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伦·梅克辛斯·伍德 -> 《西方政治思想的社会史:自由与财产》(2012)

第一章 转型


1.现代早期欧洲?
2.何种“现代”国家?
3.现代政治思想?
4.政治思想的社会史


  封建主义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从其农业起源到工业化早期),宗教改革中的宗教分裂,民族国家的演化,现代殖民主义的扩张,从文艺复兴到启蒙时代的文化里程碑,扎根于弗朗西斯·培根的经验主义或勒内·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之上的现代哲学与一场科学革命——所有这些重大的历史发展,虽然不时被国家间战争,以及升级至并包含了内战的人民起义、造反与叛乱所打断,但都被归于所谓的现代早期。

  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正典不成比例地云集于“现代早期”思想家那里。尽管历史学家会对是否把这个或那个名字囊括进来产生分歧,却无法否认这个时代拥有太多的巨擘,从马基雅维利或霍布斯到洛克和卢梭,他们的权威地位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不可撼动。然而,所有划分纪元的历史界碑,乃至它们的惯用名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更不必说“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的兴起”——却常常引发历史学家之间的争执。就此而言,“现代早期”这个名称亦复如此。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完全单纯的、尽管不太准确的描述性标签,大致标示着中世纪和成熟的现代性之间的断代。为简单起见,也因为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我们将在这个几近中立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标签。但这里的问题远比年代学多。无论我们选定哪个日期[比如约1500年(或1492年?)至1800年或1789年甚至1776年],现代早期都预设了一个有别于古代、中世纪,或至少有别于“前现代”的现代观念,预设了一个本身就会引发问题的现代性观念。

  已有大量的智识努力用在澄清“现代性”的观念上,我们在后面将有机会遇到它所引发的某些问题。眼下我们这样说就足够了:尽管对于到底是什么构成了“现代”,它是好是坏抑或是道德中立这类问题存在争议,但在“西方”文化中仍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概念,它超越了除此以外几无共识的不同思想流派。即使各民族国家的历史有着明显区别,仍存在着一种独一无二、包罗万象的欧洲历史和现代性降临的叙事,即一个由间断点同时也是转型过程(以根本转变为标志的从一个时代到另一时代的过渡)所界定的叙事。

  在这一叙事中,无论现代还可能是其他的什么,它都是一种经济、政治、文化特征的混合体,结合了资本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喜欢称其为“商业社会”)、法理型政治权威(可能但并不必然地伴随着对其自由主义民主形式的偏爱)以及技术进步——或在市场、国家、世俗主义和科学知识中体现出来的各方面的“理性化”。着重点和首要原因可以多种多样,也可以在现代性的经济、文化、社会各因素之间达成不同的平衡。对于造就了现代时期的那个转变过程,可能也存在着激烈争论。关键的转型可以被界定为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渡,资产阶级的兴起,向自由的进军,与传统的破坏性决裂,以及其他众多事情。但是,很难找到这样一种“现代”的概念,即在其中“理性”探索的文化、技术进步、市场经济和一个“理性”国家,不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或好或坏地紧密联系在一起。[1]

  近些年,在某些历史解释中,现代早期和现代之间的分割线被更明确地刻画出来,因为现代早期易于同“中世纪晚期”融合在一起。尤其在政治思想史学家当中,有些人质疑现代早期的概念,理由是中世纪思想家与那些被描述成现代早期的思想家之间并无明显断裂。这种解释认为,在给“中世纪”画上句号的一系列历史转变中,政治观念自始至终具有显而易见的连贯性。但即使在这里,现代性概念以及与此联系的传统叙事同样反复出现。

  无疑,有些人拒绝现代性这个概念本身。它让一些人心神不安,因为它总是与进步观念相伴相随,而后者带有目的论意味,或者说后者在20世纪的恐怖之后显得可疑。另一些人则反对任何类型的“宏大叙事”,宁愿抛弃“长时段”而聚焦于局部、特殊与偶然。由于“现代性”意味着一种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史梳理——其中至少暗含着对前者如何导向后者的解释,所以对长时段视域的拒斥使他们无力承担一种现代性概念。

  尽管存在这些争论,现代性概念几乎从未受到一种既全盘质疑传统范式又具有长远历史观的视角的挑战。从启蒙运动的进步概念,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解释或辉格式历史解释,或韦伯式历史社会学,以及它们丰富多样的遗产,尽管这些最有影响的“宏大叙事”对现代性的判断充满歧异,但都从根本上完整保留了惯常的现代时期复合图谱。对现代性标准叙事的挑战,往往更多地来自各种不连贯或碎片化的历史,来自对历史因果关系乃至历史进程缺乏长时段观察也鲜做阐释的“后现代主义”或“修正主义”解释。即使如此,顽固不化的现代概念仍经常从后门溜回来。

1.现代早期欧洲?


  那么,谈论现代早期政治思想到底意味着什么?“现代”国家的成长,及其由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民族边界构成的堑壕,无疑是现代早期的一个核心特征,而且它以某种方式影响了那些进入其力场(field of force)的所有形式的政治组织。但是,作为本书主题的西方政治思想正典,在那个时期也同样受到了形形色色的政治形式的塑造:意大利城市国家、让人眼花缭乱的德意志管辖区、尼德兰商业共和国,更不用说还有神圣罗马帝国,它既自觉地返回古代帝国又致力于成为民族国家(尽管最终失败),又与其他世俗的和教会的主权主张者处于持续的紧张关系之中。现代早期的概念不仅包含现代国家或现代经济的崭露头角,还包含文化和智识的发展,后者起源于各不相同的,并不具有明显现代特征的社会政治形式,例如意大利城市国家,文艺复兴在那里开花结果,或萨克森选侯领地,至少据历史传统说法,马丁·路德在那里发起宗教改革。

  这些情形大相径庭,不仅体现在其政治形式上,而且体现在公共权力、私有财产权和生产阶级之间特定的相互作用上。这些差别将造成各具特色的政治话语传统。即使当某个时刻,城市国家与君主国(principalities)在神圣罗马帝国薄弱的统治下偶尔结合在一起时(也就是德意志人与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与荷兰人的情况),情形依然如此。当然,意大利人与德意志人,西班牙人与荷兰人,就此而言还有英格兰人与法兰西人,都分享着一份共同的文化遗产;而且我们论述的时代始于特殊的文化统一体的某一时刻,该文化统一体表现为:联合起西欧学者们的拉丁语,整套基督教神学,复兴的希腊古典政治哲学,由欧洲人文主义构成的“文人共同体”。然而,这个共同的智识词汇表只是使各民族传统的多样性更加突出。西方政治理论所承袭的语言在适应不同的背景环境时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灵活性;每一种特殊的历史形式都提出了自己与众不同的问题,同一话语传统被调动起来,不仅是为了给出不同的答案,而且是为了回应不同的问题。[2]

  尽管存在着这些差异,谈论“现代早期欧洲”是否仍有意义?或者更具体地说,设想西欧是一个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实体,在本书所覆盖的年代里经历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历史发展模式,是否有意义?后面我们将更多强调民族发展的特殊性,但是眼下让我们考虑共同的基础。

  在这部政治思想的社会史第一卷中,我曾指出,在其所有变化形式中,西方政治理论都是由两种权力来源,即国家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显著张力塑造的。所有的“高等”文明当然都有国家,有些还有复杂的私有财产制度;但是,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尤其是西罗马帝国的,在后来的西欧出现的发展,把财产权当作一个独特的权力中心,赋予了其相对于国家的异乎寻常的自主地位。

  例如,可以考虑一下罗马帝国与早期中华帝国的对比。在中国,一个强大的国家通过挫败大的贵族家族并阻止他们占有新征服的领土,任命中央官员管理新征服的领土,来确立自己的权力。[3]同时,农民处在国家的直接掌控下,国家保留农民财产作为税收和兵役的一个来源,并确保土地占有的碎片化。相形之下,罗马并未依靠强大的国家就实现了帝国扩张,它由非职业人员统治,在一个小城邦的最小政府中实行土地贵族的寡头政治。尽管农民是公民共同体(civic community)的一部分,他们仍从属于有产阶级;帝国扩张后,由于要征召农民士兵远离家乡服兵役,致使许多农民的土地被剥夺。土地日益集中在贵族手中,(至少在罗马时期的意大利)它大多由奴隶耕作。当共和国被帝国及其官职结构取代后,土地贵族仍继续聚敛庞大财产。在中国,巨大财富一般源于中央政府的官职,然而在罗马帝国,土地仍是唯一稳定可靠的财富来源。即使在其鼎盛时期,相较于中国,帝国也是“统治薄弱”的,主要通过地方贵族的巨大网络来实施管理。

  就我们所知,罗马帝国乃是强大帝国和强大私有财产权相结合的首例。这种强有力的,尽管有时并不轻松的合作关系,在罗马的“统治权”(imperium)和“所有权”(dominium)概念中得到表达。当罗马的“所有权”概念应用于私有财产时,它无比清晰地表达了私人的、排他的、个体的所有权及其所包含的一切权力的观念,而“统治权”则界定了一种附属于特定的民政长官,最终附属于皇帝本人的发号施令的权利。在西方法律政治思想史上,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司法权并非总是如此泾渭分明,然而,罗马人在区分国家的公共权力和财产的私人权力方面确实开辟了新天地——不仅在理论上也在实践上。在中国,国家和劳动被国家占有的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直接的关系,在罗马,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并不存在于统治者和臣民之间,而是存在于地主和某种从属于他的劳动者(可以是奴隶,也可以是作为租户和佃农而被剥削的农民)之间。帝国解体后所剩下的就是这种基本关系,它幸存了下来并成为后几世纪的社会秩序基础。

  国家和强大的私有财产权两个权力极点的存在,再加上依靠有产阶级,很大程度上实施地方自治的帝国统治模式,即使在罗马帝国中也造成了最高权力的碎片化趋势。最终,碎片化趋势占了上风,留下了一个使农民束缚于地主的人身依附网络。当帝国解体,墨洛温王国、加洛林帝国及后继国家进行过几次权力再度集中化的尝试后,土地贵族的自治权开始在所谓的公共权力私有化、封建“主权分割化”[4]过程中自我伸张,随之而来的是公共职能被下放给地方领主和其他各种独立权力。这种下放的公共权力同时是一种占有权,即支配生产阶级的劳动,(尤其是从虽拥有土地,但在政治和法律上臣属于领主并为其劳动的农民那里)以租金或实物形式占有其产出的权力。由于找不到更好的术语,我们只得将封建主义或“封建社会”这个充满争议的概念,用于指称这种西方特有的主权分割化,它以具有历史独特性的方式赋予私有财产权以公共权力的性质。就我们的目的而言,“中世纪”时期大致可以被这种独特构造的统治地位及其衰落所标识。[5]

  这种封建分割化以多种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封建君权在有些地方会比其他地方更强大一些;部分欧洲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更高权威亦即神圣罗马帝国或教皇的支配。但是,政治分割化甚至影响到那些并不符合典型封建制度的欧洲政治实体。例如意大利,它被称为欧洲封建主义的“薄弱环节”,因为这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城市贵族,在北方尤为明显,这与其他地方的土地领主阶级形成对比。然而,不仅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国家具有自身的碎片化统治,这可被称为一种城市封建主义,而且如佛罗伦萨和威尼斯之所以能成为大商业中心,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它们在碎片化的封建秩序中作为贸易纽带而履行着至关重要的职能。

  无论我们是否选择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之间划出界限,至15世纪末,我们都能确认一种新的政治权力格局,以及财产权同有别于封建分割化主权的国家之间的新关系。当然,领主和自治的法人团体仍占据着突出位置,但是,正在进行中央集权的君主制(特别是在英格兰、法兰西和伊比利亚半岛)现在登上了舞台中心,甚至在对不同的政治形式,如意大利城市国家和德意志公国施加一种新的政治动力。例如,尽管意大利北部曾是神圣罗马帝国和教皇之间的竞技场,对城市国家自治权的挑战却日益来自法兰西和西班牙这样的君主国的领土野心。

  关于封建主义的衰落,已经有许多解释。一些历史学家主张,正如封建主义的出现是由贸易萎缩所标示的,或者甚至是由其所导致的,商业扩张和货币经济的增长则不可避免地使封建主义寿终正寝;其他人却言之凿凿地指出,贸易和货币是封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内在地敌对于它。封建主义的衰落常常被归因于黑死病(14世纪40年代影响西欧的流行病)期间的人口骤减;还有人认为,人口骤减使农民在与需要劳动力的领主谈判时获得一种优势,此时领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转变。一些历史学家指出,农民可能还有另一种谈判优势,即商业扩张过程中城市中心的增长带来的逃生路线。那时,领主试图重新强加并强化农民的依附地位,由此激起了各种各样的人民起义,而且,尽管西方的起义被成功镇压,封建秩序实际上却呜呼哀哉了。

  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可以归因于土地贵族对于一种足以防范叛乱威胁、维护秩序的更强大中央权力的需求,或者(也可能同时)可以归因于封建君主感受到了巩固自己地位的强大压力,因为来自农民的收入变得更加不稳定,君主与地主之间就农民劳动力的使用展开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当贵族的斗争演变成雄心勃勃的领土国家之间的战争时,压力变得更加巨大,正如百年战争中发生的最明显的事情那样,它起初是一场围绕法兰西君权的王朝斗争,后来则变成了法兰西和英格兰围绕领土边界问题的战斗。由于不断强大的奥斯曼帝国(它深深侵入欧洲并控制着东西方贸易路线)的商业挑战和地缘政治挑战,巩固中央统治的领土国家的动机得到进一步强化。

  这些因素无论单个还是所有都可能是重要的,但这不是故事的全部。商业扩张、瘟疫、人口变化、农民起义和王朝斗争,这些在欧洲的不同地方都发生过。我们甚至可以承认,作为一种非常普通的动因,它们都在封建主义的衰落中发挥了作用。但是,抛开“诸封建主义”的多样性不说,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结果;使封建秩序让位的“转变”也远非一种。例如,西欧的农奴制终结了,而东欧却亲历了所谓的“二次奴役”。即使在我们主要关注的西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也截然不同,例如在英格兰就大不同于在法兰西;这些差异伴随着不同的国家形成路径。在君主与异常团结的贵族阶层合作发展的英格兰,领主掌握了最好的土地,包括因人口锐减而被闲置的地产。在法兰西,君主国巩固了一个贵族家族的统治而反对其敌手,它帮助保证了农民仍占有绝大多数土地,以此作为中央集权国家一个关键的税收来源。

  在这些不同的背景下,商业扩张也具有不同的影响。所有主要的西欧国家,更不用说经济高度发达的亚洲和阿拉伯穆斯林帝国,都深入参与了国内和国际贸易。但是,只有在英格兰,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 “商业社会”“自发地”出现了,并产生了一种与众不同,甚至在其他最商业化的社会中也找不到的历史动力。[6]当资本主义在英格兰出现时,它并不单纯是更多的贸易、更广阔的商业网络,即不单纯是性质不变的数量增加。“资本主义的兴起”不能被仅仅解释成一个量变过程,即接近某个临界量的“商业化”。实际上,当英格兰的经济发展开始一种独特转向,产生了某种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即古老的转让获利形式或“贱买贵卖”的东西时,它还远不是欧洲主要的商业势力。诞生于农村的英格兰资本主义造就了一种新型社会,以及一种独特地由竞争性生产,不断增长的劳动生产率,利润最大化和持续资本积累的强制力所驱动的经济。当欧洲其他经济体后来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时,它们很大程度上是在回应英格兰资本主义带来的军事和商业压力。

2.何种“现代”国家?


  在下面几章中,我们将审视西欧几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因为它们影响了各民族国家的“话语传统”。但是目前,为了阐明本书提出的语境史,我们可以聚焦于一种影响了所有发展模式的、提纲挈领性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演化,特别是英格兰和法兰西“现代”国家的演化。

  在《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昆廷·斯金纳告诉我们,13世纪末至16世纪末,“一种可得到公认的现代国家概念的主要要素逐渐成型”。他接着阐述自己对现代国家的定义,其视角正如他自己承认的那样来自马克斯·韦伯:

  决定性的转变在于,从统治者维护“他的国家”(这里仅仅意味着维持他自己的地位)的观念,转变到这样一种观念:存在一种独立的法律和宪法秩序,即国家的秩序,统治者有职责维护它。这种转变的一个结果是,国家的权力,而非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这转而使得能够以独特的现代术语定义国家——它被定义成领土范围内法律和正当强制力的唯一来源,被定义成公民效忠的唯一恰当对象。[7]

  斯金纳解释说,至16世纪,至少在英格兰和法兰西,这些现代国家的要素已经明显可见。向一种现代的国家话语的转变,他指出,“看来首先在法兰西完成”。这不仅是因为在法兰西,继承意大利人文主义的智识前提已经齐备,更因为在这里“物质前提”得到了更充分发展:“一个相对统一的中央权威,一个日益强大的官僚控制的机构,以及明确界定的国家疆界。”[8]“下一个发生了同样根本的概念转变的国家”,斯金纳继续说,“似乎是英格兰”,至16世纪30年代,在那里“这种发展所需要的一系列类似的物质前提和智识前提已经达成了:一个日益具有官僚制风格的中央政府,以及英格兰人文主义者中间对于‘政治学’问题和公法问题逐渐增长的兴趣”。[9]

  这种表述掩盖了两者既在其国家性质也在其产生的“话语”形式上存在的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也使其他某些关于“现代性”,尤其是关于资本主义经济(或“商业社会”)与“理性”国家之间联系的标准说法变得可疑。在随后几章,我们将更细致地考察从不同历史发展模式中产生的各异的政治话语传统;但是眼下,概括性地、初步地素描出英格兰和法兰西之间的差别,将有助于阐明这里提出的“社会史”。

  至少早在中世纪,故事就展开了,那时法兰克帝国正分崩离析,而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是西方世界最有效率的中央集权管理机构。[10]中世纪欧洲的一般性特征是我们所称的一种“主权分割化”,即国家权力的碎片化,因为封建领主权和其他自治权力接收了许多在其他时空由国家履行的职能,并把对劳动力(通常是农民的劳动力)的私人剥削和行政、司法及强制的公共角色结合起来。尽管存在贵族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也恰恰因为这种权力的存在),英格兰从未真正屈服于分割化主权;而法兰西即使在绝对主义君主制之下也从未完全克服它,国家的中央集权计划一直停留在议程上,直至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才实现。

  这也意味着,在国家和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方面,英格兰和法兰西也存在重要差别。在英格兰,即使在英格兰法从表面上看最具有封建性且采邑制度达到鼎盛时,国家中央集权过程也在继续。当诺曼征服从大陆带来封建制度时,它首先也带来了一种军事组织,这种军事组织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央权威,而且建立在英格兰业已存在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基础之上。诺曼人将自己确立为英格兰具有一定团结性的统治阶级,他们是一支从事征服的军队,既是大地主统治阶级,又是一种统治权力,而中央国家往往是其工具。此后,后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仍是君主和土地贵族的一项合作计划。这当然并不排除激烈的王朝斗争,而且,尽管一些历史学家已经在质疑例如“玫瑰战争”的真实性,但是,为控制一个已经确立的中央国家而斗争的强大诱因无疑存在。16世纪,都铎君主发起一项国家中央集权计划,它(有争议地)被形容为“都铎革命”,它不是全新的创造,而是建立在由来已久的统一的国家机器上,当宗教改革来到亨利八世治下的英格兰时,这个国家机器将具有国教会的额外力量。

  这个中央集权计划是合作性的,这不仅是下述意义上:中央国家作为君主和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统一体而发展,这种发展被完美地总结为“王在议会”这句古老俗语。这个合作计划还采取了中央国家和私有财产权之间劳动分工的形式。既然立法权和司法权日益收归中央,贵族也就日益依靠纯粹的经济剥削方式获得财富。近来的学术研究表明,小农并非像历史学家有时认为的那样从英格兰农村完全消失了。但事实仍然是,英格兰的领主尽管缺少欧洲其他地方的领主所享有的某些司法权,却掌握了最好的土地,论这些土地掌握在大地主手中的程度,英格兰要大于法兰西,在后者那里,农民财产权占优势。当封建主义在整个欧洲经历危机,而农奴制在西方衰落时,英格兰的地主却处在得天独厚的有利地位上,可以利用他们仍然享有的纯经济权力,甚至当国家变得越来越中央集权的时候仍可以如此。

  在这个方面,英格兰地主阶级明显不同于大陆贵族,后者的财富源于某种“超经济”权力,或所谓“政治建构的财产权”,即各种形式的特权、领主权利和司法权的产物。[11]在英格兰,地产的集中意味着,土地在佃农(他们日益按照市场条件支付经济租金)那里得到程度空前的利用,而无法使用政治建构的财产权的地主逐渐开始依靠佃农在生产和竞争方面的成功。这种独特发展的结果是农业资本主义,之所以称其为“资本主义”,是因为占有者和生产者依靠市场维系自己的生存和地位,因此他们服从竞争和利润最大化的指令,以及持续改进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由于英格兰大地主与我们可称为资本主义农民的佃农之间的独特关系,英格兰农业史无前例地开始回应市场竞争的新要求。在一种独特国内市场的语境下,地主与佃农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意味着,双方在17世纪就已经为了利润而不得不提高土地生产力——促成他们所谓的改良(improvement)。改良和营利性生产成为进行统治的地主阶级的优先策略。这主要并不意味着技术革新——至少最初不是。这更多与土地利用的方式与技术有关,但还意味着各种新的财产权形式和概念,而这一点更为根本。理论上,农业改良和资本主义农业利润提升要求财产的集中。但是,它们首先要求消灭各种妨碍资本主义积累的习惯权利和实践。实施改良的地主和资本主义佃农,需要消除阻碍财产的生产性和营利性使用的事物。

  16世纪到18世纪之间,消灭习惯权利的压力日甚一日(例如,通过主张排他性的私人所有权来质疑对公地的公有权,对赋予小农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占有权利的习俗性保有权提出质疑,排除各种对私人土地的使用权等)。这意味着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排除其他个体与社群,清除习俗或公共管制对土地使用施加的各种限制)财产权的确立。

  经济权力与“超经济”权力的分离,意味着国家中央集权过程和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是相互紧密交织的,尽管有时候存在紧张。地主阶级与君主之间显然存在冲突,冲突在内战中达到顶点。但是,这些冲突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强度,恰恰是因为统治阶级和君主制国家之间的潜在合作关系。很早以前,英格兰统治阶级的利益就紧紧系于一个统一的议会及立法权,它是中央集权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贵族也致力于实现一种全国性法律体系,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司法权冲突很早就告终了。甚至在13世纪初——一个君主与贵族之间暴力冲突的时代,当《大宪章》认为贵族的权利应由其同侪审理时,也并未主张他们对其他自由人的司法权利。普通法(它首先是国王的法)成为同时受到贵族和可以寻求王权保护的自由农民欢迎的法律体系,而法治被理解成君主本身服从法律。

  在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里,这种无比统一的法律体系造就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自由”人,他只服从国王,而不服从其他次级领主。地主享有大量的地方权力,但是,离开采邑,在与自由人的关系中,他们作为王权的代理人行动。受控于采邑主权力的土地仍然存在,但是,“自由”英格兰人及其在自由保有的财产方面的个人“利益”(它得到普通法承认且无须接受领主权利要求或义务)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生成物。相比之下,例如在法兰西,即使自由宪章也没有消解领主义务,而且,即使能够得到王权保护的自由农民也仍需服从领主的司法权。[12]

  随着议会主张自己是普通法的最高解释者,英格兰普通法最终确实开始代表议会权力反对王权。在17世纪的内战中,在君主与议会的冲突中,普通法律师倾向于和议会站在一起,对抗同国王结盟的特权法院。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分割化的司法权针对中央国家维护自己。相反,这是对贵族在形成中央国家的那种合作关系中关键地位的一种肯定,那时这种合作关系受到了君主的挑战。同时,统治阶级既要求分享中央国家的公共领域,也主张自己作为地主而非国家官员在财产权的私人领域中的权力。由此看来,与其说问题是一种公共司法权主张,不如说是一种私人权利主张,这种私人权利倾向于保护统治阶级防范王权对合作关系的侵犯,保护财产权和国家之间的劳动分工。

  英格兰革命(从17世纪40年代的内战到1688年至1689年间所谓光荣革命)历经了重大剧变。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它也产生了极为激进的观念。但是,它并没有根本改变英格兰的社会财产权关系,革命前社会财产权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并不亚于革命后。因此,它也并没有根本改变议会和君主之间的关系(不考虑“空位期”)。即使我们赋予1688年的解决方案在确立议会至上性方面的巨大重要性,它也无非是巩固了革命前已经存在的东西。在斯图亚特君主不成功地试图确立一种大陆式绝对主义(而这个社会缺乏对任何这类计划的政治支持,更缺乏实施这类计划的社会基础)之前,这些东西就已经存在了。尽管君主与议会之间的这种古老合作计划日益让位于议会至上性(我们不应夸大其程度,即使在18世纪也是如此),国家与财产权之间独特的劳动分工、经济权力和超经济权力的分离却保留下来,而这标示了不列颠与其邻国的不同。

  贵族与中央国家之间合作关系的悠久历史,以及议会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公开代言人的角色,这些意味着不列颠统治阶级整体一直信奉议会至上。但另一方面,主导的历史叙事和主流的政治文化,使英格兰革命期间出现的各种真正革命和民主的传统(平等派、掘地派及其他激进运动的传统)边缘化。信奉民主的人民力量被议会寡头制挫败;而且,虽然他们的遗产从未从不列颠劳工运动中销声匿迹,但主导的议会制传统更多归功于胜利的有产阶级。

  在法兰西,国家形成过程大相径庭。如果说在英格兰有一场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转变,那么在法兰西毋宁说是一场从封建主义到绝对主义(不单纯是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绝对主义,而且是作为一种政治建构的财产权形式,作为一种剥削农民养肥官员之工具的绝对主义国家)的转变。在分割化主权语境下,当一个贵族王朝确立了对其他人的优势地位时,君权从封建竞争中脱颖而出。这个君主国仍会遭遇封建分割化的挑战,不仅有来自王朝竞争对手的反对,还有贵族及各种法人团体,即行会、等级议会、省和市镇对于独立权力和特权的主张。

  君主制确实多少成功地实施了中央集权策略;王家法院也的确出现了,它可以用来保护农民免受领主侵害(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农民阶级作为一种国家税收来源)等等。但是,统治阶级仍然极度依赖政治建构的财产权,也就是依赖源于政治、军事和司法权力或“超经济”地位与特权的占有方式,这与英格兰地主阶级和他们对竞争性生产的依靠形成对比。对照英格兰,在法兰西,农民甚至在18世纪仍主导着农业生产,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也导致了非常不同的后果。例如,法兰西不存在在17世纪英格兰非常重要的“改良”文化或改良文学。即使在大革命以后,农村的生产管理和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仍然在农业中举足轻重。对法兰西地主而言,为了加强自己压榨农民更多剩余价值的权力,政治和法律上的超经济策略仍然比农业改良更重要。这意味着农民更要受到税收的折磨,而非受到对他们财产权的攻击。

  国家发展为一种政治建构的竞争性的财产权形式、一种主要资源、一种由国家官员通过税收(它被某些历史学家称为集中于中央的地租)手段进行直接占有的方式。如果绝对主义国家能够掏空贵族的独立权力,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通过向一部分贵族提供国家官职的获利资源来替换这些权力而做到这一点的。一种复杂的官僚制得以发展,不仅是为了政治和行政目的,而且是作为一种为官员准备的经济资源,它使国家官职激增并成为一种私有财产形式。

  法兰西也不存在像英格兰那样悠久的议会传统。在大革命之前都不存在这种传统。首先,英格兰统一的国家议会及其早先的立法角色与法兰西碎片化的等级会议之间有着鲜明的历史对比。等级会议没有立法职能并按照地区划分——甚至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即当各等级在国家层面的三级会议上会面时也是如此。它们还按照法团等级划分,特别是以贵族和神职人员这两个特权等级为一方,以包括资产阶级(更加富裕的无特权阶级,常常是城市贵族)和农民的第三等级为另一方的划分。要等到大革命时期,法兰西才会出现一个代表制立法机构。而且,英格兰和法兰西的一个最明显差别是,在法兰西,即使当等级会议被国民议会取代时,统治阶级的几个重要部分仍然与共和国对立。革命性的转变既创造了一种新的议会制传统,甚至创造了一种激进的共和主义,同时也创造了一种危险的反议会制、反共和主义的结构,它在20世纪仍得以延续,并且很大程度上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兰西发生的事情。

  法兰西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式也与英格兰截然不同。不仅存在南方遗留的罗马法与北方的日耳曼习惯法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分,而且在大革命前夕,法兰西仍存在约360部不同法典,存在各种与君主竞争司法权的领主权力、地方权力、法团权力,还有挑战国家立法权至上性的习惯法。尽管绝对主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成功限制了领主的、地方的司法权,司法权冲突仍然是旧制度恒定的一个特点,也是法兰西法院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贵族和法人团体紧抓不放其相对于民族国家的自治权和独立性,而君主制不断努力吸纳和整合他们。

  当君主绝对主义被大革命扫荡时,国家中央集权计划继续进行。法兰西的国家法不是作为一种保护私人权利免受公共侵犯的方式而发展,而是作为中央国家伸张权力反对各种碎片化的司法权和独立的地方权力的工具而发展。这限制了司法独立性,实际上将它吸纳进了行政机构。这项始于大革命的计划有待拿破仑完成。尽管在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司法重新获得了一定自主性,但法律在伸张国家主权、反对各种自主的司法权上具有的历史职能,仍是一份强大遗产。

  论中央国家和土地贵族的关系,法兰西也极其不同于英格兰。比起英格兰贵族与君主的紧密合作关系,在法兰西,贵族特权和君主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同的超经济剥削方式之间的紧张关系,直到大革命前都一直存在。同时,贵族阶层本身分化了:一些在中央国家中分享权力,很多仍依靠自己的特权和地方权力;而且这种分化一直是不固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国家的中央集权计划可以被理解成旨在克服这种分化的努力,其方法是用来自国家的特权和特殊待遇来替换贵族的自治权力,例如,通过豁免王室税收的特权交换领主的司法权。

  在整个旧制度时期及以后,国家公职对于资产阶级来说都是一份受青睐的职业。尽管我们习惯上总把“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放在一起,但法兰西的资产阶级并非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兰西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贸易国家,但是,“资产阶级”中的大多数是城市显贵或各种公职人员,即官员、专家、知识分子;哪怕从事商业的人(他们或许也倾向于用财富购买能使自己成为贵族的官职),也按照司空见惯的非资本主义商业套利原则经营。[13]当大革命到来时,革命的资产阶级(一般来说正包括这些官员、专家和知识分子)关心的事情,与其说像“资产阶级革命”这个概念通常暗示的那样,是打破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桎梏,不如说是保护和扩大他们获取国家最高官职的机会,即“职业向才能开放”。实际上,比起其他事情,主要是他们在绝对主义君主制下已经享有的上升途径所受到的一种威胁,激发着资产阶级投身革命,参与资产阶级与贵族的对决。

  官职的私有财产权被大革命废除,但国家公职仍是一种肥差,官员可以借此通过税收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力。即使在大革命以后,甚至在拿破仑以后,国家都继续为资产阶级发挥着这种经济职能。通过国家税收的中介,占有法兰西最多土地的农民继续受到超经济方式剥削。大革命并没有彻底改变国家与小农生产者(他们在绝对主义法兰西时期已经占主导地位了)之间的社会财产权关系。

  大革命可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它谈不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尽管其政治原则和遗产远远超出了最初推动它的“资产阶级”的动力,在旧制度和革命后国家之间仍然存在很强的连续性。后革命时期,在法兰西19世纪大部分时间中,税收/官职结构的顽强持续性相当引人注目,在这种结构中,凭借国家并通过税收,占有采取了直接剥削农民生产者的形式。不仅经济仍旧建立在小规模农业生产上,而且国家依然作为直接生产者的主要剥削者(剥削以税收为中介,为的是官员的利益)与这种生产相联系。

  只要读一读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19世纪法兰西的记叙,就可以看到这种结构的持续性如何顽强。他谈到“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一个“可怕的寄生机体”,“法国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恰恰是和保持这个庞大而分布很广的国家机器最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它在这里安插自己的多余的人口,并且以国家薪俸形式来补充它用利润、利息、租金和酬金形式所不能获得的东西”。[14]在一种仍以国家官职为最高阶职业的文化中,在一种由世袭官员精英和其专享的高等院校支配的官僚传统中,这种资产阶级传统在20世纪仍经久不息,如果不是持续至今的话。

  在法兰西,沿着资本主义方向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来自外部,尤其是由军事压力推动的。大革命之后,拿破仑的败北不仅使凯旋的不列颠从资本主义创造的经济增长和财富中获得的优势一目了然,而且使昔日的拿破仑帝国前所未有地感受到了不列颠资本主义的纯经济压力。这个国家通过引入国家引导的经济发展来回应这些外部的紧迫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资本主义发展先于社会转型;而且,对比英格兰,法兰西的资本主义阶级关系更多是工业化的结果而非原因。

3.现代政治思想?


  具有明确领土边界和一个多少统一的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出现,为西方政治思想的新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是千真万确的,但可能并不是按照斯金纳所认为的那种方式。把欧洲领土国家的出现视为一种重要的历史发展,视为对前几世纪的分割化主权的脱离,这当然有意义。但是,这几乎无助于我们把这些国家描述成“现代的”,因为这个标签掩盖了重要的历史差异,例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英格兰和法兰西之间的差异。是绝对主义的法兰西因其复杂的官僚制(一种“理性”国家的标志)而更加现代吗?抑或我们应该将此殊荣颁给英格兰?因为其中央集权国家尽管在韦伯的意义上“有不合理性”,却针对各种自治权力更彻底地伸张了其主权,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是一种财产形式。

  把“市场经济”的勃发拣选为一种关键的发展,这当然也有意义,但是,什么使一个市场成为“现代的”,区别于“古代的”?在“现代性”肇始之前,世界各地早已存在广泛的商业网络。而且,我们在“现代早期”欧洲看到的贸易是否根据明显不同的原则,即由来已久的贱买贵卖来运作,这一点还很不明了。这不是简单的规模问题,否则16世纪,哪怕几个世纪前的欧洲都要比印度或中国更加现代。如果存在一种与古老的商业交易模式的根本决裂,它无疑发生在英格兰(我们在后几章会回到这个问题),伴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兴起。但是,在全球贸易网络中,相比例如威尼斯或葡萄牙,英格兰最初完全是个次要角色。那么,它们哪个更现代?如果我们试图寻找由理性国家、“理性”经济、“理性”文化组成的一种现代独有的复合体,如果它存在的话,那么它存在于何处?

  如果现代国家的概念所遮蔽的东西与它揭示的东西一样多,那么,谈论现代政治思想意味着什么?在政治思想史研究者中,似乎存在着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就是去确认西方正典中第一位现代政治思想家。此殊荣通常颁给霍布斯或马基雅维利。选择霍布斯的理由或许与他的政府理论有关,它建立在一种完全世俗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人类心理学和伦理学解释之上。或者理由可能是,他(尽管不明确地)把自己的政治理论建立在一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概念上。或者仅仅是因为,通过阐发一种明确的主权概念,他绝佳地代表了领土君主国,甚或是“民族国家”对于中世纪治理形式的胜利。霍布斯甚至被称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一种与现代市场社会联系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阐述者。

  如果选择马基雅维利,无论是否对其“马基雅维利主义”道德无涉性做出谴责,理由很可能是,他先于霍布斯给出了一种脱离伦理原则或宗教原则的政治学分析,或者甚至可以说,他是第一位政治科学家,属于“经验的”而非“规范的”政治学研究一方,站在“事实”而非“价值”一方。或者理由可能是,他的共和主义(尽管更多体现在《论李维》而非他最著名的《君主论》中)调动古代的公民自主观念,来反对封建等级制并支持更为现代的自由和公民身份概念,在现代共和主义的发展中,这是一个关键时刻——正如约翰·波考克的“马基雅维利时刻”。或者至少可以说,虽然他一只脚站在古代世界,他也是一位“转折性”人物;而且,即使造就他的佛罗伦萨城市国家并不符合现代民族国家的模式,它也毕竟是一个商业中心,可以设想成一种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前奏。

  通过回避“正典”观念并代之以话语环境(它包括一大堆以各种方式对语言“环境”有所贡献但不那么经典的作家),主导英美院校的现代早期政治理论研究领域的剑桥学派将水搅浑,使颁给任何一位思想家现代性奖章都变得更困难。这种进路确有其优势,但是,正如我们在斯金纳那里看到的,它可能只是把问题转换成哪种政治语言或话语,代表着现代对古代或中世纪惯例的决裂。即使当话语传统跨越数世纪历史变迁时,甚至当古代的和现代的政治学语言在冲突中或在矛盾的统一体中(例如在“公民人文主义”,或由此在“共和主义”概念中)得以共存于历史时间中时,古代和现代习以为常的语言依然经久不衰。

  但是,现代性概念所有相互冲突的形式,无论是运用于单独一位重要政治思想家,还是运用于一种集体的“话语”,都建立在一些遮蔽了历史进程的假设上。考察历史性的转变甚至决裂而不强迫性地把它们定义为现代性的首开先河,这岂不是更好?如果我们不理会难以捉摸的现代性研究,那么,我们会发现哪些类型的转变?特别是,在我们现在探讨的时期的政治话语中,我们会发现哪些重要变化?

  在中世纪时期,当“分割化主权”盛极时,几乎不存在一种明确的政治领域。[15]互竞的司法权组成的复杂封建网络与法律关系和契约关系组成的一个复杂组织(当它们不公开冲突时)绑定在一起,这意味着“政治”边界是难以界定的、变动的。主要的“政治”行动者不是公民个体,而是某种世俗的或教会的司法权掌有者,或是某种具有法律权利的法人团体,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也具有一个规定它与其他法团和更高权力之间关系的章程。不像古代政治哲学那样,法律和政治思想关注的不是描述一个公民共同体内部的公民之间的政治事务,而是厘清交叠互竞的司法权之间的权威领域,或是解决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早期领土国家的出现,改变了这些状况(尽管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我们不宜夸大这些转变的速度或程度),创造了一种新的政治领域,各种新的政治身份和与之相符的新的政治观念。

  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新的与政治权威相对的个人权利概念。尽管对于“主观”权利概念何时和如何起源仍存诸多争议,然而,先于且独立于政治权威或实在法的人固有的权利的观念,无疑源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和哲学家的著作。例如,基督徒的良心这种观念预设了一种理解正当(“客观”意义上的正当,如“正当之事”)原则的人类禀赋和一种遵循它们的责任。[16]这种责任既意味着一种道德义务,也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自主性,即尊重或无视这些正当原则的能力。从这种个人自主性中,有可能推演出一种个人自由观念,由此产生某些权利,可能包括一种免受奴役的“权利”,或一种自我保存、自我保护的“权利”;也可以包含对其他人同样权利的尊重,即使仅仅因为“待人如己”的黄金法则。

  对于政治思想而言,这些正当原则确实具有某些寓意。例如,坚持个人自主性或自然自由,似乎要求承认,政治权威是由表达同意的个人设立的——这与封建秩序中契约关系的突出地位是一致的。但是,这些都并不必然预示着与国家(一旦建立起来的话)相对的个人的权利。只要政治思想的核心范畴仍然不是公民身份,而是司法权;只要主要政治行动者不是公民个体,而是某种司法权的承载者(某位领主或某个具有法律权利和特权的法人团体),个人权利与对国家的限制之间就不存在显而易见的联系,进而也不需要通过系统论证来证明个人权利并不妨碍几乎无限的国家权力。

  例如,一位君主可以诉诸一种基于权利的同意学说来反对教皇或皇帝的权利主张,从而筑牢自己的权威。在我们看来是一种悖论的事情,在中世纪思想家看来可能没有那么悖谬。政治体的创造与统治的条件有很大区别。政治权威由“人民”(一般被设想成一个法人团体)设立,这个观念与“权威几乎是无条件”的观念是完全一致的,这尤其是因为,反抗不正当权威的权利即使存在,也并非寓于公民个人,而是寓于具有司法权的权威。即使在“现代早期”,仍存在这样的反抗学说,其中反抗政治权威的权利不是私人个体或公民的一种权利,而是官职的一种属性,也就是与另一种司法权对峙的司法权的属性。

  一种私有财产权可能得到坚决承认,但即使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互竞的司法权语境下被思考的,其目的是主张领主自治权,或划出一个私人权力领域,即家主对于家庭成员及所有物的权力,或是一种司法权残余——它被理解成针对更高的“统治权”的“所有权”。

  如果对自然权利和自然自由的普遍享有并不能保证普遍、完全的政治权利资格,那么自然平等概念也是如此。正如后面几章我们将看到的,西方政治思想在其大部分历史中的一个惊人特点是,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观念并不排斥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分配;而且,为了使自然平等者之间的统治和支配关系正当化,精致的论证被建构起来。在上帝或自然法面前,所有人都可以是平等的,但是,有些人可能有资格统治其他人。财产和阶级的决定性因素可以压倒所有自然平等。

  政治思想家们甚至有可能对女性平等做出一定让步,同时又(例如以她们抚养孩子的职责或男人对强制力量的垄断为由)把政治领域对她们的完全排斥视为理所当然。在承认男人与女人的自然平等上,鲜有思想家超过托马斯·霍布斯,正如在坚持所有人的自然平等上,鲜有出其右者。但是,这些对平等的认可,一点也不阻碍他对绝对主义统治正当性的确信。约翰·洛克对人的自然平等的信念,并未妨碍他对人们之间政治权利不平等分配的观点,或者说,他否认上帝命夏娃服从亚当或男人服从女人,并未妨碍他将女性完全排除出政治。

  在西方政治思想中,自然平等与政治不平等的相容性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主权国家(在这里司法权之间的竞争不再具有核心地位)的出现,将为新的“自然权利”概念创造条件;而且,就此而言,主权性领土国家的兴起,显然对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但是,在塑造“话语传统”上,欧洲各国之间的差异同样是决定性的。如果我们让视野超越中央集权国家最形式性的特点,斯金纳视为“现代”国家观念来源的两个案例中的“物质”基础,就会呈现出非常不同的面貌。在某个方面把这些情况视为“现代”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象征性标志,这并非不合理;而且,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对英格兰和法兰西着墨多于其他国家。但是,即使我们忽视下述事实:英格兰而非法兰西首先经历了不受“分割化主权”妨碍的中央集权国家阶段,而法兰西绝对主义甚至在其如日中天时也仍与各种互竞的司法权处于持续紧张状态中,它们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判然有别的。

  这不是否认,英格兰和法兰西分享着一种共同的智识遗产,甚至分享着至少可追溯至罗马帝国(其帝国统治模式和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物质根基。这也不是否认,它们的国家历史总是因为临近性、变动的领土边界、战争、贸易、商业竞争,甚至经常性的结盟而相互纠缠、难解难分。但是,我们此处探讨的历史时刻(上升中的领土国家和国家经济体的时刻)恰恰是各有特色的民族国家历史及其不同的发展模式的时期。

  我们随后会看到,我们已经观察到的民族差异会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根本影响。例如,法兰西政治理论,特别是以让·博丹为代表的政治理论清晰、系统地阐发了一种“现代”国家主权概念,这不是因为法兰西已经确立了一个明确的、无争议的政治权威中心,相反是因为向中央集中的权力仍在与互竞的司法权缠斗。换句话说,博丹的政治理论反映的不是法兰西统一主权的现实,而是其缺席。16世纪宗教战争期间,当君主制受到叛乱和关于反抗权利的激进观念挑战时,博丹为了支持国王高于贵族和其他权力的权力主张,提出了单一、不可分割、绝对的权力观念。

  这些反抗观念本身深植于中央国家和分割化主权残留物之间的持续紧张关系中。当法兰西反暴君派坚持人民反抗君主的权利时,他们想到的人民并不是私人公民,而是法人团体、地方贵族和地方长官,他们可以主张一种寓于其官职中的反抗权利。主要的反抗论小册子(后一章将讨论它们)表达的是地方贵族和各种法人团体的利益。当他们诉诸某种人民主权时,他们就如官员主张自己对抗中央国家的司法权利一样;而且,当绝对主义君主制诉诸国家主权概念反对他们时,它是在宣告代表一种更为普遍的利益,与这些碎片化司法权的特殊性相对立。它宣称代表一种比挑战其主权的特殊主义法团更具普遍性的法团而行动。甚至晚至18世纪,当革命者挑战既有的法团权力和特权的等级制时,他们也声称是在代表“国家”法人行动。在法兰西政治话语和革命传统中占据如此显著位置的平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第三等级为法团特权而进行的斗争,以及其为获取官职机会,即“职业向才能开放”展开的战斗。

  在君主和统治阶级之间没有如此根本的司法权冲突的英格兰,就不存在用一种不可分割的主权的明确观念来主张一种权力反对另一种的策略要求。实际上,英格兰人往往完全回避主权问题(霍布斯这样的思想家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外,而且即使是他阐述的主权观念也与法兰西有明显不同)。“混合政体”观念(为博丹所厌恶)非常契合英格兰的状况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王权与议会的合作关系创造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两方都没有迫不及待地主张至上权威,以此打破这种平衡。即使当他们的冲突到达紧要关头,当国王威胁到自己与议会的合作关系时,议会派都不急于诉诸他们作为人民代表的主权。若主张反对国王并代表人民的议会主权,他们害怕革命动员起来的真正激进力量中释放出更为危险的人民主权主张,使议会与人民之间的中介性权力失去保护。甚至在议会的共和主义分子当中,一定程度的含糊其词似乎也是审慎的。

  国家的特殊结构、贵族与君主之间的独特关系、议会和王权的统一体、一种统治阶级赖以维护其财产和权力的统一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这些意味着政治冲突一般不会采取各主权碎片之间的司法权之争的形式。这还意味着法团原则比较薄弱。从很早起,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就不依靠法人团体作为中介,而且政治权利寓于个人而非法团中。

  在英格兰,主要的政治关系不是互竞的司法权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起欧洲其他地方,个人权利的观念在此处必定产生十分不同的影响。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个人权利,即私人权利与主权之间关系的第一次系统讨论,来自一位英格兰理论家即霍布斯,这很重要。尽管他没有为个人反对国家的权利辩护,而是支持绝对主权。同时,在这种语境下,任何反抗理论或人民主权理论都会成为对有产阶级权力的挑战,比法兰西反抗论小册子更甚。当这类理论确实在英格兰出现时,它们造成了一场政治思想的革命,例如,英格兰内战中的平等派坚持,自由有赖于对政府的同意,同意不是通过一次性权力转让而授予的,而一定是持续授予的;不是通过某个声称代表他们的法人团体授予的,而一定是通过个人组成的群众,即议会外的人民授予的。

  在国家与经济关系的概念上,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差别也是一目了然的。我们习惯于把亚当·斯密传统中的“政治经济学”与盎格鲁—苏格兰模式的“商业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然而,第一个使用“政治经济学”一词作为其著作标题的作家是一位法兰西人:安托万·蒙克莱田。我们在第六章将看到,在17世纪初,他已经阐发了这样一种观念:商业是一种利用私人利益和激情促成公共利益的手段,因此公民美德不再是必要的。在1615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论文》中,他坚称,自利激情和贪欲绝不会威胁共同善,它们恰恰可以成为其基础,而无须仰仗美德或善行。但是,他的论点与不列颠后来出现的论点有关键性不同,而且,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法兰西人的论点仍一直不同。法兰西思想家,例如蒙克莱田颂扬温和的商业的利益,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贸易产生积极影响的必要条件乃强有力的君权整合和对特殊利益的协调,同时把私人恶德转变成公共利益。这种设想扎根于绝对主义法兰西的现实,这个社会中还没有一体化市场或竞争性资本主义,这里的政治组织仍被一大堆法人团体和特权所肢解。法兰西思想家在思考商业对美德的置换时,一定会想方设法解决这种结构性分裂,而英格兰思想家则不然。[17]

  在18世纪,同样的设想出现在孟德斯鸠对君主制的看法中。他告诉我们,不像共和制政府,君主制具有这样的优势:使以最低限度的美德或自我牺牲促进共同善成为可能。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共利益的源泉。比起同时代人,孟德斯鸠不那么相信国家之间的贸易是一种零和博弈,但这不是因为他设想通过一种自发的市场机制,共同善将从私人利益的相互作用中自然产生。相反,君主制必须扮演那种调和角色。甚至最羡慕英格兰农业资本主义并将其标榜为法兰西榜样的重农主义者,也分享着法兰西人关于国家在调和特殊利益和法团利益上的首要角色的经典设想;而且,即使在后革命时期的法兰西,在各种拿破仑式的国家概念中,这种观点的深刻印记仍鲜明可见。

  英格兰人(或更准确地说,盎格鲁—苏格兰人)论证在不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展开。在18世纪盎格鲁—苏格兰版本的“温和的商业”中,调和私人利益的责任更多落在市场上,落在组织生产的竞争准则上。在创造与维护商业发展的条件上,国家当然发挥着关键作用。但是,国家的目的不是把和谐强加给互竞的私人利益。相反,其作用是为市场运行提供方便,而那种整合是市场的主要目标。

  因此,关键的不是商业被描述成公民美德的替代品(后续章节会有更多讨论),而是商业本身在理论和实践上以新的方式被思考。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一个比欧洲其他地方更加一体化的竞争性全国市场,这个市场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旧的贸易形式的动力。依靠各独立市场之间的转让交易的旧获利形式,看起来确实是一种必然导致冲突的零和博弈。但是,英格兰经济的新动力使得亚当·斯密可以(比如说)把竞争本身视为一种整合力量。这恰好就是约束自利的商人阶层所需要的准则。

  在斯密的经济学中,国家无疑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首先是要确保市场机制按其应然状态运作——这似乎包括提供保护以反对雇主联合起来压低工资等。他还坚信为下层提供教育的重要性。他确实就市场机制的作用提出了有争议的设想,即市场不仅能促进普遍繁荣,而且能促进更为平等的财富分配,而后者是他鼓吹自由市场的一个主要理由(这与我们当代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他们也许承认市场更容易增加不平等,但他们把这当成一种有益的结果)。斯密设想的市场自由需要国家干预来维系。他也确实相信商人缺乏地主阶级的道德品质或传统,尽管地产的集中同样是一种危险。但是,解决办法不是寻求某种平衡商业的力量。相反,办法必须从商业本身中寻找。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所携有的市场指令,为所有参与者施加了准则,平衡他们并非国家的职能。为了维护市场机制,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其目的不是抑制或减轻竞争指令,而是强化竞争指令,防范例如商人的垄断倾向。

  斯密对市场机制的分析当然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兰西人,尤其是重农主义者魁奈(第六章会有更多论述)。但是,这份智识债务使法兰西人和盎格鲁—苏格兰人在这个问题,即需要什么来确保“看不见的手”正常运转上的分歧甚至更加明显。两者都把稳定的社会秩序视为一种繁荣经济的前提,两者都认为这要求国家干预。但是,斯密不仅把一种新的商业形式(正如英格兰已经存在的那种)视为理所当然,而且把具有一个统一代表机构的统一国家视为理所当然;而魁奈认为需要一种政治建构的整合力,即一种“法律专制主义”,以此应对碎片化的等级和法团体系,根据重农主义学说,这种国家不仅需要维护,更需要创造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它存在于英格兰农业资本主义,但还未存在于法兰西。[18]

  在许多历史叙事所描述的“启蒙运动”时代,英格兰资本主义与法兰西绝对主义不同的“政治经济”模式仍会在观念领域中产生影响。即使以不断增长的复数形式谈论“多种启蒙运动”,从而使承认国家差异成为时尚,“(多种)启蒙运动”的观念仍然易于掩盖某些关键差别,本书的结论部分将对此进行讨论。

4.政治思想的社会史


  本书的目的不是扩大正典范围,或为一种对人民力量或民主力量更加公正的、更具包容性的正典著作清单提供论证。它大体限于讨论最普遍地被视为“经典的”政治思想家,或是那些更普遍地被列入正典的思想家,特别是对他们关于正当统治与支配的思想产生实质影响的人们。像其他此类考察一样,即使仅仅出于篇幅考虑,本书也只能略去或简要概括某些思想家,尽管他们就各自的不同方面而言,与本书用较大篇幅探讨的那些重要人物一样重要。甚至对像大卫·休谟这样的重要哲学家(他的著作属于哲学正典,但政治理论于他是一种较为边缘的关注)也只能一笔带过。大体而言,我们不会讨论因其国家间关系理论而广为人知的理论家,但格劳秀斯是个明显例外,他对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司法权的看法与本书主题密切相关。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将我们的社会—语境进路运用于那些其政治思想正典地位得到公认的重要思想家,由此阐明这种进路以及它如何不同于其他进路。

  这里应该已经清楚的是,本书提出的政治思想的“社会史”与其他对现代早期西方政治理论的解释不同,这不仅因为它建立在一种质疑传统的现代性故事的历史叙事上。除了其他事情,它的目的是厘清迥然不同的“现代”进程。例如,它区分了“资产阶级”与“资本主义”;它试图将“理性”文化或后现代主义者所谓的“启蒙工程”同资本主义的发展分离;它认为不存在唯一一种包罗万象的历史轨迹,而是存在“几种”西欧通往“现代性”的转型,它们塑造了各异的政治思想传统;至于谈论“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思考方式意味着什么,它不仅质疑流俗观点,还质疑近来的学术研究。

  对那些有兴趣一探该学科堂奥的人来说,这种社会史也明显有别于其他语境进路,在实质上,在形式和方法上都有区别。像其他“语境主义”方法一样,它不仅要求我们解读文本,还要求我们把文本置于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下。但是,它所蕴含的“语境”概念有别于其他学派,特别是有别于在英美学界已经主导政治思想史尤其是现代早期研究的语境主义学派,即所谓的剑桥学派。

  剑桥学派的进路和我们的社会史都始于这样的假设:要了解政治思想家的观念,我们必须对他们试图回答的问题有所领会。两种进路都认为这些问题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两者都承认,很可能思想家不仅以一种冰冷的理智,而且以一种紧迫感和持续的激情来进行回应,但这两种语境主义方法都不认为,从一个给定语境下某位思想家的处境中可以简单地“直接读取”出观念。毋宁说,伟大的思想家很可能都是这样的人:他们在其历史背景中选取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角度进行思考,以此使他们的历史背景被烛照得更加清楚,这个思考角度往往既不投合他们的朋友,又不见容于他们的敌人——例如霍布斯,一位被王室烧毁著作的绝对主义者。即使思想家给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答案,或试图超越时空的特殊性,他们面对的问题也是以特定的历史形式呈现的,在这一点上,剑桥学派基本会同意我们的社会史。两种语境进路的分歧在于,这些问题采取何种形式,以及它们如何按照历史的具体特点配置。

  对于剑桥学派而言,语境是“话语”,即言辞或“语言环境”。社会关系和进程只是作为文字和理论上的对话,或作为高阶政治学的话语往来而得以呈现。剑桥学派的历史学家,如斯金纳确实关心理论家曾经在“做”什么,以及在可用政治语汇的给定范围内,他们为什么在自己时空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往往为了非常特定的政治目的,而选择了特定的语言和论证策略。但是,言语在其中得以展开的社会条件被有意排除了。斯金纳的政治思想史所覆盖的时期以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为特点,这些发展在政治理论和实践中昭然可见,他却对它们几乎未置一词。如果有的话,我们也很少了解到例如贵族和农民的关系;农业、土地分配和保有情况或财产权争论;城市化、贸易、商业和市民阶层;社会抗争和冲突。总体而言,约翰·波考克比斯金纳更关注公民社会和政治经济中的语言,而不仅仅是正规政治理论中的话语。但是,他的主题仍是话语和语言。如果还能看到社会关系的话,它们也只出现在文化精英的对话形式中。

  政治理论的社会史提出的问题,关乎政治领域本身是如何被政治空间之外的社会进程、关系、冲突和斗争建构的。它们造成了例如英格兰和法兰西不同的国家形成模式与不同的政治话语传统,尽管这些国家分享着共同的政治语言。它提出的问题,关乎社会冲突如何为政治争论设定框架,例如,在英格兰,早在财产权冲突,甚至财产权定义冲突出现于议会辩论、哲学或古典政治经济学争论中之前,它们就已经在地主与平民之间充分表现出来了。

  这里的问题不单纯是倾听有别于精英对话或精英对话以外的民众声音。没人会否认,在历史记载中,从属阶级往往是缄默无言的。当然,即使当他们的话语无迹可查时,如果我们多加留意,也可以在他们的主人为了替社会和政治等级辩护所付出的巨大理论努力中,当然也在各种财产权理论中,觉察到他们与统治阶级的互动。尽管如此,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应观察何处,以便发现无论民众还是统治者的话语的含义和动机。

  对于政治思想的社会史来说,探究思想家之间的关系、他们的言语和文本是不够的,然而,将他们置于非常特殊的政治事件[例如霍布斯或许试图介入的效忠争论(Engagement Controversy)(参见本书边码第242页)或洛克几乎肯定涉身其中的排斥法案危机(Exclusion Crisis)(参见本书边码第256页)]的历史语境中,也是不足的。无疑,这些历史时刻对塑造政治语言具有深远影响,正如革命性的排斥法案危机争论塑造了洛克的政治观念。但是,对于政治理论的社会史来说,政治思想家面对的问题不仅是在哲学、政治经济学或高阶政治学的层面架构起来的,也是被政治领域、文本世界之外的社会互动架构起来的。

  为了辨识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对剑桥学派进路完全回避的一种长期历史进程予以更多关注。例如,我们可以把洛克不仅置于排斥法案危机的语境下,而且置于像“资本主义兴起”这样的长期进程的语境下。这不是把他列为我们现在了解的资本主义制度的鼓吹者,也不是认为他对一种成熟工业资本主义的最终发展具有超自然预见,甚至也不是认为他具有一种类似“资本主义”经济的观念。而是说,在洛克本人的时空中,一场财产制度的转变过程(本章和第七章谈论的“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争论对象,并且引发了财产权定义的冲突。那时既有的社会形式正在被挑战或被替代,如果我们从这个生成过程中,按其本来面目来观察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我们就更有可能弄清它们。

  无论我们选择把这种新的财产制度称为“农业资本主义”还是别的什么,我们都希望指出,它与随之而来的事物有某种联系,特别是与“商业社会”(它在剑桥学派对18世纪英格兰的叙述中具有突出地位)的出现有某种联系。但是,即使我们选择把洛克的短期历史时刻从任何更长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抽离出来,至少仍可以说,这些社会转型引发了洛克本人时空中的财产权冲突,而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大多是他的思想素材。

  确实存在着历史以刻不容缓的紧迫性挤入文本间或话语传统间对话的时刻,那个时候,社会关系、财产权形式和国家形成过程的长期发展,以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争论(它们满足了剑桥学派的需要)为形式急促爆发。而且无疑在这样的时刻,政治理论往往勃然发展。但是,确认这些时刻是不够的,而且,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向如洛克这样的思想家所抛出的种种问题(它们不仅是由这个或那个政治事件抛出的,而且是由那些在高阶政治的表层之下为人们感受到的,更大的社会转型和结构性紧张抛出的),我们就无法衡量他。

  本书及其提出的政治理论的社会史,丝毫没有忽视特定政治时刻在塑造观念上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经常在剑桥学派拥护者那里得到绝佳阐述),本书还要更多强调其他“语境化”方法即使没有明确无视,也常常忽视的那些社会语境和历史进程。对可称为深层结构语境和长期社会转型的事物予以思考,完全不意味着对历史具体特点,包括国家差异的忽视。相反,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会敏感地留意这些差异。而且,这些章节将沿着这些线索来组织,它们将在不同的政治和社会语境下,探索西方政治思想发展中的某些历史里程碑。甚至可以说,比起一种探讨“语言环境”(其中的共同词汇可能会遮蔽重要的历史差异)的语境化方法,政治理论的社会史更顺应历史的具体特点。尽管剑桥学派坚持每个历史时刻的特殊性,他们的语言环境概念及其与社会状况的割裂却阻闭了所有历史特殊性,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哪怕共同语言也会具有的含义差别。不同的社会背景不仅会导致不同的答案,而且会给出不同的问题。

  尽管如此,当我们考察现代早期西方各种话语传统时,重要的是记住这一点:虽有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两种权力来源(国家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张力,以及国家、财产权与生产阶级的复杂三方关系,对整个西欧及其殖民地附庸国的政治思想发展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如果说本书有唯一一个统领全书的主题,那么,它与我们时代发生的私有财产权与公共权力关系的某些独特转变有关。我们在本章先前部分(在这部社会史第一卷《西方政治思想的社会史:公民到领主》中则以更大篇幅)追溯了从古典时代到“封建”社会,财产权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而且梳理了罗马财产权极为特殊的影响,即公共权威私有化及公共职能向地方领主和其他自治权力下放。本卷讨论的是一个碎片化主权正让位于更加中央集权的国家,财产权与国家之间出现新的紧张的时期。这还是一个随着资本主义到来,财产权与政治权力、“所有权”(dominium)与“统治权”(imperium)史无前例地被结构性地拆解开来的时期。

  后面我们会对西欧私有财产权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独特张力予以特别留意。我们还会强调其国家差异。但是,目前就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说,即使当占有阶级与国家竞争主要由农民生产的剩余产品时,占有阶级也依赖国家维持秩序,这是保障占有的条件,也是控制生产阶级(其劳动使占有阶级维续并富足)的条件。然而,他们也发现国家是个烫手山芋,是他们财产的威胁者,或是与他们争夺臣民劳动形成的财富的竞争者。换句话说,有产阶级常常两线作战,而西方政治思想正典往往反映出这种三方关系。

  对权威的挑战来自两个方向。从属阶级反抗他们主人的压迫。然而,主人自身在提防下层威胁的同时,又努力保护自己的自治权,即他们的“自由”、特权、司法权和财产,提防国家的侵犯。这意味着,即使正典一般是统治阶级或其被庇护人的著作,即使在社会和政治等级最为森严的时期,也存在着一种持久有力的传统,对权威、正当性和服从义务的最基本原则提出质询。

  西方政治思想正典的勃勃生机归功于这个事实:自由话语既属于反抗其主人压迫的人们,也同等地属于维护其主人权力的统治阶级。在正典的社会背景中考察正典,目的之一是指出,即使在,或者说特别在资本主义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财产权与权力之间关系的今天,我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正当政府的概念仍受到了束缚,因为它们根源于对统治阶级权力和特权的辩护,甚至民主观念也受到了这份复杂遗产的扭曲。




[1] 这里的问题或许会被一些辩论搞混,这些辩论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可被描述为“现代主义”的文化现象有关。无论“现代主义”(或者甚至“后现代主义”)意味着什么,无论它被当作对“现代”及其文化形式的强化还是拒斥,这个充满争议的概念都未在本质上改变传统的现代性观念。

[2] 《剑桥政治思想史:1450年—1700年》(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1450—170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该书当然没有无视民族差异,也确实承认民族话语的不同,它采用了所谓“把主题作为整体来研究的更具启发性的方法”,大部分选择了专题形式而非国别形式来组织材料。它这样做不仅是基于基督教共同体(res publica christiana)的存在,而且主要因为人文主义者的“文人共同体”产生了一个超越民族界限的智识共同体(第5页)。无论其优点何在,这种方法都没有公正地处理下述问题,即这一共同的欧洲话语在回应欧洲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所提出的不同问题时,所造成的应用与阐释上的明显歧异。

[3] 参见谢和耐:《中国社会史》(第2版)(Jacques Gernet, A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za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edn, 2005),第三到第五章。

[4] “主权分割化”(parcellization of sovereignty)这一说法,见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Perry Anderson, 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 Verso, 1974),第148页。

[5] 有关封建主义这个备受争议的概念的讨论,可参见拙作:《西方政治思想的社会史:公民到领主》(Ellen Meiksins Wood, Citizens to Lords: A Social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Antiquity to the Middle Ages,London: Verso, 2008),第四章。

[6] 参见罗伯特·布伦纳的两篇论文,载于《布伦纳争论:前工业欧洲中的农村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The Brenner Debate: 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 eds T.H.Aston and C.H.E.Philp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也参见拙著:《资本主义的起源:一种更长期的视野》(Ellen Meiksins Wood, The Origin of Capitalism: A Longer View, London: Verso, 2002)。

[7] 昆廷·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卷一:文艺复兴)》(Quentin Skinner,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Vol.1: The Renaiss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第ix—x页。

[8] 昆廷·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卷二:宗教改革)》(Quentin Skinner,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Vol.2: The Age of Reformation),第354页。

[9] 同上,第356页。

[10] 《西方政治思想的社会史:公民到领主》对这些问题有更详尽的讨论,例如英格兰封建社会和法兰西封建社会的差异以及其他。对这些差异的一个重要讨论,参见乔治·科米奈尔:《英格兰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起源》(George Comninel, “English Feudalism and the Origins of Capitalism”, in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July 2000),第1—53页。

[11] “政治建构的财产权”这个说法被罗伯特·布伦纳用于各种历史著作。

[12] 参见乔治·科米奈尔:《英格兰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起源》。

[13] 关于这一点,参见乔治·科米奈尔:《重思法国大革命: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挑战》(George Comninel, Rethink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 Marxism and the Revisionist Challenge, London: Verso, 1987),尤见第188页及以后。

[14] 译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4、512页。——译注

[15] 对这些主题的详尽讨论,参见我的《西方政治思想的社会史:公民到领主》,第四章。

[16] “权利”的历史难以追根溯源,不仅因为拉丁语的法权(ius)有如此多的不同意思,既可以指由实在法或自然法确立的“客观”正当或正义原则,也可以指个人固有资格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在现代欧洲的语言中,例如在德语Recht和法语droit中,存在着相同的复杂之处。因为“客观”正当原则的道德力量源自它们对于理性、负责、自主的个人的有效性,而这同一个个人又是“主观”权利的主体,所以,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中,在“客观”正当和“主观”权利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就难上加难。

[17] 君主制被视为必要的统合原则,这个事实足以使上述观点区别于现代国家概念,即国家仅是一种“表达”并“聚合”利益的工具。诚然,正如我们在后面的章节将看到的,私人激情与“恶德”产生公共利益的观念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尼德兰,它源于斯宾诺莎的哲学,并在伯纳德·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那里登峰造极。尽管像斯宾诺莎这样的荷兰思想家仍感到有必要用政治调和私人恶德,但在荷兰商业共和国的语境下,一种共和制政体形式看起来可能比一种绝对主义君主制更切实可行。但是,正如我们在第五章对斯宾诺莎的讨论中将指出的,这不是因为荷兰共和主义者已经形成了市场的“看不见的手”思想,而主要是因为一个共和国可以用公职约束私人贪婪。

[18] 对这些论点的重要探讨,参见戴维·麦克纳利:《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兴起:一种再阐释》(David McNally,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A Reinterpretation,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尤见第121—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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