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一册(1921―1925)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1] (一九二二年八月) (一)承认劳动者之集会结社权。 (二)承认劳动者之同盟罢工权。 (三)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的契约缔结权。 (四)承认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 (五)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 (六)十八岁以下青年男女工人及吃力的工作,不得过六小时。 (七)禁止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如在特别情形须得工会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时间。 (八)农工的工作时间虽可超过八小时,但所超过之工作时间的工值,须按照八小时制的基础计算。 (九)须以法律担保一般不掠夺别人劳动之农人的农产品价格,此项价格由农人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 (十)吃力的工作及有碍卫生的工作,对于十八岁以下的男女工人,绝对禁止超过法定时间。绝对禁止女工及十八岁以下男工作夜工。 (十一)体力的女工产前产后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产前产后各六星期休工,均照常领取工资。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岁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为保障工人适当以至低限度的工钱,国家须制定这种保障法律。当立此项法律时,须准全国总工会代表出席。无论公私企业或机关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此项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度。 (十四)各种工人,由他们产业组合或职业组合保障,可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经济机关,及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 (十五)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均须设立劳动检查局。 (十六)国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参加国家所设劳动检查局之权。 (十七)一切保险事业,须由工人参加规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业和机关内的工人之损失或危险。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出之,受保险者决不分担。 (十八)各种工人和雇用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两星期之休息,并领薪之权。 (十九)国家须以法律保证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的机会。 (附白)工友们!这是本部斟酌各国劳动法拟定的,我们认为是最低的限度,并不过高,我们是非要国会都要通过不可的。但不知各位对于这十九条认为满足不满足?完备不完备?如有认为要增加或更改的请快快来函示知,以便修改。这是关于我们劳动阶级切身的利害,我们不可忽视呀! 根据一九二二年九月三日出版的《先驱》第十一期刊印 注释 [1] 这个文件最早刊登在北京出版的《工人周刊》上,该刊迄今没有找到,这里依据的是一九二二年九月三日出版的《先驱》第十一期上转载《工人周刊》的《劳动法案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