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政治理论家和实践者严格遵守、后来又改造了晚期罗马法的基本准则:“关涉所有人的事需得到所有人的同意”(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tractari et approbari debet),他们把它抽离出《优士丁尼法典》(他们从这里发现了这句话)的语境,并由此强调“人民”在同意法律时进行的一种审议性参与。此外,人民可以被宣称能够选举可罢免的官员成立政府……这是古罗马人……绝不会许可的事情,因为“人民”从未被他们看作一种审议团体。[18]
在14、15世纪兴起的所谓教会会议至上理论中,这种观念会得到发展。到14世纪中叶,阿维尼翁教皇日益受到法兰西君主权的影响,阿维尼翁和罗马的教皇职位竞争者,不可避免地卷入法兰西与其欧洲邻国的国家间的较量中。在对教会内部不断增长的冲突(这最终导致所谓的西方教会大分裂)的回应中,教会会议至上论者阐述了这样的观念:在属灵事务上享有最终权威的不是教皇,而是以大公会议(a general Church council)为形式的基督徒法人团体。尽管从一系列大公会议中会诞生一种解决方案,但是,教会会议至上论将让位于一种复兴的教皇主导权,并作为世俗立宪政府理论的一个原型继续存在。
[2] 关于封建主义,特别是英格兰和法兰西封建主义差别的一个重要讨论,参见乔治·科米奈尔:《英格兰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起源》(George Comninel,“English Feudalism and the Origins of Capitalism”),载于《农民研究》(The Journal ofPeasant Studies), 2000年7月,第1—53页。
[4] 在坚持连续性的封建主义历史研究和更为强调革命性转变的封建主义历史研究之间长期存在着摇摆。1994年,T.N.比森(T.N.Bisson)在现在》中为一场“封建革命”提供了论证,参见《封建革命》(“The'Feudal Revolution'”),载于《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第142期,1994年2月,第6—42页。这在随后几期(1996年8月第152期和1997年5月第155期)引发了几位历史学家的一场争论。参与者之中有克里斯·威克汉姆(Chris Wickham),他对比森的论点有某些保留意见,但他审慎周全地、有说服力地为一场“封建革命”的观念做了辩护。
[5] 苏珊·雷诺兹尤其主张,封臣制概念实际上没有意义,甚至“采邑”概念也太过模糊和多变,用处不大,参见《采邑与封臣:中世纪证据重释》(Susan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正如我们随后会解释的那样,这里的论证绝不依赖封臣制的存在,或者进一步,也不依赖采邑概念。雷诺兹还与某些观点进行争论,在她看来,这些观点对包括古希腊哲学复兴在内的智识建构物在构造中世纪社会和政治关系上的作用赋予了太多重要性。她强调“传统的共同体纽带”和公共实践,它们很早之前就被确立,并且独立于这些观念。应该明确的是,这种批评对本章所使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并不适用。
[6] 一位杰出的晚期罗马和中世纪历史学家克里斯·威克汉姆提出过一种有趣的、但在我看来有缺陷的论点,他最近修改了自己的观点,但没有完全置换那些在我看来最成问题的方面。在他的最初表述中,他诉诸“贡赋体系”概念,该体系通过征税产生剩余榨取,他还以之对比封建主义,在后者中,剩余榨取采取的形式是地租而不是税收。参见《另一种转变:从古代世界到封建主义》(The Other Transition: From the Ancient World to Feudalism)和《东方的独特性》(The Uniqueness of the East),初次发表于1984年—1985年,又刊发在《土地与权力:意大利和欧洲社会史研究,400年—1200年》(Landand Power: Studies in Italian andEuropean Social History,400—1200,London: The British School at Rome,1994)上。贡赋体系包括我所描述的那种从事再分配的官僚制王国。但在威克汉姆看来,它还包括以希腊罗马为典型的“古代”形式,在其中,征税实体是城市而非中央君主国。他认为,希腊罗马的情况之所以独特,也是因为贡赋形式与“封建主义”共存。他指出,当这两种共存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贡赋因素(具体而言就是帝国)衰退,而封建形式日渐占优时,转变发生了。我出于几个理由认为这种解释有问题:“贡赋的”和“封建的”这两个范畴差别太小,并且解释的东西太少,特别是因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任何抽租关系都被称为“封建的”,这容易模糊西方地主/农民关系的各种特点,同时,任何税收形式看起来都具有“贡赋”形式的特征。这种进路更多是分类学的而非历史学的,它提出了两种没有历史起点也没有内在动力的生产方式,因而无助于解释这种转变——“封建”形式只是摆在那里,并处于与“贡赋形式”的紧张关系中,没有明显的理由来解释它的最终占上风。归根到底,这种进路没能抓住“古代”形式的特殊性。只是指出这里的贡赋形式不同,因为城市是征税实体,或者进而指出它与“封建主义”共存,这都是不够的。关键问题至少是,城市,甚至还有帝国,以及它们的税收体系,这些本身已经被独一无二的私有财产权自主发展所决定。罗马共和国的城市国家是由罗马独特的地主与农民关系构成的,从中产生的帝国也以一个历史上独特的地主阶级的发展为前提。
最近,威克汉姆已经放弃了“贡赋的”和“封建的”两种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分,代之以两种政体或国家类型的区分:一种建立在税收上,另一种建立在土地上。相比其他区分而言,这个区分无疑具有某些优点,但仍然远不能描述罗马这样一个以税为基的国家的各种特点,也远不能说明它与像中华帝国这样一个以税为基的国家之间的差别,在后者那里,国家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如果不承认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在其国家/财产关系上的这些差别,就很难公正地对待两者之间的各种不同。在东部,帝制国家典型地叠加在已经存在并且高度发达的国家结构上。在不存在这些结构的西部,贵族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及其离心作用更为强劲,也正是在这里,帝国瓦解了。无论如何,除非在某种非历史的分类学中,否则可能根本不存在一种单纯以土地为基的国家与以税为基的国家相对。威克汉姆的以土地为基的形式,其模型似乎是国家的碎片化或“主权的分割化”,后者的基础是一种出现在封建欧洲的土地所有权等级制(他引用了研究封建主义的伟大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把他作为最出色地分析了它的学者);但是,那种封建形式肯定以罗马财产权和罗马土地贵族,还有罗马帝制国家及其税收体系的独特发展为前提。威克汉姆自己对中世纪早期的权威而有说服力的分析确证了这一点,然而,他的概念框架倾向于模糊它。
[7] 关于西方独特的解决地方与中央权威之间紧张关系的办法的讨论,参见珍妮特·科尔曼:《政治思想史:从中世纪到文艺复兴》(Janet Coleman, A History of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Middle Ages to the Renaissance, Oxford: Blackwell,2000),第18页。
[8] 《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约350年—约1450年》(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350—c.145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认为,在整个西方,包括英格兰都出现了领主权和所有权的重合,这下使农民同时成为佃户和臣民(第195页)。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无论如何,英国的情况是例外的,因为领主权和所有权的重合并没有采取分割化主权的形式,而大陆采取了这种形式。
[10] 有人认为资本主义是在贸易扩张摧毁了封建主义后出现的,也正因为贸易扩张摧毁了封建主义,它才出现。在所谓的“转变争论”中,这种观点已经受到致命挑战。这场争论在1950年代早期爆发,导火索是莫里斯·多布和保罗·斯维齐之间的一场论战,随后引发了其他几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讨论。参见《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转变》(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London: New Left Books,1976)中罗德尼·希尔顿撰写的导言。
[11] 关于英格兰的封建中央集权过程中贵族与君主制的关系,特别是对比法兰西进行的探讨, 参见罗伯特·布伦纳:《欧洲资本主义的农村基础》(Robert Brenner, The Agrarian Roots of European Capitalism),载于T.H.阿斯顿和C.H.E.菲利平编:《布伦纳之争:前工业时期欧洲的农村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ed.T.H.Aston and C.H.E.Philpin, The Brenner Debate: 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尤见第253—264页。
[31] 乔治·加内特:《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和“历史的真实”》(George Garnett, Marsilius of Padua and'The Truth ofHistor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第146页。
[32] 这里和下一段沿用的论点是加内特概括的,尤见《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和“历史的真实”》第160—164页。对马西利乌斯的一种不同看法,参见卡里·尼德曼《共同体和同意:帕 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和平的保卫者〉中的世俗政治理论》(Cary Nederman, Community and Consent:The Secular Political Theory of Marsiglio of Padua's Defensor Pacis,Lanham: Rowman&Littlefield,1995)。
[36] 例如,参见反对约翰二十二世的《反本笃论》(Contra Benedictum, Tractatus)、《波纳文图拉论暴君统治的权力》(Dialogus, the Breviloquium de potestate tyrannica/A short discourse on the tyrannical government over things divine and human)的部分, 以及《论国王和教皇的权力》(De imperatorum et pontificum potestate/On Imperial and Pontifical Power)。
[37] 托马斯·斯密斯勋爵:《论英格兰国家》(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ed.Mary Dewa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第57页。
[38] 让·博丹:《国家六书》(Jean Bodin,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ed.M.J.Tooley,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67),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