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6卷 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意见 (不晚于1919年3月16日) 是否删去第1条? 去掉第2条和第3条的附注。 每个合作社内属于无产阶级或半无产者的社员(即完全靠出卖劳动力或出卖一半以上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人)不得少于社员总数的2/3。 工人合作社的各机关派遣政治委员到有产阶级占10%以上的合作社去。政治委员有监督和监察权利,同时也有否决权,但应将遭否决的决定提交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机关最后裁决。 在哪里能体现出各工商业职员联合会的实际合作? 可否给予那些吸收了全体居民的合作社若干重大的奖励和好处? 把全体居民联合在地方公有商店周围的地方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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