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为处理有关原来从国外按照合同运来的外国工人的问题,工务人民委员部应组织委员会,其成员除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工务部、外交部、总工会等机关的代表外,还包括相应的外国使馆和工人团体的代表;
二、该委员会的任务:登记此种工人,调查他们的情况,查明谁愿意回国,谁愿意留在俄罗斯工作;
三、处理关于此种工人的问题时,应以下列各原则为依据:
1.雇主与工人之间和包工与工人之间所订的合同,凡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法令及对工会规则有所抵触者,一概作废;原有的包工制度,完全取消;
2.将愿意回国的工人遣送回国,对愿意留在俄国工作的工人通过主管机关安排工作;
3.留在俄罗斯工作的工人应在工资、工作时间、医疗、保险各方面享受与本地工人相同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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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18年初国内战争开始,国内的形势日趋紧张,上述文件提到的委员会没有成立,但是文件规定的各国工人享有和俄国工人平等的原则都得到了贯彻和实施,他们应有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