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伦·梅克森斯·伍德 -> 《资本的帝国》

第三章 商业帝国


Ø 阿拉伯穆斯林帝国
Ø 威尼斯帝国
Ø 荷兰共和国
Ø 商业帝国主义理论


  从西班牙帝国到当今“全球化”的经济帝国主义,经济法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最早在英国,最后则遍及全世界。同时,即使是最先进的工业经济体也未能停止更为直接的超经济性殖民剥削方式,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在19世纪对刚果进行的臭名昭著的残酷殖民便是其中一例。当时的比利时是世界上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利奥波德视刚果国土为其个人“封地”,并对这里的财富进行了近乎种族灭绝式的横征暴敛。早在大约16世纪晚期,英帝国或许就第一个把经济法则作为帝国主义的工具。但如我们在下一章将要看到的,英帝国在一个领土帝国之上(特别是印度)建立更直接殖民统治的时间却要晚得多。直到20世纪,经济帝国主义才变得非常强大,放弃了旧的超经济殖民统治方式。
  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这样一些帝国,它们的主要目标不是掠夺领土和居住地,或聚敛资源,而是夺取国际贸易的控制权。可以肯定,每一个主要的帝国都离不开贸易,而这些所有的帝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加强对贸易的控制而形成的。例如,中华帝国和罗马帝国都大规模地控制着贸易;西班牙帝国也不例外,虽然在海上商贸力量方面稍逊于它的伊比利亚邻国葡萄牙,与控制贸易通道相比,它对于从美洲掠夺金银更感兴趣,但它同样进行着各种贸易,对从殖民财产中获取商业利益有浓厚的兴趣——更不必说它在不断增长的奴隶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了。然而,有些帝国就其本质而言则是商业性的,较之领土甚至劳动力,更致力于对贸易的控制。说它们是商业帝国,并不是说它们的帝国主义统治是建立在种种经济性压迫之上的,如我们归之于资本主义的那种。在这里,超经济力量依然是发挥作用的基本因素。


阿拉伯穆斯林帝国


  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商业帝国主义。例如,说古雅典帝国是一个以贸易为基础的帝国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尽管这需要格外谨慎并提供相应佐证。与过去一些史学家夸大雅典民主制中商业特征的倾向相反,雅典帝国不是一个类似于中世纪欧洲商业中心的商业化城市。雅典人也从未创造过一个类似于罗马帝国的领土型帝国。民主的雅典人创造的社会财产关系和政治组织占主导地位,这制止了那种对士兵的罗马式剥削在雅典农民身上发生。雅典军队无疑可以被称作农民军,农民依然是农民,扎根于土地,同时军队的行动也主要在农业区。民主制同样也有利于维护农业公民的身份,特别是通过在附属城市引入民主机制,监控地方贵族,有效地维护了它的帝国联盟。当时,雅典人的帝国雄心既不是由土地贵族的要求决定的,也不是由商业利益决定的。
  与此同时,帝国扩张确实变成了一种弥补国内农业生产不足、保证食品供应的手段;雅典人的军事行动也主要被导向这一目标。为了进口谷物,他们越来越依赖海军维护对海上通道的控制;而这意味着极大地开销——比如,造船与船只维护的开销,反过来,这些开销也要求有更多的帝国财政收入予以保证,而这种收入来自附属“城邦”的贡献。
  据此,说帝国扩展是为了维持海军,而不是为帝国扩展去发展海军更为确切。由于雅典人为补充食品供应而建立了海军和维持这支海军的帝国统治,我们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商业帝国,一个建立在对获利贸易进行全面控制,以商人阶级以及他们的主顾、他们的国家和他们的合作贸易公司利益为宗旨的帝国。那种帝国的确在其他地方存在,在此后的若干世纪里甚至是一种主要力量,尤其是在伊斯兰世界,其次是在欧洲。
  阿拉伯穆斯林帝国与后来的中世纪或早期现代欧洲商业帝国,如威尼斯或荷兰,在许多方面是大相径庭的,但他们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不论这些国家之间有多大的不同,它们都在广大的地域上维持了自己的统治,其手段不单纯是扩展一个强国的控制范围,而是通过在其区域四分五裂的市场中,完善其作为关键性经济纽带的角色。如果说中华帝国政府的协调依赖于它的官僚机构,罗马式领土帝国是由土地贵族网连到一起的,那么商业帝国的联结纽带则主要是由零售商和贸易商提供的。然而,当这种商业纽带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一个管理型政府,提供整治协调时,它们与其他帝国一样,同样要依靠军事力量——如果不是为占领领土(尽管它们经常也会这样做,有时甚至占领大面积领土),那就是为保证对贸易通道的控制——不论是陆路还是海路,或是强迫其他国家,甚至其他帝国同意他们建立贸易口岸、商民定居点,校友贸易特权,甚至经常是贸易垄断。
  阿拉伯穆斯帝国无疑是通过征服而建立起来的,它覆盖了从亚洲到西班牙的广大疆域。通过军事手段,阿拉伯人得到了对贸易通道的控制权,同时也得到了曾依赖于贸易通道的广阔而富饶的疆土:包括早已存在的商业城市,统治这些城市的国家和耕地——农民们赖以长期为国家创造岁赋,并将继续创造财税的耕地,阿拉伯人从阿拉伯腹地向四面八方扩散,到北非和西班牙,到西西里和欧洲大陆的地中海沿岸,到安纳托利亚,巴尔干及印度。但是,随着被占领土最初由一个军营或兵层网络控制在一起,进而由机构完善的官僚政府所管理,这种隐型的贸易网络不仅为军事扩张,同时也为伊斯兰教的传播奠定了基础。早期的征服是以业已存在的贸易联系为基础的,而后来伊斯兰教扩张到中非、南亚、中国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则不仅得力于军事胜利,同时也依赖于贸易。
  在前伊斯兰时代,阿拉伯人已在主要商路拥有了战略性地位,然而,穆斯林征服之后,阿拉伯贸易的本质及其外延均发生了变化。阿拉伯穆斯林们不再简单地在本地市场上进行商品贸易,或是从一个纯粹的当地商人手里购进然后再转手给下一个商人,并形成一条漫长的商路。他们创造了一种大范围的直接贸易体系,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商人的活动延伸至远离本地市场的地方,肩负起了跨越遥远距离的运输任务,特别是香料贸易方面更是如此。伊斯兰教,也在同样的路径上发展起来。
  商业和宗教网络是将实质上四分五裂的帝国结合在一起的连线。地区、城市及部落社会之间的差异与隔阂,以及把伊斯兰世界分裂为相互竞争的穆斯林派系的王朝冲突,且不说从高山到荒原等种种地理及生态障碍,确实使任何一个国家统治机器保持长期稳定成为不可能。由穆罕默德及其后继者们通过征服建立的帝国,不仅被一系列相互竞争的王朝和分裂的地区所取代,而且最终也被几个具有鲜明特征的权力中心所取代,结果失去了所征服的领土,特别是他们在欧洲获得的领土。然而,尽管政治分裂的趋势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但阿拉伯穆
  斯林世界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融合关系,却达到了任何一种国家政权都难以企及的程度。
  这种融合关系是以一个完善的经济网络为基础,通过主要贸易联系把一系列大城市和分散地区连接在一起的,这些联系反过来又得到了法律与政府机构的加强。但是,这不只是一个单一的领土辽阔的国家机构,而是与穆罕默德及其追随者密切相关的一种独特的宗教结构。穆罕默德本人于公元570年前后生于麦加,一个重要的商业城市。他属于古来氏部落,这一部落是麦加城的统治部落,也是有名的“商人”部落——这一点甚至在《古兰经》中也有提及。他通过婚姻进入到一个贸易家庭,并经营着其妻子的生意。伊斯兰教发展的一个关键事件,即穆罕默德从麦加出走,成为耶斯里卜(Yathrib,后更名为麦地那)的宗教领袖,显然是在与麦加有着商业往来的耶斯里卜商人的鼓动下发生的。伊斯兰教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与道德规范,为穆斯林商人提供了一种共同遵守的秩序,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文化,伴随穆斯林商人和工匠进入世界上许多地区。
  穆斯林宗教看起来既是阿拉伯贸易网络发展的条件,同时也是这种网络发展的结果。在其建立后的若干世纪里,伊斯兰教与其等级制度都在作为一种建立贸易关系的手段发展着,即使在失去有效的政治统一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掌握城市网络的是一个宗教领袖的组织,乌里玛(ulama或ulema),这些宗教领袖不仅是布道者,同时也是教师和法官。他们中的高层与商人和大师级工匠,一同构成了在财富和其他方面的城市显贵。尽管城市也是政府机构的所在地,但市场和宗教场所才是城市的主要实体存在,它们远比政府所在建筑更为显眼。
  伊斯兰教教法,“沙里亚”(sharia),对从婚姻、继承到商业合同和利益分成都做了详尽而严密的规定,是把阿拉伯穆斯林世界联结起来的一个社会经济条件,制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或许就是如此,也的确起到了这种效果。伊斯兰教,不像起批评者经常所说的那样,仅仅是靠征服得以传播,他们并未将自己的宗教强加于被征服地区,但宗教纽带对维系这个商业帝国至关重要。即使是在帝国被区域性政权所取代后,其社会与经济的融合关系之大部仍存在。这种分裂的政治秩序,由商业和宗教纽带维系在一起的状况,一直延续至奥斯曼帝国在这片土地上建立起另一个官僚集权国家,而这个新的国家主要是通过保持原有的商业与宗教网络获得了势力。
  当时的穆斯林帝国本质上是一个贸易建构,以诸多贸易中心形成的网络为基础,这些贸易中心成为东亚地区之外最大的城市,如开罗和巴格达,维系这个网络的是商人、技师和宗教界人士。这种发展模式带来了文化的空前繁荣,科学和数学的发展,这些在后来对欧洲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些城市的周围居住着大量的乡村人口,包括地主、农民以及各种各样的游牧民。仅在中东和北非,就长期存在着一系列的乡村生产,有海岸地区的橄榄种植,河谷及平原的地带的谷物生产(同时在这些地区也养殖牲畜)、有沙漠地区的枣椰种植和以季节转场方式饲养的骆驼。当阿拉伯人在8世纪早期征服了西班牙,他们不仅带去了当时在西班牙尚不为人知的各种农作物,同时也带去了农业技术和灌溉系统,使一直荒芜的地区得到了开垦。
  所以,阿拉伯帝国的财富是根植于土地的,阿拉伯统治者依靠的是乡村生产者创造的财富,他们也因此而维护着作为他们生存基础的早期税收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但是乡村随着帝国的演变,逐渐依附于城市;而城市又通过剥削乡村的剩余价值养活城市人口、军队和国家官僚机构,并实现了它对乡村的控制。这与中世纪的欧洲形成了明显的对比:欧洲的历史是由土地贵族所主导的,虽然此间出现了规模宏大的城市,贸易也得到了发展。中世纪欧洲统治形式的最显著例外是意大利的城邦(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会讨论),这些城邦自己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向外辐射、由城市控制周围乡村的商业帝国。
  在阿拉伯穆斯林世界,即使是发端于乡村、以乡村为基础的王朝政权也是通过城市网络实现统治的。“为了生存,”一位重要的阿拉伯史学家写到,“王朝需要牢固地扎根城市,它需要来自贸易与工业的财富以及只有乌里玛方可赐予的合法性。王朝的形成过程主要由对城市的征服构成。征服者往往是沿着商路征服一个又一个城市而走向王位的。”[1]尽管某位铁腕统治者会为了都城而不惜改道商路,从而加速某一城市的发展,但其统治的扩张仍然要依赖于基础性的城市宗教网络和商业网络。
  尽管(或正是由于)城市和贸易起着关键作用,类似上述讨论的商业帝国不受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所左右的途径,至此我们应该可以辨认一二了。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见,资本主义法则产生于所有经济人对市场的依赖。不论剥削阶级还是生产阶级,都必须进入市场以获得最基本的自身再生产的条件,他们之间的关系同样也依赖于市场。首要问题是:在商业帝国中是否存在这种市场依赖现象。
  在穆斯林帝国,直接生产者仍然主要在乡村。尽管阿拉伯人参与了大规模的奴隶贸易(早在公元8世纪即已开始,主要是经由威尼斯人供应奴隶),以提供在城市从事家庭服务的劳动力,同时也为一些地区提供农业劳动力,如在上尼罗河流域和沙哈拉沙漠中的绿洲等地,穆斯林帝国的主要乡村劳动力仍主要是由农民和游牧民组成的。他们通常生产自己的最低生活所需,有时也会走上市场出售剩余商品,并用交替所得购入其他物品。在此种意义上,他们的生存不是市场依赖性的。更为根本的是,他们对土地的使用——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不依赖于市场的,也不依赖于竞争性生产的成功。
  乡村的生产者不仅作为佃农受地主的剥削,更有甚者,他们还要受制于城市中统治者的强权;他们所遭受的剥削主要来自于此。主要的剥削方式是税收;虽然城市居民同样要缴税,但是国家财政总是以乡村为主要来源地。支撑税收权的无疑是统治者的军队,不过军队同时也为其他城市的权贵服务的利益服务,尤其是为征税大员的利益服务,这些征税大员对乡村生产者盘剥有加,从而中饱私囊。同时宗教机构也加重了他们的义务。也就是说生产者不是受市场之力驱使进行生产的,剥削者也不是受市场驱使进行剥削的。发挥作用的是超经济力量,由具有权威和强制权力的剥削者行使的超经济力量。
  城市生产者,即聚集于主要贸易中心的工匠,可能一度会依赖当地市场来获得食品(此说也需要考证,因为他们应该经常是从自己的田园获得食品的,至少是部分食品);但他们仍然是游离于市场法则之外的。他们获取生产资料并非通过市场。手工技术和商铺是典型的由父向子传承,是依照传统而不是按市场竞争法则进行管理运作的。即使他们的产品投放到了市场,这种市场也不是以价格竞争和生产效率来决定胜负的。它是一种交换网络,在这个网络内,手工技术或长期维持的人际关系是生意成功的基础。此类生意总是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而不涉及产量的增加或规模的扩大。
  尽管个别的工匠大师的确属于城市上流阶层,但总体看来在当地市场上出售自制产品的工匠很难获得巨额财富。从这一商业体系中获利最大的,是从事长期贩运的商人。甚至国产货物贩运商人的业务也越来越让位于那些获利空间更大的,诸如从中国、印度或西欧等地长途贩运货物的业务。在此意义上,商业越来越与生产分离开来,而巨商大贾往往是那些从事(特别是通过代理中介)异地生产贵重商品和奢侈品的远距离贸易的商人。
  然而,不论一个商人是否居住在阿拉伯世界,从事当地产品的贸易,还是经营异地货物的转运贸易,其贸易原则基本上是相同的:那就是自古不变的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即贱买贵卖。这种利润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的产生不同,它不是依赖于竞争性生产的优势,而是依赖于各种不同形式的来自政治力量或宗教权威的超经济优势,例如对生产者强加不利交换条件,或在武力的保护下扩大商业网络和加强对“商路”的控制。这种商业获利的形式与资本主义的利润是截然不同的。具体地说,资本主义利润产生于一个有机的、具有正常竞争条件市场中的高生产效率和高成本利益。相反,非资本主义的商业利润则依赖于市场的隔阂,在此市场低价买进,在彼市场高价卖出;真正意义上的巨额商业财富来源于武力维护下远距离市场间进行沟通的优势。


威尼斯帝国


  意大利一直被称为欧洲封建主义的“薄弱环节”,因为这里的封建领主制度弱于欧洲其他地区,并且土地贵族的控制权,尤其在北部城邦,被控制着周围乡村的城市统治阶级所掠去。尽管这些城邦游离于封建模式之外,但它们在更大范围的封建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比如在四分五裂的社会秩序中作为商业纽带,或是作为通向欧洲之外世界的渠道。[2]当然也可以说,它们的这种作用也是依赖于整个封建体系中土地阶级的统治的。首先,是土地贵族及其从他们中产生的封建君王的财富,推动了封建社会商业的发展,特别在寻求奢侈品及其经济力量所依赖的战争物资的过程中更是如此。但是,这些重要的意大利贸易中心之所以能从这类财富中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获利,是因为它们存在于封建网络之内,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又游离于该网络之外。
  意大利城邦在欧洲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可能来自某些或多或少尚未破坏殆尽的罗马帝国的传承。区别于其他地区的农奴,古老罗马帝国的土地占有模式总是以自由农民为主。城镇的相对强势地位或许与许多罗马的城市制度有着某种联系,在此制度下,城市是有效统治周边乡村,并罗马化了的地方显贵的社会和政治领地。不过,罗马帝国的显贵几乎都是地主阶级,而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出现的是一个新的城市统治阶级。
  在佛罗伦萨和威尼斯这样的城市形成了一种称作集体领主制的制度,统治着孔塔都(contado),即周边的乡村,并以各种形式从其土地上聚敛着财富,用来维持公共权力机构,而这些公共权力机构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大多数城市显贵敛财,其方式类似于我们曾经讨论过的那些税收和官僚政权。在这种意义上,它们在剥削形式上显然是非资本主义的,它们的剥削依赖于城市的强制权力对剩余劳动的直接榨取,不仅是出于维持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因其公民身份而获得权力与财富的城市显贵的利益。但是,当乡村生产需要为城市提供供给与财政收入时,这些城邦及其统治阶级的正真财富,是以商业和金融服务的方式产生的。对乡村的剥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对城市经济的一种服务。问题是:这种经济逻辑是不是资本主义的,或者,这种商业制度本身是否遵循了一种非资本主义的逻辑。
  佛罗伦萨和威尼斯当然是以自己城市自产的商品为贸易内容的,比如佛罗伦萨的纺织品,威尼斯的丝绸和玻璃;当然城市统治阶级不仅是在商业上,同时也在生产上采取了鼓励与剥削相结合的政策,如果市场机会有足够的吸引力,商人们就会不仅组织生产,而且也会投资于生产。但是,在这些城邦的生产成为基础的情况下,商品流通与金融服务的分工才是巨额商业财富的真正源泉。贸易是按照非资本主义的规则进行的,它不依赖于以价格竞争为趋动的·市场下的成本—效益化生产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是依赖于非常成熟的商业和金融支持下的超经济优势,如垄断特权(据说首创于佛罗伦萨的复试记账法就是一例)。在某些情况下,当这些城邦对其殖民地动用武力时,他们可以通过剥削受强制的劳动力生产畅销商品,例如威尼斯人曾资助使用奴隶在克里特岛和塞浦路斯生产蔗糖。不过,威尼斯人从奴隶制中获取的利益不仅直接来自共和国本身对奴隶的剥削,而且来自其在早期奴隶贸易中的中心地位——他们在8世纪就已开始为阿拉伯哈里发供应奴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意大利商人能够并确实从对生产者的超经济剥削中获利,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最具硝烟味的商业利益往往是在于投机,而非生产。[3]
  这并不是说生产不能够或没有适应变化的环境与市场机会。但这些商业城邦最终成功的秘密在于它们对贸易网络的控制。而这种控制反过来不仅依赖于它们的产品质量,同样也取决于赋予它们操控与协调市场或相互之间传递货物(包括国产货,但特别是国外生产的货物)方面的优越地位的超经济优势,城邦中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经济权力;对外贸易是最有利可图的,在对外贸易中军事力量是商业成功的基本条件。
  城市显贵对商业机会不足所作出的反应常常不是提高劳动生产水平和改善成本—效益,而是借助于超经济强制对生产者进行更为残酷的压榨。事实上,他们也许发现从生产中彻底撤出,甚至从贸易中撤出更为有利可图。比如在佛罗伦萨,最大的商业家族,特别是美第奇家族,就转而进入更具赢利性前景的非生产性部门,如为君主、教皇,实际上还有政府公共部门直至城邦王朝当局提供金融服务。即使是那些仍留守于贸易行业者,剥削巨额财富依然要靠政府的权力与特权,靠他们在城市中的地位及城邦自身的超经济力量。
  从根本上说,这些城邦的商业成功是建立在军事力量之上的,这些非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经济竞争与其说是商业竞争,倒不如说是商人之间,商业城市之间或国家之间针对市场的直接控制权而展开的较量。意大利北方的城邦为维护其对孔塔都及其在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与周边对手进行了连绵战争;而意大利城市之间的局部战争则犹如足球赛一样司空见惯。在这个过程中,佛罗伦萨及威尼斯一度不仅建立了对孔塔都的统治,同时也建立了对相邻城市及其乡村的统治。
  这些商业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战争的商业化(意大利的condottiere归根到底是典型的雇佣兵)。在商业与战争的关系上,没有哪个地方会比威尼斯商业帝国建立过程中更具有共生性,地理位置赋予了威尼斯在东西方贸易中的特权,但要保持它的统领地位还需要控制东边的地中海通道。这自然而然地把威尼斯推向与对手们频繁的军事冲突中,就更不必说与海盗的冲突了。维持商业扩张也同样需要在意大利本土上控制河道与山路,这便是在意大利及其域外土地上建立一个领土帝国的强烈动机。
  威尼斯人把军队变成了一种直接维持其商业统治秩序的手段,而且还把军队本身变成了一种可供交换的商品。最初,城邦的商业成功主要依靠向意大利域外扩大贸易,而这样做不仅需要军事势力和一支强大的海军,而且需要商业上的独创性,特别是把战争作为商业资源进行开发。比如在早期,威尼斯的商业扩张得益于拜占庭帝国所给予的贸易优惠,即给威尼斯的商业特权和通商口岸的使用权,用以交换其军事援助。
  至此,威尼斯人使战争商业化的最臭名昭著的例子发生于13世纪早期第4次十字军东征期间。把法兰克人的十字军战士船运到巴勒斯坦,威尼斯人精明地开出了一个非常高的价格。未及最后结算期到来,他们就改变了交易条件,同意以改变一下军事行动作为此次运兵交易的条件:即在继续开向目的地之前,十字军要在威尼斯所属达尔马提亚港先镇压殖民地的叛乱,因为叛乱正威胁着共和国亚得里亚海的黄金贸易通道。然后,威尼斯人还让十字军为他们进攻了君士坦丁堡,并废黜了希腊东正教皇帝。此次对基督教中心的进攻可以看做是十字军的一次古怪任务(而实际上他们从未到达圣地),但这次的行动却是好处多多,因为他们以君士坦丁堡的罪名抢掠了这个伟大的城市。对于威尼斯人而言,随着拜占庭皇帝的倒台,他们的帝国扩张已包括了古罗马帝国的大部。
  威尼斯没有以庞大的中央官僚政府维持对意大利本土及之外地区的统治,但古罗马人依赖于地方寡头政治的方法也不能很好奏效。虽然罗马帝国通过掌握主要商业环节(如埃及)控制着重要的贸易网络,但贸易一直只是获得结果的一个手段,而不是帝国的目的。帝国由土地贵族所控制,而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土地,因此对商业对手并不怎么担心。对于威尼斯而言,帝国冒险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争夺领土,而是为控制贸易,商业控制并不是一种容易分割的“商品”。在非资本主义市场上,贸易不受价格竞争和竞争性生产的驱动,而是依赖于对市场的直接超经济控制和在超经济对抗,尤其是军事对抗中的成功。商业是一场零和游戏,也就是说一个城市所得便是另一城市所失。这意味着必须击败——至少要削弱——敌对城市及其商界大亨。
  在国内,威尼斯人从根本上讲仍继续受城市寡头的统治(表面上是由威尼斯总督统治)。但是,在其占领的意大利领土上所推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却很像是佛罗伦萨领土国家的那种模式:即赋予所属城市一定程度的自治,以威尼斯人的干预不断威胁,同时通过继续控制孔塔都加强自身力量和特权来架空地方寡头,以此作为对抗城市显贵的砝码。这样做的结果是:当所属城市挑起叛乱,孔塔都的居民便会转而反对他们的地方寡头以支持威尼斯人的统治。在其非意大利属国,威尼斯采用了其他战略。如在希腊的某些地方,它到处布置了军事要塞,以便在遇到对他们统治的抵抗时可以赢得调遣其强大海军的时间。在巨大的“战利品”君士坦丁堡,威尼斯人设置了软弱的傀儡,因此对威尼斯的商业优势不会构成任何威胁。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威尼斯帝国统治的根本特征都体现为商业与竞争的共生性。这种模式不接受欧洲文化中为对抗封建主义的军事价值观念而进行商业与非军事企业联合的种种设想(尽管为贸易而进行的战争有着悠久而血腥的历史)。商业与战争、经济与超经济的不可分离性同样与商业、城市和资本主义之间的传统联系不一致。威尼斯以及其他意大利商业城邦这类商业帝国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最具商业特征的经济与超经济的剥削手段在高度军事化城市统治下的联合:某种意义上的城市商业封建主义。
  无疑,文艺复兴时期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佛罗伦萨的尼科洛·马基雅弗利最确切地把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性与罗马士兵的军事性联系起来。在他的政治著作里见不到商业价值观,也几乎没有任何对商业活动的描述。如果稍有涉及,也无非是对追逐财富表现出的鄙视。与其关于佛罗伦萨历史的著述相比,在他的政治理论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背景是欧洲的大商业中心。然而,他的书给人这样一种感觉,即著作的本质精神几乎就是商业城市,如佛罗伦萨或威尼斯的本质精神,其经济上的成功与军事力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类城市由城市显贵构成的某种“共和”集体统治,以军事力量控制着孔塔都,镇压商业对手,扩展其商业强权的范围,此类商业强国不论如何致力于纯经济利益,其意识形态必然是公民价值观与军事价值观的混合体。对城邦商业强权的衰弱,一些批评家归咎于城市显贵的武士精神的日渐丧失。


荷兰共和国


  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荷兰共和国不仅是欧洲而且是世界上商业化程度最高的社会,而且荷兰人构建了一个庞大的,规模远远超过威尼斯帝国的商业帝国,覆盖了从波罗的海到北美洲,从东印度群岛到南非的广大地区。对该帝国来说,占领殖民地是第二位的,或者说是次要目的。比如荷兰人是奴隶贸易的先驱者,但他们绝不是对奴隶种植园进行直接剥削的主导者——从这一点就很能说明问题。贸易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无与伦比的程度成为荷兰人生活的基本条件。在其他非资本主义社会,即使是那些拥有高度发达的商业经济的社会中,大部分人是自给自足的农民,他们走上市场仅是对其基本生存必需的补充。在临海的荷兰北方地区,即使是农民也变得要依赖贸易来满足食品要求,特别是换取谷物,他们销售半奢侈性商品——特别是奶制品和肉类,以购回基本必需品。因此,荷兰的国内经济从其根本上依赖于国际贸易,而这一点对于催生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4]
  随着农业生态环境使荷兰越来越依赖与从国外购进粮食,荷兰人就发展了自己的商业机构来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重要的是,他们很快就控制了波罗的海地区的贸易,这使他们获得特权,购买便宜谷物。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他们也变成了实现欧洲劳动分工的基本纽带和联系欧洲之外世界的重要桥梁。结果是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化以服务于不断增长的商业经济的需要,使其城市人口比例比欧洲任何其他地方都高。从16世纪开始,城市主导了荷兰社会,这种主导反过来又造就了其乡村经济。
  共和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促进了城市化,而城市化至少在两大方面改变了乡村经济。随着城市人口不断膨胀以满足共和国对于航运、贸易、乃至金融日益加强的控制,日渐增长的城市为农产品提供了新的市场。同时,它为利用新的获利机会提供了新的资源,城市投资者投资于农业变成了乡村景观的一大亮点。如果这不是使荷兰乡村经济转化的唯一关键因素,那它至少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在土地再开垦过程中投机性的城市投资手段就更是如此。
  当时城市的发展并不直接依赖于农业生产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事实恰恰相反。城市的发展和持续发展得力于荷兰的贸易发展和荷兰人在欧洲大体系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着对外贸易的机会,城市规模的扩大可以大大超越国内农业的供给能力。那些商业型城市的财富不受国内生产的制约。城市的发展提高了总体需求,反过来又刺激了农业生产力(在城市资本的帮助下),因为农业生产力,以小数量的生产者供应大数量的消费者,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这种前所未有的商业化程度及贸易关系在城乡经济中的渗透也许就表明了一种相当发达的资本主义已经产生,然而荷兰共和国在许多基本方面,尤其是它对超经济剥削力量的依赖,仍然是在按照常见的非资本主义原则运行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它的商业控制并不是以资本主义企业的方式来获得的,后者是竞争性市场成本—价格压力的结果,其优势取决于不断提高的劳动力生产水平。犹如那些早期的商业帝国,荷兰共和国的强势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各种超经济优势,特别是在航运与军事技术方面的优势。尽管一旦有充分的市场机会,荷兰商人的确在城乡生产中都投下重资,而且荷兰人还率先在多方面,包括农业方面,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但却很难说他们是受到了某些资本主义的竞争性压力的驱动。
  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非迫于竞争的压力,而是对不断增长的经济需求的反应,这种经济中存在一种城市消费者与农村生产者之间特有的不平衡;继而是对不断增长得出扩市场,特别是奢侈品和半奢侈品市场所作出的反应。更需要特别一提的是,荷兰的生产者特别是谷物生产者应对各种低成本经济之影响,不是与他们竞争,而是利用其商业统治地位在与国外生产者的竞争中获得优势。
  由于他们出售的每磅黄油(也包括牛肉与牛皮)所换得的谷物越来越多,受进口自波罗的海地区的廉价谷物的影响,荷兰农民创造性地从谷物生产转向乳品生产。得益于对航运和贸易的超经济控制,他们可以获取廉价谷物,据此确定他们自产的“准奢侈品”的价格。进口便宜谷物降低了在国内生产其他较高价格商品的成本。当时荷兰的谷物生产可能会被低成本的“竞争者”所取代,但是这种竞争不仅没有导致价格/成本压力的产生或降低荷兰农业的赢利空间,反而鼓励了高价格的或更具赢利性的商品的生产。其他国家的低成本谷物生产降低了荷兰生产者的输入成本,却未降低其输出产品的成本,所以他们对商业的控制,使得他们能够从某种与资本主义经济中导致竞争性生产的价格成本压力截然相反的机制中获益。
  换句话说,假使荷兰人同样处于竞争机制中,那么这种竞争与其说是资本主义的价格竞争,不如说是一种非资本主义的超经济对抗。波罗的海地区的谷物,以原产地,特别是较贫困地区的条件所决定的成本生产出来,被在波罗的海贸易中处于明显控制地位的荷兰商人买去、运走。这种控制使得其成本与生产贸易商品的成本完全不同。荷兰人通过优势的航运和海军力量控制着海上贸易通道,从而控制着波罗的海地区的贸易。
  如果说在共和国的“黄金时代”,荷兰的繁荣有赖于生产与商业之间的某种联系,那么这种联系应该一直是比较纤细的,当然也是一种调和性的,而这种关系很脆弱,极易破裂。可以肯定的是,在“黄金时代”荷兰生产者非常灵活地自我调整,使自己适应变化的环境,并改变生产方式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商业机会。而且荷兰农民在应对经济变革时仍是非常灵活的。[5]在以上述方式进行生产调整方面他们具有相对的自由,这可能与其他社会的农业生产者确实有着极大的不同,那些农民的生存策略,由于有限的资源,习惯性的生产经营方式,区域需求或清规戒律而在变革时受到许多限制。但荷兰人的成功主要得力于共和国及其商人在商贸中的地位,这些商人与国内生产可以说总是保持着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当17世纪后期欧洲经济走入危机,奢侈品和半奢侈品市场萎缩时,荷兰的商业进一步与国内生产拉开了距离。
  一直有这样一种观点:对外贸易不能作为经济增长产生的发动机,一旦国内生产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弱化,荷兰人开始依靠自己的“商业成熟”,而非与国内生产的联系,此时经济必然停止增长,并开始缩水。[6]不过,不同于竞争性生产,对“商业成熟”的依赖对荷兰经济总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控制经济的商业利益总是在某种意义上与国内生产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并随时准备投资到其他领域,通常是非生产领域。简单地说,荷兰商人的职能是流通,而非生产,收益也是产生于流通。
  在这个方面,荷兰共和国与意大利的商业城邦大同小异。与其他非资本主义国家,比如古代的帝国与意大利城邦国家相同,公职是私有财富的主要来源,成为政府官员从城乡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中饱私囊的手段,荷兰城市人口中公职人士的比例之高是绝无仅有的,公职之油水也是空前绝后的。1660年之后,当商业机会开始枯竭,公职作为财富来源地价值越加明显,备受推崇,而很多地方特别是荷兰公职人员中精英的收入高于任何其他群体。国家总收入中最大部分落到年薪者手中(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而且“在平均收入最高的15个职业中,至少有9个属于公职类”,包括最前面的6个职业。[7]
  那些未弃商谋官者以其他方式表现了他们的非资本主义理念。商人们从流通而非生产中获取的典型商业利益使得他们前所未有地自信。他们会放弃国内生产,从事利润丰厚的它国产品交易,寻求再现古老的垄断性公司,甚至以一个商贸企业,谋求对航海权的垄断。面对衰弱的欧洲市场,英国所采取的措施是投资于旨在降低成本的技术革新;与之不同,荷兰人则是撤出投资,并转向或加强非资本主义商业形式,甚至强化超经济的榨取,聚敛年金和把持官职。荷兰经济发展的方向不是由相互竞争的生产者所决定的,而是由商人及官职把持者的需求所决定的。
  就其经济收益对超经济力量的依赖及超经济的剥削手段而言,荷兰经济遵循了一种本质上非资本主义的逻辑;这里与其他地方一样,军事力量是底线。在荷兰共和国的早期,随着它进入自己的黄金时期,军费开支在其独一无二的高额税收中占据了超过任何用于其他活动的份额,同时荷兰人进行了一系列臭名昭著的侵略行动:如抢夺装有昂贵货物的船只,屠杀与其夺利的商人。[8]尽管荷兰人超群的航运与航海技术及其先进的金融手段,常使其不必卷入与对手的直接军事冲突即可控制贸易,但军队在控制贸易通道,加强贸易垄断及从各种市场上挤出敌对国家等方面仍是必要的。
  在早期,荷兰人感兴趣的主要是欧洲和亚洲的贸易通道和市场,及其商人们和贸易公司,如荷兰东印度公司,侵略性追求商业利润的能力。但是,随着英法对手成为其商业领先地位的威胁时,他们变得对建立殖民地和推行与别国毫无二致的残暴殖民征服更感兴趣,尽管如此,其主要目的仍是推进贸易。因此,以他们在南美洲建立殖民点为例,其目的就是给商船提供补给。军队在其他方面也同样是有用的。比如荷兰人在英国“光荣革命”中所扮演的角色:把英国的王位送给了荷兰奥兰治的威廉及其妻子玛丽。不管英国人如何看待其“不流血的革命”,荷兰人都坚信这是一场出于纯商业原因,旨在通过与英国王室结成可靠盟友以与法国敌对经济势力抗衡的侵略,这场侵略的实施不仅受到政府支持,同时也得到了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的支持。
  就这样,荷兰人完善了商业帝国主义,其主要目的不是贡赋、土地、黄金甚至附庸劳动力(尽管他们并不忽视帝国的这些另类好处),而是贸易上的绝对优势。当其他商业强国致力于帝国扩张以保证其对市场与贸易通道的控制时,没有谁能够像荷兰人那样把这种形式推向极致。他们也创造了完善的商业帝国主义思想体系,这一点也很值得细细研究,因为它向我们讲述了大量的非资本主义的理念。在下面的章节里,我们将讨论资本帝国主义与高度发达的商业帝国主义在思想体系方面的不同。


商业帝国主义理论


  荷兰人,以胡戈·格劳秀斯(1583—1645)为代表,提出了一种理论与他们建立商业至高地位的“超经济”手段呼应。[9]毫不奇怪,这种帝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一种关于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理论形式出现的。格劳秀斯的例子之所以特别重要并且能够说明问题,是因为他被公认为国际法的创始者,他的论述通常被看作是关于限制战争的理论,在被视为经典的《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中,那个论述最引人之处在于其思想上的机会主义,构建这套理论的目的显然是用来为荷兰人在17世纪早期争夺商业控制权的过程中种种与众不同的行为进行辩护。
  格劳秀斯本人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联系,在他所属的主要派系被对手击败,且他本人被流放国外期间,他从未停止过支持荷兰的帝国计划。为支持自己的论点,他不仅创立了一套关于战争与和平的理论,同时也为修正政治和所有制理论打下了总的基础。[10]如果格劳秀斯真是国际法的创始人,我们则可能不得不承认国际法在其产生之初就是既鼓吹战争,又限制战争;既与利益有关,又与正义有关。
  不论能从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同,格劳修斯总归不仅证明了自卫战争的正义性,甚至还证明了仅仅出于对商业利润的追求而进行的最具侵略性的战争的正义性。传统的“正义战争”观认为,只有正当的权威机构发动的战争才是正义的。作为对这一观念的回应,格劳修斯试图说明这种权威机构不仅可以是主权国家,而且也可以是私有贸易公司。这些公司可以合法地参与到最具侵略性的军事行动中以追求其商业优势。事实上,作为他“限制战争论”的中心思想被广泛引用的那些“原理”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或者说一开始就是为了追求这种相反的作用。
  与17世纪的其他理论家一样,格劳修斯被认为是首创了一种自然国家观念的人。根据这种观念,个人拥有先于、并独立于公民社会的自然权利。同时,他辩称,那些个人还未获得自然权利的国家,同个人一样也必须受到同样的道德原则约束。尽管这一点通常被认为是为正义战争设定的严格条件,然而这种观点连同它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理论的宽泛影响,在荷兰人从事印度群岛的商业扩张时,是格劳修斯精心阐述,为其侵略性军事行动进行辩护的。这些军事行动不仅包括国家发起的,也包括由私人贸易商挑起的,如截获葡萄牙商船的行动。他的立场是:个人有权像国家一样,甚至先于国家对伤害他们的人进行惩罚。正如理查德·塔克所言,“格劳修斯作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在国家和个人之间没有重大的道德差异,两者皆可为达到同样的目的使用暴力。”[11]
  然而,不论是国家还是私人贸易商,为追求商业优势而采用的暴力,从表面看来都不像是自卫。所以格劳修斯进一步加以论述,有效地构建了一整套政治理论,其主要论点为:自我保存是第一位的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法则,随即以最宽泛的方式界定“自我保存”。首先,自我保存的意思是个人和国家可以,甚至是必须去获取“那些对生存有用的东西”。尽管在此过程中他们可以不去伤害那些未曾伤害他们的人,但他们的自我保存比其他都重要。
  事实证明,格劳修斯的“伤害”观是广泛适用的,而个人与国家需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却是微不足道的。以某些共同规则结成某种国际社会的观念被看作是格劳修斯对国际法与和平世界秩序的重大贡献。但是,他的论述很少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义务,相反,他谈的更多的是为追逐自身利益,国家与个人进行相互惩罚的权利,不仅是在遭受攻击时进行自卫的权利,而事实证明也包括纯粹的商业对抗中的主动进攻的权利。“格劳修斯,”塔克总结说,“赋予了国家一系列最具深远意义的发动战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被用于当时的一切活动中。”[12]
  这种权力不仅包括宽泛的国际制裁权,而且包括最终剥夺领土的权利。为支持这种权利,格劳修斯不得不发展了一种财产理论,在这里他那思想意识上的机会主义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
  首先,他在构建自己的财产理论方面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主张海洋自由权,以此对其商业对手,如葡萄牙人所宣称的海洋占有权和贸易通道垄断权进行挑战。他坚持认为,我们只能对我们能够独自消费与改变的东西拥有所有权。海洋不能成为财产,因为它像空气一样,不能被人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占有和使用,因此它应是共有资源。其次,他认为,不能成为私有财产的东西(与传统的政治裁决观念相反),同理也不能成为国家的公共财产,因为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具有同样的表现形式。在这种由财产所有权所代表的控制权在理论上都不肯能成立时,国家的裁决是绝对不可能的。
  不难看出,根据这些观点军事干预他人是怎样成为正义之举的,那些人的唯一错误就是宣称拥有经国家裁决认可的对于相邻水域的权利,或是管理某些渔场和贸易通道的权利。当然,这一原则不能阻止荷兰人自己对某些地方实行事实上的贸易垄断,在那里他们只需胁迫当地人与他们进行贸易,通过对其强加“条约”来形成垄断,同时咄咄逼人地挤兑他们的欧洲对手。
  在这一点上,格劳修斯某种意义上更为关注的是“什么不是财产”而非“什么是财产”。为了保护荷兰人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在东印度公司的活动,坚持海洋自由权和侵略性追求商业利润的权利也就足够了。但是,正如塔克所指出的,由于荷兰商业政策的转变,贸易公司对殖民定居更为感兴趣,这大大鼓舞了格劳修斯进一步推进其早期的财产理论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
  在提出了可能适用于土地但不适用于海洋的“一种物品只有当它可以被单独消费或转化时才可能成为财产”的观念以后,格劳修斯又对这一观点的另一面作出了如下阐述:如果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被闲置,其财产的意义则丧失,因此人们可以占用别人弃置不用的土地。他认为,任何地方权力当局都无法阻止撂荒土地的自由让渡与占有,并且任何这样做的企图都可能合法地受到军事挑战。然而,由于土地不同于海洋(域),理论上它可以转化为财产,因此它也容易受到政治裁决的影响。格劳修斯从未否认过土著权力当局拥有对土地的总裁决权,荷兰贸易公司事实上也承认这一点,他们为寻求这些当地权威的批准,甚至通过支付以换取土地的裁决权。但基本原则仍然是:撂荒的土地,即未被耕作的土地不是财产,可以由那些能够并愿意开垦它的人占有。格劳修斯的观点与罗马法的“无主财产”原则有着明显的类似,罗马法主张:一切“空闲的”东西,如未被占有的土地,在其未被利用之前均属公共财产,就土地而言,尤其被用于农业用途时,就更是如此。这在后来成了欧洲殖民活动的一条公理。[13]
  格劳修斯提出了一套关于政治的,财产所有权的及战争的理论,这套理论充分地满足了世界上最彻头彻尾的商业帝国的需要。但它不能满足已经在其他地区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帝国主义的需要。在下面的几章里,我们将追溯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模式的帝国主义的发展历程,这种帝国主义需要不同的实践与理论,这些甚至在为传统帝国主义合理性所作的最强有力的辩护中也尚未包含。




[1] Albert Hourani,A History of the Arab Peoples(London:Faber and Faber,1991),p.130

[2] 参见Justin Rosenberg,The Empire of Civil Society(London:Verso,1993)。

[3] John Hale,The Civilization of Empire in the Renaissance (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93),p.150.

[4] 我在“市场依赖问题”(Qustion of Market Dependence,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Vol.2 No.1,January 2002,pp50—87)中对荷兰的经济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这一探讨很大程度上是以Jan de Vries和Ad van der Woude在其著作The First Modern Economy:Succes,Failure,and Perseverance of the Dutch Economy,1500—1815(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中所提供的例证为基础的,尽管我就荷兰经济的非资本主义性质所作的结论与之大不相同。我在JAC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是与Robert Brenner讨论他早些时候在同一杂志上发表的论文“The Low Countries in th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JAC,Vol.1 No.2,April 2001,pp169—241)中的观点。在这篇文章中,Robert认为荷兰的经济性质是资本主义的。

[5] 见Joyce Mastboom,‘On Their Own Terms:Peasant Households’Response to Capitalist Development’,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XXI.3,Autumn 2000,以及‘Protoindustrialization and Agriculture in the Eastern Netherlands’,Social Science History,20(2),pp.235—258。

[6] Jan de Vries and Ad van der Woude,The First Modern Economy,p.502.

[7] Jan de Vries and Ad van der Woude,The First Modern Economy,p.596.

[8] 关于早期荷兰税收的范围及其运用,参阅著作同上,特别是p.100以及p.111。

[9] 本节根据我的论文“Infinite War”写成,原文发表于Historical Materialism,Vol.10 No.1,2002。

[10] 参见Richaed Tuck,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from Grotius to Ka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以获得对于格劳修斯具有挑战性和说服力的诠释。

[11]] Richard Tuck,The Right of War and Peace,p.85.

[12]] 同上,p.108。

[13]] Anthony Pagden曾对该原则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认为其对于英国人而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而对于法国人而言则略次,同时也分析了西班牙帝国理论中这一原则缺失的特殊原因。参见Lords of All the World,pp.77多处。这一原则在对原住民取而代之的定居殖民形式下显然更有现实意义,而通常情况下对人口众多且高度开发的地区进行彻头彻尾的征服为特征的西班牙帝国来讲,就显得没有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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