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

第二章 货币或简单流通。1.价值尺度



  在英国议会就1844年和1845年罗伯特·皮尔爵士的银行条例[20]进行的一次辩论中,格莱斯顿曾经说,受恋爱愚弄的人,甚至还没有因钻研货币本质而受愚弄的人多。他是对不列颠人谈不列颠人。相反,在货币钻营上早就有“天使般的机智”(虽然配第对此表示怀疑)的荷兰人,在货币钻研上从来没有失去过他们的机智。
  只要理解了货币的根源在于商品本身,货币分析上的主要困难就克服了。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只在于清楚地理解货币所固有的形式规定性,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困难的,因为一切资产阶级关系都镀上了金或银,表现为货币关系,因而货币形式似乎具有一种无限复杂的、对它本身说来是外来的内容。
  在以下的研究中要把握住,我们所谈的只是从商品交换直接产生出来的那些货币形式,而不是属于生产过程较高阶段的那些货币形式,如信用货币。为简化起见,到处把金作为货币商品。

1.价值尺度


  流通的第一个过程,可以说,是实际流通的理论上的准备过程。作为使用价值存在的商品,首先替自己创造一种形式,它们以这种形式彼此在观念上作为交换价值,作为一定量物化一般劳动时间而出现。这个过程的第一个必要行动,我们已经知道,就是商品使一种特殊商品,比如金,当作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化身即当作一般等价物分离出来。我们回顾一下商品把金转化为货币时所采取的形式:

    1吨铁=2盎斯金
    1夸特小麦=1盎斯金
    1担摩哈咖啡=1/4盎斯金
    1担钾碱=1/2盎斯金
    1吨巴西木材=1+1/2盎斯金
    Y量商品=X盎斯金

  在这个等式系列中,铁、小麦、咖啡、钾碱等等彼此表现为同样的劳动即物化在金中的劳动的化身,在这种劳动中,这些商品的不同使用价值所表现的各种实在劳动的一切特点完全消失了。作为价值,它们是相同的,是同一劳动的化身或劳动的同一化身,是金。作为同一劳动的同样的化身,它们只有一种差别即量的差别,或者说表现为不同的价值量,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中包含着不等的劳动时间。它们是这样单个单个的商品,但是因为同一般劳动时间本身,即同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金发生了关系,它们同时又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彼此发生关系。正是这个使商品彼此表现为交换价值的过程中的关系,把包含在金中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一定量的这种一般劳动时间在不同量的铁、小麦、咖啡等等上,总之,在一切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或者说,直接在商品等价物的无限系列上展示出来。当商品全面地通过金来表现它们的交换价值的时候,金就直接用一切商品来表现它自己的交换价值。当商品彼此间互相赋予交换价值的形式的时候,它们就赋予金以一般等价物的或货币的形式。
  因为一切商品都按照一定量金和一定量商品含有等量劳动时间的比例用金来衡量自己的交换价值,金就成了价值尺度,而金首先只是由于作为价值尺度这一规定——作为价值尺度它直接用一切现有的商品等价物来衡量自己的价值——才变成一般等价物或货币。另一方面,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现在都用金来表现。在这个表现中,要区别质的因素和量的因素。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作为同一的同样的劳动时间的化身存在着;而商品的价值量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因为各商品在与金相等的比例上彼此相等。这一方面表现出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一般性质,另一方面在它们的金等价物上表现出这个劳动时间的量。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样地用一种特殊商品,或者说,用商品同一种特殊商品相等的唯一等式,作为一般等价同时也作为这个等价的程度表现出来,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内部出现时的转化形式。
  可见,商品通过它们把自己的价值表现为金价格这个过程,同时把金表现为价值尺度,从而表现为货币。如果它们全面地用银或小麦或铜来衡量自己的价值,因而表现为银价格、小麦价格或铜价格,银、小麦或铜就会变成价值尺度,并且因此变成一般等价物。商品要在流通中表现为价格,它们在进入流通之前就应该是交换价值。金所以变成价值尺度,只是因为一切商品都用它来估计自己的交换价值。但是这种过程中的关系——金作为尺度的性质正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的全面性的前提是:每一单个商品都按照金和自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用金来衡量自己,因此,商品和金之间的真正尺度是劳动本身,或者说,商品和金是通过直接的物物交换彼此作为交换价值而相等的。至于这种相等实际上如何发生,在简单流通领域内不能加以研究。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在生产金银的国家,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直接体现在一定量金银中,而在既不产金也不产银的国家,是通过迂回的办法达到同样的结果的,这就是用本国的商品,即本国平均劳动的一定部分去同那些有金银矿藏的国家直接地或间接地交换物化在金银中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金要充当价值尺度,就必须是一个潜在可变的价值,因为它只有作为劳动时间的化身才能变成其他商品的等价物,而同一劳动时间又随着实在劳动的生产力的变动而实现在同一些使用价值的不同量上。一切商品的价值用金来估计,正如每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用一种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样,其前提不过是金在一定时刻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前面讲过的交换价值规律也适用于金的价值变动。如果商品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那末它们的金价格只有在金的交换价值跌落的时候才能普遍上涨。如果金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那末金价格只有在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上涨的时候才能普遍上涨。商品价格普遍跌落的场合则相反。如果一盎斯金的价值由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发生变动而跌落或上涨,那末它的涨落对一切其他商品都是同等程度的,因此,它在一切其他商品面前依旧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同一些交换价值现在是用比从前大或比从前小的金量来估计,但是它们是按照自身的价值量来估计的,因而它们彼此之间仍然保持着同样的价值比例。2:4:8变为1:2:4或4:8:16时,其比例仍然不变。金的价值变动了,交换价值就以改变了的金量估计自己,这个改变了的金量并不妨碍金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正如银的价值虽然只等于金的价值的1/15,但这并不妨碍银把金排斥于这个职能之外。由于劳动时间是金和商品之间的尺度,而且金只有在一切商品都用它来衡量自己的时候才成为价值尺度,因此,以为商品的可通约性是由货币造成的想法,纯粹是流通过程的假象[注:不错,亚里士多德理解到,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前提:“显然……还没有货币的时候,就已经有交换了,因为用5张床换一间屋,或者换5张床所值的货币,是没有区别的。”另一方面,由于商品在价格上才取得互为交换价值的形式,所以他以为商品通过货币才成为可通约的。“一切物都必须有一个价格;这样才会始终有交换,因而才会有社会。事实上,货币就像尺度一样,使物品可以通约,从而使它们相等。因为没有交换就没有社会,而没有相等就不能有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相等。”亚里士多德并不否认,这些用货币来衡量的不同物品是一些完全不可通约的量。他寻找的是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统一物,但是他作为一个古希腊人不能找到这个统一物。为摆脱这个难关,他假定本来不可通约的物在实际需要时会借助货币变成可通约的物:“固然,在本质上,这样不同的物是不能通约的,但是由于实际需要,这种情况却发生了。”(Arist.《Ethic.Nicom.》,L.5,C.8,edit.Bekkeri,Oxonii,1837[亚里士多德”尼科马赫伦理学”贝克里编1837年牛津版第5卷第8章])]。相反,正是作为物化劳动时间的商品的可通约性使金成为货币。
  商品进入交换过程时所采取的实在形态,是它们的使用价值形态。它们必须通过自身的转移才变成真正的一般等价物。它们的价格规定,是它们仅仅在观念上向一般等价物的转化,是一个尚待实现的同金相等的等式。但是,由于商品在自己的价格上只是观念上转化为金,或者说转化为只是想像的金,它们的货币存在还没有真正同它们的现实存在脱离,所以金还只是转化为观念的货币,还只是价值尺度,而一定的金量实际上还只是作为一定量劳动时间的名称起作用。商品彼此表现它们交换价值的一定方式决定着金借以结晶为货币的形式规定性。
  现在,商品是作为两重存在而互相对立着,实际上作为使用价值,观念上作为交换价值。现在,它们彼此把自己所包含的劳动的两重形式表现出来了,因为特殊的实在劳动作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而实际存在着,而一般的抽象劳动时间则在它们的价格上取得想像的存在,在这种存在上,它们是同一价值实体的同样的、只有量的差别的化身。
  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差别,一方面,似乎只是名义上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劳动是商品的实在价格,货币是商品的名义价格。假定1盎斯金是30个工作日的产品,那末现在1夸特小麦就不用30个工作日估价,而用1盎斯金估价。另一方面,这个差别决不是单纯名义上的差别,因为实际流通过程中威胁着商品的一切风暴正是集中在这个差别上。30个工作日已经包含在1夸特小麦中,因此,没有必要现在才把1夸特小麦表现为劳动时间。但是,金是一种和小麦不同的商品,1夸特小麦能否像它的价格所预先标明的那样事实上变成1盎斯金,只有在流通中才能证明。这就要看它能否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能否证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量是社会为生产1夸特小麦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量。商品本身是交换价值,它有一个价格。在交换价值和价格的这个差别中表现出:包含在商品中的特殊的个人劳动,必须通过转移的过程才表现为它的对立物,表现为无个性的、抽象一般的、并且只有在这种形式上才是社会的劳动,就是说表现为货币。它能否得到这种表现,看来是偶然的事情。因此,虽然在价格上,商品的交换价值只是在观念上得到一个同自身不同的存在,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两重存在只是作为不同的表现方式而存在,另一方面,虽然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金还只是作为想像的价值尺度同实在商品相对立,但是,就在交换价值作为价格的存在或金作为价值尺度的存在中,已经隐藏着商品向铿锵的真金转移的必要性和商品转移不成的可能性,总之,隐藏着由于产品是商品而产生的全部矛盾,或者说,隐藏着由于私人特殊劳动必须表现为它的直接对立物即抽象一般劳动才取得社会效力而产生的全部矛盾。因此,那些只要商品不要货币、只要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而不要这种生产的必要条件的空想主义者是作得彻底的,他们不等货币以可感觉的形式出现,就在它作为价值尺度的朦胧的、想像的形式上把它“消灭”。在看不见的价值尺度中,隐藏着坚硬的货币。
  假定金变成价值尺度而交换价值变成价格的过程已经存在,一切商品在它们的价格上还只是想像的大小不同的金量。它们作为同一物即金的不同量而互相较量、互相比较和互相衡量,这样在技术上就有必要使它们同作为计量单位的一定金量发生关系,这个计量单位分为若干等分,每一等分又分为若干等分[注:在英国,作为货币衡量单位的1盎斯金不是分成等分,这种怪事可以解释如下:“我国的铸币制度本来只适用银,因此1盎斯银分成的银币总是一个整数;但是,后来在只适用银的铸币制度中采用了金,因此,1盎斯金铸成的金币就不是一个整数了。” Maclaren.《History of the currency》,p.16,London,1858[麦克拉伦“通货史”1858年伦敦版第16页]。],因而发展成为标准。但是金量本身是用重量来衡量的。因而这个标准在金属的一般衡制中是现成的,所以在一切金属流通中,金属的一般衡制便首先起了价格标准的作用。当商品不再作为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交换价值,而作为用金来衡量的同名量相互发生关系的时候,金就从价值尺度转化为价格标准。商品价格彼此作为不同金量而进行比较,这样就结晶为一种符号,这个符号切合于想像的金量并把这个金量表现为等分的标准。作为价值尺度的金和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规定性,两者的混淆曾经引起最荒谬的理论。金作为物化劳动时间是价值尺度,金作为一定的金属重量是价格标准。当金作为交换价值同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发生关系的时候,它是价值尺度,而在价格标准中,金的一定量成为金的其他量的单位。金所以是价值尺度,因为它的价值是可变的,金所以是价格标准,因为它被确定为不变的重量单位。在这里,正如在一切同名量的尺度规定中一样,尺度比例的固定性和确定性有决定的意义。把一定金量确定为计量单位并在这个单位之下确定若干等分的必要性,曾经引起一种想法,似乎一定金量(它的价值本来是可变的)同商品的交换价值被确定在固定的价值比例上了,不过这种想法没有看到,在金发展成价格标准之前,商品交换价值就已经转化为价格、转化为金量了。不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不同的金量彼此间总是表示同样的价值比例。哪怕金的价值跌落1000/100,12盎斯金的价值仍然是1盎斯金的12倍,在价格上问题只在于不同金量彼此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1盎斯金决不会因为它的价值涨落而改变它的重量,也不会因而改变它的等分的重量,所以,不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金作为固定的价格标准总是起同样的作用[注:“货币在价值上可以不断变动,但是它仍然可以很好地充当价值尺度,好像它根本没有变动一样。譬如说,假定它的价值跌落了……在价值跌落之前,1基尼买3蒲式耳小麦或6日的劳动;后来只买2蒲式耳小麦或4日的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已知小麦和劳动两者同货币的比例,就可以推出两者的相互比例;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求出1蒲式耳小麦值2个劳动日。这就是价值衡量的全部意义,而这在价值跌落以后可以和价值跌落以前一样容易地办到。一件物品适于充当价值尺度的长处,同它自己的价值的可变性毫无关系。”(Bailey,《Money and its vicissitudes》.London,1837,p.9—10[贝利“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9—10页])]
  历史过程(我们在后面将根据金属流通的本质来加以说明)造成这样的后果:执行价格标准职能的贵金属的重量不断变动和减轻,但是它的重量名称却保持不变。例如,英镑还合不到它原有重量的1/3;苏格兰镑在合并[21]以前只合原有重量的1/36;法国的利弗尔只合原有重量的1/74;西班牙的马拉维第还不到原有重量的1/1000;葡萄牙的瑞斯同原有重量的比例还要小得多。于是,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就和金属的一般重量名称在历史过程中脱离了[注:“那些现今只具有观念上的名称的铸币在一切民族中都是最古老的铸币;然而它们在一个时期全都是真实的〈后一句话说得那么广泛是不正确的〉,正因为它们是真实的,人们才用它们来计算。”(Galiani.《Della Moneta》,1.c.,P.153[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3卷第153页])]。计量单位、它的等分以及名称的规定一方面纯粹是约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在流通内部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必须成为法律的规定。这个纯粹形式的手续就落在政府身上[注:浪漫派的亚·弥勒说:“在我们看来,每一个独立的君主都有权替金属货币命名,授予它们社会的名义价值、等级、地位和称号。”(S.288.Zweiter Teil.A.H.Müller.《Die Elemente der Staatskunst》.Berlin,1809[亚·亨·弥勒“政治学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2册第288页])就称号来说,我们的宫廷顾问先生说得对;他只是忘记了实质。比如,下面一段话表明他的“看法”多么混乱:“每个人都看到,正确规定造币局价格是何等重要,特别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更是如此,在那里政府宽宏大量地免费造币〈看来,弥勒先生以为英国政府人员从自己的私囊中开支造币费用〉,并且不课造币税等等,因此,如果政府把金的造币局价格定得大大高于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像现在那样对每盎斯金付3镑17先令101/2辨士,而是把1盎斯金的造币局价格规定为3镑19先令,所有的货币就会流向造币局,而从那里得来的银会到市场上去换便宜的金,然后再送到造币局,而币制就陷于混乱。”(同上,第280、281页)为维持英国造币局的秩序,弥勒自己却陷于“秩序混乱”。先令和辨士只是1盎斯金的一定部分用银记号和铜记号来表示的名称,而弥勒以为1盎斯金是用金、银和铜来估价的,因而认为英国人有三重standard of value[本位]是他们的幸运。诚然,银作为货币尺度同金并存的情况到1816年才由乔治三世第五十六年第六十八号法令正式加以废止。可是,这种情况事实上早在1734年就由乔治二世第十四年第四十二号法令在法律上加以废止了,而在实践中废止得还要早些。有两种情况特别使亚·弥勒能对政治经济学有所谓高超的理解。一方面他对于经济事实完全无知,另一方面他对哲学只是抱爱好而空想的态度。]。充当货币材料的一定金属是社会已经提供了的。在不同的国家,法定价格标准自然不同。在英国,例如,作为金属重量的盎斯分为pennyweights〔本尼威特〕、grains〔克冷〕、carats troy〔克拉〕,但是,作为货币单位的1盎斯金分为37/8索维林,1索维林分为20先令,1先令又分为12辨士,这样,100磅22开金(1200盎斯)等于4672索维林10先令。可是在消失了国界的世界市场上,货币尺度的这种民族性又消失了,它让位给金属的一般的衡制。
  因此,商品价格或商品在观念上转化成的金量,现在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来表现了。英国人不说1夸特小麦等于1盎斯金,而说等于3镑17先令101/2辨士。这样,一切价格就用同样的名称表现出来。商品赋予自己交换价值的那个特殊形式,转化为货币名称,它们用这种名称彼此说明自己值多少。而货币这方面也就成为计算货币[注:“有人问阿那卡雪斯,希腊人为什么要用货币,他回答说,为了计算。”(Athen.《Deipnosophistai》,L.ⅠⅤ,49,v.2,ed.Schweighäuser,1802[阿泰纳奥斯“学者们的宴会”(十五卷集)施魏格霍伊泽尔编1802年版第4卷,49,第2分册第120页])]
  每当从交换价值的观点来表示任何一种财富时,就会在脑中、在纸上或在谈话中发生商品向计算货币的转化[注:亚当·斯密著作的早期法文译者之一加尔?有过一种古怪想法,想在计算货币和实在货币的使用之间定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10:1。(Garnier,G.《Histoire de la monnaie depuis les temps de la plus haute antiquité edc.》,t.Ⅰ,p.78[热·加尔涅“从上古至查理大帝统治时期的货币史”第1卷第78页])]。为了这种转化,必须有金的物质,但只是想像中的。用若干盎斯金来估计1000包棉花的价值,再用1盎斯金的计算名称如镑、先令、辨士来表现这些盎斯,不需要真金的一个原子。例如,在1845年罗伯特·皮尔爵士银行条例之前,在苏格兰连1盎斯金都没有流通,虽然1盎斯金,作为英国计算标准表现为3镑17先令101/2辨士,是法定的价格尺度。又如,西伯利亚和中国之间的商品交换,事实上虽然纯粹是物物交换,但是以银为价格尺度。因此,对于作为计算货币的货币说来,它的单位或单位以下的等分是否真正铸造出来,是毫无关系的。在征服者威廉时期的英国,1镑曾是1磅纯银,先令是1/20磅纯银,但镑和先令只是作为计算货币而存在,辨士即1/240磅纯银倒是当时大量存在的银铸币。相反,在今天的英国,虽然先令和辨士是1盎斯金的一定部分的法定计算名称,却并无先令和辨士存在。货币作为计算货币可以完全只在观念上存在,而实际存在的货币却按照完全不同的标准铸造。例如,在北美洲的许多英国殖民地中,流通的货币直到十八世纪末叶还是由西班牙币和葡萄牙币组成的,但是计算货币却到处和英国一样[注:1723年马里兰条例规定烟草是法定的货币,但是烟草的价值要折合为英国金币,即每磅烟草折合1辨士。这件事使人想起leges barbarorum [22],这种法律相反地规定一定货币额等于若干头公牛、母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货币的真正材料既不是金也不是银,而是公牛和母牛。]
  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和商品价格表现为同样的计算名称,例如,1盎斯金和1吨铁同样都可表现为3镑17先令101/2辨士,因此,金的这种计算名称被叫作金的造币局价格。于是产生了一种奇怪的想法,以为金用它自身的材料来估价,而且和一切其他商品不同,它从国家取得固定的价格。确定一定重量的金的计算名称被误认为确定这个重量的价值[注:例如,我们在戴维·乌尔卡尔特先生的《Familiar words》[“家常话”]中读到:“金的价值应当用金自身来衡量;任何物质怎么能够在别的物体中有它自己的价值尺度呢?金的价值应当用它自身的重量来确定,可是这个重量要取一个假名,于是1盎斯金就应当值若干镑和几分之几镑。这是伪造尺度,不是确立标准。”]。金作为价格规定的因素并因而作为计算货币发生作用时,它不仅没有固定的价格,而且根本没有任何价格。如果金要有价格,就是说要在一种特殊商品上使自己表现为一般等价物,那末,这另一种商品就要和金一样,在流通过程中起一种排他的作用。但是,两个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因此,在金和银依法同时充当货币即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想把它们当作同一物质看待,总是徒劳无益的。如果假定同一劳动时间固定不变地物化在金银的同一比例中,这实际上就是假定金银是同一物质,而银这种价值较低的金属是金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分数。从爱德华三世起到乔治二世时期,英国币制史经历了一连串的混乱,其原因是法定的金银价值比例同金银价值的实际变动不断发生冲突。有时金的估价高了,有时银的估价高了。估价过低的金属退出流通,被熔化和输出。于是两种金属的价值比例再由法律加以调整,但新的名义价值很快又像旧的那样同实际的价值比例发生冲突。现代,由于印度和中国需要银,同银相比,金的价值暂时略微低落,结果在法国大规模地发生了上述现象:银被输出,被金逐出于流通之外。1855、1856和1857年,输入法国的金比从法国输出的金多了4158万镑,而从法国输出的银比输入法国的银多了34704000镑。在像法国这样的国家里,两种金属都是法定的价值尺度,两者在支付中都必须接受,每个人都可以随意用其中的一种来支付,在这里价值增大的金属实际上有贴水,它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用估价过高的金属来衡量自己的价格,而其实也只有估价过高的那种金属才起着价值尺度的作用。这方面的全部历史经验总结起来不过是这样:凡有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是只有一种商品保持着这种地位[注:“作为商业尺度的货币应当像其他任何尺度一样尽可能永久保持稳定。如果你们的货币是由价值比例不断变动的两种金属构成,就做不到这一点。”(John Locke.《Some considerations on the lowering of interest etc.》.1691;p.65,in seinen《Works》,7 ed.,London,1768,vol.Ⅱ.[约翰·洛克“略论降低利息”1691年版;“洛克全集”1768年伦敦第7版第2卷第65页])]

  B.关于货币计量单位的学说

  商品在价格的形式上只是在观念上转化为金,金从而只是在观念上转化为货币,由于这种情况,便产生了观念的货币计量单位学说。因为在规定价格时,只是想像的金银起作用,金银只是当作计算货币起作用,有人就以为镑、先令、辨士、塔勒、法郎等名称,不是指金银的重量部分或某种物化劳动,而是指观念的价值原子。于是,比如说,如果一盎斯银的价值提高了,那它就包含更多的这样的原子,因此它就应当算成和铸成更多的先令。这种学说在英国最近一次商业危机中又流行起来,甚至在议会中,在1858年银行委员会报告所附的两个专门报告中也提出过。这种学说最早产生于十七世纪末叶。在威廉三世即位时,1盎斯银的英国造币局价格是5先令2辨士,或1/62盎斯银称作1辨士,12个这样的辨士称作1先令。按照这个标准,例如6盎斯重的银就铸成31个称作先令的银币。但是,1盎斯银的市场价格升到它的造币局价格之上,从5先令2辨士升到6先令3辨士,或者说,购买1盎斯生银必须付给6先令3辨士。既然造币局价格不过是1盎斯银的等分的计算名称,1盎斯银的市场价格怎么能升到它的造币局价格之上呢?这个谜一下子就解开了。在当时流通的560万镑银币中有400万镑已被磨损和刮削。有一次检验证明,57200镑银币应该重220000盎斯,实重却只有141000盎斯。造币局仍然按照同样的标准铸造,但是实际流通的轻先令所代表的1盎斯的等分却比它名称所代表的要小。因此,到市场上购买1盎斯生银,就得支付较多的这种变轻了的先令。这样就发生了混乱,于是决定普遍重铸,这时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财政部秘书长〕朗兹断言,1盎斯银的价值已经提高,因此今后它应该铸成6先令3辨士,而不应该同从前一样铸成5先令2辨士。其实,他也就是说,因为1盎斯的价值已经提高,所以它的等分的价值降低了。但是,他的错误理论只是一个正当的实际目的的掩饰。国债是用轻先令借的,难道要用重先令来还吗?在名义上得5盎斯而实际上得4盎斯的地方,他不说还4盎斯,却反而说名义上要还5盎斯,但是把它的金属含量减成4盎斯,把从前称作4/5先令的称作1先令。因此,朗兹实际上是维护金属含量,虽然在理论上是坚持计算名称。他的反对者只是坚持计算名称,因此把减轻了25—50%的先令同足量的先令说成一样,但他们反而硬说他们只是坚持金属含量。约翰·洛克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和贫民,代表商人反对旧式高利贷者,代表金融贵族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他在自己的一本著作中甚至证明资产阶级的理智是人类的正常理智,他也接受了朗兹的挑战。约翰·洛克获得了胜利,货币借来的时候是10—14先令合1基尼,而偿还的时候则是20先令合1基尼[注:洛克还说:“把以前称作半克朗的称作1克朗吧。价值仍然是由金属含量决定的。如果你们能把一个铸币的银量减少1/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那末你们同样能把它的银量减少19/20。按照这种理论,把一个法寻称作克朗,这个法寻就能够同含有60倍银的克朗一样,购买同样多的香料、丝绸或其他商品。你们能做到的一切,不过是拿较大的银量的印记和名称加在较小的银量上。但是用来偿还债务和购买商品的是银,不是名称。如果你们提高货币价值不过是对于银块的一个等分随便给一个名称,例如把1/8盎斯银称作1个辨士,那末,你们实际上可以把货币价值爱提得多高就多高。”[23]洛克同时还答复朗兹说,市场价格升到造币局价格之上,原因不是“银价值的增高,而是银铸币的减轻”。77个已被刮削的先令丝毫也不比62个足量的先令重。最后,他正确地提出,如果撇开流通的铸币的银量减少不谈,在英国,生银的市场价格也会多少高于造币局价格,因为生银的输出是容许的,而银币的输出是禁止的。(见“略论降低利息”第54—116页)洛克非常谨慎地避免涉及迫切的国债问题,同样他非常小心地避开下面这个细致的经济问题:汇率,同生银对银币的比例一样,证明流通的货币的贬值远不是与它实际的银量减少成比例的。我们在流通手段的一节中将回过来对这个问题作总的研究。尼古拉·巴尔本在《A discourse concerning coining the new money lighter,in answer to Mr.Locke's considerations etc.》,London,1696[“新币轻铸论,答洛克先生关于提高货币价值的意见”1696年伦敦版]中企图把洛克引入危险地带,但没有成功。]。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挖苦地总结这笔生意说:
  “政府在赋税上大占便宜,债权人在资本和利息上大占便宜,唯一受骗的人民也非常高兴,因为他们的Standard〔标准〕〈他们自己的价值的标准〉并未降低。”[注: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56页。]
  斯图亚特以为,随着商业进一步的发展,人民会更机敏一些。他错了。大约在120年后,同样的quid pro quo〔误会〕又发生了。
  贝克莱主教是英国哲学中神秘唯心主义的代表,他给观念的货币计量单位学说加上了讲求实际的“财政部秘书长”所忽略的理论气质,这是合乎常理的。他问:
  “难道不能把利弗尔、镑、克朗之类的名称看成只是比例名称〈即抽象价值本身的比例〉吗?难道金、银或纸币不只是用来计算、记载和监督〈价值比例〉的记号或符号吗?难道支配别人的实业活动〈社会劳动〉的权力不就是财富吗?难道货币实际上不只是转移和记载这种权力的符号或记号,而用什么材料做这种符号是十分重要的吗?”[注:“提问者”。顺便提一下,《Queries on money》[“关于货币问题”]一篇写得很有才智。其中贝克莱正确地指出,北美洲殖民地的发展恰恰“最清楚地证明,金银对于一国的财富,并不是像各阶层的庸人所想像的那样必要”。]
  这里一方面混淆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另一方面混淆了作为价值尺度的金银和作为流通手段的金银。因为贵金属在流通行为中可以用记号代替,贝克莱就得出结论说,这些记号本身不代表任何东西,只代表抽象的价值概念。
  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对观念的货币计量单位学说发挥得如此充分,以致他的追随者(无意识的追随者,因为他们不知道他)既找不到一个新的说法,甚至也找不到一个新的例子。
  他说:“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分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money coin)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注:价格在这里按照十七世纪英国经济学著作家的用法,是指实在的等价物。],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计算货币对物品的价值所起的作用,就像度、分、秒等等对角度的作用,标尺对地图的作用等等一样。在这一切发明中,总是采用一个名称作为单位。所有这些措施的用途不过是在于指示比例,货币单位的用途也是一样。因此,货币单位不能同任何一部分价值有固定不变的比例,也就是说,它不能固定在任何一定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上。单位一经确定,用乘法就可以求出最大的价值。因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对商品发生影响的环境的总的结合以及人们的癖性,所以应当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变动着的。凡是用共同的、一定的、不变的标准妨碍和扰乱确切规定比例变动的做法,必定对贸易发生有害的影响。货币只是具有等分的观念标准。如果有人问:一个部分的价值的计量单位应当是什么,我就用另一个问题来回答:度、分、秒的标准大小是什么?它们没有标准大小;但是,只要一个部分已经确定,依据标准的本质,其余的必定全都依比例确定下来。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和非洲海岸的安哥拉货币就是这种观念货币的例子。”[注: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第2卷第102—107页。]
  斯图亚特所说的只是货币在流通中充当价格标准和计算货币的现象。如果几种商品在价格表上分别标价为15先令、20先令、36先令,那末,在比较它们的价值量时,实际上我所关心的既不是先令的含银量,也不是先令的名称。15、20、36这些数的比例已经说明一切,1这个数成为唯一的计量单位。比例的纯抽象的表现始终只是抽象的数的比例本身。因此,为彻底起见,斯图亚特不仅要撇开金银,而且还要撇开它们的法定的教名。他由于不了解价值尺度向价格标准的转化,自然就以为用作计量单位的一定量金,不是对其他的金量作尺度,而是对价值本身作尺度。因为各种商品通过自己的交换价值转化成价格而表现为同名的量,他就否定了使各种商品成为同名的那个尺度的质;又因为在各种不同金量的比较中用作计量单位的金量的大小是约定俗成的,他就连对这个大小总得有个规定都加以否定。他可以不说圆周的1/360是1度,而说1/180是1度;这时,直角就不是用90度计算,而是用45度计算,锐角和钝角的计算以此类推。虽然如此,量角器仍然首先是有一定质的数学形式——圆,同时又是有一定量的圆的部分。至于斯图亚特的经济例证,一个反驳了他自己,另一个什么也没有证明。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实际上只是西班牙多布隆币的计算名称,当辛勤流转的铸币因为同外界剧烈磨擦而消瘦下来的时候,多布隆币却因懒洋洋地躺在银行地窖里而保持着自己的全部脂肪。至于那些非洲的观念论者,在有批判眼光的旅行家作出关于他们的详细报道之前,我们只能让他们听天由命了。[注:在最近一次商业危机中,英国某些方面的人士盛赞非洲的观念货币,而这一次观念货币的住址从海岸移到贝尔贝莱内地去了。有人认为,贝尔贝莱人没有商业危机和工业危机是由于他们用《Bars》[金属条块]这种观念的计量单位。把商业和工业的存在说成是商业危机和工业危机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岂不是更简单吗?]法国的阿西涅可以说是近似斯图亚特所了解的观念货币:“国民财产。阿西涅100法郎”。诚然,这里阿西涅所应代表的使用价值,即被没收的土地,是确切指明了的,可是计量单位的量的规定被忘记了,因而“法郎”便成为一个没有意义的词。一个阿西涅法郎代表多少土地,要看土地公开拍卖的结果而定。但是实际上,阿西涅法郎是作为银币的价值符号来流通的,因而它的贬值也是用这个银标准来衡量的。
  在英格兰银行停止兑现时期,货币理论几乎比战报还要多。由于银行券贬值和金的市场价格高于造币局价格,银行的某些辩护人重新提出观念的货币尺度学说。卡斯尔里子爵给这种混乱见解找到了典型的混乱说法,他把货币计量单位说成是《a sense of value in reference to currency as compared with commodities》[“通货同商品比较所产生的价值感”]。巴黎和约签订以后几年,情况又容许恢复兑现,这时,威廉三世时代朗兹曾提出的问题,几乎原封不动地又被提出来了。庞大的国债,二十多年积下的大量私人债务和定额债券等,都是用贬值的银行券订立的。这些债务是否应该用每4672镑10先令不仅名义上而且实际上也代表100磅22开金的银行券来偿还呢?北明翰银行家托马斯·阿特伍德以Lowndes redivivus〔朗兹转世〕的姿态出现。他主张债权人在契约中名义上借出多少先令,就该在名义上收回多少先令;不过,如果按照从前的铸币含金量把大约1/78盎斯金称作1先令,那末现在应该比如把1/90盎斯金称作1先令。阿特伍德的门徒以《little Shillingmen》〔小先令人〕的北明翰派而著称。从1819年开始的关于观念的货币尺度的争论,到1845年仍然在罗伯特·皮尔爵士和阿特伍德之间进行着,阿特伍德在货币作为尺度的职能方面所有的智慧,可以全部总结在下面所引的一段话中:
  “在与北明翰商会论战中罗伯特·皮尔爵士问道:你们的一镑银行券代表什么?什么叫作一镑?……反过来说,对现行的价值计量单位应如何理解?3镑17先令1/2辨士是表示1盎斯的金,还是它的价值?如果是1盎斯金本身,那为什么不用它的名字称呼它,为什么不称盎斯、本尼威特、克冷而要称镑、先令、辨士呢?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制度去了……或许它们指的是价值?如果1盎斯金=3镑17先令101/2辨士,为什么它有时又值5镑4先令,有时又值3镑17先令9辨士呢?……‘镑’(£)这个用语是指价值,但不是指固定于一个不变的金量上的价值。镑是一个观念的单位……劳动是形成生产费用的实体,它把金的相对价值赋予金,就像把铁的相对价值赋予铁一样。因而,不论用什么特别的计算名称来表示一人的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这种名称总是表现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注:《The currency question,the Gemini letters》.London,P.266-272 passim[“通货问题,两人书简”1844年伦敦版散见第266—272页]。]
  在最后几句话中,观念的货币尺度的模糊概念消散了,而这种概念的固有的思想内容显露出来了。金的计算名称,如镑、先令等等,应该是一定量劳动时间的名称。既然劳动时间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那末,这些名称实际上就应该代表价值比例本身。换句话说,劳动时间被认为是真正的货币计量单位。关于北明翰派,我们就说到这里为止,但是还要顺便指出,观念的货币尺度学说在银行券可兑现或不可兑现的争论中获得了新的意义。如果纸币的名称是从金或银得来的,那末,银行券可以兑现、即可以兑换为金或银,总是一条经济规律,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例如,普鲁士的纸塔勒,法律上虽然规定不兑现,但是,当它在日常流通中低于银塔勒,因而实际上不能兑现时,就立刻贬值。因此,英国那些坚决维护不兑现纸币的人,就把观念的货币尺度作为藏身之所。如果货币的计算名称,如镑、先令等等,是一个商品在同其他商品交换时或多或少地吸进或吐出的一定数目的价值原子的名称,那末,比如一张英国的五镑券,就不依赖于它同金的比例,正像不依赖于它同铁和棉花的比例一样。既然它的名称不再使它同一定量的金或其他任何商品在理论上相等,所以它的可兑现的要求,即它同一定量的某种特殊物实际上相等的要求,就被它的概念本身排除了。
  劳动时间是直接的货币计量单位的学说,由约翰·格雷[注:John Gray.》The social system.A treatise on the principle of exchange》.Edinburgh,1831[约翰·格雷“社会制度。论交换原理”1831年爱丁堡版]。并参看他的《Lectures on the nature and use of money》.Edinburgh,1848[“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1848年爱丁堡版]。在二月革命以后,格雷送给法国临时政府一份备忘录,其中教训说,法国所需要的不是一个《organisation of labour》[“劳动组织”],而是一个《organisation of exchange》[“交换组织”],这个组织的方案在他想出的货币制度中已经完全设计好了。老实的格雷想不到在他的“社会制度”出现了16年之后,这个发明的专利权会被善于发明的蒲鲁东拿去了。]第一次加以系统地发挥。他主张国家中央银行通过支行来确定生产各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生产者以自己的商品换回一张正式的价值凭证,即换回一张表明他的商品包含多少劳动时间的收据[注:格雷“社会制度”第63页:“货币应该仅仅是一张收据,证明这张收据的持有者曾经对现存的国民财富贡献了一定的价值,或者曾经从贡献这一价值的人那里取得了对于这一价值的支配权。”];而这种代表1个工作周、1个工作日或1个工作小时等等的银行券,同时又是领取存放在银行仓库中的其他一切商品中的一个等价物的证据[注:“产品在事先经过估价后可以存入银行,一有需要又可以把它提取出来,但是大家要同意一个条件:凡是把任何种类的财产存入这种国家银行的人,都可以从银行取出同等价值的任何物品,而不是只准提取他所存入的物品。”同上,第67—68页。]。这就是他的基本原则,他把这个原则的细节研究得非常周到,并且使这个原则处处适合英国各种现行机构。在这种制度下,格雷说:
  “为取得货币而卖,在任何时候都和现在用货币来买一样地容易;生产将同需求相等而成为需求的永不枯竭的源泉。”
  贵金属将失去它们对其他商品的“特权”,[注:同上,第16页。]
  “将在市场上与黄油、鸡蛋、棉布、花布并列,取得它们应有的地位,它们的价值不会比金刚石的价值更使我们关心”[注:格雷“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第182页。]
  “我们应该保持我们想像出来的价值尺度——金,从而束缚一国的生产力呢,还是应该改用自然的价值尺度——劳动,从而解放一国的生产力呢?”[注:同上,第169页。]
  既然劳动时间是价值的内在尺度,为什么除了劳动时间之外还有另一种外在尺度呢?为什么交换价值发展成为价格呢?为什么一切商品都用一种分离出来的商品来估计自己的价值,因而使这一商品变成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存在,变成货币呢?这是格雷应该解决的问题。他不去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去空想商品能够直接当作社会劳动产品而相互发生关系。但是,它们是什么,就只能当作什么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直接是彼此孤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必须在私人交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来证明是一般社会劳动;或者说,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劳动只有通过个人劳动的全面转移才成为社会劳动。但是,既然格雷把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直接当作社会劳动时间,那他就是把这种劳动时间当作共同的劳动时间,或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实际上,一种特殊的商品,如金和银,就不会当作一般劳动的化身来同其他商品相对立,交换价值就不会变成价格,而使用价值也就不会变成交换价值,产品也就不会变成商品,因而资产阶级生产的基础也就会消灭。然而,这决不是格雷的本意。在格雷看来,产品要当作商品来生产,但不当作商品来交换。格雷指靠国家银行来实现这个虔诚的愿望。一方面,社会通过银行使个人不依赖私人交换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又让个人在私人交换的基础上继续生产。因此,这里的内在逻辑迫使格雷一个又一个地废弃资产阶级生产的条件,虽然他只是想把产生于商品交换的货币“改良”一下。这样他就把资本变成国家资本[注:“每个国家的实业应该靠国家资本来经营。”(约翰·格雷“社会制度”第171页)],把地产变成国家财产[注:“土地应该成为国家财产。”(同上,第298页)],如果仔细地看一下他所说的银行,就会发现它不仅一手收进商品和另一手发出对提供的劳动的凭证,而且还调节着生产本身。格雷在他的最后一部著作“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中小心翼翼地想表明他的劳动货币纯粹是资产阶级的改良,在这里他陷入了更加尖锐的矛盾中。
  每种商品直接就是货币。这是格雷从他的不充分的、因而是错误的商品分析中得出的理论。“劳动货币”、“国家银行”和“商品堆栈”的“有机”结构不过是一种幻影,使人误认为这种教条是支配世界的规律。关于商品直接就是货币或商品中的私人特殊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的这种教条,当然不会因为有一个银行相信它并按照它经营就会变成现实。相反,在这种情形下,破产会来扮演实际批评家的角色。格雷的著作中所隐藏的、连他自己都未察觉的,就是劳动货币是一种经济学上的空话,它用来表示下面这种虔诚的愿望:废除货币,同货币一起废除交换价值,同交换价值一起废除商品,同商品一起废除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这一点被英国的一些社会主义者,有些在格雷前,有些在格雷后,直截了当地讲出来了[注:例如见W.Thompson.《An inquiry into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etc.》.London,1824[威·汤普逊“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1824年伦敦版];Bray.《Labours wrongs and labours remedy》.Leeds,1839[布雷“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1839年里子版]。]。但是,把贬低货币和颂扬商品当作社会主义的核心来认真宣传,从而使社会主义变成根本不了解商品和货币的必然联系[注:Alfred Darimon.《De la réforme des banques》.Paris,1856[阿尔弗勒德·达里蒙“银行改革”1856年巴黎版]可以看作是这种滑稽的货币理论的纲要。],这要等蒲鲁东先生和他的学派来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