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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卡尔·考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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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经济学说(1887)
第八章 协作
我们在本篇第六章里知道,仅仅使用了雇佣工人,还不足以成为真正的资本家。
使用雇佣工人劳动的企业主,只有在下列场合下才成为资本家,即: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量,足以保证企业主获得与他身份相适应的收入,能够增加他的财富,而他不必亲自参加劳动。这就要求有一定数额的工人同时参加劳动,要求工人人数大大超过行会手工业制度所允许的范围。
“比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在同一地方(或在同一工作场所)、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从事某种商品的生产,这在历史上和在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
[1]
。
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手工业生产方式的区别,首先
仅仅是数量上
的区别,而不是
质量上
的区别。在同一工作场所和在同一时间雇用3个织布工,叫他们管理3台织布机;还是雇用30个织布工,叫他们管理30台织布机一一从这种比较中首先看到的仅仅是这样一点区别:在后一种场合下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将等于前一种场合下的10倍。
但是,雇用大量工人,还会引起其他一些区别。首先要指出大数规律,即:我们注意的个别事物愈少,则个别特点也就暴露得愈明显;作为观察对象的事物愈多,则个别特点也就消失得愈快。如果我们想要知道人类的平均寿命,而根据5——6人的寿命来计算,那么,多半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是,如果,比方说,根据100万人计算平均寿命,那末,我们就会有接近真理的很大可能。
同样地,各个工人的个人特点,在资本家雇用3个工人时,要比雇用30个工人时,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后一种场合下,工作得好的工人提高了工作能力,工作得坏的工人降低了工作能力,但结果相互抵销,得出的是
平均劳动
。用柏克的话来说,即使5个农业工人同时工作,他们的一切个别特点也会消失掉,因为随便挑来的任何5个工人所做的工作,和其他5个工人所做的工作,一般地是相等的。
如果一个小业主雇用的工人提供了社会平均劳动,那只不过是一种偶然现象。只是对资本家来说,他所使用的劳动才有可能
经常地
成为社会平均劳动。
许多工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从事劳动,还能提供另外一些好处。盖一所厂房,供30个织布工在里面工作,不见得一定要比盖一所容纳3个织布工的厂房贵10倍。同样地,可以安放100公担棉花的仓库,并不比可以安放10公担棉花的仓库贵10倍。
由此可见,如果其他条件不变,那末,参与某一劳动过程的工人愈多,则摊入产品的不变资本价值,与所雇用的工人人数相比较,也就缩减得愈多。这样,与资本垫支总量相比较,剰余价值也就会提高。此外,产品的价值也就会降低。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在上一章里所说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也会降低。在这种场合下,与可变资本相比较,剩余价值也会提高。
如果在同一地方、在同一时候使用许多工人的劳动,以便达到一定的结果,那末,
工人就会有计划地一起劳动
,这就是协作。协作产生了
新的社会生产力
,这种社会生产力在数量上超过一一在质量上不同于一一作为它的组成部分的各个生产力的总和。
这种新的生产力,首先是由于
量多而产生的力量
。它使某些在人力不多时完全不能完成的或完成得很不好的劳动过程,成为可能。3个人搬一块大圆木,费力一整天,毫无结果。但30个人能够一下子很容易地把它抬起来。有些工作并不需要由于量多而产生的力量;而要求
在很短的时间内
集中进行规模愈大愈好的劳动活动(例如,收割谷物)。协作也能够使这种工作顺利完成。
即使在不需要大量人力,也不需要在一定地点和一定时间集中使用人力的场合下,协作也是有好处的,因为
它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
。谁都知道,在建造房屋时要往上搬砖。工人前后相接,排成一行,接力递转。由于这种有计划的共同劳动,搬砖工作要比工人单干时快得多。
最后,不应该忘掉人是社会的动物。集体劳动会使人的精神状态活跃起来。在集体劳动中,好胜心和竞争心发生作用。因此,与单干工人相比较,集体劳动的速度更快,劳动热情更高。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有在雇佣工人的劳动力被同一资本家所购买的时候,雇佣工人才有可能共同劳动。需要购买的劳动力愈多,则需要的可变资本也就愈多;雇佣工人愈多,则他们需要的原材料和劳动手段等也就愈多,因而必要的不变资本也就愈多。所以,在一定的规模上实行协作,要求有一定数额的资本。一定数额的资本,现在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
先决条件
。
协作并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独有的。我们知道,印地安人早就实行了原始形式的协作。印地安人在狩猎时进行有计划的合作,需要
有计划的领导
。这种领导在任何社会劳动中都是必要的,不论社会劳动是采取怎样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这种领导作用必然要成为资本的一种职能。在这里,可以再一次地看到马克思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两重性的学说是很有用的,
如上所述,由于劳动的两重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过程,既是劳动过程,同时又是价值增殖过程。因为生产过程就是
劳动过程
,所以资本家也就成为生产的
领导者
。资本家执行的这职能,是在任何社会劳动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
我们在第五章里已经说过,
资本主义
生产过程,作为
价值增殖
过程来看,是以劳资利益
对立
为基础的。所以,为了使价值增殖过程能够按照资本家所要求的方向不断地完成,必须使工人
服从
资本家的
专制统治
但是,价值增殖过程和劳动过程,只不过是同一过程一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一一的两个不同方面。因此,资本对生产的领导和对工人的专制统治,是不可分割的。可是,因为对生产的领导是技术上必要的,所以,资产阶级经济学吿诉我们说,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也是技术上必要的,是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随着资本的统治的消灭,生产本身也将被消灭,因为这种统治具有社会的性质。一句话,资本的统治是文明世界的内在的必要的前提!
洛德彼多斯说,资本家作为生产领导者,等于是为社会服务的一个职员,因此有权从社会那里馈到俸给。事实上,资本家经管使用价值的生产,仅仅是因为他不这样就不可能成为价值的占有者。所以,对生产的领导,只不过是资本家的一种命中注定的倒霉事罢了。正是因为资本家和自己资本的价值增殖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所以他摆脱不了这种命中注定的倒霉事。只要有可能,只要不会给剩余价值带来损失,资本家何苦自找这种麻烦。如果资本家的企业相当大,他就会把自己的社会“服务”工作交给雇来的职员、管理员和他们的下属人员去做。有时,他也会采取其他各种办法,摆脱对生产的领导。比方说,在60年代初棉业危机时期,英国棉续业老板关闭了自己的工厂,开始在棉花交易所中进行投机买卖从投机交易中勒索自己的“俸给”。
有人说,资本家领导了生产,他获得报酬是应该的。这种说法使我们回忆起一个故事。有一个男孩,他见到一棵长满了苹果的苹果树。但他不可能走到苹果树的地方,除非爬过一道很髙的篱笆。萃果的诱惑力一时无法抑制,男孩就费了许多力气,爬过篱笆。但他还没有来得及走到苹果树下,果园主人就出来了,问他凭什么权利要摘苹果。男孩回答说:“我凭良心应该得到苹果。我爬过了篱笆。苹果是我做了艰难工作的奖赏”。象这个男孩只有爬过篱笆才能摘到苹果一样,资本家一般地也只有作为生产领导者才能得到剩余价值。
在这里,还必须指出一种在经济学著作中常常遇到的谬论见解。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假定资本家每次是按劳动力的完全价值购买劳动力的。但是,资本家购买的一切劳动力,在有计划地进行协作时,发挥了新的生产力。在这种场合下,与资本家强迫每个工人单干时相比较,劳动力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对这部分新的生产力,资本家是不付给报酬的。
这种新的生产力与劳动力的
价值
毫不相干,它是劳动力的
使用价值
的一个特点。这部分新的生产力,只是在劳动过程中,即在劳动力这种商品归资本家占有以后,成为
资本
以后,才显示出来。所以,在资本家及其辩护土看来,劳动生产率所以能够提髙,似乎不应该归功于劳动,而应该归功于
资本
“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并不花费资本什么东西,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的劳动在没有属于资本以前,工人是不能把这种生产力发挥出来的,所以它就好象是自然界赋予资本的生产力,是资本的内在的生产力了”
[2]
。
如上所述,协作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独有的。在人类历史初期,在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下,就有了社会共同生产。古代农业到处是按照公社的协作原则经营的。只是到后来,土地才在各个家庭之间划分。这种协作的例子,我们在第一篇里巳经举过了。
商品
生产的发展,消灭了这种
原始协作
。虽然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
彼此为对方
需要工作的人是增加了,但
共同
劳动在实质上却消灭了,只是以
强制劳动
,即奴隶为奴隶主或农奴为农奴主劳动的形式才保留下来。
资本是作为孤立分散的农民经济和手工业生产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重新把协作,即社会共同劳动发展起来。协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商品生产范围内的特殊的历史形式。资本力求日益发展社会生产。它创造了愈来愈髙级的协作形式: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资本在这里所追求的目的,就是增加剩余价值。但是,它却因此给新的更高的生产形式,打下了善基础,虽然这不是出于它的自觉。
手工业商品生产建立在各种不同企业的
孤立分散
状态的基础上。恰恰相反,资本主义企业则建立在把各种不同劳动
联合在一起
,实行
社会共同
生产的基础上。一般说来,手工业商品生产要求有许多
独立
小商品生产者存在。但建立在协作基础上的资本主义企业,要求资本家对各个工人享有无限的权力。
在第一篇里,我们用两个例子说明了原始协作和劳动分工的情形。后来,我们继续考察了商品生产是怎样产生的。现在,我们硏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同时是商品生产和协作生产)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如果说,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所以不同于手工业生产,在于企业集中和社会共同劳动,那末,从另一方面来看,资本主义协作所以不同于原始共产主义协作,是因为资本家享有无限的权力,他既是生产领导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协作劳动的产品现在归资本家所有,而过去在原始协作制度下则属于劳动者本人。
注释
[1]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84页。
[2]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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