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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缮大剧院的决定



  1921年6月30日

决定


  人民委员会1921年6月30日会议决定:
  从1921年预算内预贷三亿(300000000)卢布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总委员会,作为修缮大剧院的费用。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3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