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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事业的指示[195]

(1922年1月17日)



  教育人民委员部应当对所有影片的放映组织监督,并形成制度。在俄罗斯联邦上映的所有影片,都应在教育人民委员部登记编号。对每一份放映计划都应规定一定的比例:
  (1)专为做广告和赢利的娱乐性影片(当然,不能有黄色和反革命的内容),以及
  (2)纯属宣传性质的题为《各国人民生活点滴》的影片,例如: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政策、国际联盟的活动、柏林的饥民等等。不仅要放映电影,而且也要放映有宣传意义并附有适当文字说明的照片。必须使私营电影院将相当一部分收入以租金形式上交国家。要给企业主扩大片目和上映新片的权利,使企业主能从制作和生产新影片中得到好处,但一定要经过教育人民委员部审查并保持娱乐片同题为《各国人民生活点滴》的宣传片之间的比例。在上述范围内,应给他们广泛的主动权。宣传教育片要送给老一辈马克思主义者和著作家检查,以免重复过去不止一次发生过的那种宣传效果适得其反的可悲怪事。要特别注意在农村和在东部地区兴建电影院的工作,在这些地方电影院还是新鲜事,因而我们的宣传将会特别有效。


载于1925年《电影周刊》杂志第4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360—361页



  注释:

  [195]《对电影事业的指示》是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尼·彼·哥尔布诺夫根据列宁口授作的记录,于1922年1月27日作为指示发给了教育人民委员部(摄影和电影局当时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这个文件有两种稿本,一种是原始记录,另一种是写成指示形式的记录。两种稿本于1925年分别发表于Г.博尔强斯基的《列宁和电影》一书和《电影周刊》第4期。这里收载的是比较完整的后一种稿本。
  1922年2月,列宁在同阿·瓦·卢那察尔斯基谈话时,再次强调必须在娱乐片和科学片之间规定一定的比例。据卢那察尔斯基回忆,列宁说,生产有共产主义思想内容、反映苏维埃现实的新影片要从新闻记录片着手。又说,他认为生产这种影片的时候可能还没到来。“如果你们有好的新闻记录片——严肃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那么为了吸引观众,就是同时放映一部或多或少象常见的那种无益的影片,也无关紧要。当然,审查仍旧是需要的,反革命的、淫秽的影片是不应当有的。”列宁还说:“随着你们通过正确的经营而能以自立,并且在国家总的情况好转时可能得到对这项工作的一定的贷款,你们就应当扩大生产,特别是在大城市观众中(在乡村观众中更是如此)推广内容健康的影片……你们必须牢记,在一切艺术中,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电影。”(见1933年《苏联电影》杂志第1—2期合刊第10页)——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