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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五卷
卡·马克思申请恢复普鲁士国籍所得到的答复
急件,即日
送交柏林贝尔维街13号
马克思博士阁下
兹对您本年4月6日的呈文答复如下:这次呈文中所举的种种理由,也决驳不倒下述信念,即您应当算做外国人。
1842年12月31日法案第二十条即关于取得和丧失普鲁士国籍条中规定,退出国籍文件一经提出,该国籍即行丧失。因此,无论是您请求退出国籍的动机如何,或是没有在任何其他国家入籍,都于事无关。其次,无论是联邦议会1848年3月30日的决议,或是本年1月12日陛下的大赦,都不能恢复您的普鲁士国籍。对于德国国民议会选举有决定意义的不是上述的决议,而是1848年4月11日的命令,这一命令毫不有利于您。本年1月12日陛下的大赦令是一种恩诏,因而只施用于免刑和减刑(宪法第四十九条)。普鲁士国籍的丧失从来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因而也不能由恩诏取消。
因此警察总局只能把您看做外国人。如果您想请求取得普鲁士国籍,那末,根据1842年12月31日法案第七条各款,您享有按通常手续向所在地区警察局呈递申请书的权利,但您不可能予先得到有关您申请结果的任何保证。
王室警察总局
1861年4月10日于柏林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德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