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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组建工厂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的协议

(1917年3月10日〔23日〕)


  二月革命后,彼得格勒工兵苏维埃为了改善工人的处境,同彼得格勒工厂主协会进行谈判,达成了下面的协议。8月10日〔23日〕,彼得格勒苏维埃全体会议批准了这一协议。

  一、八小时工作制
  1.在公布劳动日定额法之前,在所有工厂的所有班次中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八小时实际劳动)。
  2.礼拜日的前一天实行七小时工作。
  3.劳动时数的缩减不应影响工人的工资数额。
  4.超时劳动需经工厂委员会批准。

  二、工厂委员会
  1.在所有工厂建立工厂委员会(工长委员会),它是在普遍、平等和其他选举权基础上由该企业工人中选举产生的。
  2.这些委员会的任务是:
  (1)充当该企业工人同政府和公共机关交往时的代表;
  (2)把该企业工人对社会经济生活问题的意见用确切的言词表达出来;
  (3)解决涉及企业工人内部的相互关系问题;
  (4)在调解工厂行政部门、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时,代表工人。

  三、劳动争议调解处
  1.在所有工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处以解决企业主、行政部门和工人相互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争执。
  注:根据需要,劳动争议调解处可以按车间和作坊设置小组。
  2.劳动争议调解处由工人和企业行政部门选出相同数目的代表组成。
  3.工人代表选举程序由工厂委员会决定。
  4.劳动争议调解处根据需要召开自己的会议。
  5.在劳动争议调解处不能解决工人和企业主之间的矛盾时。问题转交中央劳动争执调解处去解决。
  6.由工人代表苏维埃和工厂主协会选出数量相等的代表组成中央劳动争议调解处。

  四、在劳动争议调解处没有判明事件之前,不得撒销工长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尤其不允许(私自)强迫撤职。

  五、职员地位问题应立即确定。

(译自《专制制度被推翻后的俄国革命运动》第2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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