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四册(1928)

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

——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

(一九二八年三月十日)



  中央于八七会议提出没收土地,于秋收暴动后提出行维埃政权。盖中国革命的现时阶段之主要的任务是要实行澈底的民权革命,即绝对地没收土地以消灭封建的政治基础,以肃清封建的社会关系。同时,这一任务的完成,必需在政治上建设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民主独裁的政权——工农兵苏维埃。这正是中国革命的无间断性,在革命的实际上所表现出来的极急迫的需要。去年十一月的中央扩大会议对此曾有极明晰的决定,扩大会议以后,中央更曾给各地以不断的指导和督促。可是各地党部在其所领导的不断的暴动中,对此种根本任务——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任务,执行得异常之迟缓,而且充分表现出来各级党领导机关没有决心。除开海陆丰以外,各地农村暴动,大都只做到杀豪绅,烧地主房屋,进一步做到烧田契债券,而于没收土地的工作,则一点没有做。湖南之醴陵事实上在我们手里,江西之万安,已经建立了县苏维埃政府,湖北之黄安曾建立了二十余天农民政府,但是土地依然没有开始没收,甚至江西党部对此还有一种解释,说万安自耕农占汉民百分之八十不便没收土地。河南省委亦以河南自耕农占多数为理由,不敢提出焚烧一切田契的口号。就是海陆丰对土地的分配也还延迟没有执行。至于苏维埃的建立,在广东只有海陆丰和琼崖的一部分建立了,湖南省委才开始命令醴陵执行,湖北的农民暴动可算是比湖南更深入了,但除开黄冈两个区苏维埃之建立外,一般还没有开始。就是海陆丰的苏维埃政权,也有两个重要的缺点,第一,苏维埃代表中工人的成分过少,因此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微弱而农民原始的意识对政权权的影响极大,简言之,就是带了不少的农民政府的精神,第二,许多乡村苏维埃,只是从原有的农民协会换过一个招牌,因此他的内容也就是旧的农协的内容,甚至有许多乡村苏维埃与农协的组织同时并存。海陆丰苏维埃的两个缺点在别的地方也显然是不可免的症候,譬如湖南江西河南的党部最近在宣传苏维埃的另一方面,还要扩大农民协会的宣传和组织,这就是表现在这重要省份的党部也还没有了解苏维埃的对面不容有农协存在的意义。不过这个缺点是容易矫正的,只有头一个缺点,在各省斗争发展的局势上面,已经是一种很严重的危机,就是在斗争发展的省份,如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同样只是创造了农村势力而没有城市的基础,换言之就是只有农民的基础,没有工人的基础。这样一旦暴动发展到占领城市,即使名义上不如黄安一样把政府正式叫作农民政府,事实上也会成就一个工农兵其名而农民其实的苏维埃。所以造成这种非工人领导的农民政府的原故,固然也有客观的原因,如城市工作较乡村难于发展,但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各地党部没有争城市的决心,而主观的放弃了城市工人运动。如果这种主观的错误,没有决心去迅速的纠正,那么暴动的发展,只是造成了代表小农私有观念的“平产”政府而已。例如湖北的汉川县,在那个地方党的组织比较普遍而具有组织的形式,斗争也比较普遍,游击战争,已经从黑夜的斗争渐次发展成为公开的群众斗争,但党员和群众的政治观念则代表了落后的农民的意识,如要烧城市(系马口⑴烧去半边),如杀豪绅则注意要分配其财物,甚至党不将没收之现金分给群众则有些同志表示革命于个人没有好处……等等。这种现象一方面告诉我们是由于汉川的党没有注意城市(甚至主张根本焚烧城市),另一方面则告诉我们是由于汉川的党仅仅把斗争停滞在杀豪绅焚屋子的游击战争中,而没有领导群众进一步的实行分配土地和建立苏维埃政权。
  总之各地党部在执行暴动策略的当中,对于暴动的根本任务,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一般的还没有充分的了解,也没有充分的决心去执行。同时主观的放弃了城市工作,减少了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因此各地斗争,除了极少的地方如海陆丰而外,一般的还停滞在杀人放火的游击战争状况而不能有更广大更深入的发展,造成深厚的革命基础,而且这种迟慢的发展,还有受农民均产观念所支配的趋势。因此中央特训令各级党部更有决心更正确的执行中央暴动的策略,主要的是对于没收土地和建设苏维埃政权的执行。同时中央对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政权决定下面的纲要,为各地执行时的根据:

关于没收土地


  (一)没收一切地主祠宙〔庙〕等土地,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由苏维埃支配——凡是能耕种的都可以分到土地。
  (二)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从新分给农民耕种,由县苏维埃政府的名义发给土地使用证(县苏维埃未成立时由当地最高苏维埃发给)。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宣布废除,土地不能买卖,并打破耕者有其原来耕地之观念,即从地主没收土地交给原佃和自耕农土地不摇动的观念。
  (三)土地的分配以土地的肥瘠和人口的多寡为标准。以年满十六岁能自耕种的人为一劳动单位,每一劳动单位平均使用土地(酌量各地情形决定亩数),其余的土地按照各劳动单位所展的四岁以上的人口之多寡平均分给于劳动单位使用。
  (四)赤军之现役军官和兵士之有家属者其本身亦为一劳动单位,分给之土地得雇人耕种。
  (五)雇农愿意自己耕种者必须分给土地。
  (六)颁布雇农保护条例,以保护继续受雇之农民,主要在增加工钱,改良待遇,减少工作时间等,比例于农民没收土地后所得之利益。
  (七)增加手工业工人及苦力之工钱并改良待遇。
  (八)土地之分配暂以一乡为单位,由乡苏维埃自己分配,区苏维埃指导帮助之。
  (九)土地没收后,凡无倚靠之老弱残废孤儿寡妇而不能从事劳动者,得由乡苏维埃维持其生活。
  (十)土地使用人须向县苏维埃缴纳农产品百分之十至十五国税(由县苏维埃以所收入之税额百分之二十缴国家苏维埃,百分之三十缴省苏维埃,百分之二十津贴乡苏维埃,百分之三十归县苏维埃支配——区苏维埃用费由县苏维埃津贴)。

关于建立苏维埃政权


  (一)苏维埃的组织在暴动以前为暴动指挥机关,在暴动胜利以后为政权机关。苏维埃一经建立,所有农民协会革命委员会等机关一概取消,一切权力归于苏维埃。
  (二)苏维埃是直接之民众政权,苏维埃的组织必须经过群众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绝对禁止由党部指派式之组织。代表中须尽可能的引进非同志参加。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皆有选举权和被选权。
  (三)在一个乡村中(旧日乡农协的范围),一有群众起来,即须从群众大会和代表会议选举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绝对不可观望其他邻近乡村是否起来,因而有所等待。
  乡村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五人至七人组织之,其中须尽可能做到有兵士代表和工人当选。执行委员之外选举候补执行委员三人。执行委员会互推常务委员三人(内主席一人)组织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并须推选财务委员一人(必须由常务委员兼),文化委员一人(管教育宣传等),裁判(裁判群众纠纷)兼肃反(肃清反革命)委员一人,粮食委员一人,赤卫委员一人(管赤卫队)。
  执行委员中互推三人组织土地委员会,受理分配土地事宜。乡苏维埃常委每两天开会一次,执委每周开会一次。
  (四)一区内(旧区农协之范围)有二个以上之乡苏维埃时,即须召集由群众直接选举之代表会议(农民群众代表大概每五百人选一代表,赤卫军或赤卫队选举人之单位则不能至五百人而须斟酌情形减少,有工会组织的地方须有工人代表参加),选七人至九人组织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候补五人),其中须尽可能有工人和兵士代表当选。执行委员会之组织除常务委员可扩充至五人外,与乡苏维埃之组织同。执行委员会之下还须组织经济委员〈会〉,以执行委员一人为主席,计划本区范围内之经济建设事宜。
  区苏维埃常委每周开会二次,执行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
  (五)一县之内城市工人运动有相当基础,并且乡村有了两个以上之区苏维埃时,须召集全县工农兵代表会议,选举十一人至十七人组织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候补七人)。代表会议代表数目,按照当地斗争发展情形和环境决定之,代表成分工人代表至少须占百分之三十,兵士代表至少须占百分之五。
  如果没有城市工人代表参加,只有乡村二个以上之区苏维埃联合起来组织之县苏维埃,只能称为临时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
  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常务委员五人至七人(执行主席在内)组织县行政委员会,县行政委员会之主席,即由县执委之主席任之。县行政委员会之下,得组织财政、经济、文化、裁判兼肃反、土地、赤卫等委员会。各种委员会之人数三人至五人,以县行政委员一人任主席(如财政委员主席财政委员会,文化委员主席文化委员会)。
  县苏维埃常务委员会每周开会二次,执委每月开会一次。
  乡村中重要的市镇可独立成立镇苏维埃,直接于县苏维埃。
  (六)凡省会所在的城市或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如汉口上海天津等地,在经常的工人运动中,须运用种种机会,召集各种工人代表会议(如罢工工人代表会议,失业工人代表会议,某业工人代表会议,某厂工人代表会议,全市工人代表会议等),以发动工人斗争而提高工人群众的指挥能力,并且设法使附近的士兵和农民派代表参加,促进工农兵的联合战线。一旦全省的斗争发展成总暴动的局势而该城市要事实上成为总暴动的中心枢纽时,即须召集全市各厂各业的代表和近郊农民代表及士兵代表开全市工农兵代表会议,选举市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为〕暴动的指挥机关。代表人数按照当地实际斗争情形和环境中定之,但代表的成份,工人代表占百分之七十,农民和兵士的代表各占百分之十五。
  市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上项代表会议选举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织之(候补委员七人)。组织法与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组织同。
  (七)一省斗争的发展快要达到全省总暴动的局势时,如现在之广东湖北湖南,应召集全省工农兵代表会议,组织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为全省总暴动的指挥机关。全省工农兵代表会议的人数按照当时斗争的发展情形和环境决定,至少须满四十人。代表的成份工人代表占百分之四十,兵士代表占百分之十,农民代表占百分之五十。
  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二十一至二十七人组织之(候补委员十一人)。
  由省苏维埃执委互选七人至九人组织常务委员会,省苏维埃执委之主席兼常务委员会之主席,由省苏维埃执委会议选举之。
  常务委员会之下,设海陆军委员会、外交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文化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肃反委员会、土地委员会,各委员会以行政委员一人兼任主席(如海陆军委员任海陆军委员会主席,外交委县任外交委员会主席)。
  全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每月开全体会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周开会一次。
  省会之外之重要工商业中心而非县会所在之地(如、湖北之沙市),可独立成立市苏维埃,直接于省苏维埃。
  (八)各级工农兵代表会议,须议决一切斗争的策略和方法。各级苏维埃一经成立,即须正式议决一切公布一切执行一切,实行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下级苏维埃绝对服从上级苏维埃之指挥。
  (九)全县境内之赤卫队归县苏维埃指挥调遣;全省境内之赤军(工农革命军)归省苏维埃指挥调遣。为指挥作战之方便起见,于海陆军委员会之下设总司令指挥等职,指挥调遣作战军队。
  (十)各级代表会议有撤换该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权,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有撤换该执行委员会之常务委员或行政委员之权。

  中央

  根据《中央通讯》第二十四期刊印




注释

  〔1〕系马口,在湖北省汉阳县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