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
*印度刑罚的调查
我们昨天刊载了本报驻伦敦通讯员关于印度起义的通讯[225],我们的通讯员十分正确地指出了造成这次猛烈爆发的许多前因。今天我们准备花点时间,略深一步谈谈我们对此事的看法,同时让大家明白,印度的英国统治者,决不像他们想在世人面前装扮的那样,是印度人民的非常温和的和无可责难的恩人。为此目的,我们要援引在1856年和1857年下院会议期间提交给下院的关于东印度的刑罚问题的官方蓝皮书[226]。我们会看到,这些蓝皮书的材料是无可辩驳的。
首先,我们有马德拉斯用刑事实调查委员会的报告[227]。该委员会宣称,它“深信到处都在为了征收税款而使用刑罚”。委员会怀疑
“每年因刑事罪而受严刑拷打的人是否有因不纳税罪而受严刑拷打的人那样多”。
委员会强调指出,
“有一种情形,它给委员会留下的印象,甚至比确信有刑罚存在这一点更加沉重,——这就是受害一方很难获得补偿。”
委员会的委员们认为,这种困难的原因如下:(1)想亲自向收税官[228]提出控诉的人必须走很远的路,而这样长途跋涉就会引起金钱的开支和耗费时间于进出官府;(2)害怕呈文“将照例批上要控诉者去见特西达尔的批语而被退回来”,因为特西达尔就是掌管该地区警察和税收事务的官员,也就是那个亲自或者通过其下属警官欺侮过控诉者的人;(3)即使政府官员已被正式控告并已被揭露犯有这类滥用职权的罪行,也难将他们交法庭审判,而且法律为他们规定的惩罚也过分宽厚。据查明,如果这类控告在法官面前得到证实,法官只能判处犯人50卢比罚款或为期一月的徒刑。诚然,他还可以把被告解交“刑事法官,由刑事法官判刑或将其案件提交巡回法院审理”。
报告中补充说:
“看来这是一个冗长的审判程序,而且只适用于一类过失,即警察的滥用职权,而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审判程序是不会有任何结果的。”
警官或税吏(这是一个人,因为税款是由警察征收的)在被控诈取钱财时,先由收税官助手审判;以后被告可以向收税官提出上诉,最后可向税务局提出上诉。税务局可以把被告送到政府法院或民事法院。
“在这种审判情况下,没有一个贫穷的莱特能斗得过任何一个富裕的税吏,同时我们也不知道有农民根据这两个条例(1822年和1828年的条例)提出过控诉的任何事实。”
此外,只有在警官侵吞公款或强迫莱特[229]缴纳额外税款以饱私囊时,这种诈取钱财的控告才能成立。由此可见,在征收国家税款时使用暴力,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任何惩罚。
这里援引的这个报告,只涉及马德拉斯管区,但是达尔豪西勋爵本人,在1855年9月写信给董事们[注:指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们。——编者注]说:
“他早已不再怀疑,所有英属各省的下级官吏都采用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刑罚。”
这样,官方就承认了普遍施用刑罚是英属印度财政制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这种承认是以替英国政府本身开脱的形式作出的。事实上,马德拉斯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犯有施用刑罚罪的全是印度籍的低级官员,而欧籍的政府官员却似乎总是在尽力阻止发生这类事情,不过没有成效。针对这种说法,马德拉斯土著居民协会于1856年1月向议会呈递过一封请愿书,对刑罚问题的调查提出如下的控诉:(1)调查几乎根本没有进行,因为委员会只呆在马德拉斯城内开会,而且只有三个月,而想提出控诉的土著居民,除极少数例外,都没有离家的可能;(2)委员会的委员们并未试图追究祸根;如果追究,他们就会发现,祸根就在税收制度本身;(3)没有审问被控告的土著官员,弄清他们的上级对用刑情况了解的程度如何。
呈递请愿书的人写道:“犯有这种暴行罪的,不是暴行的实际执行人,而是下令要他们执行的官员,即他们的顶头上司,后者向他们的欧籍长官对一定数额的税款负责,而欧籍长官在这方面又向最高政府当局负责。”
的确,只要援引几段委员会所宣称的作为马德拉斯报告依据的证词,就足以推翻报告中的“英国人毫无过失”的论断。例如,商人科耳霍甫先生说:
“所施用的刑罚的特点,是方式很多,而这又是由特西达尔或他的下属随意决定的。但是我很难说,最高当局是否给过受害者任何补偿,因为一切控诉通常都被他们转给特西达尔去进行调查和呈报。”
在当地居民的控诉书中,我们看到如下的一份:
“去年,我们的佩赞穠(稻的主要收成或青禾)由于雨水欠缺而收成不好,因此我们不能像往常那样缴税。在贾马班迪[注:税额分摊。——编者注]确定之后,我们由于遭受损失,就要求根据1837年伊登先生任我们的收税官时我们所签订的协议条件减少捐税。由于没有减税,我们就拒绝接受我们的普塔[注:税额通知单。——编者注]。这时特西达尔就开始用极残酷的办法强迫我们缴税,这样从6月一直继续到8月。我,还有其他的人,被交给一些人看管。这些人把我们赶到太阳下面曝晒。强迫我们在太阳下弯着腰,背上放上石头,站在灼热的沙地上。8点钟以后才放我们到稻田去。这种残酷的虐待延续了三个月,这个期间,我们有时步行去向收税官递呈文,但收税官拒绝接受。后来我们把呈子收集拢来,交给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把它们转给了收税官。这样,我们还是没有得到公正的裁判。9月我们接到官方的通知,过了二十五天我们的财产就被查封,接着就被拍卖了。除了我列举的事实以外,我们的女人也受到了虐待;人们用夹具箝夹她们的胸部。”
一个土著基督教徒在回答委员会委员向他提出的问题时说:
“每当欧籍或土著部队过村时,总是强迫所有的莱特无偿地拿出粮食等东西,如果谁想要收费,就要遭到严刑拷打。”
接着是一个婆罗门所经受的情况。这个婆罗门和自己的同村人及邻近村落的居民同时接到特西达尔的命令,要他们无偿地供给木板、木炭、木柴等物,使特西达尔能够继续在科列龙河上修筑桥梁;当这个婆罗门不肯的时候,就有12个人把他抓去,百般折磨他。他补充说:
“我向收税官助手卡德耳先生提出控诉,但是他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并且把我的控诉书也撕了。由于他想牺牲穷人的利益来廉价地完成科列龙桥的修筑,从而博得政府的好评,因此不论特西达尔干出什么坏事,收税官助手都毫不过问。”
1855年管辖旁遮普卢迪阿纳州的专员布里尔顿先生的案件,最清楚地表明了最高当局对这种极尽敲诈暴虐之能事的非法行为的看法。根据旁遮普首席专员的报告,已经证实
“往往在代理首席专员布里尔顿先生的同意或直接命令下,富裕公民的住宅无故遭到搜查;搜查时被没收的财产长期扣押;许多人被投入监狱,好几个星期也不提出受押的罪名,笼统地和同等严厉地对一切人采用对付嫌疑犯的预防措施法;代理首席专员到各个区巡行,都有一些警官和密探相随,他到处使用这些人,这些人是一切灾害的祸首”。
达尔豪西勋爵在他关于这一案件的报告中说道:
“我们握有确凿的证据——而且布里尔顿先生本人也不否认这些证据,证明这个官员确实犯有首席专员所列举的每一项令人不快的、不正当的和非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使不列颠行政机关的部分代表蒙受了耻辱,使众多的不列颠臣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被任意剥夺自由,并遭受严刑拷打。”
达尔豪西勋爵主张“严惩布里尔顿先生,以儆效尤”,因此他认为:
“暂且不能让布里尔顿先生担任代理首席专员的职务,而应把他调任第一助理。”
可用马拉巴尔海岸坎纳腊的塔鲁克[注:区。——编者注]的居民请愿书来结束摘自蓝皮书的这些引文。这些居民说他们白白向政府提出了几次请愿书,然后把他们过去的情况和目前的情况作了如下的比较:
“在‘腊尼’[注:女王。——编者注]、巴哈杜尔和提普治理时期,我们耕作水地和旱地、丘陵地、低洼地和森林地,缴纳定得很低的税款,因此我们过着安定和幸福的日子。西尔卡尔[注:政府。——编者注]官员当时要我们缴纳额外的税款,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缴过。收税时我们没有吃过苦头、没有受过压迫或虐待。但是当这个国家交给尊贵的公司[注:东印度公司。——编者注]以后,这个公司就千方百计地设法榨取我们的钱财。抱着这个恶毒的目的,公司就弄条例,发命令,并派来收税官和民事法官执行这些条例和命令。不过,那时的收税官及其下属当地官员,有一个时期对我们的控诉还给予应有的注意,还按照我们的愿望办事。相反,现在的收税官及其下属官员,不择手段地想达到升官目的,对人民的福利和利益漠不关心,对我们的控诉充耳不闻,使我们遭到各种压迫。”
在这里,我们只是对英国在印度统治的真实历史做了一番简短而又温和的概述。看到这样的事实,公正而严肃的人们也许会问:人民企图赶走竟敢对自己的臣民这样滥用职权的外国征服者,难道不对吗?如果英国人能够冷酷无情地干出这种事情,那末就算起义的印度人在起义和斗争的狂怒中犯下了硬说是他们犯下的那些罪行和暴虐,又有什么奇怪呢?
卡·马克思写于1857年8月28日
作为社论载于1857年9月17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5120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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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25]“印度刑罚的调查”一文在马克思1857年的笔记本上注明是他在8月28日写成的,但不知为何原因,“纽约每日论坛报”编辑部却把它发表在编辑部在本文中谈到的马克思写于9月4日的“印度起义”(见本卷第308—312页)一文之后。——第291页。
[226]“东印度(刑罚)”1855—1857年伦敦版(《East India(torture)》.London,1855—1857)。——第291页。
[227]“马德拉斯用刑事实调查委员会的报告”,1855年伦敦版(《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Alleged Cases of Torture at Madras》.London,1855)。——第291页。
[228]收税官是英国在印度的官员。他握有无限权力,一身兼任地方总收税官、行政长官和首席法官之职。作为收税官,他可以把欠税者送交法庭;作为法官,他可以对欠税者作出判决;作为行政当局的代表,他可以执行判决。——第291页。
[229]莱特即印度农民;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实行新的土地税收法以前,在英国殖民者没有破坏印度村社以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村社农民。在从1793年起实行所谓柴明达尔制的地区(最初在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实行,后来以稍有改变的形式在联合省和中央省以及马德拉斯省部分地区实行),莱特成了柴明达尔(地主)的佃农。在十九世纪初孟买和马德拉斯两管区实行“莱特瓦尔”土地税收制后,莱特成为国有土地的持有者,而按印度的英国政府随意规定的数额缴纳地租税。根据“莱特瓦尔”制,莱特同时被宣布为他们所租佃的土地的所有者。由于实行这一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的土地税收制,为农民规定了高得无力缴纳的地税;由于欠税日增,农民的土地逐渐转到包买商和高利贷者手里。——第292、308、5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