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分析苏维埃经济的利息范畴并不很困难,因为相应的关系在其涉及本来意义上的利息这个方面,只是重复旧的、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的和政治经济学透彻研究了的现象,不管是否涉及今后作为生产资本或商业资本成分的金融交易或者农民经济方面的高利贷利息,情况都是如此。至于只是名义上的利息,即与我们已经在一些其他范畴方面已经研究过的资本主义形式相仿的一种形式的利息,那末,在这里很少进行分析,因为这个范畴的虚拟性是太显眼了。在资本主义形式和资产阶级术语学及成语学(一些“专家”还是郑重其事地醉心于此)的破烂帷幕后面,实质性的物体暴露得十分明显。比较复杂的只是信用制度及其发展和转化的趋势。
在我们小生产中,首先是农民经济中,高利贷利息的作用在战争和革命之前是很大的。它在目前也很大,而且越来越大。高利贷作为寄生在小生产上面的赘瘤,有着许多世纪的历史,被研究得很充分。它在历史上起有两种作用:它或者是为被它榨取剩余产品和部分最低限度生活资料的小生产者的劳动社会化准备物质因素,或者仅仅是榨取血汗,使小生产破产和衰竭,而对它向更高级类型的劳动组织的过渡并无影响。在我们的农村,高利贷过去和现在,在绝大多数场合就起第二种作用。我们在这里将不谈我国高利贷的某些特点,等到具体分析整个苏维埃农业经济时再研究这个问题。
至于资本主义利息,大家都知道,马克思下了如下的定义:“……利息最初表现为、最初是、并且实际上始终不外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即产业家或商人在他不是使用自有的资本而是使用借入的资本时,必须支付给这个资本的所有者和贷出者的。如果他只使用自有的资本,利润的这种分割就不会发生;利润就会全部归他所有。”[1]
试问,马克思的这个定义适用于苏维埃经济的哪个领域?
苏联的合法和非法私人金融市场上的金融资本的买卖关系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利息领域。第一,这是私人信贷制度,如信贷公司,而首先和主要的是非法的借贷资本市场及这种资本的特殊权利,很高的利息,往往在法律上难以捉摸的契约,等等。苏联私人金融市场的特点与利息的另外性质是没有联系的,因为问题涉及的是这样的领域,即国营经济关系不是与私有经济关系交织在一起,而是与苏联私人资本很大一部分是工业资本这种情况交织在一起。私人资本主要是以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出现,而且借贷资本的作用相对地增强,因为在商业中使用私人资本的范围由于国家和合作社资本的系统和流转的发展而缩小。由于大中工业社会主义化、税收政策、劳动保护法、不久以前还存在的对继承权的限制、工业中资本的流转和积累的速度比较慢,最后由于私人资本担心把流动的货币资本转为固定形式的工业生产资金,私人资本在这样的形式下会受到他敌对的阶级的国家更严密得多和更好得多的监督和统计等而产生的一系列因素,所以私人资本都设法不进入工业。私人资本投放范围这样自然地缩小,使得私人信贷关系保持资本主义不够发达的状态,这样就特别影响到高水平的利息。
从理论角度来说,应当确认,在下述信贷关系方面,即在私人资本利用国家银行以及其他这类国家机构的信贷这方面,存在着某些不同的情况。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利息范畴反映出我国经济作为过渡类型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的共存和交织的领域的特点。私人资本合法[2]利用的国家货币信贷的数额是极为有限的;不合法利用的国家资金大概是多一些。这些信贷尽管实际上数量极为有限,但是它有某些理论意义。这种利息的实质和特点在于私人资本主义范围的剩余价值转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从组织方面来说,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就是列宁在相对意义上使用的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术语最能概括的那两种类型的生产关系的这种交织。从分配方面来看,国家参加了往往从物质方面来说作为国营经济本身的、私人资本以各种方式和各种途径,首先是通过私人商业机构从社会主义积累中“捞取”的那部分剩余产品的这种剩余价值的分配。
国家对其内债(以及外债)所支付的利息,恰恰具有相反的性质,因为私商、企业主和小资产阶级即首先是农民,是公债认购者。在这种场合,利息是国家为了在信贷基础上从私人经济那里获得扩大再生产补充资金而从国营经济剩余产品中扣除的数额。国家是作为债务人,私有经济是作为剥削国营经济中工人所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产品的债权人。当公债是为了补充国库资金而发行,是用来满足整个国家的需要的时候,不仅是工人拿国营经济的剩余产品来偿付利息,而且农民作为纳税人,也偿付利息。如果公债全部或者一部分由农民偿还,相应地,全部或者一部分用于提高农民经济,那末,我们就会看到私有经济的资金由国家为私有经济重新分配的现象,从对社会主义积累的直接影响的方面来看,这就是中立信贷(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的现象。这种信贷在目前还基本上是农业国的苏联,可能今后会得到大大推广。
至于国营经济的职工所支付的那部分内债以及国家付给他们的相应部分的利息,那末,这种分配关系从理论——原则的观点来看,同上述关系毫无共同之处。职工储蓄自己一部分工资,供作社会主义积累,为此所得到的不是利息,而是类似对缩减个人消费所给予的一种奖励,而缩减消费同时就是在国营经济及其职工范围内部增加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实质上是资金的内部再分配,是只在国营范围内部的消费基金和再生产基金之间的再分配,就象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农民内部分配一样。这种国营范围的内部再分配将来可能由于工资的提高而起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内部信贷制度以及对节约的奖励,无论如何不能无条件地列入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范畴。
最后,国营企业也参加认购国内国家公债,特别是经济恢复公债。在这方面谈政治经济学上的利息是毫无意义的,正象在国营企业付给地方苏维埃的土地租金方面谈马克思所说的地租是毫无意义的一样。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完全是新的国家闲置资金在国营范围内部的再分配。这只不过是类似资本主义关系的形式,当国营经济在经验中找到、在组织上确定有计划地分配新资金的新方法,即最适合其内部结构的方法的时俄,这种形式就会不再存在了。
要在苏维埃制度中最广泛运用这个“范畴”的领域,即在国营运输工业和国营商业从国家信贷机关借款这个领域,谈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利息,也同样是荒谬的。这是国营经济生产分配关系改穿资本主义利息范畴这件外衣的最广泛领域。
假定国家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可以用来增加自己托拉斯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假定某个需要这些资金的托拉斯从国家银行或者工业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它对贷给它的资本得支付利息。它靠什么来源支付这种利息?靠自己的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属于谁?也属于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国家托拉斯对借贷的资本支付利息而获得的全部资金用在哪里?也用于国家。十分明显,当资本家阶级的一个阶层,即不是依靠自己的资本,而是依常借入的资本来经营的企业主,把自己一部分剩余价值以利息的形式转让给借贷资本所有主,而且利息的大小除了取决于其他因素之外,还要在自发地播弄借贷资本的供求的基础上来确定的时候,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关系。相反地,如果在所考察的这个方面与资本主义关系作个相应的比较,那末,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处于依靠自己的资本经营,自己不给自己支付利息的企业主的地位,虽然为了在会计上心安理得可以在帐簿上自己给自己开列利息。假使我们在实践上实行形式上不同的,向国营工业贷款的办法,即按照一定的计划由一个中心及其分支分配信贷资金,并且在这个中心及其分支中集中其现有的全部信贷基金以及每年由所有一切国营企业所创造的全部新剩余产品,那末,国营范围内部的生产关系的实质不必发生变化,利息就会顺利消失。实际上,目前,在相当无组织地分配贷款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到各部门的需要,各部门自己的、加入发挥职能的资本的剩余产品,必要的新建设,等等。我不知道,往往反映……主管部门之间力量对比的现行信贷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在其不完善的形态上,在模仿资本主义银行形式可能是不必要的情况下,在与国营内部关系有关的一切方面,它实质上是国营经济资金计划分配的变种。
在谈了上述一切看法之后,关于我们的信贷组织,从它在商品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关系的整个体系中的作用这个角度来看,我可说的就很少了,何况关于国家信贷组织在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方面的作用已经在社会主义积累这一章里谈得很充分了。
大家都知道,马克思一方面指出资产阶级社会信贷制度在向新的生产方式过渡方面可以起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告诫人们当问题涉及社会主义生产的时候不要过高估计资本主义社会依靠信贷组织[3]上升为统计和监督制度的意义。
不言而喻,我们在我们的制度中,不仅在国营经济与私有经济的交织方面,而且在国营范围内部资金分配方面,都接受了资本主义信贷组织的方法和形式,这完全不是偶然的。可是十分明显的是,如果在国营关系范围内部,信贷形式完全填充了新的内容,那末,这恰恰是由首先作为集体经济、其次作为计划经济的历史上更高级类型的国营经济所产生的结果。根本上是由苏维埃经济最重要方面的生产工具社会主义化而产生的计划性、统计和监督,实质上是比最完善和最集中的资本主义信贷制度所能达到的计划性和统计更高级的一种计划性和统计。其所以如此,可以由下述现在十分明显的事实来说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计划性和组织性因素的增加完全剥出了,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资本主义银行体系可能包含的一切进步内容,国营经济应当越过这个制度为我国经济首要部门即无产阶级集体经济一般地能够提供的比较有限的可能性的限制。
国营经济与私有经济相互关系领域的情况则不同。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余粮收集制和对农村的工业品“计划”供应(依据的原则是:谁给国家的余粮多,谁得到就少或者什么也得不到)之所以必定陷入绝境,是因为我们在战争形势下被迫把这类社会主义分配办法强加给在生产领城依然是小资产阶级经济的农民经济,而在目前商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国营经济则相反,它本身不得不使整个交换制度(在国内是形式上,在国外是实际上)适应只能作为商品货币分配制度的私有经济交换制度。在这方面,信贷制度会起巨大的进步作用,因为资本主义银行制度在历史上是比简单商品生产在自发调节的经济领域中“没有外来的援助”所只能达到的那种近乎中世纪的、无组织的简单商品生产市场要高级得多的监督、统计和生产力分配组织。当列宁多次竭力强调,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关系比农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要先进的时候,他一直就是指这个方面的国营经济与私有经济的相互关系,从而也就是指信贷方面的相应关系。我国信贷制度的这种“紧密维系”作用现在表现在各种农民合作社,其中包括信贷合作社的信贷方面,表现在商品信贷、土地改良信贷方面,表现在摊派在农村认购国内公债的办法方面,表现在给生产者(目前还只包括亚麻种植者,棉花生产者,烟叶种植者,榨油工作者,今后无疑地也包括商品粮生产者等等)预支款项方面,而且也一定会更多地表现在这些方面。
最后应当谈这样一点:既然货币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的物化达到其顶点的商品经济范畴,那末,可以确定,在苏维埃经济中也在这方面有某些进步,首先是在减少物化因素和使生产关系非常简单明晰这方面有某些进步。在国营范围内部的相互关系中,这种情况出现得最多,因为在这里,货币关系主要是具有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进行核算的性质,而失去其作为在生产中达到自发平衡的工具之一的作用。
但是,从国营经济领域中被稍微消除的货币拜物教,仍然继续在私有经济中,在国营经济与私有经济有联系的领域中很盛行。这种情况在思想意识领域会导致财政人民委员部、与自己的机关一同处于私有经济和国营经济的接合点上的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想要以十分特殊的、甚至可以说是退化的形式来恢复这种拜物教。在没有黄金兑换,不得不在经济领导方面以通过纸币来有计划地分配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政策来代替作为价值规律作用下调节工具的黄金的自发作用的国家中,他们经常求助于黑市黄金的作用,在十卢布纸币偏离十卢布金币时,他们就会惊慌失措,而用黄金来进行不必要的、损害国家的干预,允许耐普曼把纸币兑换为黄金。在这里,在财政政策方面的极为严重的错误是由于很不了解黄金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作用而产生的,——这个错误也是由于不了解黄金的一般作用而产生的。如果存在着黄金流通的资产阶级国家在工业危机转变为财政和信贷危机成者它们同时发生的时期,以黄金的价值来牺牲千千万万商品的价值,如果一切交易开始都以现金来进行,黄金通过这个途径充当最后裁决、最后审判的上诉法庭的角色来确定各部门之间生产力分配的比例和整个生产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比所占的比重合适到什么程度,那末,在没有其他调节经济关系的办法的社会中,黄金流通就会通过这样的自发途径得到保全。相反地,在没有黄金流通,但有其他调节经济关系以及货币关系的方法的国家,在黑市上保全十卢布纸币与十卢布金币的平价,就等于不加批判地模仿一般的本主义调节的极端非理性的和极端有害的方面。在国营经济已经有组织的情况下,在全部信贷制度几乎完全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条件下,而主要的是在保持对外贸易垄断的情况下,我们之需要黄金,只是为了在输入超过输出的条件下平衡与国外结算时的收支,而不是为了从黑市上得到纸币可靠性的证明。我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拿马克思的话作为后盾,现在我要引用《资本论》第三卷中一处本身很精辟的地方,而主要的是,这个地方好象是专门为我们写的。现在把这个地方引用在下面:
“信用货币的贬值(当然不是说它的只是幻想的货币资格的丧失)会动摇一切现有的关系。因此,为了保证商品价值在货币上的幻想的、独立的存在,就要牺牲商品的价值。一般说来,只要货币有保证,商品价值作为货币价值就有保证。因此,为了几百万货币,必须牺牲许多百万商品。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它的妙处之一。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中没有这种现象,因为在它们借以运动的那种狭隘的基础上,信用和信用货币都还没有得到发展。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而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很清楚,只要银行的信用没有动摇,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增加信用货币就会缓和恐慌,但通过收缩信用货币就会加剧恐慌。全部现代产业史都表明,如果国内的生产已经组织起来,事实上只有当国际贸易平衡暂时遭到破坏时,才要求用金属来结算国际贸易。国内现在已经不需要使用金属货币了,这已由所谓国家银行停止兑现的办法所证明。而且每当遇到紧急情况,这个办法总是被作为唯一的救急手段来使用。”[4]
我很希望我们的财政专家重视这段引文。可惜,这里篇幅不足,使我不能发挥我对纸币和黄金在苏维埃经济制度中的作用的一切看法,关于这个问题,我还要再谈,不过不是在本书的一般理论部分,而是在分析具体问题的部分。
[1]《资本论》第3卷第415页。
[2]所谓非法使用国家信贷,我是指中间人为了私人资本的目的而利用国家收购拨款,在拨给合作社的商品上耍各种花招,等等。
[3]“最后,毫无疑问,在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向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过渡时,信用制度会作为有力的杠杆发生作用;但是,它仅仅是和生产方式本身的其他重大的有机变革相联系的一个要素。与此相反,关于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奇迹般的力量的种种幻想所以会被赋予社会主义的意义,是由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作为它的一个形式的信用制度完全没有认识。只要生产资料不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包括土地私有制的废除),信用本身就不会再有什么意义,而这一点,甚至圣西门主义者也是懂得的。”(《资本论》第3卷第686——687页)
[4]《资本论》第3卷第585——第5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