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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无产阶级法院


· 第 七十 节 资产阶级社会的法院
· 第七十一节 由劳动者选举法官
· 第七十二节 统一人民法院
· 第七十三节 革命法庭
· 第七十四节 无产阶级法院的惩罚措施
· 第七十五节 无产阶级法院的未来



第七十节 资产阶级社会的法院


  资产阶级法院是资产阶级国家中为压迫和欺骗劳动群众服务的另一类机构。

  这个令人肃然起敬的机关在判决中所遵循的是为剥削阶级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这样一来,无论法院的组成如何,它的决议是早已为一卷卷条款限定好了的,这些条款规定了资产阶级的各种特权和劳动群众的无权地位。

  至于资产阶级法院的组织本身,它与资产阶级国家形式是完全一致的。有的地方,资产阶级国家不那么公开露骨,而在有的地方则不能不丢掉伪善来争得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判决,所以在那里,法官是由上面任命的,即使实行选举,那也只能由社会上享受特权的那一部分人来选举。相反,如果群众已经完全被资本所驯服,完全听命于资本,并把它的法律视为自己的法律,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允许劳动者本身当法官,就象可以允许他们把自己的剥削者及其奴才选进国会一样。这样就出现了有陪审官参加的法庭,由于有了这种法庭,就可以把有利于资本家的判决冒充为“人民自己的”判决。


第七十一节 由劳动者选举法官


  第二国际社会党人的纲领中提出了由人民选举法官的要求。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这个要求同普选权或普遍的人民武装的要求一样,是不可能实现的和反动的。如果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那就不能允许它的阶级敌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它不可能设想资本或大地产的代表会去维护消灭资本统治的法令。另外,许许多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应根据新的、正在建设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进行。

  因此,苏维埃政权不仅取消了全部为资本服务的、冒充民意的旧法院机构,而且建立了毫不掩饰自己的阶级性的新法院。过去剥削者少数阶级通过旧法院来审判劳动人民多数。无产阶级专政的法院则是劳动人民多数审判剥削者少数的法院。它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官只能由劳动者选举。法官也只能从劳动者当中选举产生。剥削者只有被审判的权利。
 

第七十二节 统一人民法院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院的组织是极其庞杂的。资产阶级律师十分自傲,认为有了一整套的诉讼审级,就可以保证完全公正的判决和把判决的错误减少到最低限度。实际上案件在经过各种诉讼审级审理之后,就会变得对有产阶级更加有利。有钱人可以请到大批律师,有充分的可能在更高一级的诉讼机关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那些贫穷的原告人往往由于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不得不放弃诉讼。所谓案件通过各种诉讼审级的审理可以保证“公正的”判决,这只能说是可以保证判决符合剥削集团的利益。

  无产阶级国家的统一人民法院把案件从起诉到最后判决所用的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在审理方面,拖延现象大大减少,如果说还存在,那也只是由于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初年月整个苏维埃机构普遍不够完善的缘故。结果,对于居民中最穷苦落后的阶层来说,法院已不再是高不可攀的了,而且随着国内战争紧张时期的结束,随着共和国公民的相互关系日益稳固,法院会变得更加容易使人接近。罗马人曾经说过:“战争时期法律是保持缄默。”而在国内战争时期,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法律并没有保持缄默,人民法院一直都在工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已经了解到新法院的本质和认识到它的全部优点。

  在摧毁旧社会和建设新社会的时期,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很重大的。苏维埃的立法工作还跟不上生活的要求。资产阶级-地主制度的法律已被废除;无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只是定了一个大的框框,而且永远也不会写全。工人阶级并不想永久维持自己的统治,它不需要去搞那种卷帙浩繁的法律条款。工人阶级通过各种主要法令表达自己的意志,它可以委托劳动者选举出的人民法官在实际中去解释和运用这些法令。只是重要的在于,这些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反映出同资本主义制度的习俗和心理的彻底决裂,人民法官要根据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良心,而不是资本主义的良心来处理案件。在摧毁各种旧关系、实现无产阶级权利的过程中,会产生无数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就可以把1917年十月革命所开始的和应深入到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全部相互关系中去的变革进行到底。另一方面,在审理大量与革命时期的条件无直接联系的居民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应该表现出革命无产阶级对待这一类罪行所采取的崭新的态度,并在采取的惩治措施上进行一次大的革命。
 

第七十三节 革命法庭


  人民法院由选民选举和更换,应由每一个劳动者在其中轮流行使审判员的权利,共产党把这种法院看成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常规法院。而在国内战争最严峻的时期,除了人民法院以外,还有必要设立革命法庭。革命法庭的任务在于迅速地和无情地惩治无产阶级革命的敌人。这种法庭是镇压剥削者的工具之一。就这一点来说,它如同赤卫队、红军和非常委员会一样,是无产阶级防御和进攻的机构。因此,革命法庭在组织上就不如人民法院民主。它是由苏维埃任命,而不是由劳动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
 

第七十四节 无产阶级法院的惩罚措施


  在和资本家的浴血奋战中,工人阶级不能拒绝对自己明显的敌人采取最高的惩罚措施。只要国内战争还在继续,就不可能取消死刑。但是如果将无产阶级法院和资产阶级反革命法院作一个纯客观的比较,那就会发现,工人阶级的法官比起资产阶级司法系统的刽子手来是非常温和的。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头判处死刑。在无产阶级专政最初几个月中所处理的一些诉讼案件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例如,彼得堡著名的普利什凯维奇当时只被革命法庭判处了两个星期的监禁。社会上新兴的进步阶级对自己的敌人总是宽宏大量,而垂死的阶级则总是心狠手辣,这一点在无产阶级法院的实践中也表现出来。

  至于说无产阶级法院对不带有反革命性质的罪行所采取的惩罚,那么它和资产阶级法院的惩罚是有根本区别的。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大部分犯罪都是因为侵犯了所有权,换句话说,都是与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资产阶级国家自然就要对这些罪犯进行报复,所以这个社会所采取的惩罚也就表现为凶狠的所有主的形式的复仇行为。对于一些带有偶然性质的犯罪行为,或对于一些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整个关系的不完善而产生的犯罪行为(由于家庭、爱情、酗酒、生活堕落、无知、社会本能受压制等等原因而造成的犯罪),在处置上也同样存在着不妥当的情况。无产阶级法院不得不同残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土壤上产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打交道。无产阶级法院不得不从旧制度那里把由这个旧制度培养出来的职业罪犯的骨干接受下来。但是报复对无产阶级法院来说是格格格不入的。它不会因为人们曾经在资产阶级社会里生活过而对人们进行报复。因此,我们的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在就已经反映出司法制度的彻底革命。越来越经常地采用缓刑的办法:这是一种没有惩罚的惩罚,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行为的重演。运用舆论的谴责,——这种措施只有在无产阶级社会里,在社会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沙皇制度下经常运用不劳动的监禁,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寄生生活,现在这种现象正在由社会劳动所代替。一般地说,无产阶级法院力图用犯人参加强制性劳动的办法来补偿他们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最后,如果有的罪犯一再犯罪,甚至在刑满释放后仍会对其他公民的生命造成危险,法院就可以采取使罪犯与社会隔离的措施,但是仍然给予罪犯以改过自新的充分机会。

  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措施,标志着常用惩治办法的一种演进,就连一些优秀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多半也都表示赞成。然而,这种措施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只能属于幻想。只有胜利了的无产阶级才能将它们付诸实现。


第七十五节 无产阶级法院的未来


  至于说到革命法庭,那么无产阶级法院的这种形式,同战胜了白卫军的红军、同非常委员会、同无产阶级在国内战争时期建立的一切机构一样,是没有任何前途的。随着无产阶级战胜反革命的资产阶级,这些机构就将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相反,作为以选举办法产生的人民法院的形式出现的无产阶级法院,在内战结束后仍将继续存在,并将用很长的时间以自己的判决来斩断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新茎。消灭阶级既不能消灭阶级心理(阶级心理总是比产生它的社会关系要存在得更为长久),也不能立即消灭各种阶级本能和习俗。此外,消灭阶级的过程本身可能时间会拖得非常久。把资产阶级变成劳动者和把农民变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作者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尤其后面这个过程将会相当长,而且会孕育着许多带有司法性质的程序。同样,在完全实行共产主义分配之前,消费资料的私有制也是造成许多过失和犯罪的原因。最后,由个别人的个人主义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罪行和各种侵犯社会利益的罪行和各种侵犯社会利益的罪行都将长期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的确,那时法院将改变自己的性质;随着国家的消亡,它将逐渐变为表达社会舆论的机构,近似于同志审判会的性质,判决不是依靠强制手段来执行,而仅仅具有道德的意义。


  第九章书目:共产主义有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法院的文献几乎没有。可参考下列一些老的材料:卡·马克思《〈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的发言》。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拉萨尔《辩护词》,《工人阶层的思想》,《工人纲领》以及全集中的其他文章。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有关国家的部分。卡·考茨基《政治罪行的性质》。万-康《犯罪现象的经济因素》;格尔涅特《犯罪现象的社会因素》。
  现代的材料有:彼·斯图契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问答》,《人民法院》等。阿·哥伊赫巴尔格《人民需要什么样的法院》。彼得格勒苏维埃出版的有关法院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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