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刘少奇

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一些意见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八日)



  (一)现在采用的固定工与临时工办法是错误的,临时工到处呼吁转正式工,使企业背包袱。过剩的劳动力应由国家负责,不能叫企业包下来。今后新工人或学徒都应实行合同制,签定一年或两年的合同。

  (二)今后招收新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身体健康、年轻等四个条件,要保证以优秀青年补充工人阶级队伍。

  (三)工人犯了错误可以开除,开除后由工会管起来,改好了再吸收,这样才能加强劳动纪律,便于改造落后工人。

  (四)许多机关、企业为了组织学习和业余活动,实行提前一小时上班和推后一小时下班的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取消。

  (五)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高于部门或企业的领导人。技术水平真正高的,工资可以高过厂长、部长甚至主席。

  (六)煤炭工人的工资不宜过高,因为中国并不缺劳动力,但是煤炭工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于工作条件苦,工资可以适当提高。

  (七)低级工的工资不能再增加(轮廓方中规定一级工的工资提高百分之四至五),现在已经有平均主义的迹象了。

  (八)工人得了职业病应积极治疗,可先由工会出钱办。

  (九)由全国总工会代中央草拟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