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国早期共产主义月刊《共产党》(1920.11-1921.7) -> 第二号
美国共产党党纲
P.生〔沈雁冰〕译
第一章 名称 宗旨 党徽
第一条 本党定名为美国共产党。就是国际共产党在美国的一个支部。
第二条 美国共产党是有阶级觉悟的劳工们中间的急进分子组织的。他的宗旨是要教育劳工们,组织劳工们去推翻资本家的国家,建设劳工专断的政治,废除资本制度,发展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
第三条 本党的党徽是一个锤,一把镰刀,和一束小麦,围在“一切权力都到劳工”这几个字的上面,徽章的边缘更有两行字,一是“美国共产党”,一是“国际共产党”。
第二章 入党资格
第一条 不论何人,凡接受国际共产党及本党的原理和方法的,愿意顺从本党的规律并活动本党的事务,就可以入党做个党员,但先须脱离其他一切政治团体的关系。
第二条 对于请求入党者,必须仔细察看,方能接受,而且须有已为本党党员至少三个月之久者的二个人的推举。在新区域的新成立小团体不在此限。每一个自请人党人应先受两个月的试用,有发言权但没有投票权。在认为正式党员之前,这个自请入党人应熟知本党的党纲和宗旨。自请入党人正式入党,必先经该队党员全体一致地承认。自请入党人在试用的时期,无论何时实施时,应注名在后备队。
第三条 自请入党人应出一元的进党费,每月出常费七角半。试用时期内每月亦应出七角半之费。
第四条 党员可以从此队转到彼队,只要他原所属的一队许可他。接受转来党员的一队应正式知照原队。
第五条 本党党员没有一个应受公共官吏之职,挂名的或是支薪的。也不应为政府服务,除非是法律强迫着。党员不先经过本党的核准,也不应做公共官吏的候补人。
第六条 本党党员之为著作家、演说家、艺术家者,应尽其所能,受本党的指挥,来把他的本领服务于本党。任何党员,他的本领是这一类的,如与本党有妨碍,应受训练。
第三章 组织
第一条 本党的基础组织是十个左右的党员的一小队,至少不得比五个再少。
第二条 每一小队中,应举出一个小队组织人,做小队与小队的连环,以及比小队大些的大队的连环。
第三条 最多十个小队、组织成个团,最多十个团、组织成个部,最多十个部、组织成个分区,最多十个分区、组织成个总区。总区必须组织在工业中心地附近,倒可不拘于州界。
第四条 党员之在同一工业中做工者,如果实际上是可能的话,应得联合组织成个同店小队。工业组合以及其他劳工阶级的团体内也可以有小队的组织。
第五条 每小队中的人,应是用同一语言者,不致因为这一层规定而妨害到工业小队的组织。
第四章 管理
第一条 本党的最高管理机关就是本党的常年大会。
第二条 在两个常年大会的中间,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做了最高的管理机关了,这中央执行委员会是由常年大会举出十个人来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所住的城应是一国的都城,或是与首都邻近的城。常年大会并应预选十个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候补员。如果逢到候补员的名单上的名字也用完的时候,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可以指定人补这候补员的缺。
第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可以指定党中职员,就是指挥本党事务所必要的职员。这些职员应进行党中的鼓吹事务,组织和教育事务。出版机关报,并将这种出版物(按照各党员所用之语言文字)分给他。中央委员会有权力:(一)划分国内为许多区;(二)指定区的组织人,做这些区里民族团体的代表。
第四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应每月报告党中活动情形及财政情形。
第五条 每区的管理权应由区常年大会执之,这个区常年大会至少一年开一次。在两个区常年大会的中间,管理之职,应由区执行委员会担任,这区执行委员会即由区常年大会时选出。区执行委员会应监察区组织人的工作;也可以指定分区的组织人,惟须经过分区委员会审查核准。
第六条 分区的管理权应托付于分区的常年大会,这分区常年大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在两个分区常年大会的中间,管理权应属于□分区的执行委员会。
第七条 部委员会包括有团的组织人。团委员会包括有小队的组织人。一个团里的小队组织人可以选举团的组织人。
第五章 文字联合
第一条 因为欲使本党是一个集中的组织,有联合行动的可能,故本党内依语言文字分组的小队不应有自治的联盟。
第二条 同一语言的小队组成的团,可以做分区的宣传委员会,这分区宣传委员会又可以联合为区宣传委员会。这些宣传委员会有筹划宣传计划的权力,并以各自的文字去竭力鼓吹。这些宣传都应以党中正式手续出之。
第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召集各同语言小队的民族评议会,以代表大多数的区委员会为会员。这些评议会应筹划鼓吹的工作,并依民族的界限,筹划这些小队的组织。并选出组织人和编辑人进行各小队里的工作。这等组织人和编辑人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挥。
第四条 如果上述的评议会所选出的组织人和编辑人见得是不能胜任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可以据了代表大多数语言小队的区宣传委员会之抗议,撤换这些职员,另外指令别人来代替他们。
第五条 各种文字写的出版物或党中公报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印刷出版。
第六章 训练
第一条 本党的小队有训练党员及分队的责任。被小队驱逐出的党员可以到团委员会控诉,副队长可以到高一级的队长控诉。区组织人可以到常年大会控诉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条 本党政策应由常年大会拟定,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党中一切小队长拟定亦可,惟须经常年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区委员会及分区委员会的职务是严格限于管理方面的。
第三条 一切小队的行动只以本队范围为限。
第四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有训练一切党员之权,并得以委员会出席委员全体一致的通过取消任何党员的党籍,使他出党。
第五条 不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审查,没有一个小队可以出版党□。
第六条 一切出版物为党中所印刷发行的,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编辑上的控制。
第七章 经费
第一条 请求入党者应付入党费一元,此款应归入总部。
第二条 每月的月费是七角半,此款应归入总部会计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行月费票,买了这票就是付了月费。
第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可发行团体券,遇着特别支出须向会员征款的时候,便用这券来代替收条。
第四条 特别支出应由常年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征集。
党员能输出这特别征捐,才视为热心。团体券就用作这种特别征捐的收条。
第五条 夫妇同属于一小队的,每月月费只须七角半。
第六条 失业的及下狱的党员,应由小队组织人据实报告,此两项党员不出月费,不算不热心。
第七条 每党员的月费,一月一交。没有预收的规则,亦不许拖欠,各党员已届第二月收费时尚不曾将第一月月费付清,便当视为不热心。三月不交月费,除名。
第八章 会期
第一条 全国常年大会,每年开会一次,日期及地点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据代表大多数党员的区委员会的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可以召集非常大会。如果中央执行委员会不理,区执行委员会可以送代表先开一评议会,再由评议召集非常大会。
第二条 常年大会代表的数目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按照当时情形酌定。每区应出代表数,可按该区党员数比例计算。
第三条 每区分配代表到分区,每分区不得过一人以上,也照党员数比例计算。
第四条 到全国常年大会的代表应发给川资及公费,如职员一般。
第五条 召集常年大会的公文和分配代表的公文应开大会日期前六十日发出。
第六条 当区委员会或五个分区委员会请求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将拟欲提出在常年大会时的提议议案先在各小队常会中提出讨论,同时发出召集大会的公文。
第九章 国际
第一条 派赴国际共产党国际大会的代表和代理人应由常年大会时选出,并选出国际秘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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