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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为土地问题致中央苏区中央局信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十日)



中央苏区中央局:
  本年八月你们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现已收到,知道你们已正在开始抛弃过去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非阶级路线的办法,而接受——国际和中央的决议,但这仅仅是开始,在你们决议案中,我们还发现有很多非阶级路线的观点和办法,必须立即加以纠正,才能使土地革命的果实真正落在贫农雇农和中农的手中,而不为富农攫去。现将主要各点分别指示如下:
  (一)欲正确的解决土地问题,必先对于中国农民的各阶层有明确的认识,以确定无产阶级政党对他们的态度,因此,中国农民各阶层的定义,必须首先弄清。过去有一时期,苏区对农民各阶层所给的定义是以收获量的多少来判别富农中农与贫农,这当然是非阶级的错误观点。在这次决议案中,你们说:“只有在革命前,据有较多土地,自己耕种一部分,而以一部分出租放高利贷经常雇用雇农的人,才叫做富农”,“中国的富农是兼地主和高利贷者,所以他们的土地应当没收”。照这样看来,那不兼地主,不兼高利贷,只是经常雇用雇农的人,就不是富农,他们的土地就不应没收了。这当然是很大的错误。中央第六次大会已经明显的指出,凡是剥削一个雇农或一个雇农以上的农民,都是富农,不论他们兼不兼地主,放下放高利贷。
  你们对于富农的不了解,不但使革命前许许多多的富农,逃出了你们的法网,并且把革命后,所有的富农都放走了,因为革命后的富农,依法不能兼做地主,兼放高利贷,在这里,你们无形中替富农做了辩护。
  此外你们说:“商人不应分得土地,已经分得土地的现在应当收回,但这种办法只限于那些专门经营商业的商人,至于以农为主以商为副则不在此例。”这岂不是说富农的土地不应收回吗?因为富农正是“以农为主,以商为副”的农民!
  最后,你们说:“至于流氓在愿意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时,可以分得土地。那些已经分得土地而自己不耕种,使土地长期荒芜的流氓的土地,在大多数农民赞成的条件之下,可以实行收回”,我们不了解,你们所说的流氓到底是指什么?我们想如若苦力与雇农分得了土地,而你们不去想法帮助他们工具,种子,肥料等等时,他们拿到了土地还是不能耕种,以至土地荒芜。难道这些苦力与雇农都属于“流氓”,以至他们的土地应该收回吗?
  这些当然完全是富农的主张!
  (二)要确定无产阶级政党对农民各阶层的态度,还须首先认清土地革命的中心对象是在消灭封建剥削关系与地主阶级,因此,过去苏区提出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这不仅是不正确,而且还动摇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私有的观念,以为连他们的土地也要被人没收。现在国际更进一步的指示我们,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也同样含有危险性,使广大的自耕农(富农除外)感觉到自己的土地也有被人拿出平分的危险。所以正确的口号仍当是去年七月国际对中国问题决议案所指: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及大私有主祠堂庙宇教堂的土地,把这些土地澈底平分给贫农雇农与中农,这样,才不致使目前土地革命的中心任务模糊起来,而动摇农民群众的战线。你们这次决议案已经承认把土地分配给乡村中一切男女是错误的,你们更应深刻的认识没收一切土地,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同样是错误的;同时你们在决议案中还没批评过去容许租田给地主家属种,也是错误的,而只严禁地主买回土地,并容许他们及其家属“在赤区内开垦”,这仍然是变相的分田给地主耕种的办法与给他们暗中租田的机会。一句话,要澈底消灭地主阶级及其封建剥削关系,绝对不能再容许地主阶级及其家属在其土地被无偿还的没收以后,又重新与土地关系结合起来,凡有这类的企图,都是给地主复辟的机会,我们应给以无情的打击和反对。
  (三)根据目前土地革命的中心任务是在消灭地主阶级及其封建剥削关系,当然不能得出消灭富农的政策,但决议案指出:“只有中国革命从民主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的革命,革命才可以消灭富农”,仍然是错误的,因为中国革命即使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也必须进展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时,才能提出消灭富农的任务,这就是说即在革命转变后也还要经过一个过程。苏联十月革命后,富农还有一个时期的发展,中国将来这个过程的快慢,主要的决定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力量与世界无产阶级尤其是苏联无产阶级的帮助。至“杀尽富农”的口号则与“杀尽资本家”的口号一样,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无产阶级政党所应提出的口号,这不仅现在提出才是“绝对错误的”,在中国革命现阶段中,无产阶级政党对富农的态度是以抑制富农发展为总方针。因为中国富农的特征,多兼有半地主半封建的剥削,故没收他们的土地,但仍可分配他们一份坏的土地,只要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这表示当没收时,决不分别谁是兼地主和高利贷者,谁是仅仅雇用雇农者,而是一概加以没收,当分配时,则须以自己劳动力去耕种为条件而分以坏田,以一律肃清富农兼有半地主半封建的剥削关系。你们决议案中只有地主和高利贷的富农的土地才没收的主张,当然很可给不兼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富农拿来做护身符避免他们好的土地之被没收,这是一。第二,你们决议案中又绝未提到没收富农多余的农具耕牛,只提到没收地主的农具,这又给富农一种回避执行土地法令的借口。第三,你们又肯定说在人口多的地方,只有以人口为平分土地的标准是正确的办法,而且能迅速分配土地,假使在富农家属人口多而贫农雇农多是“光杆儿”,即有家小而自己又因穷困所迫出外谋生一时不能回乡的地方,富农正好利用你们肯定的原则,很迅速依照人口标准平分土地,则结果必致贫农雇农与中农受到损害而富农蒙其实惠。这三点全是决议案中对抑制富农发展的方针有所动摇。
  (四)决议案中,再三声明“侵犯中农的利益,是土地革命中最危险的倾向”。不错,上地革命基本的群众是贫农与中农,从无产阶级观点上看,必须依靠贫农巩固与中农的联盟,才能使土地革命澈底完成,但不能因巩固与中农的联盟,便要牺牲贫农雇农的利益来迁就中农,这样,将使贫农雇农愈加无力领导中农,而富农反得从中影响中农。相反的原则,应多抑制富农的发展在贫农雇农绝不侵犯中农利益的条件下,使中农也能多得利益。假使闽西苏区提出“富农中农分坏田,贫农雇农分好田”的主张(原决议文在此外写得不清楚,只能了解大意如此),当然要坚决反对,因这是送中农给富农最好的办法。但你们对巩固中农联盟的具体方法,却是“雇农贫农中农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分得同样多同样好的土地”(被没收的土地房屋财产森林生产工具等按照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来分给工人雇农贫农中农),这〈里〉边实包含许多错误。第一,不同的农民阶层,绝没有绝对平等可说,同样多而又同样好常常会变成一种空想,否则便要牺牲贫农雇农的利益,因为一个地方的土地大多是有上中下三等田,坏田既给富农,中田又给谁?如上中等田各人都分一点,则既嫌零碎,且事实上亦常做不到。故好田必先给贫农雇农,中农最好是不变更他原来耕种的上地,即使是好田亦然;如他们原有的收获量比平分后的收获量较多(也只能较多,决不会太多,太多便不是中农而是富农了),则在不侵犯中农利益的条件下亦必要他割出,如较平分后的收获量为少,自然应给他补上,则补上的即使是中等田,也仍然与他有利。所以不侵犯中农利益的具体办法应是如此,贫农雇农对中农必须的让步便在不再要他(中农)割出原〈有〉的较多的收获量,而好田仍应首先分给贫农雇农。国际东方部对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上,曾剀切说明:中农即使在平分土地时不能得到更多的土地,但他已经免除了地主的佃租(佃农)或军阀政府的田赋(自耕农)以及一切官僚豪绅国防的征发和剥削,这在他已经大大的获得土地革命的利益。第二,如提到分配土地,则不应将工人与贫农雇农中农列在一起;如专指分配没收地主豪绅官僚反革命的房屋财产,则应分给城乡的一切贫苦民众,而不应只提工农,森林则又当别论,大的山林应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小的竹林,桑田,茶山。以及造纸的树林应照稻田同样分配给农民。至于生产工具,则只能是地主的与富农多余的农具耕牛,必须分配给没有农具耕牛的雇农与农具不足耕牛缺乏的贫农,即使在分给雇农贫农之后仍有多余可给中农,那却是例外的事。所以将雇农贫农中农聚在一起,平分没收来的农具耕牛,完全是侵犯雇农贫农应得的利益,使他们仍然感受农具不足之苦,而使中农于本身不甚缺乏的农具外(中农之所以能够生活,农具必不甚缺乏,即使稍有缺乏,也必不如雇农贫农之甚),反又多得一份,以便利其向着富农方面发展,这完全是错误的办法。假使你们在分配没收来的农具耕牛时,是主张将农民原有的农具耕牛都计算在内,合并起来重新分配,这不仅事实难以做到,且将引起广大农民私有观念的反抗和不安。如你们因为某些地方经过战争之后,连中农的衣具耕牛都被敌人烧光杀光,故非连中农一同分配不可,但这不能算做一般的原则,尤不能以此当做巩固中农联盟的具体方法。
  (五)根据以上各项所指,我们已经看出决议案对于消灭地主阶级抑制富农发展巩固中农联盟所采取的办法有许多是不正确的了,而更严重的则是该决议案竟对于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群众——雇农与半无产阶级的贫农,没有一语提到他们特殊的利益,如国际决议案及中央起草的土地法令草案所指以好田分给贫农雇农,以没收地主的及富农多余的农具耕牛分给贫农雇农,为贫农雇农组织农具经理处与耕牛站,借种子肥料给他们等等。这决不能说法令中已有,决议案中可以不提,因为你们处处以雇农贫农与中农并列,提出绝对平均绝对平等的原则,实际上反变成以中农为中心,使贫农雇农处在绝对不能平等发展的状态下了。这更加失掉无产阶级政党自己的阶级立场!
  (六)在平分土地问题上,我们既不提出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在实行上,我们也就不应在决议案上肯定的主张在各地都“应把已经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土地和中农贫农自己的土地一起拿来平分”。假使某些地方,中农开始时不愿参加土地的分配,即使他们每人据有的收获量较多于平分后每人应得的收获量,但在不侵犯中农利益的原则下,应对他们让步,可以不将他们土地与他们自己加入分配土地的范围内,同时,我们应坚决反对强迫中农拿出他们的土地一同参加平分。总之,没收与平分地主的土地,没收富农土地给他们坏田自种,可以订之于法令,至于平分土地的范围是否包括中农(富衣的自耕农不算,因已在没收之列)在内,这要决定于他们的自愿,不能以法令来强迫
  (七)关于平分土地的标准,决议案中肯定以人口为标准是正确的,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标准是不适当的,中央以为这是错误的。国际决议案及中央起草的土地法令草案不愿肯定只有一种办法是适当的,而只说大致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标准,因为我们肯定的是平分土地的原则,应没收富农土地给他坏田自种,分好田给贫农雇农,不侵犯中农利益,至于分地的标准,应依各地环境在上述的原则之下,看如何能使贫农雇农中农更有利,便如何办,这点农民自己在他们本乡本土,比我们知道还清楚。至于决议案肯定说“人口过剩土地缺乏”的地方,只有以人口为分配标准,“人口少土地多”的地方,才可以劳动力为分配标准,这使我们不能了解。因为国际与中央提出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分配标准,正是为人多地少的地方设想。我们知道人口多的地方,一定是贫苦阶层的农民群众更多,而“单身汉”的苦力雇农与从外边流落回来的贫民当亦不少,即是〔有〕家属子女的贫农中农,他们的家属人口亦常较富农为少,富农则几乎人人都有家小,因为他们的经济能力使他们易于成家。在这样情形之下,如以人口为分配标准,每人可分得收获量三担谷,然而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标准,富农全家的收获量将较原先每任三石谷的全家总和为少,而“单身汉”的苦力雇农与外边归来的贫民,每人将分得较三石谷为多的收获量,家小人口较富农为少的贫农雇农亦将分得较多收获量,中农在不侵犯他们利益的原则下,或者与原先收获量一样多或者较多。至有劳动力的人应分多少,无劳动力的人应分他们的几分之几,而劳动力的标准限制在几岁以上几岁以下,则可依各地实际情形以何者最有利于贫农雇农中农为定。所以在我们看来,以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为标准一般是对于贫农雇农有利的,只有在特殊条件之下,以人口为标准,才对于他们有利。但你们的观点,却正相反!
  (八)关于分地的对象,你们决议案中没有提到对于红军中还有非苏区的农民与俘虏哗变过来的士兵如何办,因为他们大半在苏区是没有家属的,这点在中央上次指示信中已经提到,那种红军公田的办法是在湘鄂西鄂豫皖两苏区试行了而有成效的。在白军中当兵士的家属为〔如〕系农民,我们只能以其家属的农妇地位分土地给他以影响她的丈夫或儿子,不应如红军战士一样,连白军兵士“本人”也分得土地,决议案这种规定是不对的。
  (九)综合这上述一切,可以明显看出你们决议案与国际中央的决议和法令草案有很大实质上的不同。国际和中央所要实行的是:地主阶级必须澈底消灭,绝对不能分田和租田给他及他的家属,凡是富农的土地都须没收。只有在他们自己耕种的条件下才分坏田给他们,富农的多余农具耕牛,也须没收,要分给雇农贫农使用,巩固中农联盟要在不侵犯中农利益的条件下向他让步,贫农雇农必须分得好田,要为他们组织农具经理处耕牛站及种子肥料给他们,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不应提出,在实行上,只有在自耕农(中农贫农)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将他们的土地拿来一起平分,分配土地大致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标准。你们决议案中要实行的则是:容许地主开垦,未禁止他们租地,富农只有在革命前兼有半地主半封建剥削的人的土地才被没收而给以坏田自种,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农具耕牛,巩固中农联盟是要侵犯贫农雇农的利益,与贫农雇农绝对平等的分得同样好的田,与贫农雇农绝对平均的分配没收来的生产工具及财产房屋,没有专门为贫农雇农谋利益的特殊办法,而使他们附属于中农,分配土地,不仅提出分配一切土地的口号,并且肯定主张将地主富农及中农贫农土地一起拿来平分,并肯定以人口为分配标准是正确的,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标准是不适当的。这两种完全对立的实质,很明显的,前者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路线的办法,后者是非阶级路线的办法。因此,你们决议案虽在原则上接受了国际和中央的指示,声明抛弃了过去非阶级的路线,但这些对立的实质和办法,将完全取消了你们所接受的原则。无怪这一决议案中,一方面承认“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是非阶级的不正确的办法,另一方面却又说“执行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是土地革命中的一个成绩”,“在过去‘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比较澈底的地方尽量的使贫农中农能够保留其原来已分得的土地”,便十足的表现这一精神!要知江西苏区土地革命的成绩是无人能够否认的,但他的成绩是在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平分这些土地,推翻国民党地主的统治,建立苏维埃政权,创造和巩固工农红军,绝不是在执行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相反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恰恰是土地革命进行中一个富农路线的办法。至于所谓“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比较澈底的地方,无论他怎样澈底,贫农总还保有他们所谓少的瘦的那块土地,不过另外加了一些多的肥的,以与富农所保有的没被抽出的那块肥田在收获量上相等,现在要贫农中农保留其原来已分的土地,等于给富农一个机会讨巧而不变更他们保有的那份肥地。
  所以这一决议案与国际决议及土地法令同时发表,必将给富农以更多便利来曲解和不执行国际决议和土地法令,来攫取土地革命的果实,以影响中农而更加削弱贫农雇农的力量。中央要求你们在接到这一指示后,立即改正这些错误的观点和办法,重新成立决议,使目前苏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令能毫无修改和曲解的在群众中澈底执行。中央相信你们有布尔塞维克自我批评的勇气,必能坚决的毫不迟疑的顺利的达到这一任务,领导苏区广大群众和工农红军好更有力的开展土地革命的胜利。

  中央

  —九三一·一一·一○


附:
  关于“移地”的事业,我们不甚了解,故未加以批评。

  根据《红旗周报》第二十六期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