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打拚为尊严——大同工会奋斗史

[第八章]

股东会上的劳资大战

· 劳教小辞典10 什么是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tice)?


  经过劳资双方一番你来我往,股东常会上的冲突已经是一触即发。阿碧、白正宪、江清通、刘庸等人,为了股东会上的每个提案,隔几天就开一次会,绞尽脑法律要提升员工股东的权益,股东会前两天,更集合了准备出席的干部们沙盘推演,策划周详得有如上战场一般。


  白正宪、曾水鉴被解雇案风起云涌,媒体的大幅报导致都站在同情劳方的立场,也引起政府高层的关切。但是自从辞块国民党中常委之后,林挺生对政府法令就采取完全不理会的态度,大同公司彷佛宣布自己的「主权」已经独立了。既然劳动法令漏洞百出、官员无能为力,劳工只好使用其他手段自保。
  农历年,大同股东侯晴耀向调查局检举林挺生非法吸金,并检附他本人在大同存款,林挺生具名的借据。他锁定了地下银行、福利金违法的问题,一路穷追猛打,揭发了大同公司经营上的重重黑幕。媒体对这些事件的报导,严重挫伤了大同公司的信誉,同时也造成资方无形的压力。

非法吸金黑幕爆发


  一九九○年二月十日,由于一年前曾经爆发鸿源地下钱庄倒闭案,工会干部以「鸿源案谈企业吸收资金问题」在台大校友会馆召开座谈会,新闻科立委彭百显、葛雨琴等人皆到场参加。会中侯晴耀指出,大同公司以员工借款为名吸收了大量资金,一九八七年高达一百六十亿元,一九八八年也有八十八亿元之多,明显抵触银行法第二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之规定,银行员工会干部黄玉劳动员则表示,大同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不困难,却舍弃发行公司债等合法调度途径,可见资金的流向不单纯。
  三月三日,侯晴耀再度出击,向财政部、经济部及调查局检举大同公司与职工福利委员会伙同不肖证券商,共同涉嫌动用福利金违法购买股票,再以「工者有其股」为幌子,要求四万名员工认购职工福利会的股票,而且从员工每月薪资中扣款,企图逃漏证券交易税、涉及内线交易等不法情事。侯晴耀指出,担任职工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林挺生,利用福利会持股在帝国上炒作,罪嫌难逃。
  三月十二日,大同工会出面举发大同公司要求退休一签下「退休金协议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课扣劳工的「棺材本」,计算平均工资的方式也使退休金短少了近三分之一,更为公司带来一连串劳工追讨退休金的官司与劳资争议。
  四月三日,国税局在接获侯晴耀检举之后,发函要求大同公司提出说,但却被大同拒绝。劳支会则对于大同福利委员会涉入非法持有股票一事,表示震惊与关切,却苦无法律可以制止。台北市国税局则表示,由于税捐机关权则有限,大同公司如果具不到案说明,每次只能处以三百元罚锾,申请法院搜索票前往公司查证,则有许多法令上的限制。
  四月二十日,大同公司正式公告,将在六月三日召开七十九年度股东常会,并在中决议七八年度股利分派为一点八元,全数以股票股利发放,首次以大幅盈余用于增资,并计划在北县中和兴建电力线厂。股东常会日期一宣布,工会干部随即开始摩拳擦掌。当天晚上,三个工会的十多名干部齐众一堂,开会讨论股东大会提案,大家都同仇敌忾,希望在股东会上能帮被解雇的同志们出一口怨气。
  五月二日,林挺生由于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导致北投二厂员工徐春发被基版切脚机刀片砸死,被判决罚金五千元,得易服劳役。这种罚金如何能督促资方改善安全卫生条件呢?五月十六日起,包括葛雨琴、李友吉等各党派立委,轮番上阵质询劳支会主委赵守博,如何处理林挺生非法支用职工福利金与非法解雇等情事,赵守博除了「同声谴责」之外,也拿不出什么具体的议题。
  一九九○年的工运,在提高抗争层次,要求修改劳资讯、工会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等劳动三法的策略下,声势渐有起色。但是在产业转型的过程中,诸如安强、十全美关厂、以及连续抗争高达一百五十多天的桃园绵益纺织等,台湾工人面对劳力密集、低技术产业外移的风,以及就业服务法的订定,外籍劳工的合法引进等冲击,潜在的失业危机也逐渐浮现,关厂劳资争议方兴未艾,每隔几天就有工人在厂、衙门埋锅造饭、挨饿受冻的新闻。
  然而,这时全台湾社会注目的焦点,并不是这些悲情的劳工、而在于中正庙广场上数万名学生的身上。从三月学运到五月政,主流派与非主流派斗得火热,接着郝柏村军人内阁上台,台湾脆弱的民主运动,正在一场又一场的街头示威、以及国民党高层政治斗争的惊涛骇浪中,匍匐前进着。

侯晴耀寄法法务部调查局的检举函

(大同侯股字第七九○○号)


  (主文摘要)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路三段二十二号),其董、监事涉嫌违法经营,事实证「人如左:一、大同公司董事长林挺生以公司名单,公开向公众吸收资金高达近百亿元,显然违反银行法……(详见证据:一、二、三)二、大同公司董事长林挺生、会计师陈@昌、财务处长刘@弘等人涉嫌同共伪造文书,意图逃漏税捐之罪嫌。(详见证据四)三、大同公司职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挺生,未依法将该准备金提存公营行,似有侵占之嫌。(详见证据五)、大同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暨联合职工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挺生,未将福利金提存公营行库,且违法动支购买股票,又未依法过户给员工,且强占股票,拒不返还员工,证券交易所亦查无交易记录,显得涉及侵占、违法交易、逃漏税捐、诈欺等罪嫌。(详见证据六)揆诸前开所,该公司董事长林挺生、董事辜振甫等十七人、监察人颜德馨等三人、财务处长刘@弘、会计师陈@昌,及其他经手财务人员均有涉,因此呈请 贵局确认深入调查,将所有涉嫌人等移送法办,以维护法律尊严及政府威信,祈请查照。
 


股东会前的政治作战


  员工股东的心声

  为什么我们要出席股东大会呢?每次与同事聊到这个话,都忍不住一阵心酸。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不要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呢?

  年年都委托、次次去鼓掌

  员工股东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是天经地义的事。因为我们身为公司股东的一员,本来就有这种权利与义务。何况,我们对公司营运状况最了解,也最关心。如果我们不参加大会,怎么知道公司的营亏情形、调薪计划呢?谁又知道我们关心这些切身的问题呢?我们这些大头工仔又如何对公司保有监督的权利呢?
  几十年来,那些亲资方的主管都要求我们将股东开会通知委托他们,说要代我们出席。如果他们真的有为我们争取股东应有的权利,那么情有可原。可是,他们不但没有有为我们争取什,反而只会鼓掌,替资方剥削我们的权益。

  别让我们的权利睡着了

  所以,今年我们不要再上当了,也不要再向命运低头,我们当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亲自出席大会。

劳工教材股二号,七九、五、四


  理论上,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是管理权威的来源,然而从大同公司员工股东不受尊严的情况来看,雇主与工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并不会因为工人拥有几张股票就改变。除非,工人能透过集体行动修改法令,或者是集结股权取得部份的经营权与管理权,实施产业民主,才能改变资本主义劳动体制的游戏规则。这也正是玩弄员工股票于掌上的林挺生,最不愿见到的结果。
  大同工人追讨股票、争取出席股东会的行动,如今已进入第三个年头。四月廿五日开始,大同工会就一波接着一波散发文宣,希望能鼓励员工参与股东常会,表达员工对公司经营的意见,同时面对面挑战林挺生的权威,当场给样难看。资方的「消毒」工作也接着展开,以场地太小容纳不下员工股东、配合公司加强班等各种不合逻辑的借口、威胁利诱员工签下委托书,叫人看得眼花撩乱。
  「阿雄,你真的要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吗?你的股数这么少,去了也没有什么路用,就算你们几个工人股东加起来的股数也比不上我一个主管的股数多,而且公司再三交代,工人股东最好尽量不要亲自出席,简单省事通通委托公司就可。再说公司最近对我们也不错啊,人家别的公司还没有调薪咱们董事长早已想到工人,在三月份就调整,尤其是调薪的时候,我们作主管的,一直尽力在帮大家争取打拼,希望你要有所了解,千万不可作我们单位的坏人,让别人去争,争到了人有我也有,咱们别傻做头前,在后面给他们支持就好了,要死死别人,你为什么一定要去呢?到时候万一奖金少了,不发了或是单位被废了要怎么办?雄哥,拜托啦麦去,股东大会麦去啦!」
  一位化名「晓轼」的工人,在工会会讯上如此描述他们被主管约谈的经验。由于各个单位比赛收取出席委托书,有的主管甚至利用晚上亲自登门拜访员工父母及妻女,软硬兼施要工人在委托书上盖章,造成员工股东人心惶惶,工会干部立刻出文宣反制:

员工权益地上踏,且看主管升官发财耍花招!


  ……老套玩不出新把戏,公司的花样还是不脱以下八种。待我们一一道来,并提供破解之道:
  一、场地太小论—这是故意阻挠员工参加,何不换较大的场地呢?
  二、主管招待说—只有主管能招待社会股东吗?员工难道见不得外人?
  三、配合加班论—骗哮也!产销配合又何必急在此时,一年才一次,加班的时间多得是。
  四、裁编单位说—个人出席乃热心行使权利,与裁编何干?这又是软土深掘的例子。
  五、个别的谈法—或以考绩相胁,或以人情关说、或者劝我们让别人去冲。其目的都在各个击破。但这已涉嫌妨害合法集会,触犯刑法一五二条,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请碰到上述情形时,立刻向工会或法院检举。
  六、主管威胁法—用尽一切垃圾步数,但通通是唬标,不必理会。我们也要奉劝主管大人们,这类作法涉嫌妨碍害他人所行使权益,触犯刑法第三○四条,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七、代盖印章法—出席委托书不发给我们,主管私自代盖印章,这与股东大会召集程度不合,决议无效,请立即向工会反映,可申请撤底。
  八、单位比赛法—各单位比较代收委托书的成绩,结果倒楣的是员工,全成了主管升官发财的跳板。


  果不其然,传单一发出,工会就得到来自各厂区的检举,不少单位的主管迟迟未发下委托书,更有主管欺骗员工,谎称想贪取股东常会的纪念品,必须先在出席委托书上盖章才领得到。工会立即发出警告:
  ……该单位主管且胁迫员工股东,必须到主管处盖章,属违反刑法一五二条妨害合法集会罪。以上情况工会已获检举并搜证中,该主管势将自食恶果!
  觉醒吧!员工股东。这种主管把您当作次等公民,是可忍,孰不可忍也?收到出席通知书是您的权利,盖章表明亲自出席更是您的权利,不但可以亲自选举董事长、监察人,您更将目睹工会在股东会上,为提高股东权益,义无反顾的「大车拚」!

  揭穿大(同)骗局

  桥归桥、路归路,领纪念品与出席通知书盖章是两回事。
  ……盖章表明亲自出席后,将可领到出席证,凭出席证在股东会场,除了可领到纪念品外,还可领到出席资料,以及选举董事长、监察人的选举票。
  那为什么主管要欺骗善良的员工,只有盖委托出席才能领纪念品呢?为什么他们不能让员工股东自由自在的行使权利呢?为什么他们不懂得尊重我们?
  为什么……
  只有一个答案,因为他们不知道我们的忍耐已到了顶点,让我们以事实证明:欺骗只会引发愤怒,改变不了决心;让我们以行动证明:
  进行出席,是我们的权利。
  经过劳资双方一番你来我往,股东常会上的冲突已经是一触即发。阿碧、白正宪、江清通、刘庸等人,为了股东会上的全国提案,隔几天就开一次会,绞尽脑汁要提升员工股东的权益,股东会前两天,更集合了准备出席的干部们沙盘推演,策划周详得有如上战场一般。

劳资大战八小时


  一九九○年六月三日,大同公司的股东会,首次弥漫着一股硝烟味。二十余名工会干部占据了股东会一角,准备了充分的资料,要与林挺生车拚到底。白正宪更向到场记者表示,公司四十几年来在股务处理上弊端丛生,例如透过管理阶层收集员工的出席证与表决票、每位主管接受了三人以上的委托,却没有向证管会报备、出席人数不足法定数额等等,可谓「罊竹难书」。
  早上十点十分,股东常会开幕,原订只讨论去年度营业状况承认案、今年度盈余转增资十二亿六千万元、修改公司章程减少董监事名额并修正七十八年度增资资金用途等四项提案,并没有打算开过中午,公司方面没有准备便当,却由于工会干部一再提出程度问题,而把整个议程拖延到下午。
  会议开始,小股东林子文首先开炮,提出程度问题,要求清点现场出席人数,苦不符合过半数规定,大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林挺生则回答一切依法有据,出席股权也超过半数,会议应继续进行「不得无理要求,等到临时动议再发言!」
  林挺生对股东的程度发言感到不耐,工会干部则对林挺生的态度感到不满,一再提出问题。
  「你们这些捣乱分子,不要讲话!」林挺生生气地说。
  「我参加股东会这么多年的经验,大同股东会还是第一次这么重视议事规则……我希望各位股东在理性平和下完成讨论。」市场派的股东刘台安发言,希望能缓和气氛。
  在程度问题之后,总经理林蔚山读完去年的业绩报告,小股东打算再发言,林挺生特别指示发言需递发言条,经过调职批准才能上台,并且以手势制止员工股东发言。此时,监察人走向发言台欲宣读意见书,小股东则占据发言台,司仪与股东两人大力争夺麦克风,林挺生立即指示音响负责人,把麦克风消音。
  「喂!把我们自己的『麦鼓』拿出来!」工会干部早就想到这一着,拿出了预藏的手提式麦克风,面对台上的林挺生,指责大同公司『鸭霸』。十一点左右,在一阵混乱后,林蔚山强行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宣读分发去年股利一点八元时,林姓股东再度出面抱怨太少,侯晴耀等接着建议追加零点二元,话锋一转,开始批判公司经营不良、利息负债过高、员工红利不曾发放等。林挺生答复:
  「公司早年经营上很困难,融资不容易得到,所以曾经向员工借款……股利的发放,必须顾及公司的存活,公司还要向政府纳税,实在有困难……。」
  在股东代表要求会计师与财务处长出面备询下,林挺生渐感压力,但是对于员工股东的质询,则仍然摆出董事长高高在上的姿态,拒绝回答。白正宪见资方对抗争没有回应,要求林挺生答应附加提案,但是却为了是否宣读四项原订提案,而相持不下。林挺生四度希望强行通过昔提案,却不断遭到工会干部干扰。直到下午两点,一位女性小股东感性地发言,希望大同公司好好照顾员工,刘姓股东也发言表示不愿股东会变成员工抗争,情况才有转圜,林挺生承认白正宪所提七项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径付表决。
  二点四十分,林挺生裁员投票,员工们才发现课长级主管的表决票,由于董事长的不信任而被全数没收,大多数在场股东都无法自行投票,而由公司高级主管拿出一整迭几十张表决票投入票箱。工会干部刘庸再次出面抗议:
  「……今天既然是开股东大会,我们是员工兼具股东的身份来参加,不要把我们看成是员工,今天我们有话讲,主管也很决策,今天你们出席也只拿到出席证,没有表决权,心里也很无奈,不过,在位者有其顾虑,至少在整个会议程度中,有不同的声音就应该让他们发言,真理愈辩明,不要怕谈。
  总厂的工会已发出声音,林董事长你也应该好好斟的,是不是要找个机会和他们好好谈一谈,至少到这里我们有个打算,你辛苦一天我们辛苦一年,……今年会开完了,明年还会再来,除非你把问题解决,要不然每年都会来,我说过了,现在我被你CANAEL掉,我不但不会骂你,只要大同在,每年都会来,除非我死了……」(节录自判决书)。
  林挺生气急败坏,大喊「你给我住口!」但员工看到这种投票方式,不但一边录影存证,还一边继续发言批评。江清通接着炮轰大同公司的管理阶层:
  「我自从当了工会干部以后,谁能了解我的心情,我家是怎么过的?我家经常收到恐吓信,不知谁寄的,写恐吓信对吗?有人在监视我比国民党还严重。这是私人的事情,劳方的宣传单都被撕掉、撕光,这些我都放在心里不讲。我是针对事情去做,不是来这里闹。每位主管都很饿,我早上也没有吃,今天会开到下午五点,我也会到五点,请各位忍耐,因为你们是代表员工来,要凭良心替员工做事,不能偏于资方。」
  黄宗溢更对林挺生大加讽刺:「刚才工会干部讲了很多,我来大同上班十几年,我也很感慨,在座的都是大同公司最优秀的主管,还有一位我们最好的董事长,我们的董事长他的学历、经历都很够,但是只有一个不够,就是内@不够,企业的内@够。今天公司应有一个组织化出来,但是我们的董事长没有一个组织化,他只有他个人的意思而已,其他的都没有,尤其担心的,主管变成大同公司的隔音板,把我们员工的心声全都隔在楼下,我们董事长住在楼上都听不到。刚才你们在鼓掌时,我为什么跟着闹,就是我看不惯你们这一群。如果大同以后进步,就像刚才刘台安先进要世界大同化,上上下下应在互谅、互重的情况下来共事,我们才能进步,要不然大同公司也许明天不叫大同了。」
  傍晚五点半,大同公司七名董事长—林挺生、颜朝邦、陈秀峦、林蔚山、日本东苽的松井靖彦、王安崇与萧苑室,以及林昭阳、李廷霖两名监察人,都在林挺生安排下,顺利按照「上意」产生,白正宪、张照碧则高票落选,工会的提案石沉大海。林挺生见昔与监察人顺利产生,转身就走,工会干部们见状,快步围向调职台,想包围林挺生。
  「董事长不要走!董事长不要走!」
  林挺生似乎被工会干部们吓了一跳,在安勤人员协助下钻出人群,抱头逃窜。工会干部们则对记者宣示将会提起股东大会无效的诉讼,继续下一波抗争。三峡厂的工会干部对公司不满已久,好不容易在这次股东会中,找到机会当面痛批林挺生,不过也因此大难临头。



劳教小辞典10

什么是不当劳动行为
(unfair labor pratice)?


  所谓「不当劳动行为」,系指雇主意图破坏或弱化工会活动所采取的不公平行为,国外用这个法律概念,来防范雇主以不正当之手段打压劳工,以保护劳工或工会的权益。本书案件中,傅云贵、张照碧等五人被调职、江清通等人被降周,以及白正宪、曾水鉴等七人被解雇,都没有工作上的正当理由,而是打压工会的手法,这些都属于不当劳动行为。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始于美国一九三五年的华格纳法案(the Wagner Act,又称全国劳资关系法),日本则于战后继受之(工会法第七条)。根据美国「全国劳资关系法」与日本工会法第七条规的相关规定,下列工会活动应受到法律的保障,雇主不可以用「不当劳动行为」来对付劳工:

  一、组织工会或加入工会有关之行为,包括招募劳工入会、召开工会筹组会议、申请加入工会,以及工会成立后担任工会职务等,均应依法受到保障,雇主不得以此为藉个,对劳工有所不利益之待遇。
  二、参与工会活动之正当行为。除了「参加劳资争议」以外,包括参与工会的文宣活动、示威活动、教育训练活动、团体协商、工会会员联谊或互助活动等时,雇佣均不能因此而对有参与之劳工施以差不多待遇。
  三、对工会所要求进行的团体协调,雇佣如果无正当理由而加以拒绝时,也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四、雇佣以各种「支配」或「介入」的手段对工会会务加强干涉时,也属不当劳动行为。所谓「支配介入」,系指雇佣对于工会的组织及营运进行支配、介入的行为,一般来说,「支配」是指雇佣掌握工会的主导权而能左右工会的意思,「介入」则是指尚未达到支援程度,但对工会之运作予以干涉的一切行为。如果从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程度来看,美日两国亦有不同作法,不过两者比较之下,日本的制度显得更能保护劳工的权益。

  就美国来说,现行全国劳资关系法第十条(a)项规定,美国有关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是由全国劳资关系局(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简称NLRB)专权处理,以防止任何人从事影响商务之不公平行为,法院仅是对NLRB所庸之命运行使事后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在日本,对雇佣不当劳动行为之救济有二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依据工会法第七条各项规定,向劳动委员会寻求行政救济;第二种方法是法院之司法救济。后者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底下仅就行政救济的部份,进一步加以说明:
  当有劳动者或工会遭到不当劳动行为之侵害时,可向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申请书,请求救济。劳动委员会系由资方代表(资方委员)、劳工代表(劳工委员),以及公益代表(公益委员)三方组成,其权限有「审查」及「调解」二种,前者又称准司法判断权限。劳动委员会接受申请后,会将申请书副本送给雇佣,并要求雇佣于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提出答辩书。委员会在调查阶段,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编写调查记录,如认有必要,得于调查程度终了后进行审问。审问终结后召开公益委员会进行和议,决定是否有不当劳动行为发生。通常劳动委员会发出的救济命运大概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属于差不多待遇之不当劳动行为:发布命运要求雇佣恢复劳工原职(回复差不多待遇之前地位),以及补发复职前的薪资。
  (二)属于拒绝团体协调之不当劳动行为:发布命运禁止雇佣拒绝团体协调,或要求雇佣就规定事项持诚信原则进行团体协调。
  (三)属于支援介入之不当劳动行为:发布命运禁止雇佣支援介入工会,并要求雇佣于事业场所内公告日后不再为同样行为。

我国工会法相关规定之缺陷


  美、日两国对于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采取原则性立法,但反观我国工会法之规定,则采取列举式立法。相较之下,原则性之立法显得更能保障工会组织及活动的权利。悲哀的是,我国工会法所列举的工会保障情形只有三个条文:第卅五条「雇佣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担任工会职务,拒绝雇用或解雇及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卅六条「雇佣或其代理人,对于工人,不得以不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第卅七条「在劳资争议期间,雇佣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参加劳资争议为理由解雇之」,若再细看这些规定,不难发现这三个条文只是聊备一格,甚难发挥保护工会的作用。
  首先,就第卅五条来说,该条所保护之行为仅限于「工人担任工会职务」,对于工人「组织」、「加入」工会的行为,则未予保障。就现实来看,工会在筹组的阶段往往是最脆弱的时候,工人团结意识尚未凝聚,最容易受到雇佣的分化,导致工会难产。
  其次,工会法第卅六条仅限制资方「不得以不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但就雇佣约定劳工日后「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则不在禁止之列,虽然这对「强制入会」的我国影响不大,但也属立法之疏漏。最后就第卅七条箂看,规定「劳资争议期间」不得以劳工参加劳资争议为理由而解雇之。换句话说,劳工受到保障的时期仅止于「劳资争议期间」,一旦劳资争议结束,雇佣即可为所欲为,甚至是大开杀戒,如果规定下,谁敢参加争议行为呢?
  就不当劳动行为之救济方面,雇佣违反工会法第卅五条、第卅六条、第卅七条,依工会法第五七条规定,除其行动触犯刑法者,仍依刑法处断外,并得依法处以罚锾。只要雇佣之行为不触犯刑法,国家对于雇佣的不当劳动行为只能科以行政罚缓,而劳工所遭受到的权益侵害,只能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度,请求法院确认原来劳动契约关系存在,或请求中止、排除雇佣之不法待遇,讲白一点就是只要雇佣不怕行政处罚(或者主管机关根本不会来处罚),他要如何打压工会、迫害工会干部,谁也拿他没办法,即使劳工上法院,老板聘请的大牌名律师多的是,多年之后诉讼终确定,谁是最后的赢家还很难讲。
  从大同工会干部被调职、开除、工会会所被拆除、改选福利委员被阻挠、确认劳资关系缠讼数年等情况来看,「不当劳动行为」这个法律概念,将是工会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之重点,相关行政救济制度之建立,将有助于台湾工会组织的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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