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伦·梅克森斯·伍德 -> 《资本的帝国》

第二章 财产帝国


Ø 中国与罗马
Ø 私有制帝国
Ø 从罗马到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


  今天,美国的军事力量绝对是最为强大的,并且是迄今最昂贵的。然而,这支军事力量的“帝国”作用却非常不明显。古罗马人创造了他们辽阔的帝国——这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语源,也同时创造了当时最庞大、最昂贵的军队。这支庞大军队在帝国集约化剥削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军事力量无疑是罗马帝国主义的关键。军事势力的作用在该类型帝国的鲜明性与其在另一类型中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资本主义帝国与非资本主义帝国的区别。


中国与罗马


  罗马案例之所以意义重大,不仅因为西方的帝国概念自然而然地寻根致此,或是因为就其所属时代的标准而言,它可称得上幅员辽阔;而且更因为罗马是以一种与众不同的方式创建并管理了它巨大的帝国,而这种方式后来成为欧洲帝国主义的“标准”(不论是用其褒义还是贬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如我们现在对这个词的理解,它是第一个殖民“帝国”。
  与之截然不同,早期中华帝国在公元前3世纪就建立了一种迥然相异的统治形式。这种形式,与其诸多变种,在此后许多世纪中形成了中华帝国统治的框架。它有一个中央官僚政府,在皇帝统治下由庞大的官吏机构统一管理一个群雄割据的诸侯国群体。支撑政府强制能力的无疑是军事力量;不过其任务不是后来欧洲帝国式的那种“殖民”。
  中华帝国政府大规模地再造了一种国家构成形式,这种形式与其说是非资本主义帝国世界“高度”文明的例外,到不如说是对这种文明的一种规范:一种自上而下的官僚等级制度——从君主到由皇家官员和财政官员统治的行政区,行政区的官员再从农村榨取剩余劳动,并沿等级链向上逐级进贡,直至君主。类似的形式可见于许多具有高度组织性的文明当中:从青铜器时代希腊的中小城邦到较为复杂且强大的新埃及王国,甚至到更偏远的印加帝国。
  中华帝国的物质基础是农民,国家向他们直接征收税赋。所征税赋一方面用来维持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官吏俸禄。帝国政府经常采取措施阻止大地主阶级的发展,甚至禁止高官在其管辖的省份内拥有土地;但官职本身就是他们的生财之道。这就是说,一方面农民生活在受压迫的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帝国政府合理地保护农民以及他们的土地占有权。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土地贵族在随着封建王朝的改朝换代而沉浮起落时,在中华帝国权力的高层,特别是在较晚的几个世纪中,真正的巨富往往是身居要位的官员。这与其说是一个帝国,倒不如说是一个大一统的、控制一切的庞大领土国家;而且它的“超经济”剥削模式不是我们所认为的殖民剥削,反倒更类似于以税收为手段,由国家机构对农民进行的直接剥削,这种剥削以不同的形式曾存在于,比如说,集权主义的法国。
  与其他中央官僚机构管理的帝国一样,中国的帝国政府总是面临着一种两难:中央政府的直接权限受到了必要的限制,而使这种权限得以施展的手段却可以延伸——地方行政与财政权力机构的官员队伍迅速扩大——这又时刻存在着形成地方权力中心,和能与中央帝国政权抗衡的新王朝的危机,这种两难无疑束缚了政府的帝国野心。
  罗马人从未受到类似的限制。为平衡其独具的国内社会财产关系,自治的土地贵族阶层控制的罗马共和国,从一开始就发动甚至是独创了一个异地贵族阶层作为其帝国的统治工具,并使其成为帝国扩张计划的必需。他们实施了一套残暴的领土扩张计划,采取了一系列掠夺土地的行动。从共和国到帝国的转化无疑需要一个机构完善的帝国政府。然而即使在共和制被帝制和官僚体制取代之后,罗马人依然通过地方土地贵族的广泛联合,罗马殖民者和殖民地管理者的帮助,以一个较小的中央政府管理着他们的帝国。
  如果说古代的“再分配式”(redistributive)王国是其他非资本主义大帝国的基础,罗马帝国的基础则是全然不同的社会政治形式。古希腊、罗马的国家是“城邦”,它们不是由君主或官僚进行统治,而是由自治的。具有不同权力的公民社团管理的。国家机器非常小,管理机构只是很少专职岗位的议会。尽管在雅典和罗马,农民与地主同为公民,但富人与穷人,大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并表现为不同的政治秩序,例如雅典是民主制,而罗马是贵族共和制。但不论是何种体制,主要的财富来源都是土地,而不是政府职位;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帝国的农民。税赋对于古希腊、罗马的农业公民来说从未成为难题。同时,农民拥有相对的自由,这些自由,即使在贵族制的罗马,也受到他们城邦公民身份的保护;这些自由还促进了奴隶制的发展,因为自由的农民是大地主获取剩余劳动力的又一资源。
  城邦成为古希腊式帝国的基础,古希腊帝国创造了一套新的帝国等级制度。这里,尽管有一个君主中心存在,等级制仍是层次分明地自上而下,从君主到由地方土地贵族掌握的城市,而这些人通常持有国王授予的土地特许权。罗马人基本上搬用了这种帝国统治形式,并采用了其“自治市”结构。在东方,尽管帝国高踞于业已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结构之上,但其西部地区则被这种“自治市”的组织形式重塑了。然而当古雅典的城邦因其民主制而声名大噪时,罗马则在保持其国内贵族制基础的同时,采用“自治市”的形式(即使在没有正真中心城市的乡村地区)来组织和加强地方贵族阶层。事实上,如果某个地区还没有一个具有充分控制力的有产阶级存在,罗马人就会创造一个;而所到之处,他们都会鼓励罗马化了的当地显贵发展壮大。
  罗马帝国的物质基础也因此而与众不同。奴隶制的发展无疑使罗马帝国有别于其他帝国。尽管奴隶制在帝国本土变得十分重要,但它从未在整体上成为帝国的主流。纵观罗马的帝国史,农民在罗马本土之外,可能仍然是人口的绝大多数。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同中国农民之于中华帝国,农民也是罗马帝国的基础,但在罗马,农民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中国所起的作用是大不相同的。
  在罗马帝国的很多地区,当地农民仍然扮演者他们传统的角色,即作为生产者,以地租和税赋的形式向地主和政府提供剩余劳动,特别是在罗马人延用了业已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结构的帝国东部和北部地区,尤其如此。但罗马自己的农民就有所不同了,他们是罗马帝国对外扩张的军事脊梁。很多农民是作为士兵,而不是作为地租或赋税缴纳者而遭受剥削的,他们创造的帝国是使他们的贵族同胞致富的主要平台。他们的军事角色,以及因参战而长期在外,使他们在面对国内的剥削时脆弱无力。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促成了土地的集中,和奴隶取代农民耕种大种植园的现象。由此,农民支撑帝国的观念就必须予以修正,即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在帝国的扩张过程中,随着士兵越来越脱离农民阶层,军队也越来越职业化了。
  帝国的财政收入无疑帮助了罗马农民相对地得以免受税赋的重压,至少在一个时间段内。帝国的扩张也提供了另一种收入来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得以实现以新的殖民地财产取代祖传土地。至于他们的农业功能被奴隶取代的问题,正如一位著名的罗马历史学家所言,“奴隶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便是它使得上层显贵们,人为地加剧了贫富分化,又不至于因此影响自由农民自愿参加帝国的扩张战争”。然而,事实仍然是:“罗马帝国的农民士兵是为改变自己的地位而战。”[1]
  在一边剥夺国内农民,一边从帝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从土地中掠取巨额财富的整个过程中,罗马有产阶级的财富急剧增加。这样说也许有些奇怪,但可以认为罗安美帝国的上层显贵比此前任何统治阶级更加依赖于这些从土地上获得的“财物”。在其他“高度”文明的国家,通过政府获取超经济权力一直是实现掠取财富的基本手段,即使在私有制和商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
  在中国,甚至到最后一个帝国时期,私有制已经高度发达,商贸规模巨大,统治中国直至1911年的满清统治者也主要是通过控制其行政、税收机构来获取财富,而非靠榨取土地。帝国的巨额财富来自政府机构而不是靠经营固定资产获得;帝国政府有意限制土地贵族的发展,并保护农民的土地占有权以保证税源。与此相反,罗马帝国的贵族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首先是地主阶级。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土地财富则是用作获取政府肥差的途径——如在集权化的法国或高度商业化的荷兰共和国。与此相反,对罗马人来说,官职往往是获取土地的途径。即使是帝国的执行官,他们的兴趣也主要是在于劫掠殖民地(官方地或非官方地)以便将官职的获得投资于土地。这种对土地的情有独钟并不妨碍罗马贵族从事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但土地却是其惟一安全且稳定的财源。这一事实本身也可以间接地为他们疯狂的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提供解释。


私有制帝国


  与其他把主要力量用于限制私有财产发展的帝国政权不同,罗马帝国把加强对财产的控制作为政权之外的另一着力点。这种帝国政权与强大的私有财产的结合在罗马法中得到了反映,产生了一种明确的绝对个人财产(dominium)观——明显地有别于诸如古希腊人那种宽泛的占有观,同时也产生了某种接近“主权”(imperium)观念的东西——一种附着于地方行政官员和皇帝的公共控制权——这把罗马人的国家观与仅仅作为公民组织的“城邦”明显区别开来。“dominium”和“imperium”的观念根植于共和时期,然后通过财权和政权的联合,在帝国时期的政府管理中同步发展成熟。
  这种帝国管理模式当然无法替代对军事力量的需要。相反,帝国首先是一个军事机构,“皇帝”(imperator)这个词在用来专指罗马皇帝之前,意思就是大军事首领。而且,帝国对私有制的依赖甚至使其更加依靠军事力量,一支庞大的常规部队。帝国师中保留的“罗马军团”就是对地方政权进行控制的必备杀手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高高坐镇于罗马的中央政府的化身。
  这样,罗马帝国就居于一个双重基础上:一个强有力的私有财产制度和一支强大的军队。这一点似乎是无需证明的,甚至是常识性的。但在其他国家,即使私有制已高达发达,最大的财源也不一定在此,我们不能设想帝国主义扩张就一定是以此种方式进行掠夺的延伸。更为常见的是,在欧洲帝国主义出现之前,要扩展帝国主义统治,就意味着首先要扩大国家的直接占有。正是因为国内政府和统治阶级从税收中敛取了大量财富,帝国统治集团才通过征收贡物和税赋扩展了这种占有模式。
  罗马帝国的情况则代表着与这种方式的一次重大背离,但不是因为它不再靠帝国的税收——当然不是这样。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讲:罗马人与其他帝国的统治者一样,主要是以税赋的形式对其大帝国进行剥削的(特别是国内税收受到限制之后)。而此处税收是其他掠夺形式的一种媒介,本身并不是进行直接掠夺的手段。私有土地及由此获得的财富,是其帝国主义的实质;罗马统治模式,虽然以授予特权甚至官职的方式给帝国的附属设置种种限制,仍然主要是依靠加强地方权贵、殖民者和殖民地官员的私有财产控制权而实施通知的。
  维持军队是罗马帝国最主要的支出,而这反过来影响了作为直接供给源的税收基础的土地的使用。但是这个帝国的理念不是来自渴求税赋的官吏,而是产生与私有制下渴求土地的贵族。对殖民者和地方有产阶级的依赖无疑使得帝国向其中央政权管辖范围之外延伸(例如,以一种中华帝国政府未曾采取过的方式),但这也随之导致了自身巩固的问题。帝国拥有如此庞大的一支常规部队恰恰是因为它的目的是私人对土地的占有,同时也因为在帝国的国家机器鞭长莫及的情况下,帝国要依赖于地方贵族不完整的联合,而这些贵族的权力是由他们的私有财产支撑的,是由帝国散布于各地的军团所护卫的一个支离破碎的政权支撑的。
  帝国的碎片性与独特性有益于文化组合,以及形成有助于粘合碎片的普遍共识。使罗马军事及商务活动得以实现的通讯网络及令人称道的公路系统,同时也起着传导罗马文化的作用。被推广至整个罗马帝国的罗马“公民制度”,就其概念而言,具有地域上和种族上的包容性,与排他的雅典观念非常不同。雅典的“公民制度”至少从原则上,指向直接民主中的积极政治功能,因而拒绝很宽泛的延伸。而罗马帝国的“公民制度”——或许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与贵族对底层多数公民的控制联系在一起——更适于空间上的扩展,并被延伸至地方显贵,他们对于罗马统治者来说,既是臣属,也是同盟。积极的共和公民制逐步让位于一种被动的法律身份,它具有更多的名誉或象征意义,而不具有政治力量。
  随着罗马法在整个帝国的全面实施,它被认为是普世法律,首先是万民法(ius gentium),适用于帝国的各民族,以区别于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市民法(ius civile),直至公民制广泛实施,两者的区别不再重要。罗马法(在一定程度上)与地方法律和习俗的自主部分有冲突,但其主要原则对财产的罗马式定义至关重要,这个定义是适用于整个帝国的。然而它的“主导地位”取决于它自身的兼容并蓄和“罗马化”了的地方显贵的积极贯彻。罗马法与公民权在帝国的统一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之所以起到这种作用,是由于他们不仅创造了一种政治或行政上的统一,更创造了一种意识形态上的统一。
  如果罗马的帝国官员,直至把帝国“基督教化”的君士坦丁大帝,没有认识到这种“普世”宗教的实用价值,即作为维持帝国秩序的工具,那么要解释基督教在帝国的传播普及是困难的。如果他们不认为罗马帝国本身具有“普世”性,代表着普天下的人类社会,那么,这种有别于传统地方或部落宗教,包括犹太“一神教”的“普世”教观念本身就很可能不会出现。
  为了履行其帝国的职能,基督教必然地经历了一场重大变革。它不得不由一个激烈反对罗马帝国世俗权威的犹太教派,演变成了一种适应甚至鼓励服从于帝国的宗教。这种演变可追溯至圣保罗和圣奥古斯丁,两者皆是罗马化了的帝国臣民,一位是帝国鼎盛时期的罗马公民,另一位是见证了帝国衰亡的希波主教——他们是任何帝国都不可多得的最具真知灼见的思想理论家。在他们手里,基督教没有变成一个政治上反叛的部落宗教教派,而是变成了一种普世精神准则:到另一世界寻求拯救,“顺从凯撒”,顺从他不容置疑的俗世权威。
  帝国衰亡的方式非常清楚地揭示了罗马帝国的理念。那种统治模式及其建立在此种模式基础上的私有制度意味着,它从一开始就有着分裂的可能;结果这种可能发展成为现实。帝国的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主要是为了榨取更多的税收以维持帝国军事力量。然而,官僚机构的扩增是软弱的象征,而不是强大的表现。由于在公元1世纪之后没有新的重大征服。罗马军队为控制已有帝国疆土战线拉得过长,而同时已成为负担的官僚机构和渴求税赋的政府却为了维持军队而愈加庞大。强加于罗马帝国臣属国身上的负担无疑加速了帝国的衰亡。所谓“野蛮人”的入侵与其说是帝国瓦解的原因,到不如说是帝国瓦解的结果。当这些侵袭不再仅仅是骚扰,而成为致命威胁时,一个分崩离析的国家早已成为农民无法忍受的负担,地主们弃之后快的累赘。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所谓的帝国的“衰弱”仅发生在其西部,而在帝国的东部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在那里,帝国的统治与其他古老帝国更为相似,一种土地基本上附属于官职的官僚国家体制。正是在帝国的西部,国家统治遭到了大土地贵族的削弱与分裂,成为帝国的致命弱点。
  随着帝国政权的崩溃,其身后留下了一个把农民和地主与土地捆绑为一体的个人依存网络——这是政府在其处于危机时予以鼓励发展的结果,显然是出于财政目的而把许多农民捆在土地上。随着捆在土地上的农民和自由的奴隶出现,一种新型的依赖形农民群体,即“隶农”产生了,并进而取代了老式的作为动产的奴隶。在“衰弱”之后的几个世纪里,随着动荡的罗马政治主权与土地财产融合的广泛展开,分与合的循环往复,应该有许多王朝君主,诸多努力,试图把分裂的帝国重新统一。罗马帝国的瓦解在欧洲的封建主义身上仍可发现些许痕迹——一种“分块”的权利制度,它以财产所有制为基础,把政治和经济权利统一于封建领主制,在没有强大的忠言政权支持的情况下对依赖型农民进行统治与剥削。


从罗马到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


  罗马帝国的“碎片性”可能是它消亡的原因;但是,在它存在期间,同样是这个“碎片性”,以私有制而非哦以统理一切的官僚政府和由官职而去的的财富为基础,使得帝国仍然可以在军队的支持下,将领土向远能直接控制的范围之外扩张。对遍及世界的国家先征服而后殖民一直是后来欧洲帝国所惯用的模式。这也意味着相对雄厚的财产所有权(通过封建制源于罗马)与强大但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央政府的继续结合。[2]
  这并不是说后封建时期的欧洲诸国,特别是西班牙,未能在本土,有时甚至在殖民地,建立官僚体制来统治其本土和在欧洲大陆不断扩大的帝国及远方的殖民地。这里要强调的是:财产,特别是土地财产,不论其在本土还是在国外,都从未被政府聚敛机构作为统治阶级的财富完全归为己有;同时,不依靠财产支撑的地方政权,如次辽阔遥远的众多殖民地是不可能有效管理的。帝国扩张的基本模式不是把新的疆土归到一个官僚机构名下,而是分散依附于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权力,由一个遥远的帝国政府加以监控。
  西班牙在建立国内中央王权和一个欧洲大帝国的同时,也创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海外大帝国,它能够做到这一点靠的就是这样一种公私合营的方式。它在中世纪时从摩尔人手中重新夺回对欧洲领土的控制,以及它向非洲腹地和加纳利群岛的拓展为其进一步的扩张提供了一个范式。这个范式与其说是建立在过去的官僚大王国基础上,倒不如说是建立在封建割据基础之上的。的确,西班牙的君王们,特别是斐迪南和伊莎贝拉,企图一方面保持其王室权利,另一方面阻止在殖民地出现世袭封建贵族制;因此他们创造了一种欧洲前所未有的国家官僚制度。但当他们操纵在美洲的大规模帝国扩张时,却是通过把帝国的任务转包给追逐个人财富的私人征服者进行的。
  西班牙君主与美洲征服者之间的契约性协议书源自与攻击摩尔人的远征队领袖的相似协议。尽管落户美洲必然导致一种在欧洲封建主义制度中常见的,君主与军队之间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授予封建领主有条件的财产权与裁决权以换取军事服务,这些本质上的“私人”美洲征服者被授予了各种特权,如征服所获得的土地、战利品和战俘等。这并未创造出一个欧洲意义的封建贵族阶级,因为西班牙君主以各种方式阻止其发生,例如承认印第安人在被征服期间对其所耕作土地有所有权,同时西班牙政府宣布其余的土地及底土资源归西班牙政府所有。但皇家政府与殖民地权贵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让西班牙王室不得安宁。
  占领美洲后的殖民地安置也遵循了“再度征服”时期的中世纪模式。正如征服者在从摩尔人手中夺回的土地上做的那样,美洲征服者在西班牙王室的协助下建立了城镇,成为重要的殖民定居中心,并且复制了中世纪西班牙卡斯蒂利亚(Castile)的城市建制。征服者利用一群在市政机构中任职的支持者,统治着比邻的乡村地区,那里的土地由被征服的原住民耕作。
  这里也出现了一种在重新夺回的摩尔人国土上存在过的“监护征赋制”(encomienda)的变体。殖民者对附庸劳动力享有有效的控制权,以为他们提供名义上的宗教教育和军事保护作为交换。理论上讲,监护征赋制不是对土地的特权,因为印第安人被承认是土地的所有者,尽管其附近的种植园就属于监护人(encomandero),并且由同样的印第安人耕作着。同时,监护人对印第安人没有政治裁判权。但实际上,这些限制对殖民者控制他们的臣民或对制度的严酷性几乎没有作用。监护征赋制变成了一种极端血腥的剥削形式,与奴隶制相差无几,并直接导致了对大量印第安人的屠杀。这种制度的破坏性极其巨大,因此最终不得不在政府与教会的压力下放弃,当然,这种制度最终是自我毁灭的。然而取而代之的却是压迫性与之不相上下的剥削形式,包括一直残存至20世纪的劳役制。
  帝国完全变成了一种对攫取黄金与白银的追求,征服是种族灭绝性的,军费开支因疾病而急速增长,但西班牙人从征服并统治原住民中,似乎会获得对其进行彻底灭绝更多的好处,在矿场和种植园他们更需要的是劳动力,而不是一个无人的国家。他们所面对的文明及其多样化,从狩猎—采集型游牧文明到人口密集、社会等级森严、技术高度复杂的帝国。当征服行动消灭了这些帝国,政府这当然会从他们的工程技术、农业技能、及其大规模公共工程的经验中获益不少。[3]
  帝国的这种扩张催生了对帝国自己的意识形态要求。的确,政府甚至是推翻强大的土著帝国都是由小部队完成的;西班牙再其殖民地上的军事力量从来就没有大过。但是切不要认为西班牙不是一个旨在征服的帝国;并且,与他们之后的其他欧洲帝国都不同,西班牙人非常清楚自己要证明的就是“征服”的正义性。基督教在证明帝国的正义性方面起了主要作用。诚然,基督教神学也对帝国扩张给予了激烈的批评,并进而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关于征服和战争合法性的质疑。一种对美洲西班牙帝国进行批评的神学能够被转变成一种为其辩护的理论,这充分证明了这倡导的争论的善变性。[4]
  早期,特别是当西班牙君主同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时候,帝国的合法性被表述为代表基督教世界秩序的神圣使命,并且是教皇颁布诏令特许的。在这方面,它秉承了真正的罗马帝国传统及其所宣称的代表世界秩序的行为。但西班牙王室与罗马教廷的恶劣关系使得教皇特许之说非常蹩脚。更为糟糕的是,但是对王权有利,反对罗马教廷的神学论争也进而反对西班牙的美洲征服。萨拉曼卡派的神学家指出,尽管教皇是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但他并没有统治世界的世俗权力,同样他也不具有统治非基督徒的权力。这意味着不仅不存在“普世的”世俗帝国,西班牙也不能借教皇特许和为异教徒传送基督福音,或对野蛮人违反自然法则进行惩戒等理由,证明其征服的合法性。
  这些观点,不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者对帝国暴行的憎恶,还是为君主政权反教廷做辩护,都对西班牙在美洲实施统治的正当性提出了挑战。然而,对帝国的正义性辩解也出自同样的神学传统。在承认原来那种教会与教廷具有普世世俗权威之说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新的辩解以“正义战争”为依据。“教皇权威说”不能证明殖民主义的正义性,但是可以为反动战争找到各种各样的合法理由——诸如“保护无辜”,或更宽泛一些,推广“文明”(即欧洲)生活价值云云。一个共和国既可为自卫而战,也可为普世的“人类共和”(又是罗马帝国式主题)受到某种行为的威胁而战,假如这种行为触犯了它独具的和平准则与良好秩序。任何源于正义战争的征服都可以使统治合法化。如此,自卫战争原则可以为一切辩解,包括世界性征服,更不用说奴隶制。
  虽然这种征服理论竭力从基督教获得其正义性,但非常清楚的是,其根源仍然是一种封建贵族制下的军事价值观和封建主义的荣耀观,非常不同于英国、某种程度上也不同于法国帝国主义冒险家所标榜(血腥味并不弱)的商业和农业并举的和平价值观。然而西班牙王室试图抑制殖民者的封建主义野心,阻止世袭制在美洲出现,这也诉诸了基督教的信条。西班牙王权对奴隶制的发展和“监护征赋制”所采取的种种限制措施,或许部分地确实出自伦理和宗教上的考虑,但是压制殖民定居者的独立权力无疑是一种过分之举。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国内官僚制度的帮助下,通过为抵消殖民者权力而培养起来的殖民地当局,西班牙王室在控制殖民者方面取得了成功。例如,在秘鲁建立了完善的国家官僚机构,其主要目的是管理矿场上被迫劳动的工人。由于在美洲从未存在一种世袭的封建贵族制度,所以,西班牙政府要想既不让当地地主阶级对土地和人民进行长期统治,又能统治其殖民地领土显然是不可能的。西班牙王室甚至被迫放弃了它对殖民地最重要的出口物,产于南美的黄金和白银的控制。尽管从一开始就宣布帝国领土上发现的矿藏属于帝国,但帝国政府发现,它根本不可能独自对这笔巨大的财源实施剥削,最终只能放弃这些矿场或出租以换取分成。
  然而,帝国之于西班牙国内的财政变得十分重要,并越来越依赖于殖民地进口的黄金白银,而不再是国内的工农业,这种依赖经常因西班牙17世纪开始的经济衰退而遭到责难。西班牙帝国,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不再是一笔财富,而是一个重负,这不单单表现在对税赋的需求上。但是,如果援引上述原因来说明这个举世最大帝国迅速且戏剧性的衰弱,那么,我们同时必须考虑所有世界性帝国固有的不稳定性:它们必须依靠超经济力量,而要使这些力量能够扩展疆域,又必须对其分而治之。殖民地地方统治阶级的反叛,以及随后的殖民地独立战争与其说标志了一个革命的资产阶级的出现,还不如说是帝国政府与地方势力之间关系不稳定,权利不平衡的结果。
  与之前的罗马一样,西班牙能够通过给地方的地主阶级授权而扩大其帝国疆域;也一度能从帝国中大大获益。在这种意义上讲,帝国政府的经济影响已超越了它的政治掌控。然而对超经济力量的过度依赖——从整个制度赖以存在的军事征服到征服者所采用的种种超经济剥削,更不必说西班牙在发展欧洲奴隶贸易中的主要作用——说明帝国对经济的掌控总是受限于超经济力量的能力。纯经济法则自身要想进一步扩展帝国的规模,还需相当长时间。




[1] Keith Hopkins,Conquerors and Slav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14,p30。

[2] 理论上讲,封建财产被国王和教会“占有”,有地主和佃户“持有”。这并不妨碍——相反,它推动了“土地阶级”的出现,他们的财富与权力均以拥有土地为前提。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把封建财产描述为“公有”可能会导致误解,但是确实没有更简单的办法能够把这种所有制形式与以官职为媒介的国家剥削区别开来——这种区分曾在对“私有”地租和“公共”税收所做的区分中有过表述。例如,即使是后封建时代的征服者乃至西班牙殖民地上的殖民者都被授予了土地使用特许权或对于根据法律应由西班牙王室占有的土地上的产出物的享用权;但不能因此而错误地理解“私有”土地持有阶级和虽在占有土地方面受到政府限制却又由政府官职养肥的中国官吏之间的区别。

[3] 关于遭受征服者统治的拉丁美洲各族人民的情况,参见Mark A. Burkholder and Lyman L. Johson,Clonia Latin America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4th ed,,2001)。

[4] 要对照英国和法国的情况进一步讨论西班牙帝国主义思想体系,参见Anthony Pagden,Lords of All the World:Ideologies of Empire in Spain,Britain and France c.1500—1800(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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