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并非任何有用的东西对于社会的人来说都是美的,但是毫无疑问,凡是他认为美的,只能是对他有用的,也就是说,对于他在为了生存而同大自然或其他的社会的人的斗争是有意义的。这并不等于说一个社会的人的功利观与审美观是完全吻合的。完全不是这样!功利是由理智认识的,美则是通过直觉能力认识的。前者是靠算计,后者是靠本能。必须记住的是,后者属于直觉的能力,比冷静的判断要广泛得多,而且在得到他认为是美的事物的享受时,社会的人几乎从来认识不到那与他头脑里的有关这一事物的概念相联系的实际好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实际好处只能通过科学分析的方法加以揭示。审美享受的主要特点是它的直接性。但实际用处毕竟还是存在的;它毕竟是审美享受的基础(请不要忘记,这里指的不是个别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如果任何实际好处也没有,那么事物就不成其为美的了。”
“我们的任务是要回答米基耶里斯曾经提出过的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什么样的艺术同历史的一定时期是相适应的。’然而我们不打算坚持严格的历史主义的观点,因为这样将使我们必须说明那些很有规律地适应着彼此交替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艺术是怎样的艺术;这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大都反复出现过——旧石器时代的狩猎制和当代非洲和澳大利亚猎人的狩猎;新石器时代的原始耕作和当代‘野蛮人’的土地耕作;埃及、古希腊、西方中世纪的封建的、农事的、祭司的社会组织;希腊化时代、
[29]十六、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绝对君主制社会最后还有古典主义时期的希腊、十五至十七世纪的意大利和荷兰、十九世纪后半期欧洲的资产阶级社会。由于相同的或近似的社会-经济组织理应产生出相同或近似类型的艺术,这样我们也就可以同时将这些反复出现的社会-经济组织放到一起来研究,尽管它们的地理环境和年代日期相距甚远。用这样的方法进行研究,很容易确定在相同或近似的社会条件下一定的艺术类别、体裁、题材和风格的雷同现象。在深入研究人类历史上这种屡见不鲜的雷同社会结构的艺术时,我们并不是要把每一个具体情况下的艺术本身,从各个方面对它的各种表现——加以阐明;我们只是从这种艺术的个别方面入手,希望说明在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艺术所得到的表现何处理究竟是怎么样的。最初只是想试图说明,在社会演变的不同阶段,艺术的社会职能是怎样逐渐变化的,而实质上,这种职能作为社会心理和社会生活的组织手段,从来都是一样的。接下去研究了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艺术生产的形式随着主要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着,同时,艺术作品生产者的状况也在发生着变化。再往下提出了整个历史上艺术繁荣与衰落过程的规律性问题——这个问题最初还是蒂波神甫在十八世纪提出来的。
[30]结尾的两章谈的是两种基本艺术种类的问题:关于规模宏大的综合艺术以及这种艺术的衰败没落问题;另外,与后一个问题有关,还有一个在一定时期内造型艺术占压倒优势、在另外一些时期又由别的艺术占压倒优势的问题。接下去研究了建筑上的两种基本风格(构成派与反构成派)、绘画上的两种基本类型(素描与彩色)以及绘画与建筑上的两种基本风格(唯心主义的和现实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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