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8卷

对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草案的意见[16]

(1919年12月16日和1920年1月24日之间)



  见文中意见。
  转交到什么地方?措辞不很好。
  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注:法令条文中的着重线是列宁加的。——俄文版编者注]
  ……9.被征用和没收的粮食和其他日用必需品归俄罗斯联邦所有,从征收之日起三天之内经由粮食机关转交;家具和家庭日常用品经由分配机关;金钱和贵重物品经由人民银行;武器经由各军事委员部;农具等经由农业人民委员部机关等等。
  #余粮收集制呢?如果余粮不属于余粮收集制的范围,应征收吗??最好同粮食人民委员部一起考虑一下关于余粮收集制的问题。
  10.数量不超过粮食人民委员部所规定的标准#的粮食专卖品和属于定量配给的粮食,不应征收;不属于定量配给的粮食,无论其数量多少,如果没有充分根据怀疑是用来投机倒把的,也不应征收。
  注:责成粮食人民委员部于1920年1月15日以前公布上述标准。
  用词不当。就是说,可以拿走一个居民多余的裤子?这太过分了。这里表达得有点不对,太笼统了。应该换成别的说法。
  11.日用必需品,如已使用的衣服、鞋子、家具、餐具等不应征用;尚未使用的物品以及制作这些物品所需的材料,只留下满足家庭成员实际需要所必需的数量,条件是:无论是已使用的还是尚未使用的物品,其保存的数量不足以说明这些物品是用来进行投机倒把的。
  我认为,这里还需要加以限制:甚至不是由地方,而是由中央政权作出特别决定。否则不能征收超过3000种的书籍。
  ……13.个人和团体的书籍只要不超过3000我认为,乐谱不超过1000种,均不应征收。对拥有超过上述数量的书籍和乐谱,但持有教育人民委员部图书馆司保护证书的个人和团体,其书籍和乐谱也不应征收。在征收超出上述标准的书籍或乐谱时,物主有权选择留下哪些书籍或乐谱。
  有没有这样的法令?就是说,农民超过(5×2000)10000卢布以上的现款就全部没收?不能这样做。
  14.金额未超过当地家庭每人年平均最低资率的纸币不应没收。超过这一标准的多余现款应予没收。
  这里也需要限制。每种未超过一件者戒指?坠儿?
  15.金银制品以及制品上所镶宝石,平均每人每种未超过一件者,不应没收。
  注意 而第二匹马呢?第二头奶牛呢?
  ……#18.农民未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所需数量的农业用品和日用品(其数量按家庭成员多少和当地经济条件好坏而定)不应征收。特别是不应征收仅有的一匹马和一头奶牛、一头小牲畜和一只家禽。
  不能这样。这是需要更加慎重的一条。
  粮食人民委员部和陆军人民委员部有没有针对这一点的规定?
  #这大概是最重要和最危险的一条。不能允许征收第二匹马和第二头奶牛。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337—339页



  注释:

  [26]这是列宁在关于征用和没收的法令草案上写的批语。人民委员会1920年4月15日会议通过了该法令,委托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进行最后审订。法令定本于4月16日由列宁签署,发表于1920年4月2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