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后 目录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第七章 土地改革:农村的资产阶级革命

1952年,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年之后,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豪绅已不复存在。曾统治中国社会达两千多年的地主阶级的覆灭,标志着一场重大的社会革命已经完成,但这还不是社会主义革命。虽然消灭地主阶级的进程是在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但地主阶级的灭亡,无论是从社会意义还是从经济意义上来衡量,都是一个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行动。正如十八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拥有土地的贵族的权力,并清除了阻碍资产阶级所有制成长的封建制度一样,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革命,通过没收地主的财产,重新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创造了一个由从事小资本主义生产的个体农民所有者组成的庞大阶级。

地主和前资本主义的农村社会经济关系一直维持到二十世纪中叶,反映了现代中国历史中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失败。共产党承担了这一项历史任务,目标是消灭私有制的共产党,却要在农村创造促进资本主义所有制繁荣发展的条件。当然,这种历史矛盾并非没有历史先例。在俄国,类似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失败,迫使布尔什维克领导了一场农村的资产阶级革命,其结果是,在苏维埃历史的最初十年,资本主义农民的人数不断增加。然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俄国,农村的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时间都很短。允许农村资产阶级革命发生的政治权力,同时也被证明是摧毁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工具。

这里,我们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历史讽刺。在俄国和中国,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失败反而为社会主义提供了政治上的有利条件。假若资产阶级革命发生得再早一些,即发生在马克思主义革命者夺取政权的政治条件成熟以前,那么这两个国家的农民很可能成为坚决维护自己的资产、反对革命的政治保守力量。西欧多数国家、尤其是法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农民激进主义之后,是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政治保守主义。马克思常对这种现象作出评论,在一篇总结性的评论文章中,他挖苦地说道:“波拿巴[1]王朝是农民的王朝。”[2]但是,在农村革命发生得较晚、并与社会主义革命互相关联或社会主义革命涉及的地方,情况就不同了。在俄国,新的个体农户没有时间强化自身,成长为一个足以与斯大林的集体化恐怖互相抗衡的阶级。在中国,政治条件更有利。与布尔什维克不同,中国共产党是在广大农民支持的基础上取得政权的,在农村有雄厚的组织根基。农民对集体化的反抗微不足道,而对激进的社会变革却给予了巨大的支持。中国农业的社会化以一种完全不同于苏联的方式进行,两者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结果也截然不同。

土地改革:1950-1952年

1949年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时,中国农村已有五分之一的乡村完成了土地改革。共产党决心把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迅速推进到刚刚解放的其他各地农村。进行土改的决心不仅出于农村消灭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的意识形态上的要求(即完成“新民主主义”的一个重要承诺),还包含着各种重要的政治和经济考虑。其中一个原因是,要维护新政权的群众支持基础,就需要进行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是共产党向占中国农村5亿人口70%的贫农许下的诺言,贫农是共产党最大的支持者。还有另外两个原因决定了普遍进行土地改革的必要性:第一,土改会消灭地主阶级(从而也消除了潜在的反革命威胁),建立共产党在乡村的政治权力,进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牢牢管理和控制着农村的集权化国家。第二,土改出于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共产党期望通过土改,至少能够在传统耕作技术的条件下,提高农业产量;为农业技术革命奠定政治基础,而农业技术革命又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希望所在;为未来农村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奠定基础。

共产党决心完成农村的社会革命,但他们也决意避免在内战末期北方一些省在进行土地改革时出现过的暴力事件。1949春季,随着军事上的胜利,农村的工作重心也由在政治上发动农民去建立国家的新秩序,变为稳定农村经济。党的领导人号召结束乡村的革命恐怖,努力控制自发的农民激进势力。对已从革命者变成统治者的共产党来说,激进势力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破坏性的。1950年初,许多被指责为“极左分裂者”和“滥杀无辜”的年轻村干部被开除出党。与此同时,在重新制定国家指导方针的过程中,土地改革的进度放慢或停止了,在华南和华中的新解放区里,当地干部的行为也受到约束。

从1949年末到1950年初,党内对如何遏制土地改革初期的暴力行为和混乱局面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争论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其一,坚决消灭作为一个社会阶级的地主豪绅;其二,在保持农业生产稳定的前提下坚决完成土地改革;这两个问题并不矛盾。地主阶级传统上是一个寄生阶级,它靠收取自己拥有的土地的租金取得财富,但对农业生产几乎没有任何贡献。除了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外,人类学家费孝通还指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经济事实:“地主无法排除佃户而直接从土地上得到收益,但是没有地主的帮助,佃户也能耕作土地。”[3]地主阶级与城市资产阶级不同的是,后者具备新政权需要和利用的经济和技术才能,而地主阶级对社会毫无用处,是一个经济上没有价值、社会和政治上又令人生厌的阶级。

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的报告中,概括了共产党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观点,两星期后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正式采纳了这些观点。虽然在18年后,刘少奇的这次讲话被当成他“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证据,但没有理由认为毛泽东当时不同意报告中的稳健观点,即“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4]在社会革命的转变时期,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需要,对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存至关重要,这是所有共产党领导人(包括毛泽东在内)都一致同意的。实际上,在刘少奇做这一报告的一星期前,他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已为将要实行的稳健的土地政策定了调。他说:“保存富农经济……,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这是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5]刘少奇提出的土地改革运动要遵循的“总路线”,即“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是毛泽东在1949年前后一直提倡和实行的基本原则。它的实际社会经济含义是,保护在经济上有效率的富农和中农,使他们不会受到要求马上实行彻底社会平等的激进平均主义的伤害。

在土地改革法中涉及如何对待占农民人口30%的、没有被划为贫农和雇农的这部分农民的条款中,以及1950年夏季政府颁布的法令中,都体现了保持农业生产稳定的精神。地主(占农村人口的4%左右,拥有30%的可耕地)的土地和财产都被政府无偿没收,分配给无土地农民或贫农。对公有土地,如乡村祠堂、寺院、教堂、学校等(通常也是由地主家庭间接控制),也采取了这样的政策。但对被剥夺了财产的地主,也同样分给他们一份与贫农相等的土地,“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经过五年自食其力的劳动,在政治上老老实实,“地主分子”的帽子也可以摘掉。更重要的是,有关条款禁止没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这一条款与1949年毛泽东提出的“中国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的政策是一致的。通过这一条款,城镇中从事工商业的地主家庭成员可以被划为“民族资产阶级”成员。这样,在消灭地主阶级传统上的寄生一面的同时,也保留了他们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虽然后者也存在着劳动剥削。

更能显示共产党将迫切的经济问题置于社会问题之上的,是对富农采取的比较宽厚的政策。富农人口虽然只占农村人口的6%,但其农业产量几乎占了农业总产量的一半。土地改革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此外,还允许富农继续出租土地给佃农,但“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应予以没收”。[6]这样,富农被允许从事两种传统形式上的剥削:能雇用农业劳动力,可以向佃户出租土地。

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共产党还不遗余力争取中农的政治合作。中农虽然只占农村人口的20%,但农民协会的领导有三分之一来自中农。土改法规定,不得没收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富裕中农”这样一个新提法的出现,使他们有可能通过剥削,即雇用农业劳动力和出租部份土地,获得总收入的25%。[7]

虽然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保护了中农和多数富农的经济地位,那是一项比较稳健的政策,但它也同时规定了土地改革的主要社会目标,即消灭地主豪绅阶级。尽管如此,它并没有完全实现共产党关于“均分土地”和“耕者有其田”的保证,而在内战期间,农民正是在这两个口号的感召下集结在共产党的旗帜下的。

没有完全兑现诺言的原因,在于任何企图在农村实行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都会给农业经济造成巨大的混乱,如1947—1949年北方的土地改革中出现的那种情况。新土地纲领减弱了社会激进主义的势头,正是汲取了过去的教训,反映共产党对政治和经济稳定的关注,这也正是革命者在成为统治者后应予考虑的问题。在当时官方的文件和声明中,出于这些政治和经济方面考虑的内容比比皆是。摧毁作为一个社会阶级的地主阶级是一个良好和必要的目标,但不是目的本身。正如新土地法开宗明义地提出的,长远目标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8]也正如共产党领导人当时反复强调的,不管土地改革的结果如何平均,都不会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只有通过增加农业生产总量,发展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无论如何,在共产党看来(不过当时农民的看法可能有所不同),土地改革只是农村长远的社会革命和经济革命发展的第一步:是最终实现农业集体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第一步。与此同时,保持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符合了国家的利益。相比而言,对富农和中农作出的暂时让步,只是为实现长期发展而作出的微不足道的让步。

1950年中旬,多数党的领导人认为,如何贯彻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这些特殊条款,比这些条款本身更加重要。在中国北方早期进行的土地改革中,左右土改工作的基本是年轻激进的村干部和贫农中的激进势力。这次情况不同,土改工作是在上级的领导下进行,参加土改的干部必须遵守党中央和政府的指示。如果政治和经济的形势要求土改采取更加渐进的方式,那么这也是应该付出的代价。如刘少奇在1950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的:“如果在某些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后,发生了某些偏差,并引起了某种混乱状态,而不能迅速纠正时,则应该停止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到明年再去进行。”[9]

1950年夏季的土改运动并不像设想的那样有秩序地进行。乡村里的阶级斗争力量一旦被释放,就把官方的规定和政府的约束置诸脑后。农村中较有特权的阶级的反抗程度和贫农对土地的要求(以及惩罚从前压迫者的要求)程度都比北京领导人预期的要强烈得多。

1950年夏季,运动以非常平稳的方式开始,一系列工作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培训进行土改的党的干部;组建和发展当地农民协会和议事机构;在华南、华中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情况调查,在农民中划分阶级成分;开展教育运动;树立和推广“先进”的工作典型等等。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情况都不相同,北京强调,各省当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和需要来指导运动。诚然,土改运动开始时也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南方的宗族势力(超越不同阶级的组合)比在北方要强大得多,而党组织又比北方弱。在许多新解放区,地主的社会经济力量也比北方各省强大。地主利用宗法联系尽可能地保护自己和自己的财产,免受即将来临的社会革命的侵犯。许多地主逃到城市,躲藏在亲戚家中,把自己的土地和财产“借给”本村中同族的贫苦成员。有时,地主干脆直接贿赂农民,让他们出面反对关乎传统的变革。此外,从北方派到南方和西部的土改干部,常与当地党的干部发生政治冲突。北方干部希望尽可能彻底和迅速地进行土改,南方干部则常受到宗族联系或个人私交的束缚。但是,总的来说,到了1950年底,运动进行得比较平缓,发生的暴力事件也不多。

土地改革通常是由农民协会和民兵组织发动进行。农会取代了农村中由富裕家庭的长者构成的传统组织体系。民兵组织取代了过去由地方上的军事“自卫队”构成的保甲体制,自卫队多是由当地的“恶霸”组成,就是武装的匪帮,通常受地主驱使,专门对农民进行敲诈勒索和恐吓。共产党军队一进入农村,便枪毙和关押了许多这样的恶霸。共产党在农村的政治权力通过农会和民兵组织建立起来后,运动就转向社会和经济目标。首先是地主发还农民的租金,然后,开始在农民中进行复杂的划分阶级成分、调查土地隶属情况的工作。由于乡村的阶级界限十分复杂,又常与宗族联系纠缠在一起,以及土地隶属情况有时并不明确,所以,一些问题难以定论,作出的决定也带有任意性。但从总体上看,虽然存在着政治判断的干预,但其结果与社会经济现实还是吻合的。社会学家杨庆堃曾在国民党统治的最后一年和共产党统治的最初两年在广东进行过乡村研究,他报道说:“在土地改革的调查中确定的各阶级的总的比例,与我们知道的在共产党统治以前的乡村阶级构成比例,基本上是一致的。”[10]

阶级成分和土地隶属情况的确定,是没收和重新分配土地的前奏,它导致了一种十分反常的社会现象:村民都尽可能地叫穷,降低自己的社会地位。还在富裕农民中引起普遍的恐慌:

强烈的焦虑和紧张气氛笼罩着整个村庄,因为现在每个家庭都被指定了一种能产生社会、经济和政治后果的阶级身份。那些被划为地主成分的家庭等待着将要落下来的斧头。划成富农成分的家庭极度不安,他们知道,虽然现在的政策是“保存富农经济”,但自己的命运尚未确定……中农心中也惶恐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还能保留多久。此外,许多相对富裕的农民被当做富农看待,他们不知道是否有一天会把他们“提升”到富农的行列襄。[11]

阶级路线的划分宣告了公开的阶级斗争在农村的开始。土地改革的目的不仅是要在经济上剥夺地主,而且在社会和政治方面,要使他们在农民心目中威风扫地、声名狼藉。通过发动村民开“斗争会”,共产党鼓励贫苦农民表达他们长期压抑的愤怒,公开批斗过去的压迫者。对视为斗争对象的地主来说,最好的结局是在群众面前“低头认罪”后,领到一小块自己耕作的土地,最糟的结局是在群众大会公审后立即遭枪毙。毫无疑问,在土地改革运动引发的农村社会的内在冲突中,本质上就潜伏着暴力和恐怖的可能性,但如果不是朝鲜战争的爆发,对地主采取的恐怖行动可能不会有如此大的规模。

朝鲜战争的爆发与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发生在同一个月,虽然中国军队直到年底才直接卷入战争,产生了中国与美国爆发全面战争的可能性,它对中国国内情况产生了严重的政治影响。许多地主感到共产党政权不会维持多久,国民党政权很快就会卷土重来,从而抗拒土改。对新政权来说,战争引起了对反革命的担心,焦点是对地主的担心。在共产党要消灭的两个社会阶级中,官僚资产阶级已逃离大陆,基本不复存在。但是,地主阶级的大多数成员却依然留在大陆,或是在农村,或是躲进城里。1950年下半年,随着朝鲜战争的加剧和国内政治形势日益紧张,北京发出指示,要求采取更激进的农村政策,加紧农村的阶级斗争,全面加快土地改革运动步伐,以粉碎依然存在的地主阶级可能造成的威胁。政治因素的考虑压倒了经济需要,各个村庄越来越频繁地召开斗争会,对地主的公开审判也更加严酷。早些时候在北方土地革命中发生的恐怖主义,成为现在土地改革中的特征,但已不再是自发的了。土改运动仍然在中央的指挥和控制下开展,逐渐地与1951年秘密警察对反革命嫌疑犯采取的恐怖相结合。许多地主被判死刑或被送进劳改营。但被划为地主家庭的约二千万成员中,绝大多数人得到了一小块土地,开始了他们尚不习惯的种田人的生活,不过在社会上他们依然被称为“地主”。

到了1952年底,除了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外,土地改革运动基本上已经完成。土地改革运动的伟大历史成就恰恰就是1950年运动开始时宣布的目标,即消灭作为一个社会阶级的地主阶级,尽管在这一进程中使用了比最初预期中更多的暴力和恐怖手段。事实证明,担心土改运动会破坏农业生产是没有根据的。在1950—1952年间,农业总产量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1952年增幅最高。[1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政治秩序的建立(以及贸易和交通运输的恢复)。虽说经历了十多年的外敌入侵和内战,但1952年的农业产量依然比战前最好的一年——1936年——还要高得多。1949年开始兴建新的灌溉和水利工程,逐渐扩大可耕土地的面积,组织消灭害虫活动,农药与化肥的使用量有了显著增长,这些足以弥补土地改革运动带来的副作用。由于现在耕作的是自己的土地,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都比过去更高,并且开始采用了更好的耕作技术。

土地改革实现了中国农村的重大社会革命,但它并没有导致农业的经济革命。土改本身没有改变乡村的生产模式,技术的改进也是微不足道的。诚然,农民劳动果实的分配比过去平等,穿着长袍马褂修剪着指甲的“绅士”们再也不可能靠别人的劳动过活。农民对旧制度的恐惧已经消失,但是,普遍的贫穷情况依然如故。即使按照官方数字,1952年的农作物产量比战前最好的年份还要高9%,也很难跟得上人口增长的速度,更不要说还要为工业和农业的资本投入提供大量的剩余农产品。传统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极大地限制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何况农业生产还依赖于变幻莫测的天气。

土地改革的经济局限从一开始就被认识到了。刘少奇在运动开始前就提醒说:“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13]在现代经济革命实现以前,中国还得承受落后的重负,只不过现在是大家比较平均地承受这种重负。

然而,在没收和重新分配几乎占全国一半的可耕地的过程中,最直接受益的是贫农和无地农民。佃农和农业工人现在有了可供自己耕作的土地,而最穷的雇农还得到一份额外的、通常是最好的土地。尽管他们是新制度下社会和政治上的宠儿,但在农村,他们依然是相对最穷的,继续受着普遍贫困条件的折磨。土地改革是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平等运动,但决不是一场平均主义的运动。农村人口中依然存在着突出的经济差别。贫农拥有的土地数量约为当地平均数的90%,中农占有的土地数量略高于乡一级的平均数,富农占有的土地数量则一般为平均数的两倍。此外,劳动剥削还没有完全废除,富农和一些中农仍然向佃农出租土地并雇用受薪的短工。

另一方面,土地改革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被它所产生的问题所抵消。土地的重新分配产生了大量分散的、经营规模更小的农户,强化了对提高生产率的传统制约。虽然废除了高利贷,但小农户缺乏足够的农业资金这个老问题更加严重了。拥有资金的富农和中农不愿意按照新国家规定的低利率出借资金,而国家只拥有非常有限的建立农村新的信用体系的手段。总税收额比旧政权时还要高,一般的估计是,土改后国家的税收约占农业总产量的30%左右,是1949年前的两倍,尽管现在主要是由较富裕的农民来承担高税收。大多数从前的佃农虽然从土地改革中受益,但普遍的情况是,土地的再分配没有提高他们的生产率和收入。在佃农数量比较多、佃农权益相对有保障的南方一些地区,土地改革的结果是出现了规模更小、效率更低的农户,他们的收入反而不如原来当佃农时的收入高。不过,总的来说,虽然存在着农民贫困这种普遍问题,但大多数农民的物质条件还是得到了改善。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生活条件的直接改善来衡量土地改革的意义。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与消灭了最坏的剥削形式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是土地改革为农村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造,奠定了社会和政治基础。由各村农民群众中的政治积极分子进行的自下而上的革命,为在乡村稳固地建立集权制的国家政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贫下中农产生的年轻的政治积极分子组成了新的农村领导层,取代了地主阶级,与国家的政治机构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虽然国家的政权机构只设在乡一级,但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组织已将国家的权威向下延伸到了“自然村”。随着传统的地方观念和家族观念的崩渍,以及层层建立的中央国家政权机构,乡村的地方隔绝状态也被打破,农民成了国家政治中的一部分,并逐渐纳入国家市场经济中。

毫无疑问,随着国家政权延伸到村级,以及寄生的地主阶级的灭亡,其中最重要的结果是使政府能够大量调拨农业剩余产品。我们将看到,这是中国工业化的根本前提。

土地改革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结果是农民政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土改运动不是通过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发动阶级斗争的方式开展起来的。所有的村民都参加了阶级斗争,因为无人能避开阶级斗争产生的后果。群众斗争大会和公审大会,激发了农民潜在的能量和埋在心底的仇恨,从前受压迫的被动受害者,今天在大会上控诉、审判和惩罚过去的压迫者。如果说土地改革的目标是由上面决定的,那么土改的进程则是由下面的农民完成的。农民感到,正是他们自己改变了自己的生存条件,他们能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参加1949年以前革命斗争的农民来说,土地改革不啻为一种深刻的创伤性的心理体验,是一场赋予他们权力感、使他们对未来有了新的希望的深刻的政治运动。

土地改革的完成导致了个体农民所有制的建立,它是中国革命进程中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反映。政府给新的土地所有者发了地契,他们现在可以合法地自由买卖和出租自己的土地。虽然政治权力掌握在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共产党手中,但1953年农村的社会经济形势,还是有利于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发展,有利于农村资产阶级的成长。

共产党从来没有隐瞒他们的观点,即个体农民所有制只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暂时阶段,是通向集体化道路的一个过渡阶段。在土地改革运动开始的前一年,毛泽东曾宣布,农业集体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但当时他认为这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完全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14]

在什么时间、如何实现农业生产的集体化,以及城市的工业化和农村的社会化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共和国今后十年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注释

[1] 指路易·波拿巴,拿破仑的侄子。他于1851年12月2日摧毁国会成立独裁政体。一年后改称拿破仑三世。在马克思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雾月十八日即法国革命历的1799年11月9日,当时拿破仑推动政变而成为独裁者。——编者按

[2]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3版,第1卷,第762页。

[3] 费孝通:《中国士绅》(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3年),第119页。参见该书中译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96页。

[4]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3页。

[5] 毛泽东:《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1950年6月6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8页。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款。

[7] 同上文。土地改革法规定只能获得总收入的15%,但1950年8月4日的政府法令增加到了25%。

[8] 同上文。

[9]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1页。

[10] 杨庆堃:《共产主义变革初期的中国农村》(坎布里奇,马萨诸塞: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59年),第143页。

[11] 同上书,第143—144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报》,重刊于《人民中国》(北京,1956年7月16日)。

[13]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4页。

[14]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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