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伦·梅克森斯·伍德 -> 《资本的帝国》

第五章 经济法则的海外扩张


Ø 殖民
Ø 对爱尔兰的殖民
Ø 帝国的价值


  经济法则对资本主义的推动作用是独一无二的:一方面,生产者的“无产性”迫使他们出卖劳动力以换取工资;而另一方面,剥削者又受制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参与竞争和积累。这类经济法则需要超经济力量对其进行培植与维护。经济法则从英格兰向它所属的帝国领土的移植,首先是通过强有力的殖民掠夺与定居来进行的。正是源自帝国本土的资本主义法则的影响使英帝国主义不同于其他帝国的殖民;而针对帝国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作的贡献,不论历史学家之间怎样争论不休,有一点看起来是无可争议的,那便是:资本主义在英国国内的发展决定了英帝国主义的形态。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这种新型帝国的“试验场”是爱尔兰;而“爱尔兰经验”促使英国经济势力努力地漂洋过海向不列颠群岛之外的地区扩张。在美洲殖民的本意是建立一种像爱尔兰那样的殖民地,但是不同的环境决定了它很快就偏离了爱尔兰模式。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对原住民的剥夺更为彻底。此处不仅是指对他们土地的剥夺,更有甚者,最终索性连同他们的“人”一同进行了清洗。几乎没有例外,原住民中再也不存在什么地主、佃户乃至劳动力的区别,“移居”变成了种族灭绝。同时,这块广袤土地的特殊环境本身就意味着即使是在殖民者中间,构建英国式的所有制关系以及源自本土的经济法则也绝非易事。这一实验虽然一度获得效益,但它却以帝国与殖民地的战争而告终;而在这场战争中,帝国则是众所周知的输家。
  然而,不列颠在它的所谓的“第二”帝国——特别是在印度——却要直面不同的、甚至几乎完全相反的问题。在这片人口众多的土地上,有着高度发展的经济和完善的政治体制,要想通过建立白人的定居殖民地来实现对它的统治几乎没有丝毫的可能,尽管这里的殖民规模非常之大;总之,印度商业和生产的发展唤起了不列颠的帝国雄心,其理由与殖民早期爱尔兰和美洲对它的吸引大相径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个环境中,不列颠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返回到了早期的非资本主义的帝国形式——即以东印度公司为标志的商业帝国主义,进而成为一个由英帝国政府掌控的领土帝国。在资本主义法则与领土帝国的需求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紧张关系,这一点不断塑造着英帝国,直至其末日。


作为财产的帝国


  把西班牙殖民模式与英法两国进行比较并不能发现多少独到之处,似乎后两者仅仅代表着某种单一帝国形式的不同变体。比如,我们都曾听说过,英国人和法国人对商业和农业感兴趣,其目的是要开垦美洲的土地;而西班牙人则是像所有的有身份的“贵族”那样,去“侵占并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利”。[1]与英法相比较,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西班牙人对帝国的论述中我们才看不到“无主财产”的原则。当他们的帝国敌手仍然热衷于宣告对土地的所有权时,西班牙人则至少是在关注着对人与劳动力的控制。正如我们所知,他们可以毫无障碍地接受一个通过征服而得到的、被“正义战争”的教条合法化了的帝国;而英国人和法国人则为他们侵占未开发和收成欠佳的土地找到了法律依据。
  但是,英、法在北美的殖民模式特别是他们对当地人口造成的影响方面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如他们与西班牙殖民活动的区别同样明显。其不同之处不仅存在于他们与原住民的不同关系,而且也存在于他们对于“无主财产”的不同认识;这种“不同”同时还指向商业和资本主义间的基本区分。
  有人曾对西班牙、法兰西和英格兰等主要帝国主义列强在美洲大陆的殖民作过如下概括:“在法国人试图同化原住民,或英国人灭绝原住民之前,英国人和法国人首先是在印第安人当中定居了下来;而与他们不同,西班牙人则致力于广泛的占领,甚至采取了1492年向哥伦布签订投降协定这样的手段。”[2]
  无疑,这些“不同”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帝国列强对于其各自殖民地、特别是对于不同原住民群体之间的种种差异的认识和发现所决定的,不仅涉及到原住民所表现出的不同程度的抵制,同时也涉及到赢利性剥削的不同程度的可能性。与英法两国不同,西班牙人不仅从金矿与银矿中发现了财富,而且还遭遇了拥有健全组织的政府和众多人口的文明,以及在很多方面较西班牙自身更为先进的物质与技术成就。可以肯定:由欧洲人带来的疾病导致的吞噬大量生命的严重后果极大地削弱了全体原住民的抵抗,不论在南美洲还是在北美洲均是如此;就此而言,征服者所面临的反抗在各地都减弱。不过,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还受到不同殖民目的的影响,这些差异无法缩小——不论是法国人与英国人的不同,还是两者与西班牙人的不同——都不能简单地以环境的差异予以解释。
  我们知道,西班牙人所关心的首先是黄金与白银,所以他们在南美殖民地对于榨取原住民的劳动及技术有兴趣,不论在矿山还是在种植园都是如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理所当然说明了不管一种政策有多么残酷,其目的都不会是“扫除”当地的人口。法国人对美洲的主要兴趣在于裘皮贸易;而在这方面,原住民是必要的伙伴。同时,这种商业扩张不像为农业生产而进行的土地殖民那样,需要或者鼓励大规模的殖民定居浪潮——毕竟,法国国内人口大多数是农民,它并未产生一种像英国那样的被农业资本主义剥夺了土地的剩余人口群体。在17世纪,当法兰西政府作出一系列努力建立新法兰西殖民地时,它所采用的形式是建立“类封建”的农庄,尽管它这样做仅仅是为了对抗英国对其裘皮贸易的威胁。而此时也正是法国在科尔贝尔和黎塞留的指导下致力于实施在国内建立标准化语言和文化的统一中央政权的计划之际;而他们的殖民计划则旨在把这一进程扩大到殖民地,同时也不乏将“法兰西化”的印第安人用来补充殖民地人口的想法,甚至还会让他们与殖民者通婚。这个以统一、文化同化及宗教改宗为内容的计划以失败告终。但是,法国与印第安人的关系中尽管不乏他们彼此造成破坏的历史,但他们从来都没有堕落到英国殖民地那种种族灭绝的残暴程度。
  较之西班牙殖民地,英国人所面对的原住人口与法国殖民地的情况更为相近一些,当然与拉丁美洲各帝国的情况相比则是大相径庭了。然而,尽管他们也从事裘皮贸易,他们的帝国目标总体上却与法国人有着极大的不同。如果说美洲的英国殖民者曾一度试图与原住民共同生存,那么,他们很快就放弃了这一企图,并开始有条不紊地取而代之。这种殖民活动的本质使得这一结果不可避免。如果英国殖民者像法国人那样首先是与印第安人保持一种相对和平或至少不那么充满种族灭绝性质的关系,与此同时两类居民之间也会有更好的融合。但是,随着人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殖民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夺取土地并永久性地定居,殖民者与原住民之间的长期血腥对抗就成了一个不难预料的结果。
  仅仅借助于诸如英国清教思想及其把英国殖民者的“神圣”取代“异教徒”的野蛮(即使这意味着灭绝“野蛮人”)视为神圣事业的信条尚不足以解释英、法殖民地之间这种极富戏剧性的不同,同样,仅仅指出英国人需要土地来解决它的剩余人口问题,而法国人则无此需求也是不够的。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它同时也证明了法国与英国在其国内的社会财产关系方面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财产关系同样导致了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不同观念。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英法两国国民对“无主财产”的原则,即“未被占有和开发使用的土地可以由那些能使它产出丰厚的人合法夺取”的观念的不同态度来进一步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请看早在1758年,瓦泰勒在其《国际法和自然法的原则》(此书在18世纪后半叶成为对自然财产权之本质的教科书式权威论述)一书中是怎样对此进行描述的:[3]

  对土地的耕作不仅因为其具有极大的实用性而应获得政府的关注,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也是自然赋予人的一项责任。因此,每个民族必须在自然法的约束下对属于它的那一份土地进行开垦耕作……像古代日耳曼人及现代的某些鞑靼人,他们尽管居住在土地肥美的国度,却鄙视农耕,情愿游牧,不仅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要伤及邻里,这样的人应该像受猎的野兽一样被消灭。因此,如果说对秘鲁、墨西哥这样的文明帝国的征服是臭名昭著的“篡夺”,那么,在北美大陆各类殖民地的建立只要掌握适度,就应是完全合法的。当地这些人与其说是在这辽阔的土地上居住,倒不如说是在那里闲荡更为合适。[4]

  这段话写于法国为进一步追求裘皮贸易而实施了一项重要的殖民定居计划很久之后;表面上,就殖民掠夺的合法意义而言,正如任何一个帝国主义者所希望的那样,这一说法完全是一种纵容的态度。当然它认可美洲的大规模殖民——只要不是在秘鲁和墨西哥这样的“文明帝国”(当然这些地方是由“残暴的”西班牙人占领了,而不是被作为其对手的像他们那样的“文明的”法国人或英国人占领了);随后是认可任何地方的殖民,只要那里的原住民主要是以打猎和采集为生,而不是以农业生产为生的。尽管瓦泰勒与格劳修斯意见相左,因为他在阐明惩罚性战争的合理性时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好斗心和耐心;但在殖民活动的合法性方面,他显然同意格氏的观点;[5]只是不知道他的论点是否也需要格氏所要求的那种象征性许可。
  然而瓦泰勒并未从根本上超越对“未经利用的土地可以自由占有并使其有所产出”原则的最为古老的理解。不论他所祈求的“正义极限”具有怎样的纵容性,它还是在不能被合法夺取的由原住民生活、定居的土地与殖民者认为原住民只是游荡其上的、可以由殖民者正当地予以夺取的土地之间划定一个界线。印第安人无权享有整个辽阔的北美大陆;当然,对于他们未予开垦的土地也同样无权享有。但他们确实有某些权利——这一点看起来没有什么争议。从这个方面看,这位18世纪的法国人尚未比17世纪的英国人走得更远,他们所重新定义的殖民的“正义极限”都超出了其对手们已宣布权利主张的范围之外。
  正如我们所知,英国人早在17世纪早期就已开始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爱尔兰依照“正当取用”的原则行事了,其实何止“正当取用”,事实上就是“夺取”,不仅包括已有主人的土地,甚至包括已充分种植的土地。在该世纪晚些时候,这一原则在约翰·洛克手中得到了系统的理论完善。如他之前的配第那样,洛克把自己的理论构建在价值观念上,同时像配第那样,把某种东西的价值归因于它所蕴含的劳动。但是,配第发展的一套“劳动价值”理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测算土地的价值以便于分配与征税——虽然是把它作为一种帝国统治的工具,但它本身是不能够为殖民的正义性提供依据的;洛克则设计了一套关于财产的理论,这套理论不仅可以说明国内驱逐农民和圈地的合理合法性,它同样还可以说明对殖民地进行掠夺的合理合法性。
  客观上,洛克是为爱尔兰的约翰·戴维斯爵士阐明过的原则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殖民掠夺合理性的本质标准是价值,而价值应根据英国土地“改良优化”的标准予以确定。对于洛克来说,美洲是一个“自然国家”的样本,在那里,所有土地均可自由取用,因为,虽然它无疑是有人居住的,甚至有时是得到开垦的,但这里没有真正的商业性交换,因此没有对土地的改良优化,没有对土地的生产性和赢利性加以使用,因而也就不是真正的财产。正如戴维斯在爱尔兰所做的那样,洛克把美洲未经改良的土地价值与英国土地所具有的大得多的价值进行比较。其间的巨大差异不是由两种不同情况下土地的内在价值——肥沃程度与天然质量——的变化决定的,而是更大程度地由产生于生产活动中的交换价值决定的。这种交换价值不仅依赖于生产中的改良活动,同时也依赖于一种推动了这样的改良,并催生了利润的商品交换体系的存在。价值的产生在一个本来不存在个人财产的地方创建了一种财产所有权。这一财产理论一度为美洲殖民主义者和国内资本主义地主的种种行径,以及完美地集于洛克的导师沙夫茨伯里第一伯爵一身的各种利益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评论家们曾指出,洛克就不经地方政权同意,对未经使用的土地进行殖民利用的合理性辩解中,对“无主财产”原则进行了创新,他为殖民者提供了一个能证明其以自然法为行为基础,而不须征求土地当局意见的殖民行径之正义性的论据。[6]从这个方面看,他比格劳修斯那种对地方当局模棱两可的承认甚至走得更远,尽管正如我们所知,洛克借鉴了托马斯·莫尔的某些东西。不过,在洛克的论述中甚至有更为立场鲜明的论点,这与其说与“泛欧洲”的法律与哲学传统有什么联系,倒不如说它与英国独特的经历有着某种联系,与它甚至在殖民运动开始之前的国内财产关系有着某种联系。
  与格劳修斯一样,洛克也把财产与其用途和性状改变联系起来。但他的论点并非简单地认为当事物被使用并被改变性状时,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变为财产。他的论点更着重强调财产权来源于价值的创造。根据他的《政府论》,人们从含有自身劳动的事物中得到所有权。而该论著的第五章所阐述的他那著名的关于所有权的劳动理论中则复杂难懂(诸如:这种劳动到底是谁的劳动?因为获得了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是主人,但该财产的取得确实由于他的仆役付出的劳动),在此无法一一详述。但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价值的创造是财产的基础。劳动创造了财产,因为正是劳动“赋予了每样事物不同的价值”。这里讨论的价值不是“内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
  这不仅说明仅靠“占有”还不足以创建财产权,甚至围猎、采集之类的活动也不能创建财产所有权,而农业则可以;但根据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标准,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不够高的农业简直就是浪费。洛克认为,美洲的土地之所以要对殖民开放,是因为美洲尚未“改良”的一英亩土地,其本身可能与英国的一亩土地同样肥沃,具有同样的“内在”价值,但如果我们就按它在当地估价出售的情况来计算一个印第安人从中获得的收益,那么,其价值还不抵英国一亩土地的1‰。这倒并不是说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利用总是优先于水平较低的利用(尽管实际上它是竞争性生产的成果);而一旦它不再是共有之物,个人的财产绝不可简单地为了更有利可图而被任意剥夺。而就美洲印第安人而言(至少洛克是这样理解的),这确实意味着当没有适当的交换因而不能导致对土地的“改良”时,就不存在财产,这种状态下任何土地都可以任意获取。这一点不仅适用于狩猎—采集者赖以生存的自然地,也适用于印第安人刀耕火种的土地,也正是英国殖民者所面对的许多土地。
  这样,在把殖民地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置于政治裁判权之上这一方面,洛克超越了格劳修斯。政治裁判权对殖民地关系的任意一方都显然是不存在的。洛克确实像他的前辈们那样,运用了一套“正义战争”的理论来证明奴隶制的合理性,认为,如果一个为参战得到了合法报酬的人,在战争中成为俘虏,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将其作为奴隶使用;然而他的殖民理论并非一套战争或国际法的理论,而只是一套关于私有财产的理论而已。它不仅适用于国内,也适用于国外。他在《政府论》中关于其他地方的征服与战争的讨论,像莫尔在其《乌托邦》中,也建议:未经改良优化的土地可以作为正义战争的目标。然而非同一般的是,英国人对于帝国正义性的论证所作的重大的、最具创新意义的贡献是一种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理论。洛克关于殖民占有治理论的立足点不在于政治裁判权或一股政力量对另外一股政治力量的控制权等问题。同时,如果他对财产问题比对国家关系更感兴趣,那么,他远远地超越了认为殖民就是“合法夺取”的早期理论,不论这种夺取是以“无主财产”理论,还是以教皇恩赐理论为基础。相反,他把殖民地扩张置于一种新的,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财产观念上。在他的财产理论中我们发现:帝国主义正在变成一种直接经济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仍需“暴力”来培植与维护。支持这种关系的不是统治权,甚至也不是占有权,而是生产交换价值的权利,或更确切地讲,是生产交换价值的责任。
  荷兰商业王国的主要问题是贸易国家之间为争夺国际商业中的优势地位而产生的商业敌对。因此,格劳修斯为荷兰帝国代言,这本身就是一个“国际关系”的问题,而且归根结底是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尽管荷兰人在其国内生产中进行了创新,但他们所享有的这种商业最高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超经济”优势,优越的航运业和成熟的商业运作,对海上商路的控制,“实际”上的贸易垄断,如果并不总是“法律”上的话——以及广为散布的通商口岸。所有这些优势都这样或那样地与战争、和平、军事力量及外交方面的问题有关。尽管当荷兰人通过制定直接殖民政策以补充其早期强加于印度和其他地方的地方政权的贸易政策时,格劳修斯不得不扩展其理论以适应殖民掠夺的形势,但他从未放弃自己独到的理论框架,正如荷兰人从未放弃过对贸易与商业的优先关注。
  现代英国在早期参与同样的国际对抗中与其他商业政权的表现并无多少不同;而且无庸讳言,英帝国的扩张将继续需要大规模的军事力量,特别是一支强大的海军。但是,不论是在帝国的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已经具有了某些新的内容,而对此我们在洛克这里找到了最佳的早期表述。在此,我们找到了扎根于资本主义原则的帝国观念的雏形,它不仅追求来源于交换的利润,而且也要追求产生于竞争性生产中价值创造的利润。这一帝国观念不仅涉及如何建立帝国统治,甚至建立至高无上的商业地位,而且也涉及如何扩张帝国理念及国内经济法则并把其他经济拉到自己轨道上来。虽然资本帝国主义永远也不会放弃能使帝国扩张合理化的较为传统的手段,但是,随着新的社会财产关系的创建,此时它还是在自己的理论宝库中增加了全新的武器;这些新的社会财产关系不论是在国内经济中还是在帝国扩张战略中都产生了影响。
  帝国存在的经济学理由不胜枚举。例如,一开始,英国人常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把爱尔兰人和美洲印第安人描绘成劣等的生命。然而即使是在为帝国主义所作的辩护诉诸于这样的超经济理论时,它们仍然深深地受到资本主义经济法则的依赖的影响。因为资本主义的阶级剥削呈现为一种市场关系,它不易借助于公民权与法律地位的等级制度,如封建领主与农奴的关系来证明其合理性。相反,资本与劳动力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法律意义上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对于“纯经济”剥削模式的依赖,以及对于超经济实体与等级制度的抑制,事实上使得资本主义制度与公民自由与平等的理论,以某种非资本主义阶级制度从未有过的形式共处。这些理论甚至可以用来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是自由与平等的典型。然而,至少在某个时期,当公民自由与平等的思想面对帝国主义与奴隶制的现实时,其结果就是把种族主义提高到新的高度,以替代所有已被资本主义取代了的其他超经济实体。
  由于不能找到与过去相对应的阶层与等级划分,如决定着封建生产关系的法律地位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必须寻求其他的途径来对帝国主义与奴隶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涵盖面极为广泛的需要外部条件支持的情况——不仅有(或主要地是)奴隶制,还有债务约束、农奴制、农工制等——所有这些均受制于各种形式的法律及政治依赖和身份等级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逐步取代了那类层次复杂的附庸劳动力。然而在一定时期内,不仅英国人之间的关系当中对法律的依赖逐渐消失,而且殖民者之间的关系当中的这种依赖也逐渐消失,但是,在大规模的无产阶级尚未出现,还不能为资本主义提供高度集中并可进行集约化剥削的“自由”劳动力之时,在帝国之外需要进行密集型剥削的产品部类,比如殖民大规模的诸如烟草、蔗糖和棉花等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生产中,即已经产生了对附庸劳动力不断增长的需求。在附庸劳动力这一范畴中保留下来的都是作为动产的奴隶;若此时已被废弃的关于法律身份的观念不能继续援用,那就必须要找到其他的依据。其结果便是为一种伪生物学的种族观念赋予了新的意识形态作用,这种观念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通过自然把某些人从正常的自由与平等的世界中排除出去。


英国人在美洲


  英国殖民者早在洛克之前就已经在美洲按他后来所精心描述的那些原则从事殖民活动了——这种活动尤其表现为他们把印第安人从他们已开垦的土地上驱逐出去。但在不同的殖民地和地区,持有和使用土地的方式大不相同,这主要取决于殖民者的特性与他们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取决于土地的质量及其收成情况。
  不列颠国内的资本主义逻辑并不能够以同样的方式和程度在北美大地遍地开花。我们在此将集中讨论的案例,即后来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那些殖民地——在这些殖民地上,资本主义逻辑的脉络表现得最为清晰。英属北美殖民地,即英帝国在加拿大的疆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例外。一方面,对于帝国政权而言,一旦它成为一个殖民定居地,而不仅仅是一个大型的贸易口岸,它就永远不会有多大的利益可图;另一方面,尽管它与英帝国的其他殖民地一样是一个白人殖民定居地,但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未沦为由于殖民地居民要求独立而造成的紧张态势的牺牲品。
  在哈得孙湾公司的早期,这里只是一块贸易殖民地,与其他非资本主义的商业机构并无多少不同。定居并非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它甚至成为裘皮生意的一种拖累,而生意本身才是公司最为关心的。18世纪英国占领了法国在美洲的地盘、并在加拿大获得大量帝国领土之后,殖民定居才开始扩大,但建立殖民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从来都不是十分明确。地缘政治和军事方面的考虑似乎超过了经济收益,特别是当紧邻其南面的殖民地纷纷加入到一个日渐强大的独立国家,并成为帝国的一个有力的潜在竞争者时,情况就更是如此。
  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这块殖民地仍然控制在英国人手中:南面边境的灾难性损失部分地给以影响,庞大的军事存在与相对稀少的殖民者人口;殖民地根本上的不统一——不仅英国人与法国人不能相容,而且讲英语的不同地区也互不相容,他们共同生活在一块长期以来未能建立起统一的经济体系的殖民地上;革命期间和之后,大量保皇党人从南方流入;相对于南方相邻的殖民地所享受的自治权而言,这里有更为严密的帝国统治。
  在这块殖民地的历史上裘皮贸易的重要性,长期以来与法国时而和睦,时而冲突的关系,特别是在与其南邻发生冲突时对外部支持的需求,也有助于形成某种与帝国其他地区的典型表现相比更为调和的殖民政权与原著民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及其他某些方面,加拿大与作为美利坚合众国前身的十三个殖民地大不相同,并且它受新资本帝国主义逻辑的影响也相对小得多。
  相比而言,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与资本主义在帝国本土的演变之间的联系要明显得多。在弗吉尼亚的殖民地和后来在马里兰的殖民地很显然是依照以生产为前提的土地改良和利润原则建立的。从未有人像过去商业帝国时期那样打算把这些殖民地仅作为贸易口岸。以国内商业化农业与纺织品生产为榜样,通过种植符合市场的交换条件的作物(经济作物)并衍生出新的产业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开发利用——这才是它们的目的。这些殖民事业被看做是有利可图的投资,同时还是英国国内发展计划的实验室。
  然而,这项具有独创意义的关于多样化商品经济的计划却以失败而告终,并很快被一种单一的有着广泛市场前景的经济作物——烟草所取代。这种生产不仅需要大规模的土地占有和对原住民的驱逐,更需要有可供集约化利用的劳动力。最初这些都是由占殖民地英国移民总数的70%至80%的契约仆役(被剥夺了土地且处在无业状态的英国人)来承担的。但是,随着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当随后在17世纪劳动力供应成本变得十分昂贵,并最终由于帝国国内就业机会增加从而导致劳动力资源枯竭之时,便有越来越多的奴隶迅速地大量涌入——有的直接来自非洲,有的则来自加勒比地区及以奴隶为劳力的种植园。当然,这更加刺激了作为商业利润的另一种来源的臭名昭著的奴隶贸易——它本已在欧洲各帝国的帮助下进行了相当一段时间,而此时则急剧地加快了速度。随着通过自发地仿效英国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得到发展,并且被置于一个更大的越来越资本主义的经济之中,殖民地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商业剥削模式:富有的种植园主阶级统治,奴隶劳作。
  奴隶制在英属殖民地的发展,有力地说明了资本主义在其发展的某些特定阶段是怎样把非资本主义的剥削模式拿来,甚至予以强化为己所用。奴隶制在罗马帝国晚期经历了它剧烈的衰落之后,实际上从未完全从欧洲消失,而且在中世纪早期还经历过一次“复苏”。正如我们所知,威尼斯人在他们自己的某些殖民地使用奴隶,并为阿拉伯人供应奴隶;葡萄牙和西班牙帝国则开创了大西洋的奴隶贸易,特别是葡萄牙人,他们堪称殖民地种植园奴隶制度的先锋。但是,尽管英国人在实行奴隶制方面是相对的“后来者”,但不列颠资本主义经济的增长仍使得这种古老的剥削形式在其北美南部殖民地及加勒比地区获得一种全新的动力。伴随着英国寻求其种植园商品市场扩张,资本主义的社会所有制关系使得其他形式的附庸劳动力不能满足供应,而大规模的自由无产阶级尚未出现,在这种背景下,资本主义对奴隶劳动力的需求甚至一度加剧了。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农业资本主义让路给工业化,英国成为当时大西洋奴隶贸易中的主导力量,甚至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仍然如此。尽管起步较晚,但英国人只花了似乎还不到20年时间就超越了其对手葡萄牙人和荷兰人。从1660年开始到1807年英国参与贩运奴隶的活动被国会终止,英国人贩运的奴隶“显然等于其他所有贩奴国家加起来的总和”。[7]当然,英国的欧洲对手们,特别是18世纪的法国,也以相似的方式介入了种植园奴隶制经济,特别是在蔗糖生产领域;而正是在这一领域,法国人的竞争对英国人一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不过,与其他国家不同,英国的发展受到了自己所拥有的超大规模市场的推动,而城市的产业阶级又使这一市场得到进一步膨胀。任何地方都没有一种东西其影响力能与最终进入英国的蔗糖所拥有的大规模的国内市场相提并论。
  英属殖民地,特别是英国在北美南部的殖民地,同时还以其自身孕育的残暴的种族主义为特征。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规模急速涌入的奴隶潮引发了统治秩序方面的问题,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严密的法律机器的手段来解决;这些法律机器不仅严格地限制了奴隶的自由,同时还使得奴隶制陷于一种基于肤色的永久不变、世代相传的状况。同时,正如我们所知,资本主义的兴起,意味着大量传统的依附条件消失,同时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与“作为动产的奴隶身份”这两极之间开辟了一道鸿沟。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还伴随着新的所有权观念,即:鼓励把奴隶变为无条件的财产,并将其彻底地商品化为动产。由于在更大范围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其主要的劳动力形态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并且帝国的思想家诸如约翰·洛克之流也一度宣称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那么,要证明奴隶永世不变的从属地位是合理的,就必须把他们排除在生而自由平等的正常世界之外。这一点随着较之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僵化的种族等级的建立而告成功,具体表现为伪科学的种族观念和把非洲奴隶视为永世不变的孩子的“父权制”思想。
  奴隶制在英国资本主义兴起的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仍处在争议之中。有历史学家给予从大西洋奴隶贸易中获得利润高度评价,认为它“为推动英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资本”。[8]这一论断受到了另外一些人的挑战——他们认为,直接从奴隶贸易中获得的利润仅占了英国国内投资的一个很小的份额。[9]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殖民地在能够赚取高额利润的英国国外贸易中的重要性以及奴隶在生产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商品——如烟草和糖——的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可否认,以棉纺织品生产为基础的国内工业化同样也要依赖于来自西印度群岛殖民地的主要是由奴隶生产出来的棉花。
  当时北美各南方殖民地的奴隶种植园在英国商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英格兰”及中部殖民地,殖民官员也企图建立一种具有盈利性的商业农业,然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新英格兰”的殖民者接管了由原所有者分割为“城镇”的土地,并作为自由的土地持有人定居下来;而后来的殖民者则从他们手中购买或租赁土地。对于许多殖民者而言,他们来此定居的动机就是寻求躲避国内的种种动乱,包括后来导致了英国内战的政治、经济和宗教动乱。由于他们并非主要是由投资商“拖”到殖民地以寻求巨额利润,因此他们与国内有产阶级如地主和商人的利益也并无多少关系;而且,由于他们主要商业关系的另一头是加勒比殖民地,因此他们在较大程度上独立于帝国本土。最终他们确实是创造了一种多样化的、充满生机的商业经济,但他们中大多数人的目标则仅仅是获得一种“中等程度”的繁荣和家产的独立。
  作为专属殖民地而建立于今日纽约、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的中部殖民地受控于大的业主,它们与帝国政权的关系较为密切。其典型的做法是,殖民地政府把土地授权予大商业公司,这些公司接着把土地卖给大的土地所有人,再由这些人把土地租给佃农。高层集团的帝国背景并未使殖民地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来自英国国内市场的力量,而是依靠互相依存的殖民地。这种土地所有者与商人之间的新兴商业组合通过生产和销售基本商品,从他们同其他殖民地进行的贸易中极大地获益,例如:谷物这类商品在南方殖民地和加勒比地区没有生产,因为那里的生产某种程度上全部集中于更能赚钱的单一作物,如烟草和蔗糖。
  尽管殖民地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帝国政权显然还在幻想着政治统治不能获得的东西可以通过“经济依附”的手段来获得。它这种信念一度真的没有落空。随着英国统治的延续,帝国政权,特别是商业利益集团,从殖民地经济提供的商业机会中赚取了巨额利润。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作为殖民地的美洲与帝国政权之间的经济与政治关系还是越来越弱;而且,尽管殖民地是按照来源于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原则建立的,但它们不可避免地发展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由于相距遥远,同时又拥有或多或少地具有自给自足特征的农业,且有近在手边的殖民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让殖民地长期处在帝国的经济轨道之内确非易事;由帝国政府对其进行直接控制则更是不切实际。虽然17世纪时帝国政府加强了对殖民地的控制,但要长时间实行直接统治从来就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一个拥有自身强大的基础、由自身利益鲜明的地方精英所掌握、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自治的殖民地经济,必然会脱离与帝国的关系——这只是个迟早的问题。
  如果说增长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帝国本土发展不力,劲头不足,难以以经济强制手段实施控制,那么,殖民经济内部资本主义法则的产生也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资本主义在殖民地的发展历程确实是走了一条有着明显自身特点的道路。在“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穷困的和中等阶层的殖民者伸手可及的无主土地的存在,对18世纪的土地所有者实行土地社会垄断的能力构成了严峻的威胁”。同时,城市商人对于大量本国土地的占有意味着农民与工匠经常会作为“乱占土地者”非法侵占土地。但是,“由于殖民地民兵不能把土地投机者的财产所有权强加于边疆土地,农民和农村的工匠可以建立、保持或扩大他们的土地占有,而不必以大规模商品生产为前提”。到美国独立战争爆发时,佃农制已几乎绝迹;许多独立的农民与工匠由于他们对土地的使用不再通过市场媒介,他们就“可以不用求助于市场而非常经济地实现自身的再生产”。[10]
  这也就是说,大西洋两岸地区有大量的农业生产者一度游离于资本主义法则的轨道之外。某种程度上,源自帝国政权的这种经济法则甚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脆弱。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来源于资本主义法则的自由就如查尔斯·波斯特所论述的那样,会随着美国独立战争而发生剧烈的变化,因为战争的成本与战争带来的破坏,政府的需求与商人及土地投机者的活动,均使得拥有少量土地的和处于中等阶层的农民(农场主)越来越依赖于商品生产,其目的仅仅是在面临越来越多的债务和税赋时能够保住他们的土地。他们可能会继续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但他们会服从市场法则。而此时,这种发展的受益人当然不是帝国政府,而真正从中获利的实际正是殖民地的精英阶层,随着独立生产者变成以占有土地和维持生存为目的的市场依赖者,随着他们被不可阻挡地卷入到资本主义法则中来,几乎没有什么能够阻止北方商人和南方种植园主的政治与经济统治,以及本身即为一支帝国力量的新的国家的发展。


印度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二个”英帝国获得一个截然不同的机会——不仅是因为非洲与亚洲——特别是印度——的大不相同的环境,同时也因为帝国政权从它建立一个以经济法则为基础的帝国的图谋中获得了一些教训,这些法则迄今仍未得到广泛推行且尚未强大到能把自己强加于远在它乡的殖民经济环境。这些差异的共同结果,便是在印度“装载”了一个帝国,较之于英国早期在爱尔兰与美洲的殖民地甚至是加勒比地区的种植园殖民地,这一帝国与非资本主义帝国有着更多的共同之处。
  虽然在初始阶段,它是被垄断的贸易公司掌握的商业帝国,但渐渐地英国的控制地就变形为由帝国政府控制的领土帝国。在这两种形式下,帝国就其本质而言,都是非资本主义的。然而,使英帝国统治从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及后来的演进则是由帝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形成的。
  在现代早期历史阶段,当英帝国商人对与亚洲的贸易真正感兴趣时,印度正处在经济实力的最佳时期,拥有规模宏大的商业体系和巨大的生产能力,纺织品生产方面尤其如此。英国东印度公司显然是一家非资本主义的机构,它以与其他贸易公司极其相似的方式进入该地区的贸易,依靠垄断经营、先进的航海技术和军事力量建立了针对其欧洲对手的商业优势。同时,不论是东印度公司还是帝国政府,在起初都未对在印度进行直接领土统治表现出兴趣,或更为确切地说,是没有能力这样做;也普遍不愿过度扩大帝国的统治,因为这样做过于危险,成本也太高,尤其要对付的是一个如此强大的敌手。只要帝国依然保持商业帝国的性质不变,那么就绝无进行领土统治的必要,因为那样做就会使他们投入商业活动的成本超过利润。
  但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东印度公司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它不再那么乐于把印度看作一个巨大的商业机会,而是更热衷于把它当作一个财政收入来源,追求的不再是商业利润,而是直接以成熟的非资本主义超经济剥削为手段,以税收和贡赋的形式榨取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对帝国作为财税来源的诱惑力越大,进行领土控制的必然性就越大。随着在印度的帝国越来越多地以收税为手段进行超经济贡赋榨取,它就越来越成为一个传统的非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同时也越来越演变成了一种军事暴政。
  为了追求这种非资本主义形式的财富,东印度公司动用了经济以及军事力量在印度建立了一种确保可靠财税收入来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它不仅没有对印度进行“现代化”,反而在英国政府的帮助下把印度退回到了更古老的非资本主义的形态。这种对印度社会进行“传统化”的战略,被指责为通过牢固地确立甚至创造早已过时的地主-农民关系使得印度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发生了大倒退:

  印度那曾经巨大的“军队市场”以及过去加工型经济的许多成员此刻都被推到土地上,他们并非自己愿意而变成“传统”的农民,他们这样做也不是要挑战殖民“宗主”的独裁。事实上,……在大部分地区,社会的传统化表现为受到了殖民机构自身原则的推动。正是英印法院强令推行了婆罗门种姓制度并使其在更深远的社会阶层得以广泛传播;正是殖民地官僚政府的法令使农业社会建立在自给自足的村社基础之上,而王室与贵族的特权则建立在无法追溯的远古就已获得的“古老的”特权基础之上。在这种环境下坚持印度的传统,既表现为对新的殖民秩序的妥协,同时也表现为对这种秩序的抵抗。
  ……印度变成城市化、工业化的英国统治下的一个附庸农业殖民地,其基础文化设施被大大削弱并被“定位”于一成不变的传统形式,其公民社会也被迫臣服于以军事暴政为特点的宗主国政权。[11]

  正如印度当地的地主阶级依赖于以非资本主义的方式榨取农民的剩余价值,东印度公司也依托在同样的基础上。当然,这意味着为确保其领土基地安全,它必须进行越来越多的军事冒险。
  帝国政权在这些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模糊的。在东印度公司于印度开展活动的早期,帝国政府基本上不干涉公司的事务,但在18世纪晚期,它越来越多地介入,英帝国政策也有一个清晰可见的转变:从商业帝国主义到领土帝国。没有英国政府的干预,东印度公司就不会保全它在印度的主控地位,也不能使其转化印度社会的力量得到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帝国在印度的统治越来越变成了一种传统的军国主义暴政,一种“军事财政主义”——这种形式极大地依赖于“传统的”农民和贵族以创造财政收入。
  然而如果说政府的干预受到或至少部分地受到从东印度公司夺取的财富中获得一份财政收入的企图的驱动,同时,帝国政府也清楚地感受到它之所以不得不进行干预,就是因为东印度公司的非资本主义战略以及这些战略对帝国经济价值正在构成威胁这种观念。帝国本土及政府内部的批评者所关心的是公司的政策与经济收益的相互冲突。除了政府未能十分成功地获得其想要的那份税收这一事实外,令批评家们担心的是:东印度公司是以非商业原则推进其业务的。因此,例如以对帝国在印度的行径进行抨击而有名的埃德蒙·伯克,在1783年牵头组成了一个国会专门委员会,对东印度公司予以激烈批评,认为“东印度公司已被变成了一个收取贡赋的工具,因此它的经济原则已经完全堕落了”。他们坚持:东印度公司应“把自己的生意构建在商业基础之上”。
  “把生意构建在商业的基础之上”的意义也开始发生变化。在早期,公司的垄断特权很好地体现了商业意义,至少按非资本主义商业的标准是这样的。同时,由于印度在棉纺织品生产方面的优越性,任何用来抑制印度对于英国国内工业的优势的手段都有助于英国国内的未成熟工业。不过,到了18世纪后期,越来越多的英国国内资本家对于把印度作为自己的商品市场产生了更大的兴趣。东印度公司及其据以运行的逻辑已不能跟上英帝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步伐,于是,政府就介入了。
  在英帝国主义的这一阶段,即在罗伯特·克莱武和沃伦·黑斯廷斯的时代,帝国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创造一种更有利于获得商业利润的环境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确立可以防止财政掠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旨在把国家从“私人掠夺工具”转变为公共管理机器的法律和政治改革。换句话说,其目的在于在不削弱帝国权力掌控的情况下,以资本主义的方式,实现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的某种分离。
  但是,总是存在着一些相互矛盾的力量,把帝国政府导向非资本主义的统治观念,即一种为使东印度公司和政权得以进行税收剥削而设计的由全面包揽的军事权力所操控的财产关系制度。领土帝国这一存在本身及其维持的状态产生了其自身的要求,这些要求常常与商业法则背道而驰。这些力量是政治的和军事的,同时也是经济的。它们不仅是对一个往往以抵制帝国统治相威胁的巨大殖民地进行统治的那种紧张状态的反映,而且自相矛盾的是,它们还是英国资本主义自身发展的结果。随着英国资本主义使得国际市场一体化,印度生产必须服从于资本主义竞争下的成本-价格作用,印度商品价格下跌就会加深帝国压制印度工业的效果。这与其说提高了印度作为一个商业机会的相对吸引力倒不如说提高了印度作为一个直接从土地上夺取财税收入的来源的吸引力,并使帝国重返非资本主义的直接强制剥削形式的动机得到进一步强化。
  因此,当英国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印度事务以图拯救帝国于东印度公司强加的非资本主义观念之时,它自身也不断地被拖回到由公司和军国政府的非资本主义逻辑。以资本主义法则为基础的帝国的需求从根本上有别于以直接的军事强制和超经济手段对剩余产品进行剥削的需求。确实,除了较为传统的军事大屠杀之外,经济法则还造成了它们自身对强权压迫的需求,并导致了诸如大规模屠戮和致残修筑铁路的印度工人的暴行。而资本帝国主义则需要有不同于以财税剥削为特征的非资本主义帝国的所有权形式以及允许市场法则来规范经济的条件。总的来看,这一点可能成为帝国政府努力发展的方向,但是,印度的情况与帝国本身的逻辑——特别是导致了1857年兵变的那种叛乱的危险——不断地使军事政府的重要性再次得到强化。随着帝国军事政府的逻辑不断抵消资本主义的法则,并将其自身法则强力推行,帝国的演进过程继续表现出上述矛盾的态势,从而在“现代化”与“传统化”之间摇摆不定。
  表面上,从商业帝国到领土帝国的转化似乎是与资本主义本身具有以经济剥削形式和经济法则向超经济力量影响范围之外扩张来取代超经济形式趋势的观念唱反调。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着眼,英帝国在印度的充满矛盾的发展进程是对该命题的一种反映,而并非反驳。在资本主义法则的基础上建立领土帝国的企图注定会失败,或至少会遭遇到不可逾越的矛盾的阻碍。
  总体来讲帝国在印度是怎样为帝国政权谋利的?它又是否真的使帝国政权获利?怎样或是否真的为帝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自从亚当·斯密把它描述成“一架精彩绝伦、华而不实的成本超过价值的马车”以来,就一直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一方的观点是:没有来自帝国的商业利润,或者没有对印度经济及其占据优越地位的纺织品生产进行的压制,英国的工业化就不会发生。另一方则坚持认为:不否认许多个人从帝国获利,甚至不否认英国的工业化从帝国获益,但总体而言,其物质支出远远地大于利益的获得。这一争论似乎还要持续下去,此处笔者也无意给它一个定论。但有一点似乎是无需争论的,那就是:帝国在印度的所作所为充满了深刻矛盾。
  在一篇沉痛地详细论述从19世纪中期起英帝国在印度的相对成本与收益的文章中,一位历史学家做了令人信服的评论:“只有利奥波德国王在刚果长期从事的那种以掠夺为特征的征服看起来才有可能为宗主国的贸易商和投资者提供超常的利润”[12],这里且不论我们是否该接受他的这一论断,即:帝国的巨额开支,也就是不断增长的以军队进行统治和维持这种统治所支付的成本对于英国经济增长毫无必要。或换句话说:从超经济掠夺所获得的巨额利润只有在利奥波德国王那样全面的冷酷无情的强制时或至少是实施早期西班牙帝国在南美实行的那种强权剥夺时,才有可能实现。一个以不断的强权暴行、抢劫、以及掠夺为特征的帝国会受到自身的限制,因为要维护这样的帝国统治成本过高,但显然更是因为迟早它会毁掉属于自己的财源;但在它存续期间,它的确可以获得巨额利润。相比而言,资本帝国主义的获利性只有当经济法则自身强大到足以延伸到任何可触及的超经济力量之外,并靠自身强力推行而不需要帝国政府提供日常管理和强制之时方可显现。印度的巨额财富与它为帝国主义者进行掠夺所提供的巨大的机会理所当然地推迟了最后清算的时限;但英帝国在印度显然地、且不可避免地在两方面都落空了。
  可视为帝国统治的可靠工具的全面而又强大的经济法则要等到20世纪,或许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恰好也是印度独立的时期。但这种新型的帝国也孕育了它自身的矛盾。




[1] Anthony Pagden,Lords of All the World:Ideologies of Empire in Spain,Britain and Fance c.1500—1800(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p.93.

[2] Anthony Pagden,Lords of All the World:Ideologies of Empire in Spain,Britain and Fance c.1500—1800(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p.73.

[3] Anthony Pagden,Lords of All the World:Ideologies of Empire in Spain,Britain and Fance c.1500—1800(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p.78.

[4] 同上,pp.78—79。

[5] Richard Tuck,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Political Thought and International Oeder from Grotius to Ka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91—196.

[6] James Tully在他的作品中大量揭示了洛克的财产理论所具有的帝国主义含义。他指出,洛克认为美洲印第安人的社会不具备任何形式的合法公民政府,其财产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财产,而仍然只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某种占有形式。详见Tully,An Approach to Political Philosophy:Locke in Contex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p.138—139。无疑,Tully的观点强调了区分“土地废置”与作为财产权基础的土地改良的重要性。但在这里他似乎要说的是:洛克对于财产和美洲印第安人社会公民政府的看法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正是因为一个真正意义的公民政府的缺失,使印第安人仍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中财产是不可能完全的。如果这的确就是洛克的观点,那么这一点倒正好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他的理论中从未提到在剥夺印第安人土地的过程中需要去的地方当局的同意。但是,洛克否认美洲印第安人社会中有正常的公民政府的论点本身就是值得置疑的。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存在一个公民政府与印第安人的财产属性并无关系。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财产问题的时候洛克几乎未提到过合法政府的问题,当然也从未声称美洲印第安人因为没有公民社会因而就没有真正的财产。他们没有真正的财产是因为他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贸易以及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土地改良。换句话说,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由于他认为不存在这样一个公民政权引而不需征得其同意,而是他故意完全避开了政治裁判权的问题,因为“剥夺”的权利是建立在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基础之上的。

[7] David Richardson,‘The British Empire and the Atlantic Slave Trade,1660—1087’,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The Eighteenth Centu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440.

[8] 其中最著名的如Eric Williams于1994年出版的Capitalism and Slavery。

[9] 如David Richardson,“The British Empire and the Atlantic Slave Trade”,p.461。

[10] Charles Post,‘The Agrarian Otigins of US Capitalism: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Northern Countryside Before the Civil War’,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Vol.22,No.3,April 1995,pp.416—417.

[11] D.A.Washbrook,“India,1818—1860:The Tow Faces of Colonialism”,收于Andrew Porter编的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The Nineteenth Centu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398—399。关于印度的去工业化和去城市化问题,见C.A.Bayly,Indian Society and the Making of the British Empir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第五章。

[12] Patrick K.O’Brien,‘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British Imperialism 1846—1914’,Past and Present 120,August 1988,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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