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人类终于定居下来了,那他们就要受到气候、地理、物质等等各种不同的外部条件以及他们特殊的自然特征(他们的部落特征)的影响,于是这些原始社会便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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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员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部落所栖息的地方)的关系之所以采取这几种不同的形态,一部分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一部分取决于经济条件;在这些经济条件下,他才能真正成为土地所有人,也就是说他才能通过劳动而占有土地果实;而这些经济条件又取决于天气、土地的物理性能,由自然所制约的土地开垦方式,跟敌对部落或邻近部落的关系以及那些引起迁徙和其他历史事件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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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越来越少专门依靠集体劳动来利用(例如,像东方的水利工程那样依靠集体劳动的情形),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越来越为具有历史意义的运动及迁徙所破坏,部落越来越远离它的发祥地而占领
它处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环境而使个人的才能更加发展起来——部落的共同性质主要地表现在一致对外这种消极方面,而且也不得不表现在这一方面——那么,个人变成土地(分成小块地土地)
私有者的条件便越来越具备,这些私有土地便归个人及其家属分别耕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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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日耳曼人来说,虽然他们在血统、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方面已经是个自在地存在着的统一体,但各个家长定居在森林里面,为遥远地路程所隔离,但从
外表上来观察,已经可以看出,所谓公社,只有在工社成员们每次聚会(Vereinigung)时才存在。因此,在这里,公社只表现在集会(Vereinigung)上面,它不是一种
团体(Verein),是
联合而不是
统一体,联合的独立主体是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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