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1977年)

第二章 原始公社及其分解的各种形式



  我们通过图解的方式,像马克思那样,从“原始公社”开始,那是建立在“共同的血统、语言、风俗习惯等等”的基础之上的原始的自然群居生活,[1]“家族和在部落里面扩大起来的家族,或通过各家族间的通婚,或由各个部落相结合”。[2]这种社会的经济是以流动性的追索为基础的,诸如打猎、捕鱼,以及其他收集大自然的恩赐,一般的放牧和游牧,以及最早形式的刀耕火种。[3]它不是暂时共同占有土地的结果,而是它的前提:

  我们可以认为畜牧,或者一般说游牧,乃是人类最初的生存形态,部落不是定居在一定地点,而是逐水草放牧的——人类并非天生就是土著的(只有在特别肥沃的自然环境里,人才能像猿猴那样栖息在数目上,否则就要像野兽一样漫游了)——所以,部落社会,那种天然的社会,不是(暂时)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它的前提[4]

  这种自然形成的部落或畜牧社会,“乃是人类占有他们的客观生活条件和再生产这些生活条件以及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前提。”土地是人类伟大的实验场所,是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人类天真烂漫地把土地看成是在生活劳动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者自身地社会的财产。每一个单独的人,只有在他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个成员,他才能成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5]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本来就是一种合群动物,部落动物,群居动物,人之所以能孤立起来是经过一段历史进程的。[6]一个孤立的个人不会由土地所有权,正如这样的人不会说话一样。当然他可以像动物那样单靠地上的东西来生活。但要把土地当作财产来处理,“那总得通过部落、通过那或多或少自然发生的或在历史上发展起来的某种形态的社会对土地的占领,不论是和平地或暴力地占领”。[7]

  随着过渡到定居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产生了新的形式。这种过程引起的变化的成都,决定于各种社会和自然的考虑:

  既然人类终于定居下来了,那他们就要受到气候、地理、物质等等各种不同的外部条件以及他们特殊的自然特征(他们的部落特征)的影响,于是这些原始社会便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8]

  社会成员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部落所栖息的地方)的关系之所以采取这几种不同的形态,一部分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一部分取决于经济条件;在这些经济条件下,他才能真正成为土地所有人,也就是说他才能通过劳动而占有土地果实;而这些经济条件又取决于天气、土地的物理性能,由自然所制约的土地开垦方式,跟敌对部落或邻近部落的关系以及那些引起迁徙和其他历史事件的重大变动。[9]

  它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现有生产力新发展的鼓舞而分解成归纳为结果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因为,正如马克思所时常重申的:“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由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社会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10]

  马克思提到了几种类型的社会:亚细亚社会、希腊和罗马世界的城邦、日耳曼社会、斯拉夫公社,等等。这些公社到时候就成为我们之后将要讨论的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基础——或者至少是出发点。

  所以,应当分清马克思提到的各种公社的特点。最重要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超过一定水平时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私有财产的性质:“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哪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了生产的桎梏。”[11]

  另一方面,以生产力发展最小为标志的亚细亚公社的类型,其突出之处正在于它坚持土地公有制:“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态里面,根本没有个人财产而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时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谓财产只有公有的土地财产”。[12]

  个别成员只能是其中一定部分的占有者,或是世袭的或不是世袭的,因为任何一部分财产都不属任何成员自己所有,反之,个人则系公社的直接肢体,即直接同公社形成一体,不能跟公社分开。[13]如果我们想用图解来说明这个社会中个人(I)、公社(C)和土地(L)之间的关系,它的形式是这样的:

I→C→L


  如马克思所说,在亚细亚形态中,个人在一个社会里面只是偶然出现的。[14]物种之间的联系时存在着的东西。个人还没有隔断把他同公社连接起来的纽带,[15]而且,在历史过程中还需经过不少路程,才能使他自己成为个人。

  马克思并没有特别分析斯拉夫公社,但是从他零星提到的情况来看,可以推测到他可能认为它同东方的形态非常相似,甚至由一段话可以证明认为它时源出于东方形态的。[16]如果马克思确实强调任何突出特点的话,那就是斯拉夫公社具有更大活力,这提供了一个向半是亚细亚、半是封建的混合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最初的领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例如在斯拉夫人的公社,在罗马尼亚人的公社那样的情形,这样就开始了向封建徭役制的过渡。”[17]

  马克思是按照那些思路考虑的,这方面的间接证明就是他更多地谈到当时存在于俄国的农业公社,虽然它只是斯拉夫形态派生而来的,而且是很先进的一种形态。[18]事实上,马克思也透露了这种公社近似于亚细亚形态之处。[19]

  恩格斯对斯拉夫公社描述得更为充分,包括谈到“南方斯拉夫人家庭公社(扎德鲁加)”“可能是俄国公社的始祖”。[20]但是他主要关心于描写它的家庭结构,特别提到说,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粮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21]

  古代的或古典的公社同亚细亚公社是有很大的不同的。马克思主要以罗马的或最典型的形态来对它进行分析,但认为希腊的、甚至在一段话中认为希伯来的形态是同类型的。公社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同时存在,但两者之间截然不同。

  在亚细亚公社中,个人财产是公有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当明确地称为个人占有而不是私人财产。然而,在古代公社中,情况不是这样。在这里,私人财产肯定已经建立,个人已经割断了他和公社之间地某些联系。这一发展是由特殊的历史和环境因素所促成的:

  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越来越少专门依靠集体劳动来利用(例如,像东方的水利工程那样依靠集体劳动的情形),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越来越为具有历史意义的运动及迁徙所破坏,部落越来越远离它的发祥地而占领它处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环境而使个人的才能更加发展起来——部落的共同性质主要地表现在一致对外这种消极方面,而且也不得不表现在这一方面——那么,个人变成土地(分成小块地土地)私有者的条件便越来越具备,这些私有土地便归个人及其家属分别耕种了。[22]

  作为一个更为活跃的历史生活的产物,公社已不再像亚细亚形态中那样,个人在其中只是不起作用的物体了。公社是那些自由和平等的私有者之间形成的关系,使他们有别于世界其余部分,并作为他们的保护者的结合体。它的自然基地已经不再是农村,而是城镇,使作为拥有土地的农业经营者的地盘。

  不像在亚洲,地理环境对农业不成为特殊的障碍。困难只能来自别的部落,它们侵犯公社而占领土地,或将要占领土地。因此,战争乃是一种艰巨的共同任务,不论是为去占据客观的生存条件或为防卫及永久保持这同一客观条件的占据。所以,公社便要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这是它以财产所有者资格而生存的一个前提。居住地点集中于城市使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23]财产使罗马公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才能成为这样的土地私有人;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成为土地私有人。[24]我们使用前面同样的代号,可以把这种情况表述如下:

C→I→L


  日耳曼人的公社同亚细亚形态和希腊-罗马形态由显著的不同。它的公社成员并不像亚细亚形态中那样分享公社财产,也不像罗马形态中那样既是共同财产的私有者又是获利者。公社只有在公社成员集会时才存在,就是说,依靠作为自立的土地所有人的各个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存在:

  就日耳曼人来说,虽然他们在血统、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方面已经是个自在地存在着的统一体,但各个家长定居在森林里面,为遥远地路程所隔离,但从外表上来观察,已经可以看出,所谓公社,只有在工社成员们每次聚会(Vereinigung)时才存在。因此,在这里,公社只表现在集会(Vereinigung)上面,它不是一种团体(Verein),是联合而不是统一体,联合的独立主体是土地所有人。[25]

  个人财产不是以公社为媒介而出现的,相反地,公社和公社财产却是间接地,即作为独立地主体彼此间地社会关系而出现的。[26]因此:

I→L→C


  马克思观察到,在这种形势背后,每个家庭基本上就是一个完整的经济单位,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在亚洲,城乡之间无区别地结合。在古代世界里,城市及其郊区构成一个经济整体。在日耳曼人的世界里,整体就是个人住处,远在归它所在的土地上仅仅是一个点。农民不是国家公民,换言之,不是古代形态上的城市居民,其基础是孤立的农家,这些家宅通过与本部落其他同样家宅的联合以及它们为战争、宗教、诉讼等等事项的临时集会(Zusammenkommen)而得到保证。公社只存在于各个土地所有人的相互关系中。虽然,它在语言、血统和历史方面的联系先于个人所有者而存在,它的唯一具体表现却只存在于他们为共同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中。[27]另一方面,在希腊和罗马,社会也存在于这些集会之外,存在于城市本身,而在亚洲,则是包罗所有土地的直接所有制。

  我们已经见到,这些原始公社的不同发展,是如何由不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形成的。这些社会将延续多久,有赖于同样的因素。为了使公社继续以同样的形式存在下来,它的成员必须继续在规定的客观条件内繁衍。但是生产过程本身,以及人口的增加,逐步影响这些条件,最后毁灭他们呢,而不是使他们繁衍。因此,由于这个或那个的原因,这些社会就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其他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些——特别在早期阶段,当它们的生产力水平仍然太低而不足以解放它们时——也按照环境的条件而发展。无论如何,“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28]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分册第91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1977年第二次印刷)(下同)。

[2] 同注55第91页。

[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这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地,当时人们是靠狩猎、捕鱼、畜牧,或者最多是靠耕作生活的。”但加了一点附带条件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史以有大量未开垦地土地为前提地。”(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
  我们强调这个严格双重定义,以表明马克思所看到的上述段落中所描写地原始公社同以农为主而缺乏耕地地亚细亚公社之间地差别有多大。这同主张这一点的许多人——特别是例如郭沫若那样的中国历史学家和索纳那样的西方新单线论者——把两者不假思索地放到一起的办法,很不一样。

[4] 同注55,第91页。

[5] 同注55,第91页。

[6] 同注55,第114页。

[7] 同注55,第102页。

[8] 同注55,第91页。

[9] 同注55,第103页。

[10] 马克思:《哈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8页。

[11]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12] 同注55,第100页。

[13] 同注55,第96页。

[14] 同注55,第102页。

[15]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在人类文化初期,在狩猎民族中,或者例如在印度公社的农业中,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1页)。

[16] 同注55,第116页。

[17] 同注55,第92-93页。

[18] 马克思特意强调俄国农业公社同更加古老的形态之间的主要差别,他写道:“(俄国的)农村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9页、450页)。

[19] 例如见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1868年11月7日)、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资本论》第3卷,恩格斯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反杜林论》、《法兰克时代》。

[20] 恩格斯:《<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01页。

[2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22] 同注55,第94页。

[23] 同注55,第93-94页。

[24] 同注55,第96页。

[25] 同注55,第99页。

[26] 同注55,第100页。

[27] 同注55,第100页、第101页。

[28]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脚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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