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5卷 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工作的建议[147] (1918年12月3日) 应由党龄在两年以上的党员担任领导。[148] 修订铁路肃反委员会条例。[149] 确认工会的和党的组织有担保权。 对诬告者要严加追究并处以枪决。 给予人民委员以担保权,要有两名部务委员签名。 给予参加审讯的权利[150],等等。 在对技术人员以及全体知识分子进行统计时,要预先通知:不登记的人就失去得到担保证明的权利。 立即扩大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控诉与催办案件处。
注释: [147]1918年12月1日,国防委员会在讨论运输工作时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全俄肃反委员会在运输系统的活动问题。12月3日,在列宁主持下,该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大概是在委员会开会过程中,列宁草拟了这份建议。建议的各条,除最后两条外,后来都被列宁删去。委员会根据列宁的建议作出了决定。——332。 [148]指各省和各铁路肃反委员会会务委员会的领导成员。——332。 [149]根据列宁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委托交通人民委员部协同全俄肃反委员会的代表,按照全俄肃反委员会不干预交通人民委员部的技术管理职能的原则,修订全俄肃反委员会运输局的条例。关于协调全俄肃反委员会、铁路肃反委员会(全俄肃反委员会运输局)和交通人民委员部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参看国防委员会的决定(见本卷第477—478页)。——332。 [150]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各人民委员部和俄共(布)党的委员会都被授予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审讯的权利。——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