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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组织专家委员会的决定草案[86]

(1917年12月15日〔28日〕)



  人民委员会建议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委托该委员会向所有部门、机关和组织承揽有用产品的订货,把订货交给业已停产和即将关闭的工厂,并检查提出订货和完成订货的情况。该委员会应按照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总的经济计划,向人民委员会提出火速完成自己的任务的革命措施,并每周两次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78页



  注释:

 [86]这个草案是列宁在人民委员会1917年12月15日(28日)会议讨论普梯洛夫工厂停工问题时提出并得到通过的。文件作为人民委员会《关于组织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于1917年12月17日(30日)《工农临时政府报》第35号。——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