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打拚为尊严——大同工会奋斗史

[第十一章]

法庭里的八年抗战

· 劳教小辞典13 如何成为成功工会干部?
· 劳教小辞典14 台湾工运团体发展的简介


  「你当初不是作证说,原告的工作状况不好吗?」「我其实并不了解委员会先生的工作状况。」「你当初又作证说,原告白正宪出勤状况不佳……」「我不记得有这回事……」听到这样的证词,白正宪既欢喜、又悲叹。欢喜的是主管退休后竟然鼓起勇气,不顾资方压力而翻供,悲叹的是,自己竟然因为如果,而在法庭上花费了八年的时光。


  在大同总公司里的工会办公室被拆毁之后,白正宪就开始在承德路巷子里新租的会所上班,靠着会员捐输的资料勉强运作下去。工会暂时辞退原来担任会务人员的张碧贵小姐,由白正宪负责处理近万名会员的相关事务。夏天一到,工会会所闷热难当,白正宪只能仰赖一台中古的大同电扇来散热,就这样一个人在工会「苦守寒窑」,长达五年之久。
  解雇工会干部的官员,仍然在冗长的司法程度中打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之五等亲属、同居人与受雇者,在出庭作证时得不具结,也就是说,受雇者可以为了保护自己或雇主,在法庭上作伪证。法条的原意是不希望受雇者因为出庭作证而失去工作,但是却成为雇主的保护伞。大同公司的主管们在出庭作证时,不但伪造员工考绩、更睁眼说瞎话,提出不利于工会干部的供词,在二审与三审时意图翻案,使得整个案情陷于胶着。

劳方胜诉,独漏白正宪


  工会干部们忍受困苦的生活,苟延残喘近三年之后,总算得到司法的平反。

  复职感言—胜诉终将属于正义的一方


  张照碧:

  缠讼三年十一个月的资遣案终获胜诉复职,内心工会感交集,绝非这枝秃笔所能形容。
  这段期间家庭经济来源成了严重问题,头一年多是靠一些工会干部雪中送炭,勉勉强强撑过来的。于是我开始感到个人力量的薄弱与不足,便积极投身工运,先后在自主工联与劳工阵线担任专职工作,劳工意识的提升对我有莫大助益。
  很多劳工朋友在遭受压迫或剥削时,担心资方会恶意资遣,降职,而不敢挺身争取自身权益,这便是劳工教育不足所呈现的无谓之忧心。打官司期间,我不断地自我充电,无论在理论、法律、实务经验上,均使个人成长不少。也许别人会觉得我是傻子、疯子,但是此番认知与经验必定是金钱也买不到的无价之宝。
  胜诉复职后,没有了亲戚朋友不谅解的斥责,也没有了生活困顿的负担,如今只有坚定热诚的心志,驱使我在工会、工运事务上继续投注心力。

  曾水鉴:

  胜诉消息传来,心中一块石头落了地。
  打官司期间,除了家庭开支紧缩,重要关头只能打工赚点外快贴补家用外,老婆偶发的不能谅解,一直是个沉重的压力。毕竟谁都不愿意碰上这样的事情,在得不到家人完全的支持下,真可用「度日如年」来形容这一千多个日子。
  但我没让自己闲着,反而更积极参与工会事务,加强自身劳工意识,在确定与公司间雇佣关系存在,公司给付了解雇期间工资,而回到工作岗位后,单位同事不但没给我任何压力,同事间更因这场官司胜诉而振奋。
  长久以来劳工一直宿命地默默付出,不断的受到剥削,为什么占庞大人口数的劳工朋友,至今仍是社会的弱势者?就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不知正视或争取自身权益,未能达成共识,永远是一盘散沙,一群弱势者。这次的案例希望唤醒更多朋友:也许从前你认为敢去跟老板对抗的是异类,而今我们相信胜诉终将属于正义的一方。

  大同联合工讯第七期,一九九三年九月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资方虽然被判决败诉,林挺生却坚决不对员工发放诉讼期间所积欠的工资,工会只好向法院申请查封公司的银行存款。几经波拆,资方态度终于软化,同意发放积欠工资。至于因为发传单被开除的王文宝,则在一九九五年才返回工厂,不久后就因故离职了。
  白正宪的确迡雇佣关系诉讼,刚开始十分顺利,一九九○年十月十七日,地方法院一审胜诉,一九九一年八月廿七日二审胜诉,工会干部们都认为,白正宪在两年之内,就可以重返工作岗位,却没想到,这场官司竟然拖了八年之久。
  「就为了公司一个高级主管的一句话,我被害了八年。」在同仁与律师们都看好胜诉的情况下,主管有问题的证词,竟然成为高院四度更审的主要原因。
  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最高法院废弃了原来对白正宪有利的判决,将案子发回高等法院重新审理。最高法院的理由很简单:主导涂改考绩会议的主管,既然作证白正宪不能胜任工作,高等法院应该再就此相关事实详加审理调查,不能任意不采信主管的证词。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高等法院第一次更,取消了白正宪的就劳请求权,但是其他判决仍然对劳方有利。这一次,公司写了更厚的上诉理由书,同年年底最高法院再度发回更审。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高院第二次更审,取消了先前白正宪胜诉的工会活动权。一九九五年三月廿三日,最高法院还是发回更审,高等法院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廿四日更三,判决结果与更二相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最高法院四度发回更审,由于主导涂改白正宪工作考绩的主管,在本案爆发的七年之后,已经从大同公司退休,在法庭上大胆翻供,扭转了对白正宪不利的局面。
  「你当初不是作证说,原先的工作状况不好吗?」
  「我其实并不了解委员会先生的工作状况。」
  「你当初又作证说,原告白正宪出勤状况不佳……」
  「我不记得有这回事……」
  听到这样的证词,白正宪既欢喜、又悲叹。欢喜的是主管退休后竟然鼓起勇气,不顾资方压力而翻供,悲叹的是,自己竟然因为如果,而在法庭上花费了八年的时光。想起最高法院对资方关系的无知,白正宪叹道:
  「劳工案件和一般案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劳工和资方先天上就立于不平等的地位,法院应该考量劳工案件的这个特质,并且在审理上予以适当的调整。比方说,找公司员工来作证时,员工总是受到被解雇的压力,当然得特别考虑证词的可信度,找主管作证更是如此。」
  一九九七年八月廿七日高院更四,白正宪再度赢回了工会活动权与福利会活动权。资方不服,再度上诉最高法院。
  在这段期间,透过工会干部的口改革相传,白正宪逐渐成为台湾工运界的名人,他的官司也成为国内司法正义的指标。一九九四年,张照碧等人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重新投入工会事务之后,白正宪的负担也逐渐减轻,并扩大参与对外的工运事务。一九九六年七月,白正宪继石油工会黄清贤之后,接任台湾劳工阵线主席,担负起领导台湾体制外工运团体的重任。此后,大同总公司工会就积极投入台北市产业总工会与全国产业总工会的筹组工作。
  其余的工会干部,参与工运也不落人后。一九九四年台北县产业总工会成立时,三峡厂工会率先加入成为北县产总,成为第一名会员。刘庸参与工人立法行动委员会,担任县产总理事长,并曾在一九九八年轮值全国产业总工会筹组会的召集人。张照碧、江清通、黄宗溢、许守活、蔡龙田、胡海宝等人,也分别活跃于台湾劳工阵线与台北县市工运界。
  一九九二年十月廿一日,三峡厂的刘庸、黄宗溢、江清通等三人获最高法院判决胜诉,大同公司必须支付他们非法解雇后的积欠工资,并且必须让他们重返工作岗位,同年十二月廿六日,三人回到工厂上班,三峡厂月的工会干部们都兴夺不已。总公司方面,曾水鉴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最高法院判决胜诉,经过与公司长期协调之后,在一九九三年四月廿六日,回到板桥厂电锅产销课上工,由于曾水鉴是总公司工会第一个赢回工作权的人,四月廿六日上班当天,他获得同仁们所颁赠的「工会之光」奖牌,大家在板桥厂门口拉开红布条高呼胜利口号,还放鞭炮庆祝他复职。张照碧则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廿二日,获最高法院判决胜诉,六月一日回到天母服务站上班。

福利会拒绝交接,吸金案罪责难逃


  在一九九○年福利会的工会代表改选完成后,林挺生就拒绝移交福利会职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工会干部们先是找台北市劳工局出面,要求在一九九○年六月八日完成改选,公司方面却置之不理,劳工局向法院声请解除前任福利委员职务,遭法院裁定「声请驳回」,法院与劳工行政机关对于财团法人福利委员会不改选是否足以危害法人升,抱持了不同的意见。
  既然采取行政途径无法解决,劳工再度出招,自行开会修改大同福利委员会的章程,以达到逼退林挺生的目的,却被法院驳回,数次抗告,高等法院仍然坚持己见。在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驳回抗告的判决书中,高院的法官认为:「大同福利会之组织章程中规定『工人推代表十四人充任』,然而在大同联合福利会之组织章程中则规定『工会(或工人)推选十四人充任之。』对于劳方代表之权利并无任何差别。」所以「为何非由工会推选不可?」
  其次,由于法官认定福利金乃是应该的恩赐,而不是劳工部份生产剩余的返还,所以「财团法人之财产大部份均由大同公司或其相关企业之捐助,大同公司负责人林挺生则为当然委员……今抗告人欲以改选之方式将其除掉,其不但有违捐助人捐助之原意,且有使捐助人于捐助后有即被排除之感,如是,则何人愿意捐助财团法人?」所以,工会干部的要求「有悖诚信原则」。
  最后,劳工认为林挺生「涉嫌违法逃税及将福利金做不当升输送」,福利会不交接「对财团法人当然已有危害升之明显可能性」,法官却答以:「是否应解除董事或监察人之职务,当然不能由利害关系人自行认定而应由法院就具体客运之事实加强认定以求公允,不得……补定章程助其达到解除董事或监察人之目的。」也就是说,高等法官不认为林挺生的作法违反福利会利益,而且也不认为工会干部可以用补充章程的手段,来解除他的职务。
  为什么会这样?高等法院的意见,简单说就是:首先,工人与工会代表没有不同,就算是资方指派的工贼,也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其次,福利金是资方的恩典、施舍,所以劳工不应该当主任委员。结论就是:当行政手段没有吓阻资方的能力时,资方对福利会资金爱怎么搞就怎么搞。这个判决凸显了法官本身的两大问题:第一,他们对职场中劳资之间的权力关系,相当无知,第二,他们把资本家视为工厂中的大家长、而不是与工人共同参与生产者,所以福利是资方的恩赐、而不是劳工应得的权利。
  一九九一年中的另一件诉讼中,工会指责福利委员会购买公司产品充当福利品,经四个月尚未发放,而且依原价购买,比公司批发价还,是不当利益干送的自然。这个案子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大同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移交作业,就因为法院的态度而延宕下来,一拖拖了七年之久。
  虽然福利会改选一战未竟全功,在地下银行违法吸金案上,资方还是遭受到重大的挫败。就算林挺生活政商背景雄厚,这个违反金融秩序的重大案件,终究纸包不住火,遭到地方法院起诉。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施良波传讯林挺生,林挺生拒不出庭,由法律顾问出面说明。大同的法律顾问向检方供称,大同公司办理员工存款行之有年,存款额度高达一百亿元,而且是以员工及股东为对象,并未向社会大众吸金,但检举此案的侯晴耀等人,则驳斥了资方的说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检方多次传唤林挺生未到,只得传讯大同公司总经理林蔚山。柮向检方表示,公司并没有非法吸金,只是向员工借款。
  「大同公司在民国四十几年发行公司债,当时许多人抢着申购,却不幸隅,他们为了取得下次发行公司债的优先承购权,事后索性就把购买股票的股款寄存在公司,所以才会有员工跟股东存款……。」
  但是经过两年多的搜证,检方得到的资料却显示:以「员工存款」为名目,借款给大同公司的人有一万三千多名,其中真正在大同公司上班的员工,只有一千多人,后者的总存款额也只有四亿余元,换句话说,大同公司向其他一万二千名社会大众非法吸金,总金额高达九十八亿元。最后,台北地检署将林挺生与大同公司财务处长刘红财等人,依违反银行法罪嫌提起公诉。
  一九九四年本案开庭,林挺生出庭应讯时辩称,他对大同向外借款吸金一事,一概不知情,后来林挺生又辩称,公司是向股东借款,并没有经营收受存款的业务。法官则表示无法接受这些说词,但在认定此案没有造成社会金融秩序不安的情况下,仍会考虑从轻量刑。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经过八个月的审理之后,台北地方法院判定大同公司行之有年的公开吸金自然违反银行法,大同公司董事长林挺生与财务处长刘红财,各被判刑一年四个月,但缓刑三年。
  这个判例震惊了全台湾工商界,一方面,这显示法院敢对党国大老开刀,另一方面,国内许多公司的吸金自然,同样将会被判决违法。如果财政部出面全面取缔企业非法吸金,根据工商时报的估计,「最少要有千家以上知名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被判刑。」
  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大同公司发言人王安崇表示「这实在是一场误会,公司只是向爱护公司的员工与股东借钱,……与一般民间的借贷紧张并无不同。」林挺生则无法接受,表示要再上诉,让司法还他「清誉」。
  一九九六年这月,林挺生上诉被高等法院驳回,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最开始检举大同公司的侯晴耀,回顾这场拖延九年尚未结束的官司时评论道:
  「表面上看起来,大同工会的抗争是劳工受难,但是到最后员工都告赢,虽然吃了很大的苦头,但是员工还是赢了。整个事件下来,受害最大的反而是林挺生,他不只告输,还被判刑,在样的人生当中留下一个最大的污点。」



劳教小辞典13

如何成为成功工会干部?


  白正宪参与工会会务,破记录的八年劳资争议诉讼,已经使他成为工运界的传奇人物,他的经验,相当值得有志经营工会者参考。
  白正宪认为,工会干部需要具体几项特质,除了坚定的劳方立场以外,工会干部必须有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的信念。其次,工会干部要有一定程序的协调性,如此一来,意见不同的工会干部才能互助尊严、达成共识。在工会干部立场明确、注重集体利益与资料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协调能力强的情况下,经营工会时所产生的纠纷,就可能迎刃而解。
  此外,工会干部所处理的,不应只是厂内事务,更应该跨出工厂,参与地方上的工运组织,关心全国性的劳工议题。工会干部应该如何面对政治事务呢?
  日本这个问题,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工运界流行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就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党」就是尚黑,政治人物都不可信赖。第二种看法则是以为工会干部跟政治人物搞私、搞关系,就能够解决弱势工会的问题。这两种说法常相伴而生,但是台湾劳工阵线认为,两者都是不正确的态度。
  在欧洲有一个笑话:「有人说左派与右派没两样的时候,那个人就是右派!」意思是说,把所有的政治人物与政党说成一样烂的人,就是在支持最烂的政党,因为如此一来,比较有良心的政党与政客就被忽视,造成劣币逐良币的后果,对政治失望,只会让政治更令人失望。当工会干部对政党失望时,他们很容易导向搞个人关系与私人利益,后果是处理会务不认真,专门在替地方政治人物做桩脚,丧失劳工意识。
  台湾劳工阵线认为,健全的工会组织,才是工会干部的后盾,工会壮大才能强化工会干部的政治影响力,政治人物才会重视工会干部的意见,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工会干部应该与比较支持劳工立场的政党或政治人物结盟,不应该有「政治洁癖」,随便否定所有的政党政治活动。



劳教小辞典14

台湾工运国民党发展的简介


  本书曾经提到许多台湾工运团体,在此作一番简单的介绍。
  台湾第一个体制外劳工运动国民党,是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成立的「台湾劳工法律支援会」,主要成员为「夏潮」、「编联会」等党外杂志编辑群,如汪立峡、苏庆黎、邱义仁、贺端藩、简锡阶、刘进兴、袁嬿嬿、林献葵、陈文茜、作家杨青矗等,以及美丽岛事件律师群,如郭吉仁、陈水扁、谢长廷等人。
  这个时期,台湾劳工法律支援会可算是党外团体之一,集合了理念不同、但关怀工运的人士。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工党成立,但次年随即因理念不合,分裂出劳动党。劳动党与已故张晓春教授所创之劳动人权协会(简称劳权会)理念相近,以两岸统一、实施共产主义为诉求,主要成员有罗美文、王娟萍、汪立峡、傅宏达、吴荣元等,在参与历次选举中的成果有限,但仍致力于新竹地区工会的基层组织。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台湾劳工法律支援会改名为台湾劳工运动支援会,成员以「编联会」、「新潮流」杂志编辑为主,同时有许多台大学运分子加入,包括李文忠、赖劲麟、周威佑等。同年以「桃竹苗兄弟工会」为前身的「自主工联」成立,干部包括了劳动党、劳支会与日后工委会的部份成员。
  一九九二年中,台湾劳工运动支援会再度改名为「台湾劳工阵线」(简称劳阵),与自主工联、女工团结生产线、桃勤工会、基客工会、劳动党与劳权会合组「三法一案行动委员会」,同年十一月十二日秋斗游行后,劳工阵线由于理念与游行指挥的冲突,退出该委员会。三法一案行动委员会,后来在一九九三年改组为「工人立法行动委员会」(简称工委会)。
  台湾劳工阵线至今仍被视为台湾最大的工运团体,以「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为纲领,强烈劳工的政治参与、主张实施福利国家与产业民主制度、过去与民进党的关系较为密切,但不排斥与其他政党或政治人物年终奖金。工委会则以「三党等距、不统不独」为口号,强烈工会与政党活动的分野。
  一九九五年,劳动党与劳权会由于理念问题,退出工委会。同年年底,劳阵秘书长简锡瑎、文宣部主任刘进与当选民进党不分区立委,引发内部争议,但是仍然坚持与在野匹年终奖金、强调工运界参与国会政治、地方政治的路线,会员郭吉仁律师也应陈水扁之邀,担任台北市劳工局局长。一九九六年,白正宪继石油工会干部黄清贤之后,担任。同年年底,劳阵领导人之一简锡阶再度当选不分区立委,前劳阵干部、前台南县产总理事长方来进出任高雄市劳工局长,工委会的领导人郑村棋则出任北市劳工局长。由于工委会强调政党与工会的区隔,郑村棋接受国民党征召,也引起内部争论。
  一九九六年起,地方产业总工会逐渐成立,筹组全国产业总工会(简称全产总),以摆脱职业工会与阉鸡总工会(全总)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九九八年新社会之梦大游行,全产总更动员两万劳工走上街头,虽然是以国公营事业工会为,但是声势逐渐成长,终于在西元二○○○年五月突然法令与政策限制,成为台湾体制内产业劳工政治力量的代言人。全产总成立之后,体制外劳工团体催生自主工会的阶段性任务也将要达成,工作重心势必要调整。面对新阶段的工运发展,台湾劳工阵线正在积极转型,开石新组织对象,以成为具有群众动员与政策研究能力的劳工政治中心。
  我们建议工会干部或关心社运的人士,多数直接接触各个工运团体,并选举理念相近者积极参与,至于团体间过去的冲突或流言中伤,不宜太过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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