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俄﹞拉甫罗夫《历史信札》(1869)

第十三封信 “国家”



  虽然在各项伟大的社会原则中,不能说有哪一项原则在被人们理想化的同时没有被滥用过,但就其被滥用和理想化的程度而言,未必有哪一项原则能与国家原则相比。当然,这是有它的逻辑原因。这项原则曾经是推翻封建专制、反抗天主教的神权旨意、反对统治者个人独裁欲望的极为有力的工具。新欧洲的进步政党在反对独裁的历次斗争中,毫不迟疑地把这个原则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在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的时期,国家原则派和法学家们同欧洲的君主结成联盟,帮助他们打败封建主和教权派。斗争是在残暴的势力之间展开的,但是为了国家原则,理想化的做法是美化路易十一、天主教徒斐迪南、伊万雷帝等君主的活动,使他们的活动赢得了明智的和谋求公共幸福的荣誉。到17世纪末,路易十四和斯图亚特王朝相对其他势力已经占了优势,这时进步的政党便提出“国家就是公共幸福”的口号来对抗“朕即国家”的口号,并且展开了维护法制反对暴政的斗争。不过这里产生了我曾经提到过的那种现象。“国家”这个词灵活性相当大,具有各种不同的含义。一些人把国家理解为加强政府的意思,另一些人则认为国家是对政府的限制,让社会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政治事务。一些人强调要扩大国家的规模及其对外的影响;另一些人则认为通过实行高明的行政管理、全国整齐划一的法律和整齐划一的生活方式而形成的国家各个部分的机械联系高于一切;还有一些人则一再证明,只有明确意识到的共同利益联合在一起的各个生机勃勃的、完全独立的中心之间的那种有机联系才是国家。这样有必要进行辩论的倒不是拥护国家或者是反对国家,而是要弄清楚真正的国家到底是什么。关于国家是主要的社会原则这一点,似乎是无可争辩的。除了僵死的封建主义和教权主义以外,所有的人在这方面都是一致的,而国家原则对中世纪原则所取得的胜利,对个人专横所赢得的胜利,人们是记忆犹新的。这样保守分子和进步分子,无政府主义者和共和主义者,秩序派和革命派,实践家和哲学家便走到一起来了,他们都承认国家是一种在权力上不能与其他权力相提并论的最高原则,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它容许某些限制,但这与其说是出于承认其他权力,不如说是出于王道。大约到了20世纪30年代,对国家的神化已达到了顶峰,德国唯心主义最后的一个伟大代表黑格尔同时也是一个最公开地阐明这种神化的思想家。
  然而历史在前进,阐明国家的真正含义的评论界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政治经济学家在社会生活中发现了一些新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同政治格格不入的,但是比政治更加深刻地决定公众的幸福或苦难,而交易所对政治事务的影响则把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主张引导到实践中来。唯心主义者忽略的民族原则宣布自己有权监督外交家们关于领土边界的决定,它的声明往往相当有效,以致连国家原则也不得不服从这一新的(实际上是很陈旧的)原则。结果发现,原来严重地威胁当代社会制度的与其说是政治变革,不如说是社会变革;各个政党交融混杂,它们的作用在各个经济阶级的对抗面前黯然失色。况且在国家理论家中,单单一个保守党就给它帮倒忙了,这个党证明了国家实际上并不是理智和深思熟虑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的文明现象。当然,他们想借此赋予国家以额外的稳定性,但在实际上却破坏了它的唯心主义意义:人正在竭力领悟和改造一切必然的纯粹自然的东西。因此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当把国家的自然现象也改造成为高级的产物,以便使人类理智的分量超过国家的自然现象的分量?
  这一切使人在我们这个时代不能不以加倍的批判态度来对待不久前还是崇高至上的原则,揭示出对它的虚假的理想化,并代之以真正的理想化,即弄清国家的最简单形式的自然基础,指出这个原则通过什么途径才能为进步过程所接受,怎样才能适应个性发展,以及怎样才能使真理和正义具体化为社会形式的条件。
  只要人们还抱着经济的、道德的和思想的宗旨(每个人可以自由地改变或甚至放弃这些宗旨,而不必担心任何强制)生活在一起,人们就始终处于不受一切法律和政治约束的社会联系之中。人们一经加入一项为缔约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契约时,他们的社会就会进入一个新的生活阶段。如果监督履行契约的强制力量属于没有参加契约的人们,社会就只受法律的约束。当在这个社会里出现责成社会成员履行契约的权力时,社会就会成为政治社会。而当社会把只有参加契约的成员才必须遵守的契约变成那些从来没有对契约表示过赞同的人必须遵守的契约时,或者变成仅仅由于害怕反对契约会对个人不利而才表示赞同的人也必须遵守的契约时,政治社会就会成为国家。学术团体、合法商业协作社和秘密政治组织就是三种形式的最初例证。
  由此可见,国家与使一些人服从于另一些人的暴力一样历史悠久。由于社会上总是有很多的人因为智力、知识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需要其他更聪明、更有知识和更有能力的人来为他们选择生活条件,所以国家制度就在氏族以前的最初的人类集团和氏族的人类集团中,在最初的流动部落中扎下了根,而且至今仍完全不以被称之为社会的政治机关为限。凡是在一个人无异议地服从不是由他自己选择的生活条件的地方,他就得服从国家原则。
  上述情况可以清楚地解释我在第十二封信的开头提到的关于国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当然,国家的强制性原则完全是自然形成的产物,这可以追溯到远古的年代,甚至我们往古代追溯得越远,这一原则就被应用得越广泛。起初,它表现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肉体统治,继而过渡到经济依附,最后通过理想化的途径变成道德力量。
  但是,在国家发展的最初阶段就出现了契约的因素,它使国家区别于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简单服从。一个家庭的成年人和强大有力的家长左右着年幼的孩子和软弱的妇女,这不是根据强制性的国家原则,而是根据个人所占的优势。同样,先知能控制住信徒,是因为有个人的影响。当家庭中成年的成员可以不服从家长,但能帮助家长控制其他人的时候,当教派中的先知不仅有执行其命令的随从,而且还有助手的时候,在家庭和教派中就出现了国家的因素。一般地说,当一群人为了理解正确的或者理解不正确的自身利益而自愿支持由个人、机关、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出的某些决定所产生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也扩展到其他自愿不参加这个联盟的人的时候,国家便产生了。因此,契约的原则在这里便同强制性的原则结合在一起了,其特点是缔约的人比较少,而强制性扩大的人则比较多。
  当然,契约原则的扩大从本质上改变了契约。契约的全部道德和法律的意义,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就在于一个诚实的人有义务履行他经过深思熟虑而接受的条款。但是在这里,实际上缔约的是一些人,而契约拟定却扩大到其他一些人。契约是由一个人代表其他一些人缔结的,而这些人对所缔结的契约一无所知,但是却负有履行契约的义务,这就违反了最起码的正义的要求,因而也是与进步的概念背道而驰的。一个法学家怎样看待一项大家都清楚地知道是由几个人起草、批准和变成由成百上千乃至几百万人必须遵守的契约(可是谁也没有授权这几个人去签订这样的契约)?一代人订立的契约要求后代人必须遵守,要求后代人在没有用暴力推翻或者没有用鲜血摧毁这些契约时必须遵守上一代人订立的契约,这样的要求是否是正义的?当然,在这一类契约里是没有正义的,它们的前提只有一个,就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或者从契约中得益的相当大多数人的人,这些人靠自己的组织或自己的多数而用暴力强迫一切对它们不满的人服从国家契约。要么退出国家,要么履行国家契约—这就是一个国家的每个臣民面临的抉择。
  如果不满这项契约的人数不多,那么这种抉择只能使他们痛切地感受到,他们不得不在他们所憎恨的法律的桎梏下受罪,或者去体验牺牲最起码的舒适生活的乐趣,体验因为不执行或反对这些法律而去坐牢、流放和被判处思想的乐趣。最后,不满的人还可以侨居国外。只要这批不满的人是一盘散沙,他们就将永远遭受压制。这种压制的时间延续得越长,同时法律秩序越混乱,这种环境就越使生活于其中的人感到沮丧,使他们丧失清楚的理解力、刚毅的性格、信仰和为信仰而斗争的能力以及社会团结的意识。
  但是,随着不满的人形成日益壮大的社会力量和组织起来,他们已经变得不可忽视,连国家制度本身也受到了威胁。这种威胁有两类。如果不满的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或密集在主要的中心,那么国家就会面临通过改革或革命来改变其根本法的危险。如果不满分子集中在国家的某一部分地区,那么国家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的联系都是不巩固的,之所以不巩固,是因为国家的法律是一种虚拟的而不是实际的契约,因为国家有一大批这样的人,他们必须服从国家契约,但是从来没有向他们征求过关于契约的意见,他们也从来没有对契约表示过同意,他们服从契约仅仅是出于无能为力,出于毅力不足或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力量。
  随着参加国家契约的人数的增加,国家契约变得越来越巩固。因为,第一,其中不妥之处很快被人发现,可以更合乎实际地进行讨论,并且通过改良而不必通过革命就能很容易地予以消除;第二,有更多的人承认国家的法律是自己必须履行的契约;它的反对者则越来越感到自己的无能为力而宁愿服从它。显然,理想的国家制度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所有的成员都把法律看成是全体自觉接受的相互间的契约,这个契约的改变要征得缔约人的一致同意,它只对那些同意这个契约的人才有强制性,这是因为他们既然赞成这个契约,他们就得为违约而受罚。
  但是读者会立即发现,从国家原则的实质本身得出的理想正在竭力否定该原则本身。国家不同于其他社会形式的地方正在于国家的契约是由少数人通过并被他们作为大多数人必须遵守的契约而保持下来的。国家联系的两个来源—强制的自然因素或契约的人为因素—相互冲突起来,因为后者为了正义而力求减少强制性。由此而来的必然结果,就是政治进步应当表现为缩小社会生活中的国家原则。实际情况正是如此。
  政治进步表现为两种趋向。第一,为了建立自己的专门机构,国家因素正在从当前的社会要求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形式中分离出来。第二,强迫多数人服从国家契约的人越来越少,而国家的虚拟契约却变得更实在了,国家的联系在巩固,但是与此同时,它却直接接近社会的联系。这两种趋向可以叫作进步的趋向,因为前者是指国家的理论真实,后者是指把正义纳入国家形式。然而这两种趋向在其实现过程中都要使人类生活中的国家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当夫权、父权和家长权在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几乎失去了全部强制力时,当经济义务由于得不到履行而交由与此无关的人审理时,当司法同教会和行政分离时,—法律的强制就由人的那部分活动来承担了。有许多人可能活了一辈子都几乎没有感觉到国家因素的压力。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的作用在思想家的理论中起了变化。家庭的理想变成了相爱的人的自由结合,变成了长辈对晚辈的理性教育。主宰一切的和偏执的教会理想,被个人信仰自由的要求和信徒们为了信仰的实际任务而自由联合的要求所代替了。经济联合的理想变成了对自由的、团结一致的社会的憧憬,在这个社会里没有社会的寄生虫;竞争已经消失而被代之以普遍的合作,人人为公共幸福和共同发展而劳动,同时,劳动变得丰富多彩,并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不再是沉重的负担和使智力衰亡的因素,而且本身就包含着快乐和发展的因素;在这个社会里任何人都可以按照他个人的需要从团结一致的社会中得到他生存和全面发展所需要的一切,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工作,因为任何人都意识到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就是自己的发展。
  这样一来,起初扩展到家庭,扩展到奴隶主同奴隶、地主同农奴、私有者同无产者的经济联系以及扩展到各种法律形式—财产继承的、教会的、官僚的等法律形式的强制因素,也就逐渐在这些方面失去效力。诚然,文明的习惯还在支撑家庭中的专横霸道;资本仍在统治无产者;终身制的选定法官和独立陪审员为了个人的利益,有时还在听从政府当局的指示;这些“社会良心”的代表人物往往不过是阶层和阶级利益的代表而已。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在这里面临的仅仅是个人滥用权力的行为,这一情况在那种只有最有修养的寥寥无几的少数人受到思想原则的指导,而大多数人却是在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影响下进行活动的社会里是难以避免的。另外,我们看到了阶级斗争的结果,由于阶级斗争越来越带有自觉性,所以斗争就越来越尖锐;这里的祸害只有随着斗争本身的停止才有可能消除,祸害的出现已经不取决于个别场合的强制因素,而只取决当前社会中一个阶级迫使另一个阶级处于不利地位的这种状况。为了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得到承认和正在通过自然的途径力求得到圆满地实现的理想,现在和将来都要进行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因素的斗争。这些理想的一部分在当前的制度下是为了个人的自由竞争而得以实现的,完全不以这项原则的其他结果为转移。理想的另一部分一定要在普遍合作代替这种竞争的时候才会得到实现,许多思想家希望到那时消除社会上的全部强制因素。
  但是,社会形式的理想对强制因素的容忍程度越低,它对自由的要求就越强烈,它就越应受到保护,以防个人偶然滥用权力的行为。即使认为在所有这些领域里进行合乎道德和理智活动的人不容许自己去实行强制,那也应该记住在第十封信中所指出的,即合乎道德的、理智的活动仅仅是人类活动的种类之一;除此之外,人还会在肉欲、陈规旧习或感情冲动的影响下,不由自主地进行活动。可以指望,人类的进步将会减少用于这类活动的行动;但是只要这类活动还在,只要人的智力和道德的发展得还不充分,就需要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损害。这种保护不可避免地带有强制的性质,因而也就包含有国家的因素。当然,即使在这里这种因素也在力求使自已减少到最低限度,然而它毕竟还存在着,一直到进步把人的爱好和习惯大大改变为止。为了消除个人和行政当局的专横,社会力求把国家机关完全变成没有个性的法律的执行机构,并把国家的作用限制在监督不实行强制、保护弱者不受强者强制的方面。人作为一个有家室的人,作为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作为一个经济企业的参加者,都要竭力限制他所服从的那个国家制度,这种限制只能通过不受任何国家利益左右的法律形式,不受法官所解释的和运用的那个普遍的法律形式来进行。
  在这里,最初要求把国家职能同其他方面分开的社会政治原则的进步过程逐渐结束。社会一切领域服从政权的虚假的理想化正在被自由联合的原则所破坏。国家的真正理想化要求它主持正义:保护弱者维护公正的契约,阻止不诚实的行为,把国家在这方面的职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使它在将来随着人们本身的进步而自然而然地不断缩小。在这方面进步的障碍与其说是事物本身,不如说是旧的社会习惯。进步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很多人被迫服从国家契约,而且这些人的数量居高不下。
  第二种政治趋向遇到了无比巨大的障碍;然而它是和第一个趋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理想在先前的一切发展同国家的保护作用一样,都是依靠这样一个假定,即法律符合社会的切身需要。但这是这项伟大原则的虚假的理想化的表现之一。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法律本身并不包含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素,但是它更倾向于使社会戴上文明形式的枷锁并使社会停滞不前。只有在其他的补充原则中,即在利他主义的激情中,在被正确理解的个人和集团的利益中,以及在道德的信念中才包含有发展立法的可能性。法律是可以由人们来发展的,但它自己不能发展,正义要求法律在其产生、存在和废除的过程中越来越失去强制性的因素。这是通过扩大社会参加立法来实现的。随着立法向社会和社会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的过渡,法律本身也在提供修改法律的手段。使社会道德完全败坏的政府形式(其权力仅仅受到习俗的约束)正在变为等级警察国家(在这种国家里一部分居民根据法律对事业的进程施加影响)的种种形式;然后就要负担法治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只有阶级斗争的经济条件才为群众限制这种影响)的各种任务。国家联盟越来越接近于社会联盟。国家越来越带有缔结自由契约和自由修改这一契约的人们的联盟的性质。国家契约的强制性正在减少,并且力求继续减少。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国家的理想正在变成关于这样一种联盟的观念,在这种联盟里,只有那些条件和有可能讨论契约,可以自由地讨论和承认契约,也可以为了拒绝承担契约的一切后果而同样自由地拒绝履行契约的人,才服从契约。
  但是,这种理想是否有可能实现呢?社会上朝着这一方向发展的一般进步运动是否有可能存在?在这条道路上难道就不存在不可克服的自然或历史的障碍?当我们把各个文明民族的现状同前面提出的那些理想相比较的时候,当我们发现那些理想距离它们的实现是多么遥远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这些问题。
  知识和坚强的性格是使个人能在不侵犯别人自由的情况下捍卫和享受自己的自由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传播知识和发展性格在人类中间是如此地无足轻重,以致除了要多数人必须服从少数人所规定的条文以外,不能期望从当前的制度中得到任何别的东西。国家还处处使我们感到它是由一大批从降生时起就服从现行法典的人组成的,如果他们声明不赞同从未征得他们同意过的政治形式,他们就会被宣布为罪犯或变节分子。在这一大批人中间,有极少数人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发展程度,以至于能够详细地指出,在那些使大批人都受到限制的形式中,究竟什么东西是最要不得的,为了在不削弱国家联系的条件下用改良的办法来改善社会的状况,究竟用什么来代替这些东西为好。在这些政治知识分子中,只有极少数人可能做到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观点,或者试图去做到这一点。然而这些少数人的工作已经在历史上有所反映。已经进入这样的历史而又继续保持着像我国那种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的古老形式的国家是越来越少了。在最先进的国家里,按照契约原则建立的政府是通过由有选举权的群众选举他们信任的代表的方法组成的,并且尽可能地增加选民的人数。参加修订契约的权利越来越扩大:贵族允许平民政治上的平等;第三等级同贵族和僧侣都混合在一起;议会改革法案放宽了资格;成年男子的选举权总的来说已经成为法定的权利;出现了妇女政治权利的维护者。但是不管选举权如何广泛,不管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同亚洲国家的蒙古汗国或俄罗斯帝国的制度之间的差别是如何大,在这两种极端的制度中,正如所有的中间形式一样,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很多人都要服从他们从没有讨论过的或宣布自己对之不表示赞同的法律契约或阶级统治。国家在任何地方对于本国领土上的大部分居民来说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这最后一句话正是体现了国家契约对个人的约束。一个人出生在某个地方。这个地方是某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因为时间多少已经久远的一些事件,把人们居住的整个土地都划分成了政治领土。一个人只要出生在这里,他就要服从这里的法律,虽然这些法律他并没有参与讨论,没有接受,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永远不可能参与讨论。然而这些法律却压制他,阻碍他的发展,反对他的真诚的信仰,并认为他是对法律不满的人。抛弃祖国是一个痛苦的决定,这个决定有时甚至是无法接受的,无论如何也是很难接受的。违背信念的服从是对人的尊严的损害。出路只有一个—这就是同一切可能的约束及其对人的可悲后果进行斗争,加入改良政党或革命政党的行列。我已经谈到了当前正在形成的一些政党必然要走的道路问题。不过现在我们应当注意另一种情况,即国内进行斗争的各政党的存在给国家机体造成的威胁,以及这一斗争常常给整个社会生活带来的混乱。由于在国土上存在着不满的人,因此国家不得不拿出无可比拟的力量去维护法律,以免遭到他们的破坏,保持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这就使社会力量脱离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活动,而转向(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按照进步的要求本应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活动。这就加剧了社会的反对情绪,加深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因而成为健康的社会合作的障碍。在这里,保守派的会议能使一个担任司法职务的很有能力的优秀法律家落选,因为他对最好的管理形式持另一种看法;在那里,自由派的编辑部不会购买一个自称是保守派的人的小说;在那里,一个植物学家教授被撤换的原因在于他对经济问题的认识在政府官员看来是危险的观点;在那里,一个狂妄的人被判处死刑,他的朋友也可能受到牵连甚至被枪毙。一个国家的领土越来越辽阔,由于存在各种不满的原因,不满的人可能就会越来越多;对他们进行监视也就越来越困难;需要花费更多的力量完成那种本来应该仅仅属于保卫者的任务,也就是说,花费在社会非生产方面的费用也就越来越大。加强这类措施又常常会加重人民的不满情绪,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也就变得越来越令人怀疑。社会制度被越来越深的不信任和各种麻烦所破坏,这些麻烦通常是由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引起的。即使事情尚未发展到暴动的地步,社会机体的一切正常活动也会出现反常的情况,社会道德日益败坏,社会团结也化为乌有。
  在那些领土辽阔的国家,如果法律只是引起个人不满,而不是引起一些地区不满,如果法律在一些地区基本上是人们资源认可的契约,但在另一些地区却引起了人们的敌视,那么国家就会处于无比巨大的危险中。在全部历史进程中,很少根据人们的明确需要划分政治领土的边界。但是,即使政治领土的边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明确确定的,也不能保证各部分领土之间的合理联系是永远稳固的和合理的。居民在某个时代的需要还不等于他们在一切时代的需要,各种不同的利益为那些原先没有理由独立的地区奠定了获得独立的基础,社会在发展中也会这样来稳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分离主义会把模糊不清的动机当作非常明智的论据。但它却始终是削弱社会的因素。这里的“削弱”绝不应当被理解为是一个控制着10万平方英里的国家中心正面临着领土缩小两万平方英里,收入减少几百万法郎的危险。美洲殖民地的分离并没有削弱英国,就像印度和澳大利亚的独立大概也不会特别削弱英国一样。分离主义之所以削弱社会,是因为它是社会内部纠纷和不信任的因素;它引起一部分公民对共同事业的冷淡;并使另一部分公民花费(大部分是非生产性的花费)巨大的财力和人力来维护国家的统一,而这些财力和人力正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如果分离的尝试归于失败,那么在胜利者和失败者的记忆里疑虑和敌对情绪仍会长期存在下去。即使分离实现了,也仍然需要时间来使遗留的敌对情绪平静下来,使以前不自主的盟友以及昨天的仇敌变为和睦的邻邦,变成全人类事业的同志和有明确目标的自愿的盟友关系。第一次法国革命的动荡及其所提出的广泛的政治理想终于消除了布列塔尼和法国南部对占优势的巴黎的恶感。约翰牛[1]和乔纳森老弟[2]对18世纪战争的记忆还没有消失,尽管他们之间现在相互亲近。里士满[3]周围墓地上的树叶还要多次变青,多次枯黄,一直到美国佬和土著的后裔完全感到自己又重新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时为止。所以,对于一些国家来说,在它们中间产生分离主义的倾向要比分离本身更加危险。在经济条件的差别、政权中心和落后地区政治作用的差别、人们的政治活动和政党的政治活动范围的差别随时都会引起不满的国家里,防止这种倾向便成为进步的目的。暴力可以掩盖和暂时推迟危险的发生,但对国家来说,这种危险会随着国内采取的暴力措施的增加而增加。第一,公民之间互相激怒的情绪正在增长,这也就是分离主义的最大的祸害;第二,暴力措施正在损害人的尊严,使习惯于这些措施的社会得不到任何发展。但是,社会上激怒情绪的加剧和公民尊严受到损害,是一种大大削弱国家和使国家在对邻国的关系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现象,而国家同分离主义的斗争所能着眼的却仅仅是从外部来巩固国家。
  事实上,如果我们细心地观察各个历史阶段,那么就可以发现,国家的大小及其各部分之间的牢固的联系,仅仅从对外关系的观点来看才是特别重要的。在小国与在大国一样,也会有社会经济的繁荣,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个人权利的扩大和人们相互之间比较公正的关系。即使我们设想世界是由各个专制的村社组成的,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上述各方面的进步的程度会降低,因为广泛的经济的、学术的和诸如此类的事业是可以通过各村社之间专门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联盟来实现的。
  然而对外关系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一个有着稳定政权组织的国家,即使在同物质力量优于自己的国家联盟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只要文明程度的差别不太大的话(就像波斯人和希腊人斗争中的情况那样),在战争中和在外交上会占据很大的优势。在保守准备斗争的秘密和努力追求外交目的方面,一个国家比几个专制国家的联盟要更加有利。且不必说,几个国家的联盟可能是不稳固的和虚假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小国可能很容易被大国压制,可能成为大国掠夺的牺牲品,或者可能处于不得不追随大国的地位,这样一来,所谓的专制国家就仅仅是一个名义而已。不管怎么说,国家的对外关系将完全从另一个角度来提出小国和大国的问题。国家越小,它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就越薄弱,它的地理条件使它受到邻国掠夺的可能性就越大,它的独立所受到的威胁也就越大;因此这个国家的社会内部发展就越不巩固;它就不得不把更多的力量耗费在非生产性的、应付可能遇到的外来掠夺上,这笔庞大的费用也就沉重地落在该国国民的身上。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虚假的理想化把国家的任何扩大都看作是实力的增强,而把国家的任何缩小都看作是实力的衰落。当然,有时国家的分裂会使国家削弱,但只有这一部分领土是国家机体的真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被邻国掠夺的情况下才是如此的,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贪婪地掠夺了法国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就是这样的例子。当然,对于遭受掠夺的国家来说,这种掠夺所造成的后果是沉重的,但还不能单从这个国家实际上被削弱这一点来看,更主要的还在于这个国家将在长时期内把渴望收复失地和报仇雪恨作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头等大事。然而掠夺的事实对于进行这种掠夺的国家所造成的影响则更为可悲。瓜分波兰的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这几次瓜分对欧洲列强所造成的道德败坏的影响至今都还没有结束。现在阿尔萨斯和洛林及其顽强的分离主义倾向就证明了这一点。那些分离主义倾向根深蒂固的地区,常常会由于它们的脱离而使国家实力得到加强,而不是使国家走向衰落。然而,由于这部分领土的分离主义倾向在这一地区究竟有多深很难确定,由于在这方面发生错误是自然的事,以及由于往往会发生分离主义倾向符合一个居民阶级的利益而违背另一个阶级的利益的情况,因此,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任何国家同本国一些地区的分离主义进行斗争和社会不得不在这一斗争中耗费巨大的力量,但是却毫无效果,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要其他想要进行掠夺的强国还存在着,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自甘软弱。但是各国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着原始的掠夺性质。所有这一切都导致无法避免的后果。由于历史大国的存在是一个历史事实,因此对这个事实必须加以考虑,而当世界地图仍将只代表几个大国时,为了保证自己的独立发展,所有的社会很自然地都将力求联合成为强大的国家机体;而当一个国家已经联合起来时,它就会很自然地竭尽全力地捍卫自己的完整。
  这样一来,我们就面临二者取其一的抉择。国家越小,在对外斗争中就越软弱,它丧失独立的外来危险也就越大;它只有在这方面使自己变得更加强大起来时才能捍卫自己的独立。但是与此同时,它的各个地区的利益差别、国家各中心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政治影响的差别在增长,政治不满也在增长,因而被分离主义削弱的国家在遭受巨大的内部危险。
  国家制度的进步当然在于致力解决这种抉择,即逐渐消除这种抉择所显示出来的两个不利的方面。这只有在国家尽可能少地限制国内的人的自由和使各个小的居民中心能有尽可能广泛的政治生活的情况下保持自己对外的作用时,才能在理论上做到这一点。
  美利坚合众国已经作了尝试—这是迄今为止在历史上最广泛的一次尝试—这就是把一个相当强大的国家统一体联合起来,这个统一体能扩大到所需要的任何规模,拥有尽可能充分独立的主要中心。但是美利坚合众国在这方面是由一些极大的单位组成的联邦,这些单位不允许居民普遍参与州的政治生活的那些最重要的职能,因此不能保证州的全体居民都认为自己是真正赞同国家契约即州的宪法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同样清楚的是,联邦的中央宪法还包含着许许多多的成分,这些成分后来可能转移到地方中心,而整个联邦并不失去它作为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在1871年巴黎公社运动时期提出了政治联邦制的纲领,各个小的中心的自治比重很大,但是斗争的条件没有允许这个纲领发展到即使能称之为政治实验的程度。
  由此可见,前面提到的抉择在任何地方都未能得到解决,但是只要把国家生活的两个方面即内部方面和外部方面更严格地分开,就能得到解决。如果建立更完善的联邦制形式,这一点也许是可以实现的,条件是要按照美利坚合众国的计划稳定地确定共同的领土,或者要有为了一定的目标而组成的临时的自由联邦,这在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未来制度下是比较有可能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国家生活的外部方面——即国家在世界国家体系中作为单独的力量——仍然属于拥有统一领土的中央政权,它可能有扩大这一领土的自然愿望,但是当代历史使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掠夺性变得越来越小,使国家之间的冲突变得越来越没有可能的时候,这种职能就会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国家生活的内部方面——即对于个别地区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和可能引起强烈不满的方面,——一定会越来越全面地转移到最小的中心去,因为这些中心容许几乎所有的成年人真正参加政治活动。各种各样的地方需要和地方文化一定会反映在当地的制度差别上,同时,受一个地方政治制度条件限制的公民可以转到在政治上享有同样充分权利的但更适合他本人生活理想的另一个地方去。在这种情况下,辽阔的领土不仅不会使一个公民受到限制,反而会使他感到更加方便,因为由于领土辽阔的关系,一个公民越来越有可能找到符合本人愿望的地方中心;同时,他仍保持这样的认识,以及他的生活的政治条件虽然为其他条件所代替,但是他依然忠于自己共同的祖国。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权只能负责维护那些对整个领土通行的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的不是历史上形成的文化条件,也不是地方的要求或一时心血来潮的结果,而是有关全人类真理和全人类正义的不变的科学结论,也就是前几封信中指出的那些进步的条件及其直接的共同结果。这些法律的科学性和全人类性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以社会文化的多样性为转移。这些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只能有这样的内涵,即必须保护整个社会的进步条件,使之不为个人的爱好所左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约束力会从国家的法律越来越转变为个人的信念,因而也就越来越失去自己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国家制度有别于其他政治联系的特点将越来越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法律强制性的态度就会完全不同于一切历史时期提供给我们的东西。不太文明的人总是比较容易适应文明,不太用脑思考的人就较少感受到现行制度缺陷的痛苦。而最文明的人和思考得最多的人对法律的强制性也就感受最深。在刚刚分析过的那种社会制度下,善于思考的人将很少在国家制度方面遇到困难,因为远迁的可能性使他们能够在不抛弃政治祖国的情况下生活在他们所选择的文明环境中,而全国性法律的科学性则可以使他们不必致力于改变政治条件,而致力于谋求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切身利益。这样一来,人类生活中的国家因素,正如上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就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力求减少到最低限度。国与国之间冲突的减少将会降低国家因素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而个人觉悟的提高和各种社会形式的真理和正义的实现则会减少来自国家总中心的对内强制性。由于地方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它同地方文化的一致性,以及由于个人有选择最适宜的政治制度而不必离开祖国的充分可能性,因此那部分可能会转到局部的小中心的国家职能也就会失去自己的强制性。这样一来,地方中心就会尽力把自己变成自由的社会联盟,国家则会力求把自己的存在和统一建立在理性的约束力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历史形成的强制基础上。国家契约一方面会成为人们的自由契约,另一方面会成为科学的成果。国家的联系差不多会完全转变为自由社会的联系。但是连国家制度的这种形式,也只能被看作是向各中心和集团的更完善和更自由的联邦过渡的一种形式,现代社会主义在将来所要实现的就是这种联邦形式。
  读者会说,但是这一切在任何地方都是没有的,当前的国家都在互相戒备,不断地加强自己的武装,并用法律和惩罚严格地维护自己的完整。国家契约对于从来没有被问过是否同意这项契约的臣民来说是必须遵守的,在这里服从也是靠对惩罚的恐惧来维持的。科学仍然停留在讲台或书本上,并没有变为法典。
  当然,现在的国家就其目前存在的形式来看,本身就包含着远远超过明显地追求进步倾向的以往的历史痕迹。还有许多人拥护对国家机构的虚伪理想化。希望国家成为一种本身力求不断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社会保护因素的真正理想,不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现,而且认识到的人也寥寥无几。我们不能责备现在,因为它是过去的必然结果。但在现在里面有进步的可能性,而对国家来说只有进步这一条道路可走。一切懂得进步和愿意为进步服务的人,都应借助于改革或借助于革命而努力使现在的国家走上这条道路。如果这条道路不能实现,政治制度的进步就是不可想象的,而政治历史也将成为社会病态的历史。
  为了政治进步而提出降低社会中的国家因素的要求,会不会使其他读者感到是直接的矛盾呢?他会不会感到,如果为了整个进步要求而削弱社会中的这种因素,那不就等于一个进步的政党自己解除自己对敌斗争的最好武器吗?
  关于在社会进步过程中不断减少社会中的国家因素的想法绝不是什么新的思想。其实,费希特早在他1813年出版的著作[4]中就提出了这个思想,从那时起,这个思想曾不止一次地被阐述过。无政府主义理论家把消除国家因素作为自己学说的基础,甚至在同进步的强大敌人进行顽强斗争的时代也都否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不过这是难于使人赞同的。削弱国家因素当然要靠减少以国家力量来保存弱者、保护思想自由等的必要性才行。只要还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资本垄断者,只要大多数人甚至连起码的发展资金都还没有,国家力量就是那些为争取进步或促使倒退而斗争的政党力图掌握的必要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批判思维能力的人只能把它当作是进行这一斗争的工具,会尽一切努力来掌握必要的工具,并用它来促进进步,镇压反动党派;但在使用这一工具的时候,争取进步的战士必须记住,它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要求进步的活动家格外谨慎地对待它。在斗争中关心强化所使用的工具是完全自然的事,不过从国家政权的实质来看,国家政权的强化在某种具体场合只要稍稍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这种强化就可能为社会进步带来危害。国家政权的强化总是同加强社会生活中具有约束力的强制因素一致的,总是要压制个性发展和批评自由的。这既是国家手段为进步活动造成的主要困难。这就是那些在条件不具备的社会里颁布进步法令的著名改革家造成失败和带来危害的原因。在争取进步的斗争中,要在每个具体场合确定使用国家力量的程度是困难的,但是看来还不如这样假定,即这些力量只有消极地加以使用,也就是用于消除现有的文化形式造成的束缚社会自由发展的障碍时才是有益的。不过,这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只要国家联盟在争取进步或促使倒退的斗争中仍然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具有批判思维能力的人就有权把它当作工具来保护弱者;伸张真理和正义,给人们提供发展德、智、体的手段,向大多数人提供走上进步道路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方便条件;为思想家提供阐述自己思想的手段,为社会提供评价其思想的可能性;使各种社会形式增加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会阻止它们僵化,使它们成为可以改变的形式,这种改变将有利于扩大对真理和正义的理解。这不仅对当代国家来说是正确的,而且对个人在文明环境中所遇到的一切社会形式(如像在第八封信中所说的那样)来说也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国家因素的辅助下,为了科学地实现人类对其他社会形式的需要而进行工作时,进步的活动家应当记住,国家组织的形式本身不符合任何特殊的现实需要;因而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进步活动的目的,在所有的情况下它只能是一种手段,因此必须随着其他指导性的目的不断变化。在生命的机能极端紊乱的情况下,可能有必要用效力最强的药物来治疗。随着病人情况的好转,药量不断减少。医生知道只有当他的患者拥有足够良好的卫生条件时,患者才会健康起来,而治疗手段也就完全不必要了。
  难道人类社会不是把符合社会卫生规则的健康生活当作自己的目的,而是把永久性的政治治疗当作自己的目的?




[1] 约翰牛是英国的拟人化形象,源于1727年由苏格兰作家约翰·阿布斯诺特所出版讽刺小说《约翰牛的生平》,主人公约翰牛是一个头戴高帽、足蹬长靴、手持雨伞的矮胖绅士,为人愚笨而且粗暴冷酷、桀骜不驯、欺凌弱小。这个形象原来为了讽刺辉格党内阁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中的政策所作,随着小说的风靡一时,逐渐成为英国人自嘲的形象。——译者注

[2] 乔纳森老弟:美国人的绰号。——译者注

[3] 里士满:美国弗吉尼亚州首府。在美国内战期间,里士满是当时美国南方邦联的首都。——译者注

[4] 费希特(1762—1814):德国作家、哲学家。1813年出版了《国家论》和《论国家或论原始国家同理性王国的关系》两部著作。——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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