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年高德劭,工会苦尽甘来!
「我原来他不认识白正宪,有一天样来电视厂找我,把我叫去旁边,就问我说『你认不认识我?』我说不认识,他说『我叫白正宪』。我说喔,有听过。后来他问我要不要出来选会员代表,我觉得这个工会事务以前没参加,听人家说好像趣味趣味,就答应了。等到要选理事的时候,他又来问我要不要当理事,我糊里糊涂就答应了,那时候其实连工会实际在作什么都不知道。」就这样,翁建章逐渐投入工会事务,同时也发现自己的性格有很大的改变。过去在工厂里,他总是生产线上的大声公,遇到看不顺眼的事情就破口大骂,来到工会之后,他在与资方谈判过程中,学会了控制自己的脾气、以及策略的运用,并且渐渐培养出聆听他人意见的耐性。
「我跟过去比较起来,脾气真的改很多!连我太太她也认为有差。」阿碧这么说。白正宪、黄财发、翁建章、侯木兴等人也提醒我们,参与工会不是为了成名、逞英雄,他不完全是因为有正义感、愿意牺牲奉敌。他们都相当珍惜工会带给他们学习、成长的机会,对他们而言,为一个会员争取到合法的退休金等权益时,看到会员喜悦的神情,就是最好的回报。
「我记得三峡厂那边有去拦过董事长的车,我们虽没有这样,但一样也有『拦』过董事长。那时董事长常常带外宾来板桥厂参观,因为那时我们的自动化设备很先进,我在压缩机自动化生产线上担任组长,林挺生带外宾一定要经过我这边,我每次就把样『拦』下来讲这个那个要改,所以每次他远远的看到我,就知道我要拦他讲一些东西了。后来厂长就很尔,每次事前就先来『关切』一下,我说你如果都照办,我就不拦董事长。」在蔡龙田等人的辛苦付出之下,在工厂里,工会干部认为受人尊敬的大人物,与大同公司其他两个工会相比,板桥厂的工会选举格外激烈,这不是因为资方有意介入,而是劳方自发性的参与。最后板桥厂工会虽然发生一点财务纠纷,但是在工会干部们的努力下,应该能很快地克服困难,使会务渐入佳境。
工会默默的推手—张照碧
民国七八、七九年工会与资方因争取年终奖金及改造福利委员会发生劳资争议,资方资遣工会干部并停止代扣会费及拆除会所等重大打击,但工会干事张小姐克尽职责,包办工会一切琐事。即使工会无力在支付其薪资,请她另谋高就时,张小姐仍然兼任原职,义务协助工会财务会务等工作。若干年后,工会财务渐上轨道时,张小姐毅然放弃已转任较高薪之财团法人基金会会计工作,自愿降薪回复工会专任干事,堪称服务热诚、尽忠职守。多年来工会只有张小姐一位专任干,而工会会员多达七千余人,遍布北、基、桃九厂区及全台三百多服务站,其间联络工作之辛苦可想而知。然而张小姐默默付出,执行工作细心、耐心,人际关系良好,全力协同工会干部推展会务。民国八四年公司恢复代扣会费,八七年工会被资遣干部均恢复工作,工会会所迁回总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完成改造,公司开始提拨退休准备金,劳资关系日渐改善,工会运作步入正轨…。这些事迹中包含多少不足为外人道的辛酸,张小姐扮演的正是幕后任劳任怨的推手,她成功地协助工会达成了许多「不可能的任务」!所以特此恭贺获颁行政院劳委会「全国优秀工会会务工作人员奖」。
翁建章(大同联企业工讯第十五期,一九九九年八月)
白正宪赢了!
「白正宪赢了!白正宪终于赢了!」
半夜三更,同事在电话的那头兴奋的叫喊着!
我放下电话,种酷夏燠热的床铺上爬起来。窗外没有风,静夜的星空上挂着一泓上弦月。显得,接下来的长夜我将被一件事困扰着:是的,白正宪赢!迎接这个期待已久的胜仗,我应该高兴、应该和同事一样大喊大叫才对。可是我却没有。困扰的是,极端平静的心湖上竟漂着些许感伤的落叶。
我的脑海中映出三月底同样一个星空的场景。那天晚上,大同工会在士林的一家小餐厅「欢送」一位即将退休的工会干部林启。那天大家都到,大家也都尽量在席间把酒言欢、说说笑笑,似乎没人将退休当回事!然而强制压抑内心「不舍」的结果,却使得大家想要合演的这出「欢送喜剧」显得荒腔走板。晚餐将尽,就在林启明起身话别并和大家举杯干尽最后一杯啤酒时,在酒光杯影间,隐约看见这些和资方勇敢战斗八年的勇者们眼眶红了。
这天,面对多年并肩的老战友一一离去,第一次看见白正宪落下了英雄泪。熟悉工运的朋友都知道,当八年半前白正宪被大同老板林挺生违法解雇后,这场「确定劳雇关系」的诉讼便注定在历史留名。这意味着,这个案子已经不属于白正宪一个人了,而是整个台湾劳工运动的历史标竿!然而正也因为如此,这个案子特别使人觉得沉重。八年来,每当看见白正宪孤独的身影在工会办公室内一次又一次辛苦的准备诉讼资料、苦思答辩对策时。也许我们该汗颜的自问:八年来我们为这个案子出过多少力!?而如今却抢着要来分享胜利的荣耀!
「因为沉重,所以人们更接近大地!」假如这个说法正确,那么承受这个案子最沉重负担的人应该是白正宪的母亲了。因为在不久前,她已经长眠于大地底下了。每次评估策略时,白正宪总喜欢问:「什么样的结果叫做赢?」除了因坚持官司打到底而负担累累外,面对亲爱的母亲无法分享胜利的果实、老战友也是现任工会理事长张照碧因过劳而脑中风;也许我们该问:白正宪为自己赢了什么?!
我可能永远无法了解:到底是什样的意志,可以让一个人单独面对八年的艰苦战斗而不气馁?我想起三月劳阵刚搬家时,白正宪每天都带着他心爱的瑞士小刀来帮我们这群束手无策的「电器委员会痴」拉电线、改插头、装灯座等。跟他说不好意思,他说「喔,做这种事最好了!不用想复杂的人际关系。真好!」虽然那阵子每次来都搞得脏兮兮的回家,但看着他仔细的分着每根电线、锁着每颗螺丝而乐在其中。我想,也许正是这种认真对待生活中每个细节的态度,让他能够忍受生命中的每个苦难吧!
感谢白正宪为我们赢得了台湾劳工的尊严,我们衷心祝福他!
台湾劳工阵线廖伟程,一九九八年八月
办理大同公司解雇白正宪事件杂感
一九八八年六月自日本留学返国后,适逢国内解严,政治民主化的最后一道枷锁解除,社会力勃然而出,而自一九八四年起因劳基法之施行所深植之劳工权利意识,随之昂扬。在此期间,见证了高峰期的新竹远东化纤罢工事件,目睹退潮期的最后一道洪峰基隆客运罢工事件,而自己直接、间接办理的劳动争议事件,不知凡几。作为一位长期观察国内劳工运动的研究者而言,很庆幸体验了这段重要时期的波涛起伏,丰厚了研究的素材;而作为一位专业劳动诉讼律师而言,在无数诉讼的火线上,缠斗打拚,转眼已有十年,抚今追昔,确有决策的感受,而最令我难以忘记,莫过于办理大同公司解雇白正宪事件。
白正宪原任大同公司新品开发单位,一九八九年三月当选产业工会理事长,一九九○年一月十日大同公司以白正宪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而资,……同年三月六日,我受白正宪委托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之后,在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间前后来回更审四次,终于在今(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胜诉判决确定,前后历时八年有余。……身为受任律师,最高兴的是为白正宪争取应有的公道,个人也为白正宪的锲而不舍,争取公义的深深折服;更重要的是,受任白正宪案件之初,经与白正宪沟通,引进了二项劳动法理上的争点:「就劳请求权」及「工会活动权」,经营这八年的诉讼,取得若干的成果,为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增添了小注脚。
首先就「就劳请求权」而言,传统上认为提供劳务是劳工的契约义,雇主受领劳务是契约权利,然而,雇主苦只付薪水予劳工,劳工不能进入公司提供劳务,则劳工恐有不能藉工作而继续学习工作技能,甚而不能完成职场(社会)之群体生活的危险,因之「就劳请求权」之概念乃兴起,认为劳工依劳动契约提供劳务,不只是义务,也是权利。
在白正宪解雇事件前,国内法院尚无处理就劳请求权争点的经验,本件第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采取限制肯定说,判情绪略为:「雇佣契约为民法上有名契约之一种,基本上为债之契约,而一般债之关系,债权人有受领给付之权利,除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不负受领给付(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九六五号判例参照),惟此种以个人为本位之法律结构所导致之结论,是否当然适用于有社会法性质之劳动契约,固有不同之见解,惟无论如何,劳工之工作权与雇主之财产权,同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如何调适工作权与财产权,本是劳动法学上重要之课,我国劳动法学之研究起步甚晚,对于劳工之就劳请求权并无完整之论,本于法之安定性,本院认为就劳请求权之存在,不宜无限制的承认(即完全肯定说),而宜采限制的肯定说,即如不就劳,至劳工之职业技术水准无法维持时(如在竞争激烈之电脑界,高级之电脑程式设计师如不能利用雇主提供之超级或大型电脑从事电脑程式设计之研究工作,即不能维持其设计之水准),始承认劳工之就劳请求权存在,否则,劳工即不能强制雇主受领其劳务之提供,查原告为被告所属新品处结构课之设计师,惟原告并不能证明若其不就劳,其职业技术水准即不能维持之事实,依上述说明原告请求被告不得拒绝原告进入被告公司执行就劳业务之自然尚难准许。」,此项法律见解,终为最高法院所采纳,成为一个判决先例。
其次,再就「工会活动权」而言,我国产业工会实则为厂场工会,厂场工会既以该当企业、工厂为设立基盘,并以同一企业、工厂之受雇劳工为其会员,加上国内厂场工会向来皆由雇主无偿贷与企业内设施供作工会会所,因之,厂场工会先天上本有在企业内从事活动之必要性,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持肯定说,判旨为:「查原告为被告公司依工会法第六条所组织设立之产业工会之理事长,而产业工会是由同一厂场之同一产业工人组织,故其活动范围通过不会逾越厂场设施之外,产业工会所关心之事项仅限于厂场内部事项,故其活动先天上极有在厂场内部之必要性,原告为产业工会之理事长,为处理工会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工会任务,难认无进入被告公司内为执行工会会务之自然(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五号裁定参照),被告拒绝原告进入公司执行工会职务,应认为有碍劳工团结权之实施,而被告虽辩称工会法并未规定应设在厂场工作场所且工会会址已迁至台北市承德路六二九巷二十一号二楼,并不在被告公司内,原告无在进入被告公司执行工会会务之必要云云,惟被告公司所属产业工会历来之会址均设于被告公司内部,原告于七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当选工会理事长,被告于七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将工会会所拆毁,原告始将工会会址迁往台北市承德路六二九巷二十一号二楼之事实为两造所不,则该工会会址之迁移乃出于不得以之措施,并不能因此而谓原告无进入被告公司执行会务之必要,被告此部份辩解并不足采。」,此项法律见解,在诉讼过程中一度虽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质疑,但终经最高法院之胜诉判决确定,而按国内集体劳资争议固然不少,但成为诉讼事件者颇为罕见,本件判决在传统之劳动三权外,另又奠定我国厂场工会在企业内从事工会活动的权利,不但为劳动法学界开启探讨工会活动权之先例,且对国内厂场工会之活动有无限想象空间。
上述二则判决要旨系出自于当时台北地院劳工法庭郑杰夫法官之手笔,判情绪所展现的开明、贴近国内劳资关系的见解,令人赞佩。
在诉讼过程中,就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劳工确不能胜任工作」之意,究竟限于劳工客运上不能工作?抑或兼及劳工主观上能作而怠作之情形?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号判情绪:「查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时,雇主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所谓『不能胜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胜任工作,即怠忽所担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违反劳工应忠诚履行劳务给付之义务亦属之。原审既认定『白正宪于上班期间未请公假而处理工会事务或参加工会活动,违反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则白正宪未请假而处理工会事务之日若干?其怠忽职守是否已达不能胜任工作有间,而为不利上诉人大同公司之论断,不无可议。」最高法院此项法律见解另辟蹊径,推翻我国劳动法学界所寺限于客运上不能胜任之通说,姑不论所持见解是否正确,惟本件判决经选载于司法院公报,颇受瞩目。
很少有单一的劳动诉讼事件承载多向重要法律争点,且判决要情绪又影响如此深远,白正宪解雇事件因缘际会,出现在解雇后劳动法快速萌芽期,虽经八年抗战,而能有些许成果,也可说是在迟来正义的背后所审含之重要意义。最后,我要对曾经在此案中共同作战的伙伴杨德海律师、林政德律师、陈文静律师及赖玉真小姐致最深的谢意,而杨德海律师与赖玉真小姐在承办件诉讼期间相识、结褵,也值得附记一笔的。
刘志鹏,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