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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和它的法令[1]
〔法〕阿·阿尔努[2]
1878
〔来源〕原载《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第三辑)》(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室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
在前一章里,我简要地指出了造成公社弱点的总原因和公社大部分错误的根源。
应该补充一个次要的原因,但事实上,这个原因占有头等重要的位置,上一章我已经提到过。
公社失败那天,尚有七十八个委员。
两个委员早已牺牲,即杜瓦尔和弗路朗斯;一个从未出席过会议,他就是布朗基。
七十八人中有几个根据公社的命令从不参加讨论,如克吕泽烈将军,他先任驻陆军部代表,后来被公社监禁在马扎斯监狱。
其他一些人或是轮流留守在各自的区政府,或是到前哨阵地执行外勤任务,如布津涅耳、埃德、贝热瑞等因肩负军事指挥任务,很少出席会议。
事实上,缺席的委员始终不少于二十来个,因而通常参加讨论法令并参加表决的只有五十人左右。
由此可见,这么少的人投票,几票之差就能决定谁是多数。
由此可见,当很多本来应该站在运动前列的人因惧怕和自私而退缩,背叛了人民时,在如此匆忙选出的代表机构里,在这样一个非常时刻,无意之中作出一些坏的抉择是在所难免的。
我真诚地认为,就整体而言,与大部分一般政治代表机构相比,公社拥有更多杰出的、聪明的和功绩卓著的人,但其中也有几个委员是愚昧无知和完全无能的,从各方面看,他们的历史甚至也是令人怀疑的。
公社后期就发现了两个这样的人,并把他们逮捕了,其中之一还是更名改姓才当选的。[3]
另有一些没有头脑的狂热分子,他们的脑袋经受不住他们身负的重任,有一个被证实患了精神病,我们不得不把他关了起来。
在这样的机构中存在类似现象,本属不可避免,若在平时,也无关宏旨,但在我们所处的境况中,就显得严重了。
后来被人抓住把柄,用来疯狂地攻击整个公社的那些蠢话,全都出自这些无知、可疑、没有头脑和才干的人之口。
我已说过,他们人数不多,但是无论倒向右边,还是倒向左边,有时却能使之形成多数,因为表决的票数是按数量计算而不是按价值考虑的,疯子或笨伯的票和德勒克吕兹,韦莫雷尔或瓦尔兰的票一样有效。
被派出执行任务或在各部驻节的,自然是因才华超群而最受信任的人,因此当公社委员会开会讨论或表决时,这些能对公社的各种决定发挥有益和重要影响的人,有时大部分缺席,于是,这些决定便被那些热情有余、阅历不足的人给否决了,他们才是真正的少数。
我经常抱怨这种情况,它造成了最严重的弊病,我个人决心不缺席任何一次会议,拒绝和避免可能妨碍我按时参加公社会议的一切外出任务。
我还认为,有些人坐在公社的长凳上比光去领导这个部或那个部更能发挥他们的作用,而那些领导工作本来可以让热情能干的其他公民去担当的。
他们在各部的驻节任务中所作的努力和表现的忠诚几乎不为人知,对公社思想的益处也不大,相反,如果他们只起一个更平凡的普通公社委员的作用,他们便可更明确地阐明公社的纲领,这个纲领将成为并已成为公社在世界上进行宣传的有力手段和对诽谤者诬蔑的最好回答。
现在我们看看这个公社委员会作了哪些决定,研究一下它的主要法令。
法令数不胜数。我只谈谈最有恃点的一些。
这些法令可以分成三类:
1.有关时局的法令,这些法令是在第一次围城和3月18日后因特殊形势所需而发布的;
2.有关原则的法令;
3.有关军事的法令。
第一类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房租、商业证券期限和内战时期寡妇、孤儿抚恤金的法令。
关于房租和商业证券期限的两项法令是紧急法令。在这方面,凡尔赛当初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极不公正,激起了全体巴黎人民的愤怒,在波尔多通过的两项法律使巴黎人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这倒帮了巴黎公社的忙。
对公社来说,只要能秉公而行,就能把事情办好。
在巴黎漫长的围城时期,交易中断了,生产停顿,商业凋敝。但围困解除后,房产主立即就催交房租,结果在一场殃及所有物质利益的全民大灾祸中,唯有他们不受一点损失,这是极不公平和令人愤慨的。
因此大家都赞同公社提出的住户免缴房租的政策,让房产主也分担全民遭受的灾难。
原则如此,但也应该考虑到某些具体情况。
每个人在围困时期经受苦难并不都一样。有些人甚至利用围城时期群众的苦难发了大财。
首先是有年金收入和登记在国家债权人名册上的那些人,他们的收入没有减少,围困解除后,他们仍然有钱。
还有一些工业家,食品商人和其他商人,在9月4日执政者的纵容和串通下囤积大量食品,在饥荒时投机倒把,发了不义之财。
最后,还有一些官员、医生等,他们的财产也没有减少多少。
大家——尤其是我——把这些情况介绍给公社,但没有引起公社的重视。公社仅仅只是通过了1870年10月以及1871年1月和4月应缴的房租一律免缴的法令。
免缴房租是正确的、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让那些为了发财致富而让人民挨饿的百万富翁和恶棍们也免缴房租就是不合理的、错误的了。
但是这项法令失之于考虑不周。
要使法令确实合情合理,行之有效,受全体居民尊重,要使法令正确地打击敌人,应该补充一个更正通知,这是公正和理性所要求的。
翌日,十一个公社委员试图纠正公社前一天的错误,提出如下决议草案:
巴黎公社
鉴于围城期间有些商人和实业家从事有利可图的事业;鉴于有些官员和年金收入者在围城期间的收入与平时相同;特此规定:
单独条文
所有在围城时期收入正常的公民应把房租金额交到市经费保管所。
各区应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查明属于此类人等。
签名:
列·弗兰克尔,阿尔蒂尔·阿尔努,让·巴·克雷芒,西·德雷尔,爱·瓦扬,安·阿尔诺,德商,埃·朗之万,阿道夫·克雷芒斯,埃·热腊尔丹,巴比克。 |
如果通过这个文件,公社便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经费留待后用,而且免缴房租法令的执行也可得到保证,因为没有人乐意同时向公社和房产主缴付双重房租。
相反,由于免缴房租的法令没有惩罚条款,有一小部分公民便敢于从中取巧,有人确实捞到了便宜。
事实上,所有反对公社的人,所有的富人,巨商,所有不愿与房主闹翻的人一这些人为数不少一都无视法令,如期缴付了房租。
因此,公社矛头所指的房产主只有个别人遭到打击。
另一些人乘机向他们的房主缴付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房租,便得到了全部房租已付的收据。
公社追求的公平合理的目标是让人人都承担一部分损失,谁也不得逃避,但这下却落空了。
房产主一般都收到了房租,尤其是豪华富裕区里拥有华丽大厦的那些最富有的房产主。
不错,工人和穷人从这项法令中得到了实惠,但在我上面提到的那些条件下,他们也同样可以得到实惠。
要知道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谈论这个第一项法令,并不是以批评为乐事,而是因为这个法令与公社以后发布的许多法令同属一个类型,对这个法令的批评也适用于其它法令。
公社的错误的确总是发生在法令的行文方面,而不是在内容实质方面。
公社抱着良好的愿望,依据正确的原则,根据公正或崇高的观念行动,但是有不少法令的措辞太绝对,表达不全面,忘记了为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为群众所理解,哪怕最美好的事物也必须有分寸,而且要有某些便于贯彻执行的过渡性措施。
理论是绝对的,一点不错,但事实是千变万化的,当人们想从理论过渡到实践时,不应该忽视附加措施,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成功。
我再一次指出,造成这些弊端的原因是讲究实效的人在公社里占少数;而始终只看到问题的一面的那些感情用事的人经常起主导作用。
凭感情行事就是长期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党的弱点。
这个党终于开始立足于坚实的经济现实和科学分析,但多数人仍停留在第一阶段。在政治上没有比感情用事更致命更危险的事了。
革命来不得感情冲动和偏激情绪。革命需要理智、逻辑和科学。
有关商业证券期限的法令,由于没有夹杂感情用事的成分,而且涉及的完全是实际问题,因而研究得比较仔细,讨论得比较认真,分寸掌握得比较好。
实际上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同样关心这项法令,因为债权人常常也是债务人,不可能在白有者和非占有者之间划一道泾渭分明的界线。
公社决定在取缔当铺之前,不得变卖典当物品。
在这个问题上,只可能有一种意见;因此无须在此浪费笔墨。
前面已谈到过让公社委员会负责各自区里的行政领导工作的法令。在此不再重复。
下一项法令规定向一切为公社作战而受伤的社员发放三百至一干二百法郎抚恤金,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无可争辩的。它给为人民事业的胜利而流了血的战士提供了生活保障。
基于同一考虑,公社的另一项法令规定,凡被敌人杀害的公社社员的妻子,无论合法与否,每人发给六百法郎抚恤金,发给他们十八岁以下的子女——无论法律承认与否——每人每年三百六十五法郎抚恤金。
如果我没有记错,这项法令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它所以值得注意,倒不是因为它给为公社牺牲的战士的遗孀和遗孤一笔抚施金,这是谁也不会有异议的,而是因为它使合法和不合法的妻子以及被承认或未破承认的子女都享受到抚恤金。
从这几个字里可以看到,公社为妇女的解放和尊严所做的,远远超出了过去任何一个道德家和立法者。
这也许是公社最大胆的举动之一,因为它彻底地解决了一个道德问题,成为深刻改变目前家庭组成情况的一个里程碑。
这个法令把妇女的地位提到和男人同样的高度,从法律和道德上,使妇女和男人在享受公民权上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从而达到了真正的道德境界,给予我们在当今社会里看到的具有神权和君权色彩的婚姻制以致命的打击。
这也是一个申张正义的文件,因为,是结束不公正的偏见和野蛮法律的时候了,这种偏见和法律把未经法律认可的婚姻称为姘居,受到打击的只是弱者:失身的妇女和无辜的孩子。
男女的结合从根本上说应该是自由的,是负有责任的双方共同的行为。在这种绪合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是互相的、平等的。
当一个男人成为一个妇女的情夫,并使她成为母亲时,这个妇女就是他的妻子,这些孩子就是他的孩子。
既然社会对情夫不予打击,为什么要打击情妇呢?为什么要打击那些无疑并非自己要求来到人间的孩子呢?
我再重复一遍,这个法令投票时没有任何人反对,而且是全体公社委员愉快地通过的,只是根据当时的习俗,作了一些修改,决定在每个区由一个公社委员主持的审查委员会将进行一次调查,以便确保这个不合法的妻子绝不是一个偶而姘居的娼妇,而是和她选择的男入正当而诚实地共同生活的妇女。
这是又一次空前的举动,人们从来没有为提高妇女地位做得这么多,也从来没有为使妇女和男人平起平坐做得如此坚决。
而且,除了巴黎公社,除了3月18日社会革命,还没有一个政府,没有一次革命如此堂堂正正地向妇女伸出友爱的手。
妇女们懂得这点,因为我们看到,从未有如此众多的妇女如此精力旺盛地参与过政治运动,而敌人也从未如此卑劣、如此幸灾乐祸地让妇女流过这么多的鲜血。
妇女们不要忘记这点!但愿她们切记,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争得她们应得的公正和受尊敬的地位;而象有些妇女那样把自身的解放和一切弱者,一切被剥削和被压迫者的事业割裂开来,是有罪的背叛行为,是与她们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蔑视妇女,让她们任凭男人玩弄和取乐,使她们永远处于卑贱的地位,这是享乐阶级而不是劳动阶级的行为。
只有当革新的社会不再允许滥用权势,宣布义务和职责相当时,妇女才能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得到她们应当得到的权利,而不改变她们的特性和她们本来应起的作用。
那些剥削男人,使男人沦为机器,沦为工资奴隶的人,怎么会尊重妇女呢?
那些把自己的大多数同类只看作发财致富的牺牲品的人,除了对她们始乱终弃,把她们当作取乐工具外,怎么可能有其他看法呢?
在公社时期我曾多次观察到,因此我根据个人的经验可以这样说,如果说妇女们受到了巨大的充分的关注,被当作姐妹一般,那应该归功于劳动者和一切社会主义者。[4]如果说我发觉有时有人亏待、歧视和讥笑妇女,那几乎总是一些属于较上层阶级、有闲阶级的人,他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某一个圈圈中人们对妇女的印象、习惯和成见。
以上就是主要有关时局的法令,也就是我们所处的特殊形势要求发布的法令。
原则法令数量更多。我将不一一论述。
其中有关于在工场和管理部门禁止课收罚金和克扣工资的法令和关于取消政治和职业宣誓的法令,只需提一下就可以了。
其它的需要在此花费笔墨了。
这类法令中,第一项是宣布教会和国家分离、取消宗教预算和没收宗教团体的永世产业使其归公社所有。[5]
这项法令甚至不能说是大胆的举动,因为,如同革命的全部政治观念一样,它也是凡尔赛国民议会中左派共和党人纲领的一部分。
几乎所有左派共和党人一如果不是所有帝国时期的反对党议员——都公开声称主张政教分离和取消宗教预算。
然而这项法令却遭到好几位委员的反对,理由是不适时宜和超出了公社权力范围。
后一点批评从某几方面讲是正确的。
巴黎公社确实没有权利宣布政教分离,理由也很简单,因为巴黎公社根本不代表国家。公社理应小心规避一切会引起嫌疑的行动,免得让人以为公社怀有某种统治全法国和取代政府的意图。
这是行文上的一个错误。我们不该使用现成的表达形式。换掉法令中两个字,就可免遭这种批评。
只消说:
“公社不承认任何宗教团体,不给任何此类团体拨款。属于宗教团体的所谓永世产业,即动产和不动产,现宣布为公社财产,”而不应象法令上那样宣布为国家财产。
废除征兵制和取消常备军的法令中的欠妥之处,也不外乎这类问题。
只要添加“在巴黎”几个字,法令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会是完美无缺的。
我之所以强调文字上的这些细节,是因为其重要性至今仍为人所忽略:这些细节上的问题使人一开始就觉得公社的政策不明确、不妥当,这在前一章我已指出过。
当人们表达一种独创的、新型的思想时,必须十分明晰、毫不含糊;何况,公社表达的是自治和各集团自由联合的思想。
在这方面尽管巴黎明白自己追求的是什么,想做些什么,但外省却可能不理解,当外省人得知我们已宣布政教分离,废除征兵制等这些以传统形式表达出来的法令时,他们可能分不清公社与过去所有革命成功后建立的众多的集权政权有什么区别。
在另外两个法令中,公社规定公社委员最高薪金为六千法郎,日薪十五法郎。
公社委员给自己订的薪金,大体相当于巴黎较好的行业中一个聪明勤劳的优秀工人的工资,他们是大公无私的,这点无可置疑。
每天挣十五法郎,但他们每人兼任三至四个职务,这在任何一个君主制度下,或在麦克马洪先生的共和国时期,可挣三万至十万法郎。
不管怎样,事实证明这些小偷、海盗、匪徒并不贪财,他们禁止自己拿双份或更多的薪金,但他们却从不禁止自己承受双倍或更多的疲劳和危险。
毫无疑问,如此清廉的政府是空前绝后的。
事实是,公社一方面对自己的委员和工作人员精打细算,一方面却把教师的薪金几乎增加了一倍,提高到二千法郎,而教师助手的薪金则提高到一千五百法郎。
继这些法令以后,又发布了几个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令。
首先谈谈社会倡议委员会的组成,
这个委员会应该向劳动者的各方代表,包括国际的,工人协会的,工业和科学团体的代表发出号召,要求他们提供报告和方案,就此与他们共同讨论,起草将要在公社表决的法令。
总之,这相当于一个不领薪俸的国务审议会,它的使命是赋予工人的愿望以切实可行的形式,然后,公社就在一切归它表态或至少可以过问的问题上,使工人的愿望逋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这个国务审议会和国家咨询机关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差别是,前者不是政府的工具,不接受政府的命令,而是人民和劳动者的工具,人民通过这个机构向公社表达自己的要求,而公社参与其事只是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
习惯于政府中心主义的劳动阶级,可能把那些本来只能也只应由工人团体自行解决的有关劳工的问题提交公社作出专断的裁决,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能产生的障碍;而无论什么样的政权,在这种情况下,只应设法使缔约双方互相尊重对方的意志和承诺。
的确,工人一旦获得了他们应该享受的全部权利,获得了完全的独立,就应该由他们自己直接解决劳工问题。
否则,我们也会重蹈历史的复辙,变得专断起来。
既然国家有权随意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虽然它今天是从工人的利益出发解决这些问题的,但当明天政权落入另一些人手里时,谁能担保它不从特权阶级的利益出发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再说,不管这个政权叫什么名字,君主政体也好,共和国也好,公社也好,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应该由当事人自己自主地加以解决。
公社在这方面只犯过一次错误,而且令人颇感意外,此后未曾重犯,这个错误就是颁布取消面包坊夜班的法令。
显然,在这里,原则又是很好的。夜班劳动不利于健康,甚至很不道德,因为这使工人与社会隔离,妨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
但我重复一句,不应该由公社发布废止夜班的法令,应该由面包工人自己商议拒绝夜班劳动。
公社本来只须让大家尊重工人这项决定,并为了公众利益,把所有宁肯关闭作坊也不愿从命的那些老板的产业予以征用,变为集体所有的产业交由工人经营。
公社没有这样做,它操之过急,在工人尚未自己发起行动时颁布了废止夜班的法令;结果,法令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很多面包坊老板仍然在工人的同意下继续开夜工。公社平白无故地给人留下了对相当一部分作坊老板进行迫害的印象,而它想要加以保护,使之免遭极不公道的剥削的劳动者,却并未得到真正的解放。
公社还命令在每个区政府内设立一个招雇和待聘登记册,并分别说明登记条件。
关于公共工程的招标问题,公社也通过了一个重要的临时性的改革方案。
公社要求承包商提交施工任务书,其中应明文规定在公社已经签订或揩要签订的合同中工人应得的工资。[6]
根据目前的招标制度,被选中的总是开价最低的承包商。但承包商显然不会吃亏。相反,他只是为了得到一定的利润才投标的。因此,他必定要通过这样的方法,把他投标时压价的损失捞回来。他只有偷工减料或压低工人的工资才能得逞。
这就产生了双重掠夺的问题,如果国家招标时不考虑承包工程中工人的工资,结果只能是鼓励压低工资或偷工减料。
一句话,国家以工人的贫困作投机买卖。
必须在施工任务书中规定工人的工资,这就尽到了它不能推卸的义务,使承包商们的竞争只能在其资本能获得多大的利润上去打主意了。
在大批企业主逃离的情况下,公社还下令,经过调查以后,保留业主的权利,而把被遗弃的工场转交工人协作社经曾,以便继续生产。
不幸的是,公社在司法机构方面没有作出什么认真的、彻底的决定,尽管公社派驻司法部的代表普罗托公民表现的热情不容置疑,但他并没有提出被人忽视的,本应由他提出的任何措施。
令人遗憾的是,公社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司法官员的选举和职责原则,却在许多会议上把时间耗费在处理各种突如其来的动议和毫无结果的人选问题上。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这条基本原则。但由于我们面临特殊形势,几乎所有人都拿起武器上前线作战去了,因而很难召集选民,这项本来应在战斗平息的第一天就通过的措施,就搁置下来了。
然而,人们本来还是能够颁布此项原则的,哪怕到战后再付诸实施。
在这个充满盗贼的司法官员阶层和一切与司法管理有关的领域里,还有待进行其它大刀阔斧的改革。
但是,缺乏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不要忘记,公社只存在于3月28日到5月22日之间,而且从4月2日开始,就投入了一场延续五十天的不间断的战争。
军事法令是最受攻击和最引起争论的法令,这些法令有的是为了回击凡尔赛的暴行,保护公社社员的生命,确保军事保卫的胜利而制订的,有的是由于被敌人的丑行所激怒,为了对他们实行有效的恐怖手段而制订的。
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军事法令既不需要解释,其必要性也无需证明。
例如,关于谴责进攻巴黎以后的凡尔赛政府成员的法令,以及抚养1月22日和3月18日受难者家属的法令,都属此类。
属于此类的法令很多。
只有两个法令应该深入研究,因为它们曾引起人们对公社最尖刻的指责。
这就是:一、人质法令;二、下令推倒旺多姆圆柱的法令。
如果我没有弄错,人质法令是在弗路朗斯和杜瓦尔被俘并惨遭杀害以后一致通过的。弗路朗斯被一个宪兵军官杀死,杜瓦尔是在参加过十二月政变的维努亚将军的命令和亲自监督下遇难的。
杜瓦尔和弗路朗斯都是公社委员。
他们俩都是公社军队里的将军。
他们殉难的消息激起了强烈的悲痛和巨大的愤慨。
不久,四面八方又送来报告,说凡尔赛分子残酷屠杀俘虏。
假如有人不相信会发生这类令人憎恨的暴行,或者认为我们的人作了夸张,我们有凡尔赛的报纸作证,这些报纸以兴高采烈的心情报道了这些凶杀,加利费女土的丈夫的声明也是明证。
一些公社委员在这些消息的打击下,情绪激烈,为了保障为公社而战的人们的生命,为了制止这类屠杀,他们建议发布人质法令。
我已经说过,这项法令是全体一致通过的。
关于这个法令有很多要说的。
事实上,自从人类自相残杀以来,根据战争的惯例,扣留人质是允许的。
在非洲的战争中,被征服的部落企图重新叛乱或不履行诺言,为确保制服他们,法国军队总是扣留一些人质。
人们可能以为,这些野蛮的习俗在欧洲早已废止,也许是这样,但是凡尔赛为什么恢复野蛮行为,屠杀俘虏和伤员呢?
有人说,这些俘虏是叛乱者。
在内战中,唯有胜利后,才能确定谁是违法的罪犯,那么在胜利前,谁能确定谁是叛乱者呢?
假如我们是战胜者,叛乱者就换了位置,凡尔赛就是叛乱者。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着,事实也是如此。
是的,的确是我们叛乱反对凡尔赛,但是凡尔赛也叛乱反对巴黎。
写在纸上的所谓权利虽然属于他们,永恒的权利却属于我们!
另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看,在革命时期,当敌人处于攻击范围以外时,威胁这个敌人是危险的、不谨慎的。
梯也尔难道事先让凡尔赛国民议会通过了一条屠杀俘虏的专门法令吗?
梯也尔难道事先让国民议会通过了一条法令,规定凡尔赛军队一旦进入巴黎就应把伤员杀死在病床上,把参加过国民自卫军的妇女、儿童、老人或年轻人统统杀掉吗?
没有,他到了时候才动手。
相反,公社却因颁布了一条恐怖法令背上了黑锅,虽然它有权发布这样的法令,况且从未执行。
谁能不同意公社保护自己军队中无畏的战士们的生命呢?
有人说,应该吓唬一下凡尔赛。
同意,但颁布这样一项法令就能达到这个目的吗?
为了使人质法令有一些实际价值,公社应该真正掌握一些具有重要身分、凡尔赛对其生死较为直视的人质。
然而,3月18日以来,所有这类人质都有充分的时间,而他们也就利用这些时间从容地逃跑了,因为中央委员会对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公社掌握的人质中,除了巴黎大主教和参议员邦让[7]外,全是一些宪兵、市警、老神甫、凡尔赛军队的俘虏和低级密探。
这些人的死活与梯也尔有什么相干呢?
这些人的死又怎能吓住梯也尔呢?
公社枪杀的人质越多,围困巴黎的那十万人就越疯狂,越恼怒,越发打算一旦攻下巴黎就无所不用其极。
梯也尔和他的同伙以及波拿巴将领们不怕这种报复;就是公社不这样做,他们也要让自己的部下相信,我们正在大规模地进行报复;而且,他们还会添枝加叶随意夸大。
我是从我们一位外科医生那儿知道这些事的,他的忠诚和勇敢在旺夫要塞是闻名的。
一个受伤的前线土兵被带到要塞里。
这个可怜的土兵拒绝进食和包扎,因为人家曾告诉他,公社社员会毒死俘虏。
他始终拒绝一切食物,我们对他简直白费唇舌。为了不让他饿死,外科医生不得不让人把食物拿来自己先尝。
即使枪杀成百成千的宪兵和警察,也不可能让梯也尔住手,也不可能制止加利费或维努亚懦弱的疯狂举动。
甚至可以说,这样做正好上了他们的圈套。
他们手中这些愚蠢的工具的生命与他们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征兵、愚昧无知、贫困和纪律约束,这类工具他们不是想要多少就有多少吗?
这难道能触动他们吗?
他们难道会尊重人的生命吗?
他们难道与受苦难和不幸死去的人息息相关吗?
对于革命者和社会主义者来说,是这样!
因为公社是由道德高尚的人组成的,他们认为,任何人的生命都具有神圣的东西,因为这是他们的同类,与他们平等的人的生命;因此,公社以为颁布人质法令对敌人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可是它打击的只是它自己。
如果事实证明,尽管这项法令为那些攻击公社的人提供了口实,却确实拯救了哪怕只是一个公社社员的生命,那么也还可以说明这项法令是完全必要的。
无论如何,那些在惨遭浩劫的巴黎城内残酷屠杀全体居民的人,那些默许或放任进行可耻的屠杀而不加抗议的人,是没有权利大叫大嚷地谴责我们和假装愤怒的。
他们满身尚未干透的血迹充分证明,我们有权利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护英勇的公社战土免遭凡尔赛凶手的屠杀。
公社被镇压以后,敌人利用从这条法令中找到的借口为他们后来可憎的血腥暴力进行辩护,歪曲历史。
公社发出了威胁,但没有动手。
敌人用机枪回敬了我们停留在纸面上的文字;可惜,历史记录下来的是这些文字,不明真相的群众记住的也是这些文字。
关于旺多姆圆柱的法令,性质完全不同。
从巴黎人民如同古代雅典和罗马人民一样非常看重他们的纪念性建筑物这一点来讲,法令也许是失策的。巴黎人民为这些建筑物感到自豪,这是他们的财富。他们是艺术家。对于那些看到自己的许多同胞被杀害都不流一滴眼泪的铁石心肠的人,梯也尔分子的炮弹擦破了凯旋门,打坏了几块浮雕,却是一件使他们难以容忍的事。
人们也可以认为与命令拆毁某个建筑物相比,公社有更紧急的措施要采取。
然而,这个在最初遭到相当一部分居民冷遇的法令,将作为一项具有巨大精神意义的法令留存于世。
这是对公社原则的响亮肯定。这是一个宣言,它表明公社毅然决然地与过去决裂,因为过去的历史充满了虚伪的光荣和大炮的胜利。
这是对战争和征服的谴责,这是人民和后代对那个独裁者的审判,他把争取人权的革命变成了对法兰西和欧洲的奴役。
面对普鲁土战胜者和征服者,这个行动意味着给依靠暴力获得的胜利和征服打上了耻辱的印记,使这种胜利和征服还其本来面目。
公社推翻了用从外国掠夺来的大炮铸成的这个圆柱,在马赛曲和出征歌的乐曲声中把拿破仑一世的雕像打翻在垃圾堆里。公社这样做就是伸出手来向摆脱奴役的世界致意,同时洗刷了由于我们前不久的失败而蒙受的耻辱,因为公社此举就是对这种胜利的审判。
这表明思想变成了实际行动,表明人民唾弃独裁主义,人民用革命的烙铁在所有昨天的统帅和波拿巴分子、今天的威廉和明天的俾斯麦们的身上烫上深刻的印记。
我对公社法令的评论到此为止。
我所选择的是那些最具特点的,能够清楚地表明运动的倾向和公社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思想状况的法令。
一切被我略而不提的或忘记的法令,大体上都可归到我上面谈到的那三类中去,如若议论这些法令,无非重复已经说过的那些话而已。
当我认为确有缺陷存在时,我丝毫未予掩盖,我指出了不当之处,也突出了好的方面。
不存在白璧无瑕的人,不存在不犯错误的人。
如果通过这一章,人们能得出以下的结论:法令的积极面远远超过消极面,尽管公社的法令无论在表达方面或实质内容上都不总是无可指责的,公社的意图却始终是光明磊落和崇高无私的;那么,这就足以说明我是公正和清醒的。
译自阿尔蒂尔·阿尔努(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
1878年布鲁塞尔法文版第2卷第115—141页。
(周以光 译)
[1] 本文系阿尔蒂尔·阿尔努所著《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2卷第12章。—— 译者注
[2] 阿尔努,阿尔蒂尔(Arnould, Arthur 1833-1895)——法国政治活动家,作家和新闻工作者,巴黎公社委员,曾参加公社的对外关系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在公社中倾向于蒲鲁东派。公社被镇压后流亡瑞士,1880年大放后回到法国。一译者注
[3] 在这件事上,公社确实令人起敬,因为它对这些害群之马是无情的。但在凡尔赛,国民议会却把茹尔·法夫尔之流保留下来,尽管国民议会早就应该向法院对他们提起诉讼,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典,应该受到惩罚。——作者注
[4] 除了几个蒲鲁东主义者。——作者注
[5] 毫无疑问不是归公社委员会所有,而是归生活在自治公社土地上的全体公民所有。——作者注
[6] 而且,公社当然只是暂时地,即在找不到能与之直接洽淡的有组织的工人协作社的情况下,才同意与承包商洽谈。——作者注
[7] 就是他们也并不是重要的人质,尤其是巴黎大主教,他的丧生,梯也尔是求之不得的,而且是他预谋的。——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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