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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口粮法令的意见[163]

(19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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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改变名称。
  (2)取消一般公民定量。
  (3)以劳动口粮作为基础,即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4)劳动口粮根据劳动的轻重分类。
  (5)第一类:脑力劳动和机关工作
  (6)第二类:体力劳动
  (7)第三类:特别重的劳动,等等。
  (8)“重点单位”(即对国家特别重要的工种和企业),按照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有时可按特殊规定)和国防委员会的决定,转为第二类、第三类,等等。
  (9)对于不工作者、失业者以及商人等等规定特别低的定量。例外。
  (10)对儿童和病人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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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设想:
  《关于进一步统一各类口粮和以劳动口粮为整个粮食制度的基础的法令》。
  以前叫作“一般公民定量”的,改称为
  “失业者和小私有者的定量”或者:个人开业的公民、不工作者等等的定量;(或者:“小业主”的定量);“不在苏维埃企业和机关工作的人”的定量。
  好处:(1)在两个首都和所有非农业的工业城市,工作会大大简化(因为那里大批人都在苏维埃企业或苏维埃机关工作)。
  (2)在非工业城市我们就能清楚地划分出不在苏维埃企业和苏维埃机关工作的居民,而配给这些居民的口粮应予逐渐取消(要么你自己种菜园,要么你到苏维埃企业或苏维埃机关工作)。
  对于那些既不在苏维埃企业,也不在苏维埃机关工作的人将不供应粮食。
  算一算,哪种制度会减少配给证并简化整个制度。

   列宁
 1920年4月27日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328—329页



  注释:

  [163]这是列宁对《关于实行劳动口粮的法令》提的意见。这个法令于1920年4月30日由人民委员会通过,公布于5月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94号。——[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