之间的关系正在怎样形成。无疑,我国地方自治局的统计人员(他们为研究俄国国民经济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材料)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在上一世纪80年代抛弃了官方的农民分类法,即按村社、份地、男性登记丁口[76]或实有丁口来分类,而采取了唯一科学的分类法,即按农户的经济实力来分类。要注意,在人们研究俄国经济的兴趣特别浓的时候,甚至象瓦·沃·先生这样一位在上述问题上“党性”很强的著作家都衷心欢迎“新型的地方统计出版物”(这是瓦·沃·先生在1885年《北方通报》杂志[77]第3期上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并声称:“必须使数字资料不是同村或村社这种形形色色农民经济类别的聚合体联系起来,而是同这些类别本身联系起来。” 我国村社的基本特点是土地平均使用制,民粹派认为这一点使村社具有特殊的意义。我们把村社怎样达到土地使用平均制的问题完全搁在一边,直接来看一看经济事实,看一看这种平均制的结果。我们在前面已经用确切的材料证明,欧俄全部份地的分配远远不是平均的。在各类农民之间,在各村农民之间,甚至在属于同一村庄的不同地主(“从前的地主”)的农民之间,份地的分配也根本谈不上是平均的。只有在规模小的村社内,重分机构才在这些与世隔绝的小团体内建立起平均制。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地方自治局关于各农户之间份地分配情况的统计材料。当然,这里我们不应当按农户人口的多少和劳动力的多少来分类,而必须按农户的经济实力(播种面积,役畜和奶牛的头数等等)来分类,因为小农业的资本主义演进的全部实质,就是在宗法式团体内部形成并加剧财产上的不平等,进而由单纯的不平等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关系。因此,我们如果不去专门研究农民内部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别,那我们就会抹杀新的经济演进的一切特点。 我们先看一个典型的县份(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按户调查资料,有详细的综合表,分县开列),然后再谈一下,我们把自己感兴趣的结论推及于全俄农民有什么根据。材料引自《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第2章[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53—159页。——编者注]。 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全部都是村社农民土地占有制,那里份地的分配情况如下:
我们看到,随着农户经济实力的提高,家庭人口也绝对地相应增加。显然,家庭人口多是农民富裕的因素之一。这是无可争辩的。问题只是在目前整个国民经济所处的状况下,这样的富裕将产生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至于份地,我们看到它的分配是不平均的,虽然不太严重。农户愈富裕,按人口平均计算的份地就愈多。最低一类农户每人(不分男女)的份地不到3俄亩。其他各类农户分别为:约3俄亩——3俄亩——约4俄亩——4俄亩。最高一类农户,每人(不分男女)的份地在5俄亩以上。可见,家庭人口多和份地多只是极少数农民富裕的基础,因为两类上等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10。农户数、人口和份地的分配三者的百分比如下:
从这些数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份地分配的比例和我们所考虑到的村社平均制的结果。各类农户的人口所占的百分比和份地所占的百分比相当接近。但是这里已经开始表现出各农户的经济实力的影响:下等户土地占的比例小于人口占的比例,上等户土地占的比例则大于人口占的比例。这不是个别的、一个县的现象,而是全俄国的普遍现象。我在上述那部著作中,曾把俄国不同地区的7省21县的同类材料综合在一起。这些包括50万农户的材料证明各地的比例都是相同的。20%的富裕户,人口占26.1—30.3%,份地占29.0—36.7%。50%的贫苦户,人口占36.6—44.7%,份地占33.0—37.7%。份地的分配到处都存在着这种比例,同时到处都表现出村社正在被农民资产阶级所控制;不合比例的现象在任何地方都表现为上等农户多占。 因此,认为我们根据经济实力来研究农民的分类就会忽略村社“平均制的”影响,那是极其错误的。恰恰相反,我们正是用精确的材料对这种平均制的真正经济意义作了估计。我们正是指明这种平均制扩展到了什么程度,整个重分制度最终会导致什么结果。即使这个制度可以使不同质量的土地和各种农业用地得到最理想的分配,但有一个事实是不容争辩的,即富裕农户对贫苦农户的优势也在份地分配方面表现出来。下面我们就会看到,非份地的分配还要不平衡得多。 租佃在农民经济中的意义是大家都知道的。对土地的需要,在租佃的基础上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盘剥关系。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农民租佃土地其实往往就是地主经济的工役制度,就是地主老爷获得劳动力的一种农奴制手段。所以,我国农民的租佃无疑具有农奴制的意义。既然我国正在发生资本主义演进,我们就应该来专门研究一下,在农民租佃中,有没有表现出和怎样表现出资产阶级的关系的。为此也需要关于农民的各种经济类别的材料,而不是关于整个村社和村庄的材料。例如,卡雷舍夫先生在《地方自治局统计总结》中承认,在任何地方,实物地租(即不是货币地租,而是对分制地租或工役地租)通常总要比货币地租高,而且高得多,有时甚至高一倍;其次他承认,实物地租在最贫苦的农户中特别普遍。稍微富裕一点的农民尽量用货币租种土地。“租地者尽可能用货币交纳租金,以便减少使用他人土地的费用。”(上引卡雷舍夫的书第265页) 这就是说,我国租佃具有农奴制特征,贫苦农民受害最严重。富裕农民竭力摆脱中世纪的桎梏,能否摆脱要看他们是否有足够量的货币。有货币就能够按照一般的市场价格用现钱租得土地。没有货币就只好受盘剥,只好通过对分制或工役制以非常昂贵的价格交纳地租。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工役制的劳动价格要比自由雇佣的劳动价格低多少倍。既然经济实力不同的农民租地的条件各不相同,那我们显然不能够只按份地来划分农民(象卡雷舍夫经常做的那样),因为这样分类会把经济实力不同的农户人为地混在一起,把农村无产阶级同农民资产阶级混淆起来。 我们拿几乎全省都是村社的萨拉托夫省(全省有2455个村社,其中2436个村社有公有土地)的卡梅申县的材料来作说明。各类农户在租地方面的比例如下:
份地的分配情况,我们已经知道了,即按人口平均计算,殷实户占有的份地比贫苦户要多。租地分配的不平均比份地分配严重几十倍。最高的一类农户的份地比最低的一类的多两倍(16.1比5.4)。而最高的一类农户的租地则比最低的一类的多50倍(16.6比0.3)。可见,租地不但没有把农民之间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别拉平,反而几十倍地加深和加剧了这些差别。我们从民粹派经济学家(瓦·沃·、尼·—逊、马雷斯、卡雷舍夫、维赫利亚耶夫及其他等人)那里多次看到的相反的结论,是由以下错误造成的。那就是他们通常采用按份地划分农民的方法,证明份地少的农民租种的土地多于份地多的农民。他们就停留在这一点上,而没有指出,租种土地的多半是那些份地少的村社中的富裕户,因此村社表面上的平均制只是掩盖着村社内部在分配方面最大的不平均。譬如,卡雷舍夫自己就承认:“使用租地很多的是(一)土地较少的那几类农户,然而是(二)其中比较富裕的农户”(上引书第139页),但是他并没有按农户类别对租地分配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民粹派经济学家的这个错误,我们举马雷斯先生的一个例子(《收成和粮价的影响》一书第1卷第34页)。他从梅利托波尔县的材料中得出结论说:“租地大致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的。”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如果按男劳动力的多少来划分农户,那情况就是这样:没有劳动力的农户“平均”每户租地1.6俄亩,有1个劳动力的租地4.4俄亩,有2个劳动力的租地8.3俄亩,有3个劳动力的租地14俄亩。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些“平均”数字把经济实力极不相同的农户都混在一起了,譬如在有1个劳动力的农户中,有的农户租地4俄亩,种地5—10俄亩,有2—3头役畜,有的农户租地38俄亩,种地50俄亩,有4头以上的役畜。所以马雷斯先生所得出的平均数是虚假的。事实上,梅利托波尔县20%的最富裕户尽管有最多的份地和购买地,却集中了全部租地的66.3%,即占全部租地的23,而占农户一半的贫苦户只占有全部租地的5.6%。 其次,我们看到,一方面,无马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只租地1俄亩,甚至还不到1俄亩,另一方面,有4匹马以上的农户则租地7—16俄亩。显然,这里是由量变进到了质变。前一种租佃是迫于贫困,是盘剥性的租佃。在这种情况下的“租地者”不能不成为别人用工役、冬季雇工、贷款等等方式进行剥削的对象。相反,有份地12—16俄亩、另外还租地7—16俄亩的农户,租种土地显然不是迫于贫困,而是由于富裕,不是为了“糊口”,而是为了发财,为了“赚钱”。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租地变成了资本主义农场,农业中产生了经营活动。下面我们将会看到,这样的农户非雇用农业工人不可。 现在试问:这种明显的经营租佃是不是一般现象呢?下面我们引证的材料将告诉我们,经营经济的增长在不同的商业性农业地区表现也不同。现在,我们再举几个例子,先作出有关租佃的一般结论。 在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种地25俄亩以上的农户占总户数18.2%。它们每户有价地16—17俄亩,租地17—44俄亩。在萨马拉省新乌津斯克县,有5头以上役畜的农户占总户数24.7%,它们每户种地25——53——149俄亩,租种非份地14——54——304俄亩(第一个数字指有5—10头役畜的农户,占农户总数17.1%;第二个数字指有10—20头役畜的农户,占农户总数58%;第三个数字指有20头以上役畜的农户,占农户总数1.8%)。它们从别的村社租种的份地,每户分别为12——29——67俄亩,在本村社内租种的份地分别为9——21——74俄亩。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占总户数10.1%的农户,每户耕地在20俄亩以上。它们每户有份地28—44俄亩,租耕地14—40俄亩,租草地118—261俄亩。在奥廖尔省的两个县(叶列茨和特鲁布切夫斯克),有4匹马以上的农户占总户数7.2%,每户有份地15.2俄亩,此外还用购买和租佃的方法使自己的土地使用面积达到28.4俄亩。在沃罗涅日省扎顿斯克县,有4匹马以上的农户占总户数3.2%,每户有份地17.1俄亩,土地使用面积达33.2俄亩。在下诺夫哥罗德省的3个县(克尼亚吉宁、马卡里耶夫和瓦西里),9.5%的农户每户有马3匹以上,有份地13—16俄亩,而土地使用面积达21—34俄亩。 由此可见,农民中的经营租佃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一般的、普遍的现象。无论什么地方,都有一些富裕户从村社中分化出来,它们总是占极少数,总是靠经营租佃来组织资本主义农业。因此泛泛地谈论维持生计的租佃和资本主义的租佃是根本不能说明我国农民经济问题的,必须研究关于农奴制特点在租佃中的发展以及其中资本主义关系形成的具体材料。 前面我们引用的材料说明了20%最富裕户在人口和份地中占多大部分。现在我们可以补充一点:他们集中了农民租种的全部土地的50.8—83.7%,而50%下等户则只占全部租地的5—16%。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很清楚的:如果有人问我们,哪一种租佃在俄国占优势?是维持生计的租佃还是经营租佃?是迫于贫穷的租佃还是富裕农民的租佃?是农奴制的(即工役制的,盘剥性的)租佃还是资产阶级的租佃?那么,答案只能有一个。就租地户的数量来看,无疑大多数租地者是迫于贫穷而租种土地的。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租佃就是受盘剥。就租地的数量来看,无疑至少有一半以上掌握在富裕农民手中,即组织资本主义农业的农村资产阶级手中。 关于租地价格的材料通常都是只算出全部租地者和全部土地的“平均”数。这些平均数把农民极端贫困和备受压迫的情况掩盖到什么程度,这从地方自治局关于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的统计材料中可以看出,这个材料幸好有各类农户的租地价格:
由此可见,租地的“平均”价格(每俄亩4卢布23戈比)完全歪曲了实际情况,抹杀了那些构成问题的本质的矛盾。贫苦农民不得不冒破产的危险以高出平均价格两倍多的价格租种土地,而富裕农民则廉价“成批地”购买土地,当然,有机会时就以275%的利润转让给贫穷的邻居。有各种各样的租佃。既有农奴制的盘剥,也有爱尔兰式的租佃,还有土地的买卖,资本主义的农场。 农民出租份地这一现象更加清楚地表明,村社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关系,贫苦农民破产,少数人靠剥削这些破产的群众发财致富。租种土地和出租土地这种现象同村社和村社的平均制是毫无联系的。既然贫苦农民迫不得已把按平均制分得的土地出租给富裕农民,那这种份地分配的平均制在现实生活中又有什么意义呢?既然实际生活屏弃了官方根据登记丁口规定的份地平均制,那还有什么能比这一事实更清楚地驳倒“村社”观点呢?贫苦农民出租份地和富裕农民集中租地这一事实最清楚不过地证明,无论什么样的平均制在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面前都是无能为力的。 出租份地的现象普遍到什么程度呢?根据已经过时的上一世纪80年代地方自治局统计调查(我们现在还不得不利用这个材料),出租土地的户数和出租的份地所占的百分比看来并不大。例如,在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出租份地的农户占25.7%,出租的份地占14.9%。在萨马拉省新乌津斯克县,出租土地的农户占12%。在萨拉托夫省卡梅申县,出租的土地占16%。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23500个农户中有8500户,即有13以上的农户出租份地耕地;41万俄亩份地中出租的有50500俄亩,约占12%。在沃罗涅日省扎顿斯克县,135500俄亩份地中出租的有6500俄亩,占5%弱。在下诺夫哥罗德省的3个县,433000俄亩份地中出租的有19000俄亩,也占5%弱。但是,这些数字只是看起来不大,因为这些百分比包含着一种秘而不宣的假设:似乎各类农户出租的土地大致是平均的。然而这种假设同实际情况截然相反。事实上出租土地的主要是贫苦农民,租种土地数量最多的则是富裕农民。这一事实比租种土地和出租土地的绝对数字,比出租土地或出租土地的农户的平均百分数要重要得多。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调查材料使人对这一点深信不疑。20%最富裕户出租的土地占全部出租土地的0.3—12.5%。相反,50%的下等户出租的土地竟占全部出租土地的63.3—98.0%。租贫苦农民这些土地的自然还是那些富裕农民。这里又一次清楚地表明,在各类农户中,出租土地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贫苦农民出租土地是迫于穷困,他们没有条件耕种土地,即无种子、牲畜和农具,又极需资金;富裕农民出租土地少,他们或者是为了经营的方便交换土地,或者就是做土地买卖。 下面是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的具体材料:
从这个材料中难道不是可以清楚地看出,大批地抛弃土地和无产阶级化的现象是同一小撮富裕农民买卖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吗?出租份地的百分比提高的,恰恰是那些每户平均有17俄亩份地、30俄亩购买地和44俄亩租地的大耕作者,这难道不值得注意吗?总的说来,第聂伯罗夫斯克县40%的贫苦户共有份地56000俄亩,租地8000俄亩,出租21500俄亩。而18.4%的富裕户则有份地62000俄亩,出租份地3000俄亩,租地82000俄亩。在塔夫利达省的3个县,这类富裕户租种份地15万俄亩,占全部出租份地的35!在萨马拉省的新乌津斯克县,47%的无马农户和13%的有1匹马的农户出租份地,而有10头以上役畜的农户,即只占农户总数7.6%的农户,租种份地各有20——30——60——70俄亩不等。 关于购买地的情况可以说同租地的情况是大致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租地中存在着农奴制的特点,租地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是工役制的和盘剥性的,也就是说,它是把邻近贫困化的农民的劳动力束缚在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手段。而份地农民购买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则纯粹是资产阶级现象。在西欧,有时人们把小块土地卖给雇工和日工,用这种办法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在我们俄国,类似的办法官方早就实行过了,这就是1861年的“大改革”。目前农民购买土地,只是说明从村社中正在分化出农村资产阶级分子。关于1861年以后农民购买土地的发展情况,我们在前面分析土地占有情况的材料时已经讲过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绝大部分购买地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20%的富裕户集中了59.7—99%的购买地,而50%的贫苦户购买的土地只占农民购买地总数的0.4—15.4%。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地断言,在农民从1877年到1905年间购为个人所有的750万俄亩土地(见前面)中,23—34,掌握在极少数富裕户的手中。农民村团和协作社购买土地的情况,当然也是这样。1877年,农民村团占有购买地765000俄亩,而到1905年,已达370万俄亩,这时农民协作社的私有土地为760万俄亩。如果认为村团购买或租种的土地的分配情况不同于个人购买或租种的土地,那就错了。事实恰恰相反。例如,根据塔夫利达省3个内陆县份关于农民村团租种的官地的分配情况的材料,76%的租地都掌握在富裕户(约占农户总数20%)手中,而40%的贫苦户只掌握全部租地的4%。农民只是“根据钱多少”来分配租地或购买地的。 四从上面引用的关于农民的份地、租地、购买地和出租地的全部材料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民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同官方即政府所规定的农民份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相符合。当然,如果拿总的数字或“平均”数字来看,那出租的份地就同租地相抵消,剩下的租地和购买地似乎是在所有农户中平均分配的,于是就给人一种印象: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同官方规定的份地的使用情况,并没有多大的出入。但是这种印象是虚假的,因为正好在两极农户中,农民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同最初的份地平均制出入最大,所以使用“平均”数字,就必然要歪曲事实。 事实上,下等户出租土地多,租进土地少,因此使用的土地总面积相对地(有时还绝对地)少于份地占有面积;而上等户由于集中了购买地和租地,他们使用的土地总面积无论相对地或绝对地总是多于份地占有面积。我们已经看到,占总数50%的贫苦户占有33—37%的份地,而使用的土地总面积只占18.6—31.9%。在某些情况下几乎减少了一半,例如,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贫苦户的份地占37.4%,使用的土地总面积只占19.2%。占总数20%的富裕户占有29—36%的份地,而使用的土地总面积则占34—49%。这里再引证一些具体材料来说明这种关系。在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占总数40%的贫苦户有份地56000俄亩,而使用的土地总面积只有45000俄亩,也就是说少了11000俄亩。富裕户(占农户总数18%)有份地62000俄亩,而使用的土地总面积达167000俄亩,也就是说多了105000俄亩。下面是下诺夫哥罗德省3个县的材料:
这里最低一类农户租进和租出的土地抵消后,使用的土地也绝对地减少了。而这类下等户即无马农户占全体农户整整30%。这就是说几乎有13农户租进和租出的土地抵消后,使用的土地绝对地减少了。有1匹马的农户(占农户总数37%)增加了使用的土地,但是增加得极少,其比例还小于农民使用土地的平均增加数(从8.3俄亩增加到10.3俄亩)。因此这类农户在全部使用土地中的比重减少了:就所有3个县份来看,这类农户的份地占36.6%,而使用的土地只占34.1%。另一方面,极少数上等户使用的土地则大大超过了平均数。有3匹马的农户(占农户总数7.3%)的地产增加了一半,即从13俄亩增加到21俄亩。马匹很多的农户(占农户总数2.3%)的地产增加了一倍多,即从16俄亩增加到35俄亩。 由此我们看到,份地在农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缩小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在农村两极中的表现是不同的。贫苦农民的份地的作用日益降低,是因为日益加剧的贫困和破产迫使贫苦农民出租份地,抛弃土地,由于缺少牲畜、农具、种子和货币资金而缩小土地经营,或者是去当某种雇工,或者是……升入天国。饥荒、坏血病和伤寒病使下等户农民大批死亡。上等农户的份地意义也日益缩小,是因为日益扩大的经营不能不远远超出份地的范围,不能不在新的土地占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这种土地占有制不是劳役性的,而是自由的,不是世代相传的,而是在市场上买的,就是说可以购买和租佃。农民的土地愈多,农奴制的痕迹愈少,经济的发展愈快,则脱离份地的现象就愈多,全部土地卷入商业周转的过程就愈快,在租地上建立商业性农业的过程就愈快,新罗西亚就是一个例子。我们刚才已经看到,那里富裕农民经营的主要是购买地和租地,而不是份地。这似乎很奇怪,但这是事实:在俄国土地最多的地区,份地最多的富裕农民(每户有份地16—17俄亩)正在把土地经营的重心从份地转到非份地上去! 份地在迅速发展的两极农民中的作用日益缩小这一事实,对于估计19世纪遗留给20世纪的、并在我国革命中引起了各阶级间斗争的那种土地变革的条件,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个事实清楚地表明,破坏旧的土地占有制(包括地主的土地占有制和农民的土地占有制)已经是经济上绝对必需的了。这种破坏是绝对不可避免的,是世界上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住的。现在斗争的焦点是破坏将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是按斯托雷平的方式,把地主土地占有制保存下来,让富农掠夺村社?还是按农民的方式,通过土地国有化来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和土地上的一切中世纪的界限?关于这一点,下面我们将作更详细的论述。这里必须指出一个重要的现象,即份地作用的日益缩小使各种赋税的摊派极不平均。 谁都知道,俄国农民所担负的各种赋税带有很深的中世纪痕迹。这里我们不能谈俄国财政史的细节。我们只指出赎金就够了。赎金是中世纪代役租的直接继续,是农奴主-地主依靠警察国家勒索来的一种贡赋。我们只要提一下贵族土地和农民土地课税不平均以及实物税等等情况就够了。我们现在只引用一下沃罗涅日省农民家庭收支统计资料[78]中的各种赋税总额。一个农民家庭的平均收入总额(根据66份典型户家庭收支资料)是491卢布44戈比,支出总额是443卢布,纯收入是48卢布44戈比。每户“平均”担负的各种赋税总额是34卢布35戈比。这样,各种赋税占了纯收入的70%。当然这只是就赋税的形式而言,事实上,这仍然是对“劳役等级”的农奴制剥削。一个中等家庭的货币纯收入只有17卢布83戈比,这就是说,一个俄国农民交纳的“赋税”超过了他的货币纯收入的一倍。这是1889年的数字,而不是1849年的数字! 但是在这里,平均数字也掩盖着农民的贫困,大大美化了农民的实际状况。关于各种赋税在经济实力不同的各类农户间的分摊情况的资料表明,无马农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占俄国农户总数的35)交纳的各种赋税不仅大大超过货币纯收入,而且也大大超过纯收入的总额。下面就是这种资料:
无马农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所交纳的赋税在他们的总支出中各占1/7和1/10。农奴制代役租也未必有这么高,因为属于地主所有的农民不可避免地大批破产对地主是不利的。赋税分摊的不平均现象也很严重:富裕农民所交纳的赋税,按其收入的比例计算,要少2/3—1/2。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平均现象呢?因为农民是按土地分摊大部分赋税的。对农民来说,税额和份地数量已合为“人口”一个概念了。我们根据上面的例子,计算一下各类农户每俄亩份地的各种赋税额,可以得出以下数字:(一)2.6卢布;(二)2.4卢布;(三)2.5卢布;(四)2.6卢布;(五)2.9卢布;(六)3.7卢布。除了最高一类农户因有大的工业作坊而特别课税外,我们看到赋税的分摊大致是平均的。在这里,份地数量同税额大体上也是适应的。这种现象是我国村社的劳役性质的直接残余(和直接证明)。就工役经济的条件本身来说,也不能不是这样,因为不把邻近农民束缚在使人挨饿的份地上,逼迫他们为这种份地交纳很高的赋税,在“解放”后的半个世纪中,地主就不可能从邻近农民中获得供盘剥的劳动力。不要忘记,在19世纪末的俄国,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农民不得不倒赎份地,为放弃份地而交纳“额外费用”,也就是说,向承种离村者的份地的人额外交一笔钱。譬如,日班科夫先生在《农妇国》(1891年科斯特罗马版)一书中描写科斯特罗马农民生活时写道,在外出做零工的科斯特罗马人当中,“很少有人从出租土地取得一点租金,他们出租土地通常只是要租地人把土地围上栅栏,而一切赋税则由主人交纳”。1896年出版的《雅罗斯拉夫尔省概述》一书也举出许多同样的事实说明外出做零工的工人不得不倒赎份地。 当然,在纯农业的省份里,这样的“土地权力”是没有的。但即使在这样的省份里,份地在农村两极中的作用降低的现象也以不同的形式而绝对存在。这是一个普遍的事实。既然如此,那按份地分摊赋税就必然使课税愈来愈不平均。经济的发展从各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导向一个结果,这就是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不断遭到破坏,等级制界限(份地、地主的土地等等)不断被摧毁,新的经济形式正在不加区别地由各种土地占有制的碎片组成。19世纪遗留给20世纪的必须完成的任务就是要彻底“清除”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斗争焦点是:这种“清除”是通过农民的土地国有化的方式来进行呢,还是通过由富农加速掠夺村社并把地主经济变为容克经济的方式来进行? 我们进一步分析现代农民经济结构的材料,从土地问题转到畜牧业问题上来。在这里,我们也必须再一次确认,牲畜在各类农户之间的分配情况比份地的分配情况还要不平均得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农民畜牧业的规模就是这样:
两极农户之间在牲畜数量上的差额要比份地数量上的差额大9倍。根据畜牧业的材料来看,实际经营规模同人们通常只是根据平均数字,根据份地决定一切这种假设所想象的也很少有相似之处。无论我们拿哪一个县来看,牲畜的分配到处都比份地的分配不平均得多。占总数20%的富裕户占有份地29—36%,而它们的牲畜则占该县或几个县农民所有的牲畜总数的37—57%。而占总数50%的下等户却只占有牲畜总数的14—30%。 但是这些数字还远远没有完全反映出实际存在的深刻差别。除了牲畜的数量问题,牲畜的质量问题也同样很重要,甚至更重要。不言而喻,半破产的农民,经济贫困,备受盘剥,是买不起也饲养不起较好的牲畜的。主人(可怜的主人)挨饿,牲畜也不可能不挨饿。沃罗涅日省的家庭收支材料极其清楚地表明,无马农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即占俄国农户总数3/5的农户)的畜牧经济小得可怜。现在我们从这些材料中挑一些来说明农民的畜牧经济:
1896—1900年间,欧俄的无马农民有325万户。他们每年每户用于牲畜和农具的支出为8戈比,因此他们的农业“经济”的状况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有1匹马的农户是330多万。他们每年每户用于添置农具和牲畜的支出为5卢布,因此他们只能够终生在无法摆脱的贫困中受煎熬。即使有2匹马的农户(250万户)和有3匹马的农户(100万户),每年每户用于牲畜和农具的支出也不过9—10卢布。只有两类上等户(在全国1100万农户中,这样的农户有100万)用于牲畜和农具的支出才比较接近正常的农业经济。 很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各类农户的牲畜质量就不可能是一样的。譬如,有1匹马的农户的1匹马值27卢布,有2匹马的农户的1匹马值37卢布,有3匹马的农户的1匹马值61卢布,有4匹马的农户的1匹马值52卢布,马匹很多的农户的1匹马值69卢布。两极农户的马价上下竟超过了100%。凡是有小经济和大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我在《土地问题》(1908年圣彼得堡版第1册)一书中[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213—222页。——编者注]曾经指出,德雷克斯勒尔对德国农业和畜牧业所作的调查也得出了完全相同的结论[79]。在德国,一头中等牲畜的平均重量,在大田庄是619公斤(1884年,上引著作第259页),在占有土地25公顷以上的农户中是427公斤,在占有7.5—25公顷的农户中是382公斤,在占有2.5—7.5公顷的农户中是352公斤,在占有2.5公顷以下的农户中则是301公斤。 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土地的施肥,同牲畜的数量和质量也有关系。我们在前面曾经指出,全俄国的统计材料都证明地主土地的施肥情况比农民的要好。现在我们看到,那种在农奴制时代曾经是正确的和合理的划分已经过时了。现时在各类农户之间有很大的悬殊,因此,根据“中等”农户这种概念作出的一切研究、计算、论断和理论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得出绝对错误的结论。遗憾的是,地方自治局的统计只限于按村社调查的资料,极少研究各类不同的农户。但是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却例外地在按户调查时收集了各类农户土地施肥情况的精确材料:
这里我们已经看到,由于经营规模的不同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耕作技术类型。在另一个地方,注意这个问题的调查人员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奥廖尔的统计人员说,富裕农民每1头大牲畜所积的粪肥比贫穷农民的几乎多一倍。每户平均有7.4头牲畜者,每头牲畜积肥391普特,而每户平均有2.8头牲畜者,每头牲畜只能积肥208普特。每头牲畜“正常的”积肥数量是400普特,可见,只有极少数富裕农民才能达到这个标准。贫苦农民不得不用谷草和粪肥当燃料,有时候甚至出卖粪肥等等。 说到这里,还必须考察一下农民中无马农户增长的问题。1888—1891年间,在欧俄48省1010万农户中,无马农户有280万,占27.3%。大约过了9—10年,即1896—1900年间,在1110万农户中,无马农户有320万,占29.2%。可见,对农民的剥夺无疑是愈来愈厉害了。但是如果从农艺学的观点来看这个过程,那就会得出一种乍看起来非常奇怪的结论。这个结论是著名的民粹派著作家反·沃·先生早在1884年(1884年《欧洲通报》杂志[80]第7期)作出的,他把我国农民经济中1匹马的耕地亩数同“正常的”三圃制经营(从农艺学观点看来是正常的)中1匹马的耕地亩数作了对比。他发现农民饲养的马匹过多,因为农民每匹马所耕种的土地不是如农艺学所要求的7—10俄亩,而只有5—8俄亩。瓦·沃·先生得出结论说:“因此,对俄国这个区域〈中部黑土地带〉的部分居民丧失马匹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应当看作是役畜和耕地数量之间正常比例的恢复。”事实上,得出这种奇怪结论的原因是,部分居民丧失马匹的同时,富裕户把土地集中到了自己手中,从而使他们的马匹数目同耕地面积达到了“正常的”比例。这种“正常的”比例并不是由农民资产阶级“恢复”的(因为在我国农民经济中从未有过这种比例),而只是由他们达到的。“不正常现象”则表现为小农经济的生产资料分散:同样数量的土地,100万个有1匹马的农民要用100万匹马来耕种,而富裕农民用50万匹马或75万匹马来耕种就可以了,而且耕种得更好更精细。 关于农民经济中的农具问题,应当把普通农具同改良农具区别开来。普通农具的分配同役畜的分配大体上是相适应的;在这类材料中,我们还没有发现说明农民经济的新材料。而价格昂贵的改良农具,只有比较大的农户使用才合算,只有顺利发展的农户才用得起,因而这种农具的集中程度高得无比。关于改良农具集中的材料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根据这种材料才能准确地判断出,农民经济的进步正在向哪个方向发展,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发展。从1861年以来,在这方面无疑前进了一步,但是,这种进步不仅在地主经济中而且在农民经济中都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这一点,却时常引起人们的争论和怀疑。 地方自治局关于改良农具在农民中的分配情况的统计材料如下:
在这些地区,农民使用改良农具的相当少。有改良农具的农户所占的百分比非常小。下等户几乎根本不使用这种农具,上等户则经常使用。在萨马拉省新乌津斯克县,有改良农具的农户占13%,这个百分比在有5—20头役畜的农户中提高到40%,在有20头以上役畜的农户中提高到62%。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的3个区中,每百户有10件改良农具,这是总平均数字;种地20—50俄亩者每百户有50件改良农具,种地50俄亩者每百户甚至有180件改良农具。拿我们在上面为了比较不同县份的材料而使用的百分比来看,占农户总数20%的富裕户占有全部改良农具的70—86%,而占农户总数50%的贫苦户只有1.8—3.6%。因此毫无疑问,在农民中推广改良农具所取得的进步(考夫曼先生在1907年出版的上引著作中也谈到这种进步)是富裕农民的进步。占农户总数35的无马农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几乎根本没有力量利用这些改良农具。 五我们在考察农民经济时,一直是把农民主要作为业主来看待的,同时指出,下等户不断被挤出业主的行列。被挤到哪里去呢?显然被挤到无产阶级的行列中去了。现在我们应当详细地考察一下,无产阶级尤其是农村无产阶级是怎样形成的,农业劳动力市场是怎样形成的。工役经济的典型的阶级人物是地主-农奴主和受盘剥的拥有份地的农民,资本主义经济的典型的阶级人物则是雇主-农场主和雇工或日工。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了地主和富裕农民如何变成了雇主。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农民如何变成了雇工。 富裕农民使用雇佣劳动是否很多呢?如果拿有雇工的农户在农户总数中的平均百分比来看(象人们通常所作的那样),那这个百分比是很小的:在塔夫利达省第聂伯罗夫斯克县是12.9%,在萨马拉省新乌津斯克县是9%,在萨拉托夫省卡梅申县是8%,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是10.6%,在奥廖尔省两个县是3.5%,在沃罗涅日省一个县是3.8%,在下诺夫哥罗德省三个县是2.6%。但是这种数字其实是虚假的,因为这是有雇工的农户同包括出去当雇工的农户在内的全体农户之间的比例。资产阶级在任何资本主义社会中都只占人口的极少数。有雇佣工人的农户任何时候都是“很少的”。问题在于,这里是在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类型呢,还是雇佣现象不过是偶然的。地方自治局的统计材料对这个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答复,材料处处都表明,富裕农户中有雇工的农户的百分比要比全县的平均数高得多。我们引用一下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的材料,那里例外地不仅有关于雇工的资料,而且有关于雇用日工即农业中更典型的雇佣形式的资料。
我们看到,殷实户的特点是家庭成员比较多,自己家中的劳动力比贫苦户多。但是,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使用非常多的雇佣劳动。“家庭协作”是扩大经营的基础,进而就变为资本主义协作。在上等户中,雇用工人显然成了扩大经营的办法和条件。此外,雇用日工甚至在中等农户中也极其普遍:在两类上等户(占农户总数10.3%)中,大多数农户都雇用工人,在耕种10—20俄亩土地的农户(占总数22.4%)中也有2/5以上的农户雇用工人帮助收割。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富裕农民如果没有数百万雇工和日工大军为他们做工,他们是存在不下去的。我们看到,各县有雇工的农户所占的平均百分数有很大的出入,然而有雇工的农户集中在上等农户中间,即富裕户在变为企业主,这种现象则无疑是普遍的。占农户总数20%的富裕户占了有雇工的农户总数的48—78%。 关于农村的另一级,统计材料一般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人出去当各种雇工的农户有多少。我国地方自治局的统计同省长报告书和各司局的官方旧统计相比,在许多问题上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一个问题上,即在所谓农民的“外水”问题上,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还保留了官方的旧观点。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农业被认为是正业,除此以外的一切活计都属于“外水”或“副业”,而且这里还把稍有政治经济学常识就能加以区别的经济范畴混淆起来了。譬如在“从事农业副业者”这一类别中,既包括大批雇佣工人,又包括副业业主(如瓜田主);此外,乞丐、商人、仆役和手工业业主等等也都被列为“有外水的农户”。显然,这种政治经济学上的惊人的糊涂观念,正是农奴制的直接残余。在地主看来,他的代役租农民在外边干什么,是做生意,当雇工,还是以业主的身分从事手工业,确实无关紧要;所有农奴都一律要交纳代役租,一切从事副业的人都被看作是暂时地和有条件地离开自己的正业。 在农奴制废除以后,这种观点同现实的矛盾一天天地尖锐起来。大多数有外水的农户无疑都是有人出去当雇工的农户,但是这里我们不能知道十分确切的情况,因为少数副业业主也包括在这类农户的总数中,从而粉饰了贫苦户的状况。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萨马拉省新乌津斯克县的统计人员把“农业副业”从整个“副业”中分了出来[81]。当然,这个名词也是不确切的,不过职业统计表起码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情况:在从事这种“副业”的14063人中间,雇工和日工就有13297人。这就是说,雇佣工人占绝大多数。该县从事农业副业的情况如下:
从上表看来,在无马农民中,710都是雇佣工人,在有1匹马的农民中,几乎一半是雇佣工人。在彼尔姆省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从事农业副业的农户平均占16.2%,在不种地的农户中,“从事副业者”占52.3%,在种地不满5俄亩的农户中,占26.4%。在其他没有专门分出农业副业的县份里,情况虽不很清楚,但是一般说来,搞“副业”和找“外水”通常是下等户的特点。占农户总数50%的下等户在有外水的农户中占60—93%。 由此可见,下等农户尤其是有1匹马的和无马的农户,就其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来说,是有份地的雇工和日工(说得广泛一些就是有份地的雇佣工人)。关于1861年以后全国使用雇佣劳动增多的材料、关于下等户收入来源的家庭收支调查以及关于下等户生活水平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个结论。现在我们稍微详细地来谈一谈这三方面的证据。 关于全俄农村雇佣工人增长的一般材料只是统计了外出做零工的工人,而且没有把农业工人和非农业工人明确地区别开来。至于在总数中究竟是前者占优势还是后者占优势的问题,民粹派的著作认为前者占优势,但是我们在下面将提出相反看法的论据。1861年以后,农民中外出做零工的迅速增加,这个事实是丝毫不容怀疑的。一切资料都证实了这一点。关于身分证的收入和发出身分证的数目的资料大致地说明了这一现象。身分证的收入在1868年是210万卢布,1884年是330万卢布,1894年是450万卢布,一共增加了一倍多。在欧俄发出的身分证和临时身分证的数目1884年是470万张,1897—1898年是780—930万张。我们看到,13年间增加了一倍。所有这些数字大体上都是与其他一些计算如乌瓦罗夫先生的计算相符合的。乌瓦罗夫先生综合了20省126县的地方自治局的统计材料(大部分是陈旧的),推算出外出做零工的工人大概有500万[82]。谢·柯罗连科先生根据地方工人过剩数量的材料,推算出这个数字是600万人。 尼古拉·—逊先生认为,在这个数字中“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副业的。我在《资本主义的发展》[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522—534页。——编者注]一书中曾经详细地说明过,6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的材料和调查都充分证明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大多数(虽然不是绝大多数)外出做零工的工人是非农业工人。请看关于1898年欧俄各省发出的居民证的最完全和最新的材料:
假定在过渡性质的省份中有一半外出工人是农业工人,那大概的分配情况很可能是这样:非农业雇佣工人大约是420万,农业雇佣工人大约是360万。我们应当把鲁德涅夫先生的数字[83]同这个数字比较一下。鲁德涅夫先生在1894年综合了19省148县的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推算出农业雇佣工人大致是350万。根据80年代的材料,这个数字既包括当地的农业工人,也包括外出做农业零工的工人。在90年代末,光是外出做农业零工的工人就有这么多。 农业雇佣工人人数的增加同我们在前面分析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时所探讨过的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经营经济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就拿机器在农业中的使用来说吧!富裕农民使用机器,意味着向经营经济的过渡,这一点我们已经用确切的材料说明过了。地主经济使用机器和一般改良农具,则意味着工役制必然被资本主义所排挤。农民的农具被地主的农具所代替;旧的三圃制被农具的更换引起的新的技术方法所代替,受盘剥的农民已经不适合于使用改良农具的农活,因此正在被雇工或日工所代替。 在改革后的欧俄,使用机器最广泛的区域,使用外来工人雇佣劳动力也最广泛。这个区域就是欧俄南部和东部各边疆地区。农业工人迁入这个区域,造成了非常典型和鲜明的资本主义关系。这种关系应该谈一谈,以便把直到现在还占优势的旧工役制同冲击愈来愈猛烈的新潮流作一番比较。首先应当指出,南部区域的特征是农业中的工资最高。根据整整10年(1881—1891年)排除了种种偶然波动的统计数字来看,塔夫利达、比萨拉比亚和顿河三省的工资在俄国是最高的。这里年工的工资包括膳食在内是143卢布50戈比,季节工(夏季)的工资是55卢布67戈比。工资其次高的是最发达的工业区,即彼得堡省、莫斯科省、弗拉基米尔省和雅罗斯拉夫尔省。这里农业年工的工资是135卢布80戈比,季节工是53卢布。工资最低的是中部农业省份(喀山省、奔萨省、坦波夫省、梁赞省、图拉省、奥廖尔省和库尔斯克省),即保存着工役制、盘剥制和农奴制各种残余的主要地区。这里农业年工的工资只有92卢布95戈比,比资本主义最发达的省份少1/3,季节工的工资是35卢布64戈比,比南部的季节工(夏季)少20卢布。正是在这个中部区域,我们看到有大批工人外流。每年春季有150多万人离开这里,一部分去干农活(主要到南部,也有一部分到工业省份,这一点我们在下面就可以看到),一部分到首都地区或工业省份去做非农业工作。在这个人口移出最多的区域同两个人口移入最多的区域(南部农业区和包括两个工业省份的首都地区)之间有一些中等工资的省份。这些省份一方面从工资最“低廉”和挨饿最厉害的中部地区吸收一部分工人,另一方面又放一部分工人去工资较高的区域。谢·柯罗连科先生在《自由雇佣劳动》一书中根据大量材料详细地描述了工人漂泊和人口流动的这一过程。资本主义就这样使人口的分布更加平衡(当然是根据资本的需要),使全国的工资平均化,建立起真正统一的全国性的劳动市场,用高额工资来“诱惑”受盘剥的农民,从而逐渐地破坏旧生产方式的基础。由此引起了地主老爷们无穷无尽的抱怨,抱怨当地工人腐化堕落,抱怨外出做工养成了放荡和酗酒的习气,抱怨城市“腐蚀了”工人,如此等等。 19世纪末,在外来工人最多的区域,农业中建立起了规模相当大的资本主义企业。资本主义协作是在使用象脱粒机这样的机器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捷贾科夫先生在描写赫尔松省农业工人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的著作[84]中指出,一部马拉脱粒机需要14—23个或更多的工人,而一部蒸汽脱粒机则需要50—70个工人。某些农场有500—1000个工人,这在农业中是非常大的数字。资本主义造成了以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代替工资较高的男子劳动的条件。例如,在塔夫利达省主要的劳动市场之一卡霍夫卡镇,以前集中过4万工人,而在上一世纪90年代有2—3万工人;在1890年登记过的工人中妇女占12.7%,到1895年已经达到了25.6%。1893年童工占0.7%,到1895年已经达到1.69%。 资本主义农庄把工人从俄国的各个角落集中起来,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分类,造成一种同工厂工人等级制类似的工人等级制。譬如把工人分为整劳力、半劳力——其中又分出“力气大的劳力”(16—20岁)和“帮小忙的”半劳力(8—14岁的儿童)。地主同“自己的”农民之间过去那种所谓“宗法”关系,在这里连一点痕迹都没有了。劳动力象任何其他东西一样,变成了商品。“真正俄罗斯”型的盘剥正在消失,代替它的是按周计算的货币工资制,是疯狂的竞争,是工人和业主之间的争执。由于大批工人集中在雇佣市场,由于极端恶劣的不卫生的劳动条件,人们试图对大农庄实行社会监督。这种尝试是农业中的“大工业”所特有的,但是,在没有政治自由和公开的工人组织的情况下,这种尝试是根本不能持久的。外来工人的劳动条件坏到什么程度,这从工作日长达12个半小时至15个小时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来。操作机器的工人受伤已是司空见惯。患职业病的工人(如操作脱粒机的工人)增加了,如此等等。在19世纪末的俄国,不仅可以看到最发达的、美国式的纯粹资本主义剥削的一切“美妙的东西”,而且还可以看到纯粹中世纪的、在先进国家中早已消失了的工役制和徭役制的经营方式。俄国所有纷繁复杂的土地关系,归结起来就是农奴制的剥削方式和资产阶级的剥削方式交织在一起。 在结束对俄国农业雇佣劳动条件的叙述时,我们还要看一看下等户的家庭收支材料。在这些材料中,雇佣劳动被婉转地说成“外水”或“副业”。这种外水收入同农业收入之间的比例是怎样的呢?沃罗涅日省无马农户和有1匹马的农户的家庭收支情况对这个问题作了准确的回答。无马农户的总收入是118卢布10戈比,其中农业收入是57卢布11戈比,“副业”收入是59卢布4戈比。在这后一个数字中,36卢布75戈比是“个人副业”的收入,22卢布29戈比是其他收入,其中也包括出租土地的收入!有1匹马的农户的总收入是178卢布12戈比,其中农业收入是127卢布69戈比,副业收入是49卢布22戈比(35卢布是个人副业的收入,6卢布是马车运输的收入,2卢布是“工商业作坊和企业”的收入,6卢布是其他收入)。如果我们扣除土地经营方面的开支,那么农业收入就是69卢布37戈比,副业收入是49卢布22戈比。占俄国农户总数35的农户就是这样谋生的。不用说,这些农民的生活水平是不会比雇工高的,有时还要低些。在1881—1891年这10年中,沃罗涅日省一个全年雇工的平均工资是57卢布,再加上生活费42卢布。可是,一个四口之家的无马农户全家一年的生活费才78卢布,一个五口之家的有1匹马的农户全家一年的生活费才98卢布。工役制、赋税和资本主义剥削使俄国农民的生活水平降低到欧洲人难以想象的贫穷和饥饿的程度。欧洲人把这一类社会分子叫作赤贫者。 六为了把上面关于农民分化的所有论述加以总结,我们先引用一下书刊中唯一谈到整个欧俄的总结性材料,它可以使我们对各类农民在各个时期的情况作出判断。这份材料就是军马调查材料。我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的第2版中,曾经综合了欧俄48省在1888—1891年和1896—1900年这两个时期有关这方面的材料[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21页。——编者注]。现在把其中最重要的总结数字摘引如下:
我在前面已经顺便指出,这些材料证明了农民遭到愈来愈厉害的剥夺。增加的100万个农户全部是两类下等户。在这期间,马匹的总数由1691万匹减少到1687万匹,就是说全体农民的马匹略有减少。甚至上等户的马匹也有所减少,在1888—1891年,每户平均有5.5匹马,而到1896—1900年,每户平均只有5.4匹了。 从这些数字中很容易得出农民并没有发生“分化”的结论,因为最穷的一类农户增加得最多,最富的一类农户减少得最多(就农户数目来说)。这不是分化,而是贫困的平均化!在出版物中经常可以看到用类似方法所得出的这种结论。但是,如果我们问一下,农民内部各类农户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呢?那情况就迥然不同了。在1888—1891年间,占农户总数一半的下等户拥有的马匹占马匹总数的13.7%,在1896—1900年间,下等户还是保持着这个百分比。占农户15的最富裕户拥有的马匹在1888—1891年间占马匹总数的52.6%,在1896—1900年间则占53.2%。很明显,两类农户的相互关系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农民变穷了,富裕户也变穷了,1891年的危机[85]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然而农村资产阶级同日益破产的农民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其实,也不可能有什么改变。 这种情况往往被那些根据片断的统计材料来判断农民分化问题的人所忽视。譬如有人认为,关于马匹分配的单项材料可以多少说明农民分化问题,那是可笑的。这种分配情况如果不同有关农民经济的全部材料联系起来,那就不能证明任何问题。如果我们研究了这些材料,弄清楚了各类农户在租地和出租地、改良农具和肥料、外水和购买地、雇佣工人和牲畜头数等等的分配方面的共同点,如果我们能够证明,事情的所有这些不同方面相互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的确表明无产阶级和农村资产阶级这两个对立的经济类型已经形成,如果我们弄清楚了这一切,而且只有在已经弄清楚的限度内,我们才可以使用象关于马匹分配的单项材料来说明上面所说的一切。相反,如果有人给我们举出富裕户在某一时期马匹减少的某个事例,并且仅仅根据这一点就对农村资产阶级同其他各类农户的对比关系作出某些普遍性的结论,那就荒谬透顶了。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任何一个经济部门,在市场的统治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均衡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可能不是跳跃式的、曲折的,就是说,它忽而迅速前进,忽而暂时降低到原有水平以下。俄国农业危机问题和当前变革问题的实质根本不在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或发展速度怎样,而在于这是不是资本主义的危机和变革,它是不是在农民变为农村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情况下发生的,村社内部各个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资产阶级的关系。换句话说,研究俄国土地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弄清楚那些说明土地关系的阶级实质的基本材料。只有在弄清楚了我们所遇到的是哪些阶级和哪种发展趋势之后,才能谈到局部问题,如发展速度问题以及总趋势的某些不同形式问题等。 马克思主义者对俄国改革后的农民经济的看法的依据,就是承认这种经济类型是小资产阶级的类型。马克思主义阵营的经济学家同民粹派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首先就是这种论断是否正确、是否适当(如果打算弄清楚意见分歧的真正实质,必然这样争论)。不彻底弄清楚这个问题,就不能够进一步了解任何比较具体的或实际的问题。譬如说,如果不先弄清楚我国农业演进的总趋势,不先弄清楚在这一或那一事变进程中哪些阶级会取得胜利等问题,要研究19世纪留给20世纪的解决土地问题的各种途径,那是毫无希望的,是研究不清楚的。 我们在上面引证的那些关于农民分化的详细材料所说明的正是土地变革方面其他一切问题的基础,不了解这个基础就不能前进。我们从俄国的两极详细地研究了各类农户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些关系正好向我们表明了村社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实质。这些相互关系清楚地表明了农民经济在当前历史情况下具有小资产阶级的性质。马克思主义者说过,农业中的小生产者(不管他是在份地上经营还是在其他什么土地上经营,都是一样)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必然是小资产者。这个论点曾经使很多人困惑莫解,他们说,这种说法毫无根据,是从别人那里照样搬来硬套在我国独特的条件上的。但是关于各类农户相互关系的材料、关于富裕的村社农民抢租贫穷的村社农民的土地的材料、关于富裕的村社农民雇用工人的材料、关于贫穷的村社农民变为雇佣工人的材料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材料,都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结论是正确的,是驳不倒的。关于村社在俄国经济发展趋势方面的意义问题,也被这些材料彻底解决了,因为这些材料所表明的恰好是真正的(而不是虚构的)村社的真正趋势。不管份地的分配怎样平均,不管进行什么样的重新分配,事实表明,村社农民真正的经济发展趋势就是形成农村资产阶级以及大批贫苦的业主被挤到无产阶级的行列中去。下面我们将会看到,斯托雷平的土地政策也好,劳动派所要求的土地国有化也好,都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虽然从社会发展的速度、生产力的增长和最大限度地照顾群众利益等角度来看,这两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别。 现在我们还应该考察一下俄国商业性农业的发展问题。前面的叙述包含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前提,即改革后整个时代的特点就是商业和交换的发展。我们觉得,完全没有必要再引用统计材料来证实这一点了。但是必须说明:第一,目前的农民经济对市场的依附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第二,随着农业对市场的依附,农业将具有哪些特殊形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沃罗涅日省地方自治机关的家庭收支统计收有极其精确的材料。这里我们可以从农民家庭的收支总额(这在前面已经引用过了)中抽出货币收支额来看一看。下表说明了市场的作用:
这样看来,连中等农民的经济都在极大程度上依附市场,更不用说富裕农民和贫困化的农民(半无产者)了。因此,任何有关农民经济的议论,如果忽视了市场、交换和商品生产日益增长并占优势的作用,那都是根本错误的。19世纪末俄国农民梦寐以求的农奴制大地产和地主土地占有制的消灭,不会削弱而只会加强市场的权力,因为工役制和盘剥制在阻碍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关于第二个问题必须指出,资本渗入农业是一个独特的过程,要正确地了解这个过程就不能够只看全国性的一般的材料。农业在不同的经济中和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并不是一下子就同样地变成商业性农业的。相反,市场通常在一个地区控制复杂的农业的一个方面,在另一个地区又控制它的另一方面,但其他方面并没有消失,而是适应于“主要的”即货币的方面。譬如,在某一个地区主要形成了商业性谷物业,为出卖而生产的主要产品是谷物。在这种经济中,畜牧业起着从属作用,再进一步,如果耕作业片面发展到极点时,畜牧业几乎会消灭。例如,美国西部地区的“小麦工厂”有时一个夏季在几乎没有牲畜的情况下就建立起来了。在其他地区主要形成商业性畜牧业。为出卖而生产的主要产品是肉制品或乳制品。纯农业则要适应于畜牧业。显然,经营的规模和组织的方式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相同的。不能根据播种面积的大小来判断城市近郊的牛奶业。不能用衡量大农户和小农户的同一尺度去衡量草原耕作者、菜园主、烟草业主、“牛奶场主”(按照英国的说法)等等。 交换和商业渗入农业,引起了农业的专门化,而且这种专门化在日益发展。同样一些经济指标(如马匹数目),在商业性农业的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意义。譬如在首都近郊的无马农民中就有一些大农户,他们有产乳牲畜,做大笔生意,使用雇佣工人。当然,在全部无马农民和有1匹马的农民中,这样的农场主是极少数。但是,如果我们只是使用包括全国的总的材料,那我们就无法估计农业资本主义的特殊形式。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特别注意。忽视这一点就不能对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得出正确的认识,并且容易犯简单化的错误。只有估计到农业的实际特点,才能把握住这个过程的全部复杂性。有人说,农业由于有它的特点,因此不受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支配。这是完全错误的。农业的特点阻碍农业依附于市场,这是事实,但是在任何地方和任何国家,商业性农业增长的过程都在不可遏止地进行着。不过形成商业性农业的形式确实是独特的,因此就要用特殊的方法去研究。 为了说明上述情况,我们从俄国商业性农业的不同地区举出几个明显的例子。在商业性谷物业地区(新罗西亚和伏尔加左岸),我们看到,谷物收获量增长异常迅速;在1864—1866年,这些省份还落在中部黑土地带省份的后面,每人平均纯收获量只有2.1俄石,到1883—1887年,这些省份超过了中部地区,每人平均纯收获量达到了3.4俄石。播种面积扩大是这个地区在改革后时期的最大特点。在这里,土地的耕作往往是最原始的,人们只注意尽量多种土地。在19世纪下半叶,这里出现了美国那样的“小麦工厂”。根据播种面积(上等户每户平均达271俄亩),完全可以判断出经营的规模和类型。在另一个地区,即在工业地区,特别是在首都近郊,就谈不上扩大播种面积的问题。这里最明显的特点不是商业性谷物业,而是商业性畜牧业。因此根据耕地的亩数或役马的匹数,已不可能正确了解这里的经济。这里更适当的衡量尺度是奶牛的头数(牛奶业)。这里大经济进步的标志不是播种面积的扩大,而是轮作制的改变和牧草的种植。这里马匹很多的农户比较少,甚至马匹的减少有时反而意味着经营的进步。但是这里农民的奶牛却比俄国其他地区多。布拉戈维申斯基先生根据地方自治局统计的总数,算出每户平均有1.2头奶牛;在彼得堡、莫斯科、特维尔和斯摩棱斯克4省18个县中,每户平均有1.6头,拿彼得堡省一省来说,每户平均有1.8头[86]。无论是商业资本或投入生产的资本,在这里都主要用于畜产品。收入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奶牛的多少。于是“牛奶场”不断出现。富裕农民雇用的农业工人愈来愈多。我们已经指出,人们从贫困的中部地区纷纷跑到工业省份去从事农业。总之,由于耕作技术条件跟纯粹农业地区不同,同样一些社会经济关系,在这里表现为完全不同的形式。 如果拿特种作物(如烟草业)来看,或者拿农业同产品加工业(如酿酒业、甜菜制糖业、榨油业、马铃薯淀粉业及其他生产)的结合来看,那这种经营关系的表现形式既不同于商业性谷物业中的形式,也不同于商业性畜牧业中的形式。这里可以作为衡量尺度的或者是特种作物的播种面积,或者是与这种经济有关的产品加工企业的规模。 仅仅涉及土地面积或牲畜头数的农业综合统计材料,根本不可能估计到所有这些纷繁的形式,因此那些只是根据这种统计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正确的。同根据一般的综合数字和抽象的平均数所能想象到的情况相比,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要迅速得多,交换的影响要广泛得多,资本对农业的改造要深刻得多。 七现在我们把上面关于19世纪末俄国土地问题和农业危机的实质的所有论述作一总结。 这个危机的实质是什么呢?M.沙宁在《土地地方公有还是分归私有》(1907年维尔纳版)这本小册子中坚持认为,我国的农业危机是耕作技术的危机,这一危机最深刻的根源就在于必须提高俄国极低的农业技术,必须过渡到更高的耕作制度,等等。 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太抽象。必须过渡到更高的技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第一,这种过渡从1861年以后在俄国事实上已经开始了。不管进步多么缓慢,但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无论是地主经济,还是以少数富裕农民为代表的农民经济,都已经开始种植牧草,使用改良农具,更经常、更细致地给土地施肥,等等。既然农业技术的这种缓慢进步是1861年以来的一个普遍过程,那么指出这一点来说明公认的19世纪末农业危机的尖锐化显然是不够的。第二,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两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一种是斯托雷平的从上面解决的方式,其办法是保存地主土地占有制,彻底消灭村社,让富农来掠夺村社,另一种是农民的(劳动派的)从下面解决的方式,其办法是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这两种解决办法都在按自己的方式促进向更高技术的过渡,都朝着耕作技术的进步前进。只是前一种解决办法是通过加速从农业中排挤出贫苦农民的过程来实现这种进步,后一种解决办法则是通过加速排除工役制(用消灭农奴制大地产的办法)的过程来实现这种进步。贫苦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经营”得极其糟糕,这是无可怀疑的事实。所以,如果让一小撮富裕农民大肆掠夺贫苦农民的土地,那耕作技术会得到提高,这是无可怀疑的。但同样无可怀疑的事实是,靠工役制和盘剥制来经营的地主土地,也耕种得极其糟糕,比份地还糟(请回想一下前面引用过的数字:每俄亩的产量,份地是54普特,农庄土地是66普特,按对分制耕种的土地是50普特,农民按年租种的土地是45普特)。地主经济的工役制保存了极其落后的耕作方法,使耕作技术方面和整个社会生活方面的未开化状态永久存在。所以,如果连根铲除整个工役制,即彻底消灭(而且不付赎金)整个地主土地占有制,那耕作技术会得到提高,这是无可怀疑的。 这样看来,土地问题和农业危机的实质不在于要铲除提高耕作技术的障碍,而在于如何来铲除这种障碍,由哪个阶级用哪些方法来铲除。铲除阻碍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是绝对必要的,不仅从主观上讲是必要的,而且从客观上讲也是必要的,就是说,铲除障碍是不可避免的,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防止的。 M.沙宁的错误,也是很多土地问题著作家所犯的错误,在于把必须提高农业技术这一正确论点说得过于抽象,没有考虑到俄国农业中农奴制特点同资本主义特点互相交织的各种特殊形式。俄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的和基本的障碍是农奴制残余,这首先是工役制和盘剥制,其次是农奴制的赋税、农民的权利不平等、农民在上层等级面前所处的屈辱地位,等等。铲除这些农奴制残余在经济上早已十分必要了。19世纪末农业危机之所以极其尖锐,正是因为俄国摆脱中世纪制度的过程拖得太长,工役制和盘剥制“活得”太久。这些残余在1861年以后消亡得那样缓慢,以致新的机体需要用强制手段来迅速地肃清农奴制。 俄国农业的这种新的经济机体是什么呢?这在前面我们已经特别详细地说明过了,因为自由主义民粹派营垒的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在我国从农奴制中破壳而出的新的经济机体就是商业性农业和资本主义。地主经营的经济,只要不是依靠工役制、依靠盘剥份地农民,那就非常清楚地表现出资本主义的特征。只要我们能够深入村社内部去看一看,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哪些同官方规定的份地平均制不符合的事情,那我们就会看到,农民经营的经济也处处表现出纯资本主义的特征。在俄国尽管存在着种种障碍,但是商业性农业还是不断地发展,而且不可避免地转化为资本主义农业,虽然这种转化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各个地区是各不相同的。 为了新的经济机体进一步自由发展,必须用强制手段消灭中世纪的外壳,但是应当消灭什么呢?应当消灭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到目前为止,在俄国不仅地主土地占有制是中世纪的,就连相当一部分农民土地占有制也是中世纪的。我们看到,新的经济条件正在冲破这些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框框和界限,迫使贫苦农民出租自己历来耕种的份地,促使富裕农民利用各种土地(份地、购买地以及从地主那里租来的土地)组织起规模较大的经济。地主的土地分为用工役制耕种的土地、农民按年租种的土地和农庄耕地,这一情况就说明,新的经济形式正在旧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框框以外建立起来。 坚决抛开过去的东西,就能够一下子消灭这种土地占有制。消灭的办法就是全体农民代表在1905—1907年间一贯要求的土地国有化。消灭土地私有制丝毫也不改变商业性的和资本主义的土地占有制的资产阶级基础。认为土地国有化同社会主义甚至同土地平均使用制有某些共同之处,这种看法是再错误也没有了。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知道,它就是消灭商品经济。而国有化是把土地变为国家所有,这丝毫也不触动土地的私人经营。不管富裕农民是否把土地“永远地”买下,是否租种地主的土地或官地,是否“集中”没落的贫穷农民的份地,富裕农民的(资本主义的)经营制度是不会因此而改变的,正如同这种情形一样,不管土地是否成为全国、全民的“财产”,土地的经营制度是不会因此而改变的。只要仍然有交换,谈论什么社会主义就是可笑的。而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交换同土地占有形式是毫无关系的。(顺便指出,我在这里讲的只是国有化的经济意义,而不是替国有化纲领辩护;我在上述著作[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258—289页。——编者注]中已经作过这样的辩护了。) 至于平均制,我们在前面就已经说明了它在份地分配方面的实行情况。我们看到,村社内部份地的分配是相当平均的,只是富人稍微占了一点便宜。但是由于穷人出租土地,富人集中租地,结果这种平均制就所剩无几了。很明显,只要存在着业主之间的财产上的差异,存在着加剧这种差异的交换制度,那任何土地占有平均制都无法消除实际使用土地方面的不平均现象。 国有化的经济意义根本不象人们通常探讨的那样。它的意义不在于反对资产阶级关系(马克思早就指出,国有化是资产阶级最彻底的措施[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191页。——编者注]),而在于反对农奴制关系。形形色色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等级的框框妨碍了商业周转;旧土地占有制同新经济之间的不适应现象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地主靠大地产来延续工役制的寿命;农民被束缚在象犹太人居住区[87]那样的份地上,然而现实生活处处都在破坏份地占有制的框架。国在化可以彻底扫除土地占有制方面的一切中世纪关系,可以消灭在土地上的一切人为的界限,使土地变成真正自由的土地。对谁来说是自由的呢?对全体公民吗?根本不是。我们已经看到,无马农民(325万户)的自由在于出租份地。土地成为自由的,是对业主来说的,是对那些真正希望而且能够按照整个现代经济条件特别是现代世界市场的条件去耕种土地的人们来说的。国有化可以加速农奴制的灭亡,可以使纯粹资产阶级农场在清除了一切中世纪废墟的土地上加速发展。这就是19世纪末提出的俄国土地国有化的真正历史意义。 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占有制,还有一条在客观上不是不可能的道路,正如我们看到的,这就是让富人加速掠夺村社和巩固富裕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工役制和盘剥制的老根并未触动,地主的大地产依然存在。很明显,对于保证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来说,这样一种为资本主义扫清道路的办法比前一种办法差得不可比拟。既然大地产保留下来,那受盘剥的农民、对分制、小规模年租制、用农民的农具和牲畜耕种“老爷的”土地等现象就必然保留下来,也就是说,最落后的经营水平和叫作宗法式农村生活的一切亚洲式的野蛮状态必然保留下来。 我所指出的“解决”日益发展的资产阶级俄国的土地问题的两种办法,是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相适应的。我把这两条道路叫作普鲁士式的道路和美国式的道路。前一条道路的特点是,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关系不是一下子被消灭掉,而是慢慢地适应资本主义,因此资本主义长时期保存着半封建的特征。普鲁士的地主土地占有制没有为资产阶级革命所粉碎,而是得到了保全,并成为“容克”经济的基础。这种经济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经济,但是它也必然存在农村居民的某种依附关系,如奴仆规约[88]等等。因此容克的社会统治和政治统治在1848年以后又维持了数十年之久,而德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比美国慢得无法相比。美国的情况完全相反,资本主义农业的基础不是大地主的旧的奴隶占有制经济(国内战争彻底粉碎了奴隶主农庄),而是自由的农场主在自由土地上的自由经济。所谓自由土地,就是它一方面摆脱了中世纪的一切羁绊,摆脱了农奴制度和封建制度,另一方面又摆脱了土地私有制的羁绊。在美国,巨大的土地储备是按名义价格分配的,现在,那里的土地私有制只是在新的、完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861年以后,这两条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在俄国都非常清楚地呈现出来了。地主经济的进步是无可怀疑的,不过只要还保留着农奴制残余,这种进步的缓慢就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同样无可怀疑的是,农民愈自由,受农奴制残余的压迫愈少(譬如在南部就有这一切有利条件),而且从整个来说愈有保证得到土地,农民的分化就愈厉害,农村的农场主-企业主阶级的形成就愈迅速。国家今后发展的全部问题就是:这两条发展道路中究竟哪一条道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与此相应的是,究竟由哪一个阶级来进行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改革?是从前的地主老爷还是自由的农民-农场主? 在我国常常有人认为,土地国有化把土地排斥在商业周转之外。大多数先进农民和农民思想家无疑都有这种看法。但是这种看法是根本错误的。情况恰恰相反。土地私有制是对土地自由投资的障碍。因此,在可以向国家自由租种土地(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土地国有化的实质就在于此)的情况下,土地被卷入商业周转的情形要比在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更加普遍。在自由租佃的情况下,对土地投资的自由,农业竞争的自由,都比在私有制的情况下多得多。土地国有化可以说是一种没有大地主的大地主占有制。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方面的大地主占有制是什么意思呢?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讲得非常透彻。我在前面提到的那部论述土地纲领的著作中曾经引用了他的这段话[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237—241页。——编者注],但是鉴于问题重要,我在这里还要引用一次。 马克思在关于李嘉图地租理论的历史条件一节(《剩余价值理论》1905年斯图加特版第2卷第2册第5—7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3—264页。——编者注])中说道,李嘉图和安德森“都是从一种在大陆上看来非常奇怪的观点出发的”。这就是:“根本不存在妨碍对土地进行任意投资的土地所有权”。骤然看来,这是一个矛盾,因为正是在英国被认为是特别完整地保存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但是马克思解释道,正是在英国,资本“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关系,不仅村落的位置,而且村落本身,不仅农业人口的住所,而且农业人口本身,不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而且这种经济本身,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毫不怜惜地一扫而光。”马克思继续说道:“在德国人那里,经济关系是由各种土地占有(Feldmarken)的传统关系、经济中心的位置和居民的一定集中点决定的。在英国人那里,农业的历史条件则是从15世纪末以来由资本逐渐创造出来的。联合王国的常用术语‘清扫土地’(“clearing of estates”),在任何一个大陆国家都是听不到的。但是什么叫作‘清扫土地’呢?就是毫不考虑定居在那里的居民,把他们赶走,毫不考虑原有的村落,把它们夷平,毫不考虑经济建筑物,把它们拆毁,毫不考虑原来农业的类别,把它们一下子改变,例如把耕地变成牧场,总而言之,一切生产条件都不是按照它们传统的样子接受下来,而是按照它们在每一场合怎样最有利于投资历史地创造出来。因此,就这一点来说,不存在土地私有权,土地所有权让资本——租地农场主——自由经营,因为土地所有权关心的只是货币收入。一个波美拉尼亚的地主〈马克思指的是洛贝尔图斯,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把他的地租论驳得体无完肤〉,脑袋里只有祖传的土地占有、经济中心和农业公会等等,因而对李嘉图关于农业关系发展的‘非历史’观点就会大惊小怪。”事实上,“英国关系是使现代土地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适发展的唯一关系。在这里,英国的观点〈即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对于现代的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说具有古典意义”。 在英国,这种清扫土地是通过以暴力破坏农民土地占有制的革命方式来进行的。这种对过时的旧东西的破坏,在俄国也绝对不可避免,但是19世纪(以及20世纪的前7年)还没有解决由哪一个阶级和用什么方式来进行我们所需要的破坏这一问题。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了现今俄国土地分配的基础是什么。我们看到,1050万农户只有7500万俄亩土地,而3万个大地产占有者就有7000万俄亩土地。在这样的基础上必然要爆发斗争,而斗争可能的一个结局就是1000万农户的地产要增加将近一倍,3万个上层分子的地产则要被消灭。现在我们从19世纪末俄国土地问题是怎样形成的这个角度出发,纯粹从理论上考察一下这个可能的结局。这一变化的结果将会是怎样呢?从土地占有关系的角度来看是很明显的:中世纪的份地占有制和中世纪的地主土地占有制将被更替。旧东西将一扫而光。在土地占有关系中,任何传统的东西都不会留下。究竟是什么力量决定新的土地占有关系呢?是平均制的“原则”吧?受了民粹派思想影响的先进农民喜欢这样想。民粹派也这样想。然而这是幻想。在村社中,法律所承认的并被习惯奉为神圣的平均制“原则”,实际上使土地占有制适应于财产上的差别。无论是俄国的材料,或者是西欧的材料,都千百次地证实了这个经济方面的事实。根据这个事实,我们肯定地说,对平均制的希望将象幻想那样成为泡影,而土地占有制的更替将成为唯一可靠的结果。这种结果的意义是否重大呢?非常重大,因为任何别的办法,任何别的改革,任何别的改造都不能提供这样充分的保证,使俄国的农业技术获得最迅速、最广泛、最自由的进步,使农奴制、等级制和亚洲式野蛮的一切痕迹从我国生活中消除净尽。 或许有人要反驳我们说:技术进步呢?难道精确的材料在前面没有证明地主经济在种植牧草、使用机器、施肥和牲畜质量等方面都超过了农民经济吗?是证明了,这个事实丝毫不容怀疑。但是,不应当忘记,经济组织、技术水平及其他方面所有的这些差别都集中表现在单位面积产量上。我们已经看到,由农民按对分制或其他方式耕种的地主土地的产量低于份地的产量。这就是人们在谈论俄国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的耕作技术水平时几乎总是忘记的情况!地主经济只有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才超过农民经济。问题的全部实质也就在于,这个“只有”使工役制在19世纪末依然是我国中部地区占优势的经济形式。因为直到现在受盘剥的农民还在用自己祖传的农具和耕作方法等等来耕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地主土地占有制是落后和停滞的主要原因。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土地占有制的改变会提高对分制土地和租地的产量(现在这些土地的产量——见前面提到的数字——是50普特和45普特,而份地的产量是54普特,地主耕地是66普特)。即使这些土地的产量只提高到份地产量的水平,那这个进步也是很大的。但是不言而喻,只要农民摆脱了农奴制大地产的压迫,只要份地象国家的其他一切土地那样成为自由的土地,农场主都可以得到(不是一切公民,而是拥有农业资本的公民都可以得到)的土地,那份地的产量也会提高。 这个结论决不是从我们所引用的关于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中得出来的。相反,引用这种材料只是为了清楚地说明我们根据俄国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演进的全部材料所得出的结论。要推翻这个结论,就得先推翻这样一个事实,即19世纪下半叶俄国农业的历史是以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代替农奴制生产关系的历史。 如果死抱着目前农户数目的材料,那就会得出一种印象,似乎我们现在所考察的土地变革会造成农业异常分散的后果。我的天哪,在28000万俄亩土地上竟有1300万农户!难道这不是骇人听闻的分散吗?我们对此回答道:要知道,这种极其严重的分散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现象,因为现在1300万农户所经营的土地还不到28000万俄亩!因此我们所关心的变革决不会使这方面的情况变得更糟。此外我们还要进一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那种认为实行这种变革后农户总数还会和过去一样多的观点有没有根据呢?受了民粹派理论和农民意见影响的人通常正是这样认为的,农民梦寐以求的就是土地,他们甚至还幻想使产业工人变成小农。在19世纪末,俄国某些产业工人本身无疑也持有农民的这种观点。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是否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进程呢?只要明确地提出这个问题就可以看出,农民的观点是根据已经消逝的永不复返的过去得出的,而不是根据日益发展的未来得出的。农民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是昨天的意识形态,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农业人口。 我们所考察的土地占有关系方面的变化并不会消灭也不可能消灭农业人口比重减少的过程,凡是资本主义日益发展的国家都有这个过程。也许有人会问:这种变化既然使人人都能自由地得到土地,那怎么会使农业人口减少呢?对这个质问,我可以用波尔塔瓦省的农民代表契热夫斯基先生在杜马的一次发言来回答。他在1906年5月24日的会议上说:“我们那里的农民,即把我们派到这里来的那些复选人,曾经算过这样一笔帐:‘如果我们能稍微富裕一点,如果我们每家每年能够花五六个卢布去买糖吃,那每一个能够出产甜菜的县份,除了现有的制糖厂,还会再建立几个制糖厂。’很自然,如果这些制糖厂建起来了,在集约化经营的情况下该需要多少劳动力啊!制糖厂的生产一定会提高,等等。”(《速记记录》第622页) 这是一位地方活动家的很能说明问题的老实话。如果要问一下他对土地改革的意义的见解,那他大概会讲出民粹派的观点来。既然这不是“见解”问题,而是改革的具体后果问题,那么资本主义的真相就立即战胜了民粹派的空想。这是因为农民们对自己的代表契热夫斯基先生所讲的那些话,正是资本主义的真相,资本主义现实的真相。小农群众的生活如果能得到一点切实的改善,制糖厂的数量和产量的确会大大增加;当然,不只是甜菜制糖业,加工工业的其他一切部门,如纺织业、制铁业、机器制造业、一般建筑业等等,都会得到很大的推动,都会需要“大批劳动力”。这种经济上的必然性要比对平均制的一切美妙的期望和幻想更有力量。无论怎样进行土地改革,无论怎样改变土地占有制,也无论怎样进行“土地分配”,325万无马农户决不会成为“雇主”。我们已经看到,这几百万农户(以及相当一部分有1匹马的农户)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疲于奔命或出租自己的份地。美国式的工业发展必然会使大多数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出路的业主离开农业,无论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也阻挡不住。1300万小业主使用极其可怜的、简陋的、陈旧的农具耕种自己的份地和地主的土地,——这就是今天的现实。这是农业中人为的人口过剩,所谓人为的,就是那些早已过时的农奴制关系是靠暴力来维持的,如果不使用刑罚、枪杀和讨伐等手段,那这些关系连一天也不能维持。只要群众的生活得到一点切实的改善,农奴制残余遭到一点严重的打击,都必然会破坏这种农村人口过剩的现象,都会大大加速居民离开农业转入工业的过程(这个过程现在也在缓慢地进行),都会大大减少1300万户这个数字,都会使俄国象美国那样前进,而不是象现在这样,象中国那样前进。 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向社会各阶级提出了一个任务:结束农奴制的旧时代,清扫土地占有制,为资本主义、为生产力的发展、为自由的公开的阶级斗争扫清道路。这种阶级斗争将决定用什么方式来完成这个任务。
[65] 《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是列宁1908年为格拉纳特兄弟出版公司出版的百科词典写的一个词条,由于书报检查的缘故当时未能发表。1918年,此文首次由生活和知识出版社作为社会学丛书第51种出版。列宁写这篇文章使用的有关土地问题的统计数字和表格,都引自《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这两部著作(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和第16卷)。本文的手稿没有保存下来,保存下来的仅有文章打字稿的最后6页(从本卷第115页上的“……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起),最末一页上所标的此文的完稿日期是:公历1908年7月1日。——48。 [66] 指沙皇政府内务部中央统计委员会于1907年在彼得堡出版的《1905年度土地占有情况统计。欧俄50省资料汇编》一书。——48。 [67] 荣誉公民是沙皇俄国从1832年起开始采用的特权称号,以敕令授予“小市民”或“僧侣”这些等级中的有一定学历和地位的人。荣誉公民不服兵役,不纳人头税,不受体罚,有权参加城市自治机关。1858年,俄罗斯帝国共有荣誉公民21400人。十月革命后,这一称号被废除。——50。 [68] 世袭租地户是指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一种固定的代役租(多为货币)而对一块土地享有永久的占有或使用权利的农民或城市居民。世袭租佃这种封建依附形式在西欧最为盛行,在沙皇俄国则主要存在于波兰、立陶宛、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作为封建土地关系残余的世袭租佃,在俄国一直存在到20世纪初。——53。 [69] 列泽希是摩尔达维亚和比萨拉比亚的小土地所有者。他们组成村社,共同使用土地,但对自己的一份土地有世袭的私有权。——53。 [70] 新巴什基尔人是从乌拉尔和伏尔加河流域迁往巴什基尔地区定居的移民。——53。 [71] 俄国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阶级分为三大类:(1)私有主农民即地主农民,(2)国家农民即官地农民,(3)皇族农民。每一大类又分为若干在出身、占有土地和使用土地形式、法律地位和土地状况等方面互不相同的等级和特殊类别。沙皇政府在1861年实行的农民改革保留了形形色色的农民类别,这种状况一直继续到1917年。沙俄政府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统计部门在收集统计资料时便把农民划分为这些类别。 国家农民是按照彼得一世的法令由未农奴化的农村居民组成的一类农民。国家农民居住在官有土地上,拥有份地,受国家机关的管辖,并被认为在人身上是自由的。他们除交人头税外,还向国家或者官有土地承租人交纳代役租,并履行许多义务。国家农民的成分是各种各样的,他们占有土地和使用土地的形式也是各种各样的。 皇族农民是18世纪末—19世纪中沙皇俄国的一类农民。他们耕种皇族土地,除交纳人头税外,还交纳代役租,并履行各种义务,承担供养沙皇家族成员的实物捐税。根据1797年的条例,皇族农民的地位介于国家农民和地主农民之间。在皇族农民中,废除农奴制的改革是按照1858年、1859年和1863年的法令实行的。皇族农民得到的土地多于地主农民,少于国家农民。 有赐地的农民是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时获得赏赐份地的一部分前地主农民。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签署的2月19日法令规定,地主可以按照同农民达成的协议,以最高标准四分之一的份地赐给农民,不取赎金,而其余四分之三归地主所有。这种有赐地的农民主要是在土地昂贵的黑土地带。到20世纪初,由于人口的增加和由此而来的土地的重分,有赐地的农民差不多完全失掉了自己的份地。 完全私有农民是那些赎回了自己的份地,因而取得土地的私有权的前地主农民。完全私有农民的人数较少,是农村中最富裕的上层。 有村社地产的国家农民是按照村社土地占有制使用耕地及其他用地而没有土地私有权的国家农民。 有切特维尔梯地产的国家农民即切特维尔梯农民,是莫斯科国军人的后裔。这些军人(哥萨克骑兵、射击兵、普通士兵)因守卫边疆而分得若干切特维尔梯(1切特维尔梯等于半俄亩)的小块土地,供其暂时使用或永久使用,切特维尔梯农民即由此得名。从18世纪起切特维尔梯农民开始称为独户农。独户农在一个时期内处于介乎贵族和农民之间的地位,享有各种特权,可以占有农奴。独户农可以把土地作为私有财产来支配,这是他们和土地由村社占有、自己无权买卖土地的其他国家农民不同的地方。1866年的法令承认独户农的土地(即切特维尔梯土地)为私有财产。 原属地主的国家农民是官家从私有主手里购买的或私有主捐献给官家的农民。他们虽然列入国家农民一类,但不完全享有国家农民的权 利。在1861年改革的前夜,即1859年,这类农民取得了平等权利,但他们和其他国家农民之间仍存在着某些差别。 自由耕作农是根据沙皇俄国1803年2月20日的法令而解除了农奴制依附关系的农民。这一法令允许地主以收取赎金等为条件释放农奴,但必须分给被释放农奴一份土地。——54。 [72] 指俄国1861年废除农奴制的改革。这次改革是由于沙皇政府在军事上遭到失败、财政困难和反对农奴制的农民起义不断高涨而被迫实行的。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于1861年2月19日(3月3日)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宣言和改革的法令。这次改革共“解放了”2250万地主农民,但是地主土地占有制仍然保存下来。 在改革中,农民的土地被宣布为地主的财产,农民只能得到法定数额的份地,并要支付赎金。赎金主要部分由政府以债券形式付给地主,再由农民在49年内偿还政府。根据粗略统计,在改革后,贵族拥有土地7150万俄亩,农民则只有3370万俄亩。改革中地主把农民土地割去了15,甚至25。在改革中,旧的徭役制经济只是受到破坏,并没有消灭。农民份地中最好的土地以及森林、池塘、牧场等都留在地主手里,使农民难以独立经营。在签订赎买契约以前,农民还对地主负有暂时义务。农民为了赎买土地交纳的赎金,大大超过了地价。仅前地主农民交给政府的赎金就有19亿卢布,而转归农民的土地按市场价格仅值5亿卢布。这就造成了农民经济的破产,使得大多数农民还象以前一样,受着地主的残酷剥削和奴役。但是,这次改革仍为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54。 [73] 引自1845年在圣彼得堡用德文出版的《俄国及与其毗邻的亚洲诸国研究概论》一书第11卷。该书由卡·马·贝尔和格·彼·格尔梅尔先主编,全书共26卷,由帝国科学院出资于1839—1868年出版。——58。 [74] 粮垛租是沙皇俄国南部地区的一种盘剥性的实物地租。租地者在收割时按俄亩交若干由禾捆堆成的粮垛给地主,所交部分达到收成的一半,有时更多。此外,租地者还用一部分劳动为地主服各种工役。——64。 [75] 野蛮的地主出典于俄国作家米·叶·萨尔蒂科夫-谢德林的同名讽刺故事。故事说,有一个地主生性愚蠢,总嫌农民日益增多,害怕农民把他 的东西吃光,于是就用种种处罚来折磨农民。后来他的领地上的农民突然全部失踪了,他这时方才感到心满意足。但他很快发现这样一来就没有人侍候他了。他终于变成了野人。——65。 [76] 登记丁口是指农奴制俄国应交纳人头税的男性人口,主要是农民和小市民。为了计算这种纳税人口,采用了一种叫作“登记”的特别户口调查。俄国人头税开征于彼得一世时代,这种登记从1719年开始,共进行了10次,最后一次是在1857年。许多村社按登记丁口重分土地,所以农户的份地面积取决于它的登记丁口数。——69。 [77] 《北方通报》杂志是俄国文学、科学和社会政治月刊,1885—1898年在彼得堡出版。1890年5月以前由安·米·叶夫列伊诺娃任编辑,主要撰稿人是民粹派和接近民粹派的作家、政论家尼·康·米海洛夫斯基、谢·尼·克里文柯、弗·加·柯罗连科、格·伊·乌斯宾斯基等。该刊从1891年起,实际上由阿·沃伦斯基担任编辑,开始宣传唯心主义哲学和美学,登载象征派的作品,但也刊载某些现实主义作家的文章。——69。 [78] 指《泽姆良斯克县、扎顿斯克县、科罗托亚克县和下杰维茨克县农民占有土地的估价资料汇编》,即沃罗涅日省地方自治机关1889年在沃罗涅日出版的《沃罗涅日省统计资料汇编》第3、4、5、6卷《附录》。——84。 [79] 指H.德雷克斯勒尔的著作《汉诺威省某些地区的农民状况》(见1883年《社会政治协会学报》第24期)。——88。 [80] 《欧洲通报》杂志是俄国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历史、政治和文学刊物,1866年3月—1918年3月在彼得堡出版。1866—1867年为季刊,后改为月刊,先后参加编辑出版工作的有米·马·斯塔秀列维奇和马·马·柯瓦列夫斯基等。——90。 [81] 这个材料载于萨马拉省地方自治机关1892年在萨马拉出版的《萨马拉省统计资料汇编》第8卷第1编。——94。 [82] 指米·谢·乌瓦罗夫在1896年7月出版的《公共卫生、法医学和实用医学通报》杂志上发表的《论外出从事副业对俄国卫生状况的影响》一文。——96。 [83] 斯·费·鲁德涅夫的数字引自他在1894年《萨拉托夫地方自治机关汇编》第6期和第11期上发表的《欧俄农民的副业》一文。——97。 [84] 指俄国赫尔松省地方自治局1896年在赫尔松出版的尼·伊·捷贾科夫的《赫尔松省农业工人及其卫生监督组织》一书。——99。 [85] 指1891年的饥荒。这次在俄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饥荒,以东部和东南部各省灾情最为严重,使大批农民遭到破产,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国内市场的形成。——102。 [86] 列宁在这里使用的资料引自1893年在莫斯科出版的尼·安·布拉戈维申斯基的《地方自治局按户调查经济资料综合统计汇编》第1卷。——107。 [87] 犹太人居住区是指中世纪西欧和中欧的城市中划分给犹太人居住的地区。起初它是中世纪行会制度的一种典型表现,从14—15世纪起变成了强制性的居住区,到19世纪上半叶基本消失。——112。 [88] 奴仆规约是18世纪普鲁士各省的一种封建规章,它允许容克地主专横地对待农奴。德国废除农奴制后,奴仆规约作为农奴制的残余仍然保存下来。容克农场和大农农场中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条件以及农场主对雇佣工人的权利仍由这种规约来规定,因而使雇佣工人实际上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在德国,奴仆规约于1918年始宣布废除。——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