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国早期工人刊物《劳动者》(1920.10-1921.1) -> 第五号

奴隶生活



  古昔野蛮时代,人群中之贱者弱者,被人夷为奴隶,不迷于同群,如罗马之奴隶制度,历史上之最著者也。白人侵入非洲,将黑种贩至美洲,卖作奴隶,以致世人皆称之曰“黑奴”,此又事实之人所共知者也。我国昔时之家奴,生生世世,不能与主人齐等,科举时代不能考试,即今之贫贱者,将身出卖或出赁于人,供人驱使,其名曰“仆”,曰“役”,女子曰“婢”,上皆奴隶之显著者,然则奴隶固古今中外所有。世人所知而一致承认其为奴隶者,其定义如下:

  身体被人以金钱买去或赁去,其人思想不能自由,身体不能自由,行为作事,只听买主雇主之命令,尽力以博买主雇主之利益,而衣食住等生活,必低劣于主人十倍百倍,凡此谓之奴隶。

  奴隶之定义如此,其苦其贱,固可知矣。为其苦也,谁肯为之?为其贱也,谁肯居之?故随指一人而谓之曰:“汝奴隶也。”其人必以为极羞辱侮慢,而大怒说者之无礼。盖奴隶乃人类中之至贱者,大皆有羞恶之心,其不甘居此名而大怒,宜也。然怒者苟平心以思则已,虽不愿居奴隶之名,却已有奴隶之实。今人类号称十五万万,其合于上述定义而确处奴隶生活中者,殆占十四万万有余也。不信予言,请尽吾说。试为图以明之:


  右图粗劣,不足以显数目之比例,然总可见居奴隶界者十而八九也。今支配人群两势力:一曰政治,二曰经济。政治虽几经改良,今之所谓民主共和制,自然较之专制政体为进一步,但除握有政权之小部分人外,率天下之下,皆为被治者,人而受治,人格即已取消,人格不全,是奴隶也。所谓“主权在民”,所谓“民为主体”,此等骗人话头,吾民不已久经受骗丝毫无所得乎?彼握得政权者,非天授之也,劫夺而已矣。强盗劫夺货财,若辈则劫夺权位,而货财亦在其中。吾人欲打破政治的奴隶圈,不是推倒一班强盗,换过一班上场,便可了事,必要将强盗之目的物——政权——完全消灭,从重新施行平民自治制度,平民自为联合,但求能保公安。而各相尊重其自由,盗窟之政府,保护强权之法律,尽扑灭之,夫然后人人恢复其独立之人格,无治人者与被治者之阶级,始可以谓之“人之生活”而非“奴隶生活”。经济组织之中,人得据有私财,而天下之人,又百而九,永居奴隶圈中矣。今人赁其身于资本主,为之效死力以博其利益,自己仅得不足温饱之卖价或赁金者乎?故欲打破此经济奴隶圈,又必根本破坏私产制度,农耕而得谷,农自食之,工劳而得器,工自用之,农工自为联合,公同处理生产之事,分配之事。凡不工作者,不得享有衣食住之权利,公共劳动所得之产物,公同享有,不得以不劳动者独占。如是世界乃无资本家其人,无人不劳动,即无人缺乏衣食住,工作与享用均平,于是无贫富之阶级,而后成其为“人之生活”而非“奴隶生活”。

  脱离奴隶生活以复回人之生活,则必与奴隶我者——政权者、据财产者——宣战。奋斗,是谓社会革命。社会革命风潮,若欧,若美,汹涌澎湃久矣。如俄国、如奥国且已成功数年矣。未脱奴藉之民聚其奋兴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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