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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贫农的组织和供给问题的决议

(1918年6月11日)



  为了征集余粮打击富农,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6月决定建立贫农委员会以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

第1条


  在各地普遍建立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贫农委员会由各地方工农代表苏维埃在粮食机关必须参加的情况下并在粮食人民委员部和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总领导下加以组织。各级工农代表苏维埃应立即着手贯彻本法令。各省和县的工农代表苏维埃应最积极地参加组织贫农委员会的工作。各省和县的工农代表苏维埃在无条件地实施本法令方面负有与乡和村的苏维埃同样的责任。

第2条


  所有农村居民,无论是当地的或是外来的,除了明显的富农和富豪,以及握有余粮或其他粮食产品、拥有工商企业、使用雇农和雇佣劳动等等的业主以外,都可以参加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入贫农委员会,没有任何限制。
  注:使用雇佣劳动,经营数量不超过消费定额的人,可以参加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入贫农委员会。

第3条


  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如下。
  (1)分配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农具。
  (2)协助地方粮食机关没收富农和富豪手中的余粮。

第4条


  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负责向哪些人供应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农具,其具体范围由这些委员会自己确定。
  注: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在县粮食机关同意下在这方面做出的决定如与组织贫农委员会的主要目的相抵触,可以申报上级粮食机关废除。

第5条


  地方粮食机关根据现有的储存量和居民的困难程度而建立的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农具的储备,都交由乡贫农委员会经管。

第6条


  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农具按照后面指出的优待条件在贫农之间的分配,由村贫农委员会按照它所拟定的并由乡贫农委员会批准的名单进行。
  注:村贫农委员会拟定的并由乡贫农委员会批准的分配名单,县和省的工农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粮食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第7条


  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农具的分配,按照省粮食机关严格依据粮食人民委员部的总供应计划制定的定额,以及省粮食机关所规定的各种定额进行。
  注:发给贫农的口粮数额,可以由省粮食机关根据各消费地区的粮食困难程度和没收富农富豪余粮的成绩在不同的分配时期中加以改变。

第8条


  在粮食人民委员部发布特别指示以前,粮食分配的规则暂定如下:
  (1)在今年7月15日以前,按照省和县的工农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粮食机关的规定从富农和富豪手中完全没收并集中到国家粮库的余粮,在按定额分配给贫农时均由国家免费发放。
  (2)7月15日以后到8月15日以前,从富农和富豪手中没收的余粮,在按定额分配给贫农时均按固定价格减50%售给。
  (3)在今年8月下半月从富农和富人手中没收的余粮,在按定额分配给贫农时均按固定价格减20%售给。

第9条


  在粮食人民委员部发布特别指示以前,乡贫农委员会分配生活必需品和简单农具的原则暂定如下:
  (1)在今年7月15日以前按照省和县的工农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粮食机关的规定已从富农和富豪手中将余粮全部没收的乡,均按固定价格减50%向贫农供给生活必需品和简单农具。
  (2)在今年8月15日以前从富农和富豪手中没收了余粮的乡,均按固定价格减25%向贫农供给生活必需品和简单农具。
  (3)在今年8月下半月内从富农和富豪手中没收了余粮的乡,均按固定价格减15%向贫农供应生活必需品和简单农具。

第10条


  复杂农具交乡贫农委员会支配,以组织贫农集体耕地和收获粮食;同时,在乡和村的贫农委员会积极协助粮食机关没收富农和富豪的余粮的地方,使用这类工具不应收费。

第11条


  为了实施本法令,按照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根据需要情况拨出必要的现金交粮食人民委员部支配。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雅·斯维尔德洛夫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 瓦·阿涅索夫


(译自《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第2卷,第416-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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