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政策的提纲
1.编制私营银行收入的报表,包括每家私营银行各项业务的清算。
‘(一致赞成)
(关于如何编制报表的问题,意见如下:)’*
(甲)向各私营银行的旧职员(国家银行人民委员部有权解雇其中某些人员)提出最后通牒式的要求,限于最短期间把银行的各项事务整理完毕,编制出1917年12月14日和银行营业最后一天的正式平衡表。
(乙)私营银行编制报表,清算各项银行业务,只是起统一的俄罗斯共和国人民银行的分行作用,目的仅仅为了清算,而不再办理任何新的业务。
‘(加涅茨基、古科夫斯基和列宁)
(斯蓬德的另一种意见:
1917年12月14日的平衡表由我们指定特别委员会编制。
另外一种平衡表不必编制。
从1917年12月14日起,以人民银行的名义办理今后的各项业务。
所有私营银行和国家银行一样,统称为俄罗斯共和国人民银行。)’*
2.编制报表的全部工作均由国家银行人民委员部领导。
尽量多聘一些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前国家银行和私营银行的职员。
‘(一致赞成)’*
3.银行政策不限于把银行国有化,而且应该逐渐地、但是不断地把银行变为统一的核算机构和调节机构,调节全国按社会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经济生活。
‘(斯蓬德和列宁同意
古科夫斯基反对
加涅茨基认为实际未完成,弃权)’*
4.采取紧急措施,在全国各地尽量多设人民银行的分行。
为了公众的方便起见,应在城市和乡村中最合理地分布这些分行。
利用前私营银行的分行作为人民银行的分行。
‘(一致赞成)’*
5.宣布存款不可侵犯(这当然不能限制国家抽税的权利)。
6.支票流转自由。
7.充分保持工人对提取存款的监督。
8.提取消费用的存款仍须有一定的限额。
采取一系列便利存户的办法,加快存款付款速度,简化各种手续。
9.设法使居民把非急用的钱都存入银行。应该拟定法律和切实的步骤,用强制办法来贯彻这一原则。
‘(不予公布)’*
10.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境内的各人民银行分行,必须遵照中央管理局的指示和命令办事,无权制定任何地方的规则和限制。例外情况必须征得中央管理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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